转让旅馆协议书

2024-05-21

转让旅馆协议书(精选12篇)

转让旅馆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坐落在龙港区鸿亿开发龙泽园2号1-5门市(龙港区利民医院)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日期:二0一四年六月日。

二、转让出兑价格:元整(¥)。

三、签订协议时起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乙方的要求下将医院现有的相关手续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在今后经营中要补办完整的相关手续,或更换法人,如乙方在今后经营中不补办手续或不更换法人出现的一切医疗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补办手续或变更法人时甲方应配合乙方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医院内所有医疗器械设备统归乙方所有。

六、在乙方房租到2021年续签房租,之后再续签(5年内)如房租租金超过每年15万元,超出部分由张德文、才凤伟给予补齐。

七、此协议双方确认后,签字生效。互不反悔,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转让旅馆协议书 篇2

关键词: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说,有效说

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 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框架下,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 虽然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仍然存有争议, 导致该类案件在司法审判及工商登记等活动中认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观点不统一, 往往是一案一判, 对此类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1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纷争

所谓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 是指导致公司股份集中于一人名下或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实中, 存在大量股权归一行为及由此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后, 股东因各种原因而进行股份转让, 其中当公司股东将所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股东一人或者公司全体股东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时, 即构成归一性股权转让行为。除转让原因外, 公司股份还可能因股东之间的继承、赠与或者股东一方死亡等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在公司股东为法人时, 股东的合并也可能导致股份的归一。在某些国家, 个人股东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可能导致二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一名股东。在法人股东中, 还可因为股东间的合并、股东的破产等原因而仅剩一人股东。股东之间的偿债行为亦可能导致股权归一之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 关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有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即无效说与有效说。无效说认为, 公司诉讼中,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一, 新《公司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不承认复式一人公司;二, 无效说还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之观点,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有效说则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应认定为有效, 原因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任何明确规定相冲突, 并且有助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因而有效。

2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有效

2.1 无效说缺乏法律依据, 有违合同的形式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归根结底是一份合同, 只是其标的为股权。如此, 还应当用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衡量该协议。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通说为两种:一为形式判断标准, 二为价值判断标准。所谓形式标准, 是指依据严格的法律依据, 即法律条文之规定所确定的标准。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 当事人为之即为无效。而依价值标准, 则是在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下, 依靠法律漏洞之补充方法而确定之标准。

就形式标准而言, 无效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文涵盖了合同效力判断的形式标准与价值标准。其第五款为形式标准, 即要断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 所以按照合同形式标准判断, 其效力是肯定的。无效说认为,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不仅应为公司合法成立的条件, 亦当然应为其合法存续的条件, 若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及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滥用。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 而将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扩大到存续条件是不合理的, 有违法律公正的, 不符合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

2.2 从价值判断标准分析, 无效说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交易安全, 有悖于效率原则

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 实际上显示了价值冲突下的选择问题。无效说, 实质上基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目标之追求;有效说, 实则对契约意思自治之保护, 亦是效率原则之追求。

无效说其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目的之追求。客观地说, 无效说对交易安全保护还是有一定理论基础与现实合理性基础的。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实上将使所有由于协议而发生的股权归一行为不能发生, 表面上是从根本上消除了公司股东股权归于一人名下的可能性, 从而使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减少至一人状态。无效说还坚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这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还易产生人格混同、资产转移等行为,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风险。

但是无效说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 有效说可以有效的弥补其弊端。这主要在于:

首先, 无效说不能有效的抑制实质上的股权归一现象。当事人可以用象征性的持股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 仍存在以归一为实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象, 包括借他人名义投资、象征性持股或仅名义持股等。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做法下, 实质性的归一现象并未得到根治, 该类现象给债权人所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变得更加隐蔽。

其次, 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 且系对股东利益之损害。一方面, 它不利于打破公司僵局。各国公司法在处理表决僵局问题上, 均采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力救济原则, 鼓励股东或公司自己设法解决。只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会考虑干预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 它不符合股权保护原则。股东之间的股份自由转让, 是鼓励股东投资的一个有效机制。如果该项机制被破坏, 实际上就是对股东投资自由的一种限制。

再次, 有效说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有效说实际上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缺乏有效的公力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解决公司僵局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自力救济。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采取的最佳的救济方式。这一方式实际上也符合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由此可见, 各国均将解散公司转为穷尽了各种补救方式仍无法解决交易安全问题后的最后诉求。在交易安全和股东权保护二者之间, 无效说并未平衡好二者之关系。

综上所述, 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 应当注意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并重, 但债权人利益应当优先保护。无效说并未解决其立论基础问题:一味杜绝形式上的交易安全问题;二堵住了股东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有效说既未构成对交易安全利益的损害, 也兼顾了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的其他救济措施, 能够有效地解决在股权归一后可能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因此,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3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之完善

3.1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坚持原则

无效说讲求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 有效说则更注重对于交易效率的追求。借鉴各国关于股权归一的规制方法, 并结合我国承认一人公司但禁止设立复式一人公司的具体情形, 对股权归一行为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其次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

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是当前各国公司法规以及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该原则对于股东实现其利益追求, 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社会财富实现其优化配置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坚持该原则对于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表现在对股权归一后的法律规制手段上, 即维护公司存在为基本方式,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 倡导不随便解散公司的理念。在大多数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随便解散公司。例如, 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规定, 私人有限公司只需一名发起人。因此股份转让原因而出现一人公司后, 不会导致公司解散。

其次, 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为了避免公司解散, 大多数国家都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具体方式包括给公司一个宽限期, 允许股东在此期间吸纳新股东, 或变更公司的性质, 使公司恢复存续条件, 最大限度地挽救公司, 按照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来进行处理。

再次, 倡导以消极解散公司为补充手段。对待股权归一后的一人公司, 法院行使职权采取依利害关系申请方启动解散公司程序的消极态度。股权归一后解散公司, 不符合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也不利于实现公司的社会价值。因此目前, 无论是允许还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引起公司解散问题。将该原则贯穿于司法审判与实践之中, 就是要维护公司存在的基本形式, 确保公司能够继续运营。

3.2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立法完善

目前, 我国出现的股权归一行为导致的诉讼纠纷, 审判中各级法院, 各地法院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采取不同观点, 归根结底其核心问题在于相关立法不明。为此, 有必要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立法中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融入“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主要从以下两部法律进行完善。

第一, 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首先, 完善《公司法》第59条。明确由于股权归一而产生的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原本法条中不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须明确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即承认存续过程中产生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不可立即解散公司。其次, 完善《公司法》第72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说明股东间股份转让包括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两名股东的情况, 明确此情形下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为有效。这样, 更有利地实现股东股份自由转让的权利, 实现股东间的同股同权。再次, 在《公司法》中注入新的法条。条款中确定股权归一后交易安全保护之规制方式, 采用“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如此, 司法审判具备了理论依据,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第二, 完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完善《公司法》之后, 需要一系列相关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本文案例及实践中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复式一人公司违反公司法为由, 拒绝为复式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登记的现象。通过立法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变更登记这一章中注入新法条, 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于股权归一后存续的一人公司资本、股东等公司变更情况予以登记。如此, 使公司的状态以公示的方式为社会所知晓, 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徐晓松.公司法学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107.

[2]孙福山, 石旭斋.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探讨[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09, (3) .

[3]吴日焕.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51.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篇3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03-02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旅馆转让合同 篇4

转让方(甲方):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受让方(乙方):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关系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将甲方经营旅馆(旅馆原名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一下通称_______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XX旅馆转让给乙方经营,并协助乙方与房屋所有人(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因甲方旅馆占用地涉及到两个房东,甲方应协助乙方与该两个房东签订好租赁合同)。

二、甲方保证现甲方旅馆的合法性,并与乙方到派出所、工商局等部门办理所有权及经营权的转移。

三、甲方旅馆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等所有物品(详见清单)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其在经营期间没有与任何人、组织、单位产生任何形式的矛盾、纠纷,若有由此对乙方日后经营造成的影响,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旅馆转让费为元人民币(¥:。其中,此转让费包括甲方在房东处剩余的房租、押金、电视费、网络费等。其中,乙方在合同签订及办理好相关转移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元(¥),余款在一个月后全部支付。

六、为方便乙方继续将此旅馆经营好,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应为乙方进行指导一个月,指导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现场指导、电话指导

等方式。

七、年月日之前XX旅馆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乙方无关,完成XX旅馆的所有移交工作。

八、补充条款:1、2、3、4、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两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店铺个人转让店面转让协议书样本 篇5

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林建荣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顶让方(乙方):王建忠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昆山市蓬朗星新中路217 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店铺转让前甲方需将原有店铺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店内所有员工工资以及其他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全部清算完毕,在确保不给乙方带来额外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将店铺于2016年

日之前转让给乙方,转让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预交的五、六月份

/ 2

店铺转让合同 的房租后所应享有的租赁关系。

四、甲方与乙方在达成店铺转让事宜后,在办妥店铺转让手续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转让费人民币

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二笔转让费需在原有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配合乙方顺利完成合同续签事宜,并保证乙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符合周边商铺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由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两笔转让费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五、甲方同意在完成店铺转让的同时,将原经营的美丽家蛋糕世界蓬朗地区的经营权无条件转让给乙方所有,并在完成转让前将所欠昆山市永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即美丽家蛋糕总公司)的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原有留存在美丽家蛋糕总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归甲方所有,乙方需另行支付保证金费用;

六、双方共同遵守合作协议,如不遵守以上协议,违约方赔偿另一方所有经济损失;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管理处规划等,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订即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期:

期:

转让旅馆协议书 篇6

推荐阅读:

摩托车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五洋WY125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的五洋WY125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号码:豫C , 发动机号:xxxx,车架号:xxxx)一辆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应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

三、该车乙方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乙方负责办理转户手续。

四、该车自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自 年 月 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五、本协议签订前,该车所发生的有关纠纷及债务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车辆后,车辆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七、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

经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车状况良好。

八、该车自实际交给乙方之日起(自 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洛阳市涧西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 乙方:

二○○ 年 月 日 二00 年 月 日

乙方身份证号:

在美国投资旅馆有诀窍 篇7

陈先生说,在4 个多月里碰了很多壁,但是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有很多的投资心得。

辞职去美国收购了一家旅馆

许多人都看过汤唯、吴秀波主演的《北京遇上西雅图》,讲述的是华人孕妇前往美国生孩子的故事。陈在华的侄子就是在洛杉矶出生的。当时他们家在洛杉矶附近进行了考察,希望能够在美国购置房产或者经营一家旅店,并联系当地的中介代理机构,希望它们能够帮忙关注。

2013 年3 月,位于加州Hemet的一家旅馆想转让,以前的老板是一对印度裔的美国夫妇,因为业绩一般,他们想出手。当地中介公司打来电话,介绍了旅馆的情况。

陈在华与家人商量后,对旅馆周边的环境进行了全面了解。旅馆建于1970 年,占地面积有8000 平方米,有30 多间客房。所在的这个小镇有8 万多人口,位于加州东部,华人很少。周边农业资源比较丰富,有大型的果场、农场。

陈在华与对方商议,决定以95万美元对原旅馆的产权和财产进行全盘收购。陈先生办好了个人签证后,在美国注册了一家公司,以美国公司的名义收购该旅馆。

产权转让手续简单但很磨人

因为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在办理旅馆产权转让等方面,很多手续和国内有所差别,再加上英语水平一般,陈在华告诉记者,这几个月为此体重瘦了20斤。

到了美国之后,为了保证双方交易过户,他们专门聘请了一个公证机构,这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整个交易过程。为此,陈先生支付了4000多美元的费用。

完成了旅馆过户之后,陈先生需要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这个在当地政府机构办理的费用是400多美元。

这些手续比较容易,但是要办理个人开户和公司开户就比较麻烦。陈先生告诉记者,在美国,社会安全号和驾驶证非常重要,办理很多事务都需要提供这两个证件。因为自己没有这两证,几次去银行都被拒。后来,陈先生咨询了当地人,专门驱车100 多公里到洛杉矶一家华资银行,才顺利办理了个人账户。

办理旅馆过户申请到了消防部门,对方上门对旅馆每个房间认真检查,指出了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很多不足,就是不签字。最后,陈先生告诉对方,旅馆刚接管,生意不好做,希望能够分期分批按照要求整改,对方才勉强答应。

生意基本做到收支平衡

陈在华告诉记者,30 多间客房有大有小,最大的是套房,还有厨房。价格也有三个类型:60 美元、55 美元和50 美元,这个价格在美国当地属于中低端旅馆价格。为了保证旅馆平稳过渡,价格沿袭了前任老板所确定的标准。

因为对当地不熟悉,陈在华还聘请了前任老板Patel夫妇帮他打理旅馆日常业务,每个月支付3500美元的工资。位于旅馆前台附近的一间门面出租给了一家专门收购金银钻石的公司,每个月的租金为800元美元。在美国当地的人力成本很高,所以陈在华暂时也没有聘请全职工人,包括水电、维修、环卫都是聘请的钟点工。

陈在华告诉记者,从2013 年7 月份完成过户到2013年年底,每天房间的空置率很高。平均每个月的收益在12000 ~ 15000美元,除去开销,基本是收支平衡。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的几点建议 篇8

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经常发生股权转让,全球范围内股市的兴起与繁荣便是最有力的见证。在股市推动着股权频繁交易的同时,协议转让股权的交易也在大量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的种类之一,其中,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成为处理此类诉讼的难点所在。

股东变更登记

被告黄某及何某于1996年11月注册成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1998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以1200万元分别受让被告黄某股权20%、被告何某股权30%;受让后,原告持股51%,被告黄某及何某分别持股29%及20%;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以及受让款支付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协议签订当月,三方召开了甲公司股东会暨董事会,选举原告方委托的人员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修改了甲公司的章程。之后,原告也依约支付了受让股款1100余万元,并接管了甲公司的经营。

至1999年5月,原告以两被告始终未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为由,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退回所支付的全部股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愿和公平原则,故协议依法成立;但因股权转让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故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生效。据此判决:两被告应返还原告股权价款1100余万元。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并无必须登记才生效的规定,各当事人事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故本案协议应自成立时即行生效。何况本案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公司内部的股东登记已经完成。据此改判:撤销原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虚假承诺

被告A、B公司系某草业有限公司之法人股东。2000年12月,两被告为促成与原告甲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称:草业公司自筹建至2000年11月底,净投入(货币投入)不少于4500万元,另有银行贷款2000万元也投入草业公司,未挪做它用,如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投入少于4500万元或银行贷款挪作它用,A、B两公司愿以现金方式补足。

基于该承诺书,原告与两被告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2000万元受让A公司所拥有的草业公司股权58%。该协议签订后的当月,当事人在工商行政机关即完成了股东变更登记。不久A公司也依约获得2000万元股权受让款。

收款后3个月,双方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草业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发现:投入草业公司资产中3500余万元权属不清,B公司投入的1700万元于验资后即划回1000万元,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有1500万元亦被挪作它用。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办理相应的资产过户,并将抽逃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归位,以及返还挪用的银行贷款,两被告拒不履行。

据此,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存有欺诈为由诉请解除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所得转让价款。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出具虚假的承诺,具有明显的欺诈,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成为草业公司股东后无法经营。据此判决:双方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两被告应连带返还原告2000万元股权价款。

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本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结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A公司转让股权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正确;B公司虽没有转让股权,但其与A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原审认定其连带承担返还责任是正确的。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是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持有变动,它与仅依某一法律事实(如股东死亡、破产)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相对应。因股权转让必须基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实质为契约行为,必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对股权转让协议可作以下具体的种类划分: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这是依据股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如无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资本并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其公司股东权益仅以持有份额、出资份额来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是以等额股份来组成。在我国实收资本制下所谓的股份转让,通常是指已缴纳资本但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原则上只能给已经缴付股款的股份持有者出具,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式凭证,故股票的转让更多适应于有价证券的转让规则。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划分。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甚至是特别书面的方式(如公证)来进行。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也经常发生。记名股票一般采用背书签名方式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单的交付即可改变股权的占有,尽管背书签名或交付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是否即时转让所作的划分。凡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支付进行的股权转让,为即时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现实之中,股权即时转让的情形更为普遍,而股权预约转让的情形则多是出于规避法律或者章程的需要。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这是以公司是否参与股权转让所作的划分。股权乃股东享有的权力,公司原则上无须参与股权转让事宜,无义务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主体。不过,受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基于代理股东转让股权的需要,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亦大量存在。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之所以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法律意义。但是同时也不得不注意到,当前我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由公司擅自代为转让股权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股权的情形,其股权转让就难以成立。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有偿股权转让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是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权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转让他的股权。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已经有效赠予的股权,皆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作为股权转让种类之一的无偿股权转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维护。

转让协议书 篇9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转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就店面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二、三、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号店面内所有物品及营业设备和店铺现有的装经双方同意该店面于年月日起转交给乙方,转让费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经营期间协助乙方熟悉供货渠道及店内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修、装饰,资产权,经营权等全部转让给乙方。写;签订合同当日乙方以全款支付给甲方;

及会员的跟踪帮助;

四、转让之日之前,该店面所产生的电、煤气、宽带费及相关税收均由甲方付清,从转让之日起,该店面所产生的电、煤气、宽带费及相关税收均由乙方支付;

五、甲方保证该店面经营所有权属清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转让店面经营权纠

纷或债务债权等,一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权赔偿;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日后可再行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

并补充的协议与本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转让协议书 篇10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塔湾路的 学校股份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确认其为所转让的学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转让给乙方该学校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价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三、双方在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后,乙方即当场交付定金 元,交付定金后三天之内(含节假日)甲方及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点并向乙方出示。甲方保证资产清点时所出示的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时无第三人向学校主张债权,学校无税款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拖欠、无员工工资及福利拖欠,如保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四、在双方转让协议签署后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事宜未完结前学校以及甲方与学校有关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进行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国家职能部门相关文件及证照变更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手续完成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变更结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乙方),乙方给付甲方现金或转账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如果无法办理变更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甲方需要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关损失。

六、本协议签订后,如有学生与学校存在培训教育关系或者有教师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甲方应在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解除与学生、老师的法律关系,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学校办公所在地的场地租赁费用问题,双方协商如下:

八、转让协议生效前甲方所涉及的学校债权债务由甲方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生效后学校所有的收费和支出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对学校的所有权和决策权以及经营权。

十、本协议的附件有以下三个:附件1《固定资产表》,附件2《在校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在校教职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学校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二、凡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且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学旅馆,旅馆文学 篇11

这是一部半自传式的小说,现实中,川端康成确实是在温泉旅馆遇见他初恋的舞娘,并在旅馆写下了这篇名著。至今,在那个名为汤本馆的旅馆里,还保留着川端康成写作的房间,以及他曾经缓步登上的狭窄楼梯。有多少的后来人,是因了想要体验川端的那份情怀而前往伊豆的这所温泉旅馆;而又有多少的文人骚客,是如川端般迷恋旅馆的写作人生。

旅馆——文人墨客的另一个“家”

驱车前往一个偏僻的小旅馆,关起房门,挂上请勿打扰牌,埋头专心写作。这便是许多古今中外文人墨客们的理想生活——古尔德(GlennGould)

对于作家来说,旅馆的意义在于隔绝,是为了和尘世保持一段距离,以便遁入无声无色无象的纯粹思维世界。

做为写作的人,出外游历时,我也免不了受到蛊惑,总会亲往大师们曾经渡过“暂住人生”的旅馆一探究竟,而大部分是让我失望的。旅馆对于作家来说决不浪漫,我想最没性格的旅馆对于作家才最理想。一桌、一椅、—床、一套书写工具即可。“家徒四壁”对于作家简直是种恩惠。海明威住过的各个旅馆,真的也就只是“旅馆而已”。即便如此,正如称自己为作家的加拿大音乐家古尔德(GlennGould)所描绘的——驱车前往一个偏僻的小旅馆,关起房门,挂上请勿打扰牌,埋头专心写作——仍是许多古今中外文人墨客们的理想生活。

旅馆——文学的情节空间

“人们来了,人们走了,旅馆依旧,从来无事。”一一维吉·鲍姆(Vicki Baum)第一部旅馆小说的名句

相对于文学旅馆(简单说是来与作家有关联的旅馆)而言,旅馆文学的元素似乎更加的丰富。文学作品中出现旅馆的频率之高,几乎可与家相提并论。顺手拈来,便有斯蒂文生《金银岛》里那间不吉祥的老酒馆,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也时常要和这类见不得天日的旅店打交道。

旅馆,常常是罪恶的滋生地、罪犯的庇护所。美国文豪纳博科夫的小说《洛丽塔》里,男主角亨伯特第一次与洛丽塔发生性关系是在一家名叫“被迷倒的猎人”的旅馆。(据说作者是在一所“味道难闻的小旅馆”里完成了该小说)

除此之外,奥地利犹太女作家维吉·鲍姆(VickiBaum)更创造了旅馆小说这一题材,她的旅馆小说名著《上海37》,1939年曾改成剧本《上海大旅馆》(Hotel Shanghai),小说以沙逊大楼CATHAY旅馆在8·13战事中遭受日军炮击为背景。去年,国内的小说家虹影也出版了第一部中文旅馆小说《上海之死》。小说写了一个精彩的谍报故事,绝大多数的章节都围绕于“旅馆”——国际饭店展开。虽然有人形容“旅馆小说”拘束了人物穿梭往返的行程,但是旅馆小说却在一个相对集中的空间里浓缩了最紧张、最惊心动魄的谋略杀伐,构筑一个复杂的情节空间,使小说更加充满了张力和无尽的可能。

到底是旅馆之于文学的魅力大,还是文学之于旅馆的魅力大,我们确实很难分清。就如同英国著名作家D.H.劳伦斯青少年时期曾经居住过的煤矿工人住宅,而今被改为特色旅馆,并以劳伦斯的代表作《儿子与情人》作为旅馆的名称一样,我们也很难再去考究,人们进出那所旅馆的真正目的。引用维吉·鲍姆(VickiBaum)第一部旅馆小说的名句:“人们来了,人们走了,旅馆依旧,从来无事。”

转让协议书 篇12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 主(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春聚和商务旅馆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其自营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春园路钻石大道36号的春聚和商务旅馆整体转让给乙方,包括客房______间,大厅、小门面(面积:㎡)。(提示:房主的证件要核实,证实其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

转让费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财产包括:旅馆现有的全部设备、设施、客房用品、装饰类等,具体物品以详细登记表为准。(详细登记表上甲乙双方要签字确认,建议将登记表也作为本协议的一个附件。)

二、 丙方与甲方于 20xx年1 月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十年,至 20xx年 12月 31日到期,租金贰拾万元/年,租金每年交付一次。该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丙方保证乙方享有甲方在原租赁合同中的同等权利与义务。

三、付款方式转让费分_______次付清。

1、第一次,甲、乙、丙三方签订本旅馆转让合同后,乙方就地在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向甲方支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2、第二次,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意见书等相关证件的全部变更或过户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时间节点可以上述证件上标注的时间为准)

3、剩下余款: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分八个月向甲方支付完毕。每个月支付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 )。

四、20xx年旅馆租金从乙方开始接手旅馆由乙方承担,因20xx年旅馆租金甲方已支付完毕,故乙方须将20xx年开始接手旅馆前几个月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五、甲乙约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春聚和商务旅馆的所有移交工作。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二次付款后_____个工作日内未按本合同约定将旅馆的经营管理交由乙方,乙方有权书面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额款项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等同转让费____%的赔偿责任。

六、甲方为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变更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负。

七、旅馆正式交付乙方前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说明:1.这一条款从法律性质上判断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约定,不具备对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对抗效力;2.这一条款只说了甲方经营旅馆期间发生债务的处理,甲方在经营期间是否存在债权问题?如果有也要一并写在协议里)

八、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如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账,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九、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旅馆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十、 该旅馆现有装修、装饰、工具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租赁合同执行)。(原租赁合同中对房屋装修的附作物是怎样处理有没约定,如果没有要在协议里约定清楚)

十一、乙方如未按本协议条款规定付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追究

违约利息,每逾期五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总额的5%作为滞纳金,若超过15天还未支付,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由于甲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如期交付旅馆,甲方或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导致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国家政策拆迁、征用所给与的补偿,对经营利益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对房产本身的补偿归丙方所有。

十三、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在合同期内乙方需转让给他人经营须征得丙方同意,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继续租赁。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一(指代的是甲、丙间的租赁协议)和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

上一篇: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主持下一篇:陶楼乡卷烟节前市场调研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