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心得

2024-05-24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共8篇)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 篇1

在行外人看来律师是个高收入的行业,风光无限,但在风光的背后,其实律师行业也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会伴随着极大的执业风险。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后,本人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

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但在我国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色。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施行,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4、个人人身安全方面:有的素质较差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5、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既然,律师的执业风险如此之大,应该如何防范呢?本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业务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依法执业,严格自律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1、严格把握自己的底限。包括道德底限、执业底限等,绝不对案件结果向当事人轻易承诺。在对证据的搜集、对证人的辅导方面,千万千万把握好底限。

2、与公、检、法工作人员间应把握如下准则: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礼节周到,态度诚挚;得理之时,适可而止,把道理讲透则已。

3、注意几类多发案件。宅基地案件、各类伤害案件、对方当事人为群体案件、对方当事人明显素质很差的等案件。

(二)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1)文本风险的控制。

此类风险主要有:一是文本中的当事人的名字、名称是否发生错误、是否准确、是否一致;二是文本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否准确;三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为现行的、有效的条款;四是文本中所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适合文本中的法律事实;五是文本中是否点明了律师的但书条款,也即律师在本中的哪些情况下应当负法律责任;六是文本中应当有的签名处是否为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的;七是送寄给他人的文本,如果是多页,如果以单位名义发出,是否有骑缝章;如果以个人名义发出,在页脚处是否有制作人的每页签名。

(2)开庭风险的控制。

开庭前三天需要准备:1.证据的目录是否清晰;2.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3.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各是多少;4.案件的焦点;5.案件的重点、关键点;6.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条;7.代理词;8.证据、法律法规、法律事实、诉讼请求之间的对应关系;9.在法庭辩论时向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问的提纲;10.审查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11.审查对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12.审查对方的诉讼请求或答辩的理由、观点、法律事实;13.审查对方引用的法律条款的准确性、背后的意图。

开庭前一天需要检查:1.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是否已经齐全;2.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中的文本是否有逻辑上的、或文字上的错误或不准确;3.再一次确认开庭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4.开庭所用的诉讼材料是否能够在开庭是很有次序、很方便的查阅。

开庭后裁决或判决出现前需要做的是事情:1.及时关注案子的发展,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调整应对的策略去说服法官或仲裁员;2.关注对方的状况变化及心态。比如对方是否会利用程序,滥用诉权采取拖延战术或策略,以打击你的当事人的心理或者转移资金、财产以达到合法逃避履行判决、裁决的目的。(3)接案风险的控制。

1.杜绝向准委托人夸口案件100%能赢。这是因为一个案子是否能够胜诉则至少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你的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所要求的诉讼请求、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二是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所阐述的法律事实;三是本案的法官对诉讼双方的证据的理解、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此外,管辖本案的法院的审判习惯或实践、本案的当事人是否动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等等许多看不到的因素、有的甚至是偶然的突发的因素对本案也可能会产生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2.不论所接的案子是否为诉讼案子,都要向你的委托人明示该案子的具体的法律风险。

3.收费既不能低于一般标准,也不能高于法律严格明确的标准。4.要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费方式、收费时间。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 篇2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所谓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这种风险既包括因律师的过失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也包括因律师的故意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包括因证人、法官、当事人的不当或者错误行为而蒙受不白之冤,受到错误的处罚。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风险的关联性,律师的执业风险的具体表现为人员、利益的关联。人员上的关联,即每一风险的发生都与诉讼参与人密切相关。而利益上的关联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2)风险发生的范围性,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很容易在证据,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上以及贿赂官员等方面上栽跟斗,受处罚。(3)风险损害结果的直接性。律师在帮助当事人案件中很容易在人身、财产、名誉上受到损害。(4)风险事后处理的间接性,相对于司法人员来讲,司法人员发生工作风险后,具有较强的防范能力与转嫁危机的手段,而律师的自我保护能力相比小得多。

二、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因律师本身固有的特性而产生的,其成因是复杂多样的,贯穿各个角度。具体而言,法律因素、社会因素、人为因素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制约着律师的执业风险性。

(一) 法律因素──立法缺陷是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根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准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规定把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共同遵守的法定义务在主体上进行了限制,似乎把律师推向违法行为制造发生的边缘。实践中,律师的确也饱受如“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自身受到惩罚的风险。

对律师执业安全的保护不仅立法规定欠缺, 就是立法中已赋予律师的权利, 也因为缺乏完善的救济程序和权利保障制度, 最终得不到贯彻落实。《律师法》只在总则第3条中原则性地写了一笔:“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至于对侵犯律师身权的行为如何处罚, 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遭受人身安全威胁及侵害时, 缺乏明确的救济保障。

(二) 社会因素──律师执业环境的复杂性

在古代,律师被称为“讼棍”,名誉受到贬低。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人们对律师认可度增高,但还是带着有色眼镜。在我国司法并非完全独立的国情中,律师职业的生存环境变得复杂多样,存在着很多不利的环境因素制约着律师依法执业,因而,增加了的律师的执业风险。

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地位具有一定的对立性,某些司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对律师的参与深表反感,一旦与律师发生认识分歧,就对律师产生恶意,甚至对他们使诈,打击报复。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理性的认识, 认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讼棍, 就会拉关系、走后门办案, 替恶人开脱。甚至认为律师为那些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辩护是道德的败坏,人格的沦丧。

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社会不公的问题一时还难以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律师对于这些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人们当然不能对律师这一民间群体有过多的奢望。律师在执业中并非具有通天的法术,他们受到周围诸多环境的制约。

(三)人为因素──律师自身缺乏自我尊重,职业道德丧失,业务水平停滞

在我国律师这个大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是勤勤恳恳、爱岗敬业的,他们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上洒下了司法公正的汗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确实有少部分律师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对权势卑躬屈膝,惟利是图,丧失职业道德甚至人格尊严,贪赃枉法。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 也要求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 必须要具有准确敏锐的思维判断能力, 较高的法律掌握与控制能力。然而很多律师不多加学习,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的素质能力,未及时调整诉讼或非诉讼策略, 就很容易出现工作失误, 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是和律师职业是相辅相成的,要完全消除这种风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对律师执业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完善立法体系,保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这就使律师在执业中悄悄的埋下了安全隐患,使他们不能完全放开的去为当事人谋利。赋予律师豁免权有利于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成为相关特殊犯罪主体的界定,局限性较强,客观方面又过于宽范、模糊。这种情况不可避免的会对律师依法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应该根本上予以修正。与此同时,立法机关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阅卷及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根本改变大众对律师的认识

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律师法》的宣传,增进社会大众对律师的了解,改变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不良看法,使人们尊重律师。要在舆论上提高和巩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上打造一种良好的尊重法律,尊重律师的法治化、文明化的氛围。

与此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侵犯律师权益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用行政、司法手段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修养,增强自律意识

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参与诉讼, 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司法公正高度统一起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提高抵御风险和诱惑的能力。毕竟,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就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此外,律师要不断学习, 尤其要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增强办案能力,诚实守信, 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 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

总之,尽管我国的律师执业起步晚,执业环境复杂多样,充满着机遇,同时也存在着风险,但是我们坚信,律师业会蓬勃发展,执业律师会披荆斩棘,强化自己,降低内外风险,在康庄大道上开创一个新的未来,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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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洁玫.律师的职业风险与保护[J].河北法学, 200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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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淞豫.新时期律师执业风险浅析[J].洛阳大学学报, 2002, (3) .

新刑诉法下律师执业风险 篇3

关键词: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风险成因;风险防范

近年来,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律师被指控的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加。新刑法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犹如高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加重了律师执业的心理压力。律师执业的环境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甚至出现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非法拘禁、绑架的事件,所以,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值得律师界各位同仁的思考……

一、執业风险产生的成因

(一)立法缺陷是形成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重要原因

(1)《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当事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特别规定;而对于法官、检察官,《刑法》却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同样的行为,法官要比律师社会危害性大,对法官的处分却比律师轻得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业环境复杂性是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另一个原因

(1)目前仍有一些人对律师存在偏见,包括公、检、法人员的偏见,误解和侵犯,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不懂得被告人也需要司法公正,不理解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案件相对方当事人,经常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仇恨扩大到律师身上,以非法手段进行威胁、恐吓,干扰律师办案,甚至危及律师的人身、财产及生命安全。

(2)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成见,认为律师挣钱容易,故意刁难律师。有的看守所管理不严,监管人员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财物,一经发现,便转嫁到律师身上;有时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一遇到案件出现翻供、串供、包庇、伪证等情况,就怀疑律师在其中操作;律师对案件中的证据提出异议,侦查人员、公诉人便对律师产生敌意;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上诉,是跟他们作对,让他们丢了面子,甚至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

(三)个别律师自身素质较差也是形成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原因。

(1)风险来自于少数律师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违纪行为。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的律师因指使他人作伪证,贿赂办案人员、私自收费、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被判处刑罚,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些突出的不正常的现象,为谋求私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

(2)成名心切导致执业风险。有些律师幻想一举成名,一案成名,其追求轰动效应的欲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一拍即合时,往往为制造有利证据而作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3)包打官司的承诺导致执业风险。有些律师见利忘义,以高额收费承诺为当事人包打官司。其结果是官司输了,当事人到处告状,形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二、执业风险的防范

面临日益增大的执业风险,除进一步完善执法环境,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严厉制裁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外,律师自身增强保护意识则更为重要。

(一)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能发生执业活动中。②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诉讼中。③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律师个人自我防范

法律对律师的定位就表明了,律师的双重身份,即法律人和商人身份,也决定了律师执业的价值取向是双重的。物质利益是必然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不妥或不好意思的事情。律师所要做到的是,要将物质和精神两种价值观在内心平衡、和谐相处。律师也要讲政治。律师是非常自由的职业,基本上是自己管自己。对从事自由职业的人讲政治,似乎有点可笑,至少,对于政治而言,律师会觉得自己只是一个打酱油的。但是,正如一首诗所说的那样,最应该记住的最易忘记,律师最应该记住的就是讲政治。

(三)加强律师的自身修养

做律师也要先做人,只有先“律已”,才能“律人”。如果这个基本问题不清楚、不明白、不解决,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就会毁于一旦。因此,律师的所作所为应有根有据,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非法的要求,如要包打赢官司等,应该拒绝。在法庭上要尊重同行,作到“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不能得理不饶人,穷寇猛追。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乃至对立,使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胁。

(四)正确处理与公、检、法的关系

在于这三家国家司法机关交涉时,一方面要做到有理、有节、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加强联系,尽量多做沟通工作,争取他们对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对恶意报复诬陷和其它非法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律协汇报,争取得到律协维权委员会的支持。如上海市律师协会邀请市公、检、法的领导作为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顾问,在解决律师维权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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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遵守刑事辩护各阶段的规则

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根据新《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由于历史原因,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律师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律师的提前介入,有些侦查人员认为就是与他们作对,甚至在律师提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设制障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加强自我保护,防范执业风险,首先是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关系,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明确立场,我们律师也是在履行职务,互相尊重是一个大前提。而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关键是严格依法办案,委托合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所函、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都要严格依照《刑诉法》和《律师办案规则》的规定办理。办案时了解案情也只限于了解罪名、羁押地、刑拘、批捕時间等问题,物证、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律师都不要主动去调取(特殊情况除外)。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尤其要注意,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见到自己的刑事辩护律师后一定会急于向律师谈案情,表白自己的无辜,即使侦查人员在场也是如此。而这时律师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一方面这是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律师的自我保护。

2.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职业冲突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与公诉人打交道,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职业上的冲突以及个人素质的良莠不齐,使检察官对律师整体的对抗心理,有时竟表现在对某律师个人的职业报复上!尤其《刑法》第306条,成了所有律师的“紧箍咒”,也成了某些检察官的“杀手锏”。动辄“祭起”这一条,把律师变成阶下囚,甚至在法庭外等着,开庭之后立即把律师逮捕!这种职业风险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十分惧怕的,以致于很多律师都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职业风险的防范,关键在于律师要严格依法办案。

(2)律师取证时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取证时的风险防范就是将自己取得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核实查证真伪,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证人名单,认真审核,不真实的证据绝对不能上庭,尤其是证人证言。事实上,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的心态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做过证人证言的证人,其改变证言有时是出于害怕做证,有时是出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逼利诱而变更了证言,最后,当检察官再找他时,为了逃避伪证罪的嫌疑而把责任全部推给律师,称是律师让他改变证词,指使其伪证的。这一证据被检察官掌控后,足以使该刑事辩护律师变成阶下囚。

(3)刑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依法办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做不正确、不严肃的承诺。要认真分析案情,对案件尽心竭力,会见嫌疑人时不能违反羁押场所规章制度。

3.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审制人员的关系处理上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与法官的作用相辅相承、互为利益,因此,律师与法官的“钱权交易”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双方均抵制对方,互相看不起又互相利用,于是乎法官利用手中党和人民付予的权利与律师利用当事人给的钱进行非法交易。这种不正常的问题,虽为极少数,但足以给司法腐败“添砖加瓦”!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在审判阶段的“重中之重”就是不与审判人员私下接触!不私下接触主要是指工作上不私下接触。

(2)审判阶段是律师全面发挥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时候。取证、阅卷、会见、准备出庭等等,认真把握好法律付予律师的权限,充分掌握证据,与被告人做好法庭上的配合准备工作,在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后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

(3)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①一定不能与审判长和合议庭发生冲突、争执;②不与公诉人对立,不说“过头话”,不进行个人人身攻击。司法实践中常有辩护人与公诉人当庭争吵,甚至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的现象;③不做诱导式发问,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无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鉴定人等,都应当注意发问的方式和技巧,切忌做诱导式发问,以致遭到检察官的反对;④发表辩护意见和辩护词要专业,执业律师做刑事辩护案时一定要体现出执业的法律性、职业性、专业性,否则不仅会使自己对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不被法庭采纳,还有很大的执业风险,会成为各方矛盾与伤害的焦点。

虽然法律修改的进步之处有目共睹,但谁都知道,一线的办案人员应用的并非全是刑诉法。之后,或就在与此同时,公检法正在加紧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则,而那些内部规则便是日后他们办案的细则和纲领,任凭律师拿着刑诉法要求权利保障,公检法就是不理不睬,还会以内部规则搪塞之。

律师职业是神圣的职业,在我国走向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律师肩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机遇与挑战并存,律师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严格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法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有可能预防和避免自己执业风险的发生。

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风险提示函 篇4

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与贵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过程中(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因可能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所及本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造成权益损害,为保障贵单位(个人)和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及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试行)》的规定,现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风险提示如下:

一、以下类型的委托业务,本所或本所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1、在对抗性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以下类型的委托业务,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1、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2、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

3、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政府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

4、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 事人委托的。

5、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其他与以上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三、以下类型的委托业务,本所或本所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告知需委托的律师,律师在知晓以上情况后,应当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免。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会员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需委托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拒绝豁免的,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律师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尽可能使损害冲突的后果不发生。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

5、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其他与以上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四、贵单位(个人)要求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及相关法律事务(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因对可能涉及利益冲突而同意对本所及本律师予以责任豁免的,应当出具书面形式的豁免函。

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 篇5

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执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本所增强执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功能在于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规范及约束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纪律,减少执业过程中的纠纷,降低执业风险。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本所于每年年末,以本可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不低于0.5%的比例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低于800元。上一结余的执业风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执业风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 本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 本所存续期间,执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律师执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分立的,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本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执业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 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第七条中所述情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负责对职业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询职业风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职业风险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所应对每一笔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律师执业风险心得 篇6

时间荏苒,为期四周的集中培训将告结束。在此期间,我认真听取了各位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讲课,同时也结识了部分志同道合的同期学员,有些许心得感悟,现总结如下:

首先,为什么当律师。做一件事情,特别是选择职业这一重大的人生事项,若不知道、不清楚为何而作,那就很难能够做好做强做大,或者朝自己所设想的方向前行。律师,在有些人眼里,是安身立命之计,有些人则把它当成弘扬法治之道。但丰满的理想总需臣服于骨感的现实,在自己依靠尚不能苟活的时代,如何让普罗大众信法守法。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为律师者,宜往“穷”处立,往“达”处行。

其次,律师执业方向。律师的传统方向一般有二,专业化律师与“万金油”律师。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大势所趋之下律师行业也不能免俗。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知识的爆炸型增长意味着现代社会难以出现亚里士多德式人物。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域,对自己不熟悉领域进行执业,必须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会比较辛苦和困难。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再次,律师任重而道远。对于我们青年律师而言,最为关心的还是自己即将从事的这个行业的前景如何。这个行业的前景,总结而言:希望与困难并存。总的说来,律师在执业中还有很多不应该有的不利因素在困扰着律师的执业:比如说律师在做刑事案件中,就如黄永东会长所言,刑事案件的律师执业中往往有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另外,著名的刑法第306条也是悬挂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整体来说,我国司法仍未独立,行政和个人干预司法审判现象还比较严重;人情案还比较普遍等等这些因素都是律师执业的重大障碍。虽然在律师职业道路困难重重,但通往光明的道路必定布满荆棘:一是,宪法中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制越来越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二来,随着司法考试的确立,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在形成,法律职业人的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而这些就是我们应该看到的希望,给律师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这更要求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进步,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总的说来,用一句流行的话来概括律师职业的前景就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律师执业环境的研究 篇7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环境, 良好的环境是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基础。律师行业活动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律师除了自身的严格自律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律师行业还离不开良好的职业环境。虽然律师执业环境逐年改善, 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面对中国律师行业存在的执业难、生存难问题,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并加大了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力度。在2004年1月23日, 胡锦涛总书记就对改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做出重要批示:强调加强中国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力度, 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也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中国各地政府要从法律教育、法律管理、法律监督和律师自律等方面着手, 不断改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 并充分发挥中国律师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这一重要批示既加强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 又为律师执业环境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2 律师执业环境存在问题

2.1 执业地位低

中国司法体制中, 司法机关拥有最终决定权, 其掌握国家权力, 可以对案件结果进行最终决定。然而, 律师只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并无案件最终决定权力。这种司法制度使得律师和司法人士的地位不平等, 影响律师的社会形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公安、检察院和司法机关希望严格、公正和快速地对待犯罪分子, 并且肩负追究责任和惩治罪犯的任务。律师作为犯罪分子的辩护人, 在法庭上与公、检和法人员进行辩护, 使得公、检和法人员将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转移到律师身上, 最终导致各执一词的司法惯例。律师为了获得预期效果, 必须在言行方面谨慎小心, 避免出现对辩护人不利的结果。因此, 律师不敢在公、检和法人员面前进行公平、公正地辩护, 以此换取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合作。律师既不想与法官针锋相对, 又不想对诉讼人员不负责任, 这就使得律师在法律诉讼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引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2 权利受到限制

《律师法》中明确规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出现行贿、威胁和引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也不能隐瞒和妨碍当事人合法收集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 《律师法》似乎公正、合理和公平。然而, 《律师法》中并未明确行贿、威胁和引诱的凭据是什么, 也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言辞就认为律师存在行贿和伪证行为。《律师法》中对行贿、威胁和引诱规定的不明确, 严重影响律师执业环境。同时, 法官、警察和检察官一般相信当事人所说的这类问题, 这就使得律师经常背负行贿、威胁和引诱的罪名, 进而在诉讼案件中败诉。《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增强了司法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干涉权力, 使得很多立法部门解决问题也由司法部门处理。例如,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出台、律师收费制度的制定等等。《律师法》增强了司法机关对律师以及相关部门的控制权力, 使得律师以及相关部门成为司法机关的附属人员和部门, 严重违背了立法原则。例如, 《律师法》第七章中全部是对律师违法责任的规定, 而未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说明, 也未对相关机构的处理办法进行说明, 这无形中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权利。例如, 司法机关强制征缴管理费, 就可以充分说明律师在主管部门面前地位。因此, 《律师法》增大了司法机关权利, 也严重侵害了律师合法权利。在《律师法》中也对律师一些权利进行规定, 但未对这些权利的执行进行说明, 甚至是不完善的说明。例如, 《律师法》规定, 律师只能在“可以调查情况”的时候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规定仅仅承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但未对“可以调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律师法》要求律师执行法律任务时, 必须获得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同意, 这无形中又削弱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3 安全性低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律师处理案件越来越复杂, 使得律师执业环境变得更复杂。同时, 律师既得不到司法机关的理解, 又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另外, 律师在执行法律任务时, 经常出现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囚禁和绑架, 部分手段十分恶劣, 大大降低了律师执业的安全性。例如, 沈阳律师张明在受理一起重大杀人形式案件过程中, 被当事人雇佣的一群社会人员绑架, 殴打2~3个小时。在绑架和殴打过程中, 律师被透明胶带进行封口, 双手后绑, 头戴面罩等非人手段折磨。在执业过程中, 律师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也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 经济责任过重

相对于国外律师来说, 中国律师既要维护社会中的各种关系, 又要承担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来, 各地纷纷对律师和相关机构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甚至包括印花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建设基金、调节基金、防洪基金和教育基金等。然而, 最让律师承受不了的问题就是行政管理费, 所以中国律师比国外律师承担着更重的经济责任。

3 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述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 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政府应该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知识竞猜等活动,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力度。这样既可以帮助人民群众树立现代的法律、法制观, 又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知识水平。

第二,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政府应该明确律师责任、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律师的相关权利, 取消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条款, 为律师执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三, 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

政府机关应该转变司法人员对律师的歧视态度, 将律师引入到行政、司法体现。这样既保证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

第四, 提高律师素质

律师也要不断完善自己, 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律师执业过程中, 严格按照法律道德和法律规范执业。这样既可以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又可以改善执业环境。

综上所述, 中国律师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 以此帮助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为律师执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从而律师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着积极作用。然而, 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长时间努力才能实现。律师执业环境改善涉及到社会、政府和律师三方面, 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和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并有效地推动中国法制化发展。

摘要: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 中国律师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律师相关制度也得到很大改善。然而, 在中国法律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也遇到了很多制约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主要包括执业地位低、权力受到限制、安全性低和经济责任过重等。另外, 中国社会管理尚处于低水平阶段, 律师执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这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环境, 也影响中国法律建设进程和律师行业的发展。通过对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研究, 找出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律师执业,执业环境,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磊.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N]法制日报, 2007

[2]李富金.审判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N]法制日报, 2009.

[3]陆银泉.如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J]企业导报, 2011, (7) :187-188.

中国刑辩律师执业现实 篇8

张凯手腕上的伤差不多痊愈了。

但是八个月前的一幕让他记忆犹新,“我越挣扎,手铐的齿轮就嵌得越紧,我的手指失去了知觉。”张凯说。在派出所里,那群人拿走了张凯的裤带和鞋子,把他推进铁笼子,双手吊铐起来,直到凌晨他才被放出来。

“国家养你们干什么?”

在接“案子”之前,张凯没有想到风险如此之大。

2009年5月13日下午两点,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和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富春来到一当事人家里了解情况。此前,当事人的父亲在劳教所内死亡,家人对于医检报告中“死因是心臟病急性发作”的判断产生怀疑,请来了两位律师。

交谈中,门外有人用力敲门,“宣传法律的,快开门!”当事人没敢开门,敲门声持续了半个小时,来人离开了。到了下午五点,有人进门,他们冲着张凯和李富春喊:“你们是干什么的,出示一下身份证!”张凯说:“你们如果是警察,先出示一下警官证。”对方掏出了警官证,张凯刚想要记录他们的警号和名字,其中一个人便上来抢夺,后来这份记录在派出所被撕掉了。没过多久,又陆陆续续来了20多个人,有一个长官模样的人推搡张凯的当事人,“谁让你们请律师的?”张凯和李富春站起来制止,这群人随即扑了上来,一番拳打脚踢将两位律师打倒在地,然后两人的双手被反铐住带到了当地派出所。张凯事后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事件过去了8个月,依然没有回应。

一场在律师界震动更大的事件发生了,在重庆“打黑”风暴中,担任涉黑案犯罪嫌疑人龚钢模辩护律师的李庄,被控以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张凯一直密切关注着李庄案的进展,2009年12月17日,他与律师黎雄兵公开发出倡议书,提请最高检介入调查李庄案。倡议写道:“因该事影响重大,我们认为该案继续由重庆警方侦查、重庆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法院审理将有失公正,会引起公众质疑,且违反程序正义之原则。”倡议书发出后,很多律师响应,但公众对此却持有不同意见,新闻报道里出现的有关李庄嫖娼、收费高以及“背景”问题都被揪了出来,大量言论直指“黑律师”。张凯苦笑着说:“我不认识李庄,对他的道德问题我不做评判,我们只是倡议程序的合法性。”

另一位律师夏霖说,“老百姓习惯性地以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来定性律师,这些因素都裹挟在李庄案中。”夏霖经常接一些公益援助的案子,很多人慕名打电话到他的事务所,有时候他会拒绝一些人的请求,对方气恼了,就在电话里大吼:“国家养你这些人干什么?”

夏霖在上世纪90年代初进入律师行业,当时律师还都是司法局的干部,拿着国家给的工资,有好几年时间,他每天“戴着大盖帽”上班下班。1994年,律师与司法局脱轨,开始社会化,直到2008年6月1日施行新版《律师法》,才在法律上对律师做了定位——“社会法定责任人”。

“很多人搞不清楚,以为律师是公务员”,夏霖很无奈。

“刀尖上跳舞”

在2009年,夏霖这个名字一度与邓玉娇案联系在一起。

2009年的5月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21岁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刺伤两位小镇官员,夏霖以公益援助的方式介入此案,并与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签署了委托协议。5月21日,夏霖在看守所里见到了邓玉娇,邓玉娇讲述了当天发生的事情,夏霖了解到一个细节——邓玉娇曾一度被扯下内裤,而作为重要证据的邓玉娇换下的内衣裤还保存在其野三关镇的家中,警方尚未提取相关证物。夏霖看到了一丝希望。

午饭时间,张树梅被野三关镇的派出所所长叫走。夏霖知道,一旦证据被毁,邓玉娇的言辞就变成孤证而失效力。当晚,他请求巴东县委、政府、公安局、检察院敦促巴东公安局立即提取这两件物证,都遭拒绝。第二天,恩施州公安局提取物证时,邓玉娇的内裤已被张树梅洗过了。

夏霖眼看着证据被毁,却无计可施,后来巴东县政府指责夏霖透露案情,并称张树梅已解除了诉讼代理合同。孤立无援的夏霖最终撤出了邓玉娇案。

在代理邓玉娇案的过程中,夏霖曾一度被指责为“作秀”,为什么不偷偷取证,而要报告当地公安局呢?就此,他说,很多人没有法律常识,以为中国的刑辩律师都像电影里的侦探那样潇洒。“这么说话的人是嫌我进去的慢啊!”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仅仅限定在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当狭窄的范围内,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成为辩护人,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根本就没有调查取证权,又缺乏《民事诉讼法》的申请证据保全制度,所以如果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对有关实物证据进行破坏或销毁,律师就无能为力进行抗衡。

聊起往事,夏霖仍会很激动,他形容刑辩律师是“在刀尖上跳舞”。

另一位律师周泽则感觉到了“刀尖”上的锋利,他说,“当事人花钱找到我,我也自信自己的专业能力,付出很多努力之后,却像陪人做了一场游戏。” 周泽手上的案子有一点棘手,证人前后被“弄进去”三次,来来回回四次翻供,1月8日开庭,证人又推翻了接受律师调查时说的话,周泽在证人笔录上看到这样的话:“周律师说,检查院再来找我怎么办,他跟我说帮我协调一下就行了,我相信了周律师的话认为作假证不会有事。”这些让周泽感到紧张,“我说的是‘希望你实事求是,如果因为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我会帮助你’,怎么变了味道?”

同一句话,从嘴里到“书面证词”的味道之变,正是“李庄案”备受争议的原因所在。周泽也密切关注着李庄案,他说,律师会见当事人,都会告知一些信息,例如“根据法律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依据,当事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算教唆吗?这很危险。”

“缺乏安全感”,是多位刑辩律师的一致感受。“如果律师自己都感到不安全,谁还愿意为那些犯罪嫌疑人维护合法权利呢?”周泽很感慨。

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行业处分和遭遇人身危险的比例远远高于民事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大约只占总数的30%左右。

认知偏差与道德漩涡

在这样的环境下,刑辩律师如何自处?

对于律师佟林来说,他的是答案是“先保护好自己。”“律师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好,还怎么替人打官司?”他说,“我的底线是一切按照法律规定的做,法律规定不能做的坚决不做。”

2003年,佟林与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共同出任“刘涌涉黑案”辩护人,他们也曾遭受诸多非议。说起此事,佟林依旧很坦然:“律师给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是依法履行职责,即使这个人罪大恶极,也拥有法律规定的辩护权。”

刘涌案历经一审判死,二审死缓,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死刑,一波三折。在二审中,辩护律师抓住了“刑讯逼供”这个要害点,在刘涌家属的努力下,找到8名现役或退役武警,这些武警都曾被抽调去看押过刘涌或其他被告。当时佟林守在公证处,让证人先后前来,取证过程和笔录全经过公证程序,“这样既获得了有分量的证据,也确保了自己取证的安全性。”

佟林的这一做法还是引起轩然大波,司法部门到公证处查证,还组织专家进行研讨,现在,已经没有哪家公证处会愿意承担风险再为佟林进行公证了。

律师夏霖也会经常面临这样的问题。当事人会问他:你跟法院院长、政法委私交怎么样?“有些人期待着律师用潜规则来为他们谋取利益,而不是真的关心一个律师的法律技艺怎么样。”在刘仁文看来,“司法暗箱操作导致关系盛行。”他直言不讳:“有的素质高点的法官说:不能去吃律师的,否则你吃他一百元,他到当事人那里说吃了一千。”

周泽告诉本刊记者,在律师行业里,有“很多要人的后代和官员子弟,”这些所谓“背景”给人们带来丰富想象,事实上,某些律师事务所也果真借此揽案。在周泽看来,这些“背景”对案件的判决最终能产生多大的影响,“不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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