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8-2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1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1〕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孤儿生活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妥善安置,受到良好抚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根据国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及民政部关于确定孤儿养育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同时,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适当予以补助。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省内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80%,州(地、市)、县财政负担20%。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落实保障经费,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审核和发放程序,发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孤儿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正工作,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要积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教育保障有关政策,确保孤儿学有所教。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同时要视情安排好残疾孤儿上学就读。各级教育部门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向孤儿倾斜。

(四)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落实我省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可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逐步引导帮助走向社会其他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有关政策落实,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及时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落实孤儿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建设计划,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在资金补助、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乡(镇)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残疾孤儿应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加大对孤儿比例较高地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力度,为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各级财政纳入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条件。对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公用经费和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对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旨在供养孤儿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机构设立、人员编制方面予以指导支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专业服务人员培训,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要及时收留抚养。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强民办孤儿养育机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查审批;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建设好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三)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救孤济困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各种渠道,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救助孤儿,倡导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孤儿保障工作的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2〕58号, 以下简称意见) , 加快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发展步伐, 进一步夯实“森林云南”建设的林木种苗基础, 根据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云南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禀赋, 是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以及资源基地, 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 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 赋予了林业改革发展新的使命。近年来, 在大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的基础上, 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 作出了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决定, 林业建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全省林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应对气候环境变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 必须首先夯实林木种苗基础。近年来, 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障林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森林云南”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林业改革发展新形势迫切需要更加丰富和优良的林木品种作为基础保障, 对林木种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 超前谋划, 统筹协调, 加大投入, 下大力气抓好林木种苗工作, 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 加强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省林业部门要结合我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 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工作, 统一制定工作方案, 争取利用3~5年时间完成我省重要乡土树种的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并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支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实现省、州、市、县、区资源共享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力争到2020年, 分别在滇中、滇西南、滇西、滇东南、滇西北、滇东北建立原地保存库, 保存乡土珍贵用材林、特色经济林、生态能源林等树种, 逐步形成我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省林业部门要定期确定并公布林木种质资源重点保护树种名录, 并督促指导州、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保护管理。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等)

(二) 加快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在抓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 筛选确定一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重点扶持建设。围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发展和公益林建设, 新建一批特色经济林、珍贵用材林、林 (竹) 浆纸、林化工产业树 (竹) 种、生态能源林等林木良种基地。加快推进高世代种子园建设, 重点建设云南松、思茅松、华山松、杉木高世代、高生产力种子园, 不断提高林木良种遗传增益和生产能力。制定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强化基地管理和科技支撑, 提高基地良种生产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林木遗传测定, 加快良种升级换代, 加快高增益、高生产力良种基地建设。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三) 建立和完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省林业部门要牵头建立基地种子统一调剂使用机制, 根据全省造林计划统一部署全省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种子的采收、加工、检验和贮藏, 合理安排基地种子的调剂使用, 逐步提高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充分发挥种子生产基地的作用。各地要以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造林和生产供应良种壮苗为目的,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育苗水平较高的国有苗圃、育苗龙头企业建立保障性苗圃, 优先在保障性苗圃中落实良种育苗的补贴政策, 加强科技支撑, 改进育苗方式和技术, 提高苗木质量和生产供应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促进特色种苗产业发展。根据《云南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 大力推进我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 抓紧制定全省特色种苗产业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景观植物驯化、栽培和选育工作, 大力培育具有云南特色和竞争力的名特优新品种, 建设苗木基地, 打造优势品牌。以“企业十基地十农户”、“企业十合作社十农户”、“企业十农户”等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培植一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 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加大资金、信贷、融资、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在滇中、滇东南、滇西、滇西南、滇东北建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区域性种苗交易市场, 培育种苗交易集散地, 为种苗供需各方提供交易场所。要加快建立种苗信息数据库、种苗市场交易网, 形成网站政务系统、信息收集系统和网上交易系统为支撑的种苗信息网络平台。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五) 提高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水平。以县为基础加强育苗种源管理, 科学确定主要造林树种采种 (穗) 区, 实行定点采种 (穗) , 确保育苗品种清楚、来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进一步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种苗质量检查制度, 加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种苗质量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销售凭证和标签“四证一签”制度, 杜绝质量不合格和不具备“四证一签”的种苗用于林业工程重点造林。建设省林木种苗检测鉴定中心和区域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完善州市和重点县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 配置监督检验设备, 建立健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强化种苗市场监督管理, 认真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加强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 依法严厉查处品种侵权、制售假劣种苗、虚假广告宣传误导种苗使用者等违法行为, 维护公平、有序的种苗市场秩序。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质监局、工商局等)

(六) 强化科技支撑。各级科技、林业等部门要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 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技术、分子生物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产力种子园和采穗圃、母树林营建技术、种子生产加工检验技术、品种改良技术、无性系选育及无性扩繁等实用技术研究, 积极开展林木良种科技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条件, 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 切实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常规育种与生物技术育种相结合, 科研与生产、管理相结合的种苗研究协作机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重点推广无性系育苗技术、容器育苗技术和植物菌剂育苗技术等育苗实用技术。以科技型林木种苗生产企业为依托, 培育建设一批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开展林木良种区域化推广示范, 到2020年建立主要造林树种良种示范林1万公顷以上, 示范主要造林树种良种30个以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等)

(七) 加大品种审定与保护力度。进一步修订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完善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严格执行引种审批制度, 加强跨行政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引种监管, 从省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州市外引进林木种子的报本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强化注册登记和保护宣传, 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合法权益。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科技厅等)

(八)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 定期发布林木种苗供求信息, 引导服务种苗生产有序进行, 做好林木种苗余缺调剂。加强种苗科技服务, 组织种苗科技专家深人种苗生产基地指导基地建设和种苗生产, 提高种苗质量和基地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林木种苗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 进一步发挥林木种苗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民政厅等)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 制定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省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省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 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 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建立稳定的良种补贴投人机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林木良种生产推广计划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良种补贴资金, 对生产和使用良种的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良种苗木生产单位进行补贴, 推进我省良种化进程。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等)

(二) 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省林业部门要制定林木种子贮备管理办法, 加强种子采收、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各地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 确定救灾备荒种子的贮备数量, 确保种子结实欠年或出现重大灾害等情况下的种子供应和供种安全。到2020年, 全省要建设林木种子贮备库97处, 其中, 省改扩建1处, 16个州、市和80个种子生产重点县各新建1处, 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种子晒场和种子加工调制设备, 大幅提高种子贮备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三)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苗投资渠道, 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倾斜支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良种选育和推广以及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林木种苗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 逐步提高我省种苗生产装备水平和种苗监管能力。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 完善种苗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给予贴息贷款和小额贷款优惠。研究制定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带动林木种苗产业发展。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 研究制定种苗生产经营保险政策, 提高种苗生产抗风险能力, 降低重大自然灾害对种苗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工作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种苗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林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 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和加快发展有关工作。强化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职能, 明确管理责任, 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种苗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二) 完善法律法规。抓紧修汀《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健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监督、品种审定、良种推广和种苗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细化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强化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和服务职能。制定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办法, 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和管理。加快制 (修) 订主要造林绿化树种良种选育、品种审定、种苗质量、种苗生产等技术标准。 (牵头部门:省法制办;参与部门:省财政厅、质监局、林业厅等)

(三) 创新发展机制。通过良种补贴的形式, 优先扶持林木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良种扩繁技术研究和苗木生产经营, 使其形成良种选育、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发展模式。通过对林木良种生产、壮苗培育、良种推广示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鼓励, 吸引林业企业参与良种生产、良种扩繁和良种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 引入社会资本, 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行订单育苗, 提高苗木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 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良种壮苗供应。 (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与部门: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3

一、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监督提升到与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8大监督的同等地位,同时作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

(二)加强审计工作是建设“三个陕西”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坚持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利益捍卫者、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作用。加强对中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改革、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 “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扰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四)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按照审计要求的数据格式提供电子数据;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五)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六)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上报的重要审计情况、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审阅和研究,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加强日常内部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内部审计自查、审计机关抽查方式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不断强化审计监督作用

(八)加大对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促进中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全省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着力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

(九)加强公共资金审计监督,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从财政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全过程强化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建设。要看护好财政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以及行业协会资金等公共资金,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持续开展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政府建设。

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认真贯彻《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建立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从投资项目建设程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投资效果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促进投资项目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顺利实施。

(十)加强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严防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确保各项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促进资源、环保等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履职尽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尽责情况,深化审计内容,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创新审计方法,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等专项审计相结合,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高审计效能和效率。

(十二)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发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要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要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各级政府性债务、重点地区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业务环节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十四)加大对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查处力度,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投融资环节、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注意发挥好审计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合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

(十五)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按照《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2〕124号)印发的规定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本单位网站等公开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六)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全省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根据各级人大监督的需要,审计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可直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十七)严肃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审计能力建设

(十八)推动审计管理模式、审计方式的创新。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从工作安排、组织实施、工作报告、审计处理等业务环节积累统一管理经验。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强化系统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大型企业集团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方式,解决审计力量和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涉及一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十九)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系统内审计人员的交流,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严把审计人员进口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录审计人员应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

(二十)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支持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要求,配备合理的人员力量,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做好审计工作。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

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全省各级政府要关心审计干部成长,重视审计干部的选拔任用,对优秀的审计干部,可以选拔充实到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或单位任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4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围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全力推行全域城市化战略,大力开展城市建设与开发,不断加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与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改善软硬两个城市环境建设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全面整合行政资源、细化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重、部门管理责任衔接落实与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协调有力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建管并举、强化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原则;部门配合、协调有序的原则;快速推进、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关系。按照一个党委、独立运行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挂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 —1—

施意见》(大政发〔2011〕53号)的规定,目前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的大连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成区域和高新园区建成区域。其中,甘井子建成区域是指甘井子、椒金山、南关岭、周水子、泉水、机场、兴华、泡崖、中华路等9个建成区域街道所辖区域;高新园区建成区域是指北起高新园区红凌路向南接新红凌路沿小磨盘山底线连1号路至黄浦路半月广场以南、以东区域。

(二)明确职责。在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在已经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作相应调整。

1.市行政执法局增加的职责:

(1)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3)在城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超限(超高、超长、超宽、超载)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市城建局调整的职责: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划归市行政执法局,其他职责不变。

3.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调整的职责:除调整给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外,其他职责不变。

(三)确定编制。上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调整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的人员编制总数保持不变。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重新划分;市行政执法局各分局的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区域和执法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四)加强保障。本着事权自主、部门协同、合理投入、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人事、公安配合以及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1.干部人事问题。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各自负责本局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需局党委任命的干部,由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党委履行任命程序。

2.公安保障问题。在公安部门总体不增编、不增人的原则下,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指导协调大队加挂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牌子,主要保障市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办核定。

3.经费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及所属分局的行政经费及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市行政执法局财务核算实行一级独立核算;所属分局财务核算实行二级独立核算。

4、办公场所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所属分局、执法大队以及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办公场所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保障,以市政府为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

(二)职责分工。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市管干部调整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涉及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调整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办公场所、车辆、装备)划分调整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人事方面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涉及财务方面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涉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和规范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23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包括职责确定、编制批复、人员划转方案、办公场所及装备调整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整实施阶段。2012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整理顺工作。8月1日起,各相关部门按调整后的职责正式运行和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大连城市形象、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切实保护民生诉求的高度,关注、关心和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力量投入和经费保障,使全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密切配合。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合作、协同配合,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确保正常工作开展。

(三)严肃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全力支持城市管理工作。涉及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长效稳定。要从健全法制、改进体制、强化管理、科学方法等方面着手,建立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汲取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来的经验教训,近期内要结合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队伍和人员的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5

晋政办发„2012‟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做好新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出了工作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面临的形势。我省地形变化起伏大,沟壑纵横,地质构造条件复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较强,防范难度极大,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我省目前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1425处,其中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威胁资产76.86亿元,威胁人数达61万人。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工程建设、矿山开采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处于高发期,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日趋严重,广大农村、城镇和重大工程仍将遭受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地质灾害依然是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防治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二、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及任务

(二)目标及任务。立足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和地质灾害防治的根本需求,在“十二五”期内,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地质灾害重点、次级、一般防治区合理布臵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突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实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有力保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三、加强隐患调查和预案编制,强化动态巡查

(三)提高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十二五”期间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级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提高太原西山、大同、阳泉等矿区和忻州、吕梁、临汾、运城等黄土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防治规划的修编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发展趋势及发展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财政要加大对基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投入,将基础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着重提高其覆盖率和服务面。(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措施)

(四)加强重点勘查,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快建立重点地质灾害区(点)的监测网络。重点矿区、重要工程建设区要建立专门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对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要逐步落实重点监测。以矿山企业为监测单元,加快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建网监测。完善并优化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对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监测及地下水污染监测。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尽快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建立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专业监测体系,加强地质灾害预报及结果反馈研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分别建立3-4个地质灾害预警示范区和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省国土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旅游局、省气象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编制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动态巡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排查制度,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级2012防治方案附后)。认真组织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的“三查”工作制度。落实隐患点的责任人和监测人,健全和完善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四、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六)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构建国土、水利、气象一体化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紧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站点,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直播卫星户户通、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把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政府应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群测群防员进行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群测群防员经费补贴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五、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八)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使用自有土地、临时占用集体农用地还是使用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都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管理、备案等工作,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防治措施的落实)

(九)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臵场所等。遇强降雨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十)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市、县、乡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臵点的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等监督、指导)

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

(十一)依靠专业队伍,积极开展工程治理和综合治理。市、县人民政府对需要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要组织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逐步建立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库。(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等各负其责)

(十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产权划分及项目性质,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铁路集团、太原铁路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等单位和企业组织实施)

七、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强化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市在“十二五”期间应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交通工具、技术设备、工作经费等方面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在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落实,共同推进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不断加强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能力。持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基层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不断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确保出现临灾前兆时监测人员能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群众能按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避让并到达临时避难场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能按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五)努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臵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直各部门参与,省国土厅指导、监督)

八、健全保障机制

(十六)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山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或完善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规程、规范。(省国土厅等负责)

(十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十八)完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省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防治研究,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臵,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

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

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专项资金要引入市场机制,开放运作,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都可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参与专项资金勘查治理项目的投资合作,按出资比例享受投资权益,承担风险。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财政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政府和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勘查治理新机制。(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抓紧出台《山西省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规模或矿石采出量,预先缴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在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后,保证金将全额返还企业,以促进矿山企业自觉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加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按照“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和“不欠新账、渐还旧账”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与治理进度。(省财政厅、省国土厅负责)

(二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科学研究。围绕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国家科技工作的战略部署,建立符合省情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纳入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黄土地区和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黄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治理的技术方法研究。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勘查治理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覆盖全省地质灾害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灾害科技投入体系,在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省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和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一)加强地质类教育和人才培养。依托我省的大专院校,大力发展地质类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加大对地质类教育的财政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地质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招生比例,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重大地质工程和地质科技攻关项目,重点培养能解决实际工作中重大地质问题的高层次人才。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方法,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引进专业对口、工作急需的各类地质人才。(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治宣传

(二十二)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真正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单位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逐级落到实处。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臵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制定贯彻《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指导和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负责)

(二十三)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活动,有效防止地质环境进一步恶化。违法私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也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122号)要求,严厉打击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等名义进行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各地要立即停止以各种形式、各种名目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项目,立即恢复已造成破坏的地质环境。违法开采活动已形成地质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工程措施加紧治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市、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科学编制和实施规划。在规划中,要明确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布局,引导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资源合理配臵。省国土厅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切实予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厅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行业资质管理工作。省国土厅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国土资源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严格资质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引导地质灾害行业单位为政府宏观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发展和规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中介服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国土厅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厅负责)

(二十六)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市、县、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练;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附件:山西省2012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山西省2012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大,隐患点多,尤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为重。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2011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基本情况

2011年全省共发生突发地质灾害14起,其中滑坡6起、崩塌4起、地面塌陷4起,造成1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72万元。地质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有:5月14日翼城县王庄乡冶中村发生中型规模的崩塌,造成3人死亡;6月26日代县新高乡白峪里村小东沟发生中型滑坡,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7月16日方山县霍州煤电集团方山店坪煤矿发生中型滑坡,造成5人死亡;11月15日吉县吉昌镇东关村圪针沟发生小型黄土崩塌,造成1人死亡;11月24日大宁县昕水镇小冯村发生小型黄土崩塌,造成1人死亡。

2011年持续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在山西卫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山西省地质环境信息网网站发布了22次三级(含三级)以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及时通知预警区内相关人员根据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采取防灾避灾措施,避免或减轻了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011年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成效显著。在6~9月的汛期,全省共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臵演练104次,开展应急演练33次,参加人数6943人。9月,运城市夏县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先后发现2起地质灾害险情前兆,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130余户480余人,避免5000多万元财产损失。

2011年完成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和专家评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我省使用中央财政4346万元治理3个特大型地质灾害;省财政列支8613万元开展13个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二、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分析及重点防治区

(一)我省地质灾害类型、分布及易发区划分。我省地质灾害具有种类全、分布广、数量多、灾情重、威胁大的特点。全省1142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类型分:崩塌(含潜在不稳定斜坡)6235处,滑坡1263处,泥石流676处,地裂缝272处,地面塌陷2971处,地面沉降8处。按规模分,巨型54处,大型264处,中型770处,小型10337处。灾害(隐患)点在省内11个设区市均有分布,地裂缝主要分布于大同、晋中、临汾与运城4市,地面沉降主要分布于太原市、大同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于晋西、晋西北、晋西南黄土丘陵区,运城盆地峨眉岭台地区,大同、平朔、宁武、太原西山、霍西、阳泉、长治、晋城、阳城等煤矿区,中条山铜矿区,塔儿山铁矿区,太行山和顺、左权、黎城等的铁矿区,五台山、恒山山区的五台、繁峙、代县等铁矿开采区。部分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构成了沿公路、铁路分布的条带状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省内吕梁山、太行山、恒山—五台山、太岳山、中条山等山区及周围的黄土丘陵与台地区、晋北高原黄土丘陵与台地区、八赋岭沁水流域碎屑岩山区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省内由北向南分布的大同、忻定、太原、临汾、运城等盆地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二)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1.2012年全省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山西省气象局气候中心《山西省2012年短期气候趋势预测会商综合意见》预测:

(1)全年降水总趋势。

预计2012全省年降水量偏少,年平均气温偏高。冬季(2011.12~2012.2),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少,气温偏低,季内温度阶段起伏较大;春季,降水量北部和南部偏少,中部偏多,气温偏高;夏季,降水量北部偏少,中、南部偏多,气温偏高,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仍会出现局部洪涝和阶段性旱象;秋季,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少,气温北部偏低,中、南部偏高。(2)季节降水变化情况。

冬季(1~2月):预计全省降水量在4~24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大同市西部、朔州市西北部、吕梁市、临汾市和晋中市南部偏多1~2成外,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较常年略偏低。1月,全省降水量在1~8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中部偏少1~2成,南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其地区较常年略偏低;2月,全省降水量在3~1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中部偏多1~2成,南部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北、中部略偏低,南部略偏高。

春季(3~5月): 预计全省降水量在50~96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吕梁市、太原市、临汾市北部、晋中市南部和长治市西北部偏多1~2成外,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3月,全省降水量在4~1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全省大部偏多,其中北部偏多2~4成,中、南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4月,全省降水量在13~3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偏少1~2成,中、南部大部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低;5月,全省降水量在28~5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除西北部的部分地市略偏多外,其余大部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夏季(6~8月):预计全省降水量在206~368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中、南部大部分地区偏多1~2 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 成。季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6月,全省降水量在39~90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的部分地区偏少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2~3成;月平均气温,北部略偏高,中南部略偏低;7月,全省降水量在73~151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大同市东部、忻州市西部、太原市、运城市、晋城市南部偏少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多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8月,全省降水量在65~143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晋城市西南部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夏季第一场汛雨:北部大部出现在7月中、下旬,中、南部大部出现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

秋季(9~11月):预计全省降水量在66~157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的大同市、朔州市以及东南部部分地区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中部部分地区偏少2~3成。季平均气温,北部略偏低,中、南部略偏高。9月,全省降水量在39~100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北部大部和南部部分地区偏多1~2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2~3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低;10月,全省降水量在12~4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大部分地区偏少2~5成。月平均气温,北、中部较常年略偏低,南部略偏高;11月,全省降水量在5~29毫米之间。与常年同期相比,西北部及东南部偏多2~5成,其余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大部分地区较常年略偏高。

初霜冻出现日期:北部大部出现在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中部大部出现在10月上、中旬;南部大部出现在10月中、下旬。

2.重点防范期。

2012年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两个时间段。一是3~4月土体解冻期。由南往北气温升高,土体解冻,受土体冻融及土体中的地下水作用的影响,易发生坡体崩塌与滑坡地质灾害,期间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崩塌、滑坡所占的比重约为全年三成;二是主汛期的6~9月份。期间降水量占年总降水量的70%以上,地质环境脆弱的地区在降雨条件下突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3.主要地质灾害趋势预测。(1)自然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降水是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黄土地区的崩塌、滑坡还与地下水密切相关。省气象局预测1~5月我省累计降水量介于53~107毫米之间。降水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解冻期易发生崩塌与滑坡地质灾害。应重点防范晋西及西南黄土高原村前屋后的高陡边坡。6~9月份主汛期间全省降水量与常年同期相比,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南部大部分地区偏多1~2 成。降水若以集中形式(大到暴雨)出现,降水量超过30毫米,可能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吕梁山、太行山、太岳山、中条山等山区及周围的黄土台地、黄土丘陵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自然条件下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矿山、铁路、公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切坡和弃渣、弃土等人类活动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其他地区虽降水量偏小1~2成,但发生局地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2)人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全省矿业开采、公路、铁路等各类工程建设取土切坡等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数量多、分布广、危害大。预测2012年省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较大,地质灾害威胁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矿业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测:随着煤矿资源整合后换证工作的逐步完成及煤矿的大规模开采,预测大同市左云县、怀仁县的大同矿区,朔州市平鲁区、山阴县的朔州矿区,忻州市原平市、宁武县的轩岗矿区,太原市娄烦县、古交市、万柏林区、晋源区的太原西山矿区,太原市杏花岭区的太原东山矿区,阳泉市市辖区、平定县、盂县、寿阳县的阳泉矿区,晋中市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的地方煤矿区,长治市襄垣县、屯留县、长治县、潞城市的潞安矿区,晋城市高平县、沁水县、泽州县的晋城矿区,临汾市乡宁县、蒲县、洪洞矿区,霍州市的霍州矿区,汾西县的汾西矿区,晋中市灵石县、介休县、吕梁市孝义市的汾西矿区,吕梁市离石区、柳林县的离柳矿区及其他一些市营、县营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会呈现加重的趋势;预测由铁矿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五台山区的繁峙县、代县、五台县,吕梁山区的娄烦县、岚县,塔儿山区的翼城县、襄汾县、浮山县,太行山区的左权县、黎城县、平顺县等地;由铜矿开采形成的地面塌陷主要分布在中条山区的垣曲县。阳泉市、吕梁市孝义市、柳林市、离石区等地地下开采的铝矾土矿、硫铁矿、耐火粘土矿的矿区,也可能发生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铁路、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12年全省将建成1000公里高速公路,重点推进大西客运专线、中南部出海大通道等铁路项目建设。公路、铁路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应做好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我省现有铁路、公路的太旧高速公路阳泉段,太长高速公路高填陡坡路段、采空区治理路段,大运高速公路雁门关段、灵石至霍州段高边坡路段、大运公路灵石段、宁武段、原平段、偏关县城至马营镇公路、广灵至灵丘公路、繁峙至五台公路、寿阳至昔阳至和顺公路,左权至榆次和顺段,208国道祁县、武乡、沁县段;石太线铁路平定、阳泉段,榆次、寿阳段、南同蒲铁路灵石段、太焦铁路榆社、武乡、沁县段以及其他交通道路经过煤矿采空区的路段都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易发生的地段,都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其他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010年以来,晋西、晋西南黄土高原地区一些城镇、厂矿在建设中,在沟谷中切坡、填沟造地,形成大量挖填方边坡,出现许多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具有数量多、分布散的特点,地质灾害防治难度较大。预计2012年类似的工程活动将持续增加,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会不断出现,因工程活动切坡引发的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随时有可能发生。

(三)全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1.晋西黄土高原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河曲、保德、柳林、石楼、永和、大宁、吉县的全部,偏关、五寨、岢岚、兴县、临县、吕梁市离石区、中阳、隰县、蒲县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黄土丘陵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9国道、307国道、离柳高速公路、孝柳铁路及其他县乡道路周围的小规模黄土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大同平朔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大同市新荣区、大同市南郊区、左云、怀仁、山阴、平鲁、朔州市朔城区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主要为中低山、黄土丘陵,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8国道、大运高速公路、大同—岢岚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3.宁武、轩岗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宁武、原平等县(市)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中低山,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8国道、大运高速公路、北同蒲铁路、宁武—五台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4.大同城区地裂缝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主要是大同市城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构造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查明地裂缝成因,新建工程避让地裂缝危险区。

5.岚县—静乐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岚县、静乐、娄烦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中低山区,区内矿业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太古岚铁路、209国道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6.太原西山—汾西—霍州—乡宁—河津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太原万柏林区、太原市晋源区、古交、清徐、交城、汾阳、孝义、交口、介休、灵石、汾西、霍州、乡宁、河津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属吕梁山东麓中低山,采煤活动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太古公路、太汾高速公路、大运公路、大运高速公路、南同蒲铁路、太古岚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7.太原城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为太原市六城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迎泽区、晋源区、小店区)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太原盆地,地质灾害类型为地面沉降,防治重点是对地面沉降进行专业监测,查清地面沉降的变化趋势,采取限制地下水开采、减缓地下水位下降的方式防治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进行工程建设时,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工程建设时应按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8.太原东山—阳泉—潞安—晋城—沁水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太原杏花岭区、寿阳、盂县、阳泉市郊区、平定、昔阳、和顺、左权、武乡、襄垣、屯留、潞城、长治县、高平、陵川、晋城市城区、阳城、沁水等县(市、区)的部分地区,地貌形态为中低山区及山间盆地,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307国道、太旧高速公路、207国道、晋候高速公路、太长高速公路、太焦铁路、石太铁路、阳泉—长治铁路及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9.沁源矿区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该区行政范围包括介休、平遥、沁源、古县的部分地区,为沁水煤田的西部浅埋区,地貌类型属中低山区及部分盆地平原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309国道、208国道及县、乡道路周围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10.襄汾塔儿山矿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襄汾、浮山、翼城等县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属中山区、黄土丘陵及台塬区,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县、乡道路周围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11.中条山矿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该区行政范围包括垣曲、闻喜、夏县、运城市盐湖区、永济、芮城等县(市、区)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为构造侵蚀中低山区及盐湖盆地,铜矿开采活动比较强烈,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缝,防治重点是村庄、厂矿、209国道、运(城)三(门峡)高速公路、芮城—平陆—垣曲等县、乡道路周围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规定,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层层有人抓。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按责任分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具体责任人的任务,监管不留真空、防治不留死角。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负责人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教育、旅游、煤炭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矿山企业、学校、景区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隐患排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的排查工作,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易发区县、乡、村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完善汛期监测、巡查、值班、速报等制度,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出现险情,要及时以多种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短信、敲锣、广播、鸣笛等)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同时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撤离受威胁人员,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把宣传培训重点放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提高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他们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为群测群防体系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三)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条例》及省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每个危险区(段)和隐患点都要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大投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调(勘)查、宣传、群测群防网络、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抢险救灾等防治工作。要配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监测设备等,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直接危及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6

杭政办〔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提升劳动者素质,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要求,创新培训运行机制,运用多种培训方式,形成面向全体劳动者、富有实效的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服务。

(二)实施目标。

充分调动劳动者和企业的积极性,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争取全市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人数在“十二五”期间达到50万人(次),使企业职工培训的数量、规模和层次上新台阶,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得到新提升。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旅委、贸易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明确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具体目标,加强自律管理,对行业内企业提出持证上岗的要求,并将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在企业职工中所占比重作为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先进评选的基本条件。

(四)企业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活动。建立技术工人业务进修培训制度和技能等级考核晋升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使在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的职工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六)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联系辖区企业制度。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与辖区内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者的信息互动,做好培训岗位对接和就业推荐工作。

三、实施企业职工素质提升工程

(七)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培训运行机制等方式,不断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企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在岗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与攻关等活动,提升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着力增加中级工的数量,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营造企业职工积极学习技能、立足岗位成才的氛围,力争到2015年年底,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4%。

(八)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以在职职工培训为重点,以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为主要方式,切实加强企业职工职业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社会培训力量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壮大培训力量。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大力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培训。积极开展对技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帮助技师提升职业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探索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在晋升职业等级及评选推荐时对技师研修合格人员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发挥职业教育的优势与作用,帮助各类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加快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步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努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源市场变化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改革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培养各类实用型技能人才。

(十)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情况,加强供需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发相应的培训项目。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实际,大力开发符合区块经济特点的培训项目。积极组织培训机构参加辖区内各类人力资源交流大会、人才招聘会等,现场开展培训咨询和招生报名服务。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十一)把满足社会和企业需求作为技能鉴定的重点,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步伐,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不断扩大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推行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评价方式,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等办法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学历等限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难题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十二)对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技师水平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由企业推荐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或技师。市劳动保障部门今年要制定出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并在大中型企业中逐步开展直接认定工作。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开发相应的培训鉴定项目,不断拓展培训鉴定工种范围,满足行业发展需求;要为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提供标准、教材、试题、证书等服务,做好技术层面的支持保障;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实用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要加强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运作与管理,为社会公众的培训、鉴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多渠道筹措企业职工培训资金。企业应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和完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办法,并将经费重点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应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市委人才办每年应安排人才专项资金重点保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应从本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相关行业、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十五)落实鼓励企业职工培训有关政策。对企业职工个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50%的补贴;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80%的补贴,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全额补贴。对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每晋升一个等级,均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六)扩大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范围。企业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培训鉴定(考核)费用全额补贴;按照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200元的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补贴,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取得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600元的补贴。企业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包括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元的奖励。具体培训补贴奖励政策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六、建立评选奖励制度

(十七)继续做好优秀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市总工会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技能带头人”的选拔聘用工作;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等部门在组织评选各类人才奖项时要充分考虑高技能人才的特殊作用。

(十八)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作为各类奖项评选的基本条件。市总工会、科技局、发改委、经委、贸易局等部门在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创新型企业及示范(品牌)企业评选等活动时,要将企业职工培训情况作为参评要素。

七、加强宣传引导

(十九)加大企业职工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动员引导工作,使企业真正认识到职业培训对提高职工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主动开展职工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典型引导、工作研讨、政策宣讲等手段加强政策宣传,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建议,支持、帮助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二十)企业职工培训所需补贴奖励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涉及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费用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均按照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7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 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服务条件显著改善,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 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 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 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 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 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 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 (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下同) 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 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 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 促进合理用药,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 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 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2011—2020年) 》要求, 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 (卫生) 院校 (含中医药院校) 接受医学学历教育, 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 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 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 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 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十一)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 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 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 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 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 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 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 (含全科医生) 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 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 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 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 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三)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 统一组织, 单独命题, 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 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年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 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 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 科学测算确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 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 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 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 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 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各地要结合实际, 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 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 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信息化建设, 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 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 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 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 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 (区、市) 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 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 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 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 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2015年3月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8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肖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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