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2024-06-13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精选9篇)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设区市和项目县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并创新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 项目县要围绕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促进主导产业的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促进农产品质量明显提升;促进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同时,通过主导产业的辐射效应,带动周边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省财政厅制订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并综合考虑项目县主导产业产量、产值、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考评结果,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同级农口有关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证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县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经审核后,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直接切块下达拨付到项目县。项目县按照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优质、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选择

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项目县后,由项目县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不提取管理工作经费,项目县财政可根据管理工作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自有财力中适当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项目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县要采取措施,将项目建设有关内容在项目区、乡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农口等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和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上一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应按规定对项目先进行验收和绩效自评。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对同一主导产业,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检查验收、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项目县,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县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2

闽财教〔2008〕95号

发布单位:科技局 发布日期:2008-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的规定,特设立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福建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福建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保护和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进行资助。资助的范围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利保护

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八条 专利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九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十条 其他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专项资金对我省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资助标准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园区、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以及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列入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市、区)的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为培养中小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精神,对纳入福建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学校给予引导经费,并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为鼓励优秀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及相关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省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组织的发明创造评选获奖者,给予奖励。

对在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鼓励参加业务培训,对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为加速我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争取以项目立项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资助资金,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非省属单位由同级知识产权(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经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后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资金预算申请,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制订及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核批、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并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配套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工作。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3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国家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等,由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第九条 农业部、财政部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十条 补贴机具须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补贴机具目录。各省、区、市补贴机具目录需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的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1)。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2),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3)。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细则;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本着公开、公正、直补的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长足发展,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计划申报、绩效挂钩”、“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原则,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会展产业导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和我市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以及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奖励和资助方式、支出结构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展会、节庆赛事或重点支持展会、节庆赛事的培育、资助或奖励;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展会、节庆赛事的引进、申办费用,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

4.对会展业专业人才的培育或引进费用,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资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的双重或多重资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不在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的资助方式,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展项目资助要占对本市商业性会展项目资助资金总量的60%以上。

第八条本资金中的10%用于对承办展会、节庆赛事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或个人在年终行业内评奖活动中予以奖励。本资金的10-15%用于业界行业内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三章 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奖励或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会议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超过1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20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超过3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

入住绿色宾馆的人数可按以上标准的1.2系数折算予以补助(下同)。

2.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1)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100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2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300人)的,给予15万元奖励;

(4)境外参会人数达300人(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展览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0000平方米(50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展览、会议项目和节庆赛事活动,可申请特殊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十一条 展览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贵阳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人才交流会不在补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十二条 节庆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节庆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节庆活动。

(二)奖励标准

1.节庆活动举办奖励标准。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引进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奖励项目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的重大赛事活动或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贵阳城市美誉度、知名度的赛事活动。

(二)奖励标准

举办节庆活动的主场地为5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2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5万元补贴;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4万人的,给予承办机构10万元补贴,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节庆活动招徕奖励标准。引进对引进全国性或具备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节庆活动在我市举办,活动的主场地为1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5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主场地达到20000平米以上,且观众或游客人数超过10万人的,给予引进机构、单位或个人10万元的奖励,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在旅游淡季(每年10月至次年4月)举办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在淡季举办且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会展、节庆、赛事活动,奖励或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第四章会展业发展保障类经费

第十六条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

(一)宣传经费

用于我市各型各类会议、展览、节庆赛事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业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

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展览和节庆赛事活动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七条 用于会展业人才培育及其他基础性工作经费。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7.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业协会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节庆活动需要提供境内外嘉宾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赛事活动需提供代表团或运动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涉及的会展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第十三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本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地对有关单位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会展办要对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或资助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会展办追回已拨的本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本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

2.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组织秩序混乱或发生罢展(演、赛)、闹展(演、赛)、发生安全事故的;

3.截留、挪用本资金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本资金的;

5.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6.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展会评估的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5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

第五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

(二)余热余压利用;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

(四)电机系统节能;

(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

(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

第七条 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

(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 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

(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

(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 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第十二条 按属地申报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省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其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核实并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计划的审核和下达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报告》按《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当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和奖励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列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申请。

(一)已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已经形成节能能力。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节能量审核费用按规定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核节能量: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报告;

(二)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查阅项目建设资料,监测节能效果,对项目节能情况作出评估;

(三)审议项目节能量。审议的主要依据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后)。

(四)起草、讨论并形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五)《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经参加节能量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节能量审核机构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试运行(试生产)情况;

(三)节能量计算方法及节能效果。

第十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上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确认项目的节能量并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节能奖励资金后,应当在财务上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财政主管部门全额扣回已下达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于出具虚假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节能量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该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虚假节能量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节能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于违反此条规定的,除将节能奖励资金全额扣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6

闽建房[2008]28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发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福州市商业银行,省信用联社,厦门国际银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集友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中国)福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报告。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符合开户条件的,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资金划转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未开设“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不得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结算。

第五条 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含设立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预留银行印鉴名称应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财务专用章”,该财务专用章下加刻“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以区分资金用途。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也不得转入其他帐户。

第六条 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交易结算资金只针对存量房买卖的房价款或首付房价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交易当事人约定由卖房人直接收取的购房定金。

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专用帐户”的存款计息,所得利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分配。

第七条 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也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结算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之前,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是否能取得备案证明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领取《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其中《备案证明》原件留存开户银行。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每居间或代理一次存量房买卖业务,均应在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为房产的买卖双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可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往来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在“专用账户”开户后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信息网站或主要报刊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买卖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附件2),房产买方必须将资金通过转帐方式转入“专用账户”下的子账户,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买卖双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附件3)。

买卖双方在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卖房人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开户银行方可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当事人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终止登记的,买房人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附件4)。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保证“专用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交易保证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要主动向当事人告知交易结算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以及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推行使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专用帐户”的开设、交易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从业人员在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将严肃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2、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3、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4、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附件1

设立专用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备案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符合“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设立条件,已经备案。

本备案证明仅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作为其它资格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2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出卖人(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居间方):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发布的《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将存量房成交价(大写): 元(元)存入居间方在 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号:)下的子账户,买方、卖方、居间方现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办理完毕后,卖方到居间方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经买方和居间方共同签章,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子账户资金划入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买卖双方交易未达成或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程中终止登记的,买方到居间方处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划入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三、其他约定: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居间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证明

买受人(买方):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房屋座落: 原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专用账户备案证明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专用账号: 房产成交价款总额: 元(大写:)。其中: 元(大写:)已存入专用账户;其余: 元(大写:)采取按揭贷款,银行已出具批贷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件号码: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件号码:

兹有买方向卖方购买座落于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产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买卖双方在认真阅读福建省建设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制定发布的《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后,经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7

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创业富民,打造创业之都,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创业富民加快建设创业之都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23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分别管理的和新增预算形成的用于支持创业富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业领导小组)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考核等6个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业办)负责各部门整合资金的备案和新增预算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创业富民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局适时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与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是:初创型企业的贷款贴息、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资助等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由市创业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创业富民的重大活动或奖励等项目,所需经费可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初创型企业指自企业注册时间起至申报时间止,创业时间不满1年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考虑: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农业生产及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等。

对初创型企业采取贷款贴息为主的方式进行扶持。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其他非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就业型企业可视情予以适当扶持。

第九条 经市创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主要采取对入驻基地企业补助经营场所租金的方式给予扶持。

吸纳初创企业50家以上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50-10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吸纳初创企业20-50家的创业基地,当年可对其入驻基地的企业给予共计30-50万元的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单个企业年租金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入驻市级创业基地的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由创业基地提供经营用房,经审核认定后,第一年按每月900元、第二年按每月700元给予租金补助,并从专项资金中支付。按照本条第二款申请了租金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款政策。

第十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资助的,每个项目扶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首期拨付审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并形成业绩后即予拨付。

大学生以创业项目为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争取社会风险投资和银信机构融资的,本专项资金在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以内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0万元。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科技项目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由市和区、县(市)科技部门分别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20%配套;对获得上级部门立项的项目或创新成果但未获得资金支持的,给予5-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

同一内,一个企业只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一项支持。

由市创业富民领导小组牵头,每年评选30个市级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典型,每个给予5-8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办企业的,两年内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第一年按每月800元、第二年按每月600元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由各级创业办牵头,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建创业导师团,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对创业导师团成员,根据个人工作业绩适当给予工作奖励和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可结转下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能保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足额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专项资金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初次创业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明细账单和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支出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材料。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产值销售收入等;

(三)企业经营者与市级创业基地的租赁合同、缴费收据、申请表格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范。

大学生在创业基地外租赁经营场所创业,申请补助的,还应提供高校毕业证(在读大学生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市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专项资金,分类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实行即时申报、分批审核、分批公示、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每季末安排1次资金拨付。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包括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和各区、县(市)创业办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

初审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由各级创业办查看原件,予以核实后方可受理。第十九条 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和各区、县(市)政府对经申报、初审、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在本级专项资金给予必要扶持,并及时报市创业办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需要市级专项资金扶持的,由项目所在地创业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创业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贴息和资助项目的,按照企业的行业属性分别由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通过后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个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情况将分期分批在《长沙晚报》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业、科技、农业、商贸等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富民的部分,按相关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管理使用,并报送市创业办备案。如上述资金使用的方向不属于创业富民政策范畴、额度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市财政局将据实减少其下专项资金的预算额度,所得部分统筹用于创业富民工作。

市级当年财政专项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含部门整合资金)由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公示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拟定市本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报主管创业富民工作的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领导最终批示到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资金下达手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程序。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示之日起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

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要求提高支持额度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由市创业办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处理意见上报市创业领导小组最终决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扶持资金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财务处理,非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明细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辖区和市创业办、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项目,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资金以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项目在资助期内因故中止(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专项资金使用完毕1个月内向市创业办如实报送项目落实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业办、市财政局有权随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取得实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创业办、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附件:

1、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表

2、长沙市创业富民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8

财建[2009]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忠告非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

1、附件2。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否先进。

(三)应用示范项目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影响及推广前景。

(四)推广示范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查结果向财政部提出示范项目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在政府网站公布专项资金安排的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国家补助或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抽查,必要时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由工业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重点行业、流域、区域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应用示范项目)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推广示范项目)

附1:××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应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国外同类技术情况;国内技术现状;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创新开发等)、成熟情况、先进性评价及解决的主要问题;示范效果评价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对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作用和影响。

四、专家审查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项目实施条件及项目进展

包括资金来源、土地、环评等配套条件;建设周期;项目进展。

六、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专家评审意见

(七)配套资金证明

(八)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

(九)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

七、装订要求

报告用A4纸简装装订,正反面打印。

附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推广示范项目)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项目法人等基本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

三、示范技术来源及示范效果分析

包括技术来源及先进性评价、解决的主要问题等。重点是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情况(节能、降耗、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以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项目验收情况及主要结论

五、有关附件要求(复印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

(七)项目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证明材料

(八)前3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装订要求

福建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专题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作用,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设立“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设立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培育一批以重点学科建设、重大领域发展为重点,以基础平台建设为依托,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以凝聚科技创新人才为主体的研发团队,围绕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整合科技资源配置,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该项资金为无偿资助。

第四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申请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围绕贵州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材料产业、中药现代化、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能源与资源、环境、交通与建筑和城镇化、人口健康与公共安全等十一个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并能引领上述领域科技创新的研发团队。

2、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条件:应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发集体,具有公认的领衔人,有较强的团队建设平台和环境条件,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学历的人数应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发工作。

3、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人条件:院士、省管专家、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个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博士,原则上近五年来曾主持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且申报当年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凡在贵州省地域范围内的科研机构(不含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不分所有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七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基础,并能提供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其它必备的科研条件,保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者按照“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并根据科技活动的性质条件,确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的研发方向、预期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3月1日至31日受理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定当年资助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和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团队的所在单位要给予资金匹配,匹配额度不少于省资助额度的50%。对不给予匹配经费的承担单位,合同撤销,经费收回。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可下拨经费,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收缴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3%。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厅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奖金、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本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五条 获得受资助的团队未能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或擅自中止团队建设工作,将撤销合同,追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

第十六条 获得受资助团队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团队负责人每年十二月底填写《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与执行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团队按合同完成后,须填写《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验收书》,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上一篇:六一儿童节文艺汇演主持词串词下一篇:诚信中考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