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代理商管理办法

2024-05-31

电器代理商管理办法(精选8篇)

电器代理商管理办法 篇1

甲方:宁波西门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促进西门电器产品销售,更好地拓展区域市场,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1.协议期限:年 日至月日。

2.指定准入区域:

3.合同产品:产品。

4.首期投款万元,于年月日前汇出;本协议在首期投款到位后方可生效。

二、产品系列及价格

甲方提供产品实行裸价,乙方必须对价格保密。

三、结算方式

博正电器采用现汇进行结算,款到发货。实行零库存管理,但每次发货五件起发。甲方在收到款后24小时内必须发货。如哪一款缺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

四、运输服务

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为成都离岸价,但甲方要提供相关的发货物流服务。乙方收货时,须在货运站开箱验货,发现损耗可以拒收,并同时通知甲方,但是收货后才发现运输途中的损耗,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推广支持

六、服务保障

采取正常的售后服务方式,我公司按国家三包法规定对博正电器的售后质量机(即已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七天内的坏机)负责,售后质量机的处理由乙方负责,甲方免费提的零配给经销商,但第一批需交押金,后面关键零配件以旧换新,但整机外壳不在保修范围内。为支持配合乙方的销售,甲方将有偿按比例提供POP、折页、产品目录等终端物料。

七、销售保障

1、在本销售内,如发生批量性质量事故,经甲方当地业务人员和公司产品部确认后,可在15天内办理退换货手续,运杂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首次提货销售不畅,3个月内可换货,但仅限未开箱产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区域拓展市场,努力完成目标销量,和树立品牌形象。

2、甲方应及时兑现相关政策,对乙方的跨区域冲货,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

九、双方声明

1、甲方不允许甲方业务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或调换货物,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予以拒绝,否则乙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2、甲、乙双方的所有往来,必须以本协议及其附件为准,且上述文件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

字盖章后视为有效,除此以外任何形式的个人口头承诺无效。

十、保密条款: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条款

1、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其有效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基于本合同的签订,乙方明确知道并且同意:任何以甲方名义出具的承诺书、确认函、对帐函等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文件,只有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其有效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始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十三、补充条款

甲方向乙方牌一名销售人员,协助乙方开发市场,乙方需提供住宿。

十四、其它

1、《2011年西门电器辽宁统一价目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沈阳地区经销商合作补充协议一份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宁波西门电器有限公司

代表:日期:

乙方:

代表:

电器代理商管理办法 篇2

而中国钢材流通业则与之相反, 首先是钢材代理商数量多, 但规模小, 如全国约有20多万家从事钢材贸易的企业, 绝大部分的代理商年销售量都在10万吨以下, 而且这些中小型代理商功能单一、行为雷同、服务对象大同小异、服务能力薄弱;其次是产品从钢铁企业到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等层层分销再到终端用户, 环节众多, 时间、空间跨度过长, 多数代理商都是各自为战, 缺少有效合作, 造成市场分散、流通成本居高不下;第三是钢材流通中的投机成份较重。代理商是以获取流通利润为目的, 在其所经营的产品数量、品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代理商增加利润的方式要么降低买入价, 要么提高卖出价。过长的销售渠道, 庞大而繁杂的代理商队伍, 为一部分代理商提供了以扩展利润空间为目的的投机空间。投机的存在, 进一步增加了流通成本, 扰乱流通秩序。综上, 现有钢材流通渠道模式难以满足终端用户对产品个性化、多元化、即时化、短程化、稳定化的需求, 代理商队伍需要从数量上进行大幅度缩减, 以期实现整个钢材流通业繁荣与发展。

近一年多以来, 全国钢材市场价格单边下跌, 钢厂利润大幅下滑, 纷纷限产, 钢材代理商大多亏本经营、苦苦支撑。钢厂和钢材代理商均感到强大的经营压力。钢材代理商在对市场预期担忧以及资金回笼的双重压力之下, 降价出货, 争夺出路, 加速了钢材市场价格的进一步回落。虽然导致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是经济危机引发的全球钢材需求的波动和国内宏观经济的调整, 但是钢材代理商在行情的大起和大落中同样发挥了不容小视的助推作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引发了钢铁行业内一系列对钢材经销模式的思考。

面对当前的市场形势, 如何培育、管理和发挥下级代理商的作用, 是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当前钢材销售渠道现状, 重点探讨如何激活和发挥钢材代理商的作用, 以促进我国钢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钢材销售渠道再认识

1.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辨析

对于一些国外企业来讲代理商是比较常见的, 国内企业多青睐于经销商。实质上, 现在所称的代理商在本质上已经不是代理商了, 更多具备的是经销商的性质, 还有些属于二者的混同体, 既是代理, 有时候又要需要拿钱买货, 很少有纯粹意义上的代理商, 称其为有一定代理权的经销商或买断代理商更为合适。

2. 代理商的基本认识

(1) 分销渠道模式

(2) 代理商在渠道中的作用

从代理商的生存机制可以看出, 不管是用户代理商还是纯代理商, 都有下游用户渠道或者存在寻找下游固定用户渠道的动机, 他们的这些用户渠道或者寻找用户渠道的动机和能力对宝钢来说都是宝贵资源。

(1) 分担钢厂的经营风险

代理商与钢厂合作, 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而不是全部渠道责任和风险都由厂商独立承担。

(2) 快速分销产品, 使之覆盖目标市场

代理商拥有快速分销的销售队伍和网络、快速分销的人脉、更丰富的营销手段、并承担部分备料功能及对下游工厂的管控功能。

(3) 传递市场信息

代理商是钢厂在市场上的“顺风耳”和“扩大器”, 可以迅速帮助钢厂传递市场信息, 包括竞争对手信息。

(3) 代理商与钢厂的关系

(1) 是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

代理商与钢厂各自有独立的经营资格, 双方互不从属, 是一种持续买卖的契约关系。对钢厂而言, 代理商的网络、人力、资金, 可以使钢厂的产品低成本进入市场, 创造销量和利润。

(2) 是相互矛盾的合作关系

二、钢材销售渠道现状

1. 日本钢厂

日本加工公司的加工能力达到整个内销量的84%左右。日本钢铁用户一般都使用经过加工后的产品。

2. 美洲钢厂

据估计, 目前通过美国金属服务中心流通的钢铁约有5300万吨;在加拿大, 通过金属服务中心流通的钢铁约有750万吨, 均占其产量50%以上。

3. 欧洲钢厂

欧洲钢材分销的两个主要渠道分别是库存商和加工中心, 前者主要服务于建筑和通用工业, 但也提供加工服务, 比如定尺剪切, 激光、等离子、火焰切割, 钻孔, 边缘加工, 弯曲等;后者主要服务于汽车、家电等工业客户, 提供分条、按用户要求下料、激光焊接、成型等深加工服务。欧洲主要国家钢材销售中加工比例很高。

4. 国内钢厂

(1) 鞍钢

在渠道建设上坚持代理、直供和自销相结合原则。直供用户与鞍钢股份市场营销部签订合同, 这部分数量占鞍钢内销总资源量的50%左右。由于其加工中心较少, 分公司与加工中心相互独立, 目前除专门配送用户外直供用户加工配送比并不高。

对于一般直销用户+代理商年度协议由鞍钢股份市场营销部、鞍钢国贸和一般直销用户 (或代理商) 三方签订, 协议中对产品和年度数量都有约定。销售合同先由鞍钢国贸与鞍钢股份市场营销部签订, 然后鞍钢国贸再与用户 (或代理商) 签订合同。鞍钢国贸在价格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由国贸总部统一制定加价标对外公开。鞍钢对代理商的资质要求较高, 要求具有一定的规模, 资金状况良好, 稳定订货, 自身带有一定的分销渠道, 且对代理商年度订货有保证金的要求。鞍钢国内分公司10家 (包括1家现货公司大连和鲅鱼圈公司) , 下辖12个办事处, 有8家国内加工中心 (天津、上海、潍坊、沈阳、长春2家、大连、武汉) 。

(2) 武钢

营销渠道主要有自主分销、中间商分销和直销三种形式, 资源各占30%左右;特别是自营分销方面, 从1997年以来, 武钢与物资流通企业联营构建的渠道逐渐萎缩, 先后成立了13个分公司实现了自有渠道委托经营, 并在本部开始了前后一体的物流中心建设工作。

(3) 首钢

首钢依据集中整体化营销的要求, 实行首钢销售公司和首钢钢贸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一体化运作模式。首钢销售公司将营销职能部门分为营销管理层、销售执行层和服务延伸层, 形成横向支撑、纵向贯通、全面覆盖的管控模式。目前, 首钢采取直销与代理结合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汽车板以直销为主并采取产销研紧密配合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家电板以代理商为主;电工钢采取直销及代理兼顾的方式, 代理销售占绝大多数;目前销售模式采取现货销售, 2011年下半年开始采取期货模式, 交付30%定金定货。中厚板以代理商为主, 少量直供, 工程用料有部分直接供货。首钢目前已在长春、天津、上海和广州四地设立销售分公司和6家加工中心。

(4) 马钢

在渠道建设上根据产品结构特点, 坚持短渠道原则, 减少中间环节, 取消联销方式, 将资金实力、市场开拓能力强、信用度高与马钢有着较稳定关系的代理商纳入马钢地区代理;整合重组分公司。销售公司对驻外14个分 (子) 公司、销售点按照区域市场分布进行重组, 整合成6大分公司落脚在马钢重要区域市场。重组后的分 (子) 公司机构健全, 对内起到监管资金、资源, 对外起到马钢在市场前沿“哨所”作用。分公司销售策略以选择二级代理商直发售货为主, 仓库销售为辅。在此基础上, 按照“与客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销售构想, 遵从“双赢”原则, 不断加大专用性强的产品的直供力度, 先后与国内80多家大中型直接钢材消费企业和代理商建立了协议直供关系。

(5) 宝钢股份

分销渠道情况:

宝钢国际作为宝钢股份钢铁产品的销售平台, 存在的第一重任是保证钢材销售量, 使厂内产销平衡, 宝钢股份的营销模式是用户导向型的营销模式。而受到人力物力等各种因素的限制, 宝钢国际的销售覆盖面、营销能力、用户服务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代理商是宝钢国际的重要销售渠道之一, 是宝钢国际营销能力的一个重要补充。

综上, 国内大型钢铁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 各钢厂都根据产品特点,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渠道结构。尽管各钢厂的主要渠道结构形式不尽相同, 但共性模式是:直供用户+协议代理商或代理商+分公司 (子公司) +现货或配送中心。但由于一些钢铁产品特性, 其营销渠道建设也各有侧重。有的在钢厂所在的区域, 渠道结构呈密集型;而钢厂在全国各地选择分销商时, 可能对合作渠道、自营渠道或者是对某一类产品设专项代理渠道等均是选择型的;对于一些新试、新推产品, 或由于某种产品应用范围的特殊, 有的钢厂可能还会设立独家经销。

三、钢材代理商管理现状

虽然代理商有众多重要的作用, 其对钢厂的经营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在宏观经济形势不好、市场价格倒挂时争取订单时, 部分代理商对钢厂会产生讨价还价或以转订其他钢厂为借口在商务条件上争取优惠。因此, 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发挥代理商的作用同时限制代理商带来的弊端, 也就是说如何对代理商进行管理。

1. 选择优质的代理商进行产品分销

J FE在海外的代理商比较集中, 在其国内仅有三井物产、本田贸易、丰田通商、伊藤忠丸红等几家代理商, 均由JFE与最终用户直接商谈供货数量及价格, 代理商负责代理进口业务及配送等延伸服务, 收取代理费及服务费用, 最终用户的代理商由钢厂及用户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用户在代理商间不得穿插订货。JFE的代理商, 例如三井物产下只有最终用户, 不再存在下一级代理商。

2. 利用灵活的价格政策吸引代理商, 抢占市场份额

在锅炉板市场, 宝钢与太钢一直是最主要的供应商。锅炉行业的需求一般跟各大锅炉厂项目接单紧密相关, 行业内的专业代理主要依靠宝钢与太钢的产品进行项目投标。目前的行情下, 宝钢产品期货价格与太钢产品到上海的期货公布价格基本一致, 而考虑到宝钢的交货周期上有一定的优势, 正常来说宝钢应该在同规格产品竞争上占据优势。但太钢对其代理商推出了价格商议制度, 即根据项目的总量大小, 提供不同等级的价格优惠, 合同量越大, 价格优惠越多。在付款政策上, 太钢提供的定金付款比例比较灵活, 从30%到60%不等, 可以进行谈判。应该说宝钢的定金政策是具有优势的。但现实的情况是, 代理商还是主要考虑价格因素, 谁的价格低, 招标成功的可能性就大, 那么代理商就愿意代理其产品。

3. 年度协议明确代理商职责, 返利政策激励代理商履行年度协议

以国内某钢铁集团对A代理商的管理措施为例。

(1) 签订全年协议并支付全年保证金:确定全年订购酸洗卷板2.4万吨, 月酸洗卷板平均订货量为2000吨;代理商向钢厂支付100万作为锁定资源量的保证金, 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交付, 凭财务保证金入账通知单签订购销协议。保证金可以是现款或银行承兑汇票, 保证金双方互不计息。单独设立账户, 不能作为货款使用。

(2) 每月订货量的考核:每月月底前预交全额货款签订次月合同, 如果代理商逾期到款, 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代理商未按要求按期按量签订当月合同, 则视为违规操作。协议执行期间月订货量不足但≥70%时, 出现一次违规按保证金的3%进行扣减;第二次按保证金的5%进行扣减;月订货量<70%但≥50%按保证金的10%进行扣减, 不足50%视为放弃订货;出现第三次违规, 代理商资格将自动取消, 违规扣减的保证金在返利中扣完为止。如代理商拒绝或放弃签订当月合同, 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代理商资格取消之日起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3) 每月提货的管理:合同签订后, 若代理商终止提货或未在规定提货期内将货物提出, 每发生一次, 代理商需赔偿保证金的50%, 每发生二次, 扣留全部保证金。凡在每月月底前预付下月订货款的, 优惠30元/吨, 此款相当于弥补全年保证金的利息损失。

(4) 销售市场的划定:代理商未经同意, 不得在其它区域投放资源。目前市场上还是出现了许多代理商用上报用户的资源向其他用户进行销售的现象, 严重搞乱了市场秩序, 用户代理必须严格按照上报的终端用户进行销售, 未经允许不得发往其他用户。

(5) 协议返利和价格保值政策:代理商按月付清货款, 并完成所签订协议购货量的, 从7月份开始享受1月份协议返利, 依次类推, 以半年为周期滚动返还。除此之外, 年底还有每吨30元/吨的返利政策;在合作机制上采取价格贴近市场, 价格保值政策。即每月初制定市场销售指导价, 如市场价格跌幅较快, 一般超过300元/吨以上, 将当月的市场成交平均价作为保值价格, 月底结算保值价格政策。

四、代理商培育及管理思考

从钢厂对代理商的管理中可以看到, 目前有的钢厂对代理商的管理还不够细致, 还有许多可以提高的地方, 并且在某些方面, 需要整个供应链的协同才能对代理商进行有效的管理。通过以上的思考, 提出以下对代理商进行培育和管理的建议。

1. 代理商的选择与评价

(1) 选择

对代理商进行深入分析, 保留优质代理商。优质代理商包括:经销品种为钢厂优势产品, 用户服务水平优良、用户配套服务设备齐全 (比如具有加工生产线) 、销售渠道广阔的代理商。

(2) 评价

保持一个良好的、高绩效的代理商网络是钢厂实现营销战略的先决条件。钢厂对代理商评价的次数和范围取决于钢厂对代理商的控制程度、代理商的相对重要性、产品特性、代理商的数目四个因素。

通过制定合理的代理商评价标准, 利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来对代理商进行评价。在对代理商进行绩效评价之后, 就应该对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代理商提出纠正措施, 以便改进绩效, 终止与这些代理商的合同只是最后一招。

2. 加强合同管理, 明确权利和义务

与优质代理商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商的付款周期、提货周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书面确认并严格执行。例如:对于市场需求波动较大的同质化产品的销售, 可以与代理商签订全年协议并收取代理商保证金, 避免代理商过高的投机性采购行为发生。

3. 设计高效的返利系统

返利对钢厂来说, 是希望最大限度地刺激代理商销售自己产品的积极性, 通过代理商的资金、网络, 加速产品的销售, 以期在品牌、渠道、利润等诸多方面取得更高的回报。返利对代理商来说, 则是钢厂对自己努力经营其产品给予的奖励。

返利系统的设计与窜货有着直接的关系, 因此返利是把双刃剑, 具有激励和控制的两种功能。

在设计返利系统时, 要以提升整体销量、以完善市场、以加速回款、以扩大提货量、以品牌形象推广、以阶段性目标达成为目的。通过制定和选择返利兑现时间、兑现方式、奖励目的、内容等来确定返利水平。另外, 要充分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代理商队伍稳定情况、销售淡旺季、市场掌控度等因素。

4. 建立代理商及其下游用户的沟通机制

对代理商所占领的市场进行了解, 建立与代理商及其下游用户的定期沟通机制, 避免由于对代理商下游用户信息不明而增加代理商的议价筹码。把代理商手中的终端用户当成钢厂的直供用户去管理和维护, 通过加大走访力度, 深入了解最终用户的生产、销售和库存等动态信息, 通过掌握代理商的订货规律、产品订货占有率等信息, 对其形成反制约, 从而在钢厂需要订单而代理商提出条件时占有谈判的主动地位。

5. 引导代理商主动配合钢厂进行用户服务

除了钢厂已经在进行的对代理商实行全额订货、7天内提货周期、优惠点数等政策的限制外, 可以对有用户的代理商进行一定的分级管理。制定一定的规则, 结合产品的占有率 (而非绝对数量) 、订货量与预报量之间的完成率、付款打提单后的执行率、售后服务的配合度、尤其是钢厂营销人员接触最终用户的配合度上, 对代理商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级, 所对应的是在资源争取、付款方式、提货周期、优惠点数等方面的不同条件, 引导代理商主动配合钢厂去服务用户, 尤其是配合钢厂去了解最终用户的动态信息。

6. 保持管理政策的一致性, 避免内部竞争

钢厂对代理商管理政策需要有一致性。不同钢厂的地区公司之间如果对同一代理商的政策有差异, 出于利益的驱动, 代理商肯定会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地区公司进行订货, 这将导致以完成销售量为目的地区公司在对代理商采取强硬措施时存在一定的顾虑, 从而很可能对钢厂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

目前国内钢厂的营销策略大部分都属于生产驱动型, 在这种情况下, 谁掌握的用户资源最多谁就能获得竞争优势, 而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代理商这一渠道资源, 将使钢厂获得更多的用户资源, 从而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

五、结论

代理商有其存在的价值, 主要是如何做到“为我所用”形成双赢的局面。严格控制代理商的比例, 并相对提升代理的集中度, 形成一定范围内的相对垄断局面;因为代理商比例过高, 钢厂就会将部分定价权和对工厂的控制权转给流通领域, 在“买断式代理”模式下, 当市场下滑的时候, 代理商为规避自身风险, 会与钢厂形成对立局面, 通过竞相抛货给钢厂施压要求降价或追补;集中度的相对提升有利于规避无序竞争、稳定规范市场并提升代理商的积极性。

第一, 对代理商进行分级管理区别对待, 并通过评价机制严格控制代理商的合理比例, 确保能发挥代理商的蓄水池功能, 提升代理商的积极性和对钢厂的忠诚度, 让代理商愿意经销钢厂产品, 并和钢厂站在同一阵营 (比如:相对提升代理的集中度, 形成一定范围内的相对的资源垄断局面) ;可以尝试推行:区域代理或者是行业代理 (侧重于对用户的综合考虑后的选择) 。

第二, 可以引入代理商的评价淘汰机制, 通过年初制订评价指标, 年底或季度进行评价, 对不合格代理商进行降级或淘汰。

第三, 可以施行保证金订货制度, 并签订年度协议, 确定指标 (数量、提货进度等) , 年底对完成指标的代理商进行返利 (如每吨50元等) 。

第四, 逐步从“买断式代理” (市场上行时代理商积极性高) 向“佣金式代理”过渡 (市场下滑时代理商积极性高) , 如何把握一个度, 抓住代理商以赢利为目的的心理, 需要集合考虑代理商的合理利润和积极性问题。

第五, 随着钢材期货的推出, 现货市场与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价格联动性会越来越强, 部分具有席位的钢材代理商也会通过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在此过程中, 钢厂也应该意识到在当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 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实现对代理商的间接管理。

通用电器的便签管理 篇3

伍德伯恩是通用钻石工业部的负责人,他因为不想影响女儿的学业而委婉地拒绝了一项工作升迁。韦尔奇知道后,立即给他写了一张便笺:“比尔,我们喜欢你有很多原因,其中一点就在于你是一个非常特别的人,今天早上你又一次证明了这一点。这样做于你本人和家人都有好处,坚持你的优先考虑,将钻石生意经营成一项伟大的业务。”

对于自己的继任者伊梅尔特,韦尔奇同样给他写了许多便条。其中一张这样写到:“我非常赏识你一年来的工作,你准确的表达能力以及学习和付出的精神非常出众。需要我扮演什么角色都可以,无论什么事,给我打电话就行。”

诸如此类的便签还有很多,有的是写给直接负责人的,也有的是给小时工的,他的下属甚至某个车间的工人,谁也不知道韦尔奇会在什么时候带给他们一张小纸条。“你遇到的最大挫折是什么?我能否给你提供帮助?”“你希望看到通用在哪些方面发生变化?”“如果你被任命为通用的CEO,你将做些什么?”这些都是可能出现在韦尔奇便笺上的内容。而对于不在总部的接收者,会有专人将韦尔奇用黑色墨水笔书写的便签传真给他们,并同时将原件寄出,这样无论员工在全球何地,都能够及时获得总裁的鼓励,又最终拿到总裁的亲笔留念。可以说,写便签是韦尔奇最擅长的非正式沟通方式,这些亲切而发自内心的话语,蕴藏着无比强大的影响力。

小小的便签就可以成就管理经典,写起来很难么?我们每人的办公桌上都有一沓便签纸,可以随手记下客户的咨询事项、自己的待办工作和同事的相关通知,但是我们仅仅将它作为一个记事的工具,而没有将它变成一种有效的、有人情味的沟通手段。有些时候,作为老板,想给员工写一封不完全关乎工作内容的留言、邮件或是短信真的很难。纵然是一名重视人才的老板,在想要表达对员工的关爱时,也不免会想到:这么多员工我写给谁?写些什么内容?我作为老板的身价是否会因此而降低?对方收到后会做何感想?会不会胡思乱想误会我的用意?这些无疑都将成为他们与员工真诚沟通的羁绊。

因此,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与员工进行细致的交流需要勇气和诚意。如果仅仅是为了表达重视而表达,那只能流于形式,被当成是作秀。所以老板要将尊重并时刻激励员工作为一种习惯,这样所写出的便签应该是兴之所致、不假思索的,而这样饱含真情实感的文字自然也不会让员工想歪,他们只会有一个想法:“我在老板心目中有地位,老板尊重我!”

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证明在韦尔奇心目中,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性。韦尔奇在任的21年时间里,至少有一半的工作时间花在与员工的相处上,他先后与通用的18000名经理进行了直接面对面的沟通,认识他们并和他们谈论问题。他至少能叫出1000名通用电气员工的名字,知道他们的岗位和职责。每个星期,他都会突然造访某个工厂或办公室,临时安排与下属经理人员共进午餐。韦尔奇说:“我们应该创造一种气氛,任何人都可以在遇到问题的时候,与能够解决问题的人直接对话。”他写便签的目的就在于表明对员工的关怀,使员工感觉到他们已经从单纯的上下级关系升华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释放每个员工的能量、智慧和自信,让他们感觉到自己是企业经营的直接参与者。每个通用电气员工都曾为收到韦尔奇的电子邮件而惊喜,但后来会感到很自然,因为他会经常把对公司的看法直接告诉接收者。这种非正式沟通让每个员工感到了韦尔奇无处不在的力量,那位婉拒了升职的伍德伯恩就认为,韦尔奇看中他,并非因为他是一名经理,而是作为一个人。这使他的内心获得了强大的激励,产生了更高度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伊梅尔特则说:“收到韦尔奇的纸条后,我大为感动,我觉得他是一个尊重他人付出、肯定他人成果、拥有宽广胸怀的人。”正是这些便签,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伊梅尔特成为通用电气新一任的掌门人。

值得一提的是,其实韦尔奇并不是一个和善的管理者。他极力提倡在组织中对员工绩效进行坚决地区分,主张和坚持实行末尾淘汰制。从他所做的一切中不难看出,他并非是故意去讨好员工或是降低身段,而是在奉行一种“无边界行为”的理念。他坚持认为无论何时何地,都有能够提出好想法的人存在,而当务之急是设法把他找出来,并以最快的速度付诸行动。他注重理念本身的价值,而不是依照提出理念的人所在层级来对其进行评价。因此,韦尔奇决心要做的,就是铲除所有影响沟通的障碍,让各层次的员工聚在一起,发泄他们的不满、提出各种建议,通过群策群力的方法大规模地清除企业的界限,减少那些不具有生产效率的环节。

代理商管理办法 篇4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代理商的选择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与各级代理商开展有效合作,促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销售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代理商的选择、服务支持及其规范运营的管理等工作。

第3条 代理商合作原则

1.在各项与代理商相关的事务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在与代理商的合作中坚持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

第4条 管理职责分工

1.销售工程师负责代理商的选择、沟通协调;技术工程师负责代理商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主管,上级主管负责监督和指导。

2.销售工程师、上级主管负责对代理商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统计。

第2章 代理商资格的授予

第1条 代理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对本公司代理产品的合法经营权(提供相应证明资料)。2.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组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资信状况。

3.在全省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完备的销售系统,有良好的销售业绩和客户关系。4.能够提供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营销计划。

第2条 代理商的级别划分

代理商主要分为区域总代理、省级总代理、市级代理,其划分依据如下:

销售目标、年终返利、代理级别折扣与公司内部协商确定。

第3条 代理商资格的授予程序

1.在开发代理商或接到代理咨询的过程中,请申请代理资格的单位规范填写“代理申请表”。

2.销售工程师经过初步筛选和调查后填写“代理商调查表” 并将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后上报上级主管进行审核。

3.上级主管、销售工程师对代理商资格进行审核后,确定代理商名单,并报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组织对代理商进行相关工作程序、业务内容等的谈判。

4.在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的情况下对其授权,双方签订《代理商销售协议》。

第3章 代理商培训与辅导

第1条 代理商培训与辅导政策

1.定期提供经营管理培训。2.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3.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4.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5.协助各代理商拟订针对区域市场的销售方案。

6.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第2条 初期培训

在代理商签订合同后,市场部门应尽快组织对其进行初期培训 1.公司产品或服务的基本知识。2.代理流程和销售流程介绍。3.销售技巧、促销政策等介绍。4.公司对代理商的考核制度。

第3条 定期培训

在代理期内,市场部门应为代理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最新动态。2.产品价格政策的调整情况。

第4章 代理商销售管理

第1条 规范使用公司的品牌及LOGO

代理商不得在代理运营活动之外使用本公司品牌及LOGO,或使用除所代理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及LOGO。

第2条 在指定的代理销售区域内执行销售活动

1.代理商的销售区域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2.代理商如需在指定区域以外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先向本公司报备,取得本公司认可。本公司必须充分预估此处代理商与其他代理商的竞争情况,对此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3条 销售价格与窜货的规范

1.公司应严格遵守对各代理商的承诺,对同级供应商按统一的价格供货。

2.代理商应严格执行公司的销售价格体系,不得随意调价以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等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4.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以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第4条 代理商的推广义务

1.代理商应在所代理区域内积极宣传、拓展代理产品并维护本公司形象。

2.代理商应积极配合公司在代理区域内举办巡展、研究会等宣传活活动。

第5条 代理商应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

1.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接到市场投诉后,应及时做好记录,随时报公司市场部门妥善处理。

2.代理商须按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第6条 履行保密的义务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本公司相类似的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中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章 向代理商提供销售支持

第1条 供货支持

公司会依据与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合同进行供货等相关事宜。

第2条 宣传资料支持

公司一般会向代理商提供公司介绍图册、产品宣传单页等资料支持。

第3条 技术支持

在代理商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公司可根据其需求情况,向代理商提供售前、售后的技术支持。

第4条 销售过程支持

在代理商执行销售活动的过程中,销售工程师应随时跟踪代理商的销售过程,为其正确销售产品或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帮助其按时保量完成销售任务。

第5条 款项结算支持

1.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

2.只有接到财务部的书面通知后,营销部门才能发货。

第6条 退换货支持

如货物确因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时,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6章 代理商经营绩效的考核

第1条 代理商的考核内容

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各代理商的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3.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第7章 代理商违规惩罚与代理资格终止

第1条 代理商违规惩罚细则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出现损害产品信誉的行为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工作的,但暂时未造成损失,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与本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止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4.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的纠纷。

5.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2条 代理资格终止

代理资格终止的情况主要分为下列三种。

1.代理资格自行终止:代理商与公司如有继续合作意向,应提前1个月向公司市场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未提交则视为无继续合作意向,自合同终止之时起代理资格自行终止。

2.代理商主动结束代理关系:代理商提交书面申请至公司市场部门,市场主管审核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商,代理商自收到通知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

3.因代理商未尽职责的终止:代理商若出现重大违反合同条款或其应尽职责的情况,则视为未尽职责,公司市场部门应向代理商发送撤销其代理资格的书面通知,代理商自确认收到通知的次日起失去代理资格,4.需要说明的是,代理商的代理资格终止后,应停止一切与公司产品相关的运营行为,并交回代理授权证书。

第8章 附则

第1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

移动终端代理商准入管理办法 篇5

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有效推动移动终端社会化进程,步完善终端运营管理体系,维护移动终端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地市分销商(地包商):

1、资质要求:

要成为地市分销商的代理商,必须具有独立的实体店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万以上。具有正规销售通信设备许可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由终端管理中心审核、存档。

2、店面要求:

地市分销商的实体店面必须设置20至50平方米的专区,用来销售天翼终端产品。专区所销售的天翼终端产品必须由代理商自行进货,不少与20款,月均终端销量不得少于50部。

3、签署协议:

按电信终端管理者中心要求,签署代理协议后,方能正式成为地市分销商(地包商)。

4、相关要求:

代理商在终端运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绥化电信的有关规定,接受电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自觉维护中国电信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如代理商违反绥化相关规定,视严重程度可以取消其地包商资格。

二、各分公司终端资金平台:

1、资质要求:

各县(市)分公司、北林区营销中心选择非地包商性质的终端代理商作为移动终端资金平台,为社会渠道铺货销售,那么所选择的代理商必须具有独立的实体店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万以上。具有正规销售通信设备许可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由各分公司审核、存档。

2、店面要求:

电器代理商管理办法 篇6

为顺应我国“十一· 五”规划中关于建设“友好型社会”、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可循环使用建材的有关政策要求,公司决定乘势而上,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拓展市场空间,采取公司直销和代理商销售相结合销售战略,将“欧尼特”烧结砖这一当代建材“瑰宝”销往国内外,造福全社会。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对代理商的职能、权力、利益以及合作关系进行规范。

一、销售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权力的中国或外国公民。

2、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销售经验、社会关系基础及 经营决心。

3、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有够掌握产品基本性能和应 用实践,实施产品宣传应该具备的方法、手段。

4、坚信本产品在未来中国建材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 景,愿意为产品的推广付出艰辛劳动。

5、代理时间符合公司的要求,一般不少于2年,代理区域符合公司的整体规划。

6、依据本人的条件和公司的规划,确定代理商的销售范围。国内代理商分为省级代理商和市级代理商。

二、销售商的职能。

1、依据本公司制订的宣传计划对产品实施正面宣传,提高所负责区域市场对产品的认知程度。

2、将产品出售给客户,独立完成从销售合同的签订到货款进入公司帐号的全部手续。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在不违背公司销售计划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销售工作。

4、承担开展销售基础性设施建设费用,自行聘用销售人员。

5、鉴于公司产品在近2年内属于市场开发阶段,为兼顾公司和代理商的双方利益,采取公司销售和代理商销售并举的销售办法,公司不收代理费用。为稳定市场公司制定价格控制办法,保持公司销售和代理商销售具有相同的价格底线。

6、在此期间,如果代理商想独立(独家)经营代理区域的市场,需要向公司交纳代理保证金,代理保证金每省每年500万元,地市级城市100万元

7、代理商发生业务时可以自行到公司办理销售手续,也可委托公司代理商管理部门办理代理手续,但100万以上的大项业务必须亲自到公司办理,严防出现差错。

8、三、代理商和公司的关系。

1、代理商自愿从事公司产品的销售,并向公司写出申请书,经公司考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

2、双方的关系是双方合作销售产品的合作关系,公司为代理商提供产品,由代理商将产品销售到购买本产品的客户 手中,除此之外,代理商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属个人行为,和公司没有连带责任。

3、合作期间,围绕产品销售的业务往来、业务指导,由公司总经理直接或指定部门(人员)传达信息,销售业绩纳入公司销售部负责经理业务范围。

4、双方签订《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的规定代理时间为双方合作时间,合作的解除或续签依据代理商业绩双方研究确定。

四、代理商的收益保障。

1、从产品差价中获取利益。公司产品销售价确定后,公司以低价将产品交付给销售商,中间差额利润按销售政策归销售商所有。

2、从价格调整中获取利益。公司直销、代理商销售所使用的报价为统一报价,代理商可根据代理区域市场承受能力经公司同意后上浮报价,上浮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上浮报价所获取的利润以代理商占70%的比例分配。

3、从扩大销售额中获取利益。省级代理商年销售额最低为1000万元人民币,地市级代理商年销售额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视区域情况,以代理合同为准)。每年终总结时,公司将对代理商的年度业绩进行考核评审,对完成销售额的,公司将销售额的1%资金用于奖励代理商。未完成的不予奖励。超额完成销售额的,除享受完成销售额而得到的奖励外,超出部分,公司将以超出部分销售额2%的资金用于奖励代理商。

电器代理商管理办法 篇7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 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 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 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 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 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以下简称处理企业) 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 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不得进口。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 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 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 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 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 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 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2) 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3)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4) 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 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 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器代理商管理办法 篇8

关键词:家电;废旧;管理;处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X7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0-0001-01

我国对家用电器的生产以及消费能力向来不容质疑,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家电在社会中日益普及并且多样化。这种发展趋势带来的另一个显著表现就是我国的废旧家电在最近几年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这种增长以很多种方式影响着我国的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因此,为了我国能够在各个方面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废旧家电投以必要的关注和整顿。

一、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处理的现状

对于家用电器的消费以及淘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因此对于家用电器的消费水平也相对较高。目前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电视以及个人电脑是报废量居于榜首的废旧家电类目,同时各种小家电也成为报废家电的一大来源。

对于我国的废旧家电处理状态,同国外有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从处理方式方法看,国外的环保产业链已经相对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处理废旧家电的费用由废弃者负担,并且对于废旧家电的处理也都采用自动化机械设备进行分解,借以降低人力成本。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则多采用手工操作,这一现象的主要起因是我国劳动力成本的相对低廉。然而另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是我国对于废旧家电处理产业链的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不仅仅会直接影响到这一产业链的生产效率以及其自身发展和对于社会环境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成熟的产业形态,无疑有助于产业中相应科技的发展,方便有关部门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将对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同时对于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力,提升经济效益大有裨益。

其次,从废旧家电的流向看,我国同发达国家也有着自身的特征。对于发达国家,由于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因此经济的成熟,使得其全国上下对于家电的需求基本保持同步,这种同步进一步演变成了对家电淘汰步伐的一致,因此家电遭到淘汰废弃以后,基本只有一个处理方式就是拆分归类。但是对于我国而言,情况大不相同。我国地域广大,经济发展速度各异且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废弃家电在我国的走向。相关统计表明,在我国只有大约20%的废旧电器进行了拆分归类处理,剩余月80%的废旧电器,都通过各种形式重返市场继续投入到消费过程中。

二、我国废旧家电处理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针对于上文中论述到的关于我国废旧家电的处理状况,不难发现在目前阶段,我国在废旧家电问题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加强废旧家电循环监管

现在对于废旧家电的流向,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问题。进行拆分的家电难以实现产业经济效益,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对于未拆分的家电,其流向同样令人担忧。

未经拆分的家电通常都进行了一定的维护而后进一步投入市场,再一次进入消费环境中,但是对于这种再消费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隐患。部分被淘汰的家电在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翻新之后,直接进入流通领域以次充好,形成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另外一些废弃家电,在淘汰以后经过维修,然后转卖到我国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进行继续使用,这一类家电有的时候在功能方面虽然能够保持相对稳定,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售后维护服务,因此会降低其使用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家用电器在超过正常的服役期限以后都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这些家电直接进入二次消费,直接对经济水平较低地区的消费者构成潜在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应当针对于淘汰的废旧电器进行必要的流通控制,对其流向进行登记,确保安全性能。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置必要的经济杠杆,带动相应生产厂充分参与,对相应的废旧家电进行检修,并且严格控制质量,在可能的情况下附加必要的服务。一方面使废旧电器得以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够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二)推动废旧电器产业链的完善

废旧电器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如果产业链得不到完善,一方面相应的科技会出现停滞局面,造成环境的污染以及资源的浪费,阻碍生产力的前景;另一方面,产业链质量的提升也有利于迅速拉动经济的发展。

丹麦研究人员的分析结果显示,1吨随意搜集的电子线路板中,可以分离出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其回收利用具有广阔前景,而电子线路板在废旧家电中尚处于低价值产物。与此同时,环境的污染在我国而言更是刻不容缓的问题,一个有限的生态环境承载了太多的人口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从这两个方面看,我国废旧电器产业链亟待完善。

对于相关产业链的完善,首先是需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采用奖惩分明的手法,对环境进行保护,并且对参与产业链建设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日本早在1998年6月就颁布了《家用电器资源回收法》,而我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一直到2007年才开始施行,并且还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废弃家电产品。此外,对于已有法律法规的落实也必须加以重视,唯有如此才能收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其次,推动相应文化建设。文化的范围很大,其中包括了科技、宣传、认识方法等众多方面。对于废旧电器产业的相关方面而言,一方面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促进并且推动相应的科技发展,确保对废旧电器的拆分和抛弃过程不会对环境带来隐患。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对废旧电器走向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呼吁全面参与正确处理废旧电器,才能够获得良好效果。

三、结论

废旧电器的处理涉及到社会和生态的众多方面,因此应当慎重和妥善处理。唯有整个社会都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才有可能使废旧电器获得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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