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合同书

2024-05-27

外包工程合同书(共8篇)

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1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1、1、工程概况

1. 1. 1 工程名称:

1. 1. 2 承包方式:

2、2、双方工作

2.1 甲方工作

2.1.1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

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2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2.1.3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古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1.4 知会邻里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灰尘和噪音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环境造成的影响,协调关系获得理

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2.2乙方工作

2.2.1 乙方全权负责该工程的设计、材料采购、施工、质量监理。

2.2.1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

2.2.2 乙方有义务事先告知甲方未知的与本工程质量相关的事项,如乙方知道或根据经验应该知道的有关质量问题而未告知甲方,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3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

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的清运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

位(住户)的关系。

2.2.4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未经甲方

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

担损失。

2.2.5 乙方在施工中应妥善保管甲方堆放在现场的家私、陈设以及工程成品;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

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2.2.6 乙方未按照工程施工规范及环保要求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有治理的责任。

3、3、其他约定:

3.3.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如未按乙方提供的材料标准施工等),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引

起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该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

3.3.2 如因甲方原因影响施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联系甲方处理。

3.3.3 该项目为独立外包,工程其他部分施工负责人仅负责联系协调双方工作,不对该部分工程负

任何责任。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2

Grossman和Helpman (2002, 2005) 、Grossman和Hart (1986) 、Hart和Moore (1990) 对不完全契约的研究和分析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其文献主要是针对企业为降低成本, 对一些内部活动委托给外部专业公司的考虑, 重点在内部提供与通过签署不完全性契约的外包合同之间的平衡点分析, 但文献的立足点是企业的一般性业务活动的外包。本文将分析重点放在研发外包相联系的基本问题, 重点在由于信息泄露造成的成本上升与创新专业化带来的收益的平衡。

虽然本文在分析外包的动因时强调了交易呈现不完全契约特征, 企业在考虑是否选择外包要通盘考虑各类因素。研发外包属于服务外包, 但从理论上讲, 研发外包的最初动因仍然是成本和费用。作为商业服务的研发外包活动, 可以看做是嵌入产品生产价值链的关键因素, 对发包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 许多商业服务外包的动因从最初的降低成本, 转变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把非战略性业务外包出去, 企业就可以专注于其最擅长的、最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 其中研发外包就是其中最有效的手段。

一、模型的基本环境分析

假设有一个差异化产品的市场, 企业在标准技术条件下寻求降低生产成本, 其中一个方法是降低从事研发的成本, 本文使用委托代理框架进行分析:在垄断竞争市场状态下, 某生产企业是将其研发活动“外包”还是内部自己研发。模型的主体——发包或委托人是在垄断竞争市场生产商品的企业, 接包方——外部研发企业是代理人。假设:由于集聚与知识溢出效应, 市场的研发公司有在研发活动的比较优势。此外, 作为接包商, 外部研发公司在研发上有规模经济效应。为了削减成本, 企业可能会考虑把在公司内部的研发“外包”给外部研发公司。但是, 若担心信息泄漏问题, 研发是否“外包”就比较复杂了。

由于是否有信息泄漏问题是区别研发外包与生产外包①的主要区别之一, 最佳外包合同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以业绩或收入分享为基础的。下面结合两种合同进行分析:第一种是一份以支付固定费用为基础的合同, 其结果是有信息资料泄露;在第二种是一个固定付费加收入或业绩分享的合同, 可能有信息的泄露, 也可能没有。对于收入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共享的制度安排, 增加了研发外包的可能性, 因为它消除了信息泄漏的隐患。因此, 这种收入分享合同的安排肯定会改善社会效率。由于一个基于绩效的收入分享合同更有可能是最佳合同, 除非在信息发生泄漏时委托人主要的损失的一部分, 可以被转换成代理人的收益, 例如当委托人或发包企业的产品占市场很大份额时。由于对信息泄露的担忧降低了企业研发活动外包的机率, 任何旨在减少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从委托人私人信息中得到的利益措施, 都可以提高企业研发活动外包的比率。

假设发包企业的需求曲线为p (x) , 不考虑进出口, 一个典型的企业的销售价值是xp (x) 。产品的生命开始时, t=0。该研究成果开始收益——即投入生产的日期为t=I, 产品生命周期的长度是T。即在产品的生命周期结束时, 该产品被新产品替代时, t=T。不考虑贴现, 整个产品周期的销售现值是:

xp (x) (T-I)

对委托人来说, 内部研究人员的工资水平为WIH (上标符号IH表示内部) , 与外包有竞争力的工资W是均衡②的、相等的。在本文的其他地方交替使用WIH和W。关于R&D外包与内部研发的差异, 应该在下面三个重要方面说明:

第1点是外包成果的环境适应性问题。内部研发成果没有适应性问题, 因为在公司内部的研究人员知道公司的经营环境, 但外包研发成果要适应发包公司的经营环境, 是需要时间的。因此, 外包有适应性这种缺点, 为外包定制的客户可能会延误了其创新的到来。

第2点是专业化的接包商。由于接包商享有报酬递增、知识积累以及规模收益递增的优势, 它更多的意义在于, 在给定相同的成本条件下能以快于内部研究人员的速度开发创新。所以, 开发创新的速度是外包的优势。另外, 对生产企业来说, 外包创新能比内部研发“花费”更少。因为专业化的接包商比内部研究者提供更高质量的研究产出, 外包的意义在于在给定成本下可以缩短创新的时间, 产生更多的成本降低的收益。

第3点是信息泄漏问题。接包商获得了有关发包企业有用的经营信息。由于内部控制, 内部研发人员不太可能泄漏信息。为了分析的方便, 把这种可能性假设掉:如在公司内部的研究人员可以收到一个保证忠诚的保密费, 降低或消除他们泄漏信息的动机。但是, 接包企业则可能会泄漏信息, 信息泄露的可能渠道是: (1) 销售给发包企业的潜在的竞争对手; (2) 由于有获得的信息帮助, 接包企业作为竞争对手进入发包企业的产品销售市场③。这些都将侵蚀发包企业的市场份额, 并阻止研发的外包, 甚至上述第2点的优势大大超过第1点的劣势时也是如此。

第1点和第2点的效应是相反的, 是对冲的。适应性会延迟外包研发创新的速度, 削弱研发外包的优势;而专业化则导致更快的专业化创新。我们假设研发外包的专业化比适应性延迟更重要、权重更大。因此, 整个外包所需的时间比内部研发更短。设正常的外包研发为I=0, 内部研发为I=L, 这里L指内部研发条件下的对创新的延迟。

假设1:L>0。外包的专业化优势大于其适应性的劣势。外包研发的低适应性和内部研发的高创新能力可以降低L, 外包研发的专业化效果趋向于提高L。

第3点, 上文概述了主要的激励问题。接包企业具有泄漏发包企业的信息、损害发包企业利益的动机。根据格Grossman和Hart及Myerson标准的委托代理问题, 制作了一个模型, 本文设定假设2。

假设2:被接包企业泄露的发包企业的专有信息无法监测或验证。更具体地说, 信息泄漏不能被发包企业监测或由第三方核实, 如法院, 有几种方法可以证明这一假设。存在着这种情况, 即对两个协议参与方都知道对协议是否满意, 但没有方法向第三方核实是或否, 它只是简单地成为一个人对另一人的字眼。此外, 人们可以认为部分信息泄露可以是一般隐性知识型, 而不是涉及到具体产品生产的纯粹知识或技术。隐性知识溢出效应是难以被发包企业或法庭禁止的。因此, 在假设2, 签订一个规定接包企业不得泄露信息的合同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它不会被执行。发包企业要关注的是选择一个可能降低其泄漏问题严重性的合同, 信息泄漏的问题通过知识产权 (IP) 保护减轻也是可能的, 因为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使泄露的信息价值下降。

为了了解这一环境中的基本诱因, 本文使用了泄露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模型, 其中φ选择二进制表示:φ=0, 表示没有泄露。φ=1, 表示发生泄露。正如在上面第3点, 发包企业所面临的需求取决于是否有信息外泄。具体来说, 本文假设信息泄漏会导致发包企业面对需求的变化, 或面临需求曲线向内移动即需求下降的影响:

假设3:研发外包, 发包企业面对的需求为:

undefined

其中δ∈ (0, 1)

作为信息泄漏的结果, 发包企业所面临的需求曲线移动了1-δ部分, 也反映了信息泄漏的严重程度④。虽然成本上升是由信息泄露引起的, 对发包企业来说是完全可观测到的, 但接包企业泄漏信息的行动, 不能由第三方核实。本文考虑的研发是降低成本的研发, 尽管它可以解释为过程的创新, 创新过程是为了降低生产的产出成本, 可以扩展提升创新质量情况的分析。假定内部研发的商品的单位生产成本是C, 而外包的则是 (1-λ) C⑤。如果发生了外包, 发包企业和接包企业必须同意为外包合同制定一个支付计划。研发合同为 (m, μ) , m指定一个独立于销售的固定的支付金额, 而且这是建立在销售价值一定百分比 (μ部分) 之前的。这种类型的合同是在实践中出现的外包合同;也是在 (Ghatak et al, 2000) 关注的农业部门和 (Bajari et al, 2001) 关注的建筑业中常见的。假设2有效排除了签订一个更复杂的完美的系列合约的可能性。作为接包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外的选择, W可视为内部研究的研发费用。因此, 发包企业内部研发时的产品的整个周期的利润 (不包括安装成本) 是:

πIH=x[p (x) -c] (T-L) -W

外包的利润则是:

undefined

二、研发外包的委托代理框架

本文使用一个委托代理框架, 以确定发包企业是否应该聘请外部研发企业做研发。这里发包企业是委托人, 它提供研发合同 (m, μ) , 接包企业是代理人。合同一旦被接受, 代理人还必须决定对于一个给定的研发合同, 是否泄漏信息给委托人的竞争对手,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实际是一场三阶段的博弈。在第三和最后阶段, 代理人 (接包企业) 决定是否泄漏提供合同 (m, μ) 的委托人 (发包企业) 的信息——选择φ。在第二阶段, 委托人根据φ预测、决定选择最佳合同 (m, μ) 。最后, 给定最优合同和外部工资, 第一阶段的委托人决定是否将其研发外包。对这个博弈的解决方案表明, 信息泄露的问题只是少数外包的结果。因此, 我们能确定的是, 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扭曲, 结果造成资源在内部研究和外包研究之间错配。

三、代理人关于信息泄露的权衡和考虑

假设代理人 (接包企业) , 由几个合作伙伴组成, 其中每一个都与一个委托人签订研发合同。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发生在正常的研究过程中。信息共享会给信息泄漏提供方便。代理人只接受比市场工资更高的合同。不存在不确定性, 代理人也不用评估风险。因此, 对于博弈的第三阶段的分析, 我们假设作为代理人是一个很好的接包合作伙伴, 接受委托人提供的合同。我们现在转向代理人决定是否会泄漏信息的问题。

定义委托人每一期的前期的、没有信息泄露的共享收益为R=xp (x) 。给定一个外包合同 (m, μ) , 委托人的最大产量为x, 给定m和μ。还假设委托人面对的需求曲线是弹性不变的, 为x=Ap-ε, 这里A和ε都是常数。定义ε=1/ (1-α) , 则有R=xαA1-α。最佳选择的X是一个μ的函数, 变量R也是μ的函数。通常情况下, R是μ的递减函数。设B=βRT是代理人从销售泄漏信息中得到的好处或收益。假设β∈ (0, 1-δ) 是合理的。这种假设保证了委托人的损失总是大于代理人泄露信息的所得。具体来说, 我们假设β=β0 (1-δ) , 对于任意给定的市场结构有β0∈ (0, 1) 不变。由于β0用于测算委托人损失转化为代理人泄露信息所得占的部分, 因此本文认为当发包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很激烈时, β0会变小⑥。

泄漏信息得到的好处是:

B=βRT=β0 (1-δ) RT (1)

此处A>0是一个比例因子, 它反映了企业面对的市场规模, 而ε>0是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绝对值。如果没有信息泄漏, 收入分享制可以使代理人获得μRT, 即对m以外的一笔收益;若代理人泄漏委托人的信息, 则减少到δμRT。因此, 当代理人泄漏委托人的信息时, 就减少了市场对委托人产品的需求, 造成了其收入的损失。因此, 外包合同对于代理人的价值 (或收益) 表示为:

undefined

当代理人泄露委托人信息时, 对其收入有两个影响:首先收入是上升的, 因为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为信息直接支付费用给他;他也可能作为一个竞争对手进入商品市场。其次, 由于信息泄露减少了委托人产品的市场需求, 代理人从委托人处获得的支付是减少的, 我们有:

V|φ=1=V|φ=0+ΔV (2)

这里, ΔV=[β- (1-δ) μ]RT, 是代理人权衡泄漏或者不泄漏的主要依据。定义ΔV=0时为μ的临界值 (μC) 。很容易计算出:undefined。如果委托人面对的需求是弹性系数不变的需求, 可以表现为当μ<μC时ΔV>0, 当μ>μC时, ΔV<0, 这种关系可在图1表示。因此, 对于任何μ>μC, ΔV<0, 都意味着不泄露信息的价值高于泄露信息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 代理人的表现依赖于合同支付的业绩分享比例是否足够高, 以阻止信息资料的外泄。另一方面, 若μ<μC, 代理人将泄漏信息资料, 从而导致委托人企业的市场份额的下降。本文假设, 当 (μ=μC) 时, 代理人将不泄露信息。结果得到的均衡是:

undefined

因此, 一个外包合同对于代理人的价值可重新定义为:

undefined

四、外包还是内部研发

可以用图示来描绘外包研发和内部研发之间的边界空间 (β0, δ) , 见图2。这个图基本上包含了本文所有的关于这方面的均衡结果的特征。首先, 它表明我们采取内部研发制度仅当β0很大和δ很小时。这是直观的, 因为这意味着当委托人的损失和代理人的泄漏收益都比较高, 外包是不可能的。其次, 若要在外包研发制度下没有泄漏, 只有在β0是足够小, 才使得混合合同 (固定支付+业绩分享) 合理。第三, 由于委托人面对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有弹性 (α变得越来越大) , 内部研发制度的适用范围变得越来越小, 外包研发制度 (包括泄漏) 的适用范围则变得越来越大 (图2, E点转移到西南的E′) 。当α接近1 (产品的需求是非常有弹性的) , 总价合同的外包 (伴随着泄漏) 的可能性接近1。当有区别的商品也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相互给予了坚定的成本削减替代可以吸引更多的需求量, 为发包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因此, 外包研发更具吸引力。第四, 可以考虑一个无信息泄漏的外包模型的一般可能性。当信息泄漏是不可能的或无关紧要时, 即δ=1, β0=0。在这种情况下, 将存在这种外包——没有渗漏问题, 外包将更多的发生, 无论什么时候这样做都更有效率。

五、知识产权保护与研发外包

研发外包是否带来更高的经济福利结果?假设没有任何信息资料泄露, 由于专业的研发企业做研发可以更快、更好, 研发外包比在内部研究来得快, 与较高的福利相联系。但是, 信息泄漏会给发包企业带来研发外包与结果相比的社会协调问题。本文假设决策者没有直接控制研究企业的行动, 现在考虑一个更严格的保护贸易秘密的政策, 这种政策将减少委托人的损失与相关的信息泄漏⑦。例如它会更容易为委托人, 以制止知识产权侵权取得赔偿或寻求知识产权的贸易信息。即使代理人泄露信息后, 不能核实是否确实是代理人泄漏的, 这种影响也增加了研发外包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分析,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了研发外包的机会和提高了社会效率。然而, 如果超出狭隘的商业秘密和政策重点考虑了整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系统时, 上述分析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 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也可能会过分有利于公司内部的研发。例如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延长产品周期 (即增加T) 的, 这使得从内部研发相对劣势减轻和延迟到达 (L/T是较低的) 。这是因为强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致。范围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更广泛的形式, 使昂贵的专利成为今后其他公司在现有专利基础上的创新的障碍。例如见O′Donaghue、Scotchmer和Thisse (1998) , 他们认为若扩大专利的广度即范围的话, 就会扼杀使人们对更昂贵的未来进行质量改进创新的机会。这就减慢了创造性的破坏过程, 延长了产品周期。强化了对现任的垄断力量, 延长了对消费者的损害期限。结论是:如果产品周期影响较小, 即 (L/T) 很大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可能有利于研发外包的发展⑧, 否则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减少研发外包的激励和降低社会效率。在文献一般中, 更多强的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提高, 促进投资发明的积极性, 会提高社会效率, 显然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

六、结论

从技术角度看, 模型清楚地回答了研发活动这项商业服务活动“外部化”和“市场化”的影响因素:首先, 市场化的研发企业对发包企业内部研发部门的比较优势 (研发成本、研发时间及产品生命周期特性) 。参数L/T越大、λ越小, 比较优势越大。其次, 发包企业或委托人的市场地位:若发包企业的市场份额越大, 其商业信息泄漏造成的市场损失可能会越大 (即模型中参数δ越小) , 研发外包的可能性会越小, 这说明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和防止大垄断企业的出现是促进商业服务的主要考量。第三, 代理人 (接包企业) 是否泄漏信息的考虑因素{μ (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的收入分成比率) 和β0 (代理人从泄漏委托人商业信息造成的委托人损失中得到的“收益”比率) }。第四, 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因素是市场分工水平、市场竞争结构、“非正式商业规则”、法律制度的微观体现, 直接关系到发包企业外包活动的发生与成败, 也反映了商业服务业, 尤其是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演化和发展的轨迹。

在委托人的产品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情况下, 委托人或发包企业仍可能通过签订总价合同外包研发, 虽然这种合同不能防止发生泄漏商业秘密的, 这就说明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 泄漏商业秘密可能不是阻碍R&D最主要的因素了。但是,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不会鼓励更多的研发外包, 因为过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在市场其他方面可能造成负面的效果, 比如会延长产品生命周期的长度、减缓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还可能会强化技术垄断企业的技术垄断优势等。因此, 严格意义上说本文的模型不足以全面反映和说明研发外包发展与演化的微观进程及其影响因素, 毕竟模型是在对经济现实的大大简化前提下进行分析的, 但是仍然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发。即外包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和贸易方式, 对服务业, 尤其是商业服务的发展和繁荣具有极大的贡献, 但服务业的增长是建立在分工深化、市场结构转化、组织制度不断进步的基础上的, 它本身对于经济整体效率的贡献也是巨大和战略性的。

摘要:研发成本的削减是影响制造企业决定是否将研发项目外包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文使用一个委托代理框架, 并考虑固定费用和业绩分享为基础的两类合同, 设计在这些制约下的外包合同的选择, 着眼于研发 (R&D) 活动外包的分析, 发现业绩分享下的合同的使用增加了外包的可能性, 并提高了社会效率;然而当外包活动中的缺陷和漏洞不能被通过签订合同避免或防止时, 允许选择次优的结果即内部研发;虽然选择合同时仍然是追求最优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一定会吸引更多的研发外包, 也不会必然提高经济效率。

关键词:研发外包,委托代理,不完全契约,泄漏

参考文献

[1]Allen, Beth.Design for Manufacturing.Unpub-lished Manuscript,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Minneapolis, MN, 2002.

[2]Chen, Been-Lon and Koji Shimomura.Self-Fulfilling Expectations and Economic Growth:A Model of Technology Adoption and Industrializa-tion[J].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1998, 39:15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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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Grossman, Sanford J. and Oliver D. 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6, 94:691-719.

[8] Hart, Oliver D. and John Moore.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1119-1158.

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3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电力工程合同(外包) 篇4

甲方:

法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质、保量、保工期、安全顺利完成工程任务,甲、乙双方经相互协商,特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共同承揽(北京市房山区供电局)电力工程,工程内容、工程价款及工期等工程基本情况,以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现北京市房山区煤改电工程,由乙方采用提供人员、设备、机械、分包。

工程决算为第一次___月底,第二次甲方决算三日后给乙方(决算方式为:按北京市电力局审计的30%)。

三、乙方负责工程的前期运作、施工的大型机具、施工用车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一切工具。

四、与工程有关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的支付、工人工资支付、安全事故赔偿款的支付等)均由乙方承担任;

如甲方代乙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分红方式:以本工程款总额(或净利润)为基数,甲方分得____%,乙方分得__%。

如需开发票,由乙方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税负缴纳。

六、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应当打入甲方的指定账户,待甲方扣除本方所得后,剩余部分再行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所得红利不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有所减少,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因支付安全事故赔偿而导致工程款数额减少的,则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每项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乙方在一年内没有出现任何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一年后归还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按质、按量、按期完工,规范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一、甲方有权全程监督工程施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甲方有权提出整改建议,乙方应当慎重考虑甲方建议。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乙方仍未与发包方结算完工程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现行给付甲方应得的红利。

十三、补充条款

承包人须与发包人积极配合,服从发包方的安排指挥,不配合发包方管理的,发包方有权撤销及更换,更不得已任何理由停工或降低施工标准,否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承包方收到款强时首先提供等额数的发票。

十五、承包方做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全部由承包方人承担所有损失及责任。

十六、损失责任:

工程开工后,乙方严格按图施工,工程项目变更影响结构的必须凭甲方下发的设计部门的变更通知,一般项目的变更必须凭甲方下发的建设部门的变更通知,乙方无权变更任何工程项目,凡擅自变更项目或质量事故不合格项目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十七、安全生产: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做好队、组二级安全教育。

施工中做好每道工序的安全交底工作,乙方必须严格实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港、安全帽、安全标牌、警牌、安全施工日记等。本工程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包含国家强制规范要求、人身伤害保险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十八、违约责任:按《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保修条款:以国家电力部门出台的保修周期一年为准,因施工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二十、甲、乙双方应当谨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乙方购买工程与工人一切保险按甲方工作安排按时保质完成二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甲方整体工程管理与房山电力局沟通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海实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ND

监控工程外包合同样本 篇5

合同签定地: 合同编号: 1 甲方:

乙方:

现就 施工事宜,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程的安防监控综合布线系统线缆敷设及设备安装,光缆敷设安装任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概状和具体施工内容:

1.1、69 个监控点、线缆的敷设;摄像机等设备的安装;监控立杆的安装并协助整个监控系统联调测试,交接验收。

1.2、敷设光缆和安装机柜,不含熔接。

1.3、敷设电脑教室网络电缆、电源电缆,并协助安装调试。

1.3、所有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施工图纸施工,如没有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的,造成返工、误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4、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2、施工进度和工期

整个工程共合计工期(含交叉施工)为 天,以上天数均为布线安装工期,不包含调试工期。

3、施工技术要求

3.1、走线要选择合适的路由,并用线卡进行固定; 3.2、监控立杆要安装稳固,地基要结实;

3.3、所有室内外及监控控制室的线缆要尽量隐蔽,无论明暗线均要求做到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3.4、所有视频线、信号线均要求做好线标,提前测算距离放线,杜绝线材浪费; 3.5、线缆在出线口处余长至少50cm,余线应仔细缠绕好收在出口处;

3.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作好线缆和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线缆和设备在敷设安装时,不受损害。

4、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提供施工材料。

4.1.2、提供施工所需的文档,包括监控系统布线平面图、布线施工方案等。4.1.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4.1.4、协调乙方和建设方内各部门的关系。4.1.5、及时供应工程所需的材料。4.1.6、作好施工前的工程技术交底工作。4.2、乙方责任:

4.2.1、自备施工所需的所有施工设备及工具。

4.2.2、严格按照甲方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及施工图纸所述工程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并如实地记录线缆末端刻度,提供最终的布线图纸。4.2.3、所有线缆整理,绑扎整齐、美观。

4.2.4、在施工过程中爱护施工材料,对所有设备进行保护,并精心保管所有材料,剩余施工材料全部交给甲方,若损坏乙方应进行赔偿。

4.2.5、负责管理甲方进入工地的材料、保存管理。4.2.6、乙方应严守甲方工程机密,不得泄密。4.2.7、协助甲方完成整个系统联调测试。

4.2.8、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完工,并做竣工交接验收。4.2.9、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4.2.

10、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且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赔偿。

5、质量责任:

乙方施工完毕,与甲方配合进行系统测试验收,对检查出来的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整个工程材料损耗率不大于4%。

6、付款方式: 6.1、工程总金额: ¥19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壹万玖仟元整)。

6.2、合同签定之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金额 30% 的预付款 ¥570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柒佰元);

6.3、乙方将所有线缆铺设及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30% 的工程进度款,即 ¥570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柒佰元);

6.4、监控系统全部调试完毕,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交付建设方使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35% 的工程款,即 ¥6650.00 元(大写: 陆仟陆佰伍拾元);

6.5、合同总价的 5%,即 ¥950.00 元(大写: 玖佰伍拾元)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 3 个月后支付。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工程款劳务发票给甲方。

7、安全施工责任:

7.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工作,应自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造成人员伤亡,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施工过程中注意文明施工,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7.3、施工期间,禁止工人在非施工楼层出入;

7.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提高消防意识,杜绝野蛮施工。如有需要则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下方可施工。

8、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原因,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每日按照合同金额5%扣除乙方违约金,如果不是乙方的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不扣违约金。

9、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 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 _ 年_____ 月_____ 日

劳务外包合同书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甲方注册登记地 联系电话

乙方(外包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注册登记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就人事业务外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进人事行业务外包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范围及服务要求,为甲方提供人事业务外包服务工作。

二、乙方服务范围

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替代甲方业务的相关所有工作;

2.提供替代员工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3.处理被退回人员的后续事宜; 4.及时发放替代员工的工资;

5.做好安全教育,处理替代员工的劳务纠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质量。2.甲方应提供所需人员的数量、工作内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至乙方,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派遣人员本人原因,完不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的,或发生严重的人为事故的;不服从分配,不遵守劳动纪律影响正常工作的;提供证件资料不真实。

4.甲方应支付乙方 元的业务外包费用,甲方提前支付乙方__%的外包服务费用,剩余费用在工作结束__个工作日内日结清。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工作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业务外包计划书。

2.乙方应按时支付劳务报酬。

3.乙方派出的人员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能够胜任工作。

4.乙方应教育派遣人员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就业规则,服从工作安排。

5.乙方在现场必须设有1—2名现场指导监督、负责人员。

五、其它约定

1.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任何原因要求终止或者变更协议的,均应提前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__年 __月 __日至 __年__月__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关于高校工程内审外包的法律思考 篇7

一、内审外包过程中的审计风险

高校普遍实行内审外包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内审人手紧、任务重、能力不强。那么, 外包给事务所是否就万事大吉了?显然不是。问卷调查显示, 26所高校中有24所认为外审机构的忠诚度不及本校内审机构。另一方面, 内审人员对外审机构的实际操作过程不能监督或监督不够, 复审流于形式。这样, 内审外包工程必然存在一些审计真空断层, 存在审计风险。

高校内审外包的过程, 存在如下审计风险: (1) 审计人员违约、不履行合同; (2) 外审人员能力不足或遗漏项目; (3) 内审人员对外审人员监督不力、疏忽大意; (4) 内部审计部门领导采用行政干预、对外审部门压制等“滥行为”; (5) 动用任何手段、阴谋或诡计进行欺诈; (6) 对重大事实作任何不实说明或遗漏说明以及谎报事实; (7) 参与任何与审计相关的欺诈和行骗他人为目的的行动、实践或过程; (8) 盗窃专家和他人的工作结果; (9) 施工方、内外审人员行贿受贿等。

从主观意识上讲, 所有的风险都可归为两种:一是过失, 指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缺乏“合理关注“, 没有严格按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审计工作。如风险 (1) 、 (2) 、 (3) 、 (4) 项, 具体行为轻重分为小过失、普通过失、共同过失和重大过失。二是欺诈, 指外审人员明知审计报告的虚假而故意做不实证明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风险 (5) 、 (6) 、 (7) 、 (8) 、 (9) 项, 具体分为推定欺诈、欺诈、联合欺诈和严重欺诈。

二、判断审计风险的法律依据

事实需要证据, 判断审计行为和审计风险需要法律依据。

1. 自Mautz&Sharaf!

"提出, “审计职业关注是指谨慎的审计人员在计划和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的关注”以来, 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是否充分考虑了这一要求已与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审计人员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从而导致审计工作的过失, 故意做错误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 使客户或第三者蒙受损失而导致诉讼发生。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运用关注标准的程度。前者是衡量审计过失、欺诈的标准。由审计和法律界制定, 确定审计行为是否与标准相符。一旦这两个问题解决, 审计行为就能判定。多年来, 审计职业界在建立关注标准即审计准则方面已做出了很多努力, 许多国家也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审计准则, 这为审计人员履行职业关注提供了有效的证据。

2. 审计责任的诉讼要素及证据。

就审计责任诉讼安全来谈, 所需要提供的证据涉及如下要素:第一要素, 因依赖审计报告及建议而导致的损失;第二要素:错误表述的审计报告或错误的建议;第三要素:导致的损失与审计报告或建议有依赖关系;第四要素: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的行为, 是否履行了应有的关注。

上述四要素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 以确定责任产生及其对象问题。

三、审计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过失 (Negligence) 或欺诈而导致客户或有关的第三方经济损失, 那么就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发生过失的具体情况及责任。

(1) 口头协议, 或口头委托, 即只提请你审计, 至于目标、范围、权力、职责等事项则一字不请。而一旦发生差错, 内审部门或第三方对审计人员就可按照他们所理解的要求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西方早期的审计实践中。根据规定, 如果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而未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就需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因为根据国际惯例从接受委托起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审计实践中很少以约定函的形式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职责等内容, 因此, 一旦发生纠纷时, 也较难区分违约的责任范围。 (2) 外审人员能力水平达不到要求, 可按“职业关注”评判。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合同或约定函的条款不清, 造成的审计人员错误地理解内审的要求或错误地理解审计人员的职能和作用, 一旦失职, 就导致诉讼, 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就是说, 只有重大过失, 才有可能受到刑事处分。而在实践中, 我国审计法律环境相当宽松, 审计违规成本很低。

2. 在审计服务中, 欺诈是一种故意犯罪的行为, 因为它是有意识地使行为发生, 致使被害者遭到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情节后果轻微的联合欺诈, 应根据按比例负责原则, 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对于内外审串通一起欺诈第三者, 盗窃专家和他人的工作结果, 行贿收贿等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 须负刑事责任。目前, 审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就世界各国来说都是很少的。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首席会计师约翰C·伯敦所说:“一旦审计人员被查明是明知故犯时, 就会受到刑事责任制裁, 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或五年监禁的处罚或两者并处。审计人员对明知的报表故意作不实证明是被提起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

3. 具体的处罚形式有:

(1) 警告; (2) 通报; (3) 责任该机构停止该项业务半年, 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 (4)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处以五年以下刑罚; (7) 剥夺政治权利;以上几项处罚可以并处。

四、审计人员预防诉讼风险的对策

1. 完善制度标准。

(1) 督促国家根据审计职业的特点, 制定明确可行的审计法律准则, 给出过失 (疏忽大意) 、欺诈等的明确定义、等级、具体标准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注意与其实践背景相结合, 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 (2) 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信用评价体系, 优秀的审计部门予以表扬, 出现问题的部门予以曝光, 从而促进审计部门严格要求自己, 加强管理。 (3) 高校审计部门认真撰写约定函, 以作为合约责任的依据, 清楚明确地阐述审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职责、目标、范围等问题, 以免责任混淆。

2. 高校应加强对外包工程审计质量的管理。

重点在: (1) 招投标选择合适外部事务所。了解其资质、信誉等级、业绩等, 剔除资质达不到要求和信誉差的审计机构。 (2) 内审人员不能一包了之, 放任不管, 应加强复审程序:采用分析性复核法, 比较本工程与前期同类工程审计核减的异同;执行必要的抽查制度, 内部人员不定地抽出很小一部分工程, 重新亲自审核;明确审查不力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能力。当今高校工程审计人员的业务背景参差不齐, 在所调查的32所高校中, 在一半以上的高校中, 没有专职的工程审计人员, 而由财务背景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这样, 对于工程审计这种业务性很强的工作, 内审人员显然力不从心。因此, 加强内部人员的业务培训, 参加各种业务知识考试是必要的。 (4) 选择另一家事务所复审。南京某大学曾用过这种方法, 有一定的作用, 但争议很大, 引起的矛盾也很多。

3. 认真遵守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

它是审计人员应遵守的标准审计模式。对于审计人员及事务所来说, 避免触犯法律的最好办法是严格遵守职业技术和道德准则, 并制定和执行各种既定的政策和程序, 保证: (1) 审计工作得到系统的计划和实施; (2) 审计工作由懂得委托方业务情况的人执行; (3) 适当、充分地取证和客观地评价; (4) 所有实施的工作都要记录备案, 以备后查。

摘要:文章从分析内审外包的风险入手, 阐述法律依据, 分析、梳理了高校内外审整合过程中审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法律责任

注释

11Mautz&Sharaf《, Philosophy of Auditing》

22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大会二次会议通过, 国家主席令十五号公布

外包工程合同书 篇8

关键词:金结制造外包质量控制

0引言

近年来,我国水利水电行业高速发展,而水电施工企业由于企业资质问题仍为原水电行业几大家,随着承接项目的不断增多,施工企业所承接的施工项目无法全部由自有员工完成,出现大量工程外包(工序分包、项目整体外包等)现象。而外协队伍由于大多为小有经验的农民技工组成,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本文主要针对私人队伍承包的工程出现的各种问题,依据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谈谈控制外包工程质量方法和过程。

1全面控制金结制造工程质量

1.1工程外包的界限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项目的技术重点,难点,以及分包队伍资质来选择分包队伍.对于技术含量高,资源少的工程为保证企业信誉。应由自有员工进行实施。外包分为劳务外包和工程总体外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工程施工的部位,条件,以及先后工序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选择。本单位在施工现场机构健全,且仅因为员工数量不足和设备不足。可选择劳务外包,仅对某个工序,进行分包;若工程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且工程量不大,距离远,直接由总部派遣人员成本较高,可直接派遣管理人员,选择工程总体外包。劳务外包,由其出工出力,主材的采购应牢牢把握在本单位手中,确保工程材料质量。焊条,油漆等消耗性材料由外协队可由自己采购,也可从本单位仓库领取,但是必须提供合格的材质证明书,最终结算时扣除相应款项。工程总体外包,顾名思义,其材料采购,制作,防腐,甚至安装均由外包队伍完成.我们只负责管理和协调。工程总体外包的优点有:结构简单,我方投入较少,只需要派遣管理人员,缺点是利润少,管理不便。应该牢记,我们所管理的工程总是由报价最低的外协队伍施工。

1.2外协队伍的选择要选择一个好的选择外协队,一看资质,二看人员配置,三看设备配置,四看业绩和声誉。在实际操作中,所有的队伍都有资质,没有资质的也会选择一个有资质的单位挂靠,这样就有资质,人员、设备,业绩都有。选择外协队伍,一看资质,二看人员配置,三看设备配置,四看业绩和声誉,还要进行摸底。对外协队伍要进行全方面的考察,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坚决杜绝感情用事和心存侥幸心理。

1.3外协队特点国营企业改制的外协队,质量、安全、进度等还是让人比较放心的。但是也有一些外协队,需要严格管理,才能保证施工质量。由于其与国家正规施工企业性质不同,外协队伍基本上存在以下特点:①不能直接管理到外协队职工,只能间接管理。②老板的紊质决定一切;⑨技术能力千差万别;④有些队伍,职工责任心不强,质量马马虎虎:⑤只有少量常用设备,大型设备需要租赁。

1.4分包单位应该做好的前期准备工作作为对外分包单位,我们应该做好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有:审图。施工方案编制,技术交底和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工艺审核。图纸是工程施工的依据,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熟悉工程图纸与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工艺技术条件,充分领会设计意图。同时,要组织外协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检查施工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将审图结果汇总。由设计给予明确答复,减少因图纸问题对工程质量、进度的影响。施工方案编制应详细和明确的包含以下内容:执行的质量标准,施工方法,质量控制点,焊材选择,焊缝分类,电流大小及种类,防腐除锈等级。防腐层数,面漆中间漆底漆各层厚度,验收质量标准和检验表格。技术交底包含开工前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重点部位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应该尽可能的详细。

1.5分包单位应该做好的准备工作施工制造工艺编制,下料工艺,焊接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质量检验人员的配备,有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场。

1.6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一要靠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二要选择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具体应该从落实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6.1编制“质量管理计划”,制订出各分部分项工程过程控制图及质量控制点,编制各施工工艺的作业指导书(组装工艺,焊接工艺作业指导书,防腐工艺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操作规程、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等,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控制,确保整个施工过程连续、稳定地处于受控状态。

1.6.2健全质量自检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检查项目部实行三级质检制度。加强在现场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加强对各道工序特别是关键部位或技术复杂部位的专职检查,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人员纠正,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作好记录,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工艺要求的工序不得进入到下道工序。

1.6.3开展质量。三检制”和“联检制”施工过程坚持外协队自检、质检员复检、技术质检部终检制度,在三检合格的情况下由技术质检部质检工程师将检验记录呈交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里,质检工程师、质检员与监理人一起,对申请验收的部位进行联检,在联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作业。

1.6.4建立隐蔽工程。专业联检制”对于隐蔽工程.在覆盖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质量检查程序。施工中组织各专业的质检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1.6.5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奖惩制度按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作业,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出发标准。做到奖优罚劣,确保一次达标。对不按施工程序和设计标准施工的外包单位追究责任,并予以经济惩罚。对施工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质检人员有权当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重视质量、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队伍,质检人员有权要求行政领导给予严厉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始终坚持质量一票否决制。

1.6.6及时总结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各方面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质量意见,对外协队进行再次技术交底,并及时督促其落实。

1.7金结制造过程中的易发病金结制造过程可划分为三个方面:组装,焊接,防腐,下面針对各个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具体问题,在检查和控制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

1.7.1在组装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是:施工粗糙,对细节把握不够。例如:下料后只将较大的氧化铁去掉,不打磨:对质量打擦边球,只要在合格范围内就行,比如立柱长度小于12m时,要求偏差±8mm,其尺寸为-7mm,实际上只要稍微认真,完全可以做到偏差±3mm;组装时不留焊接收缩余量;组装间隙过大;立柱应标注1m标高线,安装轴线等,均不划出。造成安装时施工困难重重。施工不规范,施工过程随意性大。例如,采用水平尺进行平台找水准。

1.7.2焊接主要存在问题有:焊前不清除干净杂物,存在锈蚀,水、油污、氧化铁等;外观质量上存在漏焊、未焊满、焊瘤、未熔合、夹渣、焊瘤、咬边、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焊后不清除焊渣和飞溅残留物;焊接顺序存在错误,造成焊后较大变形:对于较大间隙用钢筋或铁块填塞后焊接。

1.7.3防腐主要存在问题:除锈不干净,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油漆不按照相同比例配色,造成颜色不一致i防腐不按照要求涂刷或喷涂,随意性大,流挂、起皱严重。

碰到的最恶劣的例子就是某外协队在对胶带机钢结构进行防腐的时候,除锈不彻底,就开始刷漆,而且刷漆厚度平均超过1.5mm,而设计要求只有150mm;在赶工的时候,竟然不除锈,直接刷面漆。被勒令返工。工程结束后,这个队伍进入项目部黑名单,坚决不再分包任何工程给这个队伍。

2总结

通过这么多年工程实践,亲身体会到了,虽然将外协队伍比较难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要比自己队伍施工难度大。但是只要从开始选择一个好的外协队伍。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工艺标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序检查和工艺检查,以赏罚和工程款支付作为武器,督促其做好工程质量工作。就能够控制好工程质量,制造出理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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