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18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精选4篇)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篇1

京文创办发[2008]5号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4月15日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本市地域范围内文化创意企业及项目单位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后发生的利息进行的补贴。贷款贴息资金来源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京办发[2007]20号)及相关产业政策,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差别优惠、比例核定、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研究制定贷款贴息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编制项目预算;

(三)监督贷款贴息政策和项目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并下达项目贷款贴息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贷款贴息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编制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

(二)受理复核区县及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跟踪检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审计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一)受理本区县、本系统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申请;

(二)按照项目征集公告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汇总报市文促中心;

(三)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区县、本系统获得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贴息条件

第八条 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北京市注册;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

(三)项目贷款的银行应在北京市注册;

(四)项目单位已在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贴息支持:

(一)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

(二)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三)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四)同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专家评审不予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贴息方式、期限、标准和额度

第十条 贷款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已经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后,贷款贴息资金再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即贴息比例原则上为贷款贴息期限内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至100%,且单笔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额度依据《借款合同》及借款人向商业银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即:

项目贷款贴息支持额=贴息期限内实际支付利息总额×贷款贴息比例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贴息申请原则上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进行。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酌情另行增加一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后,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相关部门(注:只受理本系统内市级单位项目申请)提交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二)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盖银行章);

(三)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加盖双方有效印鉴);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六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征集公告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材料汇总后送至市文促中心。

第十七条 市文促中心受理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送的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并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按行业分类后送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安排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择等原则,对行业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贴息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贴息支持方案并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由于项目发生变化而引起预算需要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指定的账户,并于7个工作日内转拨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贷款贴息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好项目贴息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篇2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8-11-10 【实施日期】1998-11-10 【文号】沪财企一(1998)272号

一、贴息对象

承担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内资企业。

二、贴息条件

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可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转化项目,在已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之后,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贷款贴息的申请,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

专项贷款是指高新技术成果转为产业化的项目贷款.

三、贴息原则

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定额贴息。

四、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贷款必须在借贷期内)。

五、贴息标准

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高新技术含量、产业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贴息比率.

1、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给予贴息5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X50%.

2、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4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X40%。

3、经市认定办评估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30%,即:贴息率=基准利率X30%。

六、资金来源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财政结合本市和区县实际,安排落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转化项目实施贴息。

七、贴息审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由承担项目企业的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审定;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审定。

八、贴息实施

由企业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经财政审定后据此办理贴息兑付手续.财政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财政部门每半年核拨一次贴息款。

九、财务处理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篇3

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逐步形成财政分级与农户共担利息的机制,规范贷款贴息管理,促进我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以下简称“牛羊蔬菜”)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户生产性贷款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甘金办发„2013‟9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蔬菜生产贷款财政贴息,是指省级整合一定支农资金,县级政府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对经办银行给农户发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发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且贷款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20%,用于发展肉牛、肉羊和设施蔬菜生产,未享受其它贴息政策的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 肉牛肉羊重点扶持牛羊产业大县饲养肉牛肉羊的农户、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兼顾其他县(区)有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设施蔬菜重点扶持主产区从事设施(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蔬

菜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兼顾其他区域内有一定规模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肉牛肉羊养殖规模 1.农户最低养殖规模。

肉牛:饲养基础母牛5头或出栏肉牛10头以上。肉羊:饲养基础母羊20只或出栏肉羊50只以上。2.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养殖规模。

养牛:饲养基础肉牛(奶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300头以上。

肉羊:饲养基础母羊3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

(二)设施蔬菜建设规模

1.每个贷款农户至少建设一座大棚或日光温室。2.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成员至少有一座大棚或日光温室。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肉牛肉羊和设施蔬菜生产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向村委会提出贷款申请,经村委会初审并公示后报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财政局。

第五条 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并向银行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经办银行依据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

和财政局的推荐意见,按银行的信贷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第七条 贷款贴息由省、县(区)两级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省级承担年利率4%的贷款利息,剩余利息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各自承担比例。

第八条 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按草食畜牧业2年、设施蔬菜1年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按季结算。贷款农户按季度向经办银行付息,并提出贴息申请。经办银行按季度初审后汇总造册,并附农户贷款凭证、利息清单等有关资料,提交县(区)财政局、农牧(农业、畜牧)局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条 县(区)财政局、农牧(农业、畜牧)局受理经办银行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直管县按季度将农户牛羊蔬菜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见附表1)、农户牛羊蔬菜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明细表(见附表2)、放款凭证、利息清单等资料,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和对应省级经办银行审核;非直管县由市(州)财政局、农牧(农业、畜牧)局和对应市(州)经办银行初核后转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和对应省级经办银行审核。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牧厅在省级经办银行审核的基础上,按季度将确认的省级应承担的贴息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县(区)财政局收到省财政贴息资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贴息资金连同县级应承担的贴息资金一并兑付给贷款农户。

第十三条 省农牧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牛羊蔬菜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指导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审核推荐贷款对象,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和下达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指导县(区)财政局做好贴息资金审核和兑付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经办银行和地方政府落实贷款规模;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落实信贷政策;甘肃银监局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树立诚信意识,为牛羊蔬菜贷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贴息贷款的,一经发现要追回贴息资金,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不予贴息。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篇4

文件 长工信联字[2011]8号 签发人:庞福祥 王 才

关于印发《长春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长发[2011]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0]1号)及《关于域外企业来长投资新建汽车及轨道客车核心零部件配套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发[20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长春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贴息 细则 通知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2日印发

共150份 附件:

长春市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围绕全市工业经济“十二五”发展目标和任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加大后劲投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现根据《关于域外企业来长投资新建汽车及轨道客车核心零部件配套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发[2011]1号)、《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长发[201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贴息资金来源于长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产业快速集聚发展和平台建设的工业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企业)或项目。

第四条 支持方式:凡符合支持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特色园区中核心配套零部件配套重点企业、“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拟上市工业企业,对其扩大产能、增加财政收入和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产品结构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建设和项目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支持;对已开展 服务的工业服务平台项目,根据服务的数量、额度及效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审批工作程序: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支持重点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负责项目前期申报受理、项目审核;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业评审后,确定贴息资金的支持比例和使用额度,并对贴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贴息资金的支持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本贴息资金专项扶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长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以下范围: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依据长府发„2010‟1 号文件,按照《长春市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工信联字[2010]34号)中规定的先进制造业、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具有高技术含量、资源消耗低、带动作用强、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或项目。

(二)支持特色园区内的核心零部件重点配套企业。依据《关于鼓励域外企业来长投资新建汽车及轨道客车核心零部件配套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发„2011‟1 号)文件,重点支持在特色园区中能迅速提高园区内核心零部件配套率并具有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配套能力强,未来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及企业。

(三)支持“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主要扶持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技术,带动作用强,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或项目。

(四)支持拟上市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经长春市工业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确认的、进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有实际上市工作计划和安排并已进入实际操作的工业企业或项目。

(五)支持工业企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主要扶持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由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专门服务于我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并已开展实际服务工作的法人实体。

三、申报贴息资金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单位为正常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或事业单位,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工业企业(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资格的平台机构;

(二)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和利税上缴持续增长、近二年未发生亏损的企业或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为工业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场地及设备,拥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并取得一定成绩的平台机构;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

(四)近二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拥有良好的纳税和信用记录;

(五)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出具贷款证明、利息支付凭证和担保费用支持凭证。

(六)银行按照贷款要求已经完成贷款流程,可出具贷款证明或担保机构出具担保证明,可给予贴息。

(七)能按时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贴息资金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贴息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平台)项目可研报告、上级审批及核准文件;

(三)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或项目进展情况或平台建设运营情况证明;

(五)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和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平台向企业提供服务协议书、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明、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产业孵化、融资担保、综合服务等相关证明;

(七)企业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扶持重点及方向,会同长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贴息资金申报通知。

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公开组织申请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联合行文上报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审查,最终确定贴息资金额度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职责分工

第十条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贴息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负责项目前期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和评审,确定贴息资金的支持比例和使用额度,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长春市财政局负责本贴息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审定及拨付手续,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域内企业项目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协助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申报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申报单位在收到贴息资金后,要严格按企业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账务处理。

六、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获得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企业),在项目投产半年内定期向本区域内的工业主管部 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文件等,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虚报、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由财政部门将贴息或无偿资助资金收回,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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