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2024-09-08

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精选5篇)

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篇1

(1991年12月25日)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旨在建立一种奖励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安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制。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五、一票否决制是由县级(含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下同)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乡镇、街道及各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六、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为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制。

七、否决内容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决定。八、一票否决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

九、对没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十一、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应纳入各部门、各单位评选荣誉称号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各部门、各单位的初评意见要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

十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凡未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已评先晋级的,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进行重新评定;如评定不合格,应取消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资格。

十三、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将否决的决定书及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在内部通报,或登报、广播,以扩大教育面。

十四、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一个月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个、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不同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篇2

基层央行要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对本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二是明确本行、本部门一把手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本部门安全负全责;落实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下达责任书,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完善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办法,建立行综治责任人政绩档案,坚持综治责任人述职报告制度。

二、要加强内控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基层央行根据部门业务工作的发展变化,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和业务操作风险,修订完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有效解决业务创新产生的制度缺失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发行基金、联行资金、国库资金、外汇资金、计算机及其网络、发行库守卫、库款押运、枪支弹药、保密机具、印章、文件资料、消防、车辆交通、储油供电、锅炉、电梯、办公楼、宿舍区、职工食堂等安全管理,坚持按章操作,保障安全生产。

三、要加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力度

基层央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和内部和谐稳定的因素,则要加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力度。

一是各行要健全舆论汇集、分析机制和排查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分析本行、本辖区不稳定因素,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落实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领导责任制、矛盾纠纷调处目标责任制;

二是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既要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调处,要充分发挥党、团、青、妇等组织和各业务部门在协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是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员工思想动向,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大金融舆情收集力度,强化金融运行指标监测,加快金融预警信息反馈,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五要进一步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开展各项应急演练,严格执行应急管理规定,做到早发现、早化解、早控制、早处置,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要加大对重大金融案件及涉嫌洗钱案件的协查督办力度

维护辖区金融秩序,确保节日期间和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基层央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加强与当地政法、公安及银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和服从当地政法、综治部门和上级行综治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侵害银行安全金融案件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一要加大对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的协查、督办工作力度,通过对大额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建立征信机制,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甄别、控制、冻结恐怖组织资金的国内、国际流动,防止金融系统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

二要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制定符合辖内实际的自然灾害、发行库守卫、发行基金调拨和供应、反恐怖、机关安全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三要结合本行实际,加强国家安全和保密教育,有效地杜绝内案、减少外案的发生。四要充分发挥综治成员行部门的作用,落实好节日期间和敏感时期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五不放过”的原则,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对组织、履职、协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确保安全稳定工作的严肃性。

五、加强综治宣传和调研工作

基层央行各支行要充分发挥金融系统综合治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金融平安,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综治教育宣传,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综治意识。

一要坚持普及综治知识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黑板报等大众传播媒介在综合治理宣传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公布的《企业事业行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文件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综治和安防意识;

二要对全行员工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把普法教育落到实处,提高全行员工的知法、守法、用法知识。坚持案件防范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大张旗鼓地宣传案件防范工作,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通过典型案件,组织职工进行了大讨论,使干部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世界观。积极开展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活动,组织员工走出去,开展“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引以为戒、以人为镜,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金融安全。

六、总结

基层央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每一个支行都应该认真、细心、谨慎的对待和处理。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问题,已成为基层央行健康、平稳、有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笔者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五大建设性对策,鉴于笔者知识水平和能力的有限性,本文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得到学习和完善。

摘要:伴随着金融经济事件的不断发生, 基层央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成为银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拦路虎。本文笔者主要是围绕如何开展基层央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基层央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

[1]王波.浅议在基层人行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J].时代金融 (下旬) , 2011 (9) :215-216.

[2]徐志勇.浅析保卫队伍现状、存在的心理状况以及解决措施[J].金融经济 (理论版) , 2011 (6) :122-124.

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篇3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

针对当前一些矛盾纠纷及社会问题呈现新特点的形式,研究如何在新时期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的处理群众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们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一、综合治理的内容

(1)就组织领导来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2)就治理的方法、手段、环节和措施来说,公安司法部门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加强专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六害”活动防止境外黑社会势力的侵入,严格各项治安管理,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办案效果,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努力消除国家和社会各种违法犯罪的消极现象。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措施抓好各个环节,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3)就综合治理的工作路线来说,要坚持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的群众路线。要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居民委员会、农村委员会以及其治保调解组织,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关心和参加治安工作。

(4)就综合治理的目的来说,就是要通过治理,达到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得到明显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争取社会风气的好转。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强化四个环节

1.打击

所谓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财产安全。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无法犯罪分子就会陷于孤立的境地,就会成为过街老鼠。

2.防范

防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范畴,它具有特定意义,是指治安防范。所谓治安防范。顾名思义是指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的防范活动,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防范的活动。通过这种防范活动,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防范环节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大环节之一,是治本的环节之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照重要地位。

3.管理

加强管理的重点是社会治安管理。

(1)加强户口管理。户口管理是户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对住户和人口进行管理活动。户口管理是管理的中心,人口的管理是户口管理的核心,对人的管理亦是治安管理的重点。

(2)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加强公共场所管理主要是指: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强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如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公园、餐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管理。

(3)加强特业管理。特业管理主要指的是旅馆业、刻字印刷业等的管理。

(4)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对易燃易爆易毒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是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这些物品往往是犯罪分子的凶器、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这些危险物品本身也有社会的能量。管理不好,就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4.建设

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篇4

第三条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客观公

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乡政府及其直属各部门、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评先受奖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级晋职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综治机构,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能开展工作,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本地区、本单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各种矛盾了解不够,教育疏导工作不细、处置不当以致发生上访请愿、聚集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

4、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对此,领导不认真查处,不整改的;

5、存在治安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警告而不进行整改的;

6、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犯罪情况严重的;

7、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8、乡综治委认为应予以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否决:

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及时改进工作,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第七条一票否决权由乡综治委负责行使。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乡综治委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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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篇5

第一章领导责任制

第一条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三级管理,公司党政领导为

第一责任人,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项目部及主管

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党政领导负责逐级签订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奖惩兑

现。

第三条公司设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办公室,各单位设

立综合治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应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

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安排布置,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章治安防范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治安防范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和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生产区、办公区、生活

区配备警卫,库房和油库等易燃易爆场所要配备防火器材。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室和物资、大型机械停放场所等重要部位必

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

经检查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或“三防”措施未落实,发现不安全隐患

和漏洞,则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防范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治安隐患要立即整改。

第三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加强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九条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办、设备部、物资供应部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6.26”禁毒宣传月、消防宣传周、交通安全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项宣传,要以各种形式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上报公司综治办。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使用外用工时,要按照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对民工逐个审核、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法犯罪现象。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公司综治委每半年对各单位综治工作检查一次,年终进行考核,考核形式为实地检查和查看资料台帐。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量化考核表》。

第十四条考核标准: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的单位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考核分数在85-95分的单位为达标单位;考核分数在85分以下的单位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奖励和惩处

(一)考核总评实得分数在95分以上的单位,由公司综治委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单位”的荣誉称号,并按照《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考核未达标的单位,对单位及单位第一责任人按照签订的责任书予以经济处罚。

(三)对隐瞒案件不上报、虚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10-20分处罚;对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单位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并予以一票否决,同时对该单位第一责任人按奖励的同等金额处罚;

(四)见义勇为奖励

1、维护本单位稳定,提供情报信息,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事故苗头,避免造成企业重大社会影响的,奖励100元;

2、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的,奖励150元;

3、为维护人民利益,挺身而出勇斗歹徒,荣获见义勇为奖的,奖励200元-500元。

第十七条实行一案一罚责任追究制

(一)生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1、对该单位直接领导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10%予以处罚;

2、对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20%予以处罚;

3、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同时对当事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予以处罚;

(二)发生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1、对该单位直接领导按500元-1500元予以处罚;

2、对发生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按500元-2000元处罚;

3、对发生案件的单位予以1500元-500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1、连续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企业、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2、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死亡一人以上的;

3、年内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一人以上的;

4、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5、年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本单位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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