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

2024-09-01

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共8篇)

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 篇1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

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

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档,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档。

三、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问题,待国家有关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件2)。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技术工人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为第一

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业生,第一年执行590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二档;高职高专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为655元,一年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初级工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三档。

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其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为57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一档。

对个别考核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可适当延期定级。

(四)其他。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不含受过撤职、降级处分的人员)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其中,曾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被判处管制的,再低定一个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

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低定两个工资档次。上述两类人员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2个和3个级别工资档次。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七、组织领导和贯彻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贯彻公务员法的要求,也是对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完善,这项工作关系到机关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和行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福利政策的严肃性,不得自行突破国家和省里政策。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政治思想工作,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

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 篇2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指为计量公务员劳动消耗和计算、发放公务员报酬而建立的原则、规范、工资关系和形式的统称。它包括公务员的工资等级、工资形式、工资结构等。公务员工资具有保障、激励、吸引和保留人才的功能。

二、90年代以来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1.1993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背景下, 1993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相继出台。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1) 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几个部分, 其中职务和级别工资是主体。 (2) 改革奖金制度。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 对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 实行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制。 (3) 实行地区津贴制度。津贴主要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两种。津贴制度是综合考虑不同的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物价水平等多重因素而建立起来的。 (4) 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主要通过级别晋升、职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晋升、工龄增加几个制度性渠道实现公务员工资的增长。

2.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各个地方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加剧, 这也自然而然地体现在我国的收入分配上。居民收入快速增长, 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在政府部门的收入分配中, 具有地方色彩的津补贴, 成为矛盾的焦点。有调查研究显示, 津补贴在某些地区公务员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高达80%。

同样是国家公职人员, 大家职责相当, 但工资所得却相差甚远, 这严重违反了薪酬管理的内部公平性原则。这种现象诱使大家争相攀比, 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收敛钱财以发放补贴, 这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使我国公务员工资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分配秩序更加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简化公务员基本工资结构。主要包括职务工资和职级工资两项, 使公务员级别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使晋升级别对工资的增加发挥更大作用。公务员级数由原来的15个增加到27个, 增加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级别和级数。 (2) 不再将简单地涨工资作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目标, 而是着力规范公务员工资分配秩序, 规范各部门的津补贴发放标准、方式和收支管理等各方面。

三、当下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以来,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总体态势良好。但是, 其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地解决。笔者经研究发现,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缺乏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 丧失了必要的激励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目前, 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与法律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现行的工资增长是通过5年正常晋级和2年正常晋档, 除了职务晋升外, 工资增长幅度较低。由于公务员工资标准至今连续多年没有上调, 致使公务员工资水平明显偏低, 虽然保障功能明显, 但丧失了必要的激励性, 这容易使公务员产生职业倦怠情绪, 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虽然有关工资政策中体现了公务员工资平衡比较原则, 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无法具体得以落实。因此, 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只是停留在书面文件、政策阶段, 尚未真正建立。

2. 公务员工资结构不合理, 地区差异较大

现行的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职级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几部分组成。其中, 基本工资在公务员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大致在30%左右, 其他就是各种津补贴。由于津补贴在公务员工资中所占比重过大、增长过快, 因此职务对公务员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 而级别对公务员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小, 这与改革的初衷相背离。在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津补贴发放来源多寡等多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 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公务员工资差异超出合理范围, 造成公务员工资地区差异较大问题的出现, 公务员群体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务员对此意见颇大。

3. 公务员工资不够公开透明, 未纳入法治轨道

目前,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并无相关立法, 只有相关政策, 不仅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大, 公务员收入与职务高低直接挂钩, 以官定薪, 与资历、专业、工作量大小关联性较小, 所以各级公务员争相往上爬, 以取得较高收入。

早有研究显示, 公务员工资基本上只占到公务员实际收入的20%~30%。各地擅自发放的津贴补贴名目多达300多项, 公务员不用交社保, 退休之后就可以拿到比企业职工多得多的养老金, 还有公费医疗, 低价住房分配等, 这些问题也正是公众对公务员工资存在曲解的关键所在。由于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公开, 公务员的实际收入难以知晓。无论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还是给公务员加薪, 要想获得公众的认可, 第一步应该是让公务员工资公开透明, 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四、对进一步深化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近来, 关于公务员涨工资的各种消息和讨论不绝于耳, 从中央相继出台的养老金并轨等改革方案中透露出来的信号可以看出, 对我国“沉睡”了十多年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这项工作目前刚刚进行部署, 各省都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尹蔚民表示在县以下机关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这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公务员法的框架下, 在保持原有领导职务晋升通道不变的情况下, 增加职级晋升的通道, 来解决基层公务员“晋升难、待遇低”的矛盾。这个制度的建立, 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务员的队伍建设, 缓解“千军万马挤职务独木桥”的矛盾, 完善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目前工资制度是职务职级相结合, 此次制度设计, 就凸显了职级的激励功能, 使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5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工资改革方案 (草案) 》已经公布, 大致包括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 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多项内容。

国外发达经济体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经济波动幅度逐步收窄、政府职能逐渐加重、社会公众监督意识不断强化、预算改革日渐深化。其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其中既容含着各国基本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乃至财政制度特征, 也反映了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体条件下公务员工资制度形成的一般规律。当前, 如何深化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关于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诸多方案正在讨论和研究阶段, 笔者在深入研究国外公务员工资制度形成机理, 准确地把握我国现实状况的基础上, 对未来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有以下几点思考:

1. 加快公务员工资立法, 实行依法管理

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法制化工资标准确定机制, 是判断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有效的重要标志之一。因各国国情迥异, 所以, 确定本国公务员工资标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为保证公务员的工资与在社会上相似工作岗位上、具有相同工作职责和能力的工作人员收入具有相对公平性, 各国大都确立了法律保障、物价补偿、社会平衡比较、正常加薪等原则。

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 对公务员的工资增长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建立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 保障公务员获得合法劳动所得的权利。如美国的《联邦工资比拟法》、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德国的《联邦工资法》等。所以, 我国应加快公务员工资立法, 对公务员工资实行依法管理。

2. 继续完善公务员工资结构, 清理部门津贴和补贴, 实现公务员工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基本工资是公务员按劳取酬的重要体现, 在公务员工资中占主体地位, 是公务员工资的核心构成。大多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占总收入的比重在60%~70%左右。我国为了平衡各地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高低等原因造成的工资差距, 对于在特殊环境和特殊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所付出的额外劳动进行补偿, 部门和单位以津贴和补贴的形式对公务员工资进行必要补充。

大量补贴、津贴的存在, 导致政府职能异化和公务员角色错位, 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 甚至导致国家公信力的丧失。因此, 在清理归并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 建立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主要措施有:

(1) 统一全国的津贴、补贴具体发放项目和发放方法, 在提高公务员总体工资水平的同时, 将大部分福利、补贴纳入工资, 将原来的“暗补”改为“明补”, 从而实现公务员工资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2) 科学合理地确定津贴、补贴具体标准, 逐步建立与工作职责和任务相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 (3) 妥善处理利益有关方之间的矛盾, 努力为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除此之外, 还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继续完善公务员的工资结构, 实行职务和职级相并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

3. 加快公务员职位分类, 建立科学的工资调查制度

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 加快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不同的职位配以相应的职位说明书, 然后按照职位分类的结果进行工资市场调查, 从而确定各职位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水平。

结合我国公务员的特点, 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来对公务员群体进行类别划分, 从纵向上可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横向上可分为行政公务员、技术公务员、服务公务员等类别。按照这一分类体系, 进一步细分我国公务员职位, 建立起科学的公务员工资调查制度。

4.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工资的激励和考核机制

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工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热情, 保护公务员的个人利益, 提高行政效率, 保证行政质量。一般来说, 激励方式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种。受历史政策原因的影响, 我国一直侧重精神激励而忽视物质激励。但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 社会物质财富迅速积累, 人们的物欲观也随之发生改变。因此一味片面强调精神激励, 忽视物质激励, 势必导致精神激励丧失物质基础, 从而不能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

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工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是目前我国在对公务员的实际考核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如:考核方法以定性为主, 定量考核方法缺乏, 忽视考核方法的科学性, 忽视考核方法对考核结果的影响等。

因此, 在考核过程中, 要运用量化指标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测量, 同时将公共服务意识渗透在考核指标当中, 运用现代化手段对考核结果进行标准化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务员工资的激励和考核机制发挥最大效用。

5. 切实保障基层公务员的利益, 加快基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虽然基层公务员处于整个行政“金字塔”的底端, 但我国90%以上的公务员在县级以下的基层工作, 由此可见, 基层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因此, 要使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得以提升, 就要实现基层公务员的制度化管理, 而工资制度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 我们要切实保障基层公务员的利益, 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善内外部公平环境, 吸引保留优秀人才;规范考核体系, 实行量化考核, 强化结果应用;建立科学灵活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健全地方财政制度,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等多个方面加快基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步伐, 完善基层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可行路径 篇3

今年3月份人大会议期间,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份议案,认为当前中国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法律依据,部分行业企业工资水平过高,高管年薪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制定《工资法》予以规范。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此议案作出回复称,该部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并在方案出台后积极开展相应立法工作。

首先,公众从外面看,认为公务员收入非常之高。公务员招考热持续升温,就最清楚地显示了在公众心目中公务员的收入状况:2011年度国家公务员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核者达到160多万人。最抢手的一个职位竟然有4961人报名,这一比例再创历史新高。

很显然,人们之所以蜂拥报考公务员,主要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公务员的收入比较高。统计数据也支持人们的直感:2008年城镇平均工资,机关年均工资大约为3.4万元,既高于事业单位的近3万元,也高于企业的2.8万元。

然而,在公务员内部,却有很多人抱怨工资太低。这同样是事实。现在全国实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是2006年开始执行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职务工资最高的省部级正职是2510元,最低的办事员是340元;级别工资最高的省部级正职最高档是3378元,办事员最低是290元。这样,省部级总工资在五六千元,以此递减,到最低级的乡科级,工资只有一千余元,科员、办事员不足千元。

从这一制度可以看出一个显著的问题:公务员内部因为行政级别而导致的工资差距较大。但公务员的工作其实更多地是按部就班的工作,工资应当与年资有较为直接的关系。因而,是否应当在不同行政级别之间设定较大的工资差距,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样的制度设计或有其他好处,但难以避免一个巨大的坏处:它会诱导公务员产生过于强烈的升迁动机。

与这一问题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底层公务员工资收入过低。严格地按照这个工资标准执行,底层公务员维持正常生活尚且存在一定难度,更不要说维持体面的生活。而一个国家要实现优良治理,固然不必迷信什么高薪养廉的说法, 但至少应保证公务员通过正常工资收入过上一个较为体面的生活。只有这样的生活状态,才能够养成公务员较为健全的为官心态。

当然,公务员的实际收入,与官方规定的工资体系,有较大差异。这已构成当下中国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所应解决的最严重问题,即正规收入过低,而非正式收入过多。有关调研机构对11个省、直辖市约2万多名公务员进行的薪酬福利调查发现,一些单位的福利性补贴多达十几、二十几项。这些收入加起来,完全可能超过正规的工资收入。公众广泛关注的三公消费,就构成公务员们一项实实在在的收入。同时,公务员还享受远高于普通行业的福利性收入,这包括公费医疗、住房、高标准的退休金等等。

更不要说,还有部分官员,利用权力获取大量灰色收入,比如,支持家人经商,以低廉价格从房产开发商处购买房屋转手倒卖等等。还有少数官员大量贪贿,金额动辄百万、千万元。这些触目惊心的现象给民众留下深刻印象,民众对公务员高收入的印象,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官员的这些福利收入和灰色收入。

而这些,也就构成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改革或许应当包括这几个方面:取消公务员自成体系的福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一般的福利体系,如当地职工医疗、退休保险体系中。统一政府机关财务,控制机关随意发放津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公务员基本工资,同时缩小工资级别差,提高底层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这样的改革不仅有助于控制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也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形象。

当然,改革是否会沿着民众期待的方向进行,人们不能乐观。因为,近些年来,已经有过若干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反而越来越严重了。比如,公车改革后,一些官员们仍驾驶着公车,还可领取高额交通补贴。

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 篇4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工资改革应“修明渠堵暗道”

来源;江门中公教育

公职人员的低薪酬,在中国历史上也是有传统和惯性的。历史上的观念认为,无论是当高官还是做小吏,都无非是给皇帝打工当差,当差的不应该拿高报酬,无偿当差当然更好。因此,有的朝代,朝廷不给官吏发薪酬,有的朝代虽然也正式发工资,但数额也不多,比如在清朝,一个县令的正规年薪,是20两银子左右,购买力不到今天的一万元,后来不得不通过养廉银予以补偿;而明清底层具体办事的吏员,一直被认为是给王朝承担无偿徭役的役夫,没有正式报酬,至多也只是给一年才几两银子的“工食银”,不足以养家糊口。其实这些吏员,他们从事的是终身以此为生的职业,而不是偶一为之的徭役。既然是一种职业,不给报酬,他们以什么为生?他们是以在具体办事中通过敲诈勒索捞取好处为生。这种情况,皇帝们也是知道的,但是,实在也拿不出钱或者舍不得拿钱,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默认甚至放纵他们那么做,把负担直接转嫁给地方百姓。

这种做法实际上也传承到了今天。公务员被塑造成人民公仆,应该无私奉献,因此,公务员的正式工资一向较低,给人一种枵腹从公的印象。和历史上一样,公务员们无法从正规渠道拿到合理的薪酬,就会利用管理之便,采取各种手段,从阴暗渠道汲取财富以作补偿。乱罚款的,乱收费的,通过审批寻租的,通过检查评比敲诈勒索的。总之,通过正规工资无法得到的,往往通过不正规的手段得到了。不但得到了,有些部门得到的还非常丰厚。

但这种偷偷摸摸的办法,无论对于社会公众还是公务员都是不公平的。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无疑加大了公众不合理负担。而对于公务员来说,因为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权力大小不一样,可供创造的灰色收入不一样;再加上公务员的个人道德操守不一样,从灰色渠道得到好处的能力和意愿也不一样,因此其结果是,那些清水衙门的公务员,那些廉洁奉公的公务员,将不得不忍受贫寒的人生。这当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提高公务员工资,让所有公务员都能够堂堂正正地得到与他们的付出相称的应得的工资收入,也是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要义之一。

但是,由于目前公务员队伍存在混乱状况,在提高公务员尤其基层公务员正常工资的同时,国家也应该解决好这些问题:

第一,既然公务员应该拿合理的应得的报酬,这种报酬拿得要明明白白堂堂正正,那么,那种偷偷摸摸地从灰色渠道捞取收入的做法,就必须坚决取缔,公务员借以寻租敛财,敲诈勒索的所有做法,都应该彻底禁绝,决不能既从明处提高了工资,还在暗处继续拿灰色收入。这必然需要进行限制政府权力,削减行政审批,建设阳光政府,加强公众监督等等行政和政治体制的改革。

第二,公务员人数必须精简。基层公务员人均工资不高,但因为公务员人数众多,社会公众的负担仍然是很重的。目前,除了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公务员以外,还有大量其他视同公务员的人员,如各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工、青、妇机关工作人员,作协、文联、红十字会等机关管理人员,都享受公务员待遇,拿着公务员的薪酬和福利。近日消息说,红十字会党组书记赵白鸽推行的改革,遇到阻力,因为红十字系统内部“绝大多数人怕改革,怕摘掉公务员的帽子”,怕“去行政化”后当不成公务员,既得利益者反对,使她黯然去职。连红十字会组织的管理人员也被视为是公务员,端着公务员的铁饭碗,由纳税人养活,可想而知我国公务员队伍滥竽充数到何种地步。所以,提高公务员薪酬的必要前提是大力精简公务员队伍,将根本不从事公共服务和管理的人员剥离公务员队伍。如此节约的资金足以提高真正从事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公务员的薪酬待遇。

第三,公务员内部应进行薪酬福利的调整和改革。公务员内部苦乐不均,等级悬殊,待遇之别有如天壤。基层公务员待遇差收入低,但高级公务员却通过各种职务消费、补贴和福利,消耗浪费了巨额行政开支。如果将他们的巨额花费稍稍压缩,用于提高基层公务员的待遇,也是绰绰有余。因此,公务员加薪更应当在体制内进行更为公平的分配和调整,而不是向国家要求更多的拨款。

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 篇5

发放?!

在2018年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中,竞争是相当的激烈。很多人都都认为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职类的工作就是大家所说的“铁饭碗”,工作稳定、工资高、福利好,而且压力还比较小,所以呢,今天包括之前都有成千上万的人参加公务员的考试热浪中。但是,最近有很多拿着“铁饭碗”的公职人员叫苦声不断,表示工资低,养不活自己了。

导致这样的呼声还得从最近新出台的几个政策说起:

前不久,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文章,文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调整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津补贴,规范发放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已经出台的没有发放的一律停止,违者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问责到人。

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津补贴发放会受到限制,之前有发放的津贴补贴都会要取消,当然,考虑到公务员的工资较低,如果取消了津贴、补贴、年终奖,那还怎么生活?所以有关部门实行相关对策!5月21日,人社部公布《20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报告中讲明了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同时提出,将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调查比较研究和工资试调查工作。还表示,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

公务员工资改革不宜“单兵突进” 篇6

转眼又将进入岁末年终,回想年初还曾让人无限憧憬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按当时公开说法,应该是现在这个时候就可以出炉了,不曾想,至今都没有拿到“出生证”,可能是好事多磨吧。最近的消息是,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表示,中国正在组织研究拟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此前

多名人大代表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工资发放随意性大、缺乏法律依据、部分行业工资水平过高等问题。(昨日《华商报》)

这应该算是个好消息。“多名代表”说的没错,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乱象不是一天两天了,既然老百姓意见很大,迟早都得解决,那么晚痛不如早痛,现在着手改革,也算是顺民心、合民意。不过,经验又告诉我们,但凡触及公务员奶酪,总是不好动的,比如“三公消费”治理到如今基本上还是雷声大雨点小;此前的养老金改革也一直按兵不动,即便上月末通过的《社保法》也把这当成“敏感话题”而予以绕开。由此不免让人担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如何才能摆脱 “改不动、改不好”的窠臼?

笔者以为,为保证改革不停滞、不走偏,很重要的一点是应该将改革放置于“全民收入分配改革”的统一部署当中,而不是“特事特办”的单兵突进。收入分配改革,全国一盘棋,机关事业单位也必须是其中的棋子,决不能再另起炉灶搞特殊化。有消息称《企业工资条例》已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人保部拟在条例中对工资宏观调控和管理问题作重点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不管该条例如何重点规定,都必然要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挂钩”,因为只有高中低各类收入人群互为参照,通盘均衡考量,方能兑现真正的无差别“国民待遇”,才可能推导出理想的收入分配改革。

其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既是改革的对象,又是改革的主导者,这便呼吁一个开放式的讨论与论证。以往经验表明,这些“被改革者”都属于强势群体,拥有对改革的主导能力,可以左右改革的方向,而“自肥”是人的本能,这难免让人担心会陷入此前养老金改革改不动的泥淖,从而破坏整体收入改革的气氛。

此外,不管是公务员工资改革,还是居民收入分配改革,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改革不能让百姓寒了心,这是经验之谈。以公务员工资改革而言,去年底人保部部长尹蔚民就透露,“公务员工资制度明年将完善,合理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和工资结构。”一年即将到头,“合理确定”了多少,似乎还没见过官方数据,现在又说“正在组织研究拟订方案”,看看去年的官方表态,惟愿这回不要“正在研究”太久。

解读国外公务员工资和退休金 篇7

美国:法律规定同工同酬, 公务员工资与私营部门持平

美国公务员工资标准参照私营部门制定, 且不得高于私营部门。《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在同一地区, 一定要毫无折扣地体现同工同酬”。

美国法律还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封顶制度, 公务员不管何种理由, 所有项目工资之和超过高Ⅰ级工资标准, 该工资不得支付。

美国还有个“利益回避”制度, 即谁提涨工资不给谁涨工资, 要到他的下任才开始执行新工资标准, 这就阻止了公务员天天琢磨给自己加薪的现象的发生。

2008年12月2日, 美国劳工部长、预算局长和人事局长联合签署的给国会的《公务员工资补偿报告》称, 公务员工资一直落后于私营部门。美国审计总署给国会的审计报告通过对全国60个大城市的数据分析, 得出的结论是, 私营部门在90%的时间里的工资要比公务员高, 有时甚至高出一倍多, 平均高出10%左右。

从美国政府每年招募公务员的情况看, 公务员绝对不是美国年轻人的首选职业。美国联邦审计总署曾在几所大学抽样调查, 在64个被调查的学生中, 只有两个表示毕业后可以考虑应聘公务员。

新加坡:不存在“高薪养廉”, 公务员工资比私营公司低

新加坡公务员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力市场制定, 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 或加薪, 或减薪, 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新加坡在2008年受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 企业不景气, 私营部门职工薪水下降, 新加坡政府便毫不犹豫地下调公务员工资, 各个级别的公务员工资比2007年缩水11%~19%。

部长以上高官的工资要和国民收入挂钩, 部长工资是全国48个薪水最高的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工程师和企业总裁工资的三分之二。其他级别的公务员工资也参照此标准制定。可见, 新加坡法律已规定“公务员工资不得高于私营部门”。

新加坡2009年各行业平均年薪为 (从高到低) :社团58958新加坡元, 大学56753新加坡元, 私营公司55505新加坡元, 中央政府49057新加坡元, 承包企业48275新加坡元, 其他组织47672新加坡元, 基金托管47402新加坡元, 地方政府47133新加坡元, 个体工商户46194新加坡元, 中小学39699新加坡元, 非政府组织36492新加坡元, 医院35503新加坡元, 自由职业者35275新加坡元, 合伙企业30000新加坡元, 特许经营26450新加坡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新加坡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分别是私营公司的88%和85%。所以说, 新加坡根本就不存在“高薪养廉”。

新加坡大学生就业意愿是公务员的仅占2%。

法国:工资不平等属违法, 公务员工资与私营部门一致

法国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各个阶层的工资均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作参照, 公务员与私营部门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同一工作性质的公务员的工资高于所在地区私营部门, 这就是违宪, 政府有可能被告上法庭。

2003年, 法国公务员平均月工资为2460欧元, 扣除各种摊派和税款, 拿到手的净工资为2072欧元。高级公务员净工资2462欧元, 中级公务员净工资1753.5欧元, 普通公务员净工资1550.42欧元, 最高阶层工资比最低阶层工资高出58.80%。同年, 法国私营部门平均月工资为2377欧元。

可见, 法国公务员工资与私营部门大致相等。2003年, 法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高出法定最低工资 (1215欧元/月) 102.45%, 也就是说, 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大致等于法定最低工资的两倍。而法国大学生就业意愿是公务员的仅占5.3%。

外国公务员是普通人, 要领养老金就要交社保, 一视同仁

外国公务员的工资养老金标准是由议会制定的, 公务员的养老金也理所当然地与私营部门保持一致, 如果高出私营部门, 人民也不干。

在美国, 所有工薪族在领工资时要先交纳各种税金和摊派金, 上到总统, 下到普通工人, 谁也没有例外, 公务员更是如此, 这样, 在退休时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公务员领工资时, 要扣除8% (军人为7%) 左右的养老摊派金 (相当于中国的养老保险金) 和1.45%的医疗保险金。和工资一样, 美国公务员养老金也有封顶制度, 任何级别的公务员, 封顶养老金是其工资基数的80%。

据英国广播公司2012年5月10日报道, 据英国养老金基金协会统计, 英国退休公务员养老金平均为每年7800英镑, 而私营部门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为每年7467英镑, 两者基本持平。但是, 由于英国政府要求公务员的社保摊派比私营部门多, 加之公务员的退休年龄比私营部门高, 所以, 如果同等资历、同等条件退休, 公务员的养老金并不比私营部门高。

德国是公务员不向社保体系交养老保险的少有的国家之一, 但这是德国的养老法律安排, 公务员不交养老保险, 但少发工资, 同等资历人员的工资, 公务员要低于私营部门。实际上, 这就相当于政府把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在工资单外扣除了。所以说, 我们不能从德国公务员养老金的替代率 (养老金与工资的比率) 高于私营部门, 就理解成德国公务员的养老金高于私营部门, 这是因为: (1) 公务员税前工资基数低于私营部门; (2) 公务员的养老金要交个税, 而私营部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无须交个税。

外国养老金构成多样化, 不能简单对比

外国养老金的统计分析要比工资复杂得多, 因为外国的养老金由多种体系内的养老金构成, 总体上讲, 可分为政府主导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市场主导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大多数国家公务员和私营部门职工一样, 领工资必须交社保, 由于公务员的工资与私营部门持平, 所以, 社保养老金自然也就与私营部门持平。

还有, 从一些国家的统计看, 公务员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比私营部门高出不少, 这就让公务员的养老金增加不少。但是, 公务员养老金的增加是用工作期间的部分工资换来的, 也就相当于减少了工资;而私营部门职工由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低, 他们退休后虽然领取的养老金少, 但工作期间拿到手的工资就相对公务员要多。

湖南省公务员工资改革 篇8

2014年,新一轮的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在之前几年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修改,目前已基本成熟。如不出意外,2015年将在全国稳妥实行。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一直都在深入细致地反复讨论和修改,但始终没有出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公众对公务员工资及其改革误解较多、议论很大,担心改革只是新一轮的增加工资,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这是影响决策层对方案能否下决心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不够透明,以及少数公务员贪腐,使得老百姓容易以偏概全,对公务员群体有很多情绪。在此背景下提公务员工资调整,负面反应当然会比较强烈。不少老百姓认为,凡是公务员工资收入都不低,又没有参加社保,不缴社保费,退休后还能拿原工资的90%、95%,在职和退休两头不吃亏。因此,在公众仍有这么多不满、疑惑的背景下,匆忙决策并实施肯定是不妥的。新方案必须要体现设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立足于标本兼治抓改革,注重追求共同富裕、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而且要平衡多方面的工资分配关系。

搞公务员工资改革涉及到很多必要的条件,比如说养老金的并轨。如果在没有研究并决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并轨的情况下,就单一安排公务员涨工资,很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连带的问题。比如工资改革后,在职公务员的工资会有所提高,按之前的惯例,退休公务员的待遇应与之联动,也应该相应地增加。如果这么做,那么退休公务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差,不但没有缩小,还会进一步拉大,从而引起社会公众更大的不满。

2014年12月24日,马凯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的报告。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革。它既是广义的收入分配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

与公务员工资改革密切相关的,还有人事制度、干部制度等改革。我们经常听到老百姓议论,公务员到底需要多少人,是不是都人浮于事?如果这些方面还没有一个大体清晰的说法,就匆忙搞公务员工资改革,出台方案、定政策,也会带来不少的制约,形成一个不好的导向。

好在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八项规定”“反腐倡廉”、群众路线教育,为公务员工资改革创造了一些有利的因素。如果这些都没做的话,在少数公务员继续贪腐,一些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下,你搞工资改革,还给公务员加薪,那社会公众是难以接受的。

事实上,公务员工资制度本身有好多问题很复杂。比如地区附加津贴,怎么才能既体现出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物价差别,同时又不至于因为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异,造成不同地区同职级的公务员收入差距过大。如何计算准确,确实是个难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包括调整公务员工资结构、建立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标准、清理整顿津贴补贴,建立对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建立健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等多项内容,而且需要抓好多方面配套改革,包括对党政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定编定员,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等,这些因素都需要反复考虑,多方面的权衡,稍有一点疏漏,都有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因此,必须深入讨论、反复衡量、慎重决策。

基本工资比重偏低

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对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四大方面共制定了三十条基本政策,其中有两条直接涉及公务员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了这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结构、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配套改革、理顺关系。

要调整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比重,降低津贴补贴的比重,这是当前公务员工资分配中最明显的问题。据统计,全国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俗称基本工资)大约只占公务员全部工资的近30%,其余70%多为各种津补贴,这是极不合理的,根本违背工资分配的一般规律。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国家安排的基本工资标准偏低,又多年没有提高;另一方面是2006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清理整顿津补贴时,因条件不成熟未把名目繁多的津补贴全部纳入整顿范围,不少地方还保留了所谓改革性津补贴以及某些其他津补贴,而在各地财政分灶吃饭条件下,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又自行安排提高了这些津补贴标准,从而造成津补贴比重过大。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包括调整公务员工资结构、清理整顿津贴补贴,建立对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建立健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等多项内容。图/CFP

调整工资结构的过程,也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津补贴、规范分配秩序的过程,要开前门、正门,同时必须关后门、斜门,把各地所有津补贴等都纳入整顿监管范围。

完善工资制度包括建立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相匹配的工资待遇标准,合理拉开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最高与最低标准的差距,以体现管理要素贡献所应得报酬,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地区附加津贴等项制度。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公务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行政十三级以上都是高干,其中有十三级的局长高干,也有十三级的马夫高干,这马夫虽不是司局长,但是跟随毛主席爬雪山过草地的老红军,对革命积累贡献大,资历深,所以收入不低,社会地位也不低。今天,我们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就是要创造一个当官不当官都能够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分别晋升职级的双通道制度,让那些虽未当官但资历长、积累贡献多、承担任务重、个人能力强的一般公务员,也能够与当官的一样晋升职级,领取与同职级当官者差不多的工资,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那种机关内人人都去争当官的旧格局,使官与非官各有自己的职业发展通道,都有自己的激励机制。

职位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推行,离不开与之紧密衔接的工资待遇。如果职级上去了,待遇上不去,那么并行就失去了意义;反之,如果与职级对应的待遇过高,比同职级当官的工资还多,那么又会导致大家不愿意当官,没人承担管理责任,都去混日子。所以,这个职级待遇如何定,直接关系到并行制度最终执行的效果。

此外,要科学合理安排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及其差距。国家主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月最高标准分别只有4000元左右,且与科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的差距只有10倍多,低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席职务工资相当于办事员工资18倍多的差距,显然不合理,应提高水平、拉开差距。

需要多部门齐心协力

健全工资运行机制则包括比较机制、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宏观调控机制。其中,比较机制就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对“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将其“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的机制。这里,我认为企业相当人员就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因为这两支队伍的工作性质、劳动特点是基本相同的,具有可比性。

决定机制就是要明确公务员工资调整采取何种程序、由谁批准,比如明确目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依据调查比较结果决策,并研究今后是否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由地方首长自行决定增加津补贴,自行安排涨工资,既不上报国务院,也不通过当地人大审议,很不严肃,引发很多问题。对此必须规定一套严格程序进行管理。

健全正常调整机制则是要改变目前工资调整无规律的状况,使公务员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发展、比照追随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相应及时调整。这里,之所以不用“正常增长机制”,是鉴于目前我们的经济发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好的情况下就往上涨,不好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要往下降。这在国际上都是通行的做法。

宏观调控机制就是要将公务员全部收入纳入国家监管范围,对各地公务员的工资进行调控,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分配行为。

公务员工资配套改革分为几个层次,一是公务员工资、福利、社保等制度的配套改革;二是与财政体制等的配套改革;三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四是与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推进需要多个部门齐心协力、强化协同才能完成。各分管部门应加快制定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农民增收、规范分配秩序各领域的具体政策并抓好落实。一句话,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得越及时越到位,公务员工资改革的环境条件就越好,矛盾就不会聚焦。2014年,中央已就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问题作出了决策,接着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做了决策,这都为公务员工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财政部门要主动抓好财政分灶吃饭的配套改革,切实解决目前各地有钱的多发津补贴,无钱的少发津补贴甚至欠发部分工资的乱象;编制部门要抓紧研究明确全国以及各省市到底需要多少公务员,科学定编定员;特别是2015年要同步实行养老金并轨和工资制度改革,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把这两方面的政策衔接好,并协同抓好实施。

抓好以上配套改革,既是保证公务员工资改革顺利推进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消除社会误解、担心的必要措施,必须作为工资改革的关键环节抓好落实。

因为公务员将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在工资改革中必须适当投入改革增量,在此基础上,还要理顺多方面的分配关系。目前,在公务员内部的分配中,还存在不同地区或同城不同部门公务员不合理的工资差距,比如“同城不同待遇”,中央机关低于北京市,很多省级机关低于省会城市的市级机关,这个状况很不合理。对于一个省内不同地区之间同级别的公务员,在剔除掉物价因素之后,如工资差距仍然过大的,应继续削峰填谷,把过高的砍下去,把过低的补上来,以理顺分配关系。

与此同时,还要协调处理好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尤其是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外这些人员是列入广义公务员范畴的,要统筹研究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问题。

如何走出历次改革的怪圈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涨工资是以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及其变动作参考依据的。因此,公务员涨不涨工资、涨多少,都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也就是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来决策,是一种比照追随机制。这里,要对公务员工资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按照国际惯例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通行做法,公务员工资水平大体处于社会平均收入偏上位置。按照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数据来看,目前公务员工资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比较稍低,与全部企业比高一些,但后一个差距比5年前明显缩小了。

从这个角度比较看,适当提高一些公务员工资是有道理的。但这需要以清理整顿津贴补贴等为必要前提,即把制度外的转为制度内的,把暗的转成明的,在开了正门的同时一定要关上后门。因此,公务员工资调整必须以深化改革为充分必要条件,必须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对公务员工资进行过三次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历次改革陷入了一个“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即每次改革都取得一定成绩,但过几年原有问题又基本重新出现。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怪圈,就是因为之前的工资改革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公务员整体制度中的一部分。现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方面都要深化改革,而且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这其中,也包括了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在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进程中,当然也包括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如果我们还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那结果就是按下葫芦起来瓢。因此,应当向公众传达这样一种信息,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中央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是将其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整体改革的组成部分来统筹考虑的,绝不会单独搞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别的人员、单位、方面的相关工资制度、收入分配办法则不改革。

只要我们坚持标本兼治的思路,坚持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相结合的原则,就一定能够走出“刚改革有效果,过几年回原状”的怪圈。

(口述者系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原所长)

中国劳动学会

上一篇:越秀区培智学校控烟制度下一篇:卫生打扫-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