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024-09-06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精选6篇)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1.5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在本县(市、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十一)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九条要求的材料)。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审核,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定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欠发达县域55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定。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要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九条 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四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公安厅、经贸委、山东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公安厅、经贸委、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2

2009年1月21日,宣城市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郎溪县银达小额贷款公司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挂牌成立。该公司总注册资本4000万元,由南京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发起人,由2个法人、九个自然人共同出资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三部一室(即客户部、审核部、综合部和总经理室)构成,聘用成员8人。

1 银达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截止2月底,郎溪银达小额贷款公司已向当地微小企业发放贷款6笔,共计四百多万元,贷款投向涉及农业、水电等多个领域,贷款平均利率为18%,期限是3个月以下。银达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的特征如下:

1.1 贷款操作上灵活性更高不单纯强调担保抵押,只要贷款申请者的产品有市场、资金流有保证就能获得贷款。

1.2 贷款手续简便,周期短,经营灵活

贷款方式便捷,公司的信贷员去客户调研后,3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放贷,整个放贷流程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经营灵活,客户可在按期偿还利息的前提下对贷款进行展期,这对短期有资金周转压力的客户来说是很具吸引力的;此外,在业务操作上与客户保持零距离,设计相应的业务宣传资料。

1.3 服务对象明确

与由政府或国际组织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相比,银达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质,其贷款对象不会是非常贫困的农户,而是那些已有一定生产基础、项目有一定市场前景、只是在资金周转上出现困难的企业。

2 银达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为向民间资金开放金融市场的一种尝试,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做大还需时间的证明。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看,影响其经营能力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费负担过重

按目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需交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所得税,0.5%的印花税。其中营业税以利息收入为基数计提,而金融机构则以利差收入计题。此外,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须向房产房交纳他项权证费550元的费用,由于贷款利率较高,这些费用无法转嫁到贷款人。建议减免其营业税,所得税先征后返,对其他税费进行减免,按规定呆帐准备金。

2.2 对高利贷的界定限制了短期贷款业务的开展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为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虽然,经测算,小额贷款公司18%的利率可以覆盖风险,但是对于短期(几天)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来说,由于往往是信用贷款,风险大,18%的利率往往无法覆盖风险。建议放宽对高利贷的界定。

2.3 没有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顺利对接

由于查询手续较繁琐,目前银达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不能充分地利用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对客户进行信用查询;同时也没有把本公司的放贷情况录入该系统。建议可考虑先由小额贷款公司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查询并录入征信系统,再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直接纳入征信系统。

2.4 人员素质和贷款技术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为刚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几乎没有金融从业经验;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贷款程序还处于摸索和修正过程中,没有建立贷款四级或五级分类措施,也没有建立信贷员追踪制度,而是由总经理1人控制贷款风险。这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制约了其业务的拓展。建议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吸收部分经验丰富的信贷人员,并按照规定完善内控机制,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5 资本实力和风险集中的问题

按照本次试点的要求,业务范围被限制在县内,就公司目前的资本实力和业务规模,考虑到未来市场空间狭小所带来的市场需求波动以及农业自然灾害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特别是支农贷款业务,会由于风险过于集中而危及公司的生存。建议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和项目合作等方式给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支持和帮扶,探索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一个相对有利的生存环境。三是融资较困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存,只能向二家商业按SHIBOR进行短期拆借,且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一半。

2.6 小额贷款经营和监管的问题

由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还未就小额贷款公司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对江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还没有可参考的依据,目前的问题主要涉及小额贷款公司适用何种财务制度,贷款收息行为是否规范,信息真实性审核,管理机构监管依据等。为此,惟有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再规范。没有主管单位,可参照江苏模式,成立省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各小额贷款公司参股。各县成立金融办,主管小额贷款公司。

2.7 股东对短期内获利期望值较高

该公司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预期资本回报率达10%,不良贷款为0;而目前公司贷款利率仅为18%,除去办贷费用和人员工资,很难达到10%。股东应注重长期回报。

摘要:本文通过对郎溪银达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展情况的调查,以银达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人员素质和贷款技术、资本实力和风险集中、小额贷款经营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贷款公司,金融

参考文献

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新政 篇3

小额贷款公司,一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试验,受限于赋税过重、贷款额度、“只贷不存”等规定束缚,实践状况并不乐观。

浙江,一个民间融资活跃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一年多后再出新动作。2009年6月10日,浙江《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为《意见》)出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融资等方面的内容推出了新举措。

稳健好开局

2008年5月4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闸门。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后浙江省工商局还发布了我国首个暂行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半年多过去,早早起步的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进展如何?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敏尔说,“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起步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运行情况良好、试点推进好、管理团队选得好、客户反映好的发展局面”。

事实正是如此。截止今年1季度末,浙江省共审核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73家,正式开业营运54家,注册资本总额76.23亿元。半年来累计贷款146.61亿元,计15991笔,其中纯农业(种植业)和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累计61.37亿元,累计13380笔,户均贷款45.87万元,为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渠道。试点半年已收回贷款71.91亿元,逾期贷款仅472万元,逾期率不足千分之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未发生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现象,整体运行稳健,实现了“开正道、补急需、促创业”的试点初衷。

吃螃蟹“新得”

实践出真知,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浙江已经意识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如定位不够明晰、税费负担较重、融资比例过小、资金额度划分不合理等等。6月10日出台的《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

市场定位方面更明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便利: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将得到积极支持,并能按规定执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贷款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宽。《意见》规定,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持至30%。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税负实行补助和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

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县级政府将参照浙江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掌握在上述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对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浙江对单户小额贷款额度作了适度调整。即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原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意见》还规定,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小样本经验

半年多的实践成就了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典型样本,他们的先行经验也值得借鉴。

在小商品经济活跃的义乌,小额贷款公司更勇于创新。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的运作中突出四个鲜明的特色,那就是:小、多、便、活。

所谓小,即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对象以中小企业、“三农”及个体经营户为主。所谓多,即贷款的品种多。据介绍,该公司将接受“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产业链结算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助学贷款等7个品种。

所谓便,即贷款手续简便、快捷。据介绍,客户如需贷款,先填写申请表,由贷款公司进行调查和贷款审批,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即可获得贷款,若今后成了老客户,则在两个小时内将贷款转入客户的帐户。

所谓活,即经营灵活。据介绍,浪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80%以上的业务均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办理。比如“三农”贷款,可采用企业或个人信用担保、农户联保、农户互保、政策补助保证等形式。其他贷款品种可选用个人信用担保、企业联保、资产抵押等近20种担保形式。

此外,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活还体现在放贷的限额控制、期限和利率上。贷款的数额少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的期限少则7天,长达3年。贷款的利率,临时性周转贷款等5个品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4倍以内计收,而“三农”贷款和助学贷款的利率在前5个品种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

而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和业务上,则确立了“零风险”、“零距离”、“零库存”的“三零原则”。

在瑞丰小额贷款公司里,“好借好还,当天办完”的标语到处都能看到。在温州,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非常明确:80%投向小企业,10%投向纯农业,10%投向其他,贷款流程效率非常高,快的3个小时,慢的3天。担保方式主要以信用为主,其中非抵押担保在85%以上,有抵押的担保在10%左右。其中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抵押担保为100%。并且在贷款方式上灵活创新,银行认为,风险大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应收账款等项目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做。例如乐清的正泰公司,养猪大户向它供应猪肉,一般3个月结算一次,以30万元为例,只要正泰确认这30万元欠款到期可以兑现,它就给养猪户贷款。在业务创新上,正泰贷款还推出了正泰集团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方式。

另外,调查表明,目前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一般为13-17%,远低于当地民间融资的利率。不少实力雄厚的主发起人表示三年不分红,并认为办小额贷款公司是尽社会责任,只要适当回报就可以了,如果利率太高,贷款收不回的风险就大了。从浙江全省已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看,贷款利率基本合理,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如嘉善、临安、东阳等县市民间借贷利率已从5分下降到2分多。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变数。但是,只要稳步推进,边发展边总结经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并不遥远。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4

吉金办字【2008】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吉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吉林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工作。市(州)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要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七条 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组织当地工商、公安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跟踪资金流向,防范和打击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当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外地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净资产要超过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 指导下,主发起人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承担筹建工作。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出资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委托入股;

(二)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四)社会组织具有合法收入来源,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的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省金融办负责审批,同意后下发批复。

第十四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出资人(发起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审查意见。同时,地方政府向省金融办报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筹建批复。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与出资人成立筹建小组,开展筹建工作。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和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六)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董事长和总经理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申请开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报送审查意见,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开业批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开业批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和修改,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金融办核准后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份,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董事、经营管理层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接受省金融办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每年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并向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吉林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贷款账户,开立账户的银行机构应定期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并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识别,并向地方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省金融办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及时识别、预警风险。经确认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后,地方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妥善处理,经省金融办同意后,取消试点资格,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省金融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 请省金融办同意后,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资产质量恶化的小额贷款公司,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业务、整顿、重组等措施;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整改、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以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修改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省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当地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5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豫工信〔2012〕52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请与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原《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作废。

联 系 人:赵普选

吴奇锋

联系电话:0371-65507629 65509973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三农”、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活动;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识别与预警工作;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检验;金融办要协助主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等违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查处洗钱等违法行为;银监部门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审报县(市、区)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六条 省直管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工商、金融办、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七条 各级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要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在试点期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出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由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但不得低于5%;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出资、入股前3个会计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符合上述条件且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八)对有丰富小额贷款管理经验的央企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省主管部门直管试点,以简化审批环节,调动投资我省小贷的积极性。其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名称不受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的限制;

(九)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3、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4、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对设立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该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立的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出具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并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内开展业务,名称不受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的限制。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但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报省辖市政府审查,经省辖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省直管县(市)可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同时报所在省辖市政府备案。

申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股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二)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三)公安、人民银行分别对股东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和信用记录证明;

(十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经上下沟通协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同意上报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对不同意核准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驳意见。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之日起30日内,凭批复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开业前15日内向省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开业后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四)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包括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高息贷款,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禁止账外经营,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融资行为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鼓励发放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季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有较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公司类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应按照设立审批程序报省主管部门核准。省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意见。对不同意核准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驳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凭省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后,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应按照设立审批程序报省主管部门核准。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严重违反省主管部门监管要求造成重大风险被取消试点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凭省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向省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获得核准。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公司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材料。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四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处置机制,及时识别、预警风险,切实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十一条 省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依其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省主管部门可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每年4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经县(市、区)、市两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年审。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工商检验时,应当提交省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年审意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司印章);

(三)股东、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出资额;

(四)公司经营情况;

(五)公司工作总结;

(六)省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主管部门取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终止;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定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六)存在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暴力收贷、违反利率政策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七)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八)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四十五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合同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篇6

时间:2010-12-29 11:03:07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上报程序

所有试点材料必须由各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报,不得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报送。试点材料送达后,应经过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确认,并按要求填写《收文登记单》。否则,视同试点材料未送达、未受理处理。

二、材料要求

(一)各市上报通用试点材料一式8份(1份正本,7份副本)。要求如下:

市级材料

1、市政府向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明确试点的县(市、区)、承诺承担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2、市政府主管部门向省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的确认;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自然人股东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意见说明;对主发起人当前经营情况的说明;对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资格情况审核意见说明;承诺对材料真实性审核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材料

3、县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申请书中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县级主管部门。

4、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承诺书中要出现“我县(市、区)政府将全权负责协调处置,明确风险防范的措施,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字样。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5、向县政府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包括主发起人基本情况等)

6、出资人共同承诺书(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承诺书中必须出现以下字样:

(1)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证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3)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活动和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不抽逃注册资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承担股东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出资人协议书(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法人股东出资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8、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

(2)法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

(3)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登记表

(5)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自然人股东工作简历

(7)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说明

9、主发起人申报当月的财务报表,主发起人入股前3年、其他法人股东入股前2年经审计的无指定用途的审计报告。

10、小额贷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符合文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章程中必须把《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16、17、18、19、20、21、22、23、24、25、26、30条的内容写入章程,将第27条和第31条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要求体现在章程中。其中,有关资金来源合法条款、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条款、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条款、信息披露条款要在章程中细化,落实具体措施。

12、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审查。

13、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拟任人员推荐单位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至少有一人具有2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含5年)以上;(2)年龄不超过65周岁;(3)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4)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5)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会计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2)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3)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4)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传销等活动,或曾因从事此类活动被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5)金融机构禁入人员在禁入期的。

14、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由于审核时可能涉及要求更换股东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可不与其他试点材料一同上报。省金融办确定将试点方案提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审定时,再行上报。小额贷款公司的验资户、基本户要在与省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战略合作的银行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50%。

15、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6、试点工作有关联系人基本情况。有关联系人包括:市级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单位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宜的人员;小额贷款公司拟定的董事长、总经理;县主管部门拟定的主监管员。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

17、小额贷款公司拟选定主办银行的基本情况以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中,主办银行要承诺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开展合作,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控制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18、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长)的决议

(二)另报1份单行材料。内容和要求如下:

上报入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申报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1份,专供公安部门审核使用。

主要内容是:(1)上述被审查人员户籍所在地是当地的,由申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被审核人员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文字说明,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2)户籍所在地是外地的,并且申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被审核人户籍所在地有无犯罪记录不掌握的,由申报地公安机关发函或派人进行核查,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文字说明,加盖公安机关公章。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材料正本与副本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2、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3、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4、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5、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小额贷款XX公司的材料”。

6、申请材料应在明显位置注明试点工作有关联系人基本情况。有关联系人包括:市级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单位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宜的人员;小额贷款公司拟定的董事长、总经理;县主管部门拟定的主监管员。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手机号码、机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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