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2024-09-01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共9篇)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1

漳工商市„2009‟193号

漳州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在食品流通监督 管理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提高基层工商所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使用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推动食品经营户自觉、有效、规范开展食品进货查验纪录工作,配合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数据备案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现就加强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使用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指导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提高基层工商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使用水平,促动基层工商所监管人员运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强化对食品经营户食品自律自查工作的行政指导,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配合意识,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共同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行政指导的方式

采用培训、现场指点、定期巡查规范等方式,指导食品经营户做好配合食品流通监管系统使用的基础工作及日常操作工作。

三、行政指导的内容

(一)下载并安装巡查子系统单机版。请各基层工商所及时登陆网站http://,点击“工商管理入口”—点击“巡查子系统”—右上角点击“单机巡查下载”。软件安装包下载后,安装后第一次使用必须在网络在线的情况下方能使用。如果按上述操作依然无法使用,请联系本级信息部门或软件维护部门人员,对电脑存在问题进行综合排查。软件维护客户服务部将于7月中旬将系统安装使用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汇总后公布于网络版,请及时跟踪阅读。巡查子系统单机版要一律安装于省局配备的笔记本电脑上。原“商管系统”不要删除,以备查。

(二)增加零售商信息。各基层工商所人员要运用本局市场合同股配置的个人用户登录网络版系统,从系统的“零售商管理”/“模板下载”中下载模块(1张EXCEL表格),按照系统提供的模板格式将信息化集成平台中的本辖区已有的食品零售商信息录入该模块中,录入完毕后,上传网络版,所有食品零售商信息将会自动更新至网络版中,请你们对各食品零售商信息设置日常巡查计划。完成上述步骤后,在单机版上进行“数据同步”,同步时应当将数据同步参数设置的同步范围设置为“全部”,首次同步大概需要半小时。同步完成后,网络版上的食品零售商信息将会自动更新至单机版中,工商所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可对照进行巡查。以后

各工商所辖区经营主体变动要及时进行更新。

(三)规范开展食品数据报备及抽查审核工作。各基层工商所要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市„2009‟357号)的要求,督促辖区内食品一级批发经营户、总代理(总经销)企业或生产企业做好备案申请和电子数据的上传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定期开展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数据的抽查与审核操作。各县(市、区)局可选定8-10户已实行电子台账管理的较大型食品批发企业作为备案对象先行推行,芗城、龙文两区局要确定20户以上,作为备案对象的食品批发企业名单请填写于《数据备案食品批发企业名单》上报市局市管科。

数据备案对象的数据备案每月不少于2次,数据的报备由企业通过其现有的台账软件向备案系统进行网络传输。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第一步。各基层工商所登陆http://,点击“工商管理入口”—点击“备案子系统”—“备案申请登记”—点击页面左上角“备案申请登记”—点击“新增”,在弹出的《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申请登记表》填入各地已确定的备案对象的具体信息,要求逐户输入,每录完1户后点击“保存并继续新增”,全部录入后点击“保存并返回列表”。完成上述操作后,所有备案对象的信息会保存在系统中,系统会针对不同备案对象生成具体的序列识别码。该项工作要于17日之前全部完成。

2.第二步。作为备案对象的食品批发商登陆

http://,点击“经销商入口”,页面上会出现5种选择,其中安装“三园”、“管家婆”、“天算”、“财易通”这4种台账软件的,按各软件要求分别进行升级,实现与备案系统的有效对接,以正常向网络上传数据。安装除这4种台账软件外的其他台账软件的食品批发企业,要下载“数据上传接口软件”,以此软件为媒介,实现自身现有台账软件与备案系统的正常对接。在“数据接口软件”、“三园软件”安装过程中所提及的由“工商所审核、配置、发放序列号识别码”,其意思是要由备案对象经基层工商所向网络申请1个连接的企业识别码(无需缴费),申请成功后,系统会配备给备案对象唯一的序列识别码,在备案对象第一次使用“数据接口软件”或“三园软件”时,这2套系统会提示企业导入序列识别码信息,成功后方能实现由台账软件与备案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按系统要求,安装“管家婆”、“天算”、“财易通”软件的,无需申请序列码,只需在原有软件基础上进行升级即可上传数据。

“数据接口软件”及“三园软件”的“序列号识别码”的申请发放按以下步骤操作:软件下载安装后点击“申请办理序列码”—在弹出的“信鼎天下”网页左上角点击“食品专区首页”—点击“食品卫生监管软件序列码下载专区”—点击“漳州”—由工商所录入的备案对象取得的序列码都会显示在页面上,点击选择具体备案对象,输入“验证码”(验证码按区域设置,如漳浦的统一设置为“zp1234”,芗城的统一设置为“xc1234”)—点击下载保存“序列号识别码”文件—数据接口软件或三园软件第一次使用

时,系统会提示企业导入序列号识别码信息—导入“序列号识别码”文件—实现与网络的对接,上传数据。

基层工商所要指导备案对象按以上步骤完成备案登记的初始工作。要督促备案对象按要求完整、规范进行数据备案,并定期登陆网站http://,点击“工商管理入口”—点击“备案子系统”—点击“备案数据查询”,对备案对象上传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抽查审核除在网络进行操作要,要定期到食品批发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实物与数据的对照检查。

(四)规范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各地要充分运用巡查系统单机版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并及时做好数据同步更新。工商所要按照每周对小食杂店、集贸市场等食品经销单位的巡查不少于10家、不同品种批次预包装食品不少于100件,对报备数据的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的频次与数量的要求落实日常巡查监管任务。提倡每天数据同步1次,以避免因电脑问题造成的单机版数据库中的数据缺失。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工商 食品监管 行政指导 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2

莆市荔工商„2008‟15号

关于开展2007内资企业年检及

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各工商所:

为做好我区2007内资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根据•企业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省局•关于开展2007内资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43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验照时间:

企业年检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年检、验照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各类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委托工商所年检企业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委托工商所进行2007检验工作。

四、年检办法:

按照•企业检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3号)规定的企业年检程序、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审查内容和加盖年检戳记等要求执行。

五、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2007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年检注意事项:

(一)提交审计报告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2007年1月1日以后以入资凭证办理设立登记的公司和非国有企业法人,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国家工商总局作出新的通知提交审计报告范围的,按新的通知执行。

(二)省工商局登记的煤矿、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应先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后,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至省工商局办理年检。

(三)加强对涉及前置审批、分期付款、实行承诺登记等主要内容的审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为和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企业,其前置许可证件已失效的,应责令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交隶属企业2006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有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年检时,应同时办理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六)企业年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公司年检报告书‡等企业年检文书格式和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的通知‣(工商企字„2006‟34号)要求统一使用新版的年检报告书、通知书、表格及年检戳记,不得继续使用旧版文书表格及印章。个体工商户验照要求统一使用新的•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七、几点要求:

(一)各工商所要充分重视企业年检工作,所长要亲自抓,分管副所长要具体抓,做到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推广企业网上年检预审。已领取CA证书的企业统一通过“网上年检”系统申报年检;信息股应保证“网上年检”网络畅通;注册股、工商所及时做好网上年检预审,并告知已通过网上年检预审的企业按时到登记机关报送书面年检材料参加年检,为参检企业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要做好公司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精神,在今年年检、验照期间,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换照工作:

1、仍使用旧版营业执照的公司及分公司,必须更换使用新版营业执照。无其它变更事项的可在年检流程中直接换照,除年检费用外不得另外加收其他费用。

2、仍使用旧版营业执照或注册号的其他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年检验照中可暂不要求换照。

(四)省工商局已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标准对登记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将于年检前进行升级,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注册股及各工商所要结合年检、验照工作对以下数据进行清理和补录:

1.企业类型。此次软件升级企业类型改动较大,系统将根据新旧对应关系进行自动转换,但在自动转换中可能会出现数据的错、乱现象,要根据股东或出资人的实际情况对所有企业的类型进行重新核对确定,并可通过数据维护通道进行修改。修改的原则和注意事项将在软件改版培训工作中予以明确。

2.经营范围。新的软件将企业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和限制性用语三个部分。在升级时为了保证不出差错,将原有经营范围全部导入一般经营项目栏中。要结合年检工作,对新版软件的企业经营范围按照“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限制性用语=原经营范围”的原则,通过数据维护通道进行修正,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前置许可项目。

3.许可证件。新版软件已将企业“审批证件”改为“许可证件”,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应要求重新提交前置许可证件,并根据新软件“许可证件”栏中的内容,通过年检模块重新核对录入,不属于前置许可的证件不录入,已经录入的要删除,不得保留。

4.食品行业特别标注。在年检、验照工作中要根据经营范围,对未正确标注食品经营类别的企业予以修改,特别注意主营业务不是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

5、要充分利用年检的有利时机,加强对企业的回访和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企业的联络员备案制度,巩固“企业之家”的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工商所经济户口属地监管十项制度,做好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的重新定级分类工作。

6、各单位要按照“谁年检,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参检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年检信息的录入要及时、准确、完整、有效,不得有遗漏现象发生。

7、加强2007逾期年检企业的处罚和后续的注(吊)销工作。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登记机关批准延期年检期限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企业年检检验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7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逾期年检由当地工商所进行处罚外,其他类型企业的逾期年检将由区局注册股进行处罚。

8、认真做好年检情况和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结合已有的企业登记情况,进行系统、科学、深入的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各工商所请于2007年7月5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告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检情况表‣上报区局注册股。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情况报告也应同时上报区局注册股。

二○○八年二月二日

抄送:市工商局注册科,本局领导,存档。

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3

邮工商合„2011‟1号

关于做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10

信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根据《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苏工商合[2007]403号)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10信用复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守企业2010信用复查工作

全市各级重守企业2010信用复查工作必须在今年4月20日前完成,在复查时要对企业2009、2010的失信违法行为进行实质性核查,企业填写的《复评信息表》及相关材料、重守证书1套送扬州市局测评。市局将在4月底前出具全部复评报告。具体部署如下:

1、江苏省级重守企业复查工作,今年由省局、省协会委托我局和协会组织进行,代收会员费、代收重守企业2010信用工作总结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复查表》。复查合格的,由省局在重守证书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

2、扬州市(AAA)、(AA)、(A)级重守企业复查工作,由扬州市局和市协会委托我局和协会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由扬州市局在重守证书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

3、对2年不参加复查的重守企业,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撤销公告,且二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守企业。将重守撤销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数据库,对企业退出申请、注吊销记录、双挂号信通知等相关文字材料存档。对复查不合格的重守企业,视整改情况区别对待,暂时保留、降级或撤销。

二、参加会议人员

企业从事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1名。

三、参会人员需携带的材料

1、《江苏省企业信用(合同)复评信息表》现场发,现场填,要求填写规范工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应提交的相关附件是:(1)2009和2010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中除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外的其他各往来科目,不应出现负数,若出现负数,请企业按会计准则将会计报表作相应调整;应交税金出现负数的另需提供税金明细科目汇总情况。(2)复评有效的社会荣誉证书复印件(2009-2010年取得的荣誉);(3)各级重守证书副本原件。

上述附件请企业提前准备好,在开会时带到会场,与填好的复评信息表一同上报。

2、各级重守证书(副本)。如证书遗失,提供补证申请,补发证书;如企业名称已经变更,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相关资料,换发新证;提供的材料请加盖企业公章。

五、会议时间和地点

各级重守企业(送桥分局辖区的各级重守企业不参加此次复评)于4月1日上午9:00报到,会期半天。地点:高邮市工商局2楼会议室(屏淮路35),联系电话:84068050。

附件:

1、退会申请书。

(此页无正文)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重守企业 复查 发展 通知

——————————————————————————— 抄送: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邮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 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1年3月16日制发 ——————————————————————————— 校对:任建中校核:沈德清 ———————————————————————————

退 会 申 请 书

扬州市(高邮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本企业(单位)因原因,现申请退出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请求命名机关撤销我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称号。

自申请退会之日起,本企业(单位)将不再对外使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的称号,并退还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铜牌,企业在今后的宣传或经营活动出现使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行为,将接受相关规定的查处。

退会企业盖章: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4

根据《企业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07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及验照起止日期:

企业年检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

二、年检及验照对象:

1、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福州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接受年检;

2、凡2007年12月31日前在福州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三、企业年检注意事项

(一)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表格可到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领取,也可通过“福建工商红盾网”(网址:)下载。

(二)已领取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CA证书)的企业,可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的网上年检系统申报年检,登记机关网上年检预审通过后,企业可从申报系统下载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书面年检材料。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等详见各地《2007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检验的,或在登记机关批准延

期参加年检的期限内仍未接受检验的企业,登记机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5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1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

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三、要切实做好受理、申报和推荐、公示工作

(一)企业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上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及信用管理工作总结;

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各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辅导、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每年1月15日前向企业住所地分局推荐,并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各分局应对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初审合格,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每年2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反馈行业协会并退回申报材料。

(四)市局收到分局初审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名单在HD315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15天后作出是否

公示的决定。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进行广泛宣传。企业要求制发牌匾的,统一制做。

“守信企业”公示工作按进行,市局颁发的荣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信用监督

(一)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材料,正确使用荣誉证书,并接受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督。

(二)“守信企业”在中因失信违法等行为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市局应予以撤销。市局对撤销的“守信企业”在HD315网站向社会公示,收回证书和牌匾,企业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各分局要在“守信企业”公示作出之日起30日内建立“守信企业”档案,录入金网系统,由市局将“守信企业”名单导入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

五、要做好对“守信企业”的宣传、扶持工作

(一)要通过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树立守信典型,加强正面引导和扶持,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要建立“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守信企业”可在年检中免审,免于日常检查,并享有办理行政事项优先的权利。

(三)对假冒“守信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六、妥善处理好各项衔接工作

目前,全市已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352家,这些企业参加2003“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申请,没有行业协会的企业,可向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申请。

原经市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公示为“守信企业”,其年限可连续计算。原“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牌匾收回。

各分局、各行业协会在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中,要加强协调与合作,注意收集反馈信息,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请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守信企业公示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6

深工商南[2003]81号

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南山分局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预案》的通知

各科(室)、会、所: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对各单位防控工作的指导,结合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部署,经分局领导同意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分局制定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南山分局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南山分局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防范和控制工作,维持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及时、高效、有序地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根据《深圳市南山区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商品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二)综合治理原则。积极沟通各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一个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渠道畅通原则。畅通举报渠道,拓宽信息来源,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加强监管力度,及时而全面地掌握辖区内价格异动情况,加强防范应对能力。

(四)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在进行监管工作和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五)保密工作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原则,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将涉密内容向外公布,干扰工作秩序,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条 价格异动监测预警警情分级

根据市政府的“非典”疫情分级和南山区实行的三级“非典”疫情预警措施,结合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等,将价格异动警情从轻到重、从缓到急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当发生一级预警(即市一、二级疫情)时,其他地区已有“非典”疫情发生,我区疑似病例增加,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生活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当发生二级预警(即市三级疫情)时,“非典”疫情在我区传播,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当发生三级预警(即市四级疫情)时,我区发生暴发或流行“非典”疫情,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分局非典型肺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非典型肺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卫南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张振明、罗冬副局长、彭宪芳调研员、池锡雄助理调研员担任,成员包括分局各科(室)、所(会)的正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具体事务,由林建群同志任主任,岑建廷同志任副主任。

第六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上级领导部门有关的政策和决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以研究和部署,并形成统一意见加以贯彻落实。

(二)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分局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及有关价格异动应对的决策。

(三)指挥部署分局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内部防范,做好内部的预防以及外部的监管工作。

(四)掌握辖区的非典型肺炎情况,做好价格异动情况的监测、预防和分析,及时上报,并提出工作意见供上级部门决策参考。

(五)沟通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联合清理行动,同时配合各兄弟职能部门的工作,加强对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查,形成合力,共同对抗价格异动等由非典型肺炎引起的事件。

(六)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发布权威消息,及时对外公布物价,增加信息透明度,安定民心。

(七)出台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法制宣传,让守法经营观念深入人心。

第三章 各级状态工作预案

第七条 紧张状态级警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发生后,必须立即启动价格异动一天一报制度和紧张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设立分局总值班室,各科(室)、所(会)每天必须在下午4点前上报相关情况,总值班室汇总后向市局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汇报;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上报分局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报告局领导并向市局和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物价检查所和各工商所根据各自的不同分工,安排足够力量,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每天上午11:00时前,各工商所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情况报物价检查所,由物价检查所汇总后,于每天下午3:30时前报分局总值班室,并按逐级上报的原则,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二)物价检查所和各工商所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辖区内重要的商场和集贸市场派出专人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宣传告诫工作,防止事态的恶化。第八条 紧急状态级警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紧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必须立即启动价格异动半天一报制度和紧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除继续按紧张状态级实行报告制度外,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物价检查所和各工商所也要安排专人值班,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上午10:00时前和下午3:00时前,各工商所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报物价检查所,由物价检查所汇总后,分别于每天上午10:30时前和下午3:30时前,报分局总值班室,并按逐级上报的原则,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二)物价检查所应组织专门的力量,根据全区范围内的重点区域开展巡查工作;各工商所也应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重点区域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制止各种哄抬物价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特急状态级警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一)特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即启动价格异动两小时一报制度和特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除继续按紧急状态级实行报告制度外,分局总值班室、物价检查所和各工商所应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24小时实行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测,24小时接听26812358价格预警专线电话和值班电话。每隔两小时,各工商所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报物价检查所,由物价检查所汇总后,按逐级上报的原则报分局总值班室,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二)以分局为单位,统一组织力量由分局领导统筹安排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工商所开展全面性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平息各种价格异动**,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的平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预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南山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分局办公大楼的预案措施仍按《印发分局办公大楼防“非典”紧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深工商南[2003]4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留验室改设于分局机关办公楼701室。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非典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局领导,市局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提升工作水平,优化服务,强化责任,促进我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注册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考评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岗位依法独立行使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下同)登记注册核准权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企业注册官制度是指全省工商系统国家公务员,经本人申请、通过考试,具备相应资格,被聘任的企业注册官;在规定的业务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设立、变更或注销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依法独立履行受理、审查、核准职能,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

第四条 企业注册官资格考试评审与岗位聘任分离,符合条件的全省工商系统国家公务员通过资格考试或考核,取得企业注册官资格的,纳入注册官后备人才库管理。

笫五条 企业注册官设七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一级企业注册官,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至七级企业注册官。第六条 报考企业注册官的条件:

全省工商系统在职的公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大专以上学历,爱岗敬业,有一定的构通表达能力、了解熟悉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的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一级企业注册官:累计从事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满5年、职务为副厅级或副巡视员的,可直接报考一级注册官资格; 二级企业注册官:累计从事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满4年、职务为正处级或调研员的,可直接报考二级注册官资格; 三级企业注册官:累计从事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满3年、职务副处级或副调研员的、可直接报考三级注册官资格;

四级至七级企业注册官:在职的正式公务员(含当年新录用的公务员),不受年龄和岗位限制,根据本人申请,均可参加四至七级企业注册官资格考试;

第七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工商局必须成立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人教、法制、监察、注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企业注册官的资格评审、聘任、晋级、奖惩和监督管理。企业注册官制度的日常实施工作,由人教部门负责,注册登记部门配合。第八条 企业注册官考、评、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岗注册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报名参加企业注册官资格考试,其他岗位人员积极鼓励参考;以各市、县、区为单位,由个人申请,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官职位资格考试申报表》

首次申报参加企业注册官资格考试,可根据条件,直接申报参加相应等级企业注册官职位资格考试。

(二)资格审查和聘任。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聘任,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是否需要聘任并签署意见。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一至三级企业注册官和省局机关人员资格的审查和聘任; 设区(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四至五级企业注册官人员资格的审查和聘任; 县(市)、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六至七级企业注册官人员资格的审查和聘任;

(三)培训。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由各级工商局人教部门负责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企业注册官职责、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教材由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统一指定。

(四)考试方式。各等级企业注册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同期分卷进行,试题题库的建立及考试由省工商局人教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五)资格认定。通过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企业注册官资格证书》,标明所取得企业注册官资格的等级。低级别注册官申请晋级的,须通过资格考试后,方可认定相应等级的企业注册官,取得企业注册官资格的人员纳入注册官后备人才库管理。

(六)评委审定。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级企业注册官岗位职数需要,评审确定各等级企业注册官拟聘任人,企业注册官可高位低聘。

(七)公示。由人教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所确定的拟聘任企业注册官人选及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没有重大影响聘任问题的,即通过相应等级的企业注册官聘任。

(八)聘任。由所属工商局局长签发企业注册官聘任书,同时报上级人教、注册登记部门备案,聘任书由省工商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各级在岗从事和分管注册登记业务工作的股、科、处、局领导,经所在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审定,按资格审查和聘任分级管理权限,可直接聘任为相应等级的企业注册官。低行政级别须高聘的,首先须通过考试,在取得相应资格条件后,再逐级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条 每两年由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组织一次全省工商系统企业注册官资格考试和职位聘任。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职权:

(一)七、六级企业注册官:受理、核准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企业集团的预先核准名称;受理、审查、核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受理、审查各类企业、企业集团登记;核准除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股权变更、公司类型变更、注册资本(金)变更、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以外的各类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增补营业执照、各类备案事项。

(二)五级企业注册官:核准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分公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企业集团登记。

(三)四、三、二、一级企业注册官:核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高等级企业注册官具有低等级企业注册官的业务职权,也可以将其业务职权委托给低等级企业注册官行使。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官的职责:

(一)咨询服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一次性准确告知办理登记事项。

(二)依法登记。依照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受理、审查申请人设立、变更、注销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三)录入归档。依照企业信用建设、档案管理和经济户口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登记信息,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统计总结。及时准确填报受理登记情况统计表,做好统计总结与分析。

(五)履行相关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注册官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主持,3名以上企业注册官参加: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提出异议;

(三)需要举行听证的注册登记问题;

(四)其他重大、疑难的注册登记问题。集体讨论意见应建立专门档案归档。第十四条 企业注册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核准等不作为行为;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

(三)超越委托的审批权限擅自进行核准;

(四)未履行首办负责、一次说清、否决报备等行政效能制度;态度冷漠、粗暴,用语不文明,办事推诿;

(五)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和登记机构负责人,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注册官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不明确指出或者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企业注册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驳回登记通知书》,或者不注明理由的。第十七条 企业注册官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决定的;

(二)违反登记程序作出核准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核准决定的。第十八条 失职责任追究

企业注册官因工作过失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予以行政告诫。行为后果严重或具体行政行为过错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的,取消企业注册官资格,并视情节依照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注册官主观故意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取消企业注册官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非主观故意而被取消企业注册官资格的,三年内未发现新的违法违章行为,可以重新参加企业注册官职位资格考试;因主观故意而被取消企业注册官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企业注册官职位资格考试。第十九条 登记质量评析

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应抽调人员组成质量评析小组或委托本级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定期对本级注册官和下级工商局注册官办结的各类企业登记情况进行质量抽查评析。

质量抽查评析结果可作为企业注册官晋级和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企业注册官的考核

企业注册官考核以公务员考核为基础,本着客观公正原则,实行平时考察和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为不定期,考核时间与公务员考核时间同步。考核内容要突出考核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作风、业务素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企业注册官参加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新颁布的注册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主,对取得注册官资格,超过三年未在岗从事注册登记工作的,在聘任上岗之前,必须通过培训、考核。第二十二条 企业注册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企业注册官聘任,并取消企业注册官资格。

(一)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企业注册官年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违规操作,有重大工作失误的;

(三)不履行企业注册官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被辞退的;

(五)违纪受处分或违法犯罪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注册官调离注册登记岗位的,自动解除企业注册官职位聘任;企业注册官退休、辞职或调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自动取消企业注册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须取消企业注册官资格,应逐级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解除企业注册官聘任,由所在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研究,局长签发书面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注册官的资格评审、聘任、年审结果、处分、解除聘任或取消资格等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上一级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注册官在履行职责时,统一着工商制服,配挂企业注册官胸牌。本实施办法解释权为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评审委员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企业注册官配套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注册官(以下简称“注册官”)的登记注册行为,明确事权与责任,客观考评工作实绩,提高登记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依法、高效、廉洁行政,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注册官的事权

第二条 注册官的事权应在其所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内,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授予。各级注册官的事权均包含其下级注册官的事权。在事权范围内,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可代表登记机关对注册官的事权进行具体明确,同级注册官可以有不同的事权。

注册官根据被授予的事权行使注册登记决定权,并对所作出的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注册官对其事权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决定的,提交上一级注册官决定;或提交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因登记工作需要,经分管局长同意,注册官可以将除核准权以外的部分事权委托给低等级的注册官。事权委托应出具《注册官事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内容,并报本部门备案。

注册官事权实行委托的,受托人具有委托事项范围内的事权,相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超越委托事项行使事权的,由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注册官的工作规范

第五条 注册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注册官还应按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首办负责。登记窗口第一个接待申请人的注册官为首办责任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或申请,属于本机关企业登记注册范畴内的事务,首办责任人应耐心、细致地解答,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承诺的期限负责办结;对不属于本级注册官职权的或不属于本机关企业登记范畴,或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应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的相关部门,必要时协助做好联络工作。

(二)一次说清。申请人咨询有关登记事务,或申办有关登记事项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或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补正的,还应出具相关行政许可文书。

(三)限时办结。除需举行听证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注册官应当场予以办结;其它许可事项,注册官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无法当场作出的,属开业登记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否决报备。注册官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出具相关许可文书,告知申请人理由,并登记备案;对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事项,注册官无法独立作出决定的,应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待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得随意否决。

(五)登记回避。注册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主动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 1.是申请人的直系或者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直系、近亲属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三节 注册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注册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工作由登记注册、法制、人教、监察部门共同实施。第八条 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对注册官有下列监督管理权。

(一)确定注册官的具体岗位及工作分工,对注册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及管理;

(二)对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召集并主持集体讨论;

(三)对注册官办理登记事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四)定期在公示栏及内部局域网对注册官完成登记事务的数量、质量等进行公示;

(五)根据注册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注册官的考核及年审发表意见并对考核的等次提出建议;

(六)接受申请人对注册官的投诉,并开展调查。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情节轻微,对注册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属情节严重或按规定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提出注册官的奖惩建议;

(八)对注册官是否应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九)可以根据抽查注册官日常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情况,提请分管局长对注册官的事权作出限制。

(十)组织注册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

(十一)其它应由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行使的监督管理权。

第四节 集体讨论

第九条 各级登记机关应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对有关登记申请事务的进行集体讨论。第十条 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对提请集体讨论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后,作出是否启动集体讨论的决定。对决定集体讨论的,应在作出行政许可的法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时,受理该登记申请的注册官应当出席。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记录讨论内容。记录人员应当真实、准确、明了记录讨论内容,并填写《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纪要表》(样式见附件2)。出席讨论的人员和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均应在《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纪要表》上签名。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纪要表》必须随企业登记材料归档,作为注册官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应对企业申请的事项作出决定。参加的注册官意见一致的,根据讨论结论作出相应的决定;意见不一致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在记录中予以载明。

对于意见不一致,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结论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将讨论记录和结论报送分管局长审阅,分管局长对结论无意见的,按结论作出相应决定。分管局长对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对该申请事项进行重新讨论。

第五节 注册官的考核

第十四条 注册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察和考核。

平时考察由登记注册部门视情组织,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具体实施办法由登记注册部门确定。

考核由各级登记机关的人教部门牵头,登记注册、法制、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实施。考核的项目有:咨询服务、依法登记、登记质量、工作效率、廉洁自律、道德品质以及需要考核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注册官审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注册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注册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注册官,可以优先推荐为本优秀公务员。

第六节 注册官的失职追究

第十七条 注册官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反工作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失职追究:

(一)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出具相关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后果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事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八)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九)不符合登记注册办事制度和行为规范,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十)其它依法、依纪应当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注册官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查实存在主观故意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反工作规范等行为,并造成以下后果的,予 以取消注册官资格的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许可行为被本级或上级登记机关责令更正或者予以撤销的;

(三)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许可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登记机关形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官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查实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并造成以下后果的,予以降低注册官等级的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许可行为被本级或上级登记机关责令更正或者予以撤销的;

(三)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许可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登记机关形象的情形。

第二十条 注册官在承办登记事务中存在推逶、服务态度恶劣等违反登记注册办事制度规定和工作规范的行为而被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情节严重或累计被投诉三次以上的,暂停其注册官职位,作待岗学习处理。被暂停职位的注册官须经所在登记注册部门及监察、人教部门重新考核通过后,方可恢复原注册官职位。

注册官在承办登记事务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在追究注册官责任过程中,发现注册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篇8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2003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发布,2005年11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修改,2010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公务规则;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第二章 起草

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业务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

明。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完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后,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起草部门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10日。起草部门还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征求意见。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起草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拟通过公众媒体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政府重大民生决策征询公众意见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对擅自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应当提请政府审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论证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回收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的情况及其说明等);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退回送审部门,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政府审议前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相关材料转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办公厅(室)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请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向政府法制机构送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送审公函以及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因情况紧急,需要迅速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 一、二款的限制。

前款所称情况紧急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在作出审查同意意见的同时,应当提出补充修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审查意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四)应当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征求公众意见的。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前款规定作出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前,应当听取送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设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

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加盖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就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议或者转交送审部门处理。

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政府协调解决。第四章 发布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通过后,由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制定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制定部门应当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同时将文件正式文本及其电子文档送政府法制机构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统一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审议后决定改由政府部门发文的,不得超出发文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其发布程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函号编号发布。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并重新编文号发布。

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部门。

第三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统一发布。未向社

会统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载体为书面发布平台和电子发布平台两种形式。

市政府政报是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发布平台。市政府政报登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该电子发布平台向社会统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及数据更新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五条 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制度由区、县级市政府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通过备案审查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布平台上发布。第五章 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区、县级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请备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请备案的公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备案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法制机构撤销或者改正的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

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宣布该文件无效;

(二)对未经备案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制定的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改正的建议;

(三)违反本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不依照本规定送审或者备案、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到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并答复提出制定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法制行政 命令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篇9

省政府令107 号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第七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备案外,还应当根据《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备案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发文字号,生效日期以及发布形式。

备案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发布机关提供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第十条 备案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

(四)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查,备案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备案机关批准,由备案工作机构向发布机关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发布机关自行纠正;发布机关应当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备案工作机构;发布机关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备案工作机构报请备案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发布机关自行纠正之前,备案工作机构认为继续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请备案机关作出中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政府网站、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审查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以及申请审查事项、理由等。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备案机关提出的审查申请,由备案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备案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经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的,备案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备案机关。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七条 发布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备案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书面报告上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定期对发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发布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发文目录、文件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备案工作机构不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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