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2024-07-08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精选7篇)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篇1

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基于市场化建设思路发展我国创业板市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总体来看,海外成熟证券市场关于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较为宽松,但其证券市场并未因此而被劣质股大量充斥,原因在于这些市场拥有发达、便捷的公司购并机制,绩差公司很容易就成为被廉价收购的目标,无需管理部门执行退市制度就因被收购而退市。这也是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相统一使得退市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结果。

我国股市成立以来,退市公司仅占上市总数的1.82%。一些劣质上市公司因有重组预期和“壳价值”而被高估并炒作,破坏了股市功能。据统计,自2001年初实行“第一版”退市标准后,A股退市公司总计40余家,占目前A股挂牌家数的1.8%,差不多可以算作一种“零淘汰”的退市制度。而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

对于困难重重的改革,改革中最困难的一步是因为“利益阶层”,新股发行利益太大,已成为很多人的生财捷径。此外地方政府将此视作政绩。公司与政府就以此找到源源不断的资金管道。在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建立上市公司下市制度是各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保持证券市场的总体质量,把不合格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通过吐故纳新的动态调整过程,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促使资源从低效率的劣质公司流向高效率的优质公司,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世界主要证券市场如纽约、纳斯达克、东京、香港等,都有关于上市公司除牌的规定。对世界上成熟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有助于借鉴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及有益做法,健全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大多数的退市制度都和上市标准相一致。而且,退市与否除了与上市条件相对应的量化标准外,往往更多取决于股价、成交量等与市场表现直接有关的非业绩量化因素,从而更多地体现出市场化的退市理念。

完善退市制度,业界一直在呼吁。从目前监管层的消息来看,创业板退市制度或将很快就会推出: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曾在投资者教育中心发布新闻稿指出,目前创业板退市制度已似开弓之箭,提醒那些热衷于“炒作”二字的投资者,在面对退市风险这种终极市场风险时,要以良好的心态迎接理性投资时代的到来。当然,A股退市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财务类退市标准的完善,必将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当股价信号能够正常发挥作用时,市场化的退市标准就会自然走向前台,成为主角。当然,在法制不健全,尤其是企业法制意识不强的情况下,行政性退市标准仍然是行之有效的惩罚性手段。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股市是一个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的竞争市场。为了保证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我们不应该允许超级垃圾股卖壳重组,以免浪费社会资源,因为无数事实已经反复证明:超级垃圾股重组后仍是垃圾。一个垃圾股之所以能被第N次重组,因为它每一次被重组后,结果仍是垃圾!快速扩容的中国股市,尤其需要高效率的退市制度,让垃圾股有尊严地退市,一方面有利于震慑垃圾股的疯狂炒作投机与炒壳重组游戏,另一方面,更有利于

恢复中国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还原股价信号的真实性和本来面目。

有关股市的改革讨论很多。最近市场的一个改革方向就是新股发审制度,包括郭主席抛出疑问“IPO不审行不行”,以及最近市场盛传发审委不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等问题作实质性判断。但实行注册制需要很多基础制度或环境支撑,这其中就包括退市制度。在笔者看来,改革发审制度固然重要,但完善退市制度比推行注册制或许更现实、更紧迫。

概括来说,在主板退市制度改革问题上,目前市场流行着三大疑虑。一是退市制度会成为中小股民的“绞肉机”;二是我国司法机制不健全,投资者利益受损难追究;三是壳资源价格居高不下,难以平稳退市。目前,主板、中小板有退市制度,但是,长期以来,“连续三年亏损”这一制度被业界认为是形同虚设,导致ST类个股借壳重组甚嚣尘上,大量连年巨亏、资不抵债的垃圾公司依然被反复爆炒,股价高烧不退。大量ST板块上市公司在四季度通过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和政府补贴等种种手段进行利润操纵,轻松规避了退市制度的相关惩处成为“僵尸”,因此主板退市制度改革也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创业板退市制度,自创业板推出以来,业内就一直在呼吁,要求及早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期间,尽管监管层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及要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但一直都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对监管层下一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思路上,要把目前是“改革"放在首位,同时也不会一步到位,时间会很长。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篇2

一、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原则

一般的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而收付实现制是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直接原因之一。

1、在反馈信息时,如事业单位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方面的信息, 不能如实反映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收付实现制, 虽然在宏观方面能够较为客观公正的反映本单位的资金流向, 但其不足之处主要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其中的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只反映了现金实际发生的一面, 对于那些本期已经发生但是还没支付或者收到现金的业务就不能够如实的记录和反映, 从而也就致使事业单位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收付实现制在财务的管理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对于那些已经收到但尚未付款的物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规定,这一类的物资不能登记入账,也就意味着对物资采购业务的监督也不能进行,这种现象极有可能滋生腐败;

2、收支项目不协调

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支出较大的项目,比如说:大型的固定资产采购、建筑整修费用等,不是每年都有这类项目,但是一旦产生这样的项目,支出就会增加,也就导致这一年的资金剩余减少,最终造成当期的收支不平衡,而且,计算的结余也不是实际上的结余。

(二)会计核算的缺陷

在固定资产的核算方面, 固定资产的总体价值是由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二者结合起来反映的,而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能提取折旧。 这也就导致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核算环节出现了很大的问题:首先,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能否提取折旧问题上,据相关规定, 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当中, 事业单位一般不提取折旧, 而是根据本单位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修购资金。 这样的核算方法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增加造成账面的价值和净值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大, 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失真,也就产生了账目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现象。 其次,净资产出现虚增的不良现象。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当中会产生磨损,会计核算是以账面的原值为基础对固定资金进行核算的,这也就使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的数目不能将资产的实际情况客观真实的反映出来,最终导致虚增净资产。

到目前为止, 还存在一些事业单位依据陈旧的会计管理制度作去衡量核算基础。 主要表现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协调问题上,是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环节的首要问题。

(三)会计报表体系不够完善

事业单位报表编制的标准之一就是账目的内容和实际以及报表要符合。 但是在现阶段,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制度改革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从会计报表的整体运作体系上看,事业单位忽略了现金流量表;对会计报表的分析,资产负债表是以科目余额表为表现形式的,这也就凸显了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整体不完善。

1、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表有其独一无二的作用

但是现行的事业单位忽略现金流量表, 致使在事业单位现金的收支变化方面不能准确的反映出来,造成会计信息的决策者的决策滞后, 导致使用信息的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不了解。 现金流量表在提供会计主体的现金流量信息的同时, 在整体上又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有较为可观的评价, 也能够在一定期间内总结出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影响因素,也就间接的反映出会计主体的偿债和支付能力。 综上所述,目前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体系还不够完善。

2、不合理列示资产负债表类目

在事业单位会计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方面上, 会计的主要因素是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方面的内容。 会计的公式所依据的基础是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的相对协调的等式, 也可以称之为会计科目余额的平衡表,这也就违反了资产负债表的标准。 也就是说, 列示收支类项目在反映单位一定时点的财务状况方面,就略显赘余,而且,它也和收入支出表的作用重合。 所以,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类目列示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制度重新改进, 使其符合基本要求。

二、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更好的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 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规则。 笔者总结分析得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以卫生局为例,在遵循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围绕新财务会计制度、报表的编制、等方面表系统的运用模式,可按照卫生局的需求研制动态报表,全面、及时地满足了卫生局在获取决策信息时的立体化要求。

(一)修正和完善会计原则方面的缺陷

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权责发生制。 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方式,尽最大努力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相融合。 我国事业单位在财务方面的信息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使用权责发生制来核算会计信息,能够多角度、全方位的反映事业单位的资金运行过程,这也就符合了会计核算的客观要求和谨慎的原则。 就权责发生制而言,收入确认的前提是提供服务时,而且在接受服务以后,将相应的义务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将其作为债务列入资产负债表。 最新出台的《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把“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列入了制度当中,从根本上改变了医院的会计制度体系。 这也说明《高等院校会计制度》的发行出台指日可待, 这一系列制度的出台直接促进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速度。 其他行业事业单位也受其影响,逐步制订了适合运作的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的基本核算方法。 新制度的施行是为保障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提高各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为新制度的顺利进行铺路。

(二)完善会计核算方法

对于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可以灵活的运用和借鉴企业中的会计制度中的将计提修购基金列入结余分配中。 将经常流动的的资金转换为一般专用基金, 这样使得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有了后备保障,从而也就有利于避免会计核算中的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就卫生局的会计核算而言,根据新医改相关精神,可以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且实行零差价,这样就可以药品收支作为一级会计科目单列,而将“药品收入”和“药品支出”分别纳入“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完善会计报表体系和内容

(1)为现行的会计报表增加现金流量表的项目,用来反映单位一定时期的现金流动的具体情况。 在运作方面,与企业会计制度融合。

(2)把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从资产负债表当中删除,简洁明了的列示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类主要因素。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鉴于我国财政管理体系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余地,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将进行深入的改革。 陈旧过时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 所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在借鉴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需要根据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目标,建立符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谢玉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思索[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

[2]崔霖.浅析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现状[J].中国集体经济,2010

[3]茅瑾.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管理的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1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篇3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自行申报 民主纳税意识 权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个人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必须自行办理纳税申报。这是我国首次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申报制度做出的具体规定,也表明高收入者自行报税有了法律保障。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蕴意深远

我国在1993年《税收征管法》初次颁布之时即确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随后于1995年、2001年、2002年相继对其进行修订与完善,但仍顯得过于粗疏。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三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八个条文,只是在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上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制度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同时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并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得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而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确定纳税义务的民主纳税精髓仍有距离。《办法》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公民纳税意识的转变,标志着个税改革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1.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有效减缓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在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速度加快,而富人的个人所得税流失正是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从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资料显示,2001年工薪阶层上缴的税款约占全部税收的41%,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的调查显示,工资、薪金所得近几年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呈现出“富人纳税少,穷人纳税多”的态势。同时存在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非制度因素更是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而《办法》的颁布正是我国分配制度向“限高、稳中、托低”改革方向迈出的第一步。通过纳税人的主动申报,有效地掌握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由先前税务机关采取“大海捞针”的税源管理模式向“有的放矢”的管理模式转变。通过来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信息对比,查找重点税源的行业与人群,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形成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机制。

2.建立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为我国有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提供有利条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是“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然而在这种模式下,无法体现公平与效率的课税原则。一方面征收不公平,扣除不合理,同等收入的人税负不同;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效率低,容易产生少缴、漏缴税款等问题。相比之下,混合所得税制不仅符合当前中国国情,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与采用。这其中既包括欧美发达国家,也包括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有些评论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有待条件成熟后再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转变,然而实现纳税自行申报制度恰好顺应了这一税制模式技术上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申报制度,为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契机。

《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了税收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纳税申报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在对个税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阻力。

二、实施纳税自行申报规定存在的主要阻力

1.民主纳税的主体意识缺失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劳动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的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加之历代封建王朝又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因此在那样的年代,培养不出商品社会特有的独立意识、权利意识和契约意识。有的只是一种狭隘的小农意识。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理性精神匮乏的传统背景导致了民众的独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弱化甚至消失。西方文化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文化背景下无法产生同样的作用。西方人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作为人生目的而不是手段,使得西方人的人际关系比较注重共同得益和长远发展,讲求社会性、信用和诚实。相比较而言,中国人从事经济活动更多地注重人情、关系,法律则显得苍白无力。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往往会舍法律而就人情,在一定条件下人情才是这个社会所接受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也是造成人们对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社会心理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改革之前,法律除了对扣缴义务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向个人追缴应纳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造成个人指使单位少扣或不扣税款时的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在传统的理性文化缺乏与法律条文不明晰的背景下,民众的民主纳税的主体意识尚处于一种真空状态,而使得个税申报改革在负重前行。

2.纳税人权益保护欠缺

我国历史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常常被忽视。汉朝皇帝诏令亩税率三十分之一,虽是轻税,但却“重赋于民”,以此变相手段侵犯纳税人的权利。真正意义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1993年之后才相继出台的几部法规。笔者认为,我国纳税人自身维权意识的淡漠是历史的产物,有着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与背景。而数千年来以“国家本位观”为出发点的法律制度无法孕育“人权本位观”的价值取向,更无法体现个人权利的个人本位法。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关心纳税人的社会环境,就必须要充分肯定纳税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

3.申报代理业务发展滞后

我国税务代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很不成熟。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务代理独立性较差,单纯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并且税务代理业务不规范,行业的自律性差,代理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同时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代理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办法》颁布之后,有不少人希望有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来代理申报业务,因为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会涉及到一部分专业税务知识,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并非易事。

三、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朝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1.大力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培养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正是这种民主政治的社会大环境才能催生出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同时,要尊重市场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使得纳税人能够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取代根深蒂固的“人治”的法律思想。树立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法治的法律理念,真正确立纳税人主体纳税意识的思想基础。同时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全社会的税法遵从意识。

2.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保证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必须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使之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然而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未提及权利。笔者认为,在划分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时,应将纳税人的主体权利放在首位,而不能将纳税人单纯作为纳税义务人对待。同时也希望税务机关能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加大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力度和水平,使纳税人从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二者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在提倡执法工作透明化,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培养纳税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护权的意识。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作用,构建现代化的税务代理服务体系

阿克洛夫曾指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作用去消除信息问题对市场效率的不利影响,进而他认为许多市场机构可被视作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所以市场机构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发挥沟通信息的功能。若这些中介机构和力量得以发展壮大,则对征纳双方沟通信息必有裨益。笔者认为,税务代理以中介的立场,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服务,将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税法或计算失误而少缴或多缴税款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作为独立的代理服务机构,会普遍受到纳税人的欢迎。同时进一步规范发展税务代理中介机构,大力构建现代化的税务代理服务体系,尤其可以建立一些由政府资助的税收志愿者组织,旨在为无力承担税务咨询费的低收入者免费提供税收咨询,尤其以老年纳税人为重点,并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丁一:对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评析[J].税务研究,2003(4)

[2]包子川李初仕陈光宇:纳税人意识与依法治税[J].税务研究,2003(5)

[3]金耀基:《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4]杨斌: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3(5)

[5]张琪: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J].中国税务,2003(11)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篇4

一、国内市场石油行业的现状分析

1、管理涣散

国内石油行业是国家的支柱, 担负着国家的重担, 直接受国家政府机关的控制和管理, 但是, 石油这块国家政府管理的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 政出多门, 管理涣散, 效率低下, 是当前存在的主要弊端, 石油行业的市场价格, 税收以及管理分别受不同的管理机构制约, 部门之间还存在着职能交叉、重叠的严重问题, 极大的限制了石油行业的发展和前进。

2、管理部门未起到实际的作用

石油企业虽然是国家直接操作和控制的, 但是管理部门太多, 大部分都是走的形式, 维护的是过长, 没有落到实处, 成立的国家能源局的职责范围有限, 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3、国内石油市场冲击力较大

目前, 随着全球国际化的发展, 跨国公司的石油垄断市场, 极大的制约和束缚了国内石油市场的范围和区域, 给国内的石油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竞争是异常的激烈, 石油企业目前面临的挑战不仅仅表现在石油价格上, 也表现在石油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开拓和综合实力上。

为此, 国内石油市场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颁发的石油企业管理制度, 遵循市场配置石油资源的前提下, 建立国内合理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石油市场体制。

二、石油行业改革的策略分析

笔者根据自己在石油企业中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 对石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提出几点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具体如下:

1、完善石油行政管理制度

石油法律管理制度的标准是维护石油的安全, 避免石油市场的大幅度波动, 稳定油价。合理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石油行政管理机构来维护, 为此, 国家需要对石油企业目前的管理体制做出一些调整, 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笔者从事石油企业多年, 根据自身的实践阅历, 总结出2点:1.对内, 需要保证石油安全, 建立国家石油战略储备, 稳定油价, 避免出现政企合一的弊端;2开展石油外交, 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提高国际之间的合作。

2、建立合理的石油监管部门

石油作为一种非可再生资源, 收市场的调控和支配, 但是石油是特殊的资源, 有时候又不受市场的约束和调控, 为此, 政府就需要对石油市场进行合理的管理, 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笔者认为, 目前国内石油市场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 在能源部下设立独立的能源监管委员会, 其成员由技术、法律以及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依照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和维护。

3、严格控制石油价格

石油的价格是一个重头戏, 如何控制和稳定油价的波动, 是政府和相关负责机关特别慎重考虑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3方面进行分析:1国内市场的石油价格受国际的影响较大, 未考虑到国内市场的成本与供求关系;2石油市场价格的透明化, 导致部分石油承包企业的恶意炒作;3国内市场购买方式存在着缺陷, 国际市场通过在交货前后掀动市场抬高油价, 直接波及到国内市场油价, 此外, 还有一些导致石油价格上涨的原因, 因此, 需要政府部分根据国内市场的需求进行综合分析, 得出合理的石油价格解决方案, 调动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 满足人们的石油物质的需求。

总结

石油行业的发展还得需要一定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控制, 才能稳定石油市场的正常运行, 作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 国家必须得根据市场的动向进行必要合理的监控, 分门别类的将其整合治理, 在最短的时间内, 加大石油管理制度, 控制石油的开采, 减少石油资源的浪费, 与国际接轨, 保证石油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完善。

摘要:市场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供应, 带动了石油行业的兴起, 为此, 在过去10几年低速发展的时代, 国家根据石油市场的变动, 不断对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民对生活的高要求的增长, 以前的陈旧思想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全新的思想和观念, 导致石油企业必须根据市场的浪潮进行改革和更新, 只有这样, 我国石油工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渐入佳境。本文的作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实践, 对石油管理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希望能够对同道中人有所帮助。

关键词:石油,改革,现有问题,策略分析

参考文献

[1]鲜于德清, 石油工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科技进步与创新[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 (10) .

[2]李良.关于石油工业决策程序的思路[J].石油科技论坛.1996 (05) [7]黄秉杰.高新技术产业化:我国石油工业的希望与出路[J].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1 (03) .

[3]本刊召开石油专家座谈会探讨与展望石油工业发展前景[J].瞭望.1992 (41) .

[4]宋鲁, 市场经济与建立现代石油企业制度[J].国际石油经济.1994 (06) .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篇5

2010年, 我国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将以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强化生态建设保护、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等为重点, 全年计划完成造林逾529万hm2, 森林抚育525万hm2, 中低产林改造166.7万hm2, 义务植树25亿株, 年林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7万亿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 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因此, 需要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制订行之有效的举措[1]。现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介绍如下, 以供参考。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

1.1 山林权属的争议

勘界发证、明晰所有权 (具体指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是本次林改的首要任务, 而山林权属界址不清、争议多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2]。据调查农户反映, 当年“三定”时期发放林权证时, 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边界, 而是由个人自主填写。有为了减少税费而故意少填, 也有为了抢占资源而夸大面积。本次林改在细致地实地勘界中发现, “一山多主”和“有山无主”的问题同时存在。由于林木 (包括竹林) 的经济价值显著, 争抢山林的纠纷时有发生, 大大增加了确权发证的难度, 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发证的进度。

1.2 采伐限额的放宽与约束

采伐权是农民对山林的经营权乃至处置权和收益权的重要体现[3]。对采伐权限定条件增加了农民行使经营权的交易成本, 这种鼓励投入而限制收入的做法已在实质上形成了产权残缺。在江西省, 现已取消了对毛竹的采伐限额, 但是对经济价值更高的杉木等商品林则采取森林总量控制标准, 实施采伐限额, 对于生态公益林则是严格禁伐。调查显示, 采伐指标通过“省—县—乡—村—村小组”的渠道分配进行层层下达, 由村小组集中使用而不是分配给农户个人。其原因在于有限的分配指标落实到为数众多的山区农民头上, 平均只有673.3 m2/人。由于采伐指标供不应求, 相关部门的寻租行为难以避免, 炒卖、倒卖采伐指标现象时有发生。调查中有90%的农户认为当前采伐证制度存在着申请困难、年采伐量指标严重不足等问题。

1.3 档案管理不健全

我国的林权历经多次变更, 原始凭证档案管理不够完善, 管理人员经常变动, 管理手段落后, 管理措施不规范, 林权档案管理存有很大欠缺或失误。在发生产权纠纷时, 无据可查, 不可必免地造成错误。

1.4 没有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改的过程中, 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 就无法对林地林分做出一个价值衡量标准, 将严重影响集体林权的改革。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

2.1 尊重历史, 实事求是

雷山县集体林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利用林木市场流通机制, 使山林经营者能适时获得预期收益, 真正实现“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

2.2 实施科学经营, 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按照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森林经营方针, 允许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 对所经营管理的林木进行抚育间伐及主伐利用, 使业主的林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统一。

2.3 建立健全科技支撑和社会服务体系

林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 并围绕林业产业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有力的保障机制, 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4]。抓机遇、促改革, 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也是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实现林业生态经济双赢、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抓住机遇, 建立健全适合当地实情的产权归属清晰, 经营主体到位, 责权划分明确, 利益保障严格, 流转顺畅规范, 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投资山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全面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4 确保收益权的体制构建

确保收益权, 不仅要从政策上更要从体制上加以法制化、稳定化、长期化。基于对我国林业税费存在种类多、征收环节多、重复征收、税负不公、使用不当等问题的反思, 必须在法律上规范农民合理的税费负担, 界定加重农民负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 以公共财政支出的框架, 以及增加消费人群的生态建设支出, 来维持正常的营林费用支出和行政支出。

2.5 实施林地经营技术入户, 培养乡土技术人才

行政村是林业发展的基本单元, 村级技术员是林业技术推广的第一线力量。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 加大科技培训力度, 使林地经营技术入户, 支持和鼓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开展林业科技承包、试验示范和下乡支农等活动培训林农; (2) 组织力量选编一批形式多样、通俗易懂、适应地方特点的林地经营和林木经营培训教材, 通过发放技术手册, 利用电视、网络等现代技术, 开展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 (3) 依靠科技, 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 提高林地经营的科技含量, 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 金融支持集体林权改革的建议

3.1 加大国家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国家林权抵押贷款补贴基金。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实行财政贴息, 减轻林农的贷款利息负担, 拉动贷款需求, 促进林农对林业生产的二次投入。二是政府部门可以建立林权证抵押贷款保证金, 以及林业产业发展风险金, 为金融部门增加林业信贷投入提供风险补偿, 放大“两金”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效应。

3.2 鼓励开办林业保险业务

国家应开展林业政策性保险业务, 并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林业保险业务给予优惠政策。通过政策性保险和信贷业务的有效结合, 扩大信贷对林农的覆盖范围, 及时为林农、林企提供保险保障, 以降低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何得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 2008 (6) :46.

[2]李世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消防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J].林业调查规划, 2008, 33 (3) :118-120.

[3]贺东航, 朱冬亮.中国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 2006 (5) :79-81.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篇6

1 存在的问题

当前, 林改正处于全面深化、整体推进的关键阶段。为确保如期完成中央和省确定的改革任务, 实现“国家得绿、农民得利”的目标, 县一级作为林权制度改革最关键的环节, 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 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党的农村基本土地政策就是不管是农田还是林地都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东平县作为人多地少林地更少的县区, 落实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 通过土地改革特别是林改惠及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首先要把握的是承包经营, 这是改革的主要形式[2]。要确保农民平等的享有林地初始承包经营权。采取其他方式的, 也应当最大限度地保证政策的惠及面, 对产生的利益要“均”字当头。二是关于均股的问题。很多县市区往往采取“以股代改”的做法, 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好其中的问题。股份制是一种经营形式, 是债权关系, 而这次林权制度改革交给农民的用益物权, 主要是交给农民物权。实际工作中, 确实很难均山到户, 可以联户发证;办不到联户发证, 需要通过股权形式落实的, 应当做到“四有”, 即:有程序, 召开村民会议进行确认, 必须有2个“三分之二”, 并签字确认;有约定, 村民之间的约定;有凭证, 可制发林权证, 或者确定一个股权证明, 方案制订和实施中, 产权明晰是最起码的要求;有利益, 股份制要有利益, 要将主要收益分给农民。三是关于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3种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林改前流转出去的林权问题, 主要存在不均等现象;二是林权纠纷调处;三是国有经营单位经营集体的林地、林木带来的问题。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现在若解决不好, 以后随着国家对林改扶持政策的逐渐加强和土地的不断升值, 矛盾会更趋尖锐和突出。因此, 应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利益调整、公平协商”的原则, 研究建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长效机制, 并尽快妥善解决。四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操作的问题。如村组改革方案制定程序不规范, 林权权利人名字不一致, 林权勘界不清楚、面积不准确, 林权证发放不规范, 档案管理工作投入不够, 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都需要在林改工作中克服并消除, 以为林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 对策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 针对以上林改中存在的问题, 今后工作中应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富有成效的林改工作, 需要县、乡 (镇) 党委、政府切实得力的组织领导, 强化林改机构建设, 要继续充实力量, 选择精兵强将, 保障林改工作人、财、物的需求。二是明晰产权, 承包到户工作。第一, 要处理好林改进度和质量的关系[3]。林改工作全面展开, 既要加快推进, 又要确保质量, 进度要服从质量;第二, 坚持因地制宜, 分区施策。山区、平原、涝洼地乡镇, 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的林改模式, 不搞一刀切;第三, 要摸清家底, 确保林改全面彻底;第四, 组织开展“回头看”, 确保“六个到位”, 即政策落实到位;村组改革方案落实到位;现场勘界到位, 做到宗地界限四至清晰, 面积准确, 确保“勘铁界、发铁证”;林权证发放要到位, 林权证是一项代表资产、资本、具有法律效力的长期物权证明, 必须是让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铁证;要按照“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利用方便”的16字方针, 把林改档案落实到位;针对分山到户率、确权准确率、发证准确率、纠纷调处率、建档率、群众满意率等指标, 确保检查验收到位。要加大检查验收力度, 加强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检查验收, 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并及时通报查验结果。三是加强对林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林改后将形成大量的民用林权, 林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关系到承包、登记、流转、评估、救济等诸多方面。加强对林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 加强并充分利用林权立法, 第二, 加快林权管理平台即“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随着国家“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重点工程的快速启动,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具有的林权交易、林权管理 (登记、档案、行政许可等) 、综合服务 (抵押贷款、评估、信息发布等) 三大职能将得以突出体现[4]。四是积极推进、充分利用林权抵押贷款, 实现政府、银行、农民三赢。五是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通过兴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以推动林业的规模化经营, 同时争取国家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六是积极促进、尽快建立、充分利用森林保险制度。七是积极加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4级上下互动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以更有力地推动集体公益林的改革。八是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5]。借鉴外地的特色经验, 结合自身实际和优势, 真正做到小资源、大产业、高投入、高效益, 实现林政改林权、活农村、富农民的目标, 推动林权改革的进行。

摘要:分析了东平县落实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以期为东平县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山东东平

参考文献

[1]吕月良, 施季森, 张志才.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 5 (3) :17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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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永平, 聂影, 曾华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综述[J].安徽农学通报, 2007, 13 (8) :4-6.

[4]陈辉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矛盾问题与对策[J].防护林科技, 2006 (3) :60-61.

国内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意义 篇7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对策,甘肃榆中

榆中县位于甘肃省中部, 省会兰州东郊, 总面积为3 296.7 km2, 至2013 年末, 全县总人口43.17 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38.55 万人, 占总人口的89.3%;城镇人口4.62 万人, 城镇化率10.7%, 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21‰, 人口密度为131 人/km2。

榆中县以种植业为主, 主要种植小麦、玉米、马铃薯, 经济作物有药材、蔬菜、水果、苗木花卉, 有猪、鸡、牛、羊等畜牧养殖业, 目前已形成蔬菜种植、水果、畜禽养殖、苗木花卉四大产业基地。

1 榆中县土地产权现状

目前, 土地流转在榆中县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土地流转的面积逐年增加, 农业逐渐向规模化生产发展。2010 年新增土地面积2 000.0 hm2, 2011 年新增土地面积3 333.3 hm2, 2012 年新增土地面积3 333.3 hm2, 2013 年新增土地面积3 333.3 hm2, 2014 年新增土地面积4 000.0 hm2。截至目前, 榆中县流转土地的面积达到了1.39 万hm2, 流转土地的面积已经超过全县土地面积的1/5。从流转规模看, 土地流转正呈现出集中化、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从流转的模式看, 流转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主要有互换、转让、出租、转包等方式。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看,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用于药用植物、设施发展农业、旅游业及其他经济价值在现代农业中添加值较高的领域。从流转土地的主体看, 土地主要流向养殖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土地流转后形成了“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从流转土地的典型看, 小康营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 流转200.0 hm2土地发展日光温室生产, 使当地现代设施农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定远镇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土地13.3 hm2, 主要发展特色花卉种植, 并成立了合作社, 特色农业效益逐渐凸显;甘草店镇通过租赁的方式流转土地100.0 hm2, 主要种植玉米、马铃薯、中药材等作物,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重庆甘肃商会、甘肃兴陇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农户耕地133.3 hm2, 拟建以种植薰衣草为主题的农业观光、游览、体验景区, 以上土地的流转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效益是流转前的3~6 倍。另外, 贡井乡荣鑫源养羊、定远镇顺源蔬菜、众诚蔬菜、吉仓农产品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与农户采用“公司承包+反雇农民”参与生产模式。让农民接受现代企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根据市场信息、经营战略, 以实现标准化的生产经营目标。

2 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产权主体不明

2.1.1 农民对土地所有权认知不清。 榆中县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制度, 但所有权是属于村民小组、村集体还是乡镇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农民集体到底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 有关法律也没有做出解释。从而使农民集体成为一个无形之物, 既没有自己的组织形态, 也没有法人身份, 这造成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人有权, 农民无权”问题的存在, 从而导致大量耕地被政府、企业等恶意征收, 农民失去土地, 没有经济收益, 贫困现象加剧。同时, 农民对土地的管理多为短期投资, 不注重土地的长期管理, 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不高, 不利于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 也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1.2 土地经营管理权主体含糊不清。 村委会成员是由农民自行选举, 代表村民处理本村相关事务, 这一基层政权在农村常常越位替代集体经济组织, 但法律并未对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做出相关的规定。

2.2 土地承包权不稳定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应由集体成员承包经营, 任何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不得限制或非法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内土地的权利, 即国家依法保护村集体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变。然而在实践中, 榆中县一般都存在“三年一小调, 五年一大调”的现实, 土地承包合同的不稳定性使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使缺乏连续性。这直接导致农民对土地不进行长期投资, 粗放经营土地, 引发对资源的浪费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更不利于保障农民的长期受益。

2.3 土地产权不完整

农村土地产权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土地处置权等。土地所有权归乡镇、村集体、村民小组享有。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 可以通过承包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 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置权受到严格限制。土地处置权不完全属于农村土地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流转方向受到限制, 流转活动需要经过审批。农村土地权利人享有的土地收益权不能真实体现土地产权的价值。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涵不充分, 不明确

榆中县现行农地权利制度中因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而形成的主体双方权项内涵不清, 权责混乱现象十分突出:一方面, 农民在耕地上的权利意识不清, 无法通过合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时常存在被政府无由征收的现象, 特别是在城乡过渡部位。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 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 城市周边土地被征用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就榆中县的情况来看, 农民与基层乡、镇政府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冲突发生的频率不断增加。在当前的土地管理体系下, 对土地的大量征用和农民对土地缺乏长期投资的现实无法避免。另一方面, 政府在土地集体合同中义务不清。相关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没有明确、完整的规定, 仅借由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土地承包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承包合同往往很难做到权利、义务的明确和公平。尤其处于相对劣势的农民群体, 受自身素质较低等因素的制约, 农户在许多地方对土地权利的理解不清, 维权意识的缺乏。这为使得各种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甚至出现承包合同内容与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相冲突的现象[1]。

2.5 土地使用权缺乏有效的流转机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在当前农村经济体制中, 土地产权界限不明确, 给土地流转设置了障碍, 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中化经营, 不利于农村资源优化合理配置。当前, 榆中县流转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不高, 流转的范围较小, 跟不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在进行土地流转时, 农民多进行私下交易, 权利义务不明确, 流转纠纷多发[2]。同时, 土地流转后并没有形成种植规模, 很难形成一个流动的效应。

3 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

3.1 法律制度约束

3.1.1 流转程序不完善。目前土地流转正处于起步阶段, 还未形成整套的正规流程, 也缺少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中, 还有很多产权未实际记录, 同时尚未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市场和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体制建立健全。

3.1.2 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 榆中县多是以村集体和农户自行转让为主, 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多以农户之间口头协议为主, 流转的随意性较大。在这种无序状况下出现农户流转期限不明确, 流转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晰的现象。土地流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了简单的合同, 一旦情况发生了改变, 就会产生纠纷和矛盾, 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不利于土地流转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征地制度约束

当前榆中县地方政府为提高政绩而不顾农民利益强行征收土地并随意进行土地流转, 大搞形象工程, 出现侵害农民利益的“越位”行为。同时, 政府从中控制土地交易价格获取暴利, 种种行为使得农村集体耕地减少[3], 农民享受不到土地所带来的收益。另外, 集体的决策缺乏民主, 往往具体到某件事情, 是“村干部说的算”, 片面追求经济发展, 滥用土地, 把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和工业用地, 农民没有实质的决策权, 严重的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3.3 社会保障制度约束

榆中县是国家重点扶贫县, 经济落后, 农民人口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仍处于不完善状态, 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生活风险较大。榆中县农民低保制度只对农村特困家庭进行补助并没有大范围实施, 使得其他同样存在困难的农村居民得不到救助, 而且榆中县财政普遍存在困难, 保障水平低, 政府无力为农村低保提供足够的资金。另外榆中县当前土地转让价格低, 这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时只获得了较低的转让费, 但自此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障[4]。

3.4 自然环境约束

榆中县自然条件差, 山区耕地大多数为土层较薄、漏砂、地处偏僻、路途遥远、耕作不便的土地, 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产。另外, 当地受气候干旱及经济发展落后的影响, 耕地产量低而不稳, 甚至出现投入而无产出, 从而减少了政府投资企业的量。

4 榆中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4.1 明晰产权归属, 强化土地所有权

让农户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处置权和受益权, 是农民从土地中获得财富的根本保障。针对现实中土地所有权的“三级所有”格局, 应对哪一级集体拥有所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解决所有权主体缺位或者多头管理的问题。为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采取确权颁证的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榆中县农村, 应在坚持农村集体产权的前提下, 贯彻落实基本经营制度, 做好登记、建立严格档案等管理制度, 确保做到公平、公开。

4.2 完善承包经营权的内涵

一方面, 榆中县现行土地所有权的最大缺陷在于使用权的权能不够充分, 导致所有权经常侵害使用权。这就要求做到土地承包期永续化, 保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有足够的期限, 至少50 年不变, 保证两代人能够收回投资。做到只要农民在土地利用中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要求并在使用范围内切实履行义务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就不得干涉农民的生产活动。另一方面, 榆中县基层政府出现土地使用审批不合理现象, 违法占用农民土地, 这是因为土地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出现“内部人控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4.3 引入市场机制, 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

由于榆中县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 导致土地产出率不高, 有些地方经常会出现低产或绝收现象, 这无形中会对农民的土地依赖性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农民减少或放弃对土地的依赖, 很多农民会外出务工, 土地撂荒现象非常严重, 导致稀缺的土地不能被高效的利用, 也会造成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 后期会有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出现。这种情况下, 需要赋予农民权利, 允许他们对土地进行处置, 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允许农民以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且依法签订合同。同时, 在落实农民对土地占有的前提下, 土地流转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 强化对土地使用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经营权流转市场,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4.4 建立健全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中, 榆中县应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公共财政, 同时以社会服务部门参与为基础, 投资、保险和信用机制适当干预支持的新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从整地补偿金中划拨一部分用作保障基金, 鼓励农民参加社会保险, 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培训, 提高其职业技能, 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对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给予关注, 帮助农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参考文献

[1]王世联.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创新策略研究[J].农业经济, 2007 (9) :28-29.

[2]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J].管理世界, 2002 (6) :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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