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2024-09-03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精选4篇)

个人购买房屋承诺书 篇1

公 告

为适当减轻个人特别是收入困难群体住房交易的负担,引导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个人购买房屋契税滞纳金的征收和减免,特制定本办法。

一、滞纳金减免范围

1.经遗留问题办公室出具遗留问题通知书,属于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2.所购房产属于解困房、经济适用房。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

5.因不知政策变化、长期在外工作或其他原因等未能按时缴纳契税的个人。

二、减免程序

1.纳税人书面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①属于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需提供遗留问题办公室出具遗留问题通知书和公告证明;②所购房屋属于解困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属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经济适用房审批审核表、购房合同、发票;③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由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信函并加盖公章;④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需由民政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信函并加盖公章。⑤因不知政策变化、长期在外工作等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契税的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2.契税征管机关对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三、减免标准

1.属于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契税滞纳金予以全额减免:

①经遗留问题办公室出具遗留问题通知书,属于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

②所购房产属于解困房、经济适用房。

③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④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人员”。

2.因不知政策变化、长期在外工作或其他原因等未能按时缴纳契税的,滞纳金减免按如下标准执行: ①个人购买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普通住房,产生的滞纳金1000元以内据实征收,超过1000元部分按30%征收。

②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或购买商业用房,产生的滞纳金2000元以内据实征收,超过2000元部分按30%征收。

以上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根据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价格,按照购房时执行的契税税率缴纳契税即可。

四、办税章程

1.契税办税人员在接到纳税人的契税纳税申报材料时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的滞纳时间,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滞纳金,并告知纳税人。

2.契税办税人员必须对纳税人的滞纳金减免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房产契税主管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契税纳税和滞纳金减免手续。

3.契税办税人员必须将滞纳金减免的相关申请审批材料和纳税人契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材料一同归档留存。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中的房屋仅指在安阳市市辖区范围的房屋。2.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免范围的,滞纳金仍按原政策执行。3.本办法从即日起实施。

缴税地址:市房管局交易大厅(三楼南头)市财政局契税征收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5109032 5921317

临建房屋购买合同 篇2

临建房屋购买合同

甲方:乙方:签订时间:年签订地点:

甲方: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三河华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临建房屋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地地点: 临建房屋概况

2.1 房屋用途:

2.2 房屋材质:2.3 房屋型号:2.4 活动板房面积计算规则:

雨棚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④总面积=++

2.5 房屋面积 第二条合同工期

3.1 进场日期:年月日

3.2 甲方要求的最迟完工日期:年月日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房屋平米单价:处),拆盖 50 元每平米,顶板 85 元每沿米,墙板 80 每沿米,钢架 100 元每沿米。

4.2元,4.3计算原则:依照双方签认的现场实际搭建数量为计算依据。

4.4 费用的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余下5%的质保金完工后一年内付清。付款时乙方出据发票。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5.1 本临建工程质量等级双方约定为:合格

5.2 临建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验收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的各项技术说明及要求,当上述标准出现差异或不一致时以较高要求的标准为准。

5.3 符合北京市临建房屋管理规定及公司临建房屋管理办法。

5.4 提供一年维修服务(门锁及五金件为三个月)。保修期间内,属乙方原因造成活动房损坏的,乙方予以无偿修补,非乙方原因或超出保修期造成板房损坏的,乙方负责予以修补,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由乙方去消防部门指定单位对材料进行复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安全生产及现场管理

6.1 乙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度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及甲方其他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任何因为乙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2 乙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6.3 乙方必须尊重并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防制度、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6.4 乙方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锁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乙方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总包方报告。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乙方须承担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6.5 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乙方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工作。甲方不直接对伤亡者极其家属。

6.6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法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严格甲方消防保卫制度及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6.7 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和施工现场内等火灾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乙方独立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责任赔偿。甲方有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

7.1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采取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7.1.1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1.2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8.1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并结清全部工程款时即告终止。

8.2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第八条补充条款

甲方(章)乙方(章)

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房屋购买合同 篇3

奚正辉

案例:

乙向甲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该房屋有法院查封,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人们认识不一致。

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20xx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款明确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4月7日通过)其中提到:“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其实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无论在立法界还是司法界越来越维护交易的稳定,保护合同的效力,强调意思自治。不轻易干预交易,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首先,从合同法历次解释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月15日)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购买查封房屋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12月1日通过)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购买查封房屋的确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xx年2月9日通过)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xx年7月7日通过)第15条:“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第16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该就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乙向甲购买了查封房屋,愿意为甲归还其所欠的债务,并解除查封,这在现今社会经常发生,这也是甲清偿债务经常采用的方法。甲乙双方的交易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跟谈不上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若债权人认为甲低价转让侵害其利益,其有权提出撤销权之诉,撤销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无需公权力介入来确认合同无效,从而影响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若购买期房,产权证还没有办理,那么签署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呢?这点法律界曾经也有争议,但是目前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准办理转让登记。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可能是表见代理,那么就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效力待定,因为其他共有人可能会追认,若追认肯定是有效合同。可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一定合同无效,只是登记机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不给予登记。

认为购买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是混淆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登记还没有取得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区分两则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2、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也就无效了。

3、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办理产权登记。若确认合同无效,就要返还房屋,那么就妨碍了现有的财产秩序,也剥夺了买受人主张房屋的权利。

其次,从其他规定分析买卖合同的效力。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xx年2月10日通过)第21条:“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现在法院的查封都是登记的,被执行人也不太可能隐瞒,登记部门更不能擅自办理登记,若这种情况发生,则要追求其法律责任,该规定明显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且该规定只是明确登记行为无效,没有规定转让合同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xx年10月2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的查封没有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实该规定的基础都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若无效就不可能对抗第三方,而且本条的规定也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xx年3月16日通过)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明确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等规定,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无关。最典型的规定是抵押权,原来规定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抵押不登记只是抵押权无效,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

房屋购买意向书 篇4

一.立书人(以下简称购买方)愿意委托 宁阳县大地房产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购买(以下简称出售方)座落于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并且愿意以下列条件购买以上房屋:

1.以人民币(大写元整()愿意购买该房屋.其他约定事项:

二.购买方为表示购买该房屋之诚意,同意于签订房屋购买意向书,当日支付意向金人民币大写元整(¥).本意向金仅系受托人受购买方之委托,前往出售方处洽谈上述购买条件确认之凭据.三.在有效期内购买方不得随意取消委托,不得随意取消购买意愿,如随意取消则收取的意向金不予退还.但如所列条件不为出售方所承诺接受,则本意向书自始无效,购买方所支付之出价意向金即由受托方无息返回购买方.四.在意向书有效期间,如出售方同意购买方上述所约定购买条件.购买方应于出售方签字同意受托人,与出售方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如购买方与出售方签字同意按上述条件出售后,有反悔不购买或不按约定时间内前来签定房屋买卖协议时,受托方收取的本意向书约定的意向金额不予退还.五.购买方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当日,应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予受托方作为中介服务费用.六.本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作废。

立书 人(签章):受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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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方愿意将座落于的房产按购买方上述所约定条件出售给立书人(身份证码:).二.出售方同意将该房产按上述购买条件出售后,应即于签字同意之日起天内至受托人处与购买方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如有反悔不出售该房屋或不按上述约定条件出售给购买方或不按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等行为,致无法完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情形,出售方应支付购买方同等意向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给付受托方作为违约金而绝无异议.出售方(签章):受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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