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2024-08-31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共5篇)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篇1

查的紧急通知

通发改体改[2006]54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为认真落实此次专项检查任务,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2.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状况; 4.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在11月5日前,围绕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详见国家发改委通知)组织自查。

2.11月6日下午,召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交流自查情况。

3.11月7日上午,召开有关业主和代理机构代表座谈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材料上报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于11月6日前将自查材料报送南通市发改委法规处,材料内容包括: 1.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名单;

2.《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情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3.对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发改委要立即向政府汇报,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有关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对照要求逐项清理,逐项检查,务必如期完成既定任务和自查报告,并做好迎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抽查的准备。

联系人:梅华 闵红

联系电话:85098891 85215781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苏发改法规传达室[2006]23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要求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布置的此次专项检查任务,推进本省招标投标市场伪进一步规范发展,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本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l、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

2、评标活动公正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状况。

4、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以上内容详见附件)

二、检查组织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11月10日止,各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自查,各市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以及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处室、稽察办可以联合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联系同级其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在此期间,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部分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方式以及工作程序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照下列步骤开展检查工作: l、确定需要检查的项目名单,制定检查方案;

2、围绕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座谈等方式加以检查了解。同时听取各方对于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意见、建议;

3、形成检查报告,于11月10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四、工作要求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要亲自带队,落实检查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如期完成既定任务和检查报告。要通过认真组织本次检查,进一步提高发展改革系统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和水平。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如有疑问,请联系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联系人:王彪,联系电话:025— 83392538。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投

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6]2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我委商有关部门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2006]2026)要求,今年内将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先组织省级部门开展自查。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发展改革系统开展对招投标市场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的具体工作部暑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约情况。具体包括:

(一)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填;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抬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共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侯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四)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没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轵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二、专项检壹工作程序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检查方案;

(二)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三)形成检查总结报告,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我委将重点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将在11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组织实施好这次活动。

(二)各地在检查工作中,应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客观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三)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群众,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认真听取招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篇2

银监办便函[2016]184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2016年11年11日

一、检查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指示精神,合理控制业务增速,有效缓释行业集中度偏高的风险,并强化合规性管理,银监会通过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审慎规制要求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总体工作安排

(一)检查范围

一是机构范围。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点名16个城市,重点调控和检查对象。实际从央行和住建部的房地产新政来看,远不止这16个城市。比如惠州、南宁、珠海、东莞、佛山、南昌、芜湖不在此次检查范围。二是业务范围。被查机构截至2016年9月末与房地产有关业务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检查业务量由各银监局根据被查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特点,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合理确定,务求实效。

(二)实施方式 相关银监局可将本次房地产专项检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 回头看监管检查统筹实施,也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单独立项实施。

(三)报告时限与要求

各银监局应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银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开展的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二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问责措施;四是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应同时附相关表格及至少1个典型案例。

三、检查要点

(一)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是个人住房贷款方面。是否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要求;是否认真履行首付资金真实性与贷款申请人偿债能力评估与检查;是否认真执行限贷政策要求。二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方面。是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资质;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是否对资本金来源真实性认真审查;是否存在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的问题。

(二)与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企业开展业务的管控情况 一是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协助伪造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先中止合作,并认真纠正整改。二是对发现存在提供“假按揭”、“零首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停止拨付后续授信与增加新的授信并纠正整改。

(三)涉及房地产业务相关贷款的管理情况

是否加强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房地产开发上下游企业贷款等业务的合规性和资金流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四)理财资金投资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限制;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的要求,强化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否存在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

(五)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相关信托业务监管规定;是否加强信托资金用拓和流向监控;是否通过多层嵌套等产品规避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是否发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信托贷款,是否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信托公司是否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信托公司对个人信托贷款是否加强资金流向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购房者首付款。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推进

本次专项检查意义重大,各银监局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领会本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意义和要求,严格实施一把手负责制,统筹推进“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监察与本次专项监察。

(二)积极组织,务求实效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银监局应积极研究,抓紧组织推动,加快监察工作推进速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应一查到底,查深查透。

(三)严格查处,严肃问责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篇3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检查和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调研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16号),2009年9月中下旬,国务院办公厅将组成督查调研组赴各地进行督查调研。为做好迎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督查调研组到我市督查调研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08]3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认真对照《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自检自查,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撰写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总结和2008年度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于2009年9月10日前录入到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各单位于2009年9月8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所有公文(含内部文件、涉密文件除外)录入到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并将资料一式四份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16楼11623 1

室),由市政务公开办转交各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由市政务公开办、市法制办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落实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发布工作。

四、市档案局、市文化局于2009年9月8日前指导督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依据《条例》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包括开辟专门场所、添置设备、挂牌接待等)。

五、市政府新闻办于2009年9月8日前完善本市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将2008年1月以来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议情况资料送市政务公开办。

六、市法制办于2009年9月8日前将南宁市所有现行规范性文件一式四份(附电子版)送市政务公开办,由市政务公开办转交各信息公开查阅点。

七、由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于2009年9月10日前到各部门各单位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迎检工作情况。

八、市信息办、市监察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开发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九、由市政务公开办、市信息办、市监察局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录入、政民互动平台回复处理工作。

十、由市信息办负责加快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改造工作,促使信息公开目录与政府门户网站的深度整合,解决信息二次录入问题;制定方案,形成市和县区两级目录系统的互联互通。

十一、由市信息办、市监察局和各主管部门负责,于2009

年9月8日前组织做好下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南宁市公共服务资源目录,做好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供水、供电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十二、由市信息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在线申报、在线状态查询、在线监督、在线反馈等工作。

十三、武鸣县人民政府、青秀区人民政府、邕宁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条例》和《意见》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调研的主要内容,于2009年9月8日前做好自查整改和汇报准备工作。

十四、由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于2009年9月8日前制定和公布新闻发布应急响应机制。

十五、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于2009年9月10日前整理我市各类行政服务事项的资料,并将资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送市政务公开办,由市政务公开办转交各信息查阅点。

十六、市政府办公厅文书科于2009年9月8日前,整理2008年1月以来的《南宁政报》,并将资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送市政务公开办。

(联系人:黄玉鸾、黄海莲联系电话、传真:5505206)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篇4

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郑建〔2012〕69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本信息发布日期:2012-03-31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程监理质量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整顿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质量行为,提高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工作水平,着力解决工程建设监理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工程质量。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郑州市工程监理质量行为专项检查组。组 长:曲 标 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高必成 市建委党委委员、副调研员

成 员:远 烁、王 岩、谭仁堂、王景安、谢行东、唐碧凤、曹 力、瞿仲昭、张 艳、李霞、李一玮、张瑞

三、检查时间

2012年3月26日——4月27日

四、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市在监在建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

1、监理企业市场行为:重点检查有无出借(卖)资质、资格证照以及越级监理、挂靠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核实现场监理人员和监理合同。

2、现场监理机构情况: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需要、专业是否配套,工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监理现场人员到岗到位率,必要的检测、检验仪器和办公、交通、通讯等配备情况。

3、监理工作到位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责任和义务履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见证取样、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执行情况,以及监理资料记录、签字、归档等情况。

4、工程质量状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措施是否落实、质量监督是否到位。对各类隐患是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责令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

五、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监理企业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配合,主动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精心组织。检查组要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要查深查细、不走过场,通过专项检查,真正找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三)依法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检查结果将与本工程监理企业和个人考核、资质升级、招投标、评先等挂钩,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将予以通报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等处理。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篇5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落实商务部、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

[2008]486号),工商总局、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5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活动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9]15号)要求,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管,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有效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省农委的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活禽经营市场。重点检查:一是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情况;二是活禽经营市场落实定期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情况;三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活禽经营市场交易活禽附具检疫证明的查验情况。

(二)动物屠宰场。重点检查:屠宰场回收动物检疫证明情况,屠宰检疫工作规范操作情况,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出具情况,检出病害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对不符合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理情况。对发现注水、注入有害物质及私屠滥宰等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查处等情况。

(三)规模饲养场。重点检查: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日常消毒、监管等工作情况,畜货主对出栏动物的检疫申报情况,监督执法人员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情况以及监督畜主做好染疫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四)集贸市场。重点检查:经营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查处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情况,监督做好病死动物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理情况。

(五)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重点检查:今年以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包括违规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次、违规类型、处罚情况以及对查获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二、检查形式

各市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我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请于4月19日前以电子文档报我所(电子邮箱:whyla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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