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贷款抵押合同

2024-06-28

车辆贷款抵押合同(精选8篇)

车辆贷款抵押合同 篇1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车辆抵押贷款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车辆抵押贷款合同1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日期: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今借乙方现金(大写)万元,为确保 年 月 日前甲方全额归还乙方现金,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如到 年 月 日 7:00时甲方仍未全额归还乙方借款,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 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30%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3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双发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车辆抵押贷款合同2

合同编号:____年 ____ 字第 ____ 号

抵押人名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名称: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年____ 字第____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 万元整,抵押率为 ____ %。实际抵押额为 ________ ____万元整。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____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 ____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 ____ 月____ 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抵押贷款合同3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甲方由于需要资金周转,愿意用名下财产车牌号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一、借款期限:

即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金额: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

三、违约责任:

l、如甲方借款期已到,超过叁天不归还借款的,甲方所抵押的车辆由乙方任意处理,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不足清还的,乙方仍有权追索甲方其它合法财产,以清偿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

2、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提前归还借款,乙方须在甲方还款当日把抵押车辆归还给甲方,如有拖延,乙方应每日支付本金所产生利息的两倍给甲方。如借款期限已到,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把抵押车辆作价出让;若要办理抵押延期手续:则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3、甲方必须保证抵押车辆的来源正当,手续齐全合法,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债权债务,否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内容,并根据情况要求甲方归还本息,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其他财产,以清还借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本息为止。

四、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借款人:_____________债权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车辆抵押贷款合同4

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借款总金额: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天。月利息_______。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____日内及时通知的。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抵押贷款合同5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抵押率为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车辆抵押贷款合同6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日期:

甲方今借乙方现金利息为为确保年月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

第二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元整。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如到日17:00时甲方仍未全额归还乙方借款本息,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车辆的过户等甲方应尽的义务,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

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双发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身份证号: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身份证号:

或主要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车辆贷款抵押合同 篇2

2011年10月, 郑某与联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约定郑某向联发公司购买五缘湾1号花园房产。2011年12月, 郑某与湖里支行就上述房产的按揭借款事宜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郑某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向湖里支行按揭借款4520000元, 贷款期限为108个月, 自2011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同年12月, 上述房产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成功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湖里支行成为该两处房产的合法抵押权预告登记人, 依法取得《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2012年1月, 湖里支行依约向郑某发放贷款4520000元。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 郑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但自2012年10月起, 郑某未再向湖里支行支付贷款本息。2012年11月, 湖里支行向郑某发出《全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 要求郑某尽快归还截至2012年11月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4270242.72元。郑某仍未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截至2013年1月6日, 郑某已累计拖欠湖里支行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共计4296931.56元未偿还。湖里支行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并要求郑某立即归还上述合同项下所欠原告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同时湖里支行有权以郑某抵押给湖里支行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 原被告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形式与内容均于法不悖, 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提供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故该抵押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 现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违约责任。最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关于解除《贷款合同》及被告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请求;因贷款合同约定了被告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故其不履行债务时, 原告有权以该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评析

(一) 抵押权预告登记与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 被告郑某未履行按揭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偿还义务, 对此双方没有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期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 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应从预告登记的概念、内涵以及与抵押权登记的关系等方面予以分析:

1.预告登记的概念及作用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该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 即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 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 其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 而非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的主要作用如下:一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即将来能够取得物权或发生物权变动。二是保障债权请求权的效力。由于债权请求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预告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 任何违反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变动都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从而使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得到保障。三是顺位保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将来所实现的物权的日期按照预告登记的日期来确定。四是破产保护作用。预告登记权利人在不动产物权人陷于破产时对抗物权人的其他债权人, 使保全请求权能够实现。五是对第三人的效力。预告登记能够使普通债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换言之, 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手段, 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 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所以,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同时规定预告登记的法律后果, 即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具体来说, 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是预告登记的一种具体形式, 其设立见于《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的规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抵押权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为抵押权标的请求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作出后, 并不立即导致房屋抵押权的成立, 而只是使预告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房屋抵押的权利, 以便对将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房屋物权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换言之, 不能产生同一顺位的抵押权, 确保将来发生该请求期待的法律后果。

如上所述, 《物权法》实际明确规定了对预告登记的限制处分效力, 但并未赋予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于优先受偿的效力;从法理上分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他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 其性质本身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效力。

2.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

经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变动请求权具有四个特征:第一, 该请求权的性质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该请求权的内容为权利人在条件具备时请求办理本登记以物权变更之目的, 权利人对该请求权所指向的标的不具有支配权。第二, 该请求权的能够对抗第三人。所有权人与第三人所为的妨碍该请求权实现的行为不具有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 请求权人是否可以实现物权变动存在不确定性。第四, 该请求权具有临时性。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存在于合同生效后至物权变动的条件具备前, 待物权变动的条件具备后, 权利人需积极行使该权利办理本登记。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请求权不属于物权。物权是支配权, 以对物的直接占有支配为内容, 而经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变动请求权仍然是一种请求权, 权利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支配意义上的权利, 并且有时标的物本身尚不存在, 比如在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场合即是如此。对世效力仅是物权的效力之一, 而不是物权的全部特征, 仅因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就认为该权利属于物权的观点并不妥当的。从该请求权的特征看, 其性质仍为债权。经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变动请求权除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外, 其它特征均与债权相符。即使是在债权的基础上赋予其对抗第三人这一具有物权性质的效力, 这一额外的性质也不会使其丧失债权的属性, 其本质仍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相对法律关系。如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关系中, 承租人只具有对抗不特定买受人的权利, 但这只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表现, 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仍然为债权。经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变动请求权的与此相同。同时, 物权之所以具有对世性, 是因为其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而不是因为其使用了公示手段。债权由于其性质为请求权, 对标的物并不具有直接的支配性, 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的履行来实现, 所以具有相对性。经预告登记后, 权利人也只是能够主张义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其债权的行为无效, 而不得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综上, 由于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支配意义上的权利, 其权利并不因公示而具有对世性、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的履行来实现, 所以经抵押权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变动请求权的性质仍为债权,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法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赋予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特殊债权。这一性质说明了经抵押权预告登记后的物权变动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而明确这一性质对于说明该请求权是否具备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3.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从而导致经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等同于抵押权。

首先,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了预告登记与不动产权登记两者的关系。从《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看, 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明显有别于抵押权登记手续。其次, 《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则明确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而反观《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 并无类似的规定。再次, 物权的变动须遵循权利公示的原则。由于抵押物在抵押权生效后, 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无法以交付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公示, 为了保护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采取登记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公示。虽对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不同的规定。但由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价值较大, 设定抵押权必须在法定部门进行登记, 否则不产生效力。《物权法》对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 则登记后抵押权方才设立。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将来登记、取得在先顺序以及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等无效, 而抵押权的设立亦即优先受偿效力的产生则需要符合《物权法》第187条登记生效的规定, 所办理的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综上,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 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 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 债权人才现实地取得房屋上的他项权利。因此, 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抵押权登记所能产生的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

(二) 关于法院判决结果的不同观点

基于第一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湖里支行诉郑某按揭贷款纠纷案中被告就期房处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具体理由如下:

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前, 原告湖里支行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债权请求权, 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 但并非对系争房屋享有现实抵押权, 故原告有关享有系争房屋抵押权的诉请, 因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符, 即就抵押房屋处分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 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关于原告享有就系争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判决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

三、关于按揭贷款业务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风险控制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 特别是针对立法或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保护商业银行利益的传统观念, 笔者冀以本文抛砖引玉, 以求使读者正确理解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进而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更好地控制风险。

诚然, 商业银行在尚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及相应的他项权证前, 确实存在无法实现抵押权的风险。针对此种风险, 建议商业银行可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安全进行保护, 如要求开发商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将退出保障更多地放在对开发商担保履约能力的考量上, 同时,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的风险应有充分的判断及分析。

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 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预查封。预查封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告》中新创立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 即由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被执行人预购的期房尽管已经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 法院仍然可以对该房屋进行预查封。而如本文所分析, 商业银行对于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期房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所以当期房遭遇预查封时, 商业银行不能以抵押权预告登记为由对抗其他债权人。二是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以防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失效。如果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本应进行本登记时却迟迟不进行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将导致抵押权预告登记失效。该条款中所谓“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即预购商品房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 商业银行或者按揭贷款借款人即购房者可能常常并不清楚何时是“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是非常清楚的, 所以商业银行应密切跟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尤其是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间, 关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办理, 必要时通过按揭总协议等方式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告知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情况的违约责任。

摘要:本文从案例入手, 从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谈起, 分析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进而说明商业银行在按揭贷款法律关系中作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 对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期房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注意预查封的影响、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关键词:抵押权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初探 篇3

关键词:老龄化;以房养老;津工超市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及养老模式

联合国规定 65 岁以上的人口占比超过 7%的国家或地区称之为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就已经超过了这一标准。2011年更是达到了8.87%。赡养老人的义务变得相当沉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给子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在這种形势下,如何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2013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反向抵押贷款。老人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抵押房屋产权,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

然而,我国现在还不具备所有实施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应有条件,在法律规范、金融技术、伦理道德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养老方式自2002年开始在我国学界广泛讨论,但我国的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理论基础还不是很成熟,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模式存在着不少风险和阻碍。

二、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分析

在这种形势下,津工超市推出了一项叫做“养老幸福树”的计划。津工超市的“养老幸福树”项目启动于2012年10月,是一种新型的以房养老模式。“养老幸福树”计划的核心是:老人把房子交给津工超市,津工超市把房子集中抵押给银行,把银行贷款所得进行运营使资金增值,增值的收益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外,以津工超市消费卡、养老院专用养老金的方式返还给老人。老人在参与期间可自由退出,拿回房子,得到收益不需退还,津工超市承担所有风险。

这种类似于信托模式的以房养老方式,其本质上是一种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第三方抵押人即老年人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贷款所得归借款人即津工超市管理、投资的合同。不同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例如老人房屋的产权归属始终不变、房屋的剩余交换价值不变、老人可以随时退出抵押合同等。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型以房养老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的一种养老方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包括三方主体:抵押方、借款方和贷款方。抵押方为老年人,借款方为企业,贷款方一般为国有商业银行。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本质为:抵押方把房子交给借款方,借款方把房子集中抵押给贷款方,把贷款所得进行运营使资金增值,增值的收益扣除贷款本金和利息外,部分或者全部返还给抵押方。在以房养老合同中,因为该项以房养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且抵押方属于贷款合同的第三方,因此笔者将其称为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

三、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项目的优势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不涉及产权出让,也不影响老年人的正常居住,只需要使用抵押权。通过抵押房屋,借款方取得贷款,依靠规模较大的资金量获取较高的增值收益。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属于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可以帮助老年人将房屋的价值最大化。将分散的个人房产集合起来,以规模化的房产融资理财,为每位参与者谋取利益,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实现商业化运作。通过将房屋抵押,老年人每月可以得到一笔收益,作为养老资金来源,提高老年生活水平。在投资理财使资金增值这方面,则是投入的资金规模越大,获得的收益越高,从而,为参与以房养老项目的老年人提供的利益越多。

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有很多优势。第一,该项目可以创造抵押方、借款方、贷款方三赢的局面:抵押方按时收到收益金,增加自己的养老费用,提高自己的老年生活质量;借款方使用贷款,扩大经营,增设分店,开发新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贷款方发放贷款的同时可以收取利息。第二,这种多方当事人共赢的养老方式可以在实现老年人养老的基础上,活跃市场,刺激消费,加强经济建设。第三,可以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难题,进一步推动经济建设。

四、小产权房能否做为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合同的抵押房屋

若老年人的房屋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屋能否可以作为抵押房屋,这个问题在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观点。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只是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住宅,本是用来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居住需要。由于其只有乡镇或村委会所发的产权证明,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俗称“大产权”),因而被称之为小产权房。①虽然小产权房并没有产权证书,但是在很多地方,小产权房交易市场火爆,非本村村民甚至城市居民购买者人数居高不下。多数学者认为,小产权房必须要去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产权才具有买卖资格和抵押资格,虽然小产权房交易市场使得小产权房“有市有价”,但小产权房的所有权应当归集体所有,村民买卖和抵押小产权房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②但是有些学者持相反的态度,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的理由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限制,只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已不适合当前实际,亟需改革。农民与开发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和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同样应有权属证明。③

笔者认为,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的抵押房屋,必须是拥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即“大产权房”。若老年人居住的房屋为小产权房,则需要去相关部门购买产权,使之变为“大产权房”之后才能进行抵押。小产权房的房主没有资格成为以房养老第三方抵押贷款合同的抵押方。

注释:

①曹俊英:《关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版。

②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8年版。

③杨海静:小产权房拷问《物权法》,载《河北法学》,2009年版。

作者简介:

关于申请车辆抵押贷款的 篇4

云溪联社审贷会:

贷款申请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因公司的资金周转和发展需要,尚缺周转资金200万余元,于2014年7月7日向我社申请车辆抵押贷款贰佰万元,期限一年。为此,按我联社双人调查要求,我俩对其进行了贷前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借款单位基本情况

借款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陆军。公司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码:43062156170258X,机构代码证:56170258-X,公司地址:岳阳县新墙镇高桥村大堰组,注册资金壹佰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彭陆军、张清为各出资45万元,吴玲玲出资10万元组建而成,主要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及丙烷的储存与批发销售。在京、港、澳高速岳阳县出口新墙镇高桥村大堰组8公里处建有中型液化气站,占地面积 2000平方米,共有储气罐12个,2套加气装置及钢瓶加气房一个,储存量为1200吨。

二、借款申请单位资产、负债、收入及资信情况

1、资产情况:借款申请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总投入资金1800多万元,拥有固定资产原值5958019.14元,拥有岳阳县顺威运输公司10吨、15吨、25吨大型危险品运输车辆二十余台,与长岭炼油厂签订了2000吨/月的长期供货合同,与西北地区延田炼油厂签订了1500吨/月的长期供货合同。除人工开支及运费,每吨利润在150元左右,月收入52万元以上,每月运输量达3500吨,年创利润600余万元。

2、负债情况:经查询人民银行个征系统,借款申请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均无负债记录,法人及股东成员均无不良记录。

3、收入情况:借款申请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主营液化气生产及销售,年利润达600万元左右,与全国多家大型化工企业有固定业务往来。

4、资信情况:经查询借款申请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记录均为正常,经调查该公司社会信誉好,无负债情况。

三、贷款用途及担保抵押情况

1、贷款用途。经调查,该借款申请单位因公司发展及

周转所需,现有200万元的资金缺口,特向我社申请车辆抵押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用八台大型罐车作为抵押。

2、抵押情况:借款申请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车辆牌照为:湘F42017-1307挂,湘F42717—0807挂,湘F42707—2010挂;湘F43131—0389挂;湘F43905—1178挂;湘F42067—1321挂;湘F42247—1623挂,湘F43153—0710挂;湘F22239,湘F22209,湘F22219,湘F10402。总评估价值430余万元,经双人到发证机关核实,均为证照齐全,产权明晰,抵押财产足值,且未在他行、社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抵押物处置等承诺书。

四、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及偿还来源

1、借款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借款金额200万元整。

2、根据当前我社贷款利率10.05‰计算。

3、贷款期限为1年。

4、还贷来源:液化气销售收入,年收入不低于600万元,偿还我社贷款绝对有保障。

五、贷款风险分析及避险防范措施

借款申请单位岳阳顺威燃气有限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通过近几年的不断发展,现已初具规模,总资产6000

万元,2013年销售额达1.8亿元,经营利润750万元。该公司曾在我社借款200万元,已按期还清全部本息,此次向我社申请借款200万元,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以该公司的运输车辆作抵,抵押物总值430余万元,现均为正常使用中,已办理过户手续。

六、调查结论

1、通过以上信贷调查,该贷款户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信誉度较好,公司发展前景较好。有较稳定的经营利润,无其他欠款。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流动资金需求巨大,先后于2012年6月25日、2013年7月4日向路口信用社申请运输车辆抵押贷款200万元,能按期付息还本。同意以公司所属车辆做抵押,上报联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抵押贷款200万元,期限壹年,到期由乔华东负责收回。

特此上报联社审批。

调查人:

车辆贷款抵押合同 篇5

车辆抵押贷款是一种比较受欢迎的贷款产品。目前来说,车辆抵押贷款具有很大的特色,那就是钱借到后,押证不押车额,车辆仍归您自行使用,就是车辆照开。那么如何申请车辆抵押贷款,下面交广微贷易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车辆抵押贷款的定义

车辆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抵押车辆获取贷款,用于消费和经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快速资金周转。车辆抵押贷款一般是找民间借贷或者金融机构,由于汽车抵押贷款受影响因素较多,一般的贷评估价为5-8成。

车辆抵押贷款的优势

1.车辆照开:钱借到后,车辆仍归您自行使用

2.审批高效:资料齐全、办妥抵押后,最快实现1天放款

3.用途灵活:可用于采购、进货等经营性用途,亦可满足装修、旅游、婚庆等消费需求;而经营贷毋庸置疑是企业可将资金投入生产运营、项目建设或采购等方面。

4.额度充足:单笔贷款金额最高可达400万

车辆抵押的条件

申请不押车贷款的客户,年龄必须在18—60岁之间,对抵押车辆有所有权,且在贷款机构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申请押车贷款的客户,年龄须在18—60岁之间,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

车辆抵押贷款的手续

车辆抵押合同 篇6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兹因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抵押物

(一)抵押物: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型汽车____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物: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型汽车____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二、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三、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五、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七、甲方可以选取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公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八、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 1

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

审管辖法院。

九、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

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

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一共两份附

带借据和承诺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车辆贷款抵押合同 篇7

一、农房抵押贷款发展的基本情况

农房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乡镇 (村) 企业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 以其自有的房屋、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担保, 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金融机构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农房方式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业务。就全国范围来看, 我国主要省份均有银行机构开办农房抵押贷款业务, 其中以广东省开办最早, 浙江省业务规模最大, 其中仅温州市2013年农房抵押贷款规模即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就辽宁省范围来看, 截至2014年末, 辽宁省共计20个区县、18家金融机构开展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 其中15家区县开展了农户农房抵押贷款业务, 14个区县开展了乡镇 (村) 企业厂房抵押贷款业务, 其中兴城市农商行于1997年开办最早。从抵押物性质上来看, 以农户自有农房抵押为主, 乡镇 (村) 企业厂房抵押为辅, 2012年至2014年, 全省共计发放农户农房抵押贷款8646笔, 乡镇 (村) 企业厂房抵押贷款765笔。鉴于农户农房抵押贷款业务量大, 且存在的法律障碍较为典型, 本文以下内容除特别说明外, 均以农户农房作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阐述。

二、农房抵押贷款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房地一体化与宅基地限制流转, 导致农房抵押权效力存在瑕疵

由于房屋和土地在物理上存在不可分的紧密自然联系, 当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转让时,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同时转让, 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 世界主要国家在房地关系上, 存在一元主义模式、二元主义模式、“地随房走”模式和房地一体模式。

一元主义模式源于罗马法, 强调将土地和其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 建筑人本身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归土地所有人所有, 是在当时社会发展程度低, 土地丰富且容易取得, 土地稳定性优于房屋的社会经济条件基础上产生的, 以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为代表。

二元主义模式产生于中世纪后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口不断增长, 土地之间占有不均, 导致少地的人有利用他人土地之需要, 而多地的人也产生了既能充分发挥土地之效用, 又不失去土地所有权的愿望。此时, 地上权制度得到了发展, 土地和房屋发生法律上的分离, 土地与房屋可以相互独立地移转并设立抵押, 此种模式即为法学理论上的二元主义模式, 以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为代表。

“地随房走”模式产生于20世纪前期的前苏联。前苏联实行土地公有制后, 认为土地为纯粹的自然资源, 而不具有财产属性, 土地仅为承载房屋的基地, 在交易中, 土地因缺乏财产价值而必须随房屋一同转移, 即所谓的“地随房走”模式。

房地一体模式是被我国现行立法所选择的房地关系模式, 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模式, 其特点是, 法律承认土地物权和房屋物权的相互独立, 但两者在转让或抵押中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早确立了我国房地一体化原则, 随后颁布出台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再次重述了这项法律原则, 并将其予以细化。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房地一体化原则, 房屋和土地必须一并转让、抵押, 即在对农房设立抵押的同时, 该农房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一并抵押。而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明文禁止了在宅基地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 所以在农房上设定抵押权, 将与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 抵押权无效。

(二) 缺乏合法的公示途径

根据物权法原理, 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原则上非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五条、第六条确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确立了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不动产抵押权自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房作为不动产,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屋登记办法》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就农房所有权的确权、变更及以乡镇 (村) 企业厂房的抵押登记进行了规定, 未包括宅基地上农户农房的抵押登记制度。导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是否办理农户农房抵押登记的做法不一, 即便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农户农房抵押登记, 其抵押登记的效力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有的地方依据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由公证机构办理农房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方式均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 所以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农房抵押登记无法产生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

(三) 不良风险呈上涨趋势, 抵押权实现困难

以辽宁省为例, 2012年、2013年、2014年全省农房抵押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6449.5万元、6660万元、7220.7万元, 2013年和2014年增长率分别为3.3%和8.4%。受制于当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限制, 银行机构在处置不良贷款, 实现抵押权时存在较大困难, 不良风险呈上涨趋势。

《物权法》规定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抵押财产折价受偿;二是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受偿;三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受偿。

当前相关国家政策对宅基地流转作出了较多限制性规定, 主要包括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增收的若干意见》等, 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1)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2) 农村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 (3) 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其上住宅或城镇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的, 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上述政策规定, 银行机构在实现抵押权时存在较大困难:一是难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政策禁止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主体办理农房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银行机构无法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二是农房难以转让变现。农房只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农村属于“熟人社会”, 多数村民担心影响与借款人的关系而不愿购买抵押农房, 使得本已很小的农房流转市场, 农房拍卖、变卖成交量极低。三是申请法院执行困难。首先,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农房时, 一般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 执行手段有限。其次, 银行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实践中人民法院的普遍做法为以“农房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 驳回银行机构的申请。

三、相关建议

(一) 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以城乡二元户籍制为基础, 以限制城乡人口流动为初衷, 以农户的基本居住权保障为主要功能而建立的一种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步入转型期, 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原有为防止农户因失地导致流离失所的立法社会条件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当今社会过分强调宅基地的保障性、福利性, 而限制宅基地的财产性,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城乡经济的快速协调发展, 从而引发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如因私下、变相转让农房后卖方反悔而导致的合同效力纠纷, 小产权房等大量隐形市场的存在, 因进城务工而导致的大量农房闲置, 农房抵押等农村金融业务存在合法性瑕疵等。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制度, 肯定宅基地的财产属性, 允许宅基地自由或有条件地进入市场交易机制, 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 引入房地二元主义模式

采取房地一体原则, 有利于强化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 减少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纠纷, 但这种立法模式过分地考虑了房屋和土地在实物形态上的不可分性, 忽视了二者在价值形态上的可分性和法律形态上的独立性。房地一体原则不符合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要求, 与当前我国人多地少、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实际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我国房地关系的立法应采取土地和建筑物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即采用“二元主义”立法结构。在农房抵押中, 允许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相互独立的的设立抵押权, 可以在充分发挥宅基地的福利性、保障性作用的基础上, 盘活农房的财产性, 是解决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难题,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方法。

(三) 完善公示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农房抵押贷款的公示方式予以规定, 各地实践中的做法各不相同, 导致农房抵押权在设立时存在法律障碍, 使银行机构在行使抵押权时存在因抵押权无效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予以修订, 规定农房抵押登记制度, 明确登记机关及办理程序, 保障农房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有效。

(四) 搭建农房产权交易平台, 提高农房变现能力

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建立农村土地房产交易服务大厅, 搭建交易平台, 统一发布信息、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并将评估、融资、担保、拍卖等配套服务纳入交易平台, 为广大农户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制定、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一条龙服务, 繁荣农房交易市场, 提高农房抵押权实现能力。

(五) 协调法院采取灵活执行方法, 提高执行效率

最高院于今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农房执行案件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法院在办理农房执行案件时手段单一的问题。银行机构在申请执行农房以实现抵押权时, 可协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灵活运用执行方法, 提高执行效率。一是拍卖农房的租赁权。如农房处于城乡结合部, 房屋租赁需求量大, 在不影响借款人及其近亲属居住的情况下, 可拍卖其富余房间的租赁权, 用租金收入实现债权。二是以置换房屋的方式实现债权。在保障借款人及其近亲属居住权的前提下, 采取以小换大的方式实现债权。三是通过先卖后买的方式解决。如房价较高, 能通过拍卖方式变现的, 可以用拍卖所得款中的部分资金为借款人购置相对廉价但足以保障借款人及其近亲属居住的房屋, 多余资金用于实现债权。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 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辽宁省抚顺、本溪、丹东等9地市相继推出农房抵押贷款业务。但受制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农房抵押贷款发展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本文试图对农房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归纳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篇8

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开设和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通常意义上难以估值、难以市场化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林权抵押贷款典型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林权证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及信用基础上的林农小额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发展及作用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阶段,即林权市场化运作阶段,推动了林权的明晰界定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产权的明晰化使得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成为可能。于是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应运而生,而依附于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应处分权(包括抵押权)的设立和流转也应运而生。

1998年8月,人大常委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起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2003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进一步推进产权明晰,并且通过《林权证》的发放确保产权的法律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快对发展林权交易有关的市场配套制度、环境的改革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

2004年5月25日,国家公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公布与实施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013年7月16日,7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银监发[2013]32号——《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以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实现了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历史性转变。

至目前为止,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基础已基本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也相继出台,为其运行提供了相应保障。而市场的配套环境建设也在不断地推进中,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开启了起步阶段的道路,将在林权市场化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林权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解决林农的融资问题,实现森林资源的长期收益向即期收益转变,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改变森林资产的收益方式;有利于推进林权改革的深化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流转和市场化的重要环节,其发展有助于促进市场配套服务体系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拓宽农户融资渠道。

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待发展的方向

存在问题

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林权”进行法律界定,林权法律规定的散乱与缺失,直接给林权抵押带来制度性的不确定风险,增加了银行林权抵押规范操作的难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限制了家庭承包集体林地使用权的转,也使其不宜作为抵押物。从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看,各地的政策普遍超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实践操作也突破了这一约束,林业中小企业将集体林权用来抵押,事实上取消了对受让方的限制,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贷款期限不适应林业生产周期特点。林业的生产周期长,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规定政策性银行提供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20 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信贷资金用途、林权证的期限及信用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最长可为 10 年。在实际运作中,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大都在 8 年左右,但这两家银行的网点大都在城市,在县以下没有机构和人员。在农村设有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大部分以 1 年期,最长期限为 3 年,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需要。

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成本较高。目前开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利息同商业性贷款基本一致,过高的贷款利率会加重林业中小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另外,借款人不但要支付贷款利息,还要承担评估费、登记费和保险费等,综合成本达到 10%以上。由于林业贷款贴息范围的限制,相当多的林业中小企业无法享受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有的虽然仍得到政府一定的贴息,但是融资成本仍然非常高。

森林资源的双重属性限制林权的行使。由于受到采伐限额指标和流转市场机制约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正在建设中,受到采伐限额政策的限制造成林木流转困难,一旦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实现林权抵押权时,若无法取得采伐许可证,抵押的林权不能流转或采伐,银行就要面对贷款风险。根据国家需要,可以将一定范围的经济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后,抵押的经济林将被禁伐或者被限伐。如果不能解决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就不能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也就不能解决林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发展方向

规范林权评估。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山林调查规划状况,划定若干区域确定林木基准价。这样,既利于专业评估机构提高评估效率,也利于信贷人员把握林权评估的价值。

健全完善林权流转体系。放宽对私有林的采伐限制,对于林权抵押的林木可考虑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提高县(市)林木收储中心的注册资本,从而使其全方位开展林木、林地的收储抵押、担保业务,更好地发挥县(市)林木收储中心在林权流转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参照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做法,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按年度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偿,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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