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2024-05-12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共8篇)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篇1

(一)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207.3亿元,平均年收入为82.86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3.47%,这大大低于全部工商税收18.18%的增长幅度。①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工商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比重也只有0.55%,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目前,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且关系紊乱。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为当时是针对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而1 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当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实际上,我国的资源补偿费对不同资源也是实行差别费率的,只是对于同一矿产资源上没有差别)。这种具有相近的性质和作用,却采取不同的征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紊乱。

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来,随着煤炭、石油等资源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资源产品的收益成倍增长。但由于资源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增加的收益几乎全部落入企业和个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实现利润1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6.3%;中石化实现利润395.58亿元。而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当年征收的全部油气资源税仅为28.36亿元。我国宪法规定各项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涨价收入理应归公,归全体国民,而目前的税费制度扭曲了资源收益分配的机制,急需改革。

(四)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制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然而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税),地方政府又没有调整的权力,只能由中央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资源税是按品种、矿区分别核定的,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间财政关系,很难及时调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调整。例如2004~2006年,国家分五次调整了20个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另外,如果要对某些资源税进行减免.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由于会影响地方收入,阻力较大。而如果在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则需要由中央财政进行补贴。因此,一些调整决策往往举棋难下。

二、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目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的近乎无偿使用。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矿山企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办法来取得各类资源的采矿权和经营权,除了缴纳少量的资源税费以外,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矿产资源。尽管从2002年即开始试行采矿权的拍卖,但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的矿业开采权。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属于全体人民的财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属于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导致的大量浪费将加快我国矿产资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前提。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实际上已经奠定了今后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仅仅适用于煤炭资源企业,而且应该适用于各种矿产资源企业。这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

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分期缴纳,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缴。

二)税费并存,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作用

税、费性质不同,作用于不同的领域,发挥不同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

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其要点如下:

其一,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其二,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06年我国开征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远远高于当年征收的全部资源税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对遏制暴利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

其三.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

其四,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在上述资源税费并存的思路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的收入体制。资源税原则上依然作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除外,因为海洋石油开采很难按省域划分),以促进地方政府对资源开采的管理和保护。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满足宏观调控和维护全体国民利益的需要。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矿业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

1.资源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

一是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式。目前,大多数人都主张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确实,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税收与价格脱钩,中断了价税的联动作用,国家无法分享涨价收益,无法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因为资源产品涨价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并非资源生产企业努力的结果,且资源涨价由全社会负担,涨价收入理应归公。而从价定率征收可以弥补从量定额征收的缺陷,可以维护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利益。但是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资源产品价格是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上下波动的,当资源产品价格下降时,从价定率征收办法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资源企业成本负担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造成国家权益受损。1986年之所以改为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与当时煤炭积压、价格下降不无关系。从国际上看,对于资源税也不是采用单一的计征办法,“从量法”和“从价法”都存在。为此,笔者建议:征收方法不宜“一刀切”,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应该并存,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

二是以开采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现在有一种观点,主张以资源的探明储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对其用意笔者能够理解,但对此种主张却不能苟同。首先,以储量为税基,必然导致大矿的税负重于小矿,无形中会鼓励小矿“死灰复燃”,或刺激一个大矿分割为若干小矿,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其次,以储量为税基,也难以设计合理的税率或税额。特别是对从价定率征收来说,储量如何定价是个巨大的难题;再次,以储量为税基,割裂了税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的联系,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7因此,以储量为税基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资源税征收的实践来看,还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对实行从价法的以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对实行从量法的以资源产品的开采量为计税依据。

对于是否应将回采率作为计税依据的一个要素,笔者认为,目前暂不宜把资源的回采率列入计税依据。因为回采率的衡量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运用,操作不易。而回采率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征收依据,还是通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手段来促进矿业企业提高回采率为好。

三是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的税率税额。国家自2004年起,分批调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煤炭税额的调整幅度虽然高达1~5倍,具体金额只是每吨提高了1~3元,与每吨数百元的煤炭价格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很难对煤炭的开采和使用产生什么影响。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又调整了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资源税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业反映如何7据江西铜业反映,企业将为此多缴资源税税款约7 1 25万元,但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01亿元,同比增长43%。可见,此次资源税的大幅度上调,仍在企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据有关人士统计,白2002年到现在为止,伦敦期货锌的价格上涨了将近5倍,铅价上涨6倍多,铜价上涨了5倍多。因此,即便资源税税额同幅度调整也不足以理顺价税关系。对于一些涨价幅度较大的资源产品,资源税税额或税率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其价格的上涨幅度。为此,需要建立起有关资源税体系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随时对重点矿山和重点品目的资源变化进行监测,为及时、准确地制定和调整资源税税率或税额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资源税税率税额制定的科学化。

四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目前的资源税只是对七大类矿产品征收,而资源的概念远不止这些矿产品。因此,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也是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应有之意。其一,应把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正名为资源税,健全资源税制度;其二,对是否将水、森林、草场、湿地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负担能力及价税关系,待条件成熟后有选择地扩大征收范围;其三,由于我国各地的资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资源税是地方税种,因此笔者建议在国家未统一调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前,可允许地方根据本地资源的具体情况适度增加资源税的征收品目。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篇2

经过多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其聚财和调节的功能得到了一定的发挥, 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系,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 个人收入呈现出多元化, 收入差距明显拉大, 高收入群体不断扩大, 仍然表现出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及符合世界性税制发展趋势, 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费用减除标准过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形式, 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 每月定额减除费用2000元, 对外籍人员等给予附加减除费用 (每月2800元) 的优待。这种费用扣除方法简单明了, 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没有区分不同家庭人口结构、受赡养人口多少、婚姻状况、家庭特殊费用开支等因素, 更加没有考虑医疗、教育、住房、赡养等实际支出及下岗、失业等现实情况。其次, 这种简单定额扣除的方式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等经济环境因素, 无法依据物价上涨指数对扣除额进行调整。

纵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1981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约为60元, 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 约为月工资的13.3倍。这意味着当时个人所得税主要向少数高收入者征收, 工薪阶层基本上与个人所得税无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与此同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我国实施了各项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改革, 消费支出明显增长。特别是2007年以来, 物价水平不断上涨, 食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 居民的生活成本增加, 生活负担加大, 但费用减除标准仍然没有太大的变化, 扣除标准偏低, 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逐渐向工薪阶层倾斜。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7月1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 2009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736元, 月均2728元, 不要说13.3倍, 即使按照2倍计算, 也是5456元。换言之, 绝大部分的工薪阶层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成了名副其实的“人头税”。据财政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管理情况》显示, 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呈逐年提高趋势, 由2007年的55%上升到2008年的60%, 2009年进一步上升至63%。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也明显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立法初衷。

2. 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

(1) 按月、按次计征, 造成税负不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收入相同, 但各月各次获得的收入不均衡的话, 按现行税制规定, 就会出现税收负担的不同, 月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会轻, 而月收入变化大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就会重。譬如, 陈先生和李先生两人一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30000元, 其中陈先生每月所得均为2500元, 而李先生1~11月每月所得均为2100元, 12月所得为6900元, 则陈先生应纳税款为: (2500-2000) ×5%×12=300元;李先生应纳税款为: (2100-2000) ×5%×11+[ (6900-2000) ×15%-125]=665元, 李先生比陈先生多缴税365元, 税收负担存在明显的差别。

(2) 按项目分别计税, 造成税负不同

我国实施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模式, 它将应税项目分类, 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11个项目, 分别就各项收入单独征税, 而不是按个人收入总额征税, 往往会出现纳税人收入总额相同、而税负水平却不大相同的情况。如, 甲为学校英语老师, 当月工资收入5000元, 按现行税法, 甲当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5000-2000) ×15%-125=325元。乙暂无工作, 当月为某单位提供资料翻译服务获得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5000元, 则乙当月应纳税额为:5000× (1-20%) ×20%=800元。两相比较, 同样是获得5000元的收入, 所缴纳的税额却相差了800-325=475元。应该说, 无论是受雇于人获得工资薪金收入, 还是依靠一技之长独立劳动获得劳务报酬收入, 它们都是勤劳所得, 在税收的缴纳上应该一视同仁, 但按现行税法的规定, 税负却明显不同。

由于收入来源不同, 可能还会存在收入多的纳税人缴纳的税少, 收入少的纳税人反而多纳税的现象。例如:王先生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某月工资收入20000元, 根据税法规定, 应纳税款为: (20000-2000) ×20%-375=3225元;张小姐为专业作家, 某月取得稿酬22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22000× (1-20%) ×20%× (1-30%) =2464元, 比王先生少纳税款3225-2464=761元。

(3) 工薪所得高收入者税负高, 对工薪劳动者不公平

例如:某月 (次) 收入为60000元, 当该项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计税时, 应纳税额分别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计算结果可看出, 当收入额为60000元时,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是最多的, 是稿酬所得税额的1倍多, 股息红利所得税额的2倍多, 这显然对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 也容易引起纳税人对税法的抵触情绪。

(4)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 造成税负不均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在我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 每人每月减除费用为2000元 (人民币, 下同) ;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其相应的减除费用标准则是每人每月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反而享有比居民更为优惠的待遇, 这或许与我们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看, 这样的规定有明显缺陷的。对内地居民和外籍人员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只能是短时期内的一种优惠措施, 若长期实施, 则将造成税负的不均衡。

3.税率设计不合理, 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及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这样的税率设置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税率级数过多, 达到9级, 比率偏高, 最高税率为45%, 过高的边际税率既容易诱发纳税人偷逃税, 又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比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还要高出10%, 比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高出5%, 比偶然所得税率高出25%, 这说明个税税率的设计重工资、薪金的课税, 轻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的课税, 这显得非常不合理。

据有关数据显示, 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 新加坡的为2%~28%, 马来西亚的为1%~29%, 日本的为10%~37%, 美国的为15%~39%, 与这些国家税率相比,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明显偏高。

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1.进行税制改革, 选择恰当的税制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对不同所得项目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算征税, 而不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进行加总。这种税制的优点是规定明确, 征管方便, 便于在税源上进行控制, 简化计算手续, 征管成本较低, 但也存在着很多弊端, 主要表现为:一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人水平和负担能力, 难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二是容易造成合理避税。纳税人利用变更收入项目、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 导致税款流失。

世界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上, 不外乎有三种形式, 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应采取不同的税率。在这种制度下, 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部分所得, 如工资薪金、股息利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 都分别计算所得税。换言之, 其全部净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

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 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数额后, 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不同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 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 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

混合所得税制也称分类综合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实际上是对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结合使用, 即对收入进行不同的分类, 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征税, 而且有可能采用不同的税率, 并在此基础上再对总收入进行征税。

据不完全统计, 在110个国家或地区中, 有87个国家 (地区) 先后采用了综合税制, 比例高达80%, 包括非洲、亚洲等许多转型国家、发展中国家。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应该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 努力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来, 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了, 也起不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 必须要进行改革。

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必然要从改革分类税制入手。本来量能负担原则是现代课税制度的核心, 而综合所得税制恰恰体现了这一点。但由于受到现有税务管理水平、税收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只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作为过渡, 待条件和时机成熟时, 最终采用综合税制。而在混合税制模式下, 综合项目与分类项目的界定是一个首要的关键问题。个人收入可以大致分为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临时性收入。经常收入是个人主要收入来源, 大约可以占到个人收入的70%, 具有稳定、持续的特点, 可以考虑归为一类,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应进行合并征收, 采用超额累计税率。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具有成本不稳定且因人而异的特点, 可以分类征税, 采用比例税率, 这些项目包括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这种较为规范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分类税制复杂一些, 但比综合税制简单, 为今后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转化奠定基础。

2. 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 按年计征

现行税制规定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 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 忽略了家庭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这一现实, 致使相同收入的家庭交纳不同税额。比如A、B两个家庭, A家庭中夫妻两人每人每月工资为2000元, 共计4000元, 都不必纳税;而B家庭中,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为4000元, 妻子没有收入, 总收入也是4000元, 但丈夫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 ×10%-25=175元。而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 实现横向公平。

家庭课税制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我国民众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深远, 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是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单位。居民的经济行为、社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家庭行为, 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总收入差距上, 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集中体现在家庭收入调节的层面上。更重要的是家庭课税制可以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这比当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定额扣除”更加合理、公平和人性化。

另外在税收的征收方式上, 把按月、按次征税改为按年征税, 对综合性所得项目按年综合申报征收, 并按月或按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而对分类所得项目则继续实行按月 (次) 征收。

3. 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扩大扣除范围

目前,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比较简单, 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比如, 对于工薪所得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定额扣除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

这种费用扣除方法, 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 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成家、是否有赡养人、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家庭特殊费用、通货膨胀等因素,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前扣除相比, 扣除额明显不足, 如下表。

从各国税务实践来看, 个人所得税扣除的费用通常包括三部分, 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个人以及被抚养人或被赡养的生计费用;三是特别费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具体实施时也可以按这三类扣除:

第一类必要费用扣除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 原则上是与收入直接相关, 具体包括与工薪取得相关的工作服购置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与个体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相关的各种经营费用, 以及与其他收入形式相关的各种费用等等。如果能够准确核算和申报的, 可以据实扣除;如果不能够, 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 或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第二类家庭生计费用扣除额。包括纳税人、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赡养的人口 (包括老人、儿童等) 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等。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一个人的基本扣除额, 然后设置家庭系数, 一般一个人的系数为1, 两个人的系数为2, 但未成年子女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计算系数,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个子女的系数为0.8。比如, 由一对夫妻和一个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其家庭系数为3, 由一对夫妻和两个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组成的家庭, 其家庭系数为3.8。例如, 一对夫妻和1个孩子、1个老人组成的家庭, 家庭系数应该为4, 家庭生计费用扣除额=1个人的基本扣除额×4。同时还应考虑物价上涨水平, 适时对家庭生计费用进行调整。

第三类特别费用扣除额。包括子女教育费、纳税人培训费、保险费支出、捐赠支出、住房支出等。这类费用可据实扣除, 或者规定扣除限额。

4. 减少累进级次, 降低边际税率水平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 我国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过高, 易导致高级次的边际税率形同虚设, 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过重。因此, 应重新设计工资薪金收入的累计级次和税率, 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 拉平不同收入形式的边际税率水平。

税率的设计应以保护低收入者, 适当照顾中等收入者, 重点调节高收入者为原则, 还应兼顾到与企业所得税的衔接, 使生产经营所得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与企业的税负基本持平。为此, 建议在税率模式上继续维持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的局面。对于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最高边际税率可降至35%左右, 税率级数减少到五级左右, 可设5%、10%、17%、25%、35%五级税率;而对于分项征收的项目可以继续采用20%的比例税率。

结束语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篇3

[关键词]高中钢琴教学;存在问题;改革思路

音乐的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美妙神奇而有令人不可思议的艺术,通过音乐文化的教育可以使得学生更加热爱祖国的民族音乐,提高他们的文化修养。因此,音乐教育的改革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而钢琴教学在音乐教育中又处于重要的地位,基于这样的重要性及意义,在课程改革过程中,就要针对目前高中钢琴教学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科学发展的思路及措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 高中钢琴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音乐教育思想的束缚

音乐教学在目前的各所高中教学中还为完全受到重视,很多学校领导和教师都认为音乐教学可有可无,认为文化课才是提高学生成绩的根本所在,忽视了音乐教学的重要性。加之高考的升学压力,学校领导对音乐教学更加置之度外,不但对音乐器材设备的资金投入少,某些学校还会自行删减音乐课程的教学课时。同时,在传统的音乐教育思想中,一般以培养学生的音乐技能和传授音乐知识为主要教学目标,在课堂上,音乐教师只跟学生“讲述”音乐,而不是教授音乐。对新课改提出的以“陶冶学生的审美情感,并启发其艺术的创造力”的要求不相符合。正由于这种种的思想束缚,导致了课程改革在钢琴教学中难以前行。

(二)教学内容单一,方法不够科学

高中音乐教学中内容相对比较单一,一般以唱歌为主要内容,虽然后来还提出了应增加声乐欣赏、器乐弹奏等内容,但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阻碍,在大部分音乐课堂上并没有真正实现让每一位学生都有练习钢琴演奏的机会。另外,就钢琴教学方法而言,同样存在着许多的教学误区:

首先是在钢琴教学当中,教师不太重视音乐的分句,对于手臂的动作不加分析,导致学生在不少学生演奏中,听不清音乐的节奏,在弹奏过程中,连奏、断奏含糊不清,缺乏层次感。同时,钢琴教学中教师缺乏对学生进行和声、和弦感觉的培养,学生不注意演奏中和声与旋律的搭配。

其次,在钢琴教学过程中,节奏意识薄弱,知道导致很多学生不使用节拍器,速度不统一的情况出现。导致学生演奏节奏紧的片段时容易心理紧张的毛病出现,教师如果不严格教导学生把握节奏的规律,就会使得学生不能处理好段落的衔接,在段落衔接处紧张、毛糙,或是过于松懈,对上一乐段的尾音不能及时收住,同时去改变情绪来演奏下一段。因此,钢琴教师在教导学生演奏的时候,要及时告诫学生所出现的问题,应引导学生领会钢琴多变音色、和声和弦多样化,以及提高钢琴表现力的重要手段,加强对音乐节奏的把握,培养良好的习惯。

最后,在钢琴教学中,对训练指导的不到位。实践是验证理论的根本方法,在钢琴音乐知识的讲解后,应该要注重指导学生的实践练习。例如在音阶与琶音的训练中,学生手指的转换及节奏重音常常是不相吻合的。手指转换时所有手指应力度保持均衡,学生没有将音阶与琶音放到一定的节拍中去考虑,而是过多考虑手指动作的转换位置,导致弹奏的节奏、速度不准。所以,在钢琴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应着重在实践的训练当中,才能有效的提高学生的音乐素养。

二、高中钢琴教学改革思路分析

在钢琴课程教学中,不但要注重培养学生对节奏意识的把握,对声音概念的认识,加强实践训练等问题,还需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形象思维能力。

(一)加强钢琴弹奏的实践训练

实践才能出真知,同样,钢琴教学过程中,也要加强实践训练,在训练中提高弹奏方法,掌握弹奏技术。一般的弹奏法可以分为断奏、连奏和跳奏等,这都是弹奏技术(音阶、琶音、和弦等)的基础。学生只有掌握好弹奏方法,才能提高弹奏技术和弹奏水平,提升钢琴的艺术的感染力。在教学过程中,音乐教师要对初学钢琴的学生进行严格的指法训练,不然,错误的弹奏方法会使人误入歧途。

首先,老师应先进行弹奏的示范,再让学生用手边打拍子边唱出曲谱。在唱谱时,要求学生要把每个音唱对,而且要把断奏、连奏、跳奏给唱出来,这样才能把握节奏的韵律,分清断奏的断音、连奏的连续音和跳奏的跳音,在学生明确了弹奏方法和掌握了音律的节奏后,再进行弹奏。一般情况下,学生的右手比左手要灵活,因此,用左手在低音区做练习时,要做重点突出的练习,要加强从低音到高音的读谱能力,练习双手一起弹奏前,在低音区先进行单手(左手)弹奏练习,不但有助于读谱能力的提高,而且也增进手指力度。

(二)加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兴趣是学习知识最好的老师,,所以,在钢琴教学当中,教师不但要切合实际的加强实践训练,还要培养学生学习钢琴的兴趣。首先教师应该要为学生创造愉悦的教学环境。音乐的本质作用就是陶冶人的情操,增加人的审美愉悦感,如何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认识到音乐的审美作用和体验到音乐世界里的美妙,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多媒体在新课程改革的创导下已经广泛的受到师生们的欢迎,同样,在钢琴教学中,为了丰富学生的情感,提高学生对学习感情的兴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利用多媒体为学生播放一些精彩的电影,如《海上钢琴师》等出色的影片,还可以观看朗朗的钢琴演奏会,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对学习钢琴的兴趣。

三、结束语

“万丈高楼平地起”要建造美丽的钢琴艺术大厦,就必须打造好牢固的基础工程。基本技能训练是钢琴教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邹爱民.音乐教育学[M].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

[2]齐易,张文川.音乐艺术教育[M].人民出版社,2004.

[3]Bennett Reimer 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M].人民音乐出版社. 1999.

[4]郭声健.音乐教育论[M].湖南文艺出版社,2004.

排水管网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篇4

1.现行规划是否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社区管网调查后下一步怎么走,怎么开展排水管网“查、管、改、建”工作?

回答:现行排水规划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划难以赶上外部条件的变化:排水规划的年限一般是10-15年左右,譬如目前涉及宝安区的排水专项规划《深圳市排水管网规划——珠江口流域》、《深圳市排水管网规划——茅洲河流域》都是2007年编制的,现在随着旧城区的城市更新,现有规划很难完全适应;二是规划时序与现实不符,排水管网的建设过分依赖于路网建设,而路网受征地拆迁等影响无法实施时,排水往往就不成系统。三是分流制规划的管网与厂站规模与现实存在的雨污混流状况有矛盾。

社区管网调查后一是要排水管网的信息资料导入GIS系统,为今后的建设、管理保存基本数据;二是可以街道为单位分排水单元由专业机构对片区排水管网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三是建立相应机制,落实社区排水管网的管理,定期对已进行整改的社区排水出口进行检查,如发现雨水管中由污水,则向上追溯,加强雨污分流管理。

2.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尚缺什么条件?如何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回答:污水未进入市政管网的原因既有工程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工程方面主要是污水支管网覆盖不到位;支管网存在雨污混流;旧村及工业区合流排水量大,污水系统难以承受;小区与市政管网接驳不到位。管理方面主要是社区及三不管路段的排水管网缺乏运行管理单位;小区物业维护的管网缺乏有效监督且有的小区物业排水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低。

要提高污水收集率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梳理排查,查找污水厂配套干管上的瓶颈段并采取相应措施打通;二是分门别类,根据调查的社区排水管网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造,将社区排水理顺。三是创新机制体制,促进污水管网建设、运营考核指标从长度向污水收集率及雨污分流比例的提高转变;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付费从保底水量向削减污染负荷转变。

3.以污水厂效率为导向还是以污水不入河、河水不黑不臭为导向? 回答:提高污水厂效率及保证污水不入河、河水不黑不臭两者并不是矛盾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3〕13号)提出了污染减排目标,要求已建污水处理厂理设施的 COD、氨氮进出水浓度差分别达到130mg/L和13mg/L以上。我市部分污水处理厂无法达到上述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强力推动污水收集系统的完善。但污水收集系统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近期为满足居民对水环境改善的要求,可以同步实施沿河截污工程,但一定要采取控制措施,不让截污工程对现有污水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4.如何确定雨污分流区域比例,提高COD、氨氮进出水浓度差?

回答:《污水管网建设规划(2015~2020)》中结合社区界限及道路分界将原特区外待建的污水管网工程划分为若干片。由于整体建设思路是同步实施雨污分流管网,因此建设完成的片区就认为实现了雨污分流。现在雨污分流区域比例就是按照实施雨污分流区域的面积除以全区总面积计算得出。

香港百年治污至今,雨污分流率约93%以上。一个城市、一个城区的最小雨污分流率需根据污水厂排放标准及尾水排入水体的环境容量来评价。

目前,全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污染物浓度低主要还是由于雨污混流的大量存在。要提高污水处理厂的COD、氨氮进出水浓度差的唯一途径就是构建从“用户—支管—干管—污水处理厂”的路径完整、接驳顺畅、运转高效的污水收集系统,基本实现雨污分流。

5.从下游往上游做还是从上游往下游做?

回答:理论上讲应从上游往下游做,即“正本清源”,但深圳市水环境问题突出反映在下游河道水质黑臭问题,包括对行政交界河段影响和考核问题,因此下游强化治理是“无奈”的办法,由下游向上游会导致一定的临时工程投入及处理效率较低等问题。因此,目前宜上、下游统筹推进。上游要以实现雨污分流为导向,推进正本清源;下游要以河流消除黑臭为目标,推进沿河截污。

6.如何将设计成果从“量大质低”向“量小质高”转变?

回答:(1)深圳市设计费的收取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执行,以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为计费额来计算费用。接驳改造及打通排污瓶颈段等“量小质高”的项目虽然效果好,但由于点分散、管线短、投资少,很难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要实现设计成果从“量大质低”向“量小质高”转变,就要转变设计费的计取方式,从单纯与工程投资相挂钩转变为结合收集的污水量、工程难易程度及工作量来计取。

(2)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污染负荷增加与环境容量减小的矛盾会更为尖锐。雨污分流的长期性、复杂性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的情况下,采取沿河截污技术,势必会给现有污水系统带来雨季时污水量大、浓度低的“量大质低”问题。欧美国家往往对污水处理的设计规模进行扩大,旱季时量小质高运行,高标准出水排放;雨季时量大质低处理,以实现削减污染负荷最大化为目标。

7.应分片区接驳还是按楼栋接驳?

回答:分片区接驳还是按楼栋接驳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1)对于建筑排列较规整,且巷道较宽敞,多在6~8米之间,有条件实现雨污分流制的新建生活居住小区,按楼栋进行接驳。

(2)对于建筑排列较凌乱,多为平房,且巷道较窄,大多在6米以下,无条件实现雨污分流制的旧村区,可在村内通往外界的主路上敷设一套污水管,并对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截流;若原排水系统混乱又无施工空间,可直接在旧村外围进行总口截流。

8.正本清源与沿河总口截污应如何结合?

回答:正本清源工程的实施是为了让雨污水各行其道,分别进入各自的收集转输系统。沿河总口截污的建设除保证旱季漏排污水全部收集进入污水管道外,还负担对初小雨的面源污染径流进行控制和削减,对河流水环境起到保障作用。雨季通过采取限流措施控制进入污水系统的水量,确保不对污水系统造成冲击负荷。正本清源改造到位的片区可取消总口截污,因此是否总口截污在设计阶段需进行分析论证。

9.点源截排与面源控制应如何结合?

回答:点源截排是面源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两者是针对不同治理目标的措施,前者范围小,后者范围大,对水环境提质影响大。

点源截排是为了收集漏排污水,如要控制面源污染,需要考虑一定的截流倍数,在适宜的位置应设初雨调蓄、处理设施,最大程度地削减污染负荷。

10.初小雨水怎么收集、怎么处理? 回答:初小雨收集、处理是不同与污水收集、处理的另一套系统,工程集中,见效快,但不能满足旱雨季全时段水环境达标的要求。初小雨收集系统旱季收集的是漏排污水,雨季需要将污染负荷较高的初小雨进行收集转输处理,但超过设计规模的雨季混流污水还会溢流入河。

一般在短期难以实现雨污分流的混流区域,初小雨采用沿河截流及总口截流方式收集。初小雨的处理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利用市政污水处理厂对初小雨进行处理,从预处理单元、生物处理系统各方面予以衔接。

11.海绵城市滞留的雨水如何变成生态补水?

回答:雨水需先通过“蓄”、“滞”、“渗”之后才能“用”,这就要求城市开发建设时提供蓄水、滞水的设施及场地、提高下垫面的渗透性能。

12.截污以后河流仍然黑与臭,应该怎么办?

回答:截污以后的河流仍然黑与臭,原因除截流不彻底、运营管理不到位、新排污口接入几个原因外,另一原因是由下游末端治理必然出现的超标准溢流的情况。同时,流域城建卫生状况差是工程措施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工程角度,首先应该思考截流方案的合理性、截流标准是否偏低。由于深圳高密度城市开发、降雨时空分布不均等特点,截污标准低就有可能导致虽然旱季污水得到收集处理,但雨季的污染负荷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河流水质难以保证。

13.雨污分流与内涝治理该怎么结合?

回答:雨污分流建设应该与内涝治理相统筹与结合。譬如在实施雨污分流的新村区,若现状居民楼出户管较多且出口不明确或是区域内涝严重、现有排水管网无法满足雨水排放要求,则保留现状排水系统作为污水管,新增一套雨水管,原排水系统上的雨水口与新增雨水管道连接。其中,雨水管的设计标准要满足最新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相关要求,14.雨污分流与化粪池、隔油池改造怎么结合?

回答:如果社区内的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需要改造,则建议在复核现有排水管网能够满足雨水排放需求的情况下,将现有排水系统作为雨水管,新增一套污水管。同时,可将化粪池、隔油池同步优化改造。

15.雨污分流与垃圾中转站怎么结合? 回答: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污水必须做好处理工作:(1)垃圾中转站应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排水设计;(2)转运车间应设置收集和处理转运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和场地冲洗等生产污水的积污坑。(3)积污坑的污水根据水量、水质确定与污水系统的衔接方案。

16.如何划分干管、支管、分流管,统计口径怎么统一?

回答:干管:与污水处理厂相连接,位于市政道路下的排水管道。支管:布置在街区道路下部,与用户出户管相连的排水管道。分流管:雨水、污水分别收集转输的排水管道。

17.设计时是否考虑日后应急抢修、维护?怎么预留干管、支管集中清淤工作面?干管如何抢修?

回答:在设计中不同类型不同管径的排水管道设置检查井供运行时检查使用。污水管网清淤以设计点状的拦污栅、沉砂池措施及进行管道输水流速的设计、管理来实现。保持城市卫生状况及水土流失控制并在运行管理中及时进行集中的点的清淤、清砂是保障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干管抢修一般是不停水状况下用高压水枪或泵车等设施检修。

18.应该体现哪些新的科技手段(如监控视频、在线监测等),日后如何实现现代化管理?

回答: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时由监理单位对管道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进行录像取证,工程建成移交前要利用CCTV装置对管道进行全线检测;排水管网管理中要建立GIS系统,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19.如何解决污水管网建设片与片之间不相连、关联性不强、感官看不出截污效果等问题?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篇5

一、电费核算管理的现状

(一)财务、营销脱节

目前,各地市供电公司的电费核算没有统一的模式,但财务部门与营销部门相互脱节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不直接掌握电费的应收和欠费情况,营销部门不了解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

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与营销部门的电量、电费相互独立;财务部门不能掌握营销部门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电费会计信息失真

省公司目前对各地市供电公司的电费考核有三项指标:一是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即对年末资产负债表应收电费余额的考核;二是对电费回收上缴的考核,要求当年电费结零,陈欠电费回收20%,电费上缴截至次年1月15日,回收电费要100%上缴;三是对线损率指标的考核。由于三项考核指标影响到供电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部分供电公司在指标无法完成的情况下,采取人为调整应收帐款、从经费户垫付资金、调整售电量来完成以上三项考核指标。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使得省公司无法了解真实的销售收入及电费回收率,增加了财务风险,并给电费核算管理带来很大困难。

二、存在问题

为了做好电费核算管理,各单位都一直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逐步向规范化的方向努力。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营销与财务部门脱节的问题,因此电费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营销应收电费余额不一致

从目前看,造成财务部门反映的应收电费余额与营销部门反映的用户实际欠费数存在一定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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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核销的电费坏帐处理不一致。财务部门根据报批的坏帐核销了应收帐款,但营销部门本着“帐销债不烂”的原则,已核销坏帐仍在电费明细帐中反映。

2、应收电费数额不一致。营销部门为完成省公司下达的有关指标,报送财务部门的应收电费数有时有调整的现象,而营销部门的应收数是用户实际的应收电费数。

3、考核时间不一致。财务部门核算当月欠费的时间是当月月底,营销部门考核的欠费截止期一般是次月上旬。

(二)应收电费的帐龄分析不准确

由于软件本身的局限性,营销部门的MIS软件只能查询到用户欠费,某一时段的欠费数无法知道,造成营销部门对应收帐款帐龄的分析不准确。因此也影响了三年及以上欠费统计的真实性,使公司系统承担了潜在的风险。

(三)电费坏帐管理和日常电费管理脱节

目前,营销MIS软件对已核销坏帐的明细没有反映,因此,对回收已核销的电费无及时、准确反映的手段(即不反映)。财务、营销部门对电费坏帐的管理不能到位,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从电费核算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加强电费核算管理的力度,如统一资金管理,取消用电营销部门资金管理权限;另一方面更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来改变过去电费核算相对滞后的管理模式,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完善用电营销MIS软件,实现原始数据一次录入,财务与营销分权限数据共享,具体做法是:

营销部门在抄、核、收的过程中,把用户核销电费的原始信息录入MIS。财务部门可从营销MIS中直接查询应收、实收电费数进行帐务处理,而无须重复录入。在此基础上,财务部门在MIS中输入“银行对帐单”,利用对帐功能自动对帐,营销部门可方便地从MIS中直接查询当月对帐结果,从而有效地指导电费回收工作。此外,财务部门还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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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决重复劳动及工作效率问题

目前公司系统内的电费操作流程,基本上都是营销部门根据电费单据核销用户欠费,在用电MIS中产生相应的记录,财务部门拿到电费单据后又重复录入一遍进行对帐,而且有些单位还是手工对帐,大大增加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又达不到管理的目的。实现MIS数据共享和自动对帐功能后,财务部门只需将银行对帐单录入MIS,即可实现自动对帐,省去了电费单据的重复录入。同时,营销部门在自己的工作站就可直接查询用户的电费是否到帐,免除了营销部门和用户到财务查询的步骤,提高了工作效率,也给用户带来了方便。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篇6

市政学缓考论文设计

姓名:贝纪宏学 号: 1002020015专业班级:10级公共事业管理班 系(部、院公共管理学院指导教师:毛春合2013年04月22日设计(论文)题目:我国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摘要】我国自建国以来,政府组织领导全国民众开始恢复、发展社会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同时政府在管理方面也出现了管理机构越来越庞大,管理人员越来越多,腐败滋生的情况,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阻碍。对于政府出现的这些问题应当加以修正和变革,才能形成高效无私的政府管理体制,从而使我国社会和谐、快速的发展,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

【关键词】政府管理 问题对策思路

自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越的斗争,建立了新中国,成立了新的政府,经过建国后六十余年的管理实践,政府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文化教育事业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还要看到,随着政府管理水平和社会各项活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当今我国政府管理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政府组织体系

目前政府管理活动的承载者—行政组织主要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层级节制体系,上级任命下级,上级管理下级的层级节制体系。这种政府组织结构与工业社会前期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管理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组织的膨胀、政府管理范围的扩大、社会对政府管理要求的提高,传统的政府组织体系显得日益僵化,各种弊端日益明显。最重要的表现是严格的照章办事形成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以及政府管理人员对社会诉求反应迟

钝,公共服务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其次在于庞大的官僚组织之间的组织协调非常困难,合作难以有效的实现,整体功能得不到发挥。最后在于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限制了下级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总是存在着诸多矛盾,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全面发展。办事效率差,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权责脱节,办事推诿塞责,利益相互掣肘,僵化腐烂是其必然结果。

二、政府管理活动

1.人事管理活动

与传统的官僚体系相适应的政务官员、事务官员和监督官员分治等人事制度在当今社会也正在失去其效用。这种人事制度在开始实施之初就显现出了弊端,冗员不裁不汰,机构的规模越来越大、人浮于事。随着政府规模的不断膨胀、政府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现行的管理组织体系下,形成了为了争权夺利,上行下效,阳奉阴违,任人唯亲的现象,必然形成了各个派系和利益集团。行贿、受贿、索贿,腐败丛生,且愈演愈烈。

2.公共财政管理

由于缺乏良好的机制、冗员不裁;机构的规模越来越大、人浮于事;随着政府规模的不断膨胀、政府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政府的财政收入总是有限的,当代政府除自身运转所需要的庞大开支外,还需要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预算赤字无法遏制,财政压力不断增大。特别是当代国家都大多朝着福利化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了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财政压力的另一个来源在于政

府管理活动的成本居高不下、铺张浪费现象严重。造成公众收入极不平衡,国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富的越富,穷的越穷,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由于政府管理组织和管理活动不力,定位不准、职能错位,形成了不该管的事却抓住不放;审批环节繁多,重复管理,多层管理现象严重。往往形成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行其事,表面看人人在管,实质上是无人管;公共服务体系尚未健全,各种管理乱作为或不作为;缺少政府诚信,市场秩序较乱。

3.政府法制与监督管理

政府法制管理走向了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金钱化。一些公职人员,权力部门,执法执纪“吃、拿、卡、要、诈、罚”时有发生。

权力膨胀未能遏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商业贿赂已成为许多部门或人事管理的潜规则,政风、行风腐化,毒化了社会风气,更有甚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公物私化,与不法分子同污合流,祸国殃民。权力垄断,缺失监督权力。权力失控,导致掌权者追求享乐。

由于组织机构和权力垄断,导致腐败问题严重,政府公信力下降。腐败问题是当代政府管理活动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虽然当代国家都建立了权力约束机制,但是腐败仍然难以遏制,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仍然是影响各个政府管理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腐败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实现,侵蚀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政府的权威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政府权威的丧失会进一步影响到政府的管理活动水平,政府管理水平的落后会进一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腐败问题实质上加剧了这

种恶性循环,并加剧了政府的合法性危机。

三、对策与思考

大力推动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和公务接待,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地了解政府工作,更加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

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并切实执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努力提高行政效能。

首先要改革完善公共政策制定机制。政府决策不可能做到人人满意,但必须从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出发,寻求最佳公共政策,谋取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应当向李克强总理在其答记者问时所述:“精简机构、政府只管政府该管的事、还事务与社会”。裁撤和合并政府组织机构,大量减少政府工作人员,减少政府管理工作的诸多环节,提高政府管理的工作效率,让政府的管理活动在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以适应日益迅速的社会经济、社会生活、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创造性,从而提高社会各阶层的工作效率,逐步走向让人民和社会满意的政府组织管理体系。

参考资料:

1、《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温家宝

2、《公务员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篇7

1 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存在问题

1.1 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不明确

法医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 在法医专业的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不明确, 授课教师及学生重视程度均不够, 法医学逐渐成为法学教学中可有可无的课程。目前教学管理人员机械地安排法医学的教学课程, 授课教师对于教学目标、课程安排及学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缺乏足够的认识, 备课的广度及深度存在偏差, 进而影响教学的整体设计;部分学生选择法医学课程只是为了满足好奇心, 另一些学生仅为了修学分。

1.2 缺乏适合的教材

目前法学专业使用的法医学教材有许多版本, 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医学专业教材的缩写版, 其中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精神病学等法医学主干学科;另一类是医学专业的法医学教材。对于高中以文科教育为主且欠缺医学背景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讲, 上述教材中的部分内容学生难以理解。不仅如此, 上述教材由于针对性的偏差, 不能充分体现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 且与今后从事的司法工作关联不够密切。

1.3 授课方法单一

由于法医学授课学时数较少、实际教学条件的限制、师资力量短缺等因素, 现阶段很多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医学教学基本以教师讲授教材为主, 仅配合少量图像资料。单一的授课方法无法吸引学生对法医学学习的兴趣, 学生感受不到法医学知识的博大精深, 对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只能死记硬背而不能灵活运用, 学习负担加重且无法与其将来要从事的司法鉴定和医疗纠纷等实践工作相联系。

1.4 实验 (实习) 教学不完善甚至缺乏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 开设相关的实验 (实习) 课程, 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法医学教学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 目前很多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医学教学中实验 (实习) 教学不完善甚至缺乏, 导致学生对法医学相关知识点的理解仅停留在纯粹的理论上, 与实践脱节。实验 (实习) 教学的缺乏, 最终将导致学生对法医学实践操作技能一无所知。

2 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改革思路

2.1 明确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就业方向为检察官、法官、警官及律师等。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 不是培养法医学鉴定人而是让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充分了解法医学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范围、熟悉法医学解决专门性问题的程序和基本要求, 并对法医学要求回答的专门性问题的结果进行判读。简言之, 法学专业开设法医学课程的教学目的为提升学生综合运用法医学相关知识的能力, 有助于司法的实践工作[2]。

2.2 选择适合的教材及参考书

选择适合的教材及参考书对教学内容的完善至关重要, 建议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法医学》作为教学教材, 同时选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适用于医学专业的《法医学》、《医事法》及适用于法医学专业的《法医法学》作为教学参考书。教学教材在内容上围绕法医学鉴定常见的问题进行介绍, 其中涉及法医学学科与法医学鉴定、法医病理学的尸体鉴定、法医临床学的活体鉴定、法医物证学和法医人类学的生物检材检验鉴定、法医精神病学与司法心理学的精神心理鉴定等;教材要突出法医学鉴定的特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判断以及审判和法律有关的资料和案例等。针对上述教材中医学及法医学知识涉及较少的特点, 我们选取教学参考书中与法律实际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医学知识进行讲解, 部分内容推荐学生进行课后自学, 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医学基本理论知识, 学会在法律实践工作中发现并解决法医学相关问题。

2.3 将多种教学方法引入课堂

法医学教学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临床病案参与能力。法医学教师可以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 灵活选择计算机多媒体辅助教学 (computer aided instruction, CAI) 、以问题为中心教学 (problem based learning, PBL) 、案例教学结合模拟法庭 (case teaching binding moot court, CTBMC) 等教学方法, 打破传统教学的沉闷气氛, 提高学生学习法医学的兴趣, 使学生对法医学知识有更加深刻、全面的认识, 在课堂上真正实现“学”向“用”的过渡。

CAI教学法是借助图片、动画及录像等手段, 设置并创造更多生动形象的教学情景, 提供理想的教学环境, 直观地让学生了解法医学所涉及的知识和能解决的问题, 有效弥补了单纯的文字讲授无法向学生传授足够信息的缺陷,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3]。PBL教学法是在获取科学知识基础上重点强调问题的解决和能力的培养。针对日益突出的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和人体伤害司法鉴定等问题, 授课教师将授课内容进行纵向、横向组织联系, 精心准备问题, 学生积极思考并主动参与整个学习过程, 可以提高学生在工作中对各种司法实践问题的处理能力[3]。CTBMC是将理论知识贯穿于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的案例中, 并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讨论, 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基础上, 使学生熟知司法鉴定程序、律师质证要点及庭审要点, 并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运用以及对法医鉴定意见书的阅读水平和鉴别能力。此教学方法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增加灵活性、趣味性与实用性, 整体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4]。

2.4 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专业的法医学教学中增加并完善实验 (实习) 教学, 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法医学的学习兴趣, 还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鉴定病案的思维模式, 并提高其实践检案能力。学校应增加法医学实验 (实习) 教学的投入, 授课教师应在能力范围内尽量开设真正有效的实验 (实习) 教学, 开设的实验 (实习) 课内容需注意与理论教学的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 使学生在实验 (实习) 中加深对课堂讲授内容的理解并可应用于日后司法工作。笔者建议法学专业的法医学实践教学中可设置参观和实际操作两个环节, 教师带领学生参观或亲自示教法医学的基本操作技能 (包括案件受理、书证审查、现场勘验、活体检查、物证检验、尸表检查及尸体解剖等)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让学生动手操作, 以熟悉法医学常用的基本操作技能, 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运用于司法实践工作。

综上所述, 明确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其法医学教学目标、选择适合的教材以及参考书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应用性, 灵活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质量, 完善实践教学环节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是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改革的关键所在。只有充分认识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积极整改, 才能使法医学教育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中作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保捷, 侯一平.法医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3, 1-11.

[2]袁丽.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 (6) :104-106.

[3]孙文平, 李传伟, 房建强.临床医学专业法医学课程教学现状与改进思路[J].高校医学教学研究 (电子版) , 2012, 2 (2) :13-15.

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篇8

关键词: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基础文化课程;改革思路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8-0033-03

一、前言

学前教育专业不仅要培养符合时代需要、高素质的幼儿教育工作者,而且还要为学生的终身学习打下良好的知识基础和能力基础,这就需要学生不仅掌握专业必备的弹、唱、跳、画等多科教育教学技能,还应有深厚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知识;只有加强学前教育专业基础文化课的教学,提高幼师生的文化素质,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当前中职幼师基础文化课程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课门数较多,但总体所占课时比重下降

在职业教育中,普通文化课程是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关于关键能力的研究成果更让我们看到开设普通文化课程的必要性。同时,为了适应学前教育专业的特点,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幼儿教师,使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社会实践能力,为人师表,实现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就要把学生培养成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具有多方面的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才,也就是培养出一专多能的人才。基于这一原因,学校开设了较多的基础文化课程,如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经济政治及职业道德等普通文化课程和幼儿卫生学、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教材教法等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在注重就业为导向,重专业技能,轻理论教学的职业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很多幼师大力提倡培养学生的技能,加大技能培养的比重,从而缩减了文化课所占的比重。中职幼师的基础文化课程课时在总体比重下降的情况下,每门课所占课时就显得更少,这种现象在中职幼师教育中非常普遍,妨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文化课内容与专业严重脱节

中职学校的语文等普通文化课程,采用的是职校教材,在内容的编排和难度设置方面相对于高中的教材有所改变。普通文化课程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许多教师完全按照这些知识体系教学,像高中那样讲授课程,不仅没能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学生所学的专业,还容易导致学生厌学。对于基础理论课,虽然能体现幼师教育的特色,但是因为其理论性太强,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只注重讲授理论知识体系而不注重实际运用,让学生感受不到学习这些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和作用,从而忽视这些知识的学习,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的专业素质的培养,也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学生对文化课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目前,学生对文化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是学生对这类课程的准备不足,既包括知识上的,也包括学习心理上的。从知识上看,进入中职学校的学生以往对这些课程学习的结果非常不理想;从学习心理上看,多年的学习成绩不佳以及教师的责备、冷漠已在学生心中深深地积淀了对这些课程的厌恶。另一方面,对于教师而言,习惯了按照普通中学的上课方式来教授这些传统的文化知识,教学效果不理想,从而产生职业倦怠,缺乏创新思想,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评价的不合理也是原因之一,对于基础文化课,很多学校的评价都是采用考试的方式及百分制的模式,这种只重视结果不重视过程的评价也严重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课程改革思路

(一)关于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基础文化课程的目标定位

要科学确定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基础文化课程的目标,首先应遵循在社会变革对幼师生培养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学前教育专业的需要而设定,因此目标并非固定不变的,尤其在目标达成过程中,能否使愿望变成现实,则更取决于教师对目标的认识与理解深度,教师要懂得如何根据课程目标的导向原则,从根本上去把握幼师基础文化课程的确定依据。

1主体性原则

按主体性原则确定课程目标,实质是以弘扬“人的主体性”为前提,并使“目标”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基础之上。即需要提倡“平等教育”和“主体性学习”法则,注重学生个体特征,因材施教。依此而论,幼师文化课程必须打破单一化、封闭式的课程教学体系,改变僵化、刻板的教学作风,为学生营造一个可以激发学习兴趣和主动参与的民主氛围,使它在内容、方法上更符合开放、多样的时代特点,从而让学生形成自我学习、自我评价和自我调控的能力。

2基础性原则

按基础性原则确定课程目标,实质是以完成“教养任务”为前提,并使“目标”建立在“教育即生活”的认识基础之上,即需要提倡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必要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的传授,以及培养必要的基本能力,让目标指向更有针对性和贴近生活实际,以便为现实生活和将来就业提供最直接与简约化的帮助。如果就此而论,中职幼师的文化课程应该遵循“基础实用”的指导思想,把满足学生的兴趣与需要作为确定课程目标的依据,要求学生掌握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文化知识和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对于幼师生而言,就是要了解可供实际运用的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知识及幼师基本理论知识,为成为一名专业合格的幼儿教师与终生学习奠定基础。

3全面性原则

按全面性原则确立课程目标,实质是以完成“教育任务”为前提,并使目标建立在“素质教育”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之上,即需要提倡智力与非智力教育,以及“知与行”之间的相互统一,以便学生能够德、智、体、美几方面全面发展,体现为培养“具有全面素质新型人才”服务的宗旨。如果依此而论,文化课程必须要多注意发展学生的知识水平的同时,还要强调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文化内涵及理论素养。对于幼师的学生而言,她们将来是一名幼儿教师,一举一动对孩子的成长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幼师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有弹、唱、跳、画的基本技能,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专业素养和文化内涵,而后者基本上都是通过基础文化课程来完成的。

4发展性原则

按发展性原则确定课程目标,实质是以完成“发展任务”为前提,并使“目标”建立在“生存与生活教育”的基础之上,即需要提倡大教育观的“创新精神”。注重发展学生的思维、意志、情感、认知、兴趣和能力,如果依此而论,对文化课程就不能片面强调单个的知识而忽视知识本身的应用,把生存与生活教育都包括在课程的目标体系中,最终通过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勇于探索,创造性掌握与应用知识技能,协调知识与修养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为学生的继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目前,社会对幼儿教师的要求是能成为一名研究型、专家型的教师,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教书匠,这就要求幼师要重视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并且有把理论用于实践的能力。

(二)改革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基础文化课程的要求

1实用、够用与重基础相结合

强调改革基础文化课程要实用、够用与重基础相结合。主要是因为文化课程的学习是大部分职校学生的弱项,如果仍按照传统的学科文化课程体系教授语、数、外,不仅会使学生再次遭遇学习挫折,很难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会造成与所学专业脱节,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另外,中职学生主要的出路是就业,在有限的时间里要得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必须坚持实用、够用原则;文化课程所教授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学生以后的再教育,是再学习的基础,为此也应注重加强基础的原则,只有这两项原则相结合,才能真正有利于学生的就业和发展。

2文化课应为学生所学专业服务

学生对文化课程的学习效果不理想,并不是因为学生无法学习这些课程,而是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如果把普通文化课程内容与专业结合起来,强化它们为专业课程服务的功能,不仅能提高学生学习文化课程的兴趣,还能强化学生的专业意识,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

3采取灵活的教学模式

基础文化课程只能是采用与专业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讲授已经编制好的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它的改革更多的是教学方法层面的,我们不必拘泥于普通学校的教学模式,完全可以尝试、探索与专业课程相结合的灵活的教学模式,例如:对学生实施分层教学,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拓展文化课的难度和广度,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学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采用突出能力的评价模式等,提高学生学习文化课程的积极性,也让文化课程的学习对学生的素质提高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改革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基础文化课程的具体策略

1基础文化课程和专业课程整合

基础文化课程和专业课程整合,重组课程内容体现了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所有课程的实施围绕专业开展;其次也能做到因材施教,许多学生虽然文化课比较差,但对专业课程特别是专业实践课程的学习欲望强烈,职业性的文化课程不仅与专业结合,而且能让学生感受到文化知识的必要性,增强成就感;再次,重组内容后的基础文化课程也能满足学生将来深造以及专业发展的需要,随着职业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职校生深造的机会越来越多,其选拔的标准将更注重学生专业知识、专业文化水平。

重组课程内容,首先,基础文化课程本身要注意整合,利用有限的课时完成更多内容,如语文和幼儿文学、普通话内容整合教授,在语文课堂上就能让学生了解幼儿文学的知识,也能训练学生的普通话,使学生对语文的学习更有目的性;其次,注意与学前教育专业课程进行整合,体现幼师特色,让文化课真正服务于专业课程,如英语可开设为幼儿英语、幼儿园双语课程等,及时掌握幼儿教育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理念,以培养更符合幼教岗位的人才;另外,文化基础课教师应该适当扩展教材,有意识地把最新的知识进行补充,创新教育内容,让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有趣,达到教学目的。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

对于基础文化课程,职校的学生普遍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方法不好,效果不理想,导致对基础文化课程产生厌学心理;同时,基础文化课程的理论性太强,实用性不强,难操作,教师上课缺乏生动形象的教授方法。为此,要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强调学思并重,知行合一,必须理论联系实际。

首先,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基础文化课程的学习兴趣,使学生认识学好基础文化课程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学习的热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要提高教学质量,首先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使学生有学好基础文化课程的愿望和强烈的求知欲,而这些都必须以认识到学好基础文化课程的重要性为前提。作为一名幼儿教师,除了应该有基本的弹唱跳的技能之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储备,而这些知识大多来自基础文化课程。因此,对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来讲,掌握扎实的基础文化知识,才能胜任幼师的要求。

其次,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在教学中,教师的课堂讲授方法如何,直接关系到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在今后实际工作中对知识的应用。因此,教师应首先注重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掌握最新幼儿教育发展动态,并在课堂上向学生适当介绍增补内容,这样才能在讲授中游刃有余,课堂教学生动。

具体的教学方法有: 一是可以采取以问题为引导的教学模式。以问题为引导能启发学生思考问题,寻找答案。运用“比较归纳法”,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比较归纳,对所学内容掌握得扎实、全面、灵活,提高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应用情景式教学法,补充课堂理论教学。情景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理论教学中,采用录像片或幻灯片作为手段,对一些相关的教学内容进行演示,使学生能对所演示的内容进行描述。录像片和幻灯片作为教学手段,其特点是直观性和形象化,声图并茂,学生对所学内容易于理解和记忆,还能极大地开发科学思维能力;三是可以适当开展案例教学,对幼儿教育的许多理论知识可以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比如在讲幼儿创造思维的培养方面,就可以适当为学生举例,让他们理解孩子的创造思维是什么,有什么样的表现,教师如何引导等,让学生能清楚理解所学的知识,也能进行适当的运用。

3实施分层教学,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基础文化课程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由于职校学生的先天素质、教育影响和主观努力程度的不同,同一个班级的学生在学习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要求教师在普通文化课和专业综合理论课的教学中从实际出发,实施有差异的分组、分层教学。这是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因材施教,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的需要,也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适应未来高等职业教育学习的需要。

通过分层教学,引导不同层次的学生在各不相同的“最近发展区”前进,尽量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要,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调动全体学生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例如:后进生必须基本上达到大纲的要求,优生尽其所能拔尖提高,这样能够充分调动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体会到成功的愉悦,使不同层次学生的知识能力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当然,在实施因材施教和分层教学中,教师要在分流前遵循自愿性原则;在培养目标方面遵循保底性原则;在考试考核方面遵循激励性原则;在教学管理过程中遵循主体性原则,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观念,增强学生学习的内驱力,使各层次学生都能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整个教学活动中,使学生学得认真,学有所成。

4改变传统的评价模式,突出能力考核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是职业学校教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不仅要关注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情况,更要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方法以及相应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长久以来,以百分制为基础的传统学生学业成绩评价方式使评价目标限于认知领域;评价手段以书面测验为主,过分强调卷面分数,过分重视评价结果。而学生的能力、态度无法得到体现,严重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为此,我们要尊重学生个体差异,认可学生的个体独特发展,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以过程性评价为主,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不仅评价学生的学生成绩,而且评价学生的学习能力。

具体而言,在职业学校中,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除了笔试成绩外,还应经常观察学生的课堂表现,包括课前准备、课堂纪律、发言等,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可以开展问题情境测验,创设一个被测者未曾经历的,有一定难度的问题情境,让他们对问题作出反应,以考查他们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技能、掌握的原理观点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对学生的作品进行分析,作品分析是对被评价对象的创作成果或其他作品进行分析,从而获得有用的评价信息的工具,职校生的作品主要有作文、作业、周记、小制作、小发明、第二课堂的作品等,教师通过分析,评价他们的想象力、观察力、理解力及动手能力;还可以利用档案袋来进行评价。目前,这种方法在小学运用较多,但面对职校生目前的状态,使用档案袋工具可激发学生自我评价技能,促进师生间的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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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伟平我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中的问题与思路[J]职业技术教育,2005(31)

[5]郑厚成中等职业教育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改革的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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