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协议书范本

2024-09-07

赠与合同协议书范本(精选6篇)

赠与合同协议书范本 篇1

赠与者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一、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二、甲方在2007年月日前,将房内应搬之物包括家俱,家电等搬离,如不搬离,视为放弃,将由乙方自行处理,届时由双方大人到场做证,视为现场交接。

三、甲方会同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前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四、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十年内对后记不动产进行拍卖、转让、抵押或其他变更所有权的行为。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五、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应立即将后记不动产归还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父母各执一份。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市x街x号

面积:x x亩

(2)建筑物

面积:

房产编号: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赠与合同协议书范本 篇2

2008年12月17日,黄琛南在家里吃完早餐后,像平时一样骑摩托车去上班。

20多分钟后,其父黄亚生的手机突然响起,来电显示的是儿子的号码。“喂,请问你是黄琛南的父亲吗?”手机里传来了一个陌生人焦急的声音。“你是?”黄亚生里一紧,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我是医院的一名医生,你儿子出了车祸,不省人事,现正在医院抢救。我们从他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找到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这才给您拨打的电话,你们快点来医院吧。”“好,我们马上就到。”黄亚生慌慌张张地对老伴郑梅喊道:“儿子出车祸了我们得马上赶到医院。”郑梅一听,慌了神,丢下手里的家务活,与黄亚生一起赶往医院。

当他们赶到医院时,还是迟了一步。黄琛南因伤势过重,来不及见亲人最后一眼便魂归天国。黄亚生老泪纵横,郑梅则瘫倒在地。这时,黄琛南的妻子孙琼也从单位赶到了医院,她扶起婆婆,然后呆呆地站在走廊上……

悲痛过后,一家人慢慢地回过神来,他们从医生那里弄清了黄琛南出事的经过。原来雨天路滑加上黄琛南的车速过快,摩托车不慎翻下了路边的沟坎。更不幸的是,他失去控制后头部着地,重重地撞在了_一块岩石上,当即昏迷不醒,当他被人发现送到医院时,因伤势过重,医生也无力回天。

儿子安葬后,黄亚生和郑梅开始担忧起往后的生活。原来,年近七旬的他们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儿子儿媳住在一起,他们居住的那幢四层楼房也是由儿子出钱修建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如今儿子去世了,儿媳没准会改嫁,他们因此感到不踏实,不得不为以后的生活考虑。

在黄亚生的提议下一家人召开了家庭会议,他们居住的楼房成为了焦点。房屋归到公婆名下儿媳不同意;归到儿媳名下公婆又不赞成。商量来商量去,一个折中的办法让双方皆大欢喜。

2008年12月23日,黄亚生、郑梅夫妇和孙琼经平等自愿协商,就黄琛南去世后的家庭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一、双方现共同居住的四层房屋的产权归黄琛南的儿子黄明所有;二、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对该幢房屋均有居住权,其中一楼、四楼归黄亚生、郑梅夫妇使用,二楼、三楼归孙琼、黄明母子使用……

家庭风波不请自来,协议反倒变成诉讼的导火索

黄琛南去世不久,孙琼的父母和亲友们不停地劝她再找个伴侣。一开始,孙琼念及儿子还小,丈夫去世时间不长,一直拒绝。可后来她也招架不住众人的劝说,点头答应了。亲友们四处为她介绍对象,也时不时地有男子来孙琼家附近打听。

儿媳要改嫁,黄亚生夫妇也知道这事儿是拦不住的,司儿媳总是在眼皮子底下张罗着,他们看在眼里,心里难免有些难受。每当他们与儿媳碰面时,老俩口因心情不佳,总会给些脸色,日子久了他们与儿媳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僵。

2009年6月28日,孙琼与郑梅在家门口擦肩而过,郑梅说:“你现在看到我连招呼都不打我儿子才死了几个月啊。再怎么着,我还是孩子的奶奶呢。”面对婆婆的责备,孙琼抱怨:“妈,咱们天天见面,您怎么变得那么生分了而且我正想着事,走神了。”“我看你是急着找个老公再嫁出去吧!”说到这,郑梅满肚子伤心,禁不住落下泪来。孙琼没有理睬婆婆的情绪变化,上了楼后重重地把门关上了。

此后,黄亚生夫妇和孙琼的关系急剧恶化,争吵不断,虽住在同一幢房子里却形同路人。2010年4月,他们再次争哦黄亚生拨打了“110”。后来他们在警察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黄明所有,房屋的一楼由黄亚生夫妇和孙琼共同出资进行隔断,各自使用一半。

10月的一天,黄亚生突然想起把房屋产权归到孙子名下的争情一直没有办理。为此,他来到房产管理局咨询该如何为孙子办理房产证。咨询完后,黄亚生火冒三丈。原来3个月前,孙琼背着他们偷偷地把房子转到了她的名下办理了以孙琼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这怎么行。”黄亚生回去跟老伴一说,郑梅同样怒气冲天,他们要找孙琼问个清楚。“咚咚咚”,他们使劲地敲孙琼的房门。孙琼一开门,黄亚生夫妇便怒气冲冲地指责她,并责令她马上把房子过户给黄明。面对公婆的责问,孙琼说:“按照协议,房子是给黄明的,黄明又是我的儿子我是他的监护人,他的房子自然由我来管理,我爱登记在谁的名下就登记在谁的名下。”黄亚生夫妇顿时无言以对。

孙琼的回答让他们感到不满,房子若变成孙琼的,那他们的居住权会随时打水漂,而且孙子长大后,也不一定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该怎么办?黄亚生夫妇静下心来,思考对策。

到了这地步,他们想去法院起诉孙琼。可这诉讼请求该如何提呢?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执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孙琼把房子过户到黄明的名下同时保证他们老两口对房屋享有部分居住权;第二种是请求撤销协议,那么房子便是黄琛南的遗只他们就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分割。

遭遇法律瓶颈:没过户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1年春节后,黄亚生夫妇以一纸诉状,把儿媳孙琼和孙子黄明告上了法庭。他们诉称,当初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产权归黄明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他们和孙琼都是赠与人。对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来说,只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才算完成,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在,该房屋还没有过户到黄明的名下他们作为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请求对黄琛南的遗产即房屋进行分割。

孙琼表示,2008年12月达成的协议不是赠与合同,而是继承协议。那是她与黄亚生夫妇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达成的协议,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分割遗产的协议合法有效的话,只存在完全履行的问题,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黄明年龄小,她是黄明的母亲,又是黄明的监护人,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是对未成年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既然黄琛南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继承协议也就履行完毕。

继承协议PK赠与合同,二者之间究竟有没有冲突,法律又该如何抉择呢?2011年4月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那份协议的效力是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合同法。2008年,黄亚生夫妇与孙琼签订的协议是为分割黄琛南的遗产、处理继承事宜签订的,本质上属于继承协议,但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又具备赠与合同的性质。可以说,它既属于继承协议,又属于赠与合同。

从继承协议的角度讲,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该协议自签字时生效,应当得到完全的履行,孙琼应当把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过户到黄明名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适用继承法,房屋只能是黄明的,过户只是时间问题;适用合同法,房屋则由继承人重新继承。

面对法律冲突,主审法官采纳了“赠与合同”说。主审法官认为,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归黄明的内容,应视为继承人就其所继承的房屋份额作出了赠与处允但因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黄明名下赠与便没有完成,产权也没有因此转移。所以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现黄亚生夫妇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黄琛南与孙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黄琛南死后,孙琼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则为黄琛南的遗产。黄亚生、郑梅、孙琼、黄明是黄琛南的法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相应的遗产'黄亚生、郑梅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也就是房屋的四分之一。综合考虑房屋的居住现实、使用方便、各楼层的价值不同等状况,主审法官认为按照双方原有协议的约定,将房屋第四层全部及第一层的一半分割给黄亚生夫妇较为合理。

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篇3

母亲: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女儿: ,身份证号:3

甲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房产并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按照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合肥市滨湖区财富广场区X幢X室的房产并赠与乙方一人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购房款及房产。该房产具体状况如下:(一)该房产位于合肥市滨湖区财富广场区X幢X室建筑面X平方米。(二) 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及装修费用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陪同乙方与XX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证。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屋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配偶。

第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原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房屋赠与协议范本 篇4

甲方:

乙方: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楼单元楼号无偿赠与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它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四条:在该房屋过户手续时,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甲方法人:

鉴定日期:年月日

公正机关

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篇5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终止协议书1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 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乙方已缴付

定金:(人民币)

2、乙方已缴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3、乙方另付甲方补偿金:(人民币)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提交办理解除买卖合同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居间人(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

xx年xx月xx日

合同终止协议书2

甲方(原合同甲方):

乙方(原合同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xx百货有限公司丽雅百货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以下称“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将位于莱茵春天购物中心内LG1-4F层的丽雅百货 楼提供平方米供乙方开设专柜进行联合销售/专柜租赁,合同期限为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现因 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原合同。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终止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即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以下文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2、终止合同申请书

3、当月发票及相关说明

4、其它,乙方保证所提供证照均为依法取得,无虚假伪造,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负完全违约责任并对第三人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 年月 日之前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 □固定租金,共计 元; □培训管理费,共计 元; □其他相关费用,共计 元。

四、乙方需在 年月 日之内按甲方要求撤离。

五、甲方同意乙方完清以上手续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终止当月的货款。

六、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宜宾仲裁委员会裁决,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合同终止协议书3

公司(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订立(续订)了以下第 壹 项合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4项办理。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2)因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因乙方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5)其它:

说明:

1)乙方社会养老保险证序号:

2)乙方医保个人编号:

3)乙方住房公积金个人编号:

4)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

5)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凭本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6)通知一式五份,用人单位一份(存入劳动者档案),劳动者本人一份,单位所在地社保局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一份,劳动者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份。

甲方: 公司 乙方(签章):

赠与合同撤销权限制行使探析 篇6

关键词: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撤销权赠与合同撤销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9-119-02

赠与是具有社会性和交换性的双重属性的一种社会交换方式。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典型的无偿与单务合同,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考虑到赠与人的付出,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对赠与人采取法律层次上的优待,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本文重点研究赠与合同发生撤销时受赠人与赠与人的相关利益均衡以及撤销应予限制等有待完善的问题。

1、关于赠与合同法律概念的理解与法律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财产权利转移的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或单位,受赠人或单位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赠与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将赠与作为双方意愿,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双向选择。另外,赠与关系中,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等义务的权利。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形式存在于合同法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非对称平衡态。特别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合意达成结果,一旦赠与关系成立,就应该发生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拘束力。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1赠与是一种意愿,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愿。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1.2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与借用合同的有着法律意义上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赠与的一定是赠与人所能拥有的财产。

1.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对价。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有本质区别。但要注意无偿不一定无义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1.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2、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及其限制行使问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特定条件下,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2.1可以随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1)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2)赠与合同中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无条件撤销:如果赠与物赠与行为发生,或者赠与物已经由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3)合同中赠与物为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有学者认为,根据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和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赠与实质上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处理的一种方式,因此,是否赠与、何时赠与、表示赠与后是否反悔,应当完全依赖赠与人的意思自己来决定,别人不应干涉。本人认为,这种说明任意扩张了赠与人单方的自由。虽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此种自由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自由,而不能一方危及另一方的自由。何况任何自由均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任意扩大,合同的自由应以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为界,否则合同无效。赠与合同不同于任意丢弃自己的物品,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受赠人的人格,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所以说,在实际生活中,赠与一般都是附有条件的,几乎所有的赠与都不是平白无故发生的。要么是因赠与人曾经受受赠人的帮助、照顾而报恩,要么是报答受赠人的服务或者是对受赠人某种行为的奖励等,而一味地以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为由,免除赠与人的一切义务,不仅对受赠人不公,而且有违赠与合同的初衷。合同法的双方权利义务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法律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同等的保护。赠与并非施舍或赏赐。而从赠与合同双方所处的地位,受赠人明显处于相对的弱势,所以本文的观点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应当恰当行使,以达到同等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目的。

2.2赠与人的法律意义上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以各种途径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且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但强调的是由于过失原因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较轻,则不受此约束。

法定撤销必需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受到侵害对象是赠与人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

2)侵害的程度“严重”。“严重”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的侵犯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伤害程度,如轻微伤等。

3)受赠人加以侵害时存在的主观故意或重大人为过失。但应当排除受赠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出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严重侵害情况。还有,受赠人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笔者认为赠与者也有权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情况决定赠与合同的撤销与否。

(2)受赠人故意不履行对赠与人法定义务

受赠者不履行情况也需具备2个必要条件:

1)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抚养义务范围应包括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但不排出附随一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抚养协议的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扶养”包括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扶养、抚养、赡养。

2)受赠人有能力履行其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是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客观方面没有能力扶养。这条规定属于主要保护受赠人权益而定义的附加项。

(3)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注意事项

1)赠与撤销权实施主体转移

赠与撤销权在以下情形,可以由其代理人执行: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

第二,因受赠人的不法行为妨碍赠与人进行赠与的撤销。

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执行。

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前与赠与合同成立后的较短时间,赠与人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考虑不周到一时冲动而把一些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但是如果任意撤销不加以限制,对受赠人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所以各国民法大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为: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撤销需在登记之前。若赠与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记,撤销只能是未交付或未登记部分。特殊情况是赠与者已登记但未实际交付或者赠与人已交付赠与物但未登记,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目前的盲点所在。笔者认为,所有权变更登记为主要证据,交付但未登记可以撤销。司法实务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权利转移”问题,应当从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角度作出合理判明。本文认为,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转移视不同情形应作如下判断:房屋已办理权属证书的,虽已实际交付房屋,仍应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判断权利转移的依据。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但房屋已实际交付,应以交付为权利转移的判断依据。

故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目的性限缩性理解:对房屋等不动产撤销权的行使应加以限制一一即在赠与合同以书面形式,受赠与人足以相信赠与行为的发生,并且已实际接收了受赠的不动产或者权属证书,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协议。对不动产赠与撤销权作出限制行使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的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相一致,更能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及权利义务有机统一,使法律有序公正运行。

3、合同法撤销赠与权亟待完善与发展问题

3.1目的性赠与发生后的撤销权变更为监督权

目的性赠与是指针对具体目的而帮助受赠者完成某种意愿的赠与。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有权利要求受赠人将所赠财产用于特定的目的。违反赠与者意愿,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另外的情况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目的达到后尚有剩余时,我国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赠与人由收回“剩余赠与权”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赠与权发生后,赠与物属于受赠人,但赠与人仍对赠与物的使用有监督权。对于严重违背赠与人意志与不合国家法律的使用受赠人有依法撤销的权利。目的赠与剩余达到一的限额,受赠人参与分配或通过协商解决剩余分配问题。如果赠与人严重违反受赠人意志,或使赠与物不合理流向,撤销权生效。

3.2附义务赠与合同撒销权应受到限制

我国合同法缺乏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权是否受到限制的规定。笔者认为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在赠与者撤销赠与时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首先,在受赠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不应再享有撤销权,其次在赠与人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只能在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附义务赠与在某种程度上赠与者包含某种企图或愿望。

4、结论

赠与人的撤回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后一种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其为意思表示时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危难被乘而享有的权利;而赠与人的撤回权与赠与人的意思。这两种权利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要件,当案件事实该当这两类权利各自的条件时,赠与人即可行使相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无论对赠与者还是受赠者都有自身的权利与利益关系,变更时一定慎重,否则不但引起道德问题,某种程度上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因此,赠与撤回权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与道德层次上的双重约束。

参考文献:

[1]谢哲胜,赠与的生效要件[J],台湾法研究参考资料,1998,(8)

[2]胡元琼等,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民商法论丛,总第25卷,401

[3][德]迪特尔,梅迪斯库,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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