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监管

2024-05-13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精选8篇)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 篇1

生监管主要措施

一、宣传培训

1、举办2次法律集中宣传活动;

2、分别对检疫员、防疫员、规模养殖场举办三期法律培训班;

3、发放“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2000份;

4、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张贴或网上发布有关动物防疫相关规定以及向社会公示内容;

6、通过动物卫生监督QQ群发布有关最新学习内容或有关通知;

7、定期向管理相对人发布一些宣传短信或主要通知。

二、落实责任

1、通过与管理相对人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落实防疫与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

2、继续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牲畜贩运户(屠宰经营户)、养殖大户、散养户四类管理相对人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过程监管,落实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相关责任;

3、明确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职责,切实履行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关职责,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人员;将工作进行量化,提升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能力;

4、明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职责,制定量化考核方案,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做好所辖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

5、、全面规范各乡镇动物防疫档案、检疫工作档案、养殖档案、动物标识佩戴工作,加强乡镇站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监督监管

(一)动物防疫监督监管:

1、防疫密度:由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按所辖行政村数量进行责任划分,适时入户开展动物防疫密度的检查,督导所包村防疫人员按照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原则上入户抽查比例不少于本村养殖户的20%,及时解决防疫中存在的问题。补免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免疫质量: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采取不通知乡镇兽医站的暗查形式进行,随机入户抽取血样,送化验室进行抗体效价监测。规模养殖场的季度抗体效价监测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

1、日常投入品的监管: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规范填写,做到每月至少1-2次的督导检查,杜绝养殖场(户)在动物饲养环节中添加或使用禁用添加剂和兽药。

2、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与各规模养殖场(户)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年内至少2次开展投入品样品采集监测等。

3、肉食品经营监管:对市场的监督方面,采取六项措施:①将所有的市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②对农贸市场经营的肉品,乡镇防检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检查;③监督执法人员保持24小时开机,随叫随到;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开展联合执法;⑤严格监督,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⑥上下联动,对重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样品采集监测工作,全面支持乡镇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开展日常检疫工作。

4、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县域内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做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乡镇防疫检疫站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做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进入库统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村级防疫员承担所包村养殖户动物饲养数量的统计,由乡镇防疫检疫站按照分类统计,特别对规模养殖场动物的饲养变化情况要及时掌握,跟踪做好检疫服务,确保产地检疫率达到85%以上,发现饲养数量变化而不报检的,及时上报县动监所依法查处。各乡镇防疫检疫站检疫申报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动监所将在各报检点设置意见投诉箱,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对外引动物的监管:在各乡镇防检站公示《外引动物流程图》,完善监管程序,使需要引入动物的管理相对人对外引动物所需材料和程序一目了然,县、乡监督人员要根据流程各负其责,掌握本辖区的动物饲养情况,避免动物漏检情况的发生,控制外疫的引入。切实把住外引疫情关,降低养殖者风险。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 篇2

消毒工作, 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5积极探索建立村防疫员管理的长效机制

1 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查的情况来看, 养殖场在动物卫生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1 选址不合理, 设计不科学

由于这两年从事养殖业利润高, 许多人纷纷加入养殖业的行列, 选址、栏舍设计不咨询动物防疫部门, 乱建养殖场, 地势低洼地带、居民密集区、水源上游、交通干线旁, 随处可见养殖场。栏舍低矮, 采光不良, 通风不良, 人畜混居, 多种动物混养现象严重, 给动物疫病防控带来许多不利因素。

1.2 免疫没有完全到位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 有些小规模养殖场对各种疫病的防疫重视程度不够, 完全凭运气养殖, 过分强调免疫工作的繁复性, 在执行免疫方面漏洞很大, 特别是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不到位, 还有许多养殖场主认为, 现在又没有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 没有必要接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因此会造成畜禽免疫密度不够,

要实行动态管理, 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选聘、考核和培训机制, 大力推进“五好”村防疫员建设, 为导致疫情发生。

1.3 出现疫情不上报, 故意隐瞒动物疫情

养殖场一旦发生疫情, 瞒报现象非常严重, 不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到无法控制时再上报疫情或干脆不上报自行处理。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介入时, 疫情已相当严重, 普通防制措施不能奏效, 只能采取强制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措施, 养殖户损失惨重。

1.4 消毒设施不全

大多数养殖场消毒设施不全, 养殖场出入口无消毒池、消毒间, 每栋栏舍入口无消毒设施。饲养员、技术人员不经过消毒直接进入生产区, 装载动物车辆不经消毒可任意出入养殖场。

1.5 非生产人员随意出入养殖场

非生产人员、车辆, 特别是一些商贩不经过消毒直接进入养殖生产区, 这样很容易将病毒、细菌带入养殖场而造成畜禽感染发病。

1.6 产地检疫不到位, 不实行检疫申报

养殖场畜禽出栏 (笼) 前不通知动物防疫卫生监督部门到场实施产地检疫, 想卖就卖, 健康不健康无关紧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畜牧业建设, 为保障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就一支技术过硬、思想先进和村民信任的防疫员队伍。

要, 逃避检疫行为时有发生。

1.7 养殖场生产档案不完整

有许多养殖场动物防疫记录、用药记录、生产记录不完整, 档案不全, 或根本就无任何记录, 出现动物疫情无法调阅生产及防疫档案, 给疫病防控及流行病学调查带来许多麻烦。

2 加强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 规范养殖动物防疫行为

2.1 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养殖场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交通干线和居民居住区一定距离, 地势开阔, 栏舍设计采光, 通风良好。生产区封闭隔离, 有患病动物隔离间, 病死动物、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全;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防疫、消毒制度健全等条件必须符合, 养殖户建场时必须按照上述条件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严格审核,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 方可从事动物饲养。

2.2 异地引种实施申报准入制度

养殖场出县境引种前必须报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经过对种源地进行调查, 确认无疫情后方可前去引种, 否则一律不许外出调运畜禽。引种回场后必须经隔离、观察、驱虫、免疫后方可混群。

2.3 加强技术指导与培训

针对当前实际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一是要加强动物养殖场对《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使养殖场主明白该做什么, 不该做什么, 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自己的生产经营;二是应加强养殖场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将养殖场技术人员归纳到防疫队伍体系中管理, 通过技术职能考核, 新技术培训, 并为他们提供养殖信息、销售信息, 建立业务等形式, 使脱节、松散型管理模式转化为紧密型的工作关系。通过技术指导和培训, 增加养殖场主的法制意识, 使养殖场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 由被动防疫转为主动防疫。

2.4 加强生产记录的监管

养殖场在全程饲养过程中, 要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内容包括:畜禽场环境检测记录、饲料、兽药质量检测记录、生产厂家、批号等。进畜禽日期、数量、畜禽来源、饲养情况等。每天饲养记录主要有:畜禽死亡数、死亡原因、存栏数、产仔数、免疫、消毒、用药、喂料量、畜禽健康状况等。免疫情况要详细记录, 包括疫苗种类、使用方法、剂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等。对患病畜禽的治疗情况也要有详细的记录, 包括发病时间及症状、预防或治疗用药的种类、使用方法、剂量、疗程、治疗效果等。在记录过程中, 数据要全面准确。根据各项指标的动态变化, 总结经验与教训, 发现问题及时追溯, 分析原因, 采取措施。

2.5 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科学的免疫程序是确保养殖场安全生产的前提,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养殖场制定免疫程序。养殖场应根据本场实际情况, 制定出适应本场切实可行的免疫程序, 并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接种。

2.6 加强生物制品管理

目前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十分混乱, 假劣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使用现象严重, 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一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二是兽用生物制品必须归口管理, 兽用生物制品只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经营和管理, 因此要求我们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除组织供应强制性免疫品种外, 一些养殖场常用的自费疫苗及生物制品也应组织供应。

2.7 加强免疫抗体检测

抗体检测是保证动物防疫质量的重要手段, 是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的重要依据, 也是检验动物防疫工作是否到位的重要手段。通过抗体水平监测来确定免疫时间和适当的免疫剂量, 定期监测抗体水平的整齐度和消长规律。当疫苗的抗体效价不理想时, 应及时调整免疫程序, 这样有助于减少疫苗间相互干扰的不利影响。根据定期监测动物群的抗体水平,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从而保证动物群体有较高的抗体水平和整齐度。

2.8 强化消毒措施

养殖场门口建立消毒池, 每3天更换一次消毒液, 保持消毒池内消毒液的有效性;饲养员、兽医入场前必须用消毒皂或消毒液洗手。进场须穿用胶鞋, 器具在入场前需进行彻底消毒;畜禽场舍内外, 场区道路每周定期消毒1次, 舍内带畜消毒, 可使用对人畜无害的消毒液轮换使用;从外地引进动物时, 必须用对人畜无害的高效消毒药带畜消毒;最好谢绝来访者, 外人入场必须在消毒室洗手, 换好鞋子, 穿好消毒好的衣服后, 方可入场, 参观后需对参观者路径和全场进行彻底消毒。

2.9 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养殖场应每月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上报疫情情况,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 使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为实施“早、快、严、小”的控疫决策提供参考, 为重病防控争取有利的时机。

养殖场动物出栏时养殖户应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应及时到养殖场实施产地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 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凭产地检疫证明方可出售动物。

2.1 0 加大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在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时, 发现养殖场有违规违法行为时, 除说服教育外, 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绝不心慈手软。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 篇3

关键词:规模养殖;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方案

近年来国内外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疯牛病、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为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配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来绵阳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现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如下归纳总结和探讨。

1.监管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保障畜产品安全为目标,以源头监管为主,结合生产过程全程监控为监管原则。

2.监管思路

根据《动物防疫法》赋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饲养者的相应职责,一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镇乡畜牧兽医站对动物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监测情况;二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工作与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三是监管规模养殖场按照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的防疫政策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情况,最终达到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

3.监管重点

主要包括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防疫条件的运行、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防疫行为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可追溯管理、防疫工作效果评价、动物卫生工作的监督执法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4.监管内容和措施

A.落实目标责任制

a.宣传动员、安排部署

每年初或根据当前形势,市、县、乡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层层召开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b.层层签订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年初,市监督所与各县市区监督所、各县市区监督所与镇乡畜牧兽医站、各镇乡畜牧兽医站与辖区内各规模养殖场之间层层签订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c.建立部门与养殖场双方责任人联系制度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分片区落实专人、镇乡畜牧兽医站要对每一个规模养殖场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片区和养殖场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并做到市、县区责任人每月对片区巡查一次、镇乡责任人每周对各养殖场巡查一次。各规模养殖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并做到每月至少向监管责任人汇报一次,出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管责任人组织处置。

d.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每月至少要对每个规模养殖场巡查一次,并作好监督检查记录。

e.设立双方责任人和职责公示牌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镇乡畜牧兽医站要设立片区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每一个规模养殖场也要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公示牌,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公示双方责任人和职责。

f.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制

由于规模养殖场入场监管风险较大,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为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两报告、十保证”承诺制,公开向社会和主管部门承诺。

h.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养殖场执业兽医,养殖场和镇乡畜牧兽医站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B.防疫管理

a.规模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防疫条件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完善防疫制度。包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以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并上墙。

防疫设施设备符合规定。包括隔离圈舍、进入养殖场大门消毒池、进入养殖区消毒通道、粪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圈舍和场地消毒设备、专门的兽医治疗室、防疫室、检验检测设备。

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取得资格条件的专职执业兽医和防疫人员,且岗位职责上墙。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b.规模养殖场规范开展动物免疫工作

结合本场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防疫工作方案,并将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免疫计划;按计划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疫苗按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

c.畜禽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有条件的还应采用识读器上传有关防疫、检疫和监督信息。

C.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经过审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种用乳用动物经过检测,符合健康标准,对检测不合格种用乳动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D.检疫申报

引进再饲养动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E.疫情报告

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动物健康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严禁隐瞒疫情不报引起疫情扩散的事件发生。引进动物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并规定处置。

F.病死动物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H.动物防疫工作记录记载

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二年以上;规范建立疫苗、药物出入库和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记载。

I.监督检查到位

a.投入品的使用监管

规模养殖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方面用药和投入品的添加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实行兽药采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兽药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应作好领用详细登記,记载内容包括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的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的签名等。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畜禽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合物。

b.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是规模场开展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时,应事前通知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到场监督;二是定期检查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督促其及时开展防疫工作。三是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c.防疫效果的监测

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控中心对每个规模养殖场每年开展两次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抗体监测,对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加强免疫。

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的监测。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模养殖场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的监测。

动物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养殖档案和乡镇责任兽医平时掌握的发病、死亡情况评价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效果,提出防疫整改措施。

J.加大监督执法的处罚力度

a.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采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的方式,确保全程监管到位。

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的执法。对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引入动物的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引入动物或没有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应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免疫工作监督执法。对不按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对未经申报检疫私自转运出场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购入、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的,应按规定立案查处。

加强养殖档案监督执法。对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规定立案查处。

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病死动物不报告又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b.对各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處罚力度。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 篇4

管工作汇报材料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我局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的要求,紧扣“迎全运、爱家乡、建某某”,以“瘦肉精”专项整治为重点的畜产品安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开展一系列“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了生猪及牛羊“瘦肉精”监管力度,消除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净化了肉食品市场环境,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了我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瘦肉精”监管工作是近年来我局工作的重点,我局为此建立了“瘦肉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兽医专业人员参加。为有效打击不法分子使用“瘦肉精”,领导小组在整治行动初期就制定了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整治重点、整治对象和整 1 治行动的步骤,明确了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措施。为整个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我局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管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及如何识别“瘦肉精”猪肉和“瘦肉精”牛羊肉,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知识。同时利用农贸集市日,在各乡镇,以广播、图文板块、宣传单形式开展“瘦肉精”的宣传咨询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体系,协调联动

今年我区成立了某某区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及曙光畜产品安全监察所并明确了区级畜产品检测单位。至此,我区“瘦肉精”监管实现了全覆盖。今年共检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8家、饲料生产企业1家、鲜肉和肉制品经营户17家,养殖场(户)372家,出动执法人员76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8台次,共抽检“莱克多巴胺”211批次、“盐酸克伦特罗”396批次、“沙丁胺醇”103批次,结果均呈阴性,未发现违法使用情况。

1、养殖环节监管。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实施月巡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养殖档案,按照《某某省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格式)》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 力;对于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养殖户,按照《通告》要求严厉查处,并实行黑名单制度,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政府畜牧扶持政策;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加大无公害畜产品认证进程,以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发挥典型示范、先进引路作用,提高标准化养殖水平。不定期全区范围内开展生猪、牛羊养殖场“瘦肉精”专项突击监督检查行动。对养殖场的饲料、兽药购进、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督促全区8家兽药饲料经营店继续完善购销台账,加强店内兽药饲料的管理。不定期对养殖场的生猪、牛羊进行尿样抽检工作,今年共抽检尿样385批次。

2、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对经纪人实行备案制度,根据经纪人备案信息,建立、完善经纪人监管档案,掌握辖区内经纪人经纪活动动态,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严格实行运往省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与动物检疫工作的有效结合,同时检疫员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瘦肉精”试纸条抽检;饲养场(户)、畜主要签订《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出栏动物经现场检疫合格且畜主已签订保证书后方可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保证书要与出栏动物一起流动,并要监督做好保证书在屠宰环节的查验与保存;督促经纪人建立《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销售去向、时间等收购信息;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出栏活畜“瘦肉精”筛查,对发现含“瘦肉精” 的活畜,要监督实施销毁处理;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3、屠宰环节监管。实行生猪屠宰厂“瘦肉精”自检制度,屠宰企业不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的,停止对其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落实屠宰厂“瘦肉精”自检与屠宰检疫同步制度,屠宰厂未按规定的方法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检疫监督人员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该动物产品更不得上市。对生猪屠宰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检疫员严格实施屠宰场准入制度,严把入场检查、待宰巡查、宰后检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监管“四道关”,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坚决按照“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严防病害动物产品上市,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今年屠宰环节共抽检尿样325批次。

4、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加强肉品市场的巡查监管,要求肉品经营户严格执行亮证经营制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定期对集贸市场及超市的肉品进行监督抽样,做好相关抽样记录,将所抽样品及时送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查样品45批次。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1、虽然我区成立了区镇两级畜牧产品安全监察所,但实际上是以“合署办公”和“加挂牌子”的形式成立的,只 4 是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增加的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而专业人员的编制、数量、经费等均没变化。

1、目前我区畜产品检验检测仪器滞后,技术手段不足,不能对“瘦肉精”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

2、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职能)检测力量薄弱,缺乏检测技术人员。

3、“瘦肉精”检测工作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我局没有此项专门经费。

建议:

1、建议成立独立的区级畜产品安全监管机构;

2、建议加大基层畜产品检测设备的投入力度;

3、建议增设编制;

4、建议拨付专项经费。

通过开展“瘦肉精”专项监管工作,使我区的肉食品安全状况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养殖场(户)、肉品贩运户、兽药饲料经营户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力度,继续加大“瘦肉精”整治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的行为,确保我区肉品市场合法、有序、安全,切实保障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

某某区畜牧局

市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参考 篇5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农委关于x世博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我市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x省2010年x世博会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及《x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委部署,坚持“严管、规范、长效、提升”的工作原则,以确保安全为目标,以“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养殖、流通、屠宰加工为关键环节,以强化监测为抓手,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世博会期间全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与具体要求

总体目标:确保世博会期间我市供沪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

具体要求:

(一)供世博会动物的饲养、屠宰、运输、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等环节检疫监管面达到100%。

(二)供世博会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到位,实现动物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三)供世博会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伪劣饲料监管面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要立即开展涉及世博会供应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场(厂)备案登记,派驻官方兽医驻场实施全过程监控。

涉及世博会供应的养殖基地、屠宰加工企业要符合“三有”要求:一是有标准(生产规程)。按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档案和生产记录;二是有检测。生产单位开展自检工作(免疫抗体和有害物质残留),或委托县级以上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三是有品牌。企业能严格实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所提供的各类产品必须是经无公害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和商标注册的品牌畜产品。

(二)、强化屠宰加工企业、冷库监管。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屠宰加工企业、冷库的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涉世博会供沪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建立完善生产记录和档案,以及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屠宰加工的动物必须来自备案的规模养殖基地,并凭证屠宰加工。对猪、牛、羊未按规定佩带动物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场(厂、点)屠宰加工,严禁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等的动物。二是供沪备案屠宰加工企业一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全程同步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验讫标识。三是严格检疫结果处置,对同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一律按照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四是要加大对动物产品冷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凭证入库登记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流通运输环节监管。一是供沪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律实行产地检疫合格准出制度,对手续齐备、证物相符、标识齐全、临床健康、检测合格的供沪备案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后出具入沪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消毒后放行。不得对未备案的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入沪检疫合格证明。二是坚持凭检测报告和入沪检疫合格证明进沪的规定。三是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兽药残留监管。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把加强兽药残留监管工作作为保障世博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一是深入开展“绿剑护农”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市兽药、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进货和销售销售台帐制度的建立,质量控制和自律性检测等执行情况,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经营、使用假劣、违禁兽药违法行为。二是各县级监测机构要强化监测。按照省农委《世博会期间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我市供沪备案企业违禁药物和兴奋剂检测工作,加大兽药残留检测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按照有着规定进行追溯。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以及养殖等环节监管,督查供沪备案养殖企业用药、用料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使用合成类固醇类、β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以及玉米赤霉醇等兴奋剂类物质和禁用药物,严格要求养殖基地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对违规养殖基地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开展供应基地违禁药物和兴奋剂自律性检测工作,对违禁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实施批批抽检。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半月组织开展一次对进沪备案基地及加工企业兽药残留情况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溯源和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世博会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局成立了x世博会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三县畜牧水产局局长、市局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监督、指导和协调世博会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于4月10日前报市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告知书、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进场宣传活动,增强供沪备案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倡导企业自律,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公开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局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明确监管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完善日常督查巡查机制,落实对供沪各类基地和加工企业监管责任,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辖区内备案供沪企业督查、巡查,明确专人驻场(厂、点)负责,责任到人。

(四)、完善应急措施。各县欧要针对世博会期间可能发生的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事件,认真制定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建应急小分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 篇6

—卫生监督所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自2006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我所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打击了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几年来的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县医疗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继续保持对非法行医打击的高压态势,从2011年3月开始,我所对岷阳、维新、中寨、梅川等乡镇非法行医再次进行了专项整治。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保证活动的有序开展,成立了由所长任组长,医疗市场监督股室为成员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和工作重点,深入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紧紧围绕整治的重点,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开展了对医疗机构、药店和牙科美容店的拉网式监督检查。截止目前,共出动卫生执法人员约90人次,检查医疗机构70户、药店50户、牙科美容6户。立案查处违法7户,其中:药店4户、医疗机构2户、牙科美容1户,累计罚款人民币7400元。

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之我见 篇7

1 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是否达标, 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能否实施的重要一环, 也是疫病防控的基础, 因此, 我们要把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1.1 强化建场申报

新建养殖场在建场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初步审核是否符合建场条件。主要审核拟建场地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条规定的条件, 若作为种畜禽场还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10条规定。凡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件的结合其地形、地势和当地社会风俗确定建场的, 应根据饲养品种做好场内规划布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建场或另选场地。

1.2 加强布局审查

对养殖场布局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6条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到位后, 方可准许其进行建设和投入生产。

1.3 场内设施检查

为保障养殖场顺利进行生产和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很多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对其进行设施检查时, 主要检查场内是否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7条规定的设施。只有具备规定设施, 养殖场才能进行有序生产, 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到位。如果规定设施没有到位或部分到位, 有可能导致动物疫病防控不到位, 造成疫病频发, 给养殖业带来巨大损失, 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1.4 从业人员审查

对养殖场从业人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 是否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2)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因此, 养殖场一是要有符合规定的兽医和饲养员, 并应加强兽医和动物饲养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使场内兽医和饲养员能适应和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二是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饲养人员, 必须离开动物饲养岗位, 防止人畜相互传染疾病。

1.5 制度档案查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生产、免疫接种、免疫监测、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饲料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我们进行养殖场监管时, 要求养殖场各种制度必须上墙, 养殖档案各种记录必须完整规范。

2 动物引种监管

加强动物引种监管, 切实落实和完善动物引入前申报审批和引入后检疫申报、隔离制度, 严把入口关, 严防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

2.1 引种审批监管

监督检查养殖场引入乳用种用动物是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省内引种养殖场应向当地县级及地级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经审查后养殖场可到省内具有相关资质和无疫病的种畜禽场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 养殖场应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并应当在审批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 要求养殖场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2 引入申报检查

养殖场调入饲养动物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接到申报后, 立即查验调入动物检疫手续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的进入动物隔离场所饲养;不符合规定的, 依法处理。

2.3 实施隔离消毒

监督检查调入动物是否严格实施隔离消毒制度。调入动物继续进行饲养的, 其饲养的动物必须在隔离场所进行一段时期的饲养经检疫无疫后才能进入饲养场。一般要求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d, 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d, 隔离期间做好相关免疫、驱虫和消毒工作。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的, 方可混群饲养;隔离期满经检疫不合格的, 不得混群饲养, 并依法处理。

3 强制免疫监管

强制免疫的监管, 是通过对养殖档案及有关检查, 查验养殖场是否得到落实强制免疫措施, 是否实施程序化免疫, 是否定期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以确保强制免疫到位。

3.1 落实强制免疫

凡国家规定的动物强制免疫病种,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必须对养殖场经常性的进行督促检查, 不折不扣地将各强制免疫病种按规定要求免疫接种到位, 做到不漏一畜一禽, 同时佩带好免疫标识, 并记录好免疫档案。

3.2 实施程序免疫

科学的免疫程序是确保养殖场安全生产的前提, 当地兽医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养殖场制定免疫程序。养殖场应根据本场实际情况, 制定出适应本场切实可行的免疫程序, 并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接种。

3.3 定期免疫监测

抗体检测是保证动物防疫质量的重要手段, 是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的重要依据。通过抗体水平监测来确定免疫时间和适当的免疫剂量, 定期监测抗体水平的整齐度和消长规律, 来调整免疫程序。根据定期监测动物群的抗体水平, 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从而保证动物群体有较高的抗体水平和整齐度。

4 产地检疫监管

动物产地检疫要做到现场临栏实施检疫, 查验免疫情况及免疫监测情况, 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并严格按法定“检疫规范”要求实施检疫, 确保严把检疫第一关。对养殖场产地检疫监管主要检查养殖场在动物出栏时是否向检疫监督部门申报、出证情况和检疫不合格动物处置情况。

4.1 检疫申报

养殖场在动物出栏或调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授权的乡镇动物防疫站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 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 应当提前15d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动物的, 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 还应当在起运3d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2 到场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授权的乡镇动物防疫站受理检疫申报后, 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 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 方可离开产地。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不得离开动物饲养场, 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5 病死动物监管

我们应完善病死动物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疫情报告信息网络, 实行监管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坚决杜绝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上市流通, 确保养殖场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5.1 强化疫情报告

养殖场动物一旦发生群发性疾病或畜禽不明原因死亡, 做好相应的隔离处置措施, 并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兽医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对疾病进行诊断, 确定为一般性传染病或其他病的, 及时进行隔离治疗, 防止病情扩散;确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的, 应早隔离、早封锁、并按相关规定对动物进行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2 做好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对所有染疫及不管何种原因死亡的动物均应做到不抛弃、不出售、不宰杀、不食用, 做好养殖场消毒, 严格按照规定对染疫、死亡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

6 查处违法行为

在养殖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时, 发现养殖场有违规违法行为时, 要以说服教育为主, 要求养殖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对屡教不改的, 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绝不心慈手软。只有做到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 才能规范养殖场动物防疫行为。

7 加强监管培训

对养殖场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开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和动物卫生监管培训, 增强养殖场守法意识, 提高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还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提高执法能力, 做到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明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监管 篇8

关键字:规模养殖场;数量监管;意义;措施

中图分类号:S81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码:1007-2736X(2014)03-0083-02

随着我现代畜牧业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政府对畜牧养殖扶持激励政策的有力拉动,天水市畜禽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规模养殖已越来越成为畜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但从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和监管情况来看,受“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影响,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规模养殖的不利因素,导致规模养殖场自主强制免疫不能有效落实,兽药、饲料购进和使用不合理,无害化处理不能完全实现或不规范,检疫申报和产地检疫落实不到位等,这些都使得发生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潜在可能性增大。为此,笔者总结在基层多年工作的经验后认为:对规模养殖场开展全程的动物数量监管,是提升规模化养殖水平,落实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之一。

1 规模养殖场内部的数量管理

1.1 通过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实现动物数量的内部管理

规模养殖场开展内部动物数量管理是强化内部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规模养殖场通过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可准确掌握动物养殖基数和繁殖、存栏、出栏情况;通过对引进和调入、调出动物的数量管理,可准确掌握养殖动物的来源和出栏、补栏、调入等情况;通过对全群动物实行数量管理可较准确的预判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购进和使用计划;通过对病死动物实行数量管理,可全面掌控动物疫病发生的种类和流行趋势、为科学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提供依据,预判购进和使用兽药的品种和数量等;通过对病死动物实行无害化处理数量管理,可实现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到位和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通过对调入、调出动物实行数量管理,可实现动物检疫申报、动物产地检疫执行情况和动物贩运、营销等有关情况。

1.2 信息化建设应用于规模养殖场动物数量管理

1.2.1规模养殖场信息化建设 按照农业部要求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有关精神和《甘肃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试点和推行工作方案》的要求,规模养殖场应充分利用这次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的机遇,以甘肃动物卫生监督网和农信通科技公司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为依托,利用统一软件,搭建规模养殖场终端用户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程录入养殖动物从出生到出栏等环节的数据信息,把防疫、饲养管理等数据汇总传输到市(县、区)数据中心,为全面防控动物疫病、快速处理疫情、动物产品安全追溯、畜牧业宏观管理、行政决策提供高效服务,进一步推动天水市畜牧业生产向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发展。

1.2.2 规模养殖场信息化的作用 规模养殖场也要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功能,通过计算机网络及通讯技术,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畜牧生产和营销信息,实现动物生产、管理、动物产品营销网络化管理,提高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规模规模养殖场通过录入本场信息作为基础,为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计划部署和全面掌控提供监管工作的保障,为全市畜牧业的发展提供统计和分析的依据,从而促进天水市传统畜牧业改造和升级,提高现代畜牧业生产效率。养殖场录入的数据信息,将作为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的参考数据。

1.2.3与监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 规模养殖场要与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检疫执法人员、村级防疫员(协检员)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养殖、防疫、疫病防控、兽药饲料购进和使用、动物调入调出、产地检疫、屠宰、信息化建设等信息,确保疫病防控制度化,投入品使用合法化,养殖管理程序化,检疫申报和无害化处理合法化,生产营销流程化。

2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的数量监管措施

2.1建立规模养殖场监管档案

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监管档案,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从生产到屠宰销售的全程信息,有利于推进规模养殖,实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规范规模养殖行为,依法科学使用兽药、饲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改善规模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各项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业生产转型和养殖方式的转变。

2.2加强宣传培训

以加强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宣传为手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监管环境;以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统一的培训为抓手,促进规模养殖场有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促进养殖档案的建立;以建立健全养殖档案为主要目标,为实施规模养殖场的数量监管夯实基础。

2.3对养殖档案实现全面监管

在宣传、培训基础上,通过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执法力度,及时发现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规模养殖场依法真实、规范、完整的建立好养殖档案,充分发挥养殖档案在生产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对拒不依法建立养殖档案或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养殖场不给予备案,也不给予扶持,经过教育仍然不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4严格动物防疫条件监管

对规模养殖场实行数量监管的同时,增加动物防疫条件监管的频次,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完善防疫制度,包括: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健全防疫设施设备,包括:隔离圈舍、进入养殖场大门消毒池、进入养殖区消毒通道、粪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圈舍和场地消毒设备、专门的兽医治疗室、防疫室、检验检测设备;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执业兽医和防疫人员;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人员每年定期体检,确保无人畜共患传染病等。

2.5依托数量监管,实现对规模养殖场的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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