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2024-06-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通用7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篇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要求,全面评价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成效,切实增强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重要性的认识

(一)深刻领会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大意义。《纲要》 — 1 — 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意见》提出,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行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是整体评价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全面检验依法行政工作成效,规范引导依法行政工作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意见》,认真执行《规划》,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指标体系,将《规划》中关于依法行政的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具体化,将“法治”内容分解并提出各个方面内容的具体标准,可以量化和评价依法行政水平。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考核,可以全面掌握依法行政情况、科学评估法治建设水平,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改进工作。通过将税收法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分解到税务系统各个部门,明确法治建设的路径,可以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引方向。

(三)确保实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立的主要目标。通过考核机关运用科学的标准,对考核对象执行《规划》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可以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 — 2 — 升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力,强化税务人员法治理念,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增强行政监督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优化税收法治环境,确保实现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立的主要目标。

二、准确把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认真执行《规划》,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通过建立和施行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机制,改进考核评价方式,扩大考核评价民主,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着力增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意识,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推进税务机关机构、职责、行为、程序法定化,加快税务系统法治建设进程,全面提高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衡量、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意见》为主线,紧紧围绕《规划》中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立的主要工作目标,全面反映税务系统法治建设本质要求,客观衡量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要坚持理想标准与现实情况相结合、长远目标与阶段性任务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有重点分步骤稳步推进。

2.科学严谨、简便易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要准确体现税收法治建设本质要求,指标内容要具体明确,设计科学合理,逻辑结构严谨,文字表述清晰。考核方式方法要科学得当,程序简便易行,讲求实效,具有可操作性。

3.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考核评价标准要明确统一,考核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考核评价所依据的数据、信息、资料要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有效保证社会公众参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评价作用,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充分体现民意,增强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和针对性。

4.统筹资源,提高效率。税务机关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与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其他考核的衔接机制,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与现有的目标管理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征管质量考核进行整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依法行政综合绩效考核机制,以节约考核资源、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考核效率。

三、着力构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计的基本要求

设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反映依法行政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性。建立依法行政指标体系要以对“法治”的精神实质进行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为基础,分解、细化和量化“法治”的内在要求,组成一个可以测评的指标系统。各个指标之间应当具有内在关联性,既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宏观上全方位目标要求,又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 4 — 突出依法行政的重点,反映清晰可辨的微观努力方向。

2.综合协调各阶段各方面因素,科学得当。指标体系设计要做到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扣分指标与加分指标相结合,静态制度建设指标与动态制度执行指标相结合,税收法治建设应当具备的内在标准指标与其他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外在评价指标相结合,反映阶段性工作成果指标与终极性工作目标指标相结合。

3.符合税务系统工作实际,易于操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通过变务虚为务实、变抽象为具体,把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转化为符合税务系统实际工作情况、易判别、可操作的具体标准,从而对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水平做出恰当、准确的评估和定位,对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做出科学的判断。

4.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客观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要注重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指标内容与技术的融合,减少考核中人为因素的干扰。要强化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基础信息资源作用,逐步实现直接提取相关数据和信息,完成有关指标的考核。

(二)指标体系的基本架构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分为提高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税收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 — 5 — 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8项一级指标,逐级分解为若干项二级指标和若干项三级指标。

指标分为两类,一类为减分项指标,该类指标的内容反映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该部分指标分值为基础得分,不能达标则减分;另一类为加分项指标,该类指标的内容反映创新性工作要求和社会评价等。该部分指标分值为附加分。如果基础得分达不到一定分值,则附加分为零。

税务总局根据以上要求建立《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见附件1),并在总体框架下编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进行考核的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个别指标适当涉及到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建立本级税务机关考核评价下一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税务总局将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定期对考核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进行调整。

(三)考核的制度设计

1.考核评价主体和对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实行层级考核。组织工作由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事项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 6 — 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核在部分省税务机关范围内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开。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2.考核评价基本方法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以被考核税务机关自查自评为主,上级税务机关全面核查或者抽查为辅,同时应当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核查或者抽查可以采用数据统计、资料核查、实地调查、考试测评等方式进行。组织公众评价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民意测验、专家评议、座谈访谈等方式进行。

3.考核结果的运用

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考核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省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考核、主要领导评优的重要内容加以体现。经考核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下一阶段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以下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果如何运用由各省税务机关比照以上规定自行制定。

(四)考核的实施程序

第一,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由考核评价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考核评价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对象、考核评价 — 7 — 内容和重点、考核评价标准和要求、考核评价方式和步骤等内容。

第二,自查自评。考核评价对象要根据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按照要求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考核评价工作机构。

第三,组织核查、抽查。考核评价机关要对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考核评价机关可以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听取党政部门意见和组织公众评价。考核评价机关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听取被考核单位所在地党政部门的意见,同时,根据公众评价指标组织纳税人或者其他人员进行公众评价。

第五,形成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机关要在汇总分析自查自评、核查抽查、评价结果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四、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整合考评力量,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形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事项和要求,进一步掌 — 8 — 握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方式和方法。税务总局要尽快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点工作方案和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对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积极参与到试点工作当中。在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将该项工作做深做实,避免讲形式、走过场。

(三)加强总结检查、不断完善考核制度。税务总局将根据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扩大考核评价对象范围,提高考核实效。各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总局考核情况和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开展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要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过程当中,不断研究新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实践创新力度,并将考核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和发现的问题一并上报税务总局,以促进税务总局不断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和考核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4日封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篇2

安徽省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 从2009年开始试行两结合工作, 及时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通知》, 将省级所有一级预算部门及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两结合工作范围, 重点对房屋建筑物、机动车、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和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资产 (以下简称四项资产) 配置事项进行审核。2010年, 将工作范围覆盖到所有省级预算单位。2014年, 将审核事项从四项资产扩大到所有新增资产。

一、扎实推进两结合的基础性工作

1. 全面加强单位内部资产监督管理

单位内部资产管理是整个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基础, 直接关系到两结合的效果。目前, 绝大多数单位对资产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不仅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而且内部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流程不规范, 资产帐与财务账不相符等, 降低了单位的预算管理效率。所以, 单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 狠抓内部资产监督管理,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优化内部工作流程, 严格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各项管理规定, 定期进行内部资产清查, 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2. 及时摸清单位资产存量分布情况

在全面搞好单位内部资产监督管理的基础上, 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 认真摸清单位每一预算年度末资产存量及分布情况, 随时掌握单位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总额、主要构成、使用状态、使用年限、管理部门、使用人、成新度、通用办公设备家俱件 (台、套) 数及人均配备概况, 贵重资产的保管维护记录、财政预算安排年度资产配置和采购执行事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具体状况及资产处置情况等。

3. 升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借助信息化的手段, 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单位资产管理行为至于全方位动态监管之下, 不仅可以提高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而且能够降低管理成本和提升管理效率。2009年, 我们在全省推广应用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但由于种种原因, 截至目前该系统更多地被用作统计资产数据的工具, 作用不大、效果不好。因此, 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升级完善, 充分发挥系统使用功能, 通过强大的系统平台, 全面跟进了解和监管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化信息, 真正实现资产管理的信息化。

二、精心做好相结合的准备性工作

1.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没有科学、合理和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 严把资产的“入口关”就是一句空话, 也就不能从源头上解决单位之间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的问题和从根本上杜绝“苦乐不均”的现象。因此, 及时制定包含实物量标准、价值量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等内容的资产配置标准是关键。当前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通用办公软件等配置标准。在此基础上, 根据单位执行过程中具体反馈意见、物价水平变化以及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 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抓紧制定行政单位其他通用资产、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相关专用资产等配置标准, 分类确定资产预算定额, 全面形成完善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2. 及时制定两结合的政策规定

按照两结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为尽快实现财政预算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预算部门) 审核资金的可能性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资产部门) 审核资产配置的合理性之目的, 结合前期试行的经验, 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对两结合工作进行强调和规范, 具体明确该项工作的实施范围、管理要求、工作流程, 单位职责、财政内部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办理程序和审核要求等内容, 从而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优化工作机制, 细化工作任务。

3. 全面优化部门预算编制软件

结合两结合工作的需要, 将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软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全面优化, 除加强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外, 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软件功能, 增设资产配置审核模块和嵌入配置标准参数, 增加资产部门审核环节, 并向其开放相关查询功能。在该软件系统中, 资产部门对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的审核流程作为预算部门的审批前置。在预算批准后, 资产部门通过系统查询, 及时跟踪了解、分析与比对预算安排的资产配置项目总体及分单位情况, 以便资产部门与预算部门进一步加强信息互通, 共同做好完善两结合工作,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认真落实两结合的具体性工作

1. 预算编制环节

单位通过部门预算编制软件上报预算基础信息时, 将资产存量等内容纳入其中, 资产部门对此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单位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和利用编制软件填报预算时, 对申报的的资产配置项目予以单列, 先由财政支出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支出部门) 提出初审意见, 再由资产部门根据资产存量信息的审核情况, 考虑单位业务性质、工作特点等, 按照资产配置标准、保障合理需求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提出初步的资产配置安排意见。预算部门结合该意见和财力状况, 综合平衡后, 确定预算拟安排单位资产配置数额。同时, 对预算批准后待细化的预算项目以及预算执行追加项目中如涉及资产配置事项的, 也必须按上述基本要求进行办理。

2. 预算执行环节

资产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财政支出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支出部门) 、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相关代理机构的衔接。为全面跟踪、监督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 在财政管理一体化管理系统中, 及时向资产部门开放有关查询权限, 并推动建立资产配置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对在资产配置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资产部门会同上述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采取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进一步促进单位按预算规定和进度要求规范采购资产, 全面提高采购预算的执行率, 避免出现单位年底突击采购和执行不到位现象。同时积极督促单位将已采购完成的资产按时验收入库、登记入账, 明确具体使用单位和责任人, 最大可能发挥资产的功能和作用。

3. 决算编制环节

为全面核算单位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和总体运行情况, 检验两结合工作的成效, 及时完善财政决算体系, 在决算中相应突出单位资产管理信息, 增加年末资产总量、构成, 年度增减变化及国有资产收益等内容。以此为基础, 形成单位年度资产决算财务报表, 并与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报表互相验证、互相比对, 做到资产账与财务账相一致。同时积极开展资产配置预算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采取定性和定量考评方法, 通过相关考评指标, 总体评价及具体分析资产配置预算支出的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两结合工作机制, 改进两结合工作方法, 提升两结合工作水平提供参考。

四、积极完善两结合的辅助性工作

1. 全面规范资产收入管理

单位资产收入主要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对外投资收益等, 它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与预算管理密切相关。目前, 亟需对资产收入按照收入类别、单位性质进行界定, 分别管理, 重点加强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资产收入进行规范。行政单位应将资产收入编入部门预算, 支出部门、资产部门及非税管理部门共同督促单位认真组织收入预算的执行, 并按时完成收入预算任务。对未完成收入的单位, 预算部门应及时扣减相关支出指标。对纳入专户管理的其他资产收入, 建议在规范的基础上, 改变管理方式, 逐步实施预算管理。

2. 全面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财政监督管理是保障财政政策的落实、规范单位的预算行为、完善单位的资产管理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两结合工作中, 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 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积极发挥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坚决查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资产、违反规定超标准配置资产及随意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配置资产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严肃财经纪律, 保障资金安全, 保证资产完整, 维护两结合工作秩序。

3. 通力合作做好两结合工作

关于推进税务行政和解的思考 篇3

【关键词】纳税人;税务行政争议;税务行政和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税务矛盾纠纷涌现在税务机关面前,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如何改进执法方式、降低执法成本、规避执法风险、和谐征纳关系成为了整个系统广泛关注的问题。在此形势下,“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成为了税务机关解决税务矛盾纠纷的重要突破口。税务行政和解作为其中一项重要柔性执法措施,对于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推进税务行政和解需要税务机关长期思考和积极破解。

一、税务行政和解的现状

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一直秉承“公共利益不可让渡”、“行政权力不可自由处分”、“争议双方地位不平等”三项原则,拒绝承认在行政行为中存在和解的可能性,在实务中一直将行政和解拒之门外。但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种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响亮提出,片面强调公共权力不可自由处分的传统观念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我国行政领域先后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499号)第40条首次规定了复议和解制度,使行政复议和解找到了法律依据和“生存空间”,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行政复议中的特别部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得到了确立,为推进税务行政和解提供了先例和参考典范。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纳税评估办法》中规定了税务约谈。此外,在当前的税收实务中,很少有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的明确规定和有益尝试。

二、税务行政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种有效的税务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虽然税务行政和解日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和采纳,但是其中理念倡导的成分远多于具体操作程序。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还尚未统一,严重阻碍了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1.税务行政和解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

在当前税收实务中,虽然已经认可了税务行政和解的存在,但仍散见于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税务约谈等部分零散的和解类型之中,从根本上看,税务行政和解亟待构建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性规定。

2.税务行政和解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他们被强制要求让渡一部分利益给国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天然的倾向于采用各种途径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使和解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税务行政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权力性。作为单一的个体,纳税人相比税务机关而言处于弱势,这就给权力的膨胀留下了可乘之机。

3.税务行政和解缺乏具体的救济机制

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和解过程当中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要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救济,不然,再好的纠纷解决机制都会沦为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天然温室。

三、推进税务行政和解的思考

1.关于税务行政和解启动的思考

(1)合理限定税务行政和解的申请主体

税务和解的启动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针对一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纳税人和对应的税务机关主要办理人员都可以主动申请采用税务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2)适当放宽税务行政和解的申请方式

笔者认为,税务行政和解的启动方式可以参考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允许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向对方提出和解。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接受纳税人的和解申请,都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

(3)合理界定税务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

在制度设计上,采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和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某些重大事项显然不妥。在适用税务行政和解时,只有税务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引发的对其合理性的争议纠纷才能纳入税务行政和解的范畴。

当前,税务机关涉及到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因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②税务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引发的其他纠纷。同时,我国立法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和解程序的有以下几类: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②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有以上情形之一且已达成和解的,应当认定和解行为无效。

2.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的运行的思考

(1)进行税务行政和解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应坚持依法和解原则。税务行政和解的参与者在和解过程中,应当遵守我国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是应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和解过程当中平等地享有权利,當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随时提出终止和解,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三是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进行和解的事项很有可能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有可能私下达成协议,出卖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整个和解过程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监督检查。

(2)和解过程应落实三项制度

一是要落实告知制度。在开始和解前,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务行政处罚中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和解过程的程序、时限和享有的权利义务,特别应当告知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应的救济渠道和时限。以便于纳税人充分了解具体事项,积极准备,促进和解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是要落實保密制度。税务和解的过程本身是一个相互妥协让步,确认事实,解决争议的过程。税务机关对于和解过程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切实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

三是要落实回避制度。税务人员在和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照规定,在与纳税人或者税务争议中涉及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进行回避,从而防止以权谋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解的程序正义。当然,纳税人在和解过程中发现参与和解的税务人员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主动提出该人员回避的请求。

3.关于税务行政和解终结的思考

经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充分协商,和解最终只可能存在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两种结果。

(1)未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经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充分沟通,仍不能化解分歧,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和解,则意味着税务和解程序终结。此时,关于课税事实的争议,则由税务机关继续依职权调查,后续还可能会采用复议、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并且,纳税人在协商过程中所做出的妥协让步、对某些事实的自认,不能作为税务机关在其他程序或后续行政行为中的证据,“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

(2)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合意,签订税务和解协议后,应当报审查机关确认,经审查符合税务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批准双方的和解协议,并告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遵守协议,自觉接受协议的约束,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关于税务行政和解效力的思考

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由于是在没有第三方主导又没有查清争议事项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税务行政和解协议不能像税务行政调解书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和解协议具有事实上的确定力和终局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争议的事项应当以和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为标准确定下来,在对方没有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或没有发现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争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相应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叶剑泉、李媛:《浅谈行政和解制度》,《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二期.

[2]吕林:《论我国行政和解制度之建立》,《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篇4

税总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立足大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征程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形成姊妹篇。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税收工作中的全面贯彻。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才能有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需求个性化、诉求多元化、信息网络化的新变化,才能为税

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有力推动税法体系完备规范、税制体系成熟定型、服务体系优质便捷、征管体系科学严密、信息体系稳固强大、组织体系高效清廉,真正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税收现代化。

(二)直面问题,清醒认识紧迫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取得了明显成效,明确提出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灵魂、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执法行为逐步规范,管理方式日趋科学,法治保障持续加强,法治正从一种治税手段发展成为税收治理的基本方式。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与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比,与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相比,与广大纳税人期待相比,税收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法治观念不强,一些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依法治税能力不强,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弱、税法遵从度不高;税法权威性不足,税收立法级次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部门化倾向,有些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定性较差;依法治税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没有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内部协同推进依法治税的合力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依法治税制度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执法规范化程度不高,执法不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在一些税务机关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的体制机制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权利保护制度机制不够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不够通畅;税收法治环境不良,一些地方干预税收执法,脱离实际对收入任务层层加码,冲击税收法治建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的制度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这些问题,违背法治原则,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妨碍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税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税务系统必须站在历史和大局的高度,勇于担当、奋发有为,更加自觉地实行依法行政,更加扎

实地推进依法治税,让依法治税生命线深深扎根全系统。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及实施路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原则,落实税收法定,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坚持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要求

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

(三)实施路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既充分吸收已有经验,又勇于改革创新;既抓住税收法治建设关键,又体现税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强调顶层设计,又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

一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回顾总结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研究制定“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明确推进依法治税的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部署。

根据依法治税“十三五”规划,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形成项目化推进机制,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二是统筹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依法治税“十三五”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统筹制定推进依法治税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制定考评标准,纳入绩效管理。

坚持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推动部门联合、综合试点,积极探索破除制约依法治税的一系列体制机制障碍和既得利益格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摸索方法、积累经验、取得突破。

三是内外结合、上下互动。深刻认识、主动适应外部环境和条件变化,树立法治思维,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对待纳税人诉求,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内外结合促进依法治税。

坚持上下互动,发挥“司令部”和“基层连队”两个积极性,切实做到尊重基层、服务基层,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吸收基层智慧,共同推进依法治税。

三、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严格依法征税。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科学预测各地税收收入增长目标,探索从制度机制上解决任务层层加码问题。深入开展税收收入质量检查,坚决遏制“空转”、收“过头税”、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依法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按照促进我国经济提质升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着眼全局、积极作为,全面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改革,依法制定和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减免核算管理制度,健全优惠政策制定和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发挥数据优势,深化税收分析,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三)切实保障依法履责。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化。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四、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积极推动相关税收立法。扎实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工作,主动配合把成熟稳定的单行税种法规上升为法律。将法治精神贯穿税收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对税收改革中形成的、实践证明科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把法治要求落实到税收政策的立改废释中,建立规范化、程序化税收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提高税收政策服务水平。完善税收政策跟踪问效机制,定期进行效应评估分析,对引发涉税争议的税收政策及时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税收政策,及时调整或者废止。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确定性。

(三)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体制机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门化倾向。健全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严格落实向下级税务机关征询意见机制,探索建立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拓宽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和内容。税务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对外签发。加强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保证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加强世贸规则适用性调研,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机制,防范和减少国际贸易涉税争端。

(五)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增强国际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深度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重要国际税收问题研究,做好涉税国际谈判、条约签订、转化生效等工作,健全中国特色国际逃避税防控体系和“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服务我国对外开放大局。

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一)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把税务系统发展规划、税收改革及信息化建设、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和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和内部重大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努力实现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二)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税务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税务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重大决策责任的追责范围和追责程序。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机制,每年选取部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评估。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推动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认真实施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制定推行税收征管规范、行政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完善岗责规范,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内控规范,实现税收业务流程的整体优化。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共享,以科技为驱动,通过制度加科技,实现流程规范化、风险集成化、预警前置化、防控实时化、问责常态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加强工作协同和部门联动,确保取消或者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有效落实。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探索推进网上审批和“阳光审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进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税收风

险管理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

(三)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保持税法威慑态势,为诚实守信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加强技术创新,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让守法者更为便利,让违法者无隙可钻。建立和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四)加强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稳步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柔性指导、疏导等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税法遵从度。

(五)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及和解、调解等制度,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专业化,税务总局机关和省国税机关成立专门的税务行政复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处理税务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省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建立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以及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按照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外协商,有效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纳税人权益。加强纳税服务投诉管理,认真受理和及时解决纳税服务投诉。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一)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实现

“两覆盖、两优化、两提升”,促进权力依法运行。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个案批复程序要求。

(二)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进一步加强巡视、督察内审、督查、监察等方面监督的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努力实现制度化、有机化、协同化。强化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税收政策有效落实,对严重违规执法行为予以通报。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要资金和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探索督察内审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增强对税收执法、行政管理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投诉处理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推动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完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对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税收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

九、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税务人员法治理念。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制定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健全税务人员法治培训长效机制。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切实提高税务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增进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准确界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结合,既加强管理,又方便办税。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支持外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税收治理,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支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依法实施行业自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三)增强全民税收法治观念。加强税收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主阵地建设,发挥税务报刊图书的作用。实行税务机关“谁执法谁普

法”的普法责任制。利用“税收宣传月”加强税收法治宣传。探索分级设立纳税人学堂。推进税收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支持税收法治理论研究。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

十、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税收法制机构。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法制机构职责,确保其集中精力从事税收法制工作。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省国税机关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国税机关应当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机关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比照执行,促进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加强税务领军人才库和税收专门人才库建设。建立交流机制,畅通上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干部交流渠道。加强涉外税收法律人才培养。提高从法律专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和从基层遴选税收法治干部的比例。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公职律师团队,使之成为税务系统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的骨干力量,带动提升税收工作的整体法治水平。统筹解决公职律师制度运转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公职律师锻炼培养力度。

十一、加强党组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应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依法治税、依法带队的能力和水平,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引

领带动推进依法治税。把能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领导干部应当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应当调离领导岗位。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

(二)加强党组领导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明确要求,把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成为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核心平台。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是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参加,集体研究依法治税工作重大问题,审议依法治税工作规划,作出推进依法治税重大决策部署,总揽和监督本单位依法治税工作。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听取依法治税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工作统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三)积极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选择基层税务机关进行试点,并确定为税务总局党组联系点,由税务总局联合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省委、省政府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进一步探索破除影响和制约依法治税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总法律顾问制度,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法治工作,开展主要负责同志述职述廉述法,倡导主要负责同志出庭应诉等。推动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作为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

十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应当充分发挥推进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法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利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强化出谋划策、调研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承担好相关日常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协同、主动作为,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加强工作保障。对依法治税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将依法治税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强化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部门组织建设,充实和加强法治工作专门力量。加强依法治税信息化建设,将法治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水平。

(三)加强绩效考核。将依法治税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明确完成时限,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强化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管理,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相对独立的依法行政指标体系,融入绩效管理,促进持续、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和督查调研等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狠抓依法治税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将法治精神和要求贯彻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四中全会《决定》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实化、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伟大实践,坚持崇法善治、厉行法治,坚持提升站位、服务大局,为加快税收法治化建设、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篇5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为把《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现依据《市政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区政府实施意见》),根据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具体方案如下 :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政府部门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调节经济,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审批和干预,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区编办牵头,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制定贯彻市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区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逐步将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给行业组织,发挥其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作用。(区编办、区发改委共同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规范资本、产权交易、土地、技术等各类要素的市场监管,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区发改委牵头,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商务局、区建委、区国土局、区药监分局、区国资委、区科委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五)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息共享的法制环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区发改委牵头,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信息办、区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六)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政府对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并完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预测体系、应急指挥处置体系、抢险救援与物资保障体系,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各负其责)

(七)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共同负责,区编办、区人事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八)总结推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等便民、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息办共同负责,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各负其责)

(九)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使网上办公成为公众办事的重要手段,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精确、高效。(区信息办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人事局配合)

(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整合信息公开渠道,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区信息办、区监察局共同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区、镇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全面推行部门预算,行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财力情况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禁止违法收费,研究制定落实市政府有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三)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 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等制度; 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信息办、区信访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十四)按照 “谁决策、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跟踪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区监察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信访办配合)

三、全面落实制度建设基本要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五)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制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行政措施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六)改进制定行政措施的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行政措施前要做好调研工作,充分论证制定行政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强化法制部门统一审查职能。积极探索开展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工作。(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七)建立健全行政措施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公布制度。行政措施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查阅。坚持并完善政府规章文本公民自由索取制度,保证政府行政措施文本的投放。(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十八)开展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办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四、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管、交通、文化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编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要制订具体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继续推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工作,加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档案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人事局、区编办配合)

五、积极做好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完善信访处理程序,督查信访事项办理。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区信访办牵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加强街道、社区和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全区调解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区司法局牵头,区信访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区信访办、区监察局共同负责,区人事局配合)

六、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七)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继续加强区行政投诉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区监察局牵头,区信访办等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八)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法严格审查,违法必纠。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九)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定期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制建议制度。(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三十)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重点围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国土局、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三十一)加强对财政收支、政府投资管理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区审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配合)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三十二)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人事局、区司法局配合)

(三十三)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每年应当举办法制讲座。(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负其责)

(三十四)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制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办法和培训考试大纲,明确培训内容、学时和考试标准。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区司法局配合)

(三十五)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配合)

八、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三十六)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自的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各负其责)

(三十七)研究建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区政府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区政府建立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完善督查考核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依法行政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人事局配合)

(三十八)各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做到五年有规划、有安排,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各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各负其责)

(三十九)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各镇政府各负其责)

(四十)研究建立各级政府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以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定期向区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办法。(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各镇政府共同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篇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税总发〔201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对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行税务行政权力、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纳税服务和自身建设公开,让税收执法管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和《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全面梳理税务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权责事项,优化职权运行流程,明确标准规范,做好各地税务机关权责清单之间的衔接。按要求公开税务部门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强化税务行政权力监督制约。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变更实施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信息。涉税行政许可事项应发布办事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三)推进决策执行信息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税收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畅通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列席会议、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搭建税企互动平台,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大程度参与税收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重大税收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鉴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

二、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四)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及时公开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

(五)推进政策发布和解读同步公开。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全面深入介绍税收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可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鼓励运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善于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发布信息和解读政策。

(六)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以及税收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和结果的公开。要推进政策执行公开,明确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税收工作,强化政策落实。对政策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

三、完善税收征管执法公开内容

(七)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加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宣传,强化对理顺征管职责划分、创新纳税服务机制、转变征收管理方式、深度参与国际合作、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等改革任务的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为税收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积极参与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建设,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全面实现全国发票一站式查验服务。定期公示双定户定额,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监督。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将纳税人的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九)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及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四、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十)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办税事宜,促进征纳合作。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事项,方便纳税人查询。公开税务行政听证、复议和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以及申请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便于纳税人寻求税收法律救济。公布纳税人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纳税人监督渠道。

(十一)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重点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公开纳税服务事项统一办理标准,深化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十二)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推动纳税服务向多元化延伸。完善全国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

五、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十三)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各级税务机关要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以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和人员信息。

(十四)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做好税务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算公开内容,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做好政府采购公开,具体包括采购制度、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

六、提升政务公开能力

(十五)完善制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流程,充实人员力量,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

(十六)抓好教育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全国税务系统要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力争利用3年时间,将税务系统内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养政务公开方面的专门人才。

(十七)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将税务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开展在线服务,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

(十八)强化考评监督。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加大分值权重。借助第三方,对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行政工作考核的意见 篇7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央新农村建设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部署,积极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乡村无规划、乡村建设无序的问题仍然严重,乡村规划照搬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脱离农村实际、实用性差的问题更为普遍。为扭转这一局面,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满足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关于“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乡村规划理念

(一)新形势下更加重视乡村规划。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乡建设也开启了新局面。以城市为中心的建设正加速向城乡协调建设转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任务更加迫切,美丽乡村越来越成为人们喜爱和向往的家园。规划建设好广大农村,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既是“十三五”时期的迫切任务,也是国家建设的战略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树立建设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理念。

在没有基础设施等建设决策、缺乏建设项目保障的前提下,盲目推进乡村规划编制,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县(市)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的薄弱环节,先行作出建设决策,依据建设决策推进乡村规划编制。

(三)确立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及主导地位。

村庄内许多建设项目如供水、道路、能源、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的决策权不在村里,而在县(市)。在缺乏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盲目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往往造成村庄规划脱离实际。要坚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建立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体系。

(四)建立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规划编制机制。

乡村建设涉及的主管部门比较多,缺乏统筹协调,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单独编制乡村规划,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要建立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五)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

村民是村庄建设的主体,简单由城市的规划院所编制乡村规划的做法,往往忽视村民参与和需求,造成村庄规划脱离实际。要通过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以主人翁的意识和态度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把村民商议和同意规划内容作为改进乡村规划工作的着力点。要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划编制单位指导、政府组织、支持、批准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六)创新乡村规划内容。

乡村规划的内容构成照搬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内容繁杂,往往造成乡村规划脱离实际。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明确目标、统筹全域、落实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区分类提出村庄整治指引。村庄规划应遵循问题导向,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重点,本着实用的原则简化规划内容。

二、着力推进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乡村空间、资源、设施和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依据。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作为县(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编制。已编制总体规划、但乡村建设规划不完善的,应按照本意见要求修编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

(一)目标与任务。

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市)要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指引。通过规划编制,实现乡村建设发展有目标、重要建设项目有安排、生态环境有管控、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措施。

(二)编制机制。

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编制机制。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作,整合各部门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现“一张图”管理。

(三)编制内容。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应包括6部分内容。一是乡村建设规划目标,应制定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5年行动计划和中远期发展目标,5年行动计划应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二是乡村体系规划,应预测乡村人口流动趋势及空间分布,划定经济发展片区,确定村镇规模和功能。三是乡村用地规划,应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确定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四是乡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确定乡村供水、污水和垃圾治理、道路、电力、通讯、防灾等设施的用地位置、规模和建设标准,依据农民生活圈配置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五是乡村风貌规划,应分区制定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要求。六是村庄整治指引,应分区、分类制定村庄整治要求,提出相应重点整治项目、标准和时序。

三、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实用性

(一)目标与任务。

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村庄规划的编制进度,到2020年,实现农房建设都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基本的村庄整治安排,具备条件的编制更全面的村庄规划。暂时没有条件村村编制规划的,可以乡、镇域或更大片区为单位编制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编制机制。

鼓励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编制方式。村民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等形式提出建设需求、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民委员会应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纳入村规民约一同执行,在村内立牌展示规划成果,确保村民看得到、看得懂。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村庄规划编制提纲,组织动员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编制规划,并依法组织规划审批,对完成编制的村庄给予一定奖励。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委托完成村庄规划编制提纲,参加并引导村民讨论,提供技术指导,审查规划内容。

组织动员大专院校、规划院和设计院等技术单位下乡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应入村深入调查,确保村民全程参与,尊重村委会决议和村民意见。

(三)编制内容。

村庄规划内容应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落实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一些条件不具备的村庄只以文字规定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的,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一般村庄在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基础上,还应提出村庄整治项目。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应在上述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农房建设管理要求最基本内容是农房四至、层数等,有条件的村庄可制定农房安全、风貌等规定。村庄整治项目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3〕188号)制定。

四、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全面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加强村庄建设用地管理,建立乡村建设管理秩序。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重点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城乡结合部、交通沿线以及相关保护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重点审查新建农房风貌。加大对农房、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工建设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被授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大力加强基层规划管理力量。

建立健全县、镇(乡)两级规划管理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基层规划、国土站(所、分局)合署办公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的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职责,推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村民自建房的审批权依法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加快村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确保规划建设有专人管理。村庄应设置规划建设协管员,可由大学生村官或村主任兼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村规划师服务制度。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房设计和建造技能。加快村镇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服务平台。

(三)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

各地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细化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罚措施,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我部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情况作为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纳入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估,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制定支持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农村环境治理等措施的前置条件。每年遴选一批乡村建设规划示范县,表扬一批规划编制和实施较好的村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2016—2020年乡村规划工作方案,于2015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指导各地开展乡村规划工作,组织培训,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乡村规划工作进展报送我部。

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整合涉农资金,组织乡村污水和垃圾治理、危房改造、绿化等乡村建设项目实施。应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充实乡、镇建设管理力量,创新和改进乡村建设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动员村民和各方力量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将年度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录入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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