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2024-06-27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通用5篇)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篇1

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各派出所,消防大队,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明确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通知如下:

一、列入县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50家,列入各公安派出所监督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96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队备案。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篇2

一、“相关工作业绩”和“相近工作业绩”的定义

“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

二、关于取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 且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 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三、关于扩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 且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同时:

(一) 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 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

级的单位, 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

(二) 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 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 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四、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

(一) 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

位, 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 并且质量史良好;

(二) 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 持证期间须有

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

(三) 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

(四) 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 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 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 不能作为业绩。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篇3

辽公消[2011]68号

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消防处: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总队提出如下要求: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及设计、施工、开发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召开会议,认真传达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对外墙保温材料的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的具体要求和各自的责任。各级消防机构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设计和质保资料中对燃烧性能等级新老标准混用的情况,要求责任单位

书面明确。(新国标《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将建材及其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其中新标准的A1、A2级对应旧标准的A级,新标准的B、C级对应旧标准的B1级,新标准的D、E级对应旧标准的B2级,新标准的F级对应旧标准的B3级。)对于《通知》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工业建筑,总队要求参照《规定》执行。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墙保温材料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予以整改。建设、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负有法律责任的,要用好用足各种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一律给予从严从重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消防 监督管理 保温材料 △ 通知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厅,总队领导,机关各业务处。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1年3月14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 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领导,各有关业务局。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篇4

点单位的通告

通告参考范文: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通告参考范文:关于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

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xx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xx年3月6日

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二十七、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十八、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二十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国家、市级及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十一、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关于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篇5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决策是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及 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执行出资人的意见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重大事 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都对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便于各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加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现就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改革改制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

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

4、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

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上述皆为审批事项。

二、企业投资发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2、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3、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4、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

5、企业开发国有土地;

6、企业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分析报告;

7、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

8、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

9、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机构情况;

10、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本执行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11、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情况;

1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资产营运报告。

上述1-5项中属于主业内重大投资及非主业项目的为审批事项,属于主业内非重大投资项目的为备案事项;6-12项为备案事项。

三、企业融资担保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重大融资计划;

2、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3、企业对权属全资、控股子企业担保和抵押;

4、企业决定的担保事项及其子企业的担保情况。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4项为备案事项。

四、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

2、企业职工薪酬提取方案;

3、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方案;

4、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明细情况;

5、考核指标及相关分析、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及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分析。

上述1-3项为审批事项,4-5项为备案事项。

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企业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

2、企业确定或变更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运用计划;

3、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

5、企业月份、季度、半年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7、半年和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8、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回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

9、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对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报告;对履行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

10、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有关经济活动中需聘用中介机构情况和执行结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内部或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情况;

11、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纠纷;

12、企业预算管理组织机构情况。

上述1-4项为审批事项,5-12项为备案事项。

六、企业资产处置等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重要资产处置;

2、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

3、重大财产损失;

4、企业向市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5、企业报市政府及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事项。

上述1-2项为审批事项,3-5项为备案事项。

七、相关要求

1、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及时调整,不断规范完善。

2、企业重大事项,由企业负责报告。属审批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并附送必要 材料。属备案事项的,企业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企业应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承办部门、责任 人和审签程序。

3、企业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4、企业按照章程规定决定重大事项时,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需要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并上报。

6、市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7、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有股东代表、董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 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2)不按照市国资委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

策程序中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3)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4)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8、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国资监管政策和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9、市级事业单位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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