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公务卡原因说明

2024-05-20

未使用公务卡原因说明(共5篇)

未使用公务卡原因说明 篇1

未使用公务卡报销结算费用审批表

相关领导:

本人,于 年 月 日在 何地、何供货机构、办理何事项,因何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发生何项支出 共计 元,发票共计 张,现申请使用 经费,项目号为 , 用现金报销上述结算费用。

今后,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务卡规定的强制结算目录内容,使用公务卡办理各项结算业务,不再自行使用现金结算。

妥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单位领导意见:

财务处领导意见:

备注:

公务卡使用须知 篇2

1、什么是公务卡?为什么要办公务卡?

答: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推行公务卡改革,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领域引入银行卡管理,减少现金使用,变过去“无迹可查、无据可寻”的现金支出,为“雁过留声、消费留痕”的公务卡消费,可以进一步促进公务消费透明化,避免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从源头加强惩防腐败体系的建设。

2、公务卡如何办理?在哪办理?

答: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具备公务卡办理资质的银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流程:

⑴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签订预算单位公务卡项目协议。

⑵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填写有关申领材料,并向代理银行提供本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清单。

⑶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直接发放到预算单位每一位工作人员手中。

⑷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另外,办理公务卡时,预算单位要确保提供人员信息的绝对准确、真实,退休人员和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含长期聘用人员)不得申请办理。

3、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是怎样确定的?

答: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是根据个人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核定,报发卡银行审核办理的。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在2—5万元(单位确定,银行不得变更),特殊情况也可以低于2万元或高于5万元,但高于5万元的,单位要单独向发卡行提出申请,发卡行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4、公务卡可否用于个人消费?

答:可以。公务卡不限于公务消费结算,也和一般信用卡一样,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

5、公务卡消费的还款日是怎样确定的?

答:各家银行有不同规定,其中:工行 当月消费下月25日还款;建行 账单日后20天还款,账单日由银行设定;中行 账单日后20天还款,账单日为5号或10号,由银行设定;农行 账单日后25天还款,账单日由银行设定;徽行 账单日后25天还款,账单日为5号、10号、25号,由持卡人设定。

6、公务卡可否提取现金?

答:可以提取现金。若公务卡内有存款余额的,存款限额内不收取任何费用;透支提现的,收取日万分之五的利息。

7、公务卡消费结算后,如何报销还款?

答:公务卡的刷卡消费信息一般在使用人刷卡1—3天后,由银行上传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持卡人将公务消费的小票和发票一并交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交给单位财务经办人员。财务经办人员登录一体化系统平台,进入“公务卡管理”模块 → 点击报账(直接支付)菜单→ 点击录入 → 点击新增(单位会计凭报账人的小票及相关发票进行信息录入),录入卡号调好日期,自动显示消费信息→选择消费信息和计划,完成后点保存→输入相关信息→点击生成报账明细→打印公务卡支付申请书并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确定(签字、盖章)→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打印支付凭证进行支付还款。还款成功后,持卡人会收到一条公务卡还款成功的短信。

8、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或调动时,其持有的公务卡如何处理?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 篇3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

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对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证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将审批后的《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和原始发票,及时到计财科办理报销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篇4

第五条 本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办公室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局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局设定3万(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并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20天至56天透支期限。

第八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九条 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 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办公室)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每月15日(免息还款日前7天;如遇休息日,办公室另行通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并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局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天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办公室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相关专业科室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经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

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办公室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持卡人科室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科室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二、督促本科室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未使用公务卡原因说明 篇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BIN号(发卡行标识码)为628的芯片卡或芯片磁条复合卡(贷记卡)。

第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公务支出除外。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消费标准,完善公务卡报销制度。

第五条 公务卡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发行。预算单位可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六条 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预算单位应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和使用公务卡,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卡软件系统办理公务卡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监督管理等业务。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财务部门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软件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退休、换卡等信息变更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更新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持卡人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申请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公务卡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软件系统。

第十三条 发卡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发卡行对持卡人在公务卡消费时奖励的积分、物品,均属持卡人个人所有。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购买商品、服务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刷卡消费记录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第十六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免息还款期内报销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提供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财务报销制度申请报销。

第十八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软件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刷卡消费记录单记载的姓名、流水单号(4位码)、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软件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从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公务卡软件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对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发卡行根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发卡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由预算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使用管理中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信息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通过公务卡系统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

(六)配合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中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报销、审核、支付还款、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二)健全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建立公务卡消费激励长效机制,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三)向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对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 公务卡使用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卡消费情况的全程监控,凡是应使用公务卡而未刷卡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要把公务卡制度作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推动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对公务卡使用不达标、不积极、不规范的单位予以督促;对公务卡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把公务卡使用管理作为财政资金审计的重要事项,加强对公务卡消费、报销等业务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以上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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