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公告

2024-05-19

土地登记公告(共12篇)

土地登记公告 篇1

根据xxx等xx位村民的申请,我局受理了座落于xxx市xx镇xx村一组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总登记,我局拟准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中相关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若权利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在公告期限内,向xx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凡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

地址:xxx号,联系人:xxx,电话:xxx

xx市xx局 xxxx年x月x日

土地登记公告 篇2

单位名称:巩义市站街镇初级中学

证书号:141018100559

法定代表人:孙长明

住所:巩义市站街镇巴沟村

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巩义市妇幼保健院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719万元

变更后:1512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夹津口卫生院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154万元

变更后:207.8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夹津口卫生院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李新海

变更后:翟志敏

单位名称:巩义市之朴中学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168.7万元

变更后:623.24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之朴中学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夹津口镇兴夹街7号

变更后:巩义市夹津口镇夹津口村

单位名称:巩义市河洛镇卫生院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王茂鑫

变更后:张红举

单位名称:巩义市康店镇第一初级中学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刘鸿冰

变更后:王永蛟

单位名称:巩义市旅游局

变更事项:单位名称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旅游事业局

变更后:巩义市旅游局

单位名称:巩义市盐业管理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王长江

变更后:张鹏飞

单位名称:巩义市小关卫生院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329.8万元

变更后:388.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小关卫生院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魏现营

变更后:徐晓君

单位名称:巩义市站街卫生院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155万元

变更后:399.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西村卫生院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237.01万元

变更后:307.3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鲁庄卫生院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170万元

变更后:289.6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新中卫生院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110万元

变更后:155万元

单住名称:巩义市新中卫生院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新中镇新中村

变更后:巩义市新中镇茶店村4组

单位名称:巩义市烈士纪念馆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韩国战

变更后:康新显

单位名称:巩义市广播电视事业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邢亚飞

变更后:逯熙鹏

单位名称:巩义电视台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邢亚飞

变更后:逯熙鹏

单位名称巩义市夹津口镇第二小学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王香

变更后:李振亚

单位名称:巩义市夹津口镇第一小学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李振东

变更后:王香

单位名称:巩义市夹津口镇第一小学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76.26万元

变更后:427.67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夹津口镇第一小学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夹津口村

变更后: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兴夹街7号

单位名称:巩义市避孕药具供应站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新华南路19号

变更后:巩义市东区西纵一路

单位名称:巩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队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新华南路19号

变更后:巩义市东区西纵一路

单位名称:巩义市小关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变更事项:单位名称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小关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变更后:巩义市小关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巩义市冶金矿山管理办公室

变更事项:举办单位名称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变更后:巩义市经济委员会

单位名称:巩义市桃园卫生院

变更事项:住所变更

变更前:巩义市桃园镇

变更后:巩义市涉村镇桃园西街22号

单位名称:巩义市建筑设计室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刘兵

变更后:王发育

单位名称:巩义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12.85万元

变更后:35.91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石窟寺保护所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丁峰英

变更后:王春辉

单位名称:巩义市石窟寺保护所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104万元

变更后:143.9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变更事项:开办资金变更

变更前:55万元

变更后:80.58万元

单位名称:巩义市涉村卫生院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

变更前:杨曦峰

变更后:苗典中

注销登记

单位名称:巩义市文物保护管理所

证书号:141018100051

单位名称巩义市大峪沟镇教育办公室

证书号:141018100221

单位名称:巩义市大峪沟矿区初级中学

证书号:141018100152

单位名称:巩义市大峪沟镇第三初级中学

土地登记公告 篇3

我国艺术品市场近年来呈现出升温态势。市场繁荣的同时,各类问题也不断出现:如价格体系混乱、缺乏诚信机制等。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极大程度上损害了经营单位、艺术家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为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艺术品欺诈行为,保护经营单位、艺术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指导下,我中心受文化部市场司委托,开始全面实施建立“中国艺术品行业登记认证数据库工程”(简称“中国艺术品行业黄页”)。该工程系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艺术品行业的数据普查统计工作。登记认证对象包括行业团体、经营单位和艺术家。登记认证范围包括:资质认证、荣誉认证和艺术价值评估等。并采用互联网科技手段,将所有登记认证结果在天天中国文化网上进行即时公示,方便消费者进行查询,旨在建立诚信机制,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现登记工作已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开始,请各艺术团体、经营单位、艺术家尽快前来办理登记手续。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数据资料上报我中心,同时也接受在天天中国文化网上直接登记认证。

现场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大厦A座712室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

周一~周五 9:00~17:30

咨询电话:64042408

查询网址:

天天中国文化网(www.365ccm.com)

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法人变更登记公告 篇4

开办资金的变更

66.5万元(原:106万元)

证书号

1xxxxxxxxxx9

2、“x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公告事项:

名称的变更

x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原:xxxx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证书号

1xxxxxxxxxx2

3、“xxxx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杜xx(原:xx)

证书号

1xxxxxxxxxx2

4、“xxxx物业管理办公室”公告事项: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郭xx(原:杜xx)

证书号

1xxxxxxxxxx3

5、“xxx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公告事项:

开办资金的变更

34万元(原:28万元)

证书号

1xxxxxxxxxx8

6、“xxxx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告事项:

开办资金的变更

30.8万元(原:24.8万元)

证书号

北门街道二0一二年兵役登记公告 篇5

(2012年6月5日)

根据新《兵役法》将兵役登记的完成实现由每年的9月30日提前到6月30日,有利于与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时间相衔接。新《兵役法》年满17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按照市、区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现对今年开展兵役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和年龄:为当年满17岁(即199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男性公民;18岁至22岁(即1990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的男性公民,对历年未登记又符合登记条件的要进行补登。

二、登记内容:兵役登记是兵役机关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法定的一项兵役工作制度。主要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区兵役机关批准。兵役登记的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文化状况,确定其是应服兵役或免服兵役,还是不得服兵役或缓征,并为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打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有以下五项:一是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二是摸清适龄男性公民的人数和政治、身体、文化、家庭状况,填写《兵役登记表》;三是对参加登记的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四是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政治审查和文化初审,选定预征对象;五是各所辖区的社区兵役站进行登记,并填写兵役登记表,发放《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四、登记时间:我街2012年兵役登记工作从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土地登记公告 篇6

昆山市商务局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公告

为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和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力度,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二、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酒类流通经营者是指已经注册的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宾馆、饭店、酒吧、娱乐场所等),新办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昆山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是唯一发放《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单位。

逾期不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酒类经营者,我局将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五、备案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复印件和《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 一经查实 , 按照《酒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七、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经营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抓紧时间到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并请相互转告。

八、昆山市商务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①昆山市商务局窗口地址:前进路219号2楼 电话:57379098

土地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篇7

关键词: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托伦斯土地登记制

近年来,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层出不穷, 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不明晰, 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是实际经济状态上的产权不明晰, 另一方面是法律状态上的产权不明晰。从经济状态讲, 所有权不可能完全明晰, 只能达到一种动态平衡。但从法律状态讲, 所有权是可以确定化的。比如在农村, 大部分情况下, 农民是清清楚楚知道自己所承包的土地的亩数以及界限的, 然而, 由于没有进行土地登记, 这种权属状态在法律上就是不明晰的。因此, 土地登记制度是土地所有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土地登记并不会涉及到对土地初始分配的影响。当实际的产权在经济状态上并未分割清楚的时候, 登记并不能使产权变得更明晰。但是, 登记是对经济状态上已经分割清楚的产权的确认。对于以后的各种涉及到产权的行为来说, 登记确实能够起到明晰产权的效果。

一、土地登记制度的作用

秘鲁著名经济学家德·索托认为, 登记制度是产权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他的观点是, 第三世界之所以贫穷, 有两个最大的问题:土地所有权的不明确性以及土地转让的混乱。由于这两个问题, 虽然贫民拥有经济意义上明确的资产, 却因为其资产不能融入正规的法律体制, 僵化的资产不能转化为活跃的资本, 资产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而登记制度正是使资产变为资本的一个重要环节。德·索托写道:“在西方国家, 资本的创造是一种内在的过程, 这一过程隐藏在一种正规、复杂的所有权体制中。”[1]

这种正规所有权制度将资产转化为资本的方式, 是将资产在经济上和社会上最有价值的方面加以描述和组织, 并以一种登记制度的方式, 将这一信息保存下来———就如同一个手写账本中的插页, 或者一个计算机硬盘上的标签———然后, 把它们记录在一种所有权凭证中。而且, 一套详细而精确的法律条文, 可以对这一过程进行管理, 这样一来, 正式的所有权记录和所有权凭证, 就能够使我们围绕资产当中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 形成并表述出一种共识。把资产中所有相关而重要的信息予以掌握和管理, 使一种资本的潜在价值变成一种概念化的产物, 以便于我们对资产加以控制, 我们就可以在所有权范围内, 确认和开发资产, 把它们加以结合, 并与其他资产建立起联系。

按照德·索托的观点, 任何资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如果未能在正规的所有权体制中得到固定, 就难以在市场上运转。因为交易双方为了考察财产的真实可靠信息, 所要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这就大大缩减了本该进行的交易量, 而且交易也只能被限制在熟人社区狭窄的贸易圈子范围内。正规所有权将资产用法律的形式表述出来, 但它不是资产的简单替代品, 而是与其代表的资产相分离的, 它可以使资产产生增值, 本身就具有经济和社会意义的特性。通过合法的所有权体制将资本概念化, 而只有这样, 资产才能够充分显示出蕴藏的生产性潜能。

这种通过国家登记而进行的所有权的法律表述有以下几个优点[1]: (1) 确定资产的经济潜能。 (2) 将分散的信息纳入一种系统性的制度, 交易者即使没有看到资产本身, 也能够获得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性质的描述。资产的潜力变得更容易评估和交流, 这就大大促进了资本的产出。 (3) 建立责任和信用体系。登记制度代替了熟人社会中靠个人关系而建立的信用体系, 使得即使在陌生人的社会中, 资产所有者也失去了匿名的可能性, 其个人责任感得到巩固。 (4) 使资产具有可交换性。资产的表述比资产的自然状态更容易组合、划分、调动, 并推动商业交易过程, 使它在任何交易行为中得到方便的运用。 (5) 建立人际关系网络。 (6) 保护交易。

由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就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目前最需要做的, 是尽快把不合法的资产融入到一个系统化法律框架中, 使他们具有合法性[1]。

德·索托的理论其实不难理解。这里以货币制度的产生作为类比比较恰当。货币是对物品经济价值的抽象描述, 以前的物物交换使得每一次交易行为都要对交易物品的经济价值进行特殊评估, 交易成本是巨大的。货币制度的出现使得对物品经济价值的评估成本降低, 交易成本大大减少, 使以前复杂的物物交换退出历史舞台, 以货币作为中介的交换极大地促进了贸易发展。当社会发展到现代的陌生人社会, 交易风险增加, 交易成本不仅包括对资产的经济价值进行考量, 更主要包括对资产的法律状态进行确认, 以确保交易安全。土地登记起到的就是这样的作用, 它通过国家的权威来对资产的合法性进行担保, 减少了资产交易中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核实的交易成本, 因此, 能够促进交易的发展。

德·索托之所以将登记制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除了以上理由之外, 或许还是因为他意识到了登记制度的中性特征。因为登记制度不会直接导致财产的再分配, 也就不会像所有制改革那样遭受巨大的阻力。

二、其他国家土地登记制度介绍

(一) 各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

理论上最通常的关于土地登记制度的分类是契约登记制度和权利登记制度。

1. 契约登记制度, 又称法国登记制度。

是指土地权利的变动完全采取意思主义, 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订立契约, 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土地登记是非强制性的, 采取形式主义审查。但若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 除法国外, 日本、意大利、西班牙以及美国许多州采用契约登记制。

2. 权利登记制度, 也称德国登记制度。

对于土地权利变动完全采用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非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只具有债权效力。德国、瑞士、奥地利、挪威等国采用权利登记制。

(二) 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是在世界各国有很大影响的一种土地登记制度, 实质上属于权利登记制度的范畴。本文将重点介绍。

在普通法传统里, 土地的转让曾经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土地所有者必须追溯到国王将土地授予第一个所有人才能证明他们对特定土地的所有权, 这些与土地转让有关的文件合起来被称为“所有权行为”或者所有权链, 这一行为可能发生在几百年前, 而土地所有权也可能已经转让了几十次。但有时, 因为普通法遵循严格的“没有人可以出让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原则, 即使是详尽地探寻过所有权转让的链条也不能完全保证购买者的安全, 一旦在整个转让环节中有一处出现瑕疵, 就会影响到整个交易的效力。普通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土地转让缓慢、昂贵, 而且不能保证所有权的确定性。人们为了改变这一状况, 设计出了行为登记制度 (Deeds registration system) 。在行为登记制度的体系下, 登记的只是交易的行为, 而不涉及到所交易的财产。交易行为都会有文书记录, 被登记过的文书拥有对所有未登记文书的优先权。这一做法部分地保障了交易安全,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直到托伦斯登记制度出现之后, 才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在托伦斯所有权体系下, 并不是登记过的记录交易行为的文书具有优先权, 而是登记过的财产具有优先权。托伦斯登记制度产生于1858年的南澳大利亚, 由当时南澳大利亚的首相罗伯特·托恩创制, 后来扩大到美国的部分州、新西兰, 而现在在全球已经得到普遍推广, 加拿大、菲律宾、爱尔兰等都开始实行。托伦斯登记制度放弃了普通法传统下根据所有权链进行交易的做法, 土地登记成为财产权的唯一识别依据。土地登记按照宗地为单位进行, 而非按照登记申请人所有的土地为单位, 因为土地本身是恒久不变的, 而所有权人拥有的土地面积则会经常变动。每块土地在初始登记的时候, 都会按照土地登记计划被编入一个特殊的号码 (Folio) 。这个编号记录着土地的尺度和边界, 所有人的名字, 以及任何存在在这块土地上的法律权利, 登记机关还会对土地权利状态制成地券发给权利人。让与土地权利时, 当事人之间制成让与证书, 连同地券一起交给登记机关, 经登记机关审查后, 在登记簿上登记权利的转移。对于受让人则交付新地券或在原地券记载权利转移, 从而明确土地权利状态。如果要改变土地的边界, 必需重新编写土地登记计划并且重新进行登记。由于澳大利亚是托伦斯登记制度的发源地, 其制度历史最悠久, 也最完善, 因此本文以澳大利亚作为重点介绍的国家。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有如下特点:

首先, 托伦斯所有权体系是“因登记而产生所有权”, 而不是“对所有权进行登记”。在托伦斯登记制度下, 初次登记不强制, 但土地权利一经登记, 就不能从这个体系中退出。当进行所有权的转让时, 只有经过登记的转让才是有效的。登记处必须保证只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让才被登记在案。同样, 土地上除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 如抵押、出租等, 也应当在登记处有所记录, 国家会制定法律调控所有这些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与第三方的关系。

其次, 国家确保所有权的稳定性, 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的土地或不动产, 由政府保证其产权的权威与合法, 而不失以交易双方的转让契约合同为保证。土地权利人、土地面积、地块位置、边界等都由政府审核认定, 政府保证其准确真实。与此相配合, 政府还会有一套严格的错误赔偿制度, 一旦国家登记错误, 就会为失去所有权的人给予补偿。由于托伦斯登记体系十分严谨, 实践中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很少。

最后, 在托伦斯登记体系下, 需要遵守三个原则:一是镜子原则:登记处精确全面地反映某人财产权的当前状态。二是幕布原则:再也不需要到土地所有权证书之后寻找任何证明所有权的证据, 因为它包含了关于所有权的所有信息。三是保险原则:如果土地登记处在登记中出现错误并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会提供补偿[2]。

在澳大利亚, 各州都设有国土部或类似的部门, 统一管理土地等不动产。国土部门内设土地登记局负责土地登记。澳大利亚共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一是私人承租的国有土地;二是政府 (皇室) 从未分配的土地;三是自由持有 (也就是私人所有) 的土地。不论何种土地只要在土地登记部门办理初始登记之后, 其交易、转让、出租、抵押等变更登记均需统一到土地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房屋权利不进行单独登记, 而是随土地一道在土地登记局登记[3]。

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信息公开透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出据任何证明, 就可以查询任何一宗土地的全部土地登记资料。土地登记和土地查询都需要收费, 政府严格控制其收费标准, 是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土地登记局所提供的劳动损耗来定的, 如登记一宗价值1万与价值1亿的土地, 在权利持有人数相同的情况下所耗的劳动相同, 故只收同样的登记费。由于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制度具有极强的公信力, 服务快速、便捷、费用公平, 深受社会信赖。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登记局自1987年起就可以自负盈亏, 平均每年登记和咨询服务收费可达6 500万澳元, 除去员工薪水及其他成本, 每年盈利约2 500万澳元, 不仅不需政府财政拨款, 而且每年还按有关规定将盈利的90%上交政府[3]。

应当注意的是, 澳大利亚的财产税收系统也需要可被征税的每处房地产的确认编号、所有权信息和评估信息等, 这部分信息由每个州的评估办公室进行管理和更新。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为评估办公室提供了很大的信息便利。除此之外, 土地税收委员会可以完全自由地调查和了解所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情况, 评估官员具有清查房地产的权力, 房地产所有者每年都应当提供关于其房地产情况的描述, 该描述作为评估的基础。评估官员还可以直接从所有者或使用者那里取得信息, 纳税者必须回答[4]。由此可以看出, 计税需要的土地评估与土地登记是两套体系, 前者是政府的依职权行政行为, 后者则是政府提供的一种服务行为, 也因此, 土地的初始登记可以是非强制性的。

三、域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在中国历史上, 最具盛名的土地登记制度是“鱼鳞册”制度, 该制度起始于宋, 完备于明, 延续至清。“鱼鳞册”会绘出辖区内地形全图, 包括所有田块, 以及水陆山川道路桥梁, 鳞次栉比, 酷似鱼鳞, 故称“鱼鳞册”。每一田块注明编号, 然后则是按编号顺序陈列的具体田块的形状图及有关资料, 内容主要包括:坐落位置、科则 (等级) 土质、业户、佃户、积步 (田块面积) 、四至等。但是, “鱼鳞册”制度以及其他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登记, 其“主要目的均在征收税赋, 次要目的方在供质证, 以杜争端之用。”[5]犹如九百年前的英国土地调查清册, 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大型的资产保存记录[1]。

新中国的土地登记部门曾经是农业部下设的土地管理局, 1982年开始在县一级开展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试点。1986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 下设地籍管理司,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1998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土资源部, 内设地籍管理司, 将组织、指导和规范土地登记作为其重要职能[6]。

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土地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除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必登记以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只有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1)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也都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做了规定, 而且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也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地规范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律文件。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抵押登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国土资源部在原《土地登记规则》的基础上, 修订出台了《土地登记办法》, 这是目前最完善的一部调整土地登记的行政规章, 该办法详细地列出了土地登记的类型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权利注销登记, 以及其他登记;土地登记的程序为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几个环节等。土地登记方式基本上是借鉴托伦斯登记制度, 按照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也明确了应当“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三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说明了国家对土地登记工作越来越重视。

然而, 中国目前的土地登记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有待改进。比如中国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草地林地等分别有不同的登记机关, 重复登记现象严重, 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够等等, 这些技术上以及制度结构上的弊端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从公法的角度对中国土地登记制度进行分析。通过与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制度进行比较, 我们得到以下启示:首先, 土地登记具有很浓的强制性色彩。土地登记办法中新增的分类“土地总登记”是一种依职权行政行为, 除了规定简单的公告程序之外, 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动进行登记的。初始登记虽然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应经由权利人的申请而进行, 但各条都规定了权利人“应当”进行申请, 不申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就强迫了行政相对人的意志, 强化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其次, 弱化了政府的责任。原《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规定, 土地登记后, 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但并没有规定政府的赔偿责任。新的《土地登记办法》也没有对因政府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责任的规定。

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土地登记的目的取向有偏差。土地登记有两个主要目的, 便于国家进行统一管理以及便于权利人进行土地交易。虽然这两个目的不是截然对立的, 但侧重点不同就会导致国家土地登记制度的设计不同。在古代, 中国的土地地籍管理主要是为了税收目的, 在现代, 中国的土地登记仍然承载了很多国家行政管理的功能, 国家正式文件中不只一次强调,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应当被“列入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2) 这些功能主要包括进行地籍管理, 规范非法占地, 保护耕地等[6]。从《土地登记办法》的表述看, 登记也主要的是为了国家对土地进行总体管理的方便, 其次才是为了方便权利人交易。

本文认为, 这种思路是本末倒置的。登记更应该是一种服务性质的政府行为, 主要目的首先应当是将资产进行法律描述, 以方便交易。德·索托所极力主张的土地登记, 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因此, 土地登记应当与国家的管理目的剥离开来。以澳大利亚的做法为例, 土地登记部门是一个相当独立的机构, 土地登记官员的地位也很高, 可以与法官相媲美。而如果政府收税时需要进行不动产价值评估, 税收部门就需要设置自己的不动产评估机构, 当这些机构向土地登记部门寻求服务的时候, 与一般公民的身份是相同的。只有将方便民众的目的放在第一位, 初始登记自愿进行, 土地所有权人才会在真正有利益需要的时候去进行登记, 也更容易提供真实的信息。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自己 (下转194页) (上接172页) 的财产范围, 这样就能减少土地登记机构核查的难度, 减少其信息收集成本, 使得土地登记更加客观、真实、有效, 提高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一旦土地登记的公信力提高, 就会吸引更多的人进行登记, 形成良性循环, 这样反而能够更好地达到国家管理的目的。

如果反过来, 国家将土地管理的目的放在首位, 强制性地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就可能隐瞒或者谎报信息。尤其是在国家的土地登记机构和登记体系还不是很成熟的时候, 这种隐瞒和谎报极容易造成登记的错误和偏差, 从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 国家应当推广土地登记, 但应当以引导的方式进行, 而不应当强制施行。因为进行登记是需要收费的, 单从交易的角度讲, 权利人是否决定将土地进行登记, 取决于该地段土地的地价、交易频率与交易风险。在土地交易不够频繁的地区, 或者交易主要发生在小规模的熟人社会中的情形, 登记制度并不是那么重要。人们虽然追求登记所带来的确定性, 但如果从土地登记中可能得到的收益小于应当缴纳的土地登记费, 权利人是不会选择主动登记的。如果强制进行登记, 权利人自然也不会配合土地登记部门的调查, 错误登记在所难免。这样就会损害到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不仅起不到方便交易的作用, 国家的管理目的也不能很好的实现。

中国不规定土地登记赔偿制度, 一方面反映了土地登记的行政管理目的倾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政府对其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并不自信, 如果土地登记有大量错误发生, 因错误登记而产生的赔偿对政府财政将造成巨大的负担。

综上所述, 本文认同德·索托的命题, 认为土地登记制度确实重要, 但中国当前土地登记的首要问题, 在于明确国家为何种目的进行土地登记, 然后才是具体的登记制度的设计。以税收等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土地核查应当与以方便交易为目的的土地登记分离开来, 并由不同的机构负责。这样看似是重复的设置, 实则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果将两个目的合在一起, 再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放在第一位, 看似是节省了行政资源, 实则是对资源更大的浪费。

参考文献

[1][秘鲁]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7:33-71.

[2]T.Rouff, An Englishmen Looks at the Torrens System, Law Book Co, Sydney, 1957.

[3]汪秀莲.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制度[J].中外房地产导报, 1998, (19) .

[4]孟祥舟, 唐秀君.澳大利亚的土地税制[N].中国国土资源报, 2003-03-18 (T00) .

[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57.

浅谈土地登记的规范 篇8

关键词:土地;居民;保证

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城镇土地登记现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和相关技术,分析如何在我国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土地登记的必要性

规范土地登记能有效保障城镇居民住房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对土地使用权的认识,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规范土地登记的必要性。

1.1推动土地规范化管理

著名土地学家温丰文教授针对土地登记曾给出明确的定义:土地登记是指将土地及建筑改良物所有权与其他项权利变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载于当地政府机关掌管之簿册,目的在于管理土地、确定产权、并作为课征土地税,推行土地政策的依据。从土地登记概念来看,土地登记是国家治理土地市场、推行土地政策、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方式。国家通过对土地的规范化登记,完善土地管理,依据土地登记中所记录的各种问题现象,推行新的土地政策,及时解决土地管理、土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2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在民法中,登记具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本目的是公示权利。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空开向公众显示,物权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具有对物权的绝对性,除了物品的权利人之外,其他人均为权利已义务人。居民具有土地的使用权,通过登记能将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证,最终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登记能有效的提高土地规范化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土地登记工作,维护更多人民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措施

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是每个工作人员的目标,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相关政策,为推动土地规范化改革提几点措施。

2.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在完善土地登记过程中,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相关工作人员要采取不同的土地资料登记工作。在城镇土地登记中,有多种土地形式,有单一的住宅用地、尚未完全开发的整宗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混合使用等多种土地类型,其成因也不尽相同,在进行土地登记过程中要明确各个土地类型,尤其是对待剩余土地管理上,不能采取“不登记”的办法,在进行剩余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依据剩余土地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妥善处理土地中问题,保障问题双方的权益。

土地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时间的工程,在这期间需要工作人员加倍努力。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出现懈怠、懒惰等负面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督促工作人员工作。在完善相关制度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对出现懒惰、懈怠等负面情绪的惩罚措施,可以采用体罚、轻微经济处罚等方式;其次要明确分工,对各个深入基层的工作人员进行妥善安排,并加强思想教育,官员代表政府形象,只有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才能提高人民对政府的印象。

2.2加强土地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结合

土地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向脱节,为不法分子伪造土地证骗取贷款提供可乘之机。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土地与金融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以土地不动产为抵押,换取金融行业贷款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在进行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时,承担着很大风险,在我国涉及虚假土地骗贷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银行利益。在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多重担保骗取贷款,由于缺乏必要的不动产登记,增加了网上查询和异地查询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银行信贷调查过程中土地信息不对称情况。因此在进行土地登记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不动产登记,提高土地使用权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2.3加快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研究

信息技术与土地登记相结合,是未来土地登记的基本发展方向。在加快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研究过程中要注意土地资料库和信息采集处理器建设。土地资料库是储存土地资料的根本,只有大容量的土地资料库才能保证土地资料的稳定性,在Windows NT系统中,可以使用IBM公司推出的DB2数据库产品就能很好的满足本地需要。在信息采集处理器建设中,首先要坚持方便性原则,保证相关工作人员能快速上手,减少单位培养费用;其次,信息采集处理器要方便维护,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最后,加强电子信息基础设备建设,保证整个信息录入过程的稳定性,避免在信息录入过程中电脑出现卡死、死机等现象。

2.4加快专业土地登记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只有专业的土地登记人员才能科学的完成土地登记工作。土地登记是一项专业含量很高的工作,针对不同类别的土地需要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登记处理。一些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在登记土地过程中,只是填鸭式的输入土地资料,忽视了土地资料的差异性,增加了日后资料整理中的难度,不利于土地登记工作提高效率。在专业土地登记人员队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新技术推广,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相关系统软件,能科学、快速的分析各种土地的基本结构,准确了解土地中的各种信息,推动土地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结束语: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在规范土地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大胆采用新技术、推行新方法,确保高效完成土地登记工作。居民要支持土地登记工作,积极配合,减少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阻力,针对土地出现的各种问题,居民要及时上报,减少相关问题给居民正常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赵英.浅谈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经济论丛,2012(11):54-56

[2]朱梅芳.土地登记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现代物业.新建设,2010(10):88-89

[3]张燕.规范登记工作 保障土地权益[J].中国国土资源报法治周刊,2012(9):19-20

[4]张春来.浅谈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研究[J].价值工程,2011(7):63-65

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告出让公告 篇9

一、公开公告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不接受邮寄、电话竞买申请。属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方资产开发资质(详见竞买须知)。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公告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公告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09月06日 至 月25日 到 网上 获取 公开公告 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 年09月06日 至 2016年10月08日 到 网上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08日15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6年10月08日15时00分 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告活动定于2016年10月09日00时00分 在 网上 进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网上挂牌报价开始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0:00时,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15:00时。

申请人可于2016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25日登录潍坊市国土资源交易网(www.wfgtjy.gov.cn)查询或下载网上交易相关文件,按网上交易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相关地块的竞买活动。

网上交易出让文件若有变更以出让前最后更改为准。

申请人对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向安丘市国土资源局406室咨询。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土地征收公告 篇10

2011年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 [2010]1471号)批准征收随县厉山镇星矩居委会集体土地,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拟用于随州市珠峰钢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范围:该项目用地征收随县厉山镇星矩居委会集体土地3.3638公顷,征收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具体分类土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规定进行补偿。

四、土地征收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以货币形式安置农业人口,土地补偿费按70%、安置补助费按100%补偿给被征地农户。

五、公告之后,凡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乱搭滥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物清点时一律不予确认,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农村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效力问题 篇11

张某,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某村村民,一直居住在该村并系户主。1994 年4月8日,该村村委会组织村民住房核查登记工作,并指派同村村民曹某对张某的住房进行核查登记。曹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房产的户主变更为张某的女儿,将家庭人口由4人变为2人。张某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06年12月20日,因张某房屋被拆迁需要签订补偿协议,张某方知自己的户主身份被剥夺了。张某无奈,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户主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各省市均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专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等。

三、法律适用分析

1.书写起诉状时案由的选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 号),本案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从张某对自己住房所拥有的所有权角度出发,村委会将其户主涂改为其女儿,则在形式上变动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物权争议,张某当然有权要求确权。从张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角度出发,其户主身份被村委会涂改,权益受到了侵害,当然有权要求撤销村委会的该行为。鉴于张某并未失去对该房屋的实际控制,在书写诉状时,选择了后者。

2.村委会涂改行为的定性。严格的说,村委会这个行为并未对张某造成实质侵害,理由是,村委会涂改户主姓名之后,在事实上承认了张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也明确了张某的所有人身份,那么,村委会这个行为至多只是一个程序瑕疵。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张某的户主身份关涉其他方面的权益,村委会擅自涂改不妥当。

如上所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张某及女儿(已婚)实际拥有两处宅基地,但是户主都是张某,依法应当变更户主,但是,户主的变更并不能必然导致张某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况且,张某有权对两处房屋作出选择,村委会无权强行涂改。

3.村民多处宅基地的处理。村民实际拥有多处宅基地,应当要求其让出其居住房屋之外的其他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作价补偿,而不能强行拆除,这种补偿可以是宅基地的新的使用人,也可以使拆迁单位;而且,村民有权选择自己多处宅基地中的一处作为自己的居住场所。

4.村民权益保障。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益是多方面的。可是,住房及宅基地问题是核心权益之一。目前,我们国家尚不承认村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仅仅是保护其使用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村民拥有自己的房子,却只对房屋赖以存在的土地拥有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的使用权还要受到限制——一户只能一处。那么,《物权法》所能保护的也仅仅是村民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

土地登记公告 篇12

1 土地登记的作用及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的必要性、紧迫性

1.1 土地登记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情况及其所发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嘉荫县土地登记成果应用主要是确定了土地权属。一是查清了全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数量及分布情况;二是土地权利的变动确认, 保护了土地权利人及土地产权交易安全, 维护了土地市场交易秩序;三是对房地产实施有效监管, 房地产转让、抵押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四是对土地利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通过土地登记, 使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 有效地保护耕地;五是为收取土地租、税、费提供了准确的依据。

1.2 土地登记在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

土地登记是调处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是综合利用、开发土地的重要基础数据, 能为县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保障。它对全县的工厂布局、农业规划、水利建设、村屯的规划和发展提供准确详细的数据。

1.3 明确土地登记主体, 充分认识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的必要性

土地登记机关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部门负责, 从法律上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法定的土地登记机关,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明晰土地产权, 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更是规范土地管理彻底实现土地资源管理职能到位,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的关键措施。经过多年来的土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建设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还没有达到土地登记工作全覆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查请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原因, 总结经验, 改进工作, 努力按要求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全覆盖。

2 影响土地发证工作的主要原因

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导致权属不清、面积不准、四邻有争议;有的土地使用者申请登记不积极, 对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个别单位和个人恶意指界, 把相邻的指界义务当成一种私权;外出务工人员较多, 不能申请登记;经费严重不足, 阻碍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3 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经验

为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嘉荫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多次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 取得了县人民政府的支持。县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嘉荫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嘉荫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通告》, 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部、省厅、市局指示要求, 转发了省、市关于《开展土地规范化土地登记工作方案》, 下发了《嘉荫县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土地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要点》, 制定了《土地登记档案公开查询制度》等, 主管业务局长做了关于《土地确权、调处、登记》的专题讲座, 为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土地更新调查中, 嘉荫局工作人员做到实地、数据、权属、图件一致, 促进了农用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利用更新调查成果, 首次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69个村的发证工作;其次是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百日会战”, 完善国有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登记发证, 每个乡镇要对两个村宅基地重新登记发证。严把土地登记关口, 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建立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逐步实现土地登记微机化查询管理。

4 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建议

4.1 全面普查, 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重点查清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村、屯、户, 摸清底数, 统一安排, 点面结合。对整村、整屯未进行土地登记的, 要优先进行全面登记发证, 对查清漏登的个别用地户进行补登记, 实行土地登记工作全覆盖。

4.2 明确责任, 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

为了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在城镇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地籍库建设, 主要由县测绘队、地产管理所、地籍股分工进行。农村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各乡镇以现行政村每年进行一个村规范化建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4.3 建立数据库, 扩大土地登记成果的应用范围

全县农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以及全县卫星遥感成果图全部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土地登记调查表, 土地登记审批书及有关的批复文件等, 实现了资料完全公开查询, 对土地登记的个人资料有限或有条件查询。

4.4 创新机制, 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政府出台政策, 要求所有权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 各乡镇土地登记工作组积极配合, 国土局专人进行业务指导, 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各乡镇国土所、城镇地产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建立责任机制, 制定工作目标, 完善奖惩办法, 以此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摘要:土地登记资料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专门记录土地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的一种地籍管理工作, 是土地管理业务的基础性工作, 更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有效管理,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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