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2024-07-14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共8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1

漯开文[2007]75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和新的社会组织大量涌现,非公有制企业已成为我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消除党建工作空白点,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妥善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要求,一手抓党组织组建,一手抓党组织作用发挥,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增强发展活力,改善劳资关系,优化外部环境,巩固和扩大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执政基础,为促进我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目标任务

1、以抓组建为基础,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2007年底,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2009年底,凡有3名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建立党组织;从业人数30名以上、没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建工作,使党的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覆盖面达到100%,党员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

2、以示范带动为突破口,提高党建工作整体水平。2007年底培育非公有企业党建工作示范点2-3个;2009年底,培育非公有企业党建工作示范点3-5个。通过示范带动,使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达到有阵地、有制度、有活动、有作用、有形象的“五有”标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证职工合法权益;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工作扎实开展,60%以上的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目标。

3、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和业主培训纳入全区基层干部培训规划。2007年至2009年底,对全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轮训一遍,企业管理人员培训60%以上,基本解决企业人才短缺问题,优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实现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措施

(一)抓好党组织组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要本着有利于上级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通过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切实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1、对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凡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打破企业界限,或按属地关系,或按行业归属、产业联系,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也可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挂靠到后谢乡、区经济发展局、区创业中心、区民营工业园等企业上级部门党组织;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没有党员、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为其发展党员、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

3、抓好党组织书记的配备,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重点从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从党性观念强、思想政治素质好、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中选拔,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党建工作特派员、指导员兼任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先行开展工作,再通过培养、调配等办法逐步解决。

(二)不断壮大党员队伍。重点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骨干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把没有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全区党员发展计划,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每年发展党员1名以上,确保达到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消除党建工作空白点的目的。首先,要开展“双向培养”活动,切实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其次,要发挥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创业服务中心的作用,把下岗失业职工党员优先推荐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其三,要结合我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才库,帮助企业优先引进党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扎实开展“党员找组织、组织找党员”活动,做好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流动党员的登记管理。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职工和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中的党员,只要不在原籍所在地党组织担任职务,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或经商所在地的党组织。临时工、季节工党员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组织活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党员队伍状况定期摸底调查,通过在企业注册、招工登记时设置党员情况栏目和开展“流动党员普查登记”等途径,解决好“口袋”党员、“隐形”党员问题,鼓励流动党员亮明身份。

(四)开展党建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要在党建基础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培植一批示范点,特别是要把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创建重点,各创建示范点的企业党组织,要对照“五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标准和“七有两保”(有阵地、有设备、有党旗、有标牌、有形象、有记录、有制度,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要求,拿出争创的具体方案,制定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已经达到标准的,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不断巩固和发展争创成果,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通过抓规范、抓提高,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新鲜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五)实行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重点派往尚未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活动开展不正常的非公有制企业。指导员、联络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转业军人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退休老同志中挑选,或由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所属行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选派方式要因企制宜,既可以选派相对固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也可以由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负责若干家企业。

(六)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双向承诺制度。每年初,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就组织作用发挥、党员教育管理、人才工作、企业文化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承诺;企业主就企业党群活动时间、场所、经费、职工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收入增长等方面作出承诺,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公布,全面接受职工监督,年底由党员职工代表对承诺内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七)开展争创“和谐企业”活动。本着“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拥护、业主理解”的原则,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争创“和谐企业”活动。在活动载体上,实施“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决策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创业热情;实施“党员人才工程”,帮助企业招聘急需人才,组织知识讲座、业务培训、岗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建设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实施“企业文化建设战略”,以党建文化为龙头,开展理想信念、社会公德和“八荣八耻”教育,形成企业建设的强大凝聚力;实施“关爱职工行动”,通过设立意见箱、建立职工访谈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维护企业内部和谐;开展“两爱三新”(爱企业、爱岗位,新观念、新目标、新贡献)、“党员先锋岗”、“党员挂牌上岗”、“党员责任区”、“金点子”评选等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八)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开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业主评选”活动,对那些对党有感情、积极支持党建工作的业主,在评先评优、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时,给予优先考虑;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一票否决制,对那些对党冷漠、不支持党建工作的业主,在评先评优、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方面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引导业主转变观念,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成立漯河经济开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开发区党工委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工会及各招商主体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人事部门及非公有制企业上级党组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党工委的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规划,负责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奖励等工作;协调处理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负责对派驻企业指导员和联络员的日常管理;承办区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进一步层层明确责任。要把抓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组织工作的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班子成员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要实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党工委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2个非公有制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联系点调研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各派驻企业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有效开展工作,定期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工作推进情况,其工作实绩纳入考核。区、乡、非公有制企业上级部门党组织及企业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并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定期进行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2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3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4

实施意见

非公经济是我县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认真贯彻《中共萍乡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组建为基础,以发挥作用为重点,不断扩大党的组织的覆盖面,不断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发挥党的组织推动发展、服务职工、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将我县打造为赣西工商贸易旅游重镇,跻身全省先进行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按照有组织抓巩固、无组织抓覆盖的思路,用2—3年时间,全面提升非有公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具体工作目标是:3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都有党员,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或5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都有党的组织,员工在30名以下的企业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纳入到党组织的工作范围,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党建与群建相结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载体,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努力实现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作用发挥好、群众反映好,非公有制企业达到党建强、企业强的“双强”目标;全县树立一批非公企业党组织先进典型,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主要措施

1、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的原则,采取属地单建、行业统建、区域联、挂靠组建等方式,进一步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党在非公企业的组织覆盖面。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对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按照地域相邻为主、行业相近为辅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在集贸市场等流动党员比较集中的地方,依托其管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重点推进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职工在30人以下、没有党员的企业,采取发展党员,查找口袋党员、隐形党员,招聘党员员工等方式,增加党员数量,并通过洗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实现党的工作尤其是思想政治工作的覆盖,使党组织和党员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设,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2、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属地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上级党组织加强指导的原则,调整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非公企业党组织原则上以属地管理为主,隶属所在地乡镇党委、工业园区党组织管理;专业性较强、行业特点明显的,可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归口管理。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尊重企业意愿。

3、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作用。以“创先争优”为主要活动载体,引导非公企业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促进企业发展、引领先进文化、引领企业和谐建设、引领技术和管理创新、引领人才成长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同向、思想同心、工作同步。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努力把党的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支持企业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协调处理好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发展。要加强党员教育,结合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展把党员培养成企业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志经营管理人员的“三培养”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坚持“小型、业余、多样、灵活”的原则,围绕服务企业设计活动,围绕企业的急难险重任务组织活动,围绕塑造企业形象组织活动,创新活动载体,改进活动方式,增强活动实效。建立县乡党员领导干部挂点联系非公经济党组织制度,在硬件、软件建设等方面加大帮扶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设成为示范点。对党建工作成效显著的的培植建设点,各级党组织要进行验收授牌,并及时总结、推广培植建设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点的辐射带动作用。

4、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带工建、团建等党群共建工作。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指导其按章程开展活动,注意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团委组织的组建力度,努力实现党、工、团组织在工作部署上整体谋划,在活动开展上同频共振,在力量组织上协调统一,在考核评价上共同开展。积极开展“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活动,确保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扩大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工会对党的建设的促进作用。

5、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坚持“造血”和“输血”相结合,扩大党员覆盖,加大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挥党员的工作力度,注重在生产经营一线、业务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探索城乡基层党组织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两地公示、相互衔接的发展党员办法,加强在企业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党员发展工作质量。企业要定期开展“党员普查登记”,并在企业招工登记时设置党员情况栏,摸清党员底数。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户籍村(社区)组织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不能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应持《流动党员证》或党员证明在企业党组织登记,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接受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的双重管理。没有党组织的企业中的发展党员工作由企业所在村、社区或园区党组织负责。企业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娄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6、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党建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有专职党务工作者。要通过“内选、外聘、委派”等办法,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般可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企业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可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企业工会主席和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具备入党条件的要及时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中层以上干部待遇。企业解聘或辞退党务工作人员,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加强非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每年的集中教育应不少于1次,做到每届轮训一遍。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书记定期汇报和实绩考核制度。加强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队伍建设,发挥应有作用。引导业主重视支持党建工作,防止和避免企业党组织家庭化倾向,业主家庭成员国在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数量不能超过50%。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具体的领导体制,定期召开由组织部、非公党工委、宣传、统战、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非有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督促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宣传部门要指导企业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非公有制企业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统战部门和工商联要积极做好与业主的沟通协调,引导业主支持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工商部门在非公有制企业登记申报时,要向企业宣传建立党组织的必要性和方法步骤,年检时,要核实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组建情况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税前扣除党组活动经费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组织的力度,并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2、落实工作责任。县委建立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定期督查、调度、通报制度。相关党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局面。要把非公有制企非党建工作列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和基层党建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场党委、县工业园党工委要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加强检查指导,狠抓督促落实。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新鲜经验,不断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3、优化工作环境。从2012年起,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企业党建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提出申请,按企业财务规定核报。落实党组织活动时间和场所。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合理安排,不应影响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党组织活动场所原则上在企业内部解决,乡镇场党委可根据实际给予支持和补助。暂无条件解决党组织活动场所的,要与上级党组织积极协调,采取与园区、乡镇、村(社区)等党组织资源共享等方式予以解决。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非人以有制企主,着重抓好共同理想、责任意识、民主法制、科技和管理教育。加强宣传舆论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5

1.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可单独为实体工作机构,并内设纪检机构;

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或挂靠有关职能部门。

2.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应做到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3.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

4.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5.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企业党组织,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

6.对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确定党建工作联络员、建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等方式,积极开展党的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党组织。

7.对兼并重组的企业,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妥善做好职工群众的分流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

8.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注意取得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理解和支持,把党组织活动与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9.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10.采取资源整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数量较多、条件具备的企业,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11.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集聚的区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的党群活动服务中心。

12.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

13.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

14.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要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务知识、群众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本领和服务企业发展能力。

15.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定期研究、情况通报、领导干部联系点等制度。二、选择题(共20题,20分)

1.非公有制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a)

a.重要力量b.中坚力量

c.主要途径d.唯一途径

2.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b)

a.乡镇以上地方党委b.县以上地方党委

c.区以上地方党委d.市以上地方党委

3.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c)

a.党总支b.党委

c.党委或综合党委d.综合党委

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作用。(a)

a.战斗堡垒、政治核心、政治引领

b.战斗堡垒、政治引领、政治核心

c.政治核心、政治引领、战斗堡垒

d.政治核心、战斗堡垒、政治引领

5.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d)

a.发改部门b.工会

c.党委统战部门d党委组织部门

6.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可由县以上党组织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意见。(b)。

a.党委组织部门b.党委统战部门

c.工会d.团委

7.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党组织。(a)

a.区域性行业性b.地域性行业性

c.区域性联合性d.区域性专业性

8.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推动进企业、进企业、进企业。(c)

a.党纪法规政策服务先进文化

b.党的政策政府服务先进技术

c.党的政策政府服务先进文化

d.政府政策党的服务先进文化

9.探索流动党员“”模式,对已确认身份但未及时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d)

a.一方隶属、一方管理b.多方隶属、多重管理

c.多方隶属、一方管理d.一方隶属、多重管理

10.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要立足本职,率先垂范,做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决议的,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凝聚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推进基层党建创新、增强生机活力的。(a)

a.组织者推动者践行者引领者

b.践行者引领者组织者推动者

c.引领者推动者践行者组织者

d.组织者引领者践行者推动者

11.通过选用、管理、培训、激励等途径和方式,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队伍。(d)

a.规范化专业化多样化制度化

b.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多样化

c.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多样化

d.多样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

12.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对新任党组织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a)

a.1次、3天b.1次、1天

c.3次、7天d.2次、5天

13.地方各级党委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纳入本地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作为市、县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定期研究、情况通报、领导干部联系点等制度。(b)

a.考核述职评议b.专项述职考核评价

c.考核评价履职尽责d.专项述职评先评优

14.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纪检机关和统战、工商、财政、商务、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有关工作。(b)

a.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b.党委组织部门

c.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d.地方党委

15.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培训主要由负责,抓好示范培训。(d)

a.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党委组织部门

b.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党委组织部门

c.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县级以上党组织

d.县级党组织、市级以上党组织

16.对企业出资人的评先选优、政治安排,要事先征求企业党组织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b)

a.党员群众b.党委组织部门

c.党委统战部门d.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

17.尊重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和落实党员的。(c)

a.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b.知情权、表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c.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d.参与权、表达权、选举权、监督权

18.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向和报告工作以及述职评议等制度。(b)

a.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

b.上级党组织本单位党员群众

c.本单位党组织本单位党员群众

d.本单位党组织企业负责人

19.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教育培训制度,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知识和教育。(a)

a.国家法律法规b.党纪党规

c.企业法律法规d.国家安全

20.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可直接联系一批、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d)

a.经营效益好、党员人数多

b.党建工作实、党员作用发挥好

c.经营效益好、党建特色鲜明

d.知名度较高、社会反映好三、简答题(共5题,50分)

1.简述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答:(1)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3)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

(4)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

2.简述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六个主要职责。

答:(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3)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建设先进企业文化;

(5)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6)加强自身建设。

3.简述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的选配标准和选配范围。

答: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注意从生产、经营、管理骨干中推荐人选,也可从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党务工作者和复转军人、大学生“村官”中推荐人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党务工作人才,再通过党内选举程序任职。

4.简述非公有制企业“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

答:(1)双强: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

(2)六好: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

5.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

(2)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

(3)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4)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5)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十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测试题(35题)一、填空题(共15题,30分)

1.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

2.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

3.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

4.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

5.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

6.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7.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8.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9.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规划和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10.各级党委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11.规模大、党员数量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

12.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

13.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

14.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15.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二、选择题(共15题,30分)

1.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着眼履行党的政治责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和。(d)

a.政治优势、核心作用b.统一领导、政治作用

c.统一领导、核心作用d.政治功能、政治作用

2.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通过服务贴近群众、群众、群众、群众。(b)

a.教育、引领、赢得b.团结、引导、赢得

c.教育、联系、致富d.教育、引导、团结

3.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应直接联系一批、、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d)

a.服务面广、人员较多、社会评价好

b.服务面广、党员较多、社会评价好

c.党建工作有特色、党员作用发挥好、知名度较高

d.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

4.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建立行业党组织。行业党组织对会员单位党建工作进行指导。(a)

a.行业协会商会

b.行业主管部门

c.联合自治组织

d.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

5.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建立党组织。(b)

a.集中b.联合b.挂靠d.合并

6.党组织活动应与社会组织发展,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a)

a.紧密结合、相互促进

b.相互促进、有机结合c.相互促进、融合推进

d.有机结合、同步推进

7.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d)

a.党建指导、沟通交流

b.志愿服务、沟通交流

c.党建指导、结对共建

d.志愿服务、结对共建

8.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a)

a.联系广泛

b.贴接群众

c.服务性强

d.开放灵活

9.社会组织党组织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c)

a.志愿服务

b.政策宣传

c.公开承诺践诺

d.为民办实事

10.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c)

a.散漫化、低俗化

b.娱乐化、低俗化

c.娱乐化、庸俗化

d.散漫化、庸俗化

11.适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坚持专兼职结合,多渠道、多样化选用,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党务工作者队伍。(b)

a.政治过硬、素质优良

b.素质优良、结构合理

c.能力突出、群众公认

d.政治过硬、能力突出

12.对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要重点加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能力。(d)

a.党务知识、国家安全

b.党务知识、政策形势

c.政策形势、社会组织管理

d.党务知识、社会组织管理

13.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年应向和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c)

a.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本单位党员

b.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本单位党员

c、上级党组织、本单位党员

d、社会组织管理层、本单位党员群众

14.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建立党组织。(a)

a.统一b.联合c.集中d.整合15.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和制度,使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d)

a.管理考核、服务保障

b.服务指导、政策支持

c.管理考核、激励约束

d.管理约束、经费保障三、简答题(共5题,10+5+5+10+10+10=50分)

1.简述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答: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中,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任务,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于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对于把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重要意义。

2.简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基本功能职责。

答:(1)保证政治方向;

(2)团结凝聚群众;

(3)推动事业发展;

(4)建设先进文化;

(5)服务人才成长;

(6)加强自身建设。

3.简述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以及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答:(1)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2)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3)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4)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4.简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主要管理体系。

答:(1)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分别归口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2)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省、市、县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

(3)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

(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5.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6

索引号:SJ046-B0600-2010-012 实行日期:2010-11-01 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苏政发〔2010〕136号 公开日期:2010-11-02 发布日期:2010-11-01

苏政发〔2010〕1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和投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不断完善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四)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全过程在生产现场值守,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并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档案和交接班制度。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在煤矿企业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班组建设,形成事故隐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六)强化职工安全培训。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从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文件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领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惩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八)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九)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三年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在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二年内全部完成。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及罐车中强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推广撬装式加油装置。客(汽)渡船舶必须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跨江大桥涉水桥墩(柱)必须安装防碰撞设施,动力60马力以上的海洋渔船必须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载员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点渔船必须安装卫星通讯监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电子条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验检测制度,确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十一)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一批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积极推进物联网等安全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加快一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二个一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设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加强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化工、水上搜救等七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十三个省辖市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任务,全省化工集中区全部建成专门消防站。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企业安全运营。

(十三)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和承诺制度。

(十四)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根据区域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及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制订和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推动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激励机制

(十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安全生产要求出发,逐年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建设。

(十九)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企业在制订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规定,把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二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伤死亡职工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二十一)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和安全生产科研院所的作用,培养安全生产高技能专业技术人才。

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十二)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实行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企业在制订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时,要更加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二十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发展专项规划,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稳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对年开采能力低于50万吨以及开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资源枯竭、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大力培育发展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等安全产业。

(二十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深入开展化工等高危行业专项整治,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在实施沿海开发战略和南北园区共建中,严密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设备、工艺落后企业易地转移,坚决防止高能耗、低产能和安全无保障的企业进入。

八、强化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二十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也要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二十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包括水上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管理,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渔业从业人员出海作业编组生产制度、出海作业渔船安全技术标准及通讯和安全救助设备,严厉打击和整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三无”船舶,所有出海作业船舶都要纳入属地安全监管范围。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地面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网做到基础情况清、管理责任清、标志标识清,确保地下管网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各地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八)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坚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项,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责任。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市(厅)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三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

(三十一)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三十二)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三)建立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委会作出报告。省安委会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二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发出警示通报,对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地区,报省人民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理。实行严格的事故处理备案制度,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努力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十四)落实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位领导成员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十五)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加强行业综合监管。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给予奖励。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部署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7

1 以抓企业党组织建设为基础, 不断扩大党建工作的覆盖面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党组织, 是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要遵循“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原则, 充分考虑其行业特点、单位规模、党员数量等条件, 采取“成熟一个建立一个, 建立一个巩固一个, 巩固一个带动一批”举措, 对已具备条件组建但还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 摸清情况, 及时指导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不足, 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 采取“挂、联、合、靠”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对没有党员的企业, 通过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法, 为党组织建立创造条件。在抓好党组织组建工作的同时, 着力抓好党员队伍建设, 通过定期开展党的知识学习宣传活动, 启发广大员工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并从中挑选骨干重点培养。对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党员不愿意把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党组织转出的, 通过思想动员促转、组织联系协转、报销路费助转等办法, 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2 以发挥企业党组织作用为重点, 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 是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生命力之所在。要按照“企业需要、业主支持、党员欢迎、员工拥护”的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思想、组织、政治工作等方面的优势, 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支持和保证业主依法经营和管理;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团结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帮助企业用好政策、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要按照“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 推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四结合四为主”的工作方法, 即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 以分散活动为主;工作时间活动与业余时间活动相结合, 以业余时间为主;必要的会议与小型活动相结合, 以小型活动为主;党务工作者专职与兼职相结合, 以兼职为主。还要结合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不同工作岗位特点, 广泛开展“一面党员一面旗”、“树先锋形象、做员工楷模”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 通过推行党员挂牌上岗、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公开承诺等形式, 不断激发广大党员工作积极性, 使党员成为企业的骨干、联系群众的模范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兵。

3 以加强教育培训为途径, 着力提升党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党员是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基础, 党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党组织的影响力大小。因此要把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摆上突出位置。要不断创新学习教育方式, 在讲求实效上下功夫。在培训形式上, 条件具备的地方, 依托党建工作网站, 开辟“党建信息窗”等专栏, 建立党员网上学习学分制度、网上组织生活制度, 通过网络传递信息、指导工作、教育党员、开展知识竞赛, 增强党员教育的互动性和实效性。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 采取业余学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提升党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在培训内容上, 既要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建理论等内容, 又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不同党员层次需要, 开设非公有制企业政策法规、经营管理、文化建设、人力资源、技术培训等内容。通过教育培训, 引导业主党员在优化企业环境、争创企业品牌、依法照章纳税、创建和谐劳资关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经营管理党员在开展管理创新、联系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专业技术党员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生产力方面发挥带头作用;企业一线党员在管好党员责任区, 站好党员先锋岗等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 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根本, 积极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要按照有健全的领导班子, 有完善的工作制度, 有标准的活动阵地, 有丰富的活动载体, 有坚强的党务工作者和党员队伍, 有出色的工作成效的工作目标, 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促进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一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建领导机制。坚持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完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干部抓联系点、定期研究交流工作、分片包干指导工作等具体制度。建立专门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机构, 配备落实好专项人员编制。通过领导机构的建立, 形成组织部门牵头抓, 非公企业党工委具体抓, 宣传、统战、工商、工商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助抓的新格局。二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组织作用发挥机制。建立重大问题决策参与机制, 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主要是涉及非公企业发展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 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性问题及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保障机制。将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在纳税数额中按一定比例返还, 作为专门的党务经费。建立党建资源共享机制, 对区域内活动场所及设施进行有效整合, 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免费开放。大力推进党员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 充分发挥党员服务中心、电教室、阅览室等场所的作用。四是建立健全非公企业党员队伍建设机制。建立党的知识定期教育制度, 推广党员联系职工制度, 健全工会、共青团“推优”制度, 做好在非公企业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党内情况向党员通报、重大问题征求党员意见等办法,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建立经常性了解党员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制度, 通过走访、谈心、慰问等方式, 为党员提供有效服务。建立帮扶基金、工伤医疗、权益保障、就业扶持、法律援助、表彰奖励等激励制度, 激励党员发挥模范作用。

摘要:非公企业党建是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领域, 开展非公企业党建工作, 提升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针对性, 成为党建工作者关注的重点。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阐述了非公企业党建的基础、重点、途径和制度保障,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 篇8

2014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老干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们党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承载着党中央关心爱护广大老同志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高度,认真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把党中央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这是积极应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自身变化的内在要求;这是准确把握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大局大势的迫切需要;这是把党中央对广大老同志的深切关爱和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转化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关键一步,在离退休干部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关于《意见》提出的措施

教育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离退休干部和党员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始终牢记党员身份,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服务保障方面,一是切实落实“三个机制”,即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二是明确地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没有明确服务管理机构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三是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标准。四是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原单位和原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接受安置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思想政治方面,要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阵地、学习阵地建设,他们家庭出身不同、战斗岗位、生活环境不同,接受社会环境、文化教育、信息理念的程度都不一样,面对这种特殊的群体,要做到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

责任落实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职责,强化保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带头联系、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指导,把离退休干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宏观指导和微观服务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三是搞好服务保障。《意见》强调,在推进各项改革中,要确保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机构编制稳定,工作经费、服务用车等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同时,要求全面实行地方各级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

三、学习《意见》结合实际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们的现状与《意见》的要求还有些差距,首先要吃透精神实质要字词句段一字不漏的仔细阅读,书读百遍其意自见,只有理解了文件精神实质,才会融会贯通与工作实践。其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坚持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对一些方向性、原则性的要求,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试点、探索实践、稳步推進。同时,通过专项督查、调研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文件精神的落实。最后注意研究贯彻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方法、积累新经验,更好地推动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

广大离退休干部,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建设时期,还有在改革开放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他们都浴血奋战,忘我工作,为祖国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他们都是矢志不渝的忠实代表,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凝心聚力,展示他们的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的幸福生活,为祖国和人民的事业凝聚和释放正能量,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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