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2024-06-17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通用3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篇1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7〕188号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200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委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七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义务教育发展的成果,缩小城乡之间教育差距,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相对均衡,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宗旨,以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合理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在县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持续、协调、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均衡发展的各项任务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步骤,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扶持弱校。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针对这些重点和难点制定倾斜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群体之间教育不均衡现象。

3、注重内涵,办出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关注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相对均衡的问题,更要关注学校的内涵发展。要积极鼓励学校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每一所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为学生的成长开拓空间,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条件。

4、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在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将着力点放在扶持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上面,还要提升优质学校,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薄弱学校发展,使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蕉城、古田、福安、福鼎、霞浦等5个县(市、区)和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4个县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基本实现校校“四有”目标,即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保障机制

1、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及时作出决策,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抓好工作试点,以点带面,总结推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提出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及时做好编制的调整工作,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大力支持和配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改造采取倾斜政策。确保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增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班主任津贴等政策性待遇落实到位。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3、足额征收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确保所征费用全部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不得改变城市教育费附加用途,不得用于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完善城市教育费附加统一分配管理办法,统一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预算需报人大审批后执行,建立健全城市教育费附加项目审批制度,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在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必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采取有力措施,缩小办学差距

5、科学规划、调整布局。各县(市、区)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进程,尽快使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要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要适应各地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调整乡村建制和人口变动等新的形势,合理配置好公共教育资源,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学校时,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班生额过大的问题。

6、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2010年前,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寄宿制学校280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好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薄弱学校改造,制定以乡(镇)中心学校为重点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推进目标。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7、大力实施农村远程教育工程。2007年,构建遍及全市农村的远程教育网络,使农村所有初中都具有计算机教室,所有中心小学都具有卫星教学收视点,所有小学教学点都具有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在扩大基础设施全面覆盖的同时,要以应用为核心,抓好教师培训、经费保障、资源建设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远工程”对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推动作用。

8、积极推进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闽财教〔2006〕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今后每年新产生的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和维修,稳步建立长效机制。鉴于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的特殊性,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尽量简化手续,减免有关规费。有关手续涉及市直部门的也应同样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办理。

(三)调整优化结构,推进队伍建设

9、全面提高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选派德才兼备、进取心强、具有开拓意识的管理干部充实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到优质学校跟班学习,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等制度,帮助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城乡学校教师合作交流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和引导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与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高校和市直普通中小学分别与2所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省一、二级达标普通高中与2所以上的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各县(市、区)城区中小学至少与1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要大力组织开展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城区中小学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45周岁以下)骨干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农村中小学任教,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农村中小学也要相应选派优秀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城区中小学跟岗学习、进修提高。

10、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支教活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发动各方面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支教活动。挖掘优质资源开展智力支教,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牵头组织“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系列活动,发挥名师的引领辐射作用,要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课件和教学光盘,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中小学,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实际需要,就近组织城镇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兼课、带教或“走教”,缓解农村中小学师资不足和学科结构失衡的矛盾。从2007 年开始,城镇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以及中小学教师参评设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继续实行中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服务期制度。

11、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03〕145号精神,对省下达我市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1720名(其中:蕉城140名、古田270名、屏南138名、周宁112名、寿宁150名、福安340名、柘荣30名、福鼎260名、霞浦280名),真正做到专项专用,不得从中挤占。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对农村特别在边远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已评上高级职称的,聘任时予以倾斜。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2、进一步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功能作用,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与内容的选择及验印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2.5%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13、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足课程、上满学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和社会实践等课时。保证全体学生都能接受到国家规定开设且适宜于自身发展要求的各种教育内容,体验和经历到这些教育的全过程,促进其全面发展。

14、注重教育与教学研究,要以新课改为导向,立足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改革课堂教学策略、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效率。切实转变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方法,指导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心学习困难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加强个别辅导和指导,切实做到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5、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以学校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明确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各自的行为规范和权限,逐步形成政府“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依法治教、宏观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16、鼓励和支持学校努力办出特色。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校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以不断超越的发展意识,立足于自身的基础与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各类优质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义务教育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17、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力争在3年内解决县城所在地的择校问题,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任何达标示范评估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加强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中考改革;推进和完善中招改革,逐步将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薄弱初中的毕业生也能共享优质高中的教育资源,逐步杜绝初中学生的择校现象。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今后只有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或者“对县督导评估”获得省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的评估。“对县督导评估”获得市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二级达标高中的评估。?

(五)落实相关政策,关注弱势群体

18、落实国家、省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2007年争取全市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落实“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新机制。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助学金制度。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19、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作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以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中。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均衡发展

21、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为主的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领导考核”督导评估体系,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评先、评优、晋级、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每两年专项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其中获市督导评估优秀的奖2名、各奖励10万元,良好的奖2名、各奖励5万元。对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教育工作考核时定为“不合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篇2

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教〔2011〕185号 2011年12月5日

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建立高等学校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满足广大学生对食堂饭菜的多样化需求,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现将该《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助困保障机制。按照《四川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有关规定和各市州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安排。

二、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各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收取普通全日制学生学费总额的3%左右,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补贴,以保证饭菜价格质量基本稳定,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该基金连续提取三年后,如未使用则不再提取。平抑基金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形成有效的价格稳定机制。依据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发布的食品、水电燃料价格指数和餐饮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变动情况,编制四川省高校学生食堂价格综合指数,每年由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四川省调查总队联合发布1-2次;综合指数连续一学期在12%以内,学校运用平抑基金进行调节;综合指数在12%以上,政府启动应急机制,对学生食堂进行必要的临时性补贴。

四、落实办好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农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6号)规定,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企业为高校学生食堂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各高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确保高校稳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29号)要求,进一步减免学生食堂水、电、气费。

五、切实抓好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全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1〕16号)要求,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

各地各校在工作中有好的做法、经验,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后勤与产业处,联系电话:028-86716397。

附件: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

教发〔2011〕7号;

2011年8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卫生局、厦门市卫生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学生食堂工作对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校园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学生食堂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加丰富、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高校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学生食堂的制度不健全、政策不落实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面对物价持续上涨形势,满足广大学生多样化需求、保证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学生食堂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方向,系统建立既体现公益性又适应市场规律,保障学生食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2、基本思路:完善兼顾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学校负担能力的学生食堂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保证在物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完善学生食堂可靠平衡的供需机制、合理浮动的价格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发挥市场在学生食堂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学生食堂不断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体现公益性的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

4、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5、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学生食堂的大型维修改造、大型餐饮设备配置和更新,空调、电梯、供暖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合理分担学生食堂中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经费。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

三、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6、规范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订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建立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规范自律、学校甲方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学生食堂监管机制。按照国家餐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建立贯穿采购、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

7、规范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监控措施。各地要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学生食堂成本调查和定期公开制度,规范定价、调价的程序和成本核算办法,并督促各高校和服务实体严格执行。

8、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要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尽快搭建供需见面、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农产品集团采购平台,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9、稳步开放校内餐饮服务市场。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引入优质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为学生餐饮提供多方选择。

10、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餐饮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融入社会服务业,为更多的学校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物价上涨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

11、各地可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中提出的联动机制措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临时补贴或提高资助标准。

12、各高校要统筹财政拨款、学费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根据在校生数,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设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社会企业经营的食堂)进行补贴,抑制饭菜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五、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13、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学生食堂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协调有关方面,根据本意见要求和本地情况,制定建立学生食堂长效运行机制的实施方案,细化规则、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当地高校学生生活的影响。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各项资金,中央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对学生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食堂的监管执法力度。

14、充分发挥高校的主体作用。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资金投入和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要选派优秀干部负责学生食堂工作,下大力气全面系统地规范学生食堂管理。要通过组织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食堂管理等措施,建立学校和学生畅通的沟通渠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进学生对食堂工作的理解。

15、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各地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做好政府、学校和服务实体的沟通工作,开展好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特别要尽快系统地建立学生食堂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等,并做好监督落实工作。

16、服务实体要切实承担起服务育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的约定进行经营活动。要深入研究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坚持微利经营、守法经营。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菜和免费汤。要认真听取广大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服务作风,提高经营服务水平。要积极采取措施,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7、加强民办高校学生食堂的管理。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后勤行业组织要深入了解民办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特殊性,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问题。各民办高校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改善学生食堂管理。

18、加强清真食堂的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充分重视清真食堂工作,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

19、建立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各地要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学生食堂工作问责制度,定期逐项检查各项政策、制度及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切实按照制度规定采取问责措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篇3

【发布日期】2005-08-03 【生效日期】2005-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昆明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殡葬工作,规范公墓管理,确保全省殡葬改革顺利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宗教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宗教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目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公墓管理有关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有的在公墓经营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滋长了大操大办丧事的陈规陋习;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并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对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力度,确保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公墓管理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殡葬改革,做好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公墓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坚决制止违反国家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民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在摸清现有公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清理整顿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整顿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开展工作。对毁林、占用耕地的非法公墓,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搬迁坟茔,所占林地、耕地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对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营销活动

当前,我省个别地方的少数公墓单位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少数寺庙违反政策法规公开出售骨灰格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骨灰存放设施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骨灰存放格位的管理,坚决制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的不正当营销活动。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变相进行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的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均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对少数寺庙违反规定向社会出售骨灰格位的,民政、宗教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制止公墓管理中的各种不正当营销行为,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避免诱发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控制公墓发展,规范全省公墓管理

在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殡葬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墓的数量、占地面积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按规定报省民政厅审批。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墓营销活动,建立健全公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公墓规范化建设,引导广大群众改革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公墓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规范运营,诚信经营,杜绝暴利,以功能齐全的设施设备和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墓管理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管理的监督,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省里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也要对本地公墓清理整顿情况和公墓管理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民政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及《关于抓紧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府法通〔2005〕23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办公厅截止2004年12月发布的文件逐一进行了认真清理审查,清理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规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共计65件。现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加强晋宁县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告昆政发(1987)147号1987年7月16日2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关于体制改革中档案整理、移交和管理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4)66号1994年8月17日3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昆政复(1995)11号1995年3月15日4昆明市公有住宅售后维修管理办法昆政发〔1996〕9号1996年3月6日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通告昆政发(1997)40号1997年6月20日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市区禁用燃煤的通告昆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22日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劳动模范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昆政发(1998)52号1998年5月28日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昆政发(1999)33号1999年5月1日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屠宰市场管理的意见昆政办(1999)32号1999年4月2日10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0)15号2000年3月2日1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0)42号2000年8月5日1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户外印刷品广告和加强沿街出售报刊管理的通告昆政发(2000)52号2000年9月15日13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昆政发(2000)53号2000年9月13日14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市总工会《关于企业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昆政复(2000)3号2000年4月8日15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昆政复(2000)44号2000年11月17日16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昆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00)59号2000年7月20日17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00)85号2000年11月30日1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1)1号2001年1月10日1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3号2001年1月10日20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在昆明市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1)4号2001年1月10日21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旅行社(公司)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1)7号2001年1月11日22关于印发《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1)15号2001年3月5日2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等四个医改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1)16号2001年3月19日2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城市基础通信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5日25昆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昆政发(2001)33号2001年6月12日2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01)47号2001年8月21日2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通(2001)43号2001年12月25日28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1)19号2001年3月15日2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部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01)63号2001年12月12日30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办通(2001)88号2001年1月22日3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医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2)6号2002年2月27日3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7号2002年3月13日33昆明市直管公有住宅出售管理办法昆政发(2002)9号2002年3月27日3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0号2002年9月16日35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2)37号2002年11月13日3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滇池流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通(2002)2号2002年1月17日37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2)30号2002年10月9日38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试行意见等两个医改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02)35号2002年11月21日39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滇池九条主要入湖河道两岸开发和建设的通知昆政办通(2002)18号2002年3月15日4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2号2003年1月1日4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17号2003年5月26日4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内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3)19号2003年6月26日4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26号2003年9月20日4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和环境整治拆迁改造工作的通告昆政发(2003)27号2003年10月8日4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3)28号2003年10月30日4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3)34号2003年12月10日4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新建高海公路东侧滇池湖滨带保护的通知昆政通(2003)7号2003年3月4日4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国际机场净空环境管理的通告昆政通(2003)13号2003年4月7日4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3)31号2003年7月31日50昆明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昆政通(2003)43号2003年12月18日5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便民热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03)11号2003年4月16日52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70岁以上老龄参保人员给予医疗照顾的通知昆政办通(2003)110号2003年12月11日5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昆明市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4)12号2004年5月21日5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昆明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4)16号2004年6月10日55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4)22号2004年11月22日56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3号2004年4月8日57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2004年4月8日58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6号2004年4月8日59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54号2004年12月13日60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批复昆政复(2004)14号2004年3月25日6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4)6号2004年5月9日62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04)7号2004年5月11日6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关于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办法》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55号2004年5月21日6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35号2004年10月20日65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55号20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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