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养老制度

2024-07-24

澳大利亚养老制度(共8篇)

澳大利亚养老制度 篇1

——政府养老金制度篇

养老保障制度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为政府养老金体系,属于救助型制度;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制度(Superannuation Guarantee,简称SG),强制企业缴费,个人和自雇者自愿参加;第三支柱为个人的自愿储蓄及自我保障。本文侧重阐述第一支柱。

政府养老金体系包括基本养老金、养老金奖励计划、高龄补充补助金、养老金贷款计划四个方面。其中,基本养老金(Age Pension,简称AP)是澳大利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制度(AP)基本内容

AP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发放,数量不一,视个人家计状况而定,发放对象是那些为老年退休生活积累不足的人。从实际效果来看,AP为居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AP看做是澳洲老年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AP的享受资格主要考虑年龄、居住状况、收入以及资产,就业记录不在考虑之列。目前,AP的领取条件是男满65岁,而对于女性,正处在调整期,比较复杂。根据澳大利亚福利署公布的资料表明,澳大利亚起领养老金的目标年龄是67岁。澳大利亚计划分三步走实现该年龄目标。第一步是调整女性的起领年龄。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将女性起领年龄由现在的64岁逐步提高到65岁,计划在2013年6月实现。第二步是缓冲期。当女性的领取年龄在2013年6月达到65岁后,中间停四年,以便女性对新的起领年龄的适应和接纳。第三步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男、女起领养老金的年龄开始同步调整,即逐渐由65岁提高到65.5岁。然后,每两年再提高六个月,直到2023年7月1日,男、女两个年龄都逐渐提高到67岁。

AP每年根据CPI以及男性平均周薪自动调整2次,退休人员实际领取的AP取决于家计调查结果。收入处于3224澳元/年与36081.5澳元/年之间的个人或收入处于5720澳元/年与60333澳元/年之间的夫妇只能够得到部分AP。递减方法是每超过全额标准的每一澳元收入相应减少40澳分或夫妇双方每人减少20澳分。高于财产标准的每1000澳元每两周养老金相应减少3澳元。根据澳财政部的预测,到2050年,全额领取AP的比例将会大幅下降,只占三分之一的比重,部分领取的将会上升到40%左右,而没有资格的比重将会上升到25%左右。

正是因为采用了家计调查的方式,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并没有影响到澳洲AP制度可持续性的根基。AP制度的设计从本质上来说更大程度地体现了公平。确保了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二.其他政府养老金政策基本内容

养老金奖励计划是澳大利亚政府为鼓励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延迟申领政府养老金的一项举措,该项计划福利金是在他们停止工作并申请养老金时,将向其发放一笔一次性的奖励款项,是一个自愿计划。

高龄补充补助金是为了协助基本养老金获得者支付常规账单付款,仅仅为合格的联邦高龄医疗保健卡持有者提供,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养老金贷款计划则旨在帮助那些有资金但被占用在其资产上,而目前需要更多的钱生存的老年人。

三.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制度与中国养老保障从项目角度的比较

综观澳洲养老金体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澳政府一直执行的是“低保障、高覆盖”体制,主要目的是防止老年贫困,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

澳大利亚的政府养老金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制中的第一支柱,资金来源于税收,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对领取条件有所规定:除了具备基本的年龄、居民身份及居住条件外,申请者还必须通过收入与资产审查,才能获取养老金。高于规定收入和财产标准的部分按一定的比例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额,直到减少到不再提供养老金了。

政府养老金是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其替代率大约为20%至25%,具有济贫性质。但由于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交通、水电费等方面的优惠,因此,虽然政府养老金的标准低,但还可以勉强维持一种过得去的退休生活。

在我国,没有像澳大利亚那样的政府养老保险,没有那样的对低收入老年人进行慷慨的财政支出。澳洲的政府养老金有点类似于中国第一支柱中的“统筹”部分,只不过澳洲的政府养老金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而中国的“统筹”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的缴费。因此在政府提供养老金方面可比性较弱。

四.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从税和费角度的比较

澳大利亚的政府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税收,由于税收的特性决定了这部分税收的钱可以用于社会的再分配,并且因为属于国家的财产,政府有分配的权利。同时,政府愿意在社会保障的养老金方面支出,这说明了澳大利亚政府在养老方面的政府责任做的非常到位。

而中国,虽然也有税收体制,也有政府可以任意转移支付的税收收入。但同样有这样的财政来源,却没有像澳大利亚政府那样直接给国民拨资建立政府养老金。这虽与中国的国情有关,但由此反映出来的政府在养老保障责任的缺失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五.澳大利亚政府养老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弥补政府在社会保障责任方面的缺失,征收社会保障税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社会保障税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社会保障税由企业缴纳,不是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征收,而是充当其中的比例。即社会保障税按职工工资的10%(那么企业要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还有10%)征收,征收的这部分资金用于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即我国的政府养老金,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相关制度,享受的群体是65岁以上的老人,当然,还有其他的条件,比如收入低于某一水平,要接受严格的家计调查等。通过社会保障税的方式就解决了那些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且收入水平低的老人的养老问题。当然,由于这些老人处于弱势地位,也可以享受在医疗、交通等方面的优惠。这样的话,一方面解决了现实存在的棘手问题,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2.实施逐次提高退休年龄的措施,减轻支付的压力

澳大利亚为避免养老金被过早地耗费,在一个特殊年龄前,严格限制获益进程而采取了限制措施。同时,为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实行新老制度并存,逐步过渡的办法。在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养老金保障压力日益突出,而且经济尚不发达,养老金积累少。随着社会保障功能增强,限制过早获取养老金待遇,适当延长领取年龄是势在必行的。可采取分步走逐次提高保障年龄的做法。

在提高保障年龄的同时,还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问题。要研究如何从机制上约束提前退休行为。在多层把关严格审查的同时,要适当的调整利益关系,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给用人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达到统一退休年龄时才领取待遇。还应像澳大利亚那样,为制止提前领取养老金现象,通过法案,对高收入者征收养老金缴纳附加费及终期支付附加费。

3.加大公共财政资金的补贴力度,提高政策吸引力

降低社会保障参保门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我国居民的参保积极性,逐步扩大覆盖面,增强养老金基金的支撑力度。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财政的补贴力度,同时应适当降低个人负担的比例,提高政策吸引力,充分发挥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参考文献:

澳大利亚养老制度 篇2

一、澳大利亚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构成

1. 澳大利亚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介绍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以后, 于1901年在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率先实行养老金福利制度, 这是澳大利亚福利制度的开端。澳大利亚老年公民的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福利到多层次福利, 覆盖面由窄到宽阶段的转变, 到现在已经相当完善与成熟。其构成包括:养老金福利制度、养老医疗保健服务。多层次的养老福利制度为老年公民提供了多重的养老保障。

老年公民的养老福利由国家central link进行统一管理, 每一个想要享受某种老年福利津贴或是想要被提供某种服务都要到central link管理中心或是其官方网站http://www.centrelink.gov.au上申请。

2. 澳大利亚老年公民概念的界定

依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规定, 把拥有澳大利亚国籍、不分种族, 凡年满61周岁的女性居民 (2014年将提高到65岁) 和年满65岁的男性居民均归为是澳大利亚老年公民, 并需要在澳大利亚拥有10年以上的居住时间。满足这些条件的老年公民才能申请或是领取养老金以及享受其他养老福利。

3. 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

(1) 养老金福利制度

依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规定, 养老金福利制度被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 也可以称作“有限福利制度”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旨在维持老年公民的正常生活, 保障其生存的权利。

第二个层次是指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 也可以称为是强制性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养老金福利体系中最重要的支柱, 也是澳大利亚政府在养老金方面最重要的改革之一。1992年,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了《养老金管理法案》和《养老金保责法案》两项制度, 法律规定包括所有雇员, 称为“强制养老金”。

第三个层次是指个人自愿的养老金储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鼓励雇员为提高退休后或是年老时待遇而进行自愿储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养老金的发放来源于税收, 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养老金的积蓄, 个人把自己所缴税额的3%作为自愿养老金进行储蓄。

(2) 养老保健服务福利制度

我将澳大利亚的养老保健服务福利制度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老年公民的养老服务福利, 主要包括社区照料服务和老年公寓。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试图通过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介入和筹资, 使老年公民的保健服务从医院向社区和老年公寓转变, 以期为老年公民提供居家、便捷的养老服务福利。

第二个层次是老年公民的养老医疗保健福利, 主要包括对老年公民的治疗、康复、保健, 除此以外, 社区还负责对老年公民作家庭访问和健康状况评估, 承担有社区照料服务。每一个社区都有固定的社区医生, 掌握各户老年公民情况, 通常是由他们提供第一手资料给老年中心, 经老年中心专职人员确认后, 安排老年公民到康复医院或是享受其他的养老福利项目, 并对残疾和高龄的老年公民提供治疗和救助, 帮助他们克服病残影响, 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

每个州都建立老年中心, 这是专门负责老年公民保健福利的最高机构, 同时建立有以老年中心为核心, 以康复医院为骨干力量的各种医疗福利机构, 形成了一个遍及全国的多重保障的老年公民医疗福利保健网络。

二、对澳大利亚老年公民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评价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澳大利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养老福利服务制度和架构体系。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重视养老福利的发展, 积极地制定养老福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建立统一管理老年公民福利的机构, 切实保障老年公民的福利质量, 对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福利保障对象全民化、平等化

澳大利亚的多层次福利覆盖了每一个老年公民, 体现公民资格与全民福利。不论出身、地位、种族、职业、收入, 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 不论身体健康还是残疾, 凡是在澳大利亚出生、享有居住权及移居澳大利亚满10年或者移居澳大利亚不满10年, 但在此期间变成了公民身份的老年人,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所有的老年人都“一视同仁”, 都会为其提供多层次的养老福利, 完全只是按照“老年公民”对待。澳大利亚的养老金福利制度在维持老年人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福利全面多样化、人性化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不断地探索和改革现有的养老福利制度, 保障层次从单一到多样化、福利项目从少到多, 制度建立由不完善到完善。澳大利亚养老福利制度始终是站在人的角度去考虑养老问题, 注重创新, 及时发现老年人的普遍或特殊性需求并创造条件不断给予满足,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公众理念。

3. 福利保障法制化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 在实施过程中不管是政府还是老年公民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样做一方面体现法律的严肃,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统一的福利服务标准。比如, 对于养老金的领取, 领取者每年都要与服务机构的人员见一次面, 以防止养老金的“虚报冒领”情况。

4. 养老福利资源分配个人化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各种服务福利项目并不是面向所有老年公民, 而是依据每一个老年公民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需求制订专门的养老福利计划。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按照每一个老年公民的需求给予福利, 为每一个老年提供服务, 满足他们各方面的福利需求。养老福利服务的资源和主体都是社会化的, 但服务的对象或方式却是个体化, 每一个老年公民接受的养老福利并不都是一样的。政府因人而异施加的福利服务, 既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也不会造成不公平, 这遵循了社会福利的特性。

三、老年公民多层次养老福利制度争议

1. 关于退休年龄是提高还是降低?

由于澳大利亚人口稀少, 劳动力缺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规定凡是达到61周岁的女性公民和65周岁的男性公民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发放养老金。在相当一部分澳籍人眼里, 他们认为国家应该降低退休年龄, 应尽早地享受老年公民的养老福利待遇。他们不愿意再工作, 不愿意拼命地挣钱, 他们认为养老金已经足够他们获得优越体面的老年生活。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被调查者支持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条件的进步, 延长退休年龄体现了人的生存价值, 可以通过自我劳动获得生存, 而不是不劳而获地接受政府“包养”。他们认为过早退休和享受国家养老福利, 相当程度上抹杀了人生存的积极性和价值, 滋养了懒惰。

2. 高福利体制下的福利依赖

澳大利亚多层次的养老福利制度, 是一个“高福利”的体系模式。其养老福利的财政来源主要依靠税收。澳大利亚的福利宗旨提倡的是“均富”与“公平”。有些人拼命工作积累资本, 却要用相当一部分所得用来纳税, 收入越高纳税越多, 从而限制了个人的资本积累;而有一些人却碌碌无为, 甚至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 还能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这两种人到年老时享受的养老福利却相差不大, 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勤劳的动力。因此, 这将会导致更多人口对高福利的依赖, 滋养碌碌无为、坐享其成的“懒汉”。

3. 财政支出的压力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老年公民提供的多层的养老福利制度, 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尽管养老金以及养老服务、医疗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税收, 但随着澳大利亚人口老龄化的加剧, 老年人口的增加, 财政支出将要承受很大的压力, 久而久之, 必将制约澳大利亚经济的增长。有些学者就认为政府应该逐渐提高养老金年龄, 减少对养老福利的资金投入, 以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压力。争议就在这里, 澳大利亚标榜的养老福利是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福利, 如果政府减少了对养老福利的资金投入, 那么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老年福利的水平与质量。如何在二者之间进行一个平衡, 也是澳大利亚政府以及学者头疼的问题。

澳大利亚养老制度 篇3

[关键词]澳大利亚:三支柱;分析;借鉴

中图分类号:1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82-02

1引言

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单一福利型到多层次较完善的保障;由窄覆盖面逐步到广覆盖;由不够透明到高度透明,在继承中发展,在不断解决社会矛盾中深化,为居民年老时提供多重保障的养老金福利制度,是与时俱进,随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完善的。

2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年金制度,靠税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雇员、大公司管理者的退休金和低收入者老年救济,多数劳动者基本没有养老保险,是一种覆盖面窄、现收现付、独脚拐棍式的养老保险制度。1985年,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达成一项协议,要求雇主增加支付工资的3%,为雇员提供养老保险。此后,企业年金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政府要求所有雇主为全部员工提供退休金保障,最低缴费水平从1992年7月1日占工资的4%逐年增长到9%,分十年到位(目前已增长到8%)。为了对养老保险实行监督管理,专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APRA)。因其是在政府年金之外建立的养老保险,故称其为“超年金”(superannuatlon)。起初由于缺乏法律约束,许多雇主并不情愿为雇员缴纳这笔增加的年金。1993年6月,曾担任过澳大利亚就业教育与培训部、商业部、财政部高级官员的著名专家文森特·费茨格雷德(Vincent w FitzGerald)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题为《国民储蓄》的政策咨询报告(即著名的费茨格雷德报告),提出了在全国强制实行超年金计划、鼓励雇员自愿缴费投保以及基金运营、税收等建议和一系列政策法律实施要点。政府采纳了报告所提建议,于1994年颁布了《超年金监管条例》(SIS),加强了对超年金的管理,强制雇主加入该计划,不缴费者将受到严厉税收处罚。同时,鼓励个人自愿储蓄投资养老保险。这样就初步形成了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三结合或三支柱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2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构成

2.1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

此项养老金被叫做“有限福利”制度或称“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网”。1992年以前的养老金制度是单一性的,完全由政府包揽。并沿袭多年。主要对象是长期服务的公务人员和富裕群体。1985年以前的养老金制度规定成员达到55岁退休年龄时即可获得一次性福利收益,并向他们受赡养者提供。1986年至1992年养老金制度规定,成员到达58周岁退休时给予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目前执行的新的养老金制度规定,凡年满61周岁的女性居民(2014年将提高到65岁)和年满65周岁的男性居民,只要通过家计审查(me833s test),即可领取由财政部门发放的最低养老金。养老金为当地平均周薪的25%,并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其资金来源于税收。

2.2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

包括企业养老金和政府雇员养老金等。职业年金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强制性职业年金是该国近十多年在养老金方面最重要的改革之一,主要体现在199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新的法律,即《养老金保责法案》和《养老金管理法案》,法律规定覆盖所有雇员,被称之为“强制养老金”。法例要求,雇主必须为每位全职雇员按当地一定比例的养老金作为退休时的积储。到2002年7月,雇主被要求按员工工资的9%提取养老金。按澳大利亚就业人数800万,人均周薪860澳元估算,每年将有300多亿澳元的职业年金,尚未包括雇员自愿储蓄部分。澳大利亚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上扶持弱者,夫妻离婚时,由于女方收入低,丈夫必须为妻子付一部分养老金。强制养老金制度的推行,较比1992年以前的自愿性质,雇员的覆盖面已由当时的40%扩大到目前的80%以上。职业年金由政府委托基金经理,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等进行运营管理。职业年金已成为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最重要的支柱。

2.3个人自愿的养老金储蓄

包括自愿性质的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储蓄和投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鼓励雇员提前为自己提高退休待遇水平而进行储蓄,因为雇员退休时雇主按当地在职时工薪标准的9%缴费是不够生活支付的,至少需达到15%。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养老金的筹集,雇员想提高退休时的待遇,只要接受附加税、薪酬减损或配偶支付即可。雇主也配以特殊条件,以确保其贡献不降低,甚至采取将减薪转化为贡献的方式。1986年企业法院规定,被“企业奖励”覆盖的雇员应得到薪酬水平的3%作为养老金。这是工会和雇员之间达成的合法协约,它覆盖了大多数人员,也提高了被养老金覆盖的劳动比例,同时导致了养老金储蓄急剧增长。从1997年开始,澳政府对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性养老金的人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即每年的保险费在3000澳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3000澳元以上的部分按原税率的25%纳税。据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年龄在15-64之间的雇员有自愿性养老金储蓄。个人自愿性养老金储蓄已成为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中重要支柱之一。

3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特点

3.1从独脚拐棍转向三个支柱

目前,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构成了澳大利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尤以超年金发展最快,超年金计划覆盖面迅速扩大,澳全国已有93%的雇员参加了超年金计划,其中全时工作者的99%被覆盖,非全时工作者80%被覆盖。基金积累总额已达4900亿澳元,成为澳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可见,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已从政府包办、独脚拐棍式年金制度转变为三支柱式养老制度。

3.2从收益确定转向缴费确定

由于制度体系的变革,澳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逐步从收益确定型向缴费确定型转变。过去由政府提供的年金完全靠国家税收筹集资金,直接由政府预算支付,向低收入退休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支付水平为男性周平均工资的25%,目前约合每周200澳元。大约75%的65岁以上老年人以此作为退休后收入的全部或一部分。2000年,政府年金支付总额达到170亿澳元,约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占财政收入的12-13%。这部分年金采用现收现付制,没有基金,没有积累。不断增加的支出只有靠增加税收来弥补。2001年,澳全国纳税人与养老金领取人的比例为6:1,到2050年,

这个比例预计为3:1。现收现付的政府年金制度将难以维持如此沉重的养老保险负担。实行超年金计划,改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及年金支付办法。超年金采用完全积累方式,由雇主缴纳,全部记人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委托国家依法认定的信托机构管理,由专业公司负责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投保人退休时,依据个人帐户积累额计算养老金领取额,目前澳法律规定,这笔养老金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按照9%的缴费率测算,积累35-40年,超年金的替代率约为40%(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大约是65%)。这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支持。

3.3从政府责任转向社会责任

由一支柱转向三支柱,不仅是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转换,而且也体现了政府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增大了。过去,机构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只要照章纳税就行了,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事。在澳大利亚,长期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社会经济政策,人们没有储蓄的习惯。工资收入除纳税外,几乎全部用于即时消费,甚至超前消费。实行超年金计划,实际上是强制人们为未来储蓄,同时,采用个人账户、税收优惠、鼓励投资等措施,把养老保险从单纯政府责任逐步转向社会责任,大大增加了个人对自己老年保障的关注。为了吸引雇主和个人加入超年金计划,并自愿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澳政府除了立法强制实行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雇主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可获得减税优惠,即由应纳税率30%减为15%;记入个人账户的基金投资收益,纳税率也由30%减为15%;从超年金账户领取养老金时,收入税税率同样由30%减为15%。为了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使投保人有更多的投资选择,澳在实施超年金计划的同时,形成了五种基金,即公司基金(由个人或团体雇员缴费形成)、行业基金(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工人缴费形成)、政府基金(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雇员缴费形成)、零售基金(由金融机构管理的超年金基金)和小型基金(主要以个人和家庭为基础含3-4个成员的小基金),参加超年金计划的雇主为其雇员选择投资方向,据说以后雇员可以自主选择。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速度很快,尤其是零售基金和小型基金显示出强劲的增长势头。澳有关行家预计,未来几年,零售基金、小型基金、行业基金将持续增长,公司基金和政府基金所占份额将会缩小。为了保障政府年金和超年金制度顺利实施和基金安全有效运营,澳政府由家庭和社区服务部(1998年组建,原为社会保障部)负责政府年金计划和支付管理;由审慎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超年全信托机构并确保超年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养老基金的安全;由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消费者利益并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由税务局负责确保雇主按时足额缴费并符合税务规定(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税收计算公式和详细的规定),并监管小型基金。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组成养老保险监管系统,保证了新制度一开始就步入依法规范实施的轨道,使社会各方面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3.4从行政管理转向社区服务

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为了加强社会化服务,1997年,经联邦政府总理批准,成立了“中央联接机构”(可简称“中联”,英文名称为Centre Link,是政府出资设立的非赢利性事业机构),该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联系,承担委托的各种服务项目,受家庭与社区服务部委托发放养老金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该机构负责养老金领取人情况登记、费用申报和通知发放,工作一直做到家庭,同时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养老金串领发放信息。

中联机构的设立,使政府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从社区到家庭疏而不漏的社会服务网。

通过十余年的改革探索,澳大利亚初步建立起以三个支柱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统一立法、政府行政监督、专门机构监管、基金市场运营、社区综合服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看来,这项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已为多数人所接受。

3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状况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之后,以企业为主的养老金制度完成了向社会化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缴费结合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表面上采取了混合养老金制度的形式,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巨大养老金隐形债务,迫使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形成了大量的名义账户,实质上没有按照混合制度的养老金制度运作。这种以名义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为标志的养老金制度存在较大的缺陷。

3.1养老金面临赤字问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特殊的人口问题。从2001年开始,中国老龄化人口的增长持续加大。由于现收现付制度本身的代际再分配特征是从工作的一代向上一代再分配养老金。进人人口老龄化社会,工作一代的人口减少,而退休一代人口正在增加。工作一代人已经不能为退休一代人提供足够的养老金,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3.2统筹层次偏低

另外一个原因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偏低,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就严重制约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的发挥。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各地区社会统筹养老金结余与赤字并存,财政补贴负担沉重。

3.3分配和储蓄功能混同

由于在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的养老金安排,他们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缴费积累,所以他们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基本养老金制度中的缴费进行支付,这样就会破坏了现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储蓄和积累。这种分配和储蓄功能的混同,同时又降低个人和企业对于缴费的激励,造成了大量的养老金缴费的逃避。

4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提供的可借鉴的经验及启示

4.1坚持强制性和自愿相结合的征缴体系。不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澳大利亚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养老保障问题上,政府要做到“广覆盖”;大部分的经济责任,应当在政府规制的严格监督下,逐步交给企业和个人去承担。如果为解决眼前困难一味提高企业缴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会受到极大阻力,历史遗留问题也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水平为60%左右,退休时养老金水平比在职时要有明显减少,在效益好的单位尤为突出。对于这样单位和个人基本生活有结余的群体,除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外,要鼓励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等补充性养老保险。尤其要象澳大利亚那样,在税收政策上要体现优惠和鼓励。

4.2实施逐次提高退休年龄的措施,减轻支付的压力

澳大利亚为避免养老金被过早地耗费,在一个特殊年龄前,严格限制获益进程而采取了限制措施。同时,为减轻养老金支付压力,实行新老制度并存,逐步过渡的办法。在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养老金保障压力日益突出,而且经济尚不发达,养老金积累少,随着社会保障功能增强,限制过早获取养老金待遇,适当延长领取年龄是势在必行的。可采取分步走逐次提高保障年龄的做法。

在提高保障年龄的同时,还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问题。要研究如何从机制上约束提前退休行为。在多层把关严格审查的同时,要适当的调整利益关系,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给用人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达到统一退休年龄时才领取待遇。还应像澳大利亚那样,为制止提前领取养老金现象,通过法案,对高收入者征收养老金缴纳附加费及终期支付附加费。

4.3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养老金管理运营,确保有序运作保值增值

借鉴澳大利亚基金管理运营经验的基础上,要制定出管理操作的规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此为依据,进行规范化运作,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我国养老金投资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储蓄及购买国家债券,较低利息收益造成基金贬值的风险很大,更难以满足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值需求。需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和方式,加强监督,在保值基础上最大化地增值。

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制度的启示 篇4

1984年2月以来,澳大利亚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通过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各洲的卫生计划,全体澳大利亚人民均可享有医疗服务保险,获得公立医院的免费服务。

一、基金的来源

全民健康保险基金一部分来源于1.5%收入税,占20%,其余80%来源于政府的拨款。目前个人收入税务比例为: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内为1.5%;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部分为2.5%(不参加私立保险者);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免征健康保险收入税。

私立健康保险是全民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充,其保险基金来源由个人缴纳。政府制定政策鼓励并扶持私立健康保险:(1)1997年7月起凡未买私立健康保险者,年收入在5万元澳币以上的部分要缴2.5%的收入税。(2)1999年1月份起买私立健康保险者,政府可帮助缴30%的保费。

(3)1995年起私立保险可支付全民健康保险自付25%部分。现推行一种终身健康保险,30岁前购买者,保费少缴,而且一直是按比标准缴纳;30岁以后购买者按标准每岁要增加2%缴纳保费。通过一系列扶持私立健康保险政策出台后,澳大利亚2001年44.9%的人有私立健康保险。

二、健康保险的待遇

享受全民健康保险者的范围是:凡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身份和合法居住身份的人,每人都持一张Medicare医疗卡,均可在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公共医疗费用支出占总医疗费用72%,个人自付比例约16.6%。购买私立健康保险者,住公立医疗机构需个人支付的部分(如住单人病房等费用),在私立医院的住院费、伙食费、牙科、理疗、家庭护理、整容等费用均由私立健康保险公司支付。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险基金者,可获得奖励。

三、医疗费结算办法

澳大利亚私立保险实行的DRG付费办法。许多州对公立医疗机构经费划拨也依据DRG系统,比我国使用的ICD-9或ICD-10国际疾病分类法简单,用于付费更合理,更方便。澳大利亚使用DRG付费办法近20年,平均每年医疗费增幅在8.6%左右。

四、医疗行为规范措施

澳大利亚政府为了规范医院行为,正在进一步完善临床指南,其内容是:第一,规定患什么疾病找什么人(找全科医生或专科医生)看病;第二,规定患什么疾病应该做哪些检查,不应该做哪些检查;第三,规定患什么疾病应该做哪些治疗,不应该做哪些治疗。用临床指南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

五、认识和体会

1、扩大参保覆盖面是降低医保风险的重要措施。澳大利亚与我国国情及经济基础不一样,因此所实施的医保模式也不一样。澳大利亚人口少,经济基础好,实行的是全民健康保险,我国实行的是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人群参保率低,相对而言,道德风险增加,基金抗风险能

力也相应减弱。目前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正在积极主张扩大医保的覆盖面。如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向全民开放,并推行学生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其目的就是提高人群参保率,降低医保道德风险,提高医保抗风险能力,使医保能够稳定、健康向前发展。

2、在确保政府对医院补偿到位的前提下,管理的重点应放在规范医疗保险供方行为上,澳大利亚公立医院是政府所有,其医院医护人员均为政府雇员,医院建设和个人工资均为政府拨款。这种机制相对医院而言,医院不会担心没有资金,但也有弊端,医院缺乏成本意识,资金的有效利用受到影响,医院与医院之间也缺乏竞争机制。我们国家对医院的投入不足,政府应该对医院加大投入。同时抓好两件事:第一,着手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以便医院在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有规范文件可依。医疗保险机构便于监督、检查。第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真正做到大病到医院,小病到社区。小病或亚急性疾病到基层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这既方便职工就医,也减少在大医院住院天数,随着住院天数的减少,医疗费用也可适当下降,同时减少院内感染和并发症发生。

3、在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上应不断改进和完善。按病种付费是医疗费结算办法中一种较理想的付费方式。我们可学习和借鉴DRG病种付费体系,有条件时可以应用该付费体系,实行病种管理,待积累数据,取得经验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到位后,可以逐步扩大病种付费的范围,减少总控在结算办法中的比重,使结算办法逐步趋于科学、合理。同时利用DRG系统评估医疗服务系统,确定医院专科优势,提高服务质量;利用DRG系统确定财政对医院的投入拨款。

4、重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在医疗保险中非常重要,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合理医疗服务界定,费用结算,政策调整,财政投入都离不开正确详细的数据,在医疗保险领域应尽快做好医疗保险信息数据的标准化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做好数据采集、分析、利用工作。

5、重视健康教育,减少医疗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出版就医指南,开展中介服务,开设咨询热线。让患者充分了解健康就医知识,促进健康、避免不必要医疗,减少医疗费用开支。

澳大利亚养老制度 篇5

2005年5月15日至25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对其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进行了考察。考察团一行9人,由新疆建设厅建管处处长王春林同志担任团长,走访了澳大利亚建筑商联合会、悉尼科技大学、新西兰诺图诺亚市市政府等机构,听取了建筑市场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专题报告。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建筑业的基本情况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小的大陆,由6个州、两个地区组成。人口约1900万,建筑业生产总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建筑业从业人员约占到全部从业人员的8%,就业人数超过7万人。

新西兰位于太平洋西南部,由北岛、南岛两个主岛和斯图尔特岛、坎贝尔岛等几十个小岛组成。人口约360万,建筑业生产总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在建筑投资中,绝大部分是私人投资,政府投资所占比例很小。

二、澳大利亚、新西兰建筑市场监管情况

(一)两国均贯彻小政府的原则,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管。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建筑市场管理主要由各州、市地方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虽都设有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但其名称、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均不相同,没有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影响建筑业形势的新政策、如新税制、劳动关系、环境控制、金融和企业法,推动经济改革议程,各州和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和计划审批系统。如昆士兰州建筑事务局,负责承包商工商执照的发放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境的监管。而在新南威尔士州颁发建筑执照的权利在1990年前由各州的建筑师联合委员会实施,1990年后则转到公平贸易部门(属政府机构)。

在新西兰罗托鲁阿市,政府市政厅负责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等公共项目建设,下设工程部负责工程的具体管理。同时该市由12人组成了市政委员会,研究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州和地区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和行政体系,各州政府有自己的规划、建设和环保法律,指导地方政府的运作,这些法令在州与州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因此,澳大利亚制定了建筑法则(buildingcodeofAustralia),在一些基本技术上做了统一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全国各个州和地区。同时也制定了完善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体系,分为商业、工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建筑两大类(BCA2004,BCA2005),根据建筑结构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木结构、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专业结构和建筑标准、规范。

新西兰的建筑管理法规主要是建筑条例,适用于所有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工程。建筑条例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建筑条例1991(buildingact1991),主要规定新西兰建筑活动控制的内容。二是建筑管理规则(buildingregulation1992),主要包括强制性的新西兰建筑规则和建筑活动的管理程序;三是补充规定(approveddocument),是由建筑业当局发布的帮助人们运用建筑规则的文件。建筑条例是建筑活动,包括安全、健康、残疾人无障碍设计等的基本要求和需要建筑活动参与者遵守的基本规则,管理思想在于只要不违背基本规则即可,给建筑活动的参与者留下了较大的灵活运用的空间。如在安全方面,只提出建筑物要能抗几级地震的要求,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措施不具体规定。建筑条例要求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但采用什么安全措施不作要求,但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企业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两国承揽工程承包商都需取得建筑执照,但对市场的准入均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对承包商审查注重考核是否专业人士和是否经过专业培训,不考核注册资本金,也不分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别。

澳大利亚要求承包商必须取得政府工程的工商执照才能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竞标。政府对承包商的工商执照管理严格,凡违规者施以重罚,加之各方主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行业自律,建筑市场主体较为成熟,市场秩序良好。

新西兰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发给证书和资格证,也根据要求分等级(初级、三层楼和政府工程),但一般只分三级,不过多划分级别,建筑执照各州原则上互不通行。

(四)两国都比较重视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虽然两国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但其管理机制基本相同。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承包商的监管更加注重,特别注意加大承包商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公众利益和政府投资的效益。

澳大利亚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民用住宅和商业、工业、公共建筑两大类。对商业、工业、公共建筑一般采用总包、分包工程管理体制,政府主要注重对总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等方面的监督,民用住宅建筑主要由分包商承包。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环境质量、安全及合同履约,澳大利亚规定,承包商承包建筑工程要给政府交纳定金,如违反了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规定,定金将被罚没。同时承包商还必须购买工程保险,保险金为合同价款的0.7%。如不能履约,对建筑承包商的罚款,最高可达建筑本身造价。为避免发生工伤事故,除了进行系统安全培训外,每个工人上岗前要进行4小时的岗前培训,违反此规定要进行处罚。为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澳大利亚政府专门制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和工程合同示范文体,规定工程完工后,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一般在15天内结清工程款,最长不超过25天结清,合同付款有争议的由陪审团裁定。

新西兰罗托鲁阿市政府规定,工程项目的图纸完成设计后,必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建造,市政厅工程部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上道工序不符合标准,不能进入下道工序,工程完工后由市政厅颁发合格证书才能使用。对于私人投资的商业工程项目,政府一般不干预其设计和招投标,但监督人员仍按照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建筑承包商、设计公司一旦有违规行为,要进行记录,有不良记录的承包商和设计公司不仅要进行处罚,而且在今后承包工程上还要有所限制。

(五)两国对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较为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管理制度。由于两国的行业协会比较发达,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与行业自律紧密相连,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主要看重业绩、信用和价格,因此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

联邦政府制定了改进建筑管理方案,对建筑领域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贿赂、暗箱操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大型教育、医疗项目更是制定了完善而详尽的采购程序和行为准则。

新西兰对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水利等工程,均实行公开招标,一般由8—10家以上承包商参加,在评标时更加注重承包商的业绩和实力(年营业额),只有达到标准后,才考虑报价,报价幅度在10%以内都有可能中标。100万新西兰元以内合同由项目主管(CEO)直接签定,100万元以上由市政委员会签定合同。

(六)两国政府没有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主要采用市场机制进行控制,即通过保险担保制度,促使承包商将质量、安全当做自身追求的重要目标,以获得好的质量、安全记录,在担保保险机构获得好的业绩评级,降低担保、保险成本。质量、安全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都强调质量安全管理。

在澳大利亚,建筑商根据其学历、资历、经验和经济实力被分为三级,承包商的业绩由政府部门进行考察记录。在新西兰,由市政厅负责建立对设计公司和承包商的信用档案,并随时作好信用记录。政府除直接管理政府投资的项目外,还要对民间投资的工程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由政府招聘,凭其业绩与经验决定取舍。

三、澳大利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基本情况(新西兰没有从业资格管理)

(一)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最早由英国引入,并经长期实践,目前形式和内容基本固定。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各州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各州在联邦法律框架下自行设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但各州之间合作也比较紧密,在制度体系层面上基本大同小异,只是个别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且州与州之间的执业资格通常是互认的。

澳大利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是各州政府隶属的公平贸易管理办公室,该机构是法定执业资格颁证部门;澳大利亚还有一些民间社团如澳大利亚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学会等,参与从业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帮助政府部门做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但其主要职责仍是代表会员利益,规范并促进行业自律。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

澳大利亚从业资格人员资格划分为水、电、砌筑等45个专业,不分等级。取得执业资格必须具备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理论知识是通过学历教育取得,实际操作经验则通过教育培训积累,通常不少于4年。

澳大利亚建筑业执业资格操作经验培训有三种模式:师徒关系模式(Theindenturedapprenticeship),在学徒和师傅之间签定的合同;见习合同关系模式(Thetraineeapprenticeship),以学徒身份被公司雇佣;非经营培训合同(Thenon-tradetraineeship),在非经营性的业务领域接受专项培训。

对于同时具备学历证书和实际操作经验证明的人员,即可以提出申请,经过认证合格并由政府机构颁发资格证书。特殊情况下,对于实际操作经验非常丰富而非经学历教育的人员,在获得政府认可的奖项或通过专项培训考试合格足以证明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也可以向政府管理机构提出执业资格申请,通常也能获得通过。

(三)执业的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即可在建筑领域以个人名义执业并承担独立法律责任。这种执业有两种模式:其一是当其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达到建筑商执照审核委员会(Builder’sLicensingB’d)规定的相关标准,可以向政府机构即公平贸易管理办公室(Officeoffairtrading)申请建筑承包执照,成为建筑商(builder),这种建筑承包商相当于我们国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建筑商可以是其本人一人,也可以基于发展需要雇佣多人(包括学徒和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另一种模式是取得执业资格后被其他建筑承包商雇佣,在该公司进行执业。

建筑商(Builder)承接的工程可以自己自行设计、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全部工程量分包给分包商而只进行总承包管理,但无论是否分包,建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对业主负全部法律责任,分包商对建筑商负责。

澳大利亚对于执业人员的清出制度非常严格。建筑承包商和执业资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吊销执照及资格证书。比如澳洲对于施工安全和从业健康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如果建筑承包商和执业资格人员不按照政府规定做,第一次被发现违反规定将至少面临高额罚款,第二次发现则将被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

四、国内与国外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比较

通过考察,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相比较,虽然执业资格均由政府部门负责颁发证书并实施监督管理,但二者仍有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方式不同。按照我国现行建造师管理制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大中专院校的课程设置与执业资格考试没有必然联系。而澳大利亚因执业资格制度由来已久,建造师执业资格已经与学历教育挂钩,学历教育的课程设置考虑了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所需理论知识,同时澳大利亚也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对这类人员获得执业资格比较切合实际情况。

二是建造师的市场地位不同。我国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是法律意义上的市场行为主体,建造师只是作为建筑业企业内部的执业人员在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与业主签定合同并履约,法律责任由建筑业企业承担。例如即便因建造师本人的过失造成合同违约,违约法律责任由其所在建筑业企业承担。而澳大利亚实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与业主签定合同的是具有执业资格的建筑商个人,建造师个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市场行为主体,法律责任由建筑商(Builder)个人承担。一旦发生合同违约或工程建设工程中建筑商及其下属人员违反政府相关规定等情况,建筑商本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政府部门的处罚。

五、建议

(一)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1、应健全完善以个人执业资格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替代以企业资质为主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2、将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放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即包含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等各方市场主体,集工程承发包、工程质量、安全等各种市场行为为一体的综合信用档案,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和社会舆论监督,增强行业自律性和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将工程监管的重点放到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上来,同时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建设,改进当前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制,使政府有限的管理资源发挥最大的管理效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方面

1、从目前建筑产品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生产形态过程看,现场管理经验和综合协调能力对于将来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来说至关重要。国内虽然绝大部分项目经理实际工程管理经验非常丰富,但当前建筑业全行业人员学历层次普遍不高是不争的事实,这种状况还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目前国内建造师制度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唯一途径是通过考试,这种过关考试对于提高建造师综合素质、推进全行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密集型转变非常重要。但是,鉴于当前国内建筑业现状及学历教育与执业资格未完全挂钩,为有效解决考出不能执业、实际干的考不取资格,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应参照国外的经验做法,适当考虑当前市场上实际操作经验非常丰富的项目经理情况,实行双轨制,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和培训体系,对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在其通过理论知识培训达到实际需要并经考核合格,可以直接给予执业资格。

2、当前国内建筑施工的主体是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项目经理挂靠现象屡禁不止,问题十分突出,而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步实现突出个人执业资格,淡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将有助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3、随着入世后过渡期的即将结束,国内建筑市场国际化的时代竞争即将到来,与此同时,国际建筑市场的大门也逐步对国内建筑业企业打开。为加快国际接轨步伐,使国内建筑业企业能够“走出去”,国内建造师的国际互认工作尤显紧迫。这需要我们积极创造条件,参照国际惯例加快制定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的配套规定,抓紧推进建造师互认工作,加快融入国际市场,为国内建筑业发展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考察团全体成员

澳大利亚养老制度 篇6

【摘要】养老是 中国 古代礼制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详细介绍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与背景的基础上,系统归纳并深刻分析了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最后指出了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对当前建立 农村 养老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养老 农村养老 养老方式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养老”是中国古代礼制中的重要内容。据史料记载,历史 上许多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养老制度,形成了古代中国独特的养老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考察,理解和把握其演变 规律,进而为建立中国农村养老制度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与背景

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早在母系氏族社会,老人已开始受到氏族成员的尊敬。在先秦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又提出的诸如“仁、义、礼、智、信、忠、孝”等伦理思想。这些尊老传统和敬老思想对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尊老尚齿的传统

尊老尚齿(意指敬老)是中国传统美德。它形成于尧舜,发展 于夏商,到了周代,已经形成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先秦三代虽然各有侧重,但是在尊敬老人上是一致的,并且还都拥有养老礼制。《礼记·祭义》载:“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在先秦三代,“燕礼”、“飨礼”和“食礼”是用来款待宾客的不同礼仪。用款待宾客的礼仪来对待老人,足以表明先秦三代尊老尚齿的程度。尊老尚齿不仅有利于吸引人心,更为重要的是还利于安邦定国,故成为古代养老制度建立的渊源之一。

2、“以孝治天下”的思想

推行孝道是先秦三代治国的首要措施。孟子认为,子孝则家齐。天子养老,等于养天下之父亲,以父统子,则天下归心,忠君则天下太平,这就是“以孝治天下”的基本思路。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高祖刘邦后的每一位皇帝的谥号前都加了一个“孝”字。不仅如此,汉统治者还通过举荐的方式,把民间那些“孝悌力田”者吸收到朝廷做官。由此可以看出,尊老敬贤作为古代中国社会的行为准则,已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控制力极强的精神武器。

3、重视发挥老人的作用

对老人的尊敬不应仅仅体现在解决温饱问题上,还应体现在通过让其从事代表性的工作和给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来发挥他们的作用上。因此,养老在古代被赋予了更多的 教育 功能。在先秦时期,天子养老,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根据其出身分别供养在不同的学校。据《礼记》记载:“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侯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四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这里所说的“国老”即有爵位的老人,而“庶老”就是指普通百姓中的老人。

二、中国古代养老制度的主要内容

老人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老人的尊敬与赡养是家庭、社会和国家都应承担的责任。中国各个朝代都有自己的养老礼仪和制度,现将内容见于典籍的归纳为如下几点。

1、设专职官员负责养老事务

之所以说先秦时期的养老制度已具有初步框架,不仅是因为当时已有养老思想的发轫,还因为先秦时期设有专门负责养老的官职,使得养老有了组织保障。从《周礼》中可以看到,养老相关的官职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太宰”,其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以生万民”。二是“大司徒”,其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三是“乡大夫”,具体负责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等事项。尽管当时还未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但还是可看出当时国家对养老事务的重视。

2、对鳏寡孤独者进行特殊照顾

让鳏寡孤独者“皆有所养”,是先秦时期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孟子·梁惠王下》的说法,“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对这些人的特殊照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定期救济。对鳏寡孤独者进行定期救济的政策史料上记载得并不详细,但是通过《月令》和《王制》,还是能对夏商的情况有一些了解。根据《礼记·王制》的说法,夏商时期政府对鳏寡孤独者均定期发放生活必需品,主要是粮食;结合《月令》来看,日期主要是在仲春和孟冬。

(2)人身权利保护与照顾。夏商周三代的政府对鳏寡孤独者的照顾还体现在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护上。商王告诫臣民不要欺负鳏寡孤独者;周公则在告诫周人不要欺侮鳏寡之人的同时,还要他们像殷先王祖甲和周文王那样去关怀他们。这不仅有政府专职官吏负责,而且还有特定的经费来源。前面提到的“大司徒”,其职责范围中的“振穷”就是救助鳏寡孤独者。根据《周礼》的记载,国门和关门所收关税除留足国用外,节余要用于赡养老人和小孩;而没收“非民”的常用物品所得,则用来赡养那些为国死难者的父母和小孩。

(3)问病。问病就是询问鳏寡孤独者的病情,是周代实施“养疾之政”的重要内容。据《管子》的论述,春秋战国时期的问病工作由“掌病”一职负责。公职人员生病,“掌病”以国君的名义进行慰问。70岁以上者,3天一问;80岁以上者,2天一问;90岁以上者,则要每天问病一次。平民生病,“掌病”5天问病一次。对于患病特别严重者,“掌病”要向国君汇报,国君亲自看望。不过这些对鳏寡孤独者的福利政策到战国时代已因 政治 原因而难以实行了。

3、设立居养机构,以养鳏寡孤独者

居养机构是专门收养孤老贫病、不能自存者的机构,最早设立于汉代。公元521年,梁武帝颁布诏令,决定在京师建康置“孤老院”,目的是让“孤幼有归,华发不匮”。隋唐五代也继续设立这类机构,并派官吏专门负责相关事宜。元代设有养济院,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明清两朝更制定明确法规,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

4、赐予爵位、官衔,使之地位显赫

这里的爵位是指非品官之爵,官衔也多是荣誉性的。孝文帝对于尊老极其虔诚,他不仅尊敬“三更”、“五老”,还对平民老人屡有赐衔。如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沼冀、定三州民百年以上假以县令、九十以上赐爵三级、八十以上赐爵二级、七十以上赐爵一级”。而北魏孝明帝也诏令“京畿百年以上给大郡板、九十以上给小郡板、八十以上给大县板、七十以上给小县板。诸州百姓百岁以上给小邵板、九十以上给上县板、八十以上给中县板”。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宋太宗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太祖诏令:“其应天、凤阳三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役,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

5、赏赐物质,改善老人生活条件

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借鉴 篇7

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间,笔者在澳大利亚访学,专门调研过该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实践,发现有许多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第一,健全的法制是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并运行良好的依据与保障。早在1973年,澳大利亚就制定了专门的《健康保险法》,其中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1984年10月1日,澳大利亚实施新的《全民医疗保险法》,正式建立起了一套全民医疗保险与私人医疗保险相结合的综合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被公认为是全世界最完善的医保制度之一。这一法律不仅对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医疗保险制度的责任分担机制及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做出了详细规范,亦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与监管做出了完善规范,从而使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联系到我国,迄今还未有专门的医疗保险法出台,在社会保险法虽然有医疗保险一章,但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在内的多个条款并不清晰,它不仅带来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与部门分管、双头经办,而且亦影响了制度运行的效率,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国家利益与参保人利益。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险法律,或者在社会保险法框架下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险条例,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规范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规范性,这一制度才能真正走向定型、成熟。

第二,双层构架的制度安排,使社会医疗保险与私人医疗保险相得益彰。根据澳大利亚医保制度规定,凡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身份和合法居住身份的人均可以申请一张医疗保健卡,持卡者可在全国任何社区诊所和公立医院得到一系列免费的同等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享受社区医生、急诊和专科或综合性医院的医疗、保健、预防知识培训等一般性基础医疗服务。但在公立医院就诊时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值得指出的是,澳大利亚全民医保制度虽然看病时采取免费方式,但还是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收入不同,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不同,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缴费原则是“高收入高自负,低收入低自负,没收入政府负担”。其做法是每一个参保人都要缴一笔费用作为“保险基金”,缴纳工资的3%为“基本保险费”;另外,根据收入不同,再缴纳数额不等的“累进保险费”,高、中、低收入者分别交纳工资的5%、3%和1%,然后政府补助30%的医疗保险费用。因此,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质上是一项覆盖全体居民的基础保健计划。如果国民想获得更全面、更快捷、更有效的医疗服务,则可以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为了避免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抢有限的政府医疗资源,对那些不买私人医疗保险的高收入者会有一定的惩罚。截至2010年底,澳大利亚累计有1012万人拥有私人医疗保险,占总人口的44.9%。购买私人医疗保险者,住公立医疗机构需个人支付的部分(如住单人病房等费用),以及在私立医院的住院费、伙食费、牙科、理疗、家庭护理、整容等费用均由私人医疗保险公司支付。澳政府为了鼓励国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一般会给予30%-40%的退税补贴。正是由于措施得力,澳大利亚的社会医疗保险与私人医疗保险都得到了良好发展。而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尚未定型,私人医疗保险更未发育,目前出现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的现象只不过是一种乱象,它混淆了两者性质的差异,既不利于维护社会医疗保险的公益性,也不可能真正促进私人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在切实维护社会医疗保险统一性与公益性的同时,真正采取有力措施鼓励高收入阶层参与私人医疗保险。

第三,实行社区私人诊所首诊制,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澳大利亚十分重视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建设,而且政府支持社区私人诊所的发展,基本上每个社区都有服务本社区居民的私人诊所,并配备全科医生。居民一般都会在自己住所附近的社区私人诊所请全科医生看病,只有全科医生不能诊断或不能治疗,才会将病人转到专业诊所或公立医院诊治。这种社区首诊、就近医治的方式,其效率要远远高于我国目前实行的定点医疗制,因为在没有首诊医生指导的情形下,患者一般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及所需要的医疗服务,只能盲目地选择大医院与好医生,结果就是类似于北京这样医疗卫生资源如此集中的地区反而出现看病难的现象,它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妨碍了患者及时得到有针对性的诊疗服务。因此,我国宜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废除目前的定点医院制,尽快立足社区建立起社区首诊制,并且应当大力发展私人诊所,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与市场资源。与此同时,国家在加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同时,制定大规模的全科医生培养计划,通过医学院等机构培训大批社区全科医生,尽可能地将大医院服务向初级社区医疗服务转移。这不仅是缓解我国看病难问题的根本出路,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有效性并减少患者不便的必须举措。

第四,实行医药分业管理,彻底切断医生与医院借医疗及售药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链条。根据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医院和诊所(包括私人诊所)都不能向病人卖药,不得经营任何药品。在医药分业管理的情形下,医生提供医疗服务时必定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做到对症下药,不滥用药、多开药,病人所需的主要药物都是凭医生的处方到药店购买。为了让所有的人都可以买得起药,澳大利亚从1948年1月起针对全体国民实施药物福利计划(PBS制度),纳入药物福利计划框架内的药品由联邦政府支付主要费用,个人仅需支付较少费用。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目前药物福利计划目录药品超过2600个,涵盖了90%的临床使用药品。2012年,病人购买PBS药品,每张处方只需付35.4澳元,持有联邦优惠卡的病人只付5.8澳元,不足的部分由政府支付。持有联邦优惠卡的病人,如果一年自付药费达到348澳元,则本年度不必再付药费了。2011财年联邦政府在PBS上的支出为78亿澳元。由于实行医药分业管理,澳大利亚的医疗服务能够专注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而药品行业则因医生与医院不参与分享利润,并且不需要为促使医生、医院推销药品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亦获得了正常的收益。

在推进我国的医改进程中,应当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尽快推进医药分业管理。如果不能切断医疗行为与药品供给之间的利益链条,无论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都很难真正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虚高,最终受损害的不仅是医疗保险基金与参保人,而且也必然导致整个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变形。

第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工管理,政府筹资占主体地位。在管理方面,澳医保制度实行的是联邦、州或领地及地方三级政府管理。全澳的行政区划包括六个洲和两个领地,州政府在某些领域可以自行立法,联邦政府不能干预,而领地自组政府的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却源于联邦政府的授权,领地所订立的法律,联邦政府如有不满就可以废止。根据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联邦政府承担患者一般的治疗和药物费用,并为公立医院、社区医疗保健等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州和区政府主要为居民提供切实的医疗服务,包括大多数急性病和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还向居民提供多种社区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学生保健、口腔保健、母婴保健和各种健康检查等;当地政府还提供一系列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和预防性的个人免疫服务。据统计,在2011财年,全澳的卫生总费用为1303亿澳元,占GDP的9.3%,人均5796澳元。政府主导了医疗卫生体系的运作,在卫生总费用中,来自政府的筹资占69.1%(其中联邦政府占42.7%,州政府占26.4%),个人占18.2%、私人医疗保险公司占8%,其他非政府组织占4.7%。从澳大利亚的实践及其良好效果来看,在我国全民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中,还有必要继续加大政府的公共投入,同时亦应当清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当前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分担应当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在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提供稳定的预期的同时,让各级政府明了自己的责任。

摘要:医疗保险制度是构成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健全的法制、双层构架的制度安排、社区私人诊所首诊、医药分业管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工管理等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制度,启示

参考文献

[1]联合国世界人口前景报告对2005年至2012年各国预期寿命的估计[EB/OL].http://www.doc88.com/p-664159659626.html,

澳大利亚养老制度 篇8

[关键词] 澳大利亚 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资格 就业准入 行业组织

一、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的内容及特点

1. 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的内容

二战后澳大利亚第三产业蓬勃发展,多样化的经济格局逐渐形成,急需大批技能型人才,在这种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动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体系(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这一体系在随后五年中被分阶段推广,于2000年在澳大利亚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涵盖了所有教育类型和义务教育后所有的证书、文凭和学位。

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如下表所示,有12级资格证书,包括普通高中教育证书、1~4级证书文凭和专科文凭、学士文凭、硕士证书、博士证书等。技术与继续教育(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TAFE)学院主要提供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大学主要进行的是学位教育。大学与TAFE学院颁发的学历资格不同,具有互补性。资格框架中每一级证书要求不同,但在内容上互相衔接。

在澳大利亚,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是由注册培训机构(Registered Training Organizations)来颁发。任何教育培训机构只要符合注册培训机构标准规定的12个条件,均可从事全国统一的职业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工作及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下的证书是对个人通过学习培训和工作体验所获得的学习结果或能力的认可,用来证明个人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学员通过认可先前学习(注:Accreditation of Prior Learning,指的是学生先前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不论方式、时间、地点,均可在入学时通过相关的考核得到认定并折算成学分)获得的学分,可以不再重复学习已掌握的知识或技能,大大节约了学习成本。

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证书建立了不同学校、学科、证书、课程学分的互认和衔接制度,规定了初等和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的分立与贯通,明确了它们之间的关系。

2. 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的特点

(1)灵活多样性。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以终身教育理论为基础,使得人们可在一生中选择适宜的时间、地点进行学习。①学习方法上,常用方法有面授、网上授课、计算机辅助学习、自主学习等。②学习方式上,既可采取全日制学习方式,直至取得高级文凭或高级学位,也可边工作边学习,在取得低级别证书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进入高一级的学习。③入学条件上,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入学条件不受限制,任何人在任何阶段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深造。④课程设置上,由于在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制度基础上开发的培训包是模块式的,学习模块实行学分制且学分可以累计,人们可依据自己的实际安排模块学习的起点。

(2)相互衔接性。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制度包括从低级到高级6种等级的专业证书:1~4级较低级别证书的培训目标是达到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动手操作能力;5~6级高级别证书的培训目标是在具有动手操作能力的基础上,还要具有一定的技术分析和设计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同等级的技术技能培训证书是通过课程模块学分的逐步积累完成的,这为各种等级的职业教育提供了相互之间的衔接。(注:金开先,曲学勇.澳大利亚TAFE管理模式对我国高职教育管理的启示[J].中国成人教育,2003(11))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框架架起了沟通澳大利亚各教育系统的立交桥,为职业教育、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各类教育提供了灵活的衔接方式。

(3)权威有效性。在澳大利亚职业资格的统一管理中,政府职能主要是统一规划、行业监管和公共服务。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框架是对资格证书和学分的转换进行认可的国家权威制度,该框架的鉴定依据是全国通用的能力标准。任何人只有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了相应工作岗位所需的职业能力,才能进入相应的工作岗位。澳大利亚政府实行了强有力的干预,大力推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使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就业市场的通行证。

(4)行业需求导向性。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州和地方政府的各级行业咨询委员会和学校管理委员会都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决策和管理。有相当部分的行业代表参与国家职业统一标准的制定,这些代表一般都是本行业声誉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他们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参与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决策。国家级行业咨询组织还有TAFE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教材编审、培训规范和标准的审批权与制定权。行业咨询委员会担负了调查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的工作,并且要就培训问题向国家培训局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二、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面临的问题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工人技能等级考核制度演变而来的,现行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而建立并发展起来的。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值得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阻碍了其发展。

1. 职业资格证书缺乏统一标准

国家分管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部门,既有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有人事部门以及相关的部门,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少行业部门也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和发证。一些地方劳动、人事、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职能交叉,对同一职业(工种)分别进行鉴定,各部门彼此之间缺少协调机制。证书多头发放加大了劳动者技能鉴定费用成本,也使其无所适从,不知道用人上岗究竟需要哪种证书。

2. 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存在衔接问题

由于教育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职业教育中的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今形成了两套体系。目前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强调单一工种的具体技能要求,缺乏可迁移性,与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的衔接有一定的困难。我国目前“双证”互换主要还是学历证书向职业资格证书的单向转换。目前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节,弊端已经很明显,矛盾已经很突出,但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反馈不畅,沟通不易。教育部门向有关资格管理部门反映种种“双证”问题,往往拖而不决,最后不了了之,致使矛盾越来越突出,上级单位的协调、仲裁功能又有缺失,“双证”互换在机制层面很难得到解决。(注:赵伟,马树超.从机制层面分析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相互转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

3. 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有待加强

职业资格鉴定监督检查不严,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一些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填发伪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出现“卖证”现象,而且这一现象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个别地方部门出于局部利益,不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而让培训教师直接命题组织考试。一些证书主管部门集标准制定、培训和鉴定主体于一身,也不利于监督。这些都导致部分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同度不高。

4. 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业导向性不强

我国有很多职业资格证书没有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行业导向作用不明显,职业资格证书所证明的能力与职业、产业或社区的需求没有很强的关联性。我国的行业组织也没有积极参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构建。一方面,我国部分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不高,对企业帮助不大;另一方面,企业片面重视短期的经济效益,忽视员工的整体素质提高。在我国,虽然2002年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联合发文,提出要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充分发挥其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的作用,但由于规定很笼统,故实施效果不明显。

三、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实现职业教育模块化

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鉴定的内容应借鉴澳大利亚的培训包,实现模块化,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应实施学分制。每一个模块要能够反映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这样可以随时增减和修改特定的技能模块,大大增强时效性,避免重复和疏漏。目前我国的“双证”互换主要还是学历证书向职业资格证书的单向转换,我们可借鉴澳大利亚的机制,认可学生先前所学的知识和技能,在入学时通过相关考核得到认定并折算成学分。学生可以不再重复学习已经掌握的知识或技能,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经济上,都可以大大节约学生的学习成本。

2. 完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

我国应逐步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使职业资格框架成为职业资格、学分转换的主要参照系,为各类教育提供灵活的衔接渠道。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是实施终身教育,实现TAFE与其他种类教育沟通的立交桥,允许人们稳定地从一种资格逐步上升到另一种层次更高的资格,职业教育系统的学生若想进一步深造,包括进入其他注册培训机构中获得更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升入高等教育系统获得本科层次以上学历,其学分可以在不同职业教育注册培训机构间、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得到相应转换和认可。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分为初职、中职、专科和本科四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由低到高(从五级到一级)分五个等级。对职业学校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来说,必须考虑其职业能力的综合性和可迁移性,我们应借鉴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制定专门的职业资格考核内容,即具有综合能力的岗位群资格考核,也可以设立并发放专门的岗位群资格证书,确定相互间的转换对应关系,建立上下通畅的学历互认、学分转换、资格互认的一体化体系。使得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和高等教育相互衔接。

3. 加大就业制度建设力度

国家应加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督管。我国应规范目前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混乱的现状,建立国家统一的注册培训机构来鉴定和颁发资格证书。澳大利亚正是由于政府强有力的干预,推行职业资格鉴定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其职业教育才能在短短100多年的时间里就从无到有、从凌乱到体系健全、从私立到公私并存,获得飞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严肃的国家考试,职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机制运行需要有严格的监督,这是保证机制参与方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不走样的重要条件。我国应严格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五统一”原则:统一站所标准、统一考评人员管理、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

4. 促进行业参与

设立全国性行业培训咨询组织,增强企业主动与职业学校合作的积极性,行业主导、政府保障, 统一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中,是连接政府、职业学校和企业的桥梁。澳大利亚行业组织根据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标准, 研究制定本行业技能认证的具体标准——行业培训包。我国职业学校和行业组织间的协作较为松散,出现一头热、一头冷的局面,职业学校急切需要企业的合作,但企业积极性却不高。对这种现象,一方面,我国要加强立法,出台有关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鼓励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及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构。另一方面,应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地位,形成良好的声誉。我国各级各类行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标准和国家资格证书制度,参与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专业设置、资格技能的考核等,以减少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盲目性,提高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

参考资料

1 http://aei. dest. gov. au/AEI/MIP/Statistics/student enrolment and visa statistics/Recent.htm# final

2 Carlton: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Advisory Board. 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implementation handbook 2002,Third Edition:1

3 Australian National Training Authority. Australia’s National Strategy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2004-2010

4 石伟平.比较职业技术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5 金开先,曲学勇.澳大利亚TAFE管理模式对我国高职教育管理的启示[J].中国成人教育,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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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Z]2004.4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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