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发放的标准

2024-07-08

高温费发放的标准(共11篇)

高温费发放的标准 篇1

我想请问一下,高温费发放是不是我们国家强制执行的?是不是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标准?我现在一家外资企业,他的标准是多少?谢谢,

法律顾问的解答:

高温费并不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实践中我们要看企业的规章制度有无类似规定,如果有这样的待遇规定,则企业应该发放。

在劳动法理论上,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三大块。对于工资,国家规定无论是全日制工还是小时工,都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保险福利中,国家对于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的缴纳作了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都应该为员工缴纳上述费用,我们俗称四金。现在企业中试用期不交四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此外法律还有一些对于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福利待遇规定。

劳动保护一块是比较灵活的一块内容,通常来说,劳动保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作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也就是说企业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卫生,所以才会有劳动保护这一块。但是劳动保护通常是企业以物的形式体现的,比如,企业发放劳动手套、安全头盔、工作服等,还有一些企业则会定期发放清洁用品。当然这些都以必要为前提,举例来说,如果是办公室文职工作,就不必发安全头盔。

高温费发放的标准 篇2

一、实物发放

实物发放即学校统一购买运动服装发放给体育教师。其优点有三:一是可以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服装费是针对体育教师的工作特点而给予的福利待遇, 其用途仅限于购买体育服装, 如果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则有可能出现被挪做他用而改变其用途的现象, 违背了发放这部分资金的初衷;二是可以实现体育教师上课的统一着装。体育教师上体育课统一服装将会成为学校运动场地上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展示着体育教师的风采和学校体育的精神风貌;三是可以给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统一的运动着装不仅对学生的体育兴趣是一种激发, 同时对学生上体育课须穿运动服是一种提醒和暗示。

二、足额发放

足额发放是指体育服装费的发放既要考虑物价上涨, 又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例如, 一些地方发放体育教师服装费的标准多年不变, 虽然近年来一些地方对这个标准进行了调整, 但是总体仍然偏低。有资料显示:从1990年到2010年, 20年来CPI增幅为148%左右, 多年不变的服装费发放标准早已无法满足购买一套普通运动服的需求;另外,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均衡, 比如江苏省的苏南和苏北消费水平差距近一倍, 如果按同一标准发放, 经济条件发达地区的教师会感觉微不足道, 调动不起积极性, 而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学校则会感觉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 因此, 服装费的发放这两方面因素均要考虑。

三、专项发放

专项发放是指根据体育教师具体教学特点发放体育服装。例如, 新一轮的课程改革要求高中学校实施选项课教学, 模块教学的内容包括篮球、足球、武术、健美操等不同项目, 不同体育项目的运动服装又有不同的特点, 如果在CBA的赛场上看到一群穿着武术表演服装的运动员在打篮球, 或是看到一群穿篮球服的运动员参加健美操表演, 这就会给我们带来张冠李戴、不伦不类的感觉。因此, 发放体育教师的运动服也要体现项目特色, 这样不仅更加适合于运动, 也更能体现不同体育项目的美感和魅力。

四、季节发放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3

文件一: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06]18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调整了在职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夏季7、8、9三个月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调整增加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1日

文件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

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杏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文件三: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

(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3]20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机关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160元。

二、发放时间: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离休费按月一并发放。

三、经费渠道:提高高温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原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老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0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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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敏

12.高温费发放情况 篇4

XXXXXX公司

关于2013年发放高温补贴的通知

各位员工:

由于今年高温天气较多,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公司结合自身的情况,为了使得全体职工身体的健康需要,现将高温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车间工人每人每月200元;办公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发放月份为6至9月,共计四个月。

XXXXXX公司

2013年6月6日

嘉定区安亭镇总工会

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总工〔2013〕25号

各基层工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关于做好2013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随着夏季高温的提前到来,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认真做好今年夏季的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工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夏季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班组、每个高温岗位和每个职工,特别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各工会要督促行政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加强生产作业中的职工轮休,注意劳逸结合。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通风降温,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的作息时间,确保施工安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工会要督促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保障高温季节各项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的落实到位。特别要注意加强农民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

四、各工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防暑降温慰问等各种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安全卫生和暑期保健宣传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暑期安全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职工、关注高温、预防中暑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努力为农民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努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五、各工会要高度重视高温天气极易诱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要深入到生产一线,倾听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疾苦,对损害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要及时向行政和上级工会反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解决。要充分利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优势,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对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防止、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各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高温作业、高空作业、露天施工、危险品储运等危险因素较大的企业和工地,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镇总工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温车间、露天野外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企业、工地、车间进行重点抽查,并深入一线慰问高温作业的职工。

七、各工会要督促行政做好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地供应发放夏季保健饮料,并抓紧在入暑前对高温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高温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各基层工会将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及高温季节各项津贴及待遇的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镇总工会。

嘉定区安亭镇总工会

2013年6月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篇5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费领取标准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03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03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以上是文件条例...山东可能涨到每月60元了。

晋中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篇6

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省人社厅还表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扩展阅读:临汾运城晋中35℃以上高温来了

山西省气象台今日16时58分发布高温黄色预警,预警区域:临汾、运城、晋中局部。

预警显示,受地面低压影响,预计未来3天预警区域内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个别县市可达37℃以上。气象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公众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省气象台预计,17日白天:北中部多云间晴天,大同、朔州、忻州等地的局部地区有阵雨或雷阵雨;南部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等地的部分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6~32℃,中南部其余地区32~36℃。

17日夜间到18日白天:北中部多云转晴天,大同、朔州、忻州等地的局部地区有阵雨或雷阵雨;南部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的部分地区和晋中的局部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低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12~18℃,中南部其余地区18~24℃;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7~32℃,中南部其余地区32~37℃。

18日夜间到19日白天:全省晴天间多云,临汾、运城等地的部分地区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低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12~19℃,中南部其余地区18~25℃;最高气温:北部及南部山区27~33℃,中南部其余地区33~37℃。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篇7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2...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

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郜墨昌:关于退休职工给予独生子女奖励费应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建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发布时间:2008-1-11 15:15:37

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各企事业单位也是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优越性和前瞻性,并鼓励职工积极响应优生优育的号召,每个家庭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企业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我们感到,这恰恰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等经济政策相矛盾,政策上的不合理,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同时,有些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无力支付奖励金,因政策不到位,退休人员意见很大,由此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些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办法等由政府制定。”我们认为,政策只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强加社会成员去完成,而没有让社会群体去充分的参与和表意,从而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把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让企业等单位来承担这一条例规定也似乎与社会政策理念中提出的“以个体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和“以具体的社会成员为社会政策的服务对象”相冲突,其中不但有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已全部退出,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支持国家政策法规,而国家出台的社会政策也应与企业经济发展相统一,应该尽可能减少或减免企业税务之外的额外费用,保障非国有企业全体出资人的利益。那些有悖于国企改革根本目的,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重的社会政策应做出相关调整。

广州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8

广州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按每人每天6.9元计算。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社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依法维权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补贴。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还应免费提供清凉饮料。新快报记者 孙毅/摄(资料图片)

广州市人社局:该发不发属于违法行为,最高罚1万元;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前述观念误区,广州市人社局昨日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实习生蔡燕株 通讯员陈烁

白开水不能算作“清凉饮料”

根据上级部署,市人社局联合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于今年的7月1日至8月14日期间,在广州地区开展用人单位高温防暑降温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昨日上午,由市人社局副局长陈建龙带队检查了广州市海珠区新珠江蒸馏水有限公司和中铁建工集团的广州地铁线网运营管理指挥中心项目工地。

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前期检查中发现,不少农民工对高温津贴了解甚少,普遍认为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可发可不发。对此该局作出了前述表示,并提醒除了发放高温津贴,还应免费提供清凉饮料,“这也不是可发可不发的,且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变相从劳动者报酬中扣取‘清凉饮料费’。普通白开水不能算作‘清凉饮料’”。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每年6月至10月为广东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期。高温津贴发放对象为两类人群:一类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二类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上述规定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强制执行,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不强制要求。

粤建筑行业或可按项目买社保

昨日执法检查发现,中铁建工集团工地部分分包单位存在未给工人买社保的情况。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处长刘捍东介绍,这一情况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未来广东或在此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全省建筑行业,或将按照项目打包形式参加社保,根据你项目员工规模核定缴费比例,然后参加工伤保险,其他的险种则自主选择。”刘捍东透露。

他称,此举将可大大提高建筑行业用工方及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水平,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毕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广州一个人的赔偿等各项成本约为70万元。以前很多建筑工地都没参保,万一出事只能企业自费,企业压力很大,工人也可能得不到及时的赔付和治疗”。不过此项规定与社保法有不一致之处,广东省层面正在积极争取有所突破。

各地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9

云南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云南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甘肃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甘肃发放时间:7-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45元。

湖南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湖南发放标准:每人每月最低150元;

发放时间:从7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河北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河北发放时间:6月-9月份;

发放标准:有三档(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广西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广西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10月;

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间。

内蒙古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内蒙古发放时间:未设定;

发放标准:高温岗位津贴为180元/月;高寒岗位津贴为230元/月。

辽宁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辽宁发放时间:6月份至9月份;

发放标准:每天分别为6元、8元、10元、12元,最高每月372元。

山西2017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

山西发放时间:6月份至8月份;

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10

高温费从本月开始发放

露天35℃、室内33℃,但补贴时长、补贴方式不尽相同。补贴方式分为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像上海、江苏、浙江等为月补,浙江最高,为每人每月225元。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高温津贴发放细则

20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高温补贴是为在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很多朋友开始关注,考虑着一问题江苏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这是一个值得了解的问题,符合条件的话我们就可以领取到相应补贴。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20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 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备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如果你符合年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就可以等待老板为你发高温补贴了。身边要是有朋友对此不清楚的话就可以互相普及下。

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今年江苏省的高温费暂不调整,依旧执行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这几天已进入高温“烧烤”、“桑拿”模式,许多户外工作者依旧在烈日下工作,“高温补贴”也成了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我省的高温费暂不调整,依旧执行20的规定,即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最迟10月底必须发放到位。

从20开始,江苏通过相关立法,“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如果条件达到,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了。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我省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高温费从本月开始发放

现代快报记者查询发现,除了重庆将高温补贴对应的高温天气,设定为一般高温(35℃以上、37℃以下)、中度高温天气(37℃以上、40℃以下)、强度高温天气(40℃以上)这三个等级,并区分了室内工作和室外露天工作,其余各地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但补贴时长、补贴方式不尽相同。补贴方式分为按月补贴和按高温工作日补贴两种方式。像上海、江苏、浙江等为月补,浙江最高,为每人每月225元。而重庆、天津为日补,重庆为每日5-15元;天津为每日24元。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了,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的,可到劳动监察部门匿名举报。

尽快出台

高温津贴发放细则

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高温下劳动者的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

记者从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去年南京接到关于高温费的投诉和举报大概有

300多件。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情况属实的,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如果整改到位,就不予以行政处罚了。不过,该人士也表示,由于对高温费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政策条款,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企业在执行上有异议。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尽早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条款便于操作和执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7月1日至8月14日,我省将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其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和高温津贴支付情况、暑期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情况是检查重点。今年我省高温费暂不调整,即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本月起就可支付,最迟10月底须发放到位。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如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没有拿到,可匿名举报。

菏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篇11

多个室外行业领不到高温补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效益好的单位高温补贴从6月份起已经正常发放,而且各种防暑福利也不错,而一些私营企业、建筑领域、快递行业、外卖等室外作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高温补贴。

“从来没听说过高温补贴。”在牡丹区一建筑工地,这里工人们的回答几乎都是一致的“我们都是劳务工人,和包工头约定的口头薪资,除了出苦力的工资外,什么保险等福利是从来没有的,更不要说高温补贴了。”

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快递行业,快递员每天不管风吹雨打、严寒酷暑,都必须把快件准时送到客户手中,但是发放高温补贴的物流公司寥寥无几。一名快递员告诉记者,他们经常在烈日下进行户外工作,应该是符合条件拿高温补贴的,但是并没有这项福利。

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但齐鲁晚报记者采访获悉,许多户外工作者,尤其是私企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拿到这部分钱,却要忍受着热浪,坚守在一线作业。

“高温补贴一般是职工和企业签订正式合同,规定才起效果。”菏泽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建筑行业等职工流动性大的单位,高温补贴发放执行起来相对比较麻烦。

“绿豆汤”不能冲抵高温补贴

按照规定,菏泽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每年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防暑降温费。根据相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或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以及职工维权热线12351。如果投诉人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的话,总工会也将全力配合跟踪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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