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

2024-08-02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精选4篇)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 篇1

时间: 地点: 案由:

审判长:

书记员: 记录人:

审判长宣布:

纠纷一案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被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原告:

审判长: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原告: 被告:

法庭调查阶段

1、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告答辩

审判长进行案件焦点问题归纳:(1)、(2)、(3)、审判长:原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告:

审:下面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举证并陈述。原:

审: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被:

审:关于第一争议焦点问题,各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 被告:

审:下面继续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调查,原告进行举证。原告:

审:将上述证据交被告质证。被告:

审:双方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 被告: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下面先由原告发言。原告:

审:下面由被告发言。被:

审:双发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被: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原:

审:被告陈述最后意见。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民事诉讼应贯彻调解原则,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篇2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案号:()浏 初字第 号。案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开庭地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

(三)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

(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陈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七)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浏阳市人民法院 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因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见第一页),宣读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 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进行当庭陈述,陈述依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举证方宣读后,交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审判员: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 被告证人: 第三人证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员: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下面,法庭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

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传原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原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被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被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第三人方证人 出庭作证。第三人方证人:

审判长:本庭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第三人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

审判员: 原告: 审判员: 被告: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

下面,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被告: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下面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员: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本庭认为,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上调解协议,是否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双方当事人明示态度。

原告: 被告: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原告签名(盖章)被告签名(盖章)

主审法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调解不成接用此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庭审活动进行下一程序,即当庭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下面,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争讼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事实、对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诉辩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原告签名(盖章)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非当庭宣判的,用下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本案将依法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宣判日期为 年 月 日,地点为。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定宣判日期和地点的,写宣判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休庭。原告签名(盖章)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修稿 篇3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员: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审判员:开庭前审核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对对方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今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刘某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审判员,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 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或者直接说)开庭前已经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也就是这份当事人在开庭前所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原告方是否清楚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原告,你在诉讼书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现在有无变化? 原告:

审判员:请陈述原告方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原告起诉书已经向你送达,请对原告起诉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书以及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庭总结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第一,原告和被告对律师费用的认可问题;第二,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原告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疑问?被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被告:

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本庭诉讼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将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并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就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向法庭作出相应的解释。原告: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本院确认有效。现在由被告方向本庭提供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被告:

审判员:原告方对上诉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本庭认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核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

审判员:原告:审判员:被告: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首先然后其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被告: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下面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庭审活动进行下一程序,即当庭判决。请双方当事人起立:

本院认为: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和律师费共计33,416.08元,扣除被告张某已付现金20,000元,实际被告张某应再支付13,416.08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16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年 月 日书记员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 篇4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史向阳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它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其重要作用和意义显而易见。因此,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之处,本文对此作以下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一、庭审笔录的现状与问题

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客观记载,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法官主持庭审情况和当事人举证、质证、诉辩情况的反映,是人民法院认证、确认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司法实践中,除了庭审笔录的文字不工整、标点符号不正确、语句不通顺等表面问题之外、庭审笔录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庭审记录不详细。例如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对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对当事人陈述不详,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没有必要的概述;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如有的笔录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对属于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尤其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加以详明等。

2、笔录内容有疏漏。例如对调解过程记录较简单、没有如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有的干脆以“调解过程略”敷衍;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没有反映;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记录,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缺少了事实依据。

3、笔录签名不规范。实践中,有的仅让当事人在笔录尾页签名,没有逐页签字进行确认;有的当事人不会签名,让他人代签时,并没有让当事人捺印确认;有的当事人仅签一个姓或只有名不带姓;有的当事人签名与开庭核对的姓名不一致;有的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的原因;有的签名较多,交叉无序,难以使人分清各自身份;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上述情况使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

4、笔录补正不规范。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而没有书记员的印章;有的补正太随意,笔录字迹潦草,内容不规范;有的当事人在庭审时即提出补正,有的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对补正内容存在异议;有的在庭审结束后,又以书记员记录不准确或领会错误为由要求补正笔录,甚至要求删改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从而形成笔录大段增加或者删减,造成涂改、添字过多,对笔录的公正与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

二、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除了制度层面,比如法律法规不健全之外,主要还有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简要分析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比较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庭审笔录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问题。以补正笔录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补正程序启动方式单一,根据规定,启动补正程序,只能基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法条没有作出规定;申请补正的时间不明确,根据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人什么时间提出申请,法条没有作出规定。补正申请的方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发现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补正申请采取何种方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补正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审笔录存在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但何为“遗漏和差错”?也没有作出详尽的司法解释。

二是笔录格式不统一。由于最高法院没有统一的笔录格式,使得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在笔录形式上差别很大,即使在同一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的存在重实体内容,轻程序操作的现象。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庭审笔录正逐步实行电脑打印,但相关法律法规对电脑庭审笔录还未作出规定,造成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影响了办案的规范化。目前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法庭笔录虽然有零散规定,但不明确具体,书记员应该怎样记录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三是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使得书记员在记录时难度比较大,有的审判人员忽视对庭审笔录的审查,也有的书记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从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各种不规范的问题。

三、庭审笔录的改进与提高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或是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提高庭审笔录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动员各方力量,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不仅是书记员记录水平的反映,也是办案人之间、办案人与诉讼参加人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结果。提高庭审笔录质量,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加强庭前交流与准备。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战。由于法官与书记员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公正有效地处理诉争,促使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在法庭上应积极配合,保证庭审活动顺利。针对案件性质的区别和当事人叙述水平的差异,记录时常会出现棘手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书记员与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写不上的要留空,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把陈述速度放慢,以保证书记员可以做到准确记录。同时,法官在庭审后也要及时阅读笔录并签名,确保庭审笔录客观、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

二是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又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举证、质证是庭审的核心,书记员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也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即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等,这样才能保证在有限的庭审中充分行使诉权。这就要求书记员要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以便在紧张的庭审过程中可以做到不遗漏内容,减少当事人对笔录内容的异议。

四是切实提高书记员队伍的素质。虽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但是具体的书记员工作规范仍较匮乏,庭审记录作为书记员工作的核心同样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笔录的质量良莠不齐。首先,要严把书记员的录用关,要求新录用的书记员必须能快速记录、有较强的听辨能力、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加强对现有书记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书记员的学习能力、文字处理能力以及速录等能力。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加强书记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取长补短。第三,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同时,也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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