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2024-05-27

国内合资公司注册流程(通用8篇)

国内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篇1

总流程如下:

1.至工商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合资企业设立办理事宜一律在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工商外资窗口办理。资料齐全后,当天即可办理完成。

2.至商务局办理合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成。

3.至商务局领取同意合资公司设立的通知以及同意合资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凭这两份通知,至行政审批中心二楼质监窗口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赋予通知书。凭组织机构代码赋予通知书至商务局领取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在当天可办理完成。备注:领取批准证书一个月内就要完成合资企业注册登记,如不能及时完成,需至商务局递交批准证书延期申请,凭此申请至工商办理注册登记。

4.至工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合资企业设立办理事宜一律在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外资窗口办理。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备注:注册要按照注册资金上缴注册金,去取营业执照前要与工商确认,大概上缴多少

5.取得营业执照后,立即至行政审批中心一楼公安窗口办理公章刻章业务。2个工作日可完成。

6.取得公章后,带着组织机构代码赋予通知书,至行政审批中心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2个工作日可以完成。

备注:其中日方的自身证明资料因所花费时间比较长,可请日方一开始就抓紧办理。即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全部证明书即可,但是提交商务局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时,该证明书需要增加我国驻日领事馆证明贴花)重要点!

具体流程:

工商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注重递交资料时间的问题,名称预先可准-名称通知-住所租赁协议-任职文件-审批,以上文件签写时间是有规定的,为避免失误,建议在所有递交资料上不要填写签订时间(这点很重要)。

一:名称预先核准办理

为方便企业办理各项业务,办理名称核准时递交资料可以是复印或传真件,在办理完毕后,资料都会交还企业。但是在企业最终办理注册登记时,关于名称核准时所用到资料也要重新一同提交,此时提交均要提供原件(重要)。这里的原件是指亲笔签字盖章的页面,不接受复印传真件。

所需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前夜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注:此份申请书需要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外方投资者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但是中方既要法定代表人签字页需要加盖公章。注意不要填写签字时间。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备注:中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日方提供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复印件,同时此份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需要提供翻译件,翻译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暂时可不必盖翻译公司公章)。

3.其他需登记资料: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书

备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书填写要点:委托期限不要填写,也需要日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要黏贴,同时在复印件上写“与原件一致,XXX”

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时,填写一张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清单。

以上资料请参照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夹,其中包含全部资料、参考资料以及翻译成日文的资料。二: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

所需资料:

1.我国使领馆和境外公证机关出具的有关投资方的主题资格认证、公证证明文件

备注:外方出具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此份证明书需要日方先至当地法务局进行办理。然后由法务局出具证明文件,经日本外务省确认盖章后至我国在日本领事馆办理贴花(此贴花即我国驻日领事馆出具的证明)此份文件由日方办理,花费1-2周。

此份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带贴花)获得后,复印,协原件以及复印件至工商外资窗口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或者由工商人员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将确认过的复印件交商务局即可。原件保留,最后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原件。另需要中文翻译件,这边不盖翻译公司章也是可以的。

2.环保局批准的环评意见书

需要联系集团办,由中介环保公司编写环评书,然后提交环评书至镇政府签署环评意见,至分局签署环评意见,最后至环保局出批复。

备注:环评书编写一周,镇政府-分局-总局出批示1-2周,所花费时间比较久,多以名称预先核准结束后即可抓紧时间办理。办理时提供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即可办理。

3.用地情况说明

备注:即合资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使用工商规定版本,合资公司方由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备注:使用复印件即可

5.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

备注:镇外经办出具文件。当天即可办理完成。

6.关于合资公司设立的申请以及合同、章程批准的申请

备注:至镇外经办加盖外经办公章

7.境内外主题资格投资审核申请表

备注:见商务局资料文件夹,含空白表格,翻译件以及填写要求

8.境内外投资方资信证明

备注:均由银行开出,见文件夹中范本。日本方的请日方至日本银行开证明。

9.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10.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名单

11.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委派书

备注:中方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日方使用护照带照片页面复印件。成员委派书使用工商要求范本,详细内容见文件夹。

12.日方签署的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

备注:需要日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以及合资公司预定法人代表签字,不要填写签字日期。

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完成。至商务局领取同意合资公司设立的通知以及同意合资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凭这两份通知,至行政审批中心质监窗口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赋予通知书。凭组织机构代码赋予通知书至商务局领取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在当天可办理完成。

三.工商办理注册登记

需要资料:

1.拟定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商务局批准证书,以及批准通知书。如果合资公司内营业范围中含有国家另行规定的需要办理的其他证书

备注:商务局的批准时限为一个月,如果一个月内不能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就要到商务局打延期申请。

3.公司章程

备注:公司章程上交中文的即可,注意不要盖齐缝章,也不要把章程装订成册!只要让日方、中方一起签最后一张签字盖章页面即可!这样可以随时修改前面有问题的内容。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相关资料

备注:全部要求原件

5.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件

备注:中方是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日方是带印花的现在全部事项证明书。另现在全部证明书需要翻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公司公章,这里不能盖本公司公章。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备注:董事、监事是委派的,经理是聘请的,文件上不能搞错。经理的聘请文件需要全部董事签字确认。特别要注意,日方董事的签字一定要和本人护照上的签字一致!这个工商是有规定格式的,详细请参考工商注册文件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护照复印件上要写好“与原件一致,XXX”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备注:法定代表人也是委派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样签“与原件一致,XXX”

8.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产证

备注:使用工商规定格式,合资公司签字部分由预定法人代表签字。房产证要提供全部房产证复印件,上面同样签字“与原件一致,XXX”

9.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

备注:与递交商务局一致,被委托人就签合资公司预定法人代表。

10.其他工商需要提供的文件

备注:工商要求填写的空白表格。其中法人代表资料要法人的2寸彩照,董事信息中填写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即可,不要填写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信息,这个工商不要求的,多填反而多错。董事、监事有一份承诺书,需要全体人员签字,特别要注意,日方董事的签字一定要和本人护照上的签字一致!

11.工商分局初审资料

备注:携带好其他资料至工商分局办理。分局直接会填写好一张表格,资料他们会看下,但不会拿走,很快就可以办好。在合资公司投产以后,分局的人会来现场审核。

12.以上资料需要黏贴身份证复印件的,正反面都是需要的!

13.将全部资料整理好至工商窗口审核,没有问题以后全部原件复印一份,两份一起交工商,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完成。

四公章办理

需要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非常清晰地)

2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最好是办理好营业执照的当天就直接去公安窗口办理。

五组织机构代码

所需资料:

1.办理商务局业务时获得的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

2.营业执照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定要非常清晰地)

5.公章。

中外合资注册公司所需材料及流程 篇2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中方应该提交的文件

中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提供)

由中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由中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

中方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原件)

中方对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

由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中方企业净资产报告(原件)

若企业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及董事身份证明

(二)外方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如果外国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有关的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

外方提供银行资信证明2份(原件)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提供)

外方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原件)

由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的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原件)

由外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

外方对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及董事身份证明

国内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篇3

苏州创美知识产权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许可,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专业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代办淘宝商城入驻,代办服装质检报告,商品条码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商标注册查询,商标LOGO设计,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维权,商标变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认定,许可合同备案,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品牌认证,注册香港商标,香港公司注册,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国内商标注册流程和程序:

百度搜索“创美知识产权”告诉您:

一:商标查询(百度搜索“创美知识产权”,为您淘宝商城入驻、商标注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1.商标查询: 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及图形.由我所根据申请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的类别上。

2.分析报告:

在精准查询和关联查询的基础上,结合商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规定,做出具体分析。

二: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途径:

1、直接提交向北京国家商标总局提交申请

2、委托苏州创美代理机构帮你办理,正规合法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查到。

注册商标可以自己去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苏州创美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申请人名义不同,办理手续也有所不同: 三.准备申报材料:商标图样、营业执照副本 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需提供材料:

1、个体执照复印件(盖章)

2、商标名称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名义申请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2、个体执照复印件(签字)

3、商标名称

以公司名义申请:

1、公司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商标名称

要求:复印件清晰,公章不能压字。

四、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报材料和费用,商标申请商标局官费1000元,代理机构交600--800。

五、商标1个月左右(加急3-5个工作日)拿到受理通知书获得商标受理证书,可以标注TM使用。

六、实质审查期一年左右,实质审查通过,商标局公告3个月,拿到商标证书1年左右,使用期限为10年。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可以标注R使用。

因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请及早办理商标申请并注意保密,以免被他人抢注),申请日期的确立对于商标注册能否成功非常重要,若因别人早一天申请,将导致您的创意或前期对品牌的巨大投入付之东流。

国外(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流程和程序:

国外(际)注册你可以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也可以单独国家进行注册,一般一次性注册多个国家,建议用马德里协议注册,这个成本要低很多,注册外国商标需要的资料就是你国内的受理书或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时间具体要看是哪些国家,因为每个国家的进程都不同的

如果只是想单独在国某个国家的申请商标,可以直接向该国的商标管理局提出申请,如果你想在多个国家申请商标,建议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这个成本要低。注意马德里注册需先向国内商标局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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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查询: 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及图形.由我所根据申请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的类别上。

2.分析报告:

在精准查询和关联查询的基础上,结合商标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规定,做出具体分析。

二: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途径:

1、直接提交向北京国家商标总局提交申请

2、委托苏州创美代理机构帮你办理,正规合法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查到。你百度搜索“创美知识产权”告诉您

注册商标可以自己去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苏州创美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申请人名义不同,办理手续也有所不同: 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执照跟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注册,提供公司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商标1个月左右(加急3-5个工作日)拿到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期一年左右,实质审查通过,商标局公告3个月,拿到商标证书1年左右,使用期限为10年。商标局官费1000元,代理机构交6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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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华

QQ:892212289 移动电话:*** 联系电话:0512-68221183 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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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篇4

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流程

1、商务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批准证书正、副本 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地税局的注销申请: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a、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应携带证件和提供资料如下: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购领发票凭证

公章和财务章

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 其他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b、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到税务登记机关(征管法制科)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c、税务登记机关审核《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后加盖公章,同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国税局的注销申请: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所需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海关的注销申请: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海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海关登记

所需资料:

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海关登记证正、副本 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工商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委托)书

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股东会的清算报告,其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外汇管理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外汇登记证 原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7、开户银行关户申请:

所需资料: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其余资料需与开户银行具体确认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资料后,2个工作日完成账户关闭手续

8、技术监督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原件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9、统计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统计证原件正、副本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10、财政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财政登记证原件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11、公安局的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企业印章原件

企业备案登记簿原件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麻烦在于外方是合资公司股东,投资者的身份也是公司或企业(国家规定:合资双方不能以个体身份投资),办撤销第一个要的就是“股东会决议”,没这个什么都办不下去,比如资产(财务)审计、外经委注销批文和税务注销等等。

找不到外方就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如果没这个,工商局给你办了注销,万一外方再找回来了,工商局承担不起这个责任,所以绝对不会给你办理的。

注册公司章程模版(合资类型) 篇5

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过股东充分酝酿,并根据《公司法》,制定本章程,公司以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为宗旨,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和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自然人股东 以货币认缴 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的 %;自然人股东

以货币认缴 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的 %;

上述认缴出资于 年 月 日 前缴清。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有限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股东会行驶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有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自首次股东会议召开之日起每6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 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该项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机器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人,由股东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该项决议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理行使下列权职: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记、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可还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第二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合资经营公司协议 篇6

甲方:

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闲置资金。愿在互惠互利,提高资

金回报的原则下,制定本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负责合资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乙方不参与管理。

二:乙方愿将本人万元交给甲方来经营所选项目。期限为年月

日至年月日

三:甲方可以约与乙方之外的合伙人来共同经营管理。

四:乙方不承担公司亏损风险。即:不管公司盈亏状态如何,甲方保证每年给乙方的分

红至少是10000元。如果公司发展顺利。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投资金比例给乙方分红。

五: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至3年之内不撤资。3年后如果乙方要撤资必须提前1个月

向甲方提出。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当初所投资金数目。

六: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定合同及取消合作。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公司合资合同范本 篇7

本合同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合资合同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合资方:

甲方: 乙方:(投资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资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

乙方:(同上)(…)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第四条 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 %; 乙方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 %;(…)

第十条 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不低于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为公司设立和筹建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招聘和培训员工;(…)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 方委派 名,方委派 名,(…)(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括 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或第八章 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一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中国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须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合营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营各方同意,可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额,即构成违约,应承担_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过错,由合营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提交 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四十一条 在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七章 文字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及其修改均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各方投资者在 签订。

各方投资者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资合同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篇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_。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____职务________国籍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___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__产品,达到____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

(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产品以及提供技术服务。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________年________。(表示量的单位)

________年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________年:向国外和港澳地区销售百分之______,在国内销售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___。

其中:现金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______。

其中:现金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和批准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营业报告、资金、供销等);

(二)批准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利润分配方案;

(三)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订立劳动合同;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讨论通过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八)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九)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届时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___文同时使用。该记录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四十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____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会计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如他方提出要求,可加注____________文。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单位,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资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资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____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资公司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省____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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