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1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1

行签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单位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国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下简称印鉴)是存款人因在开户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凭以办理各项结算业务的签章样本。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存款人)以及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开户银行是指接受单位存款人申请,为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我行辖属机构。开户银行必须是我行分理处(含)以上,经总行及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第二章 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单位存款人的印鉴由单位存款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上统称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单位存款人印鉴中的各类印章应使用不变形的印章,不得使用万次章(原子章)。

第五条 单位存款人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原则上应与单位存款人的名称一致。但对于单位存款人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只需预留一枚签章,必须包括“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如:“个体户XXX”。

第七条 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预留的签章,应为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

第八条 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户可通过在其预留签章上加注编号的方式来区别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所属单位。

第九条 单位存款人可根据需要预留组合签章,并与开户行书面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该约定应在预留银行签章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以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第十二条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单位客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如遇多个出资人,其预留签章应预留全体出资人签章或全体出资人共同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同意的某一个或部分出资人的签章,但不得授权出资人以外的人。

第三章 印鉴卡的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印鉴必须在印鉴卡(附件一)上预留。印鉴卡是开户银行用来审核单位存款人提交业务凭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印鉴卡一式五份,由省分行负责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套一个编号)。其中,一份审核后返还给单位存款人留存;一份作为开户银行日常结算业务印鉴核对的依据;一份作为开户资料与账户资料档案一并保管;一份作为开户银行对账单回执印鉴核对的依据;一份作为备用,主要用于单独设立现金柜台机构的取现业务印鉴核对的需要。无此需要的机构,应在提交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前做作废处理,并与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十五条 空白的印鉴卡应视同于重要空白凭证,按《中国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每套以假定单价1元纳入表外业务核算。

第十六条 各行应加强对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工作,建立空白印鉴卡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职责,指定专人(非前台操作人员)负责空白印鉴卡的管理工作。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经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可以开立结算账户后,由空白印鉴卡管理人员按号码顺序逐套发给单位存款人空白印鉴卡,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薄”,并要求单位存款人签收。

第十七条 对于作废的空白印鉴卡,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及时收回,逐份加盖作废章,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薄”,并注明作废原因。业务负责人应对作废的空白印鉴卡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作为作废空白印鉴卡销号的依据。作废的空白印鉴卡应专夹保管,定期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要求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各营业机构应按月组织人员对空白印鉴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应根据“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薄”的登记情况,与库存、作废的空白印鉴卡以及正在使用的印鉴卡和“已销户”、“已更换”的印鉴卡逐份进行核对,检查情况要登记备案,并由业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印鉴卡记载事项的规定

(一)印鉴卡内容应包括:单位存款人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一致,使用规范化简称的还应注明规范化简称)及账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印鉴及其使用说明、启用日期、单位存款人确认印鉴真实有效的证明、注意事项、印鉴卡编号、账户类型等。

(二)单位存款人应在印鉴卡正面“预留银行签章式样”处预留印鉴,在背面“单位公章”处加盖单位存款人公章或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签章,作为单位存款人对提交开户银行印鉴样式的确认依据。

(三)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保证清晰、完整,并注明印鉴的启用 日期。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规定的启用日期。

(四)原则上一套印鉴应仅体现在一张印鉴卡上,但如一张印鉴卡无法容纳单位存款人的全部印鉴,单位存款人可以将多张印鉴卡装订为一套印鉴卡,相互连接,并在连接处签章确认。单位存款人应在每张印鉴卡上加盖单位存款人公章或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签章。开户银行应将该套印鉴卡视为一份印鉴。

(五)印鉴卡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视同作废。

第四章 印鉴的预留

第二十条 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所需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经审核,开户银行同意单位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存款人应预留该单位印鉴。

(二)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应向开户银行出具:

1、加盖单位存款人印鉴的印鉴卡;

2、单位存款人的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公函)及经办人员的工作证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

3、印鉴中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

4、被授权签字人如不是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出具单位存款人的授权书;

5、若存在特殊性授权核印还须提交委托书或协议书。第二十一条 单位存款人在银行预留印鉴时,必须在开户银行柜台、开销户经办人员当面加盖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离柜盖章的印鉴 卡我行开销户经办人员不得受理。

对于需要开户银行上门服务为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必须由开户银行的开销户经办人员和业务负责人等两人以上(不含业务或营销人员),到单位存款人的财务部门办理。我行业务及营销人员不得经手接触预留印鉴卡。同时,单位存款人应按本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五章 印鉴卡的审核及保管

第二十二条 印鉴卡的审核

(一)对于符合开户条件并经审核同意开户的,由单位存款人经办人员在印鉴卡上填写户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规定的内容并预留印鉴(正面)和加盖单位公章(背面)后提交开户银行。

(二)开户银行的开销户经办人员应对单位存款人提交印鉴卡的各项内容与开户申请书、开户协议书等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在确认印鉴卡真实、内容完整准确的情况下填写账号、使用说明和启用日期并签章确认;业务负责人应对印鉴卡进行复审,无误后签章确认并在印鉴卡正面“开户银行”处加盖“业务公章(专用章)”。审核后的印鉴卡一份经单位存款人签收后留存,作为单位存款人签发各类业务凭证、办理印鉴变更和挂失时的依据;其余的由开户银行按要求留存。

(三)若单位存款人指定被授权签字人办理限定类型及/或限定金额的业务,并要求开户银行代其审核的,单位存款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和印鉴卡上注明该被授权签字人及相应签章、被授权办理的限定类型及/或限定金额的业务。开户银行应按照单位 存款人要求为其办理相应业务。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留存印鉴卡的保管

(一)一份(或两份)提交印鉴卡管理人员(非前台业务人员)或核对人员(非前台业务人员)签收后,按账号顺序分类排放于印鉴卡册,专柜存放(要求:防火防盗),用于核对单位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采用电子验印的应交印鉴数据库管理员,更新数据库后装入预留印鉴卡册入柜保管。印鉴卡册必须做到“人离册锁”,非核印人员和印鉴卡管理人员不得接触印鉴卡册;

(二)一份作为开户资料与账户资料档案一起入柜保管;

(三)一份提交对账中心签收留存,作为核对对账单回执的依据;

(四)单位存款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应放入账户资料档案备查.第二十三条 印鉴卡管理人员或核印人员必须保证预留印鉴卡的安全、完整、真实。印鉴卡变形或残损,而无法正常核印时,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单位存款人,并要求该单位凭该通知书及时办理更换印鉴卡手续。

更换时,单位存款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供新的印鉴卡及留存的原印鉴卡,开户银行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单位存款人提交的原印鉴卡加盖“注销”字样并注明注销日期与一份新印鉴卡一起交单位存款人留存,其余的新印鉴卡由开户银行按要求留存保管。

单位存款人如需变更印鉴,须按照印鉴的变更手续办理。第二十四条 印鉴卡的保管人员或核印人员因工作调动、轮班、休假离岗时,必须做好印鉴卡的保管、使用交接手续,并登记印鉴卡交接登记簿。

开户银行必须妥善保管单位存款人预留的印鉴卡,保管期限不低于开户资料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 印鉴的核对

第二十五条 核印人员核对业务凭证上签章时,应与印鉴卡认真进行核对。

(一)采用手工核印方式时,核印人员应逐笔折角核对业务凭证上的签章(包括单位存款人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提交的“空白凭证领用书”)。核对无误后,由核印人员在业务凭证上盖章(印鉴核符或经办人员名章)确认,审核人名章盖在业务凭证印鉴章的下方,印章应清晰。超出规定限额的业务凭证必须采取双人核印。

(二)采用电子核印或支付密码方式时,核印人员应首先进行折角手工核印,然后再按照电子验印系统或支付密码系统的要求对签章或密码逐笔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核印人员在业务凭证上盖章确认,审核人名章盖在业务凭证印鉴章的下方,印章应清晰。对于采用电子核印方式的业务凭证如超出规定限额必须采取双人核印。

(三)双人核印是指开户银行对超出规定限额的业务凭证,应由核印人员即时折角核对印鉴后,再交给事中监督人员(或复核人员)或业务负责人再次核对印鉴并盖章确认。具体限额为:

1、现金支票凭证(1)各市分行和合肥市直属支行营业部及辖属营业网点单笔超过5万元(含5万元);

(2)省行营业部单笔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2、转账支票及其他对公支付结算凭证

(1)各市分行和合肥市直属支行营业部及辖属营业网点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2)省行营业部单笔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第七章 印鉴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单位存款人更换被授权签字人的预留印鉴时,必须出具: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变更/挂失申请书(附件二)。

(二)由单位存款人的最高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按照办理账户资料变更的要求,凭单位存款人的书面通知和证明材料办理;更换其他被授权的代理人的,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正本或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

(三)经原被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

(四)加盖新印鉴的印鉴卡以及原印鉴卡;

(五)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如授权他人代理,还应出具被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被授权签字人如不是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 人,应出具单位存款人的授权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如单位存款人无法提供原被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及/或书面申请,应出具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及/或书面申请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承诺承担由于无法提供身份证件或委托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存款人更换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预留印鉴时,必须出具: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变更/挂失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正本或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涉及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加盖新印鉴的印鉴卡以及原印鉴卡;

(五)前来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变更预留印鉴时,必须出具: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变更/挂失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件,如授权他人代理,还应出具个体工商户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涉及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及/或公安部门的 证明文件;

(四)加盖新印鉴的印鉴卡以及原印鉴卡;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单位存款人提交的印鉴变更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的,将空白印鉴卡交单位存款人经办人员办理新印鉴的预留;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在单位存款人提交的申请书上注明不同意的理由,并由审核人和单位存款人经办人员签章确认后,将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退交单位存款人,同时应提醒单 位存款人印鉴变更未经银行审核同意、原印鉴继续生效。申请书原件和前来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放入账户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应按照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办理新印鉴的预留,新的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正面,原来的印鉴盖在新印鉴卡背面,并在新印鉴卡背面加盖单位存款人公章或个体工商户的签章后提交开户银行。

第三十三条 开户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审核单位存款人提交的新印鉴卡,审核无误确认后,在账户资料中进行登记,方可启用新印鉴。对单位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应保留复印件以备查;对于单位存款人提供的原印鉴卡,应加盖“注销”字样并注明注销日期后退回单位存款人。

新印鉴启用日期应为申请变更的下一个营业日或其后的日期,不得为办理变更的当日或其以前的日期。

更换的新印鉴应与旧印鉴明显不同,不得与原印鉴一致。第三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注意审查印鉴变更期间单位存款人加盖在业务凭证上的印鉴。在新印鉴启用日期前单位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仍应加盖原印鉴,加盖新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在新印鉴启用日期当日及以后单位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应加盖新印鉴,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开户银行不得受理。

第三十五条 更换印鉴10日后,开户银行须在留存的原印鉴卡上均加盖“注销”字样,注明注销日期,与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等同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八章 印鉴的挂失

第三十六条 单位存款人遗失印鉴,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并更换印鉴。挂失印鉴除提供上述第六章规定的文件外,还必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以及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或个人名章遗失作废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存款人挂失后更换的新印鉴应与原印鉴明显不同,不得与原印鉴一致。

第三十八条 开户银行应由专人负责审核单位存款人交来的挂失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印鉴挂失手续。经审核同意的,可按第六章要求办理印鉴更换;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在单位存款人提交的申请书上注明不同意的理由,并由审核人和单位存款人办理人员签章确认后,将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退交单位存款人。申请书原件和前来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存入账户资料备查。

第三十九条 印鉴挂失后,无论开户银行是否同意更换印鉴,自挂失生效起单位存款人签发的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开户银行不得受理。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更换印鉴后,单位存款人可以凭新印鉴办理各项业务。

在挂失日期前单位存款人签发的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继续有效。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单位存款人销户后印鉴卡的处理

单位存款人办理销户时,应同时提供单位存款人保管的印鉴卡,开户银行应将在所有印鉴卡上注明销户日期,加盖“注销”字样,注明注销日期。注销的印鉴卡与销户资料一并放入账户档案中保管备查。

第四十一条 长期不动户印鉴卡的管理

清理长期不动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将长期不动户的印鉴卡从印鉴卡册中抽出,注明“长期不动户”字样和清理日期,放入专立的长期不动户印鉴卡册,并与清理销户清单一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该人员不得从事日常业务凭证的印鉴核对工作。

长期不动户的单位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时,应将印鉴卡从长期不动户印鉴卡册中抽出,并在印鉴卡上注明销户日期,加盖“注销”字样,注明注销日期。注销的印鉴卡与销户资料一并放入账户档案中保管。

第四十二条 采用电脑单机或网络核印(电子核印)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鉴卡的保管与预留印鉴数据库的建立、变更、挂失以及印鉴卡的保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开户银行要加强对预留印鉴和印鉴卡的管理,选派政治合格、思想过硬的人员负责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以及印鉴卡的保管工作。

各行财会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以及印鉴卡的保管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应要求该开户银行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出现重大问题还应追究上级主管部门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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