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福利四篇

2024-09-10

非货币性福利 篇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 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 其中, 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 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 (如住房、车辆等) 无偿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根据该住房、车辆等每期应计提的折旧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应当根据每期应付的租金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无偿或优惠提供给职工餐饮服务、物业服务等的, 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和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分配非货币性福利时,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将提供给职工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每期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等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和“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二、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为一家彩电生产企业, 共有员工600名, 2009年5月, 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6000元的某型号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员工。该型号彩电的售价为每台8000元, 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600名员工中50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员工, 10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2009年5月该公司将彩电发放给员工时:

2009年5月该公司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例2]乙公司为总部部门经理级别以上职工每人提供一辆某品牌汽车免费使用, 该公司总部共有部门经理级别以上职工15名, 假定每辆该品牌汽车每月计提折旧1000元;该公司还为其4名高级管理人员每人租赁一套公寓免费使用, 月租金为每套7000元 (假定上述发生的费用无法认定受益对象) 。

企业免费提供汽车和公寓时:

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上例显示, 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提供、发放非货币性薪酬和分配应付职工薪酬业务。企业为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时, 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提) , 同时考虑涉及的税金;每期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应该按照提供给职工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每期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等计量, 并合理区分受益对象。

三、非货币性福利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 容易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企业以其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种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核算, 即按售价记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同时按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另一种是不通过销售收入帐户核算, 直接按成本结转, 同时按售价或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职工薪酬》准则规定,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 与税法保持一致, 年末不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这种会计处理, 虽然减少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但由于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极易成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手段制造账面利润, 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二) 不能客观反映会计信息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并未实现现金流入, 如果将其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并将其最终反映在利润表中, 企业的利润额中就包含一部分并没有真正实现的毛利, 企业利润表指标不够真实。当业务金额较大时, 对企业利润指标的影响就会更大。

(三) 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实际中, 一般企业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的项目较多, 主要有:自有产品、无偿或优惠提供的企业住房、物业服务、餐饮服务、有偿性休假、节假日统一发放的外购物品、防暑降温或保暖用品、对因公伤病职工的补偿补助物品和探视物品等。非货币性福利的复杂多样性, 使得如何计量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和有关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价值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职工薪酬准则指南规定,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 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 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 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由于非货币性福利在不同的企业通常具有不同的特点,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新的非货币性福利内容, 很难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即使按公允价值计量, 也很难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性”。非货币性福利计量标准的较大随意性, 很可能增大企业调节利润的空间, 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

四、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的改进

(一) 非货币性福利不作商品销售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 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核算;另一种是不通过销售收入帐户核算, 直接按成本结转, 目前两种方法并存。企业以其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非货币性薪酬的视同销售业务, 作为换取职工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产品从企业转移至职工手中, 企业不会因此在当期或以后取得现金流入量。发放产品时按税法规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而应按成本直接结转。即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薪酬提供给职工时, 按产品成本和增值税之和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按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按产品售价或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这样, 既避免企业通过发放非货币性福利调节利润, 也使企业利润指标更加真实。

(二) 规范非货币性福利计量标准

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 虽然在实际中早已存在, 但直到近几年才纳入职工薪酬的范畴。财政部在2006年初制定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 第一次提出并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的概念、确认和计量等内容。但职工薪酬准则指南中只明确了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对现实存在的其他非货币性福利未作出规定。由于非货币性福利的多样性, 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使用、列支和处理上的随意性。为防止非货币性福利的不合理估计和计量, 应当不断完善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方法和标准, 压缩利润调节空间, 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研究 篇2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商业实质

一、引言

1999年6月,我国首次颁布《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由于当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对换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非货币性交易所产生的利润,财政部于2001年对1999年的准则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2001年修订)》,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确认的损益,也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2006年财政部又在2001年修订准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逐步完善,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再次修订后的新准则最大的特点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为具备商业实质和不具备商业实质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公允价值的使用,体现了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出发点:针对不同业务实质和表现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特点

(一)“公允价值”的应用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債务清偿的金额。是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而账面价值则是在历史成本法下的一种历史计量观。新准则规定:满足条件的资产,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时,公允价值的优势就明显的凸现出来。以可靠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能更加准确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为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提供了有用的财务信息,其进步意义不言自明。

(二)商业性质的判断

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来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用,从而导致换入企业受该换人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的,表明该项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总额相同,获得这些现金流量的风险相同,但现金流量流人企业的时间不同。(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风险不同是指企业获得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差异。(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现金流量总额相同,预计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同,但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存在明显差异。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三)发生补价的损益确认反映了经济实质

新、旧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交换产生损益的条件是不同的。旧准则中,其确认损益的条件是:收到补价的一方,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①

新准则中,其确认损益的条件是:以账面价值入账的资产,即使交换时发生补价,也不确认损益;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且交换发生补价的,不论是支付补价还是收到补价,均确认损益,公式如下:

支付/收到确认的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其账面价值②

由公式①可以看出,旧准则只允许收到一方确认部分转让损益。确认的转让损益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转让损益的少量部分,无法反映经济实质。而新准则在这一点上显然优于旧准则: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全部记为营业外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转让损溢。可见新准则能够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更具有合理性;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结合历来,更具科学性。

(四)入账价值与确认损益不受账面价值变化影响,具有更高的科学性

在旧准则的账面价值法下,只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所确认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及其损益也将跟着变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在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下,不管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多少,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保持不变,较能反映换入资产的实际价值,具有更高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因为资产确认价值的不同,当期确认的损益额也不同,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可见,新准则的应用,只有在较好的监督机制之下,才能发挥其理论优越性,否则,也可能成为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工具。

(五)关联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特别提出具有进步意义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第五条特别指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换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关联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特别提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一项改进。2001年我国颁布的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并没有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是一个很大的准则漏洞。一些上市公司为达到确认盈利的目的,很有可能利用这一点来操纵利润。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特别说明意在将这一特殊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特别提示,区别于一般的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针对关联方的交易应参照新《关联方交易准则》进行处理。这是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进步体现,具有理论进步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三、对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问题的探讨

(一)公允价值的确定缺少明确的技术标准,为会计主体操纵盈余留下了空间

新准则规定,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考虑换入、换出资产的新旧程度、是否计提减值准备等因素,而资产的新旧、完好程度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当无法从活跃市场中获取公允价值时,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依赖于技术手段和市场参数来确定。事实上,对折现率的确定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如以资金成本作为折现率存在着资金成本确定上的困难,使用企业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作为折现率,也存在着以行业社会平均收益率还是以投资的机会成本作为指标的问题,由于折现率确定上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净现值的最终计算结果也具有较强的随意性。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时,一般以管理层批准的预算或预测数据为基础,而管理层批准的预算或预测数据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现阶段折现率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信息都很缺乏,判断时常常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对公允价值应用的主观估计成分偏大。为会计主体利用公允价值来操纵当期会计利润留下空间和可能。

(二)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可选择性易被企业利用操作利润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这一规定会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利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这一可选择性规定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资产等目的。当用于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企业可能为夸大资产,而主动选择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当用于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企业可能为减少税收,调减利润,而主动选择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成本。因此,新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可选择性,在某种程度上会成为企业新的调节利润和资产的手段。

(三)商業实质的判断条件偏窄且实际判断难

新准则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主要考虑双方用于交换的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同。不管是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还是时间,只要其一不同,就可判断此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准则规定的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偏窄。但准则规定的“显著不同”、“差额是重大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呢?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职业判断。同时,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时,要求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性质。商业实质的提出,主要是要解决非公平交易下公允价值的滥用问题。但是,如果仅用未来现金流量去判断双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会在实际操作中排除那些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相同,但是基于公平交易、自愿基础上的双方认为具有价值的交换。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不应仅仅用现金流量这一货币指标去衡量,而应加入资产的功能性等判断条件。

(四)换出资产为存货时视同销售处理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做法值得商榷

新准则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收入准则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既然按照收入准则进行确认,那么就应该符合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笔者认为非货币性交易不是日常活动。虽然以物易物的事情在企业常有发生,但不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把非货币性交易的收益确认为营业利润,而应该是计入利得中。收入准则中对“日常活动”界定为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究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为“经常性活动”准则未进行界定。非货币性交易并非“日常经营活动”,因此将该种交易中换出的存货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做法似乎并无道理可言。

(五)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25%界限的探讨

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给出了一个数字化的判断标准,既以25%为限;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不高于25%,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这一比例超过25%,则为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日趋复杂的现实经济中,交易双方计算的判别比例会出现不一致,有可能一方等于或低于25%,另一方高于25%。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能会对同一交易判断出不同结果,而分别选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而货币性交易的好处,一方面在于公司售出资产的计价不受账面价值的约束,可按较高的评估价进行;另一方面在于高价出售资产的收入减去资产的账面价值仍可直接计入当期收益,从而实现利润操纵的目的。

四、结束语

较历史成本而言,公允价值的运用对技术和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公允价值的计量与核算变得相对复杂,需要高素质的会计人才进行会计处理才能完成。从现状看,评估人员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容乐观,大多数从业人员对公允价值运用尚难适应。因此,只有优化会计人员的从业环境,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地应用公允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任婷婷.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应用和研究[J].财务与会计,2008(9).

3、陈克兢,朱学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入账价值确定方法差异比较[J].财会月刊,2008(4).

4、孔燕.公允价值的应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分析[J].财会研究,2008(1).

5、刘凯旋,蒋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务解析[J].财会通讯,2008(7).

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分析 篇3

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分析

作者:刘艳琨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8期

一、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福利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丁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如住房、车辆等)无偿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根据该住房、车辆等每期应计提的折旧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每期应付的租金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无偿或优惠提供给职t餐饮服务、物业服务等的,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或公允价值和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分配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提供给职工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每期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等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和“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二、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

[例1]甲公司为一家彩电生产企业,共有员工600名,2009年5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6000元的某型号彩电作为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员工。该型号彩电的售价为每台8000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600名员工中50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员工,10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2009年125月陔公司将彩电发放给员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00

贷:库存商品 3600000

2009年5月该公司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 4680000

管理费用 93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5616000

[例2]乙公司为总部部门经理级别以上职工每人提供一辆某品牌汽车免费使用。该公司总部共有部门经理级别以上职工15名,假定每辆该品牌汽车每月计提折旧1000元;该公司还为其4名高级管理人员每人租赁一套公寓免费使用,月租金为每套7000元(假定上述发生的费用无法认定受益对象)。

企业免费提供汽车和公寓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3000

贷:累计折旧 15000

其他应付款 28000

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 4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43000

上例显示,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提供、发放非货币性薪酬和分配应付职工薪酬业务。企业为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时,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提),同时考虑涉及的税金;每期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应该按照提供给职工的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每期应计提的折旧、应付的租金等计量,并合理区分受益对象。

三、非货币性福利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企业以其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有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一种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核算,即按售价记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按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另一种是不通过销售收入帐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售价或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作为正常商晶销售处理,与税法保持一致,年末不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这种会计处理,虽然减少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但由于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极易成为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凋节利润的手段。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等手段制造账面利润,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二)不能客观反映会计信息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并未实现现金流入,如果将其作为商品销售处理,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将其最终反映在利润表中,企业的利润额中就包含一部分并没有真正实现的毛利,企业利润表指标不够真实。当业务金额较大时,对企业利润指标的影响就会更大。

(三)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实际中,一般企业提供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包括的项目较多,主要有:自有产品、无偿或优惠提供的企业住房、物业服务、餐饮服务、有偿性休假、节假日统一发放的外购物品、防暑降温或保暖用品、对因公伤病职工的补偿补助物品和探视物品等。非货币性福利的复杂多样性,使得如何计量应计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和有关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价值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职工薪酬准则指南规定,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由于非货币性福利在不同的企业通常具有不同的特点,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出现新的非货币性福利内容,很难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即使按公允价值计量。也很难保证公允价值的“公允性”。非货币性福利计量标准的较大随意性,很可能增大企业调节利润的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

四、非货币性福利会计处理的改进

(一)非货币性福利不作商品销售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正常的商品销售核算;另一种是不通过销售收入帐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目前两种方法并存。企业以其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非货币性薪酬的视同销售业务,作为换取职工服务而支付的报酬,产品从企业转移至职工手中,企业不会因此在当期或以后取得现金流入量。发放产品时按税法规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而应按成本直接结转。即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薪酬提供给职工时,按产品成本和增值税之和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按产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产品售价或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税率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

非货币性福利 篇4

对城市福利的划分:户籍福利与非户籍福利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剥离户籍背后附着的一系列福利差异,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城市常住居民对城市福利的均等化享有。而在户籍改革的讨论中,人们往往只关注那些与户籍挂钩的福利,如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保护、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却忽视了另一类城市福利,如城市的基础设施、文化氛围、社会秩序、信息服务、非正式就业机会等。我们称前者为户籍福利,后者为非户籍福利,这两类福利均能给城市居民带来一定的效用,两者之和构成城市居民的总效用。

户籍福利和非户籍福利在性质、获取方式和决定因素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户籍福利带有准公共品性质,在使用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户籍福利的获取依赖于城市本地户籍身份,取决于城市政府的户籍控制政策,如放松户籍指标控制、降低积分落户门槛或实行普及性的居住证制度等。非户籍福利带有纯公共品性质,在使用上是非竞争和非排他的。非户籍福利的获取不依赖户籍身份,而是只要来到一座城市就能获得这座城市提供的非户籍福利。其规模取决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高低,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往往因其较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够为居民提供较多的非户籍福利。

非户籍福利差距影响农民工流动方向

当前,我国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人均道路面积、每万人拥有公交车和出租车数量、每万人拥有影剧院和公共图书馆藏书数、互联网普及率、三甲医院和重点高校数量等指标,都远远高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这决定了二者在非户籍福利水平上的差距。生活在规模较大的城市中的居民,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更高的收入,享受更完善的基础设施、更丰富的文化生活、更规范的社会秩序以及更便捷的信息服务。当不同规模城市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足够大时,特大城市和一部分大城市的非户籍福利量,将超过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福利量和非户籍福利量之和。

假设农民工在城乡迁移中的理性行为,表现为选择能够给自身带来最大福利水平的城市作为迁入地,那么在不考虑迁移成本等其他因素的条件下,农民工将会毫无疑问地选择迁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因为即使作为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非户籍居民,其福利水平也要高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居民所能得到的福利水平。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从2000年到2010年,4个直辖市市辖区常住人口增长59.7%,31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辖区常住人口增长28.3%,236个地级市市辖区常住人口增长13.0%,359个县级市常住人口仅增长6.1%。同时,常住城镇人口和户籍城镇人口的差额也从2000年的1.54亿增长到2010年的2.85亿。大量农民工选择了向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非户籍性流动,而没有选择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这说明,当前中国特大城市和一部分大城市的非户籍福利量,已经远远超过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福利量和非户籍福利量之和。

加强户籍控制并未缩小非户籍福利差距

外来农民工迁入将对城市产生两个方面的外部性:一是正外部性,它源于城市规模扩大产生的规模经济效益,将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使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增长。二是负外部性,它源于城市规模扩大的拥挤效应,将使城市政府的管理成本上升,增加政府的财政开支。

政府的城市管理成本包括对应于户籍福利的准公共品支出和对应于非户籍福利的纯公共品支出,纯公共品支出是无法避免的成本,而准公共品支出则可以通过加强户籍控制加以规避。也就是说,城市政府通过加强户籍控制可以通过排除一部分城市居民对户籍福利的享有而减少准公共品支出,从而降低外来人口增多的负外部性。但是,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非户籍福利足够吸引农民工迁入的情况下,即使城市政府严控户籍,也仍然可以获得城市规模增大的正外部性,因而加强户籍控制对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政府来说,就是合意的政策选择。

由此可见,在城市政府和外来农民工双方的合意选择下,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户籍改革进入了一个陷阱:外来农民工非户籍性地大量涌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城市政府通过加强户籍控制减少了一部分城市规模增大的负外部性,但同时保留了全部的正外部性,使得财政收入提高并可以更好地提供城市基础设施、文化建设、秩序维护等公共品供给,这将进一步拉大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非户籍福利水平与中小城市户籍福利与非户籍福利之和的差距,进而对农民工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导致大城市非户籍人口进一步增多。

破解户籍改革难题:非户籍福利的均等化

当前,在特大城市和一部分大城市户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通过建立居住证制度来扩大户籍福利的覆盖范围,这种政策不失为一种短期内使非户籍居民逐步获得户籍福利待遇的方法。但是,这种政策的推行会导致农民工进一步向大城市迁移,从而使大城市中的非户籍居民存量增大,彻底的户籍改革越发难以实现。

同时,在特大城市和大城市户籍含金量很高、外来人口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居住证的获得门槛往往也水涨船高,能最后获得居住证的,多为外来市民而非农民工,制度设计的结果并没有惠及制度设计的目标受惠对象,农民工仍然会被排除在户籍福利之外。

综上所述,当前户籍改革的两难困境根源在于不同规模城市之间的非户籍福利差距过大,导致农民工宁愿流动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做非户籍居民,也不愿意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为户籍居民。户籍改革不仅要推进城市内部不同户籍身份居民在户籍福利分享上的均等化,更重要的是实现不同规模城市之间非户籍福利的均等化,使农民工不至于为了获得非户籍福利就流动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而放弃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的机会。因此,未来的户籍改革应注重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对应着非户籍福利的纯公共品供给水平,加强这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文化、社会秩序、信息化和市场化等方面的建设,缩小它们与大城市非户籍福利水平的差距。同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应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比如提高地铁公交的价格、清理廉价的非正规住房等,以降低自身的非户籍福利,从而避免外来人口“理性”地迁入。当农业转移人口合理有序地在不同规模城市分布时,大城市的外来人口压力将大为减轻,彻底的户籍改革也将更加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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