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险代理八篇

2024-09-06

律师风险代理 篇1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

所谓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这种风险既包括因律师的过失行为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也包括因律师的故意违约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国家利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或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包括因证人、法官、当事人的不当或者错误行为而蒙受不白之冤,受到错误的处罚。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风险的关联性,律师的执业风险的具体表现为人员、利益的关联。人员上的关联,即每一风险的发生都与诉讼参与人密切相关。而利益上的关联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2)风险发生的范围性,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很容易在证据,国家、商业、个人秘密上以及贿赂官员等方面上栽跟斗,受处罚。(3)风险损害结果的直接性。律师在帮助当事人案件中很容易在人身、财产、名誉上受到损害。(4)风险事后处理的间接性,相对于司法人员来讲,司法人员发生工作风险后,具有较强的防范能力与转嫁危机的手段,而律师的自我保护能力相比小得多。

二、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因律师本身固有的特性而产生的,其成因是复杂多样的,贯穿各个角度。具体而言,法律因素、社会因素、人为因素等都从不同的侧面制约着律师的执业风险性。

(一) 法律因素──立法缺陷是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根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准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规定把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共同遵守的法定义务在主体上进行了限制,似乎把律师推向违法行为制造发生的边缘。实践中,律师的确也饱受如“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自身受到惩罚的风险。

对律师执业安全的保护不仅立法规定欠缺, 就是立法中已赋予律师的权利, 也因为缺乏完善的救济程序和权利保障制度, 最终得不到贯彻落实。《律师法》只在总则第3条中原则性地写了一笔:“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至于对侵犯律师身权的行为如何处罚, 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遭受人身安全威胁及侵害时, 缺乏明确的救济保障。

(二) 社会因素──律师执业环境的复杂性

在古代,律师被称为“讼棍”,名誉受到贬低。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人们对律师认可度增高,但还是带着有色眼镜。在我国司法并非完全独立的国情中,律师职业的生存环境变得复杂多样,存在着很多不利的环境因素制约着律师依法执业,因而,增加了的律师的执业风险。

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地位具有一定的对立性,某些司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对律师的参与深表反感,一旦与律师发生认识分歧,就对律师产生恶意,甚至对他们使诈,打击报复。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理性的认识, 认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讼棍, 就会拉关系、走后门办案, 替恶人开脱。甚至认为律师为那些罪大恶极的被告人辩护是道德的败坏,人格的沦丧。

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社会不公的问题一时还难以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律师对于这些问题往往是无能为力的, 人们当然不能对律师这一民间群体有过多的奢望。律师在执业中并非具有通天的法术,他们受到周围诸多环境的制约。

(三)人为因素──律师自身缺乏自我尊重,职业道德丧失,业务水平停滞

在我国律师这个大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是勤勤恳恳、爱岗敬业的,他们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公平与正义上洒下了司法公正的汗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确实有少部分律师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对权势卑躬屈膝,惟利是图,丧失职业道德甚至人格尊严,贪赃枉法。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 也要求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 必须要具有准确敏锐的思维判断能力, 较高的法律掌握与控制能力。然而很多律师不多加学习,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的素质能力,未及时调整诉讼或非诉讼策略, 就很容易出现工作失误, 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是和律师职业是相辅相成的,要完全消除这种风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对律师执业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完善立法体系,保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 这就使律师在执业中悄悄的埋下了安全隐患,使他们不能完全放开的去为当事人谋利。赋予律师豁免权有利于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成为相关特殊犯罪主体的界定,局限性较强,客观方面又过于宽范、模糊。这种情况不可避免的会对律师依法执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应该根本上予以修正。与此同时,立法机关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律师阅卷及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根本改变大众对律师的认识

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律师法》的宣传,增进社会大众对律师的了解,改变人民群众对律师的不良看法,使人们尊重律师。要在舆论上提高和巩固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上打造一种良好的尊重法律,尊重律师的法治化、文明化的氛围。

与此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侵犯律师权益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用行政、司法手段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修养,增强自律意识

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参与诉讼, 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国家司法公正高度统一起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提高抵御风险和诱惑的能力。毕竟,律师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就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此外,律师要不断学习, 尤其要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增强办案能力,诚实守信, 谦虚谨慎, 戒骄戒躁, 加强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

总之,尽管我国的律师执业起步晚,执业环境复杂多样,充满着机遇,同时也存在着风险,但是我们坚信,律师业会蓬勃发展,执业律师会披荆斩棘,强化自己,降低内外风险,在康庄大道上开创一个新的未来,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周光发.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J].法律.社会, 2005, (7) .

[2]关洁玫.律师的职业风险与保护[J].河北法学, 2001, (1) .

[3]夏芬芳.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J].法制园地.

[4]罗兴亮.律师执业与律师风险维权[J].中国律师, 2001, (2) .

[5]吴淞豫.新时期律师执业风险浅析[J].洛阳大学学报, 2002, (3) .

律师风险代理 篇2

一、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现状分析

在当事人委托律师, 并进入整个案件的诉讼环节后, 按照执业程序, 律师会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并针对诉讼过程查阅卷宗, 还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取证等环节, 但是这些执业程序在执行过程中, 律师会面临来自人格、道德、人身等方面的危险, 甚至会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等。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的众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约有超七成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有的案件如果有律师参与其中, 大多也是停留在走形式的范围内, 律师所要做的是配合整个案件审理程序的完成。再审理案件时, 律师会缺乏安全感, 他在审理案件时会与法官产生摩擦。

例如, 前不久在云南地区, 律师被某法院法官, 铐在球场上暴晒, 还有法官驱逐律师等, 这一件件事件, 都映射出律师正处于基本尊严难保的境地, 尊重和维护律师职业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预防律师执业风险的规范操作

(一) 规范操作预防职业风险

首先, 应当有效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辩护律师具备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征得证人的同意后, 检察院或法院应当首先许可对被害方的证人调查取证后, 辩护律师方可开始展开调查取证的行为。在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同样具备调查取证的权利, 但是辩护律师应当始终持有审慎态度, 按照规范的操作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原则上, 辩护律师是不应当在侦查阶段参与调查取证的, 如果要调查取证, 则必须对证据做好保全工作, 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打击报复, 甚至损毁证据等。在询问或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 一定要做好笔录, 并让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果有条件时, 要做好录音或录像。

其次, 规范核实证据行为。核实证据的权利应当是从开始审查起诉的阶段由辩护律师享有, 但是关于如何核实证据, 在我国尚未明确给予规定, 特别是当律师将自己的案件卷宗等相关资料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阅读, 此项是否允许在业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让处于被告或嫌疑人身份的角色直接阅读资料, 有强化他们角色的嫌疑, 有悖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还会有串供、翻供等方面的风险。因此, 为了安全起见, 也为了执业风险考虑, 有关案件的资料, 辩护律师还是不应当将其提供给嫌疑人或被告方阅读。

(二) 通过其他手段预防执业风险

首先, 完善律师伪证罪。伪证罪是一个不合理, 但废除又不现实的罪名, 该项罪名的弊端很多。之后我国的有关法律也对该项罪名进行了修改, 最大限度地将该项罪名与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但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很多时候律师经过调查掌握的证据, 却和公安机关搜集到的证据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而伪证罪在律师行业中是一种容易被滥用的罪名。

其次, 规定揭发律师伪证罪不适用立功制度。我国刑法中明确指出, 但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现律师存在伪证罪, 一旦他们揭发律师的这些行为, 便可以视为立功表现, 应受的处罚将会被从轻处置。很多嫌疑人或被告方会滥用这一权利, 他们为了使自己的罪行减轻, 将会主动配合, 积极揭发检举律师, 以此来获得见面罪行的目的。为了有效杜绝这一现象, 应当加大对嫌疑人及被告方的审核, 确保适用立功的情况下, 确实是揭发律师的某种伪证罪名。

三、健全相关制度

在办理案件时, 为了有效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可以在办理案件时, 实行两名律师一共办案的方式, 这样可以在调查取证时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在调查案件时, 可以寻找相关证人, 邀请第三方在场, 例如可以选择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机构负责人到场见证律师取证的过程。此外, 还应当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绝不允许出现冤假错案等问题的存在, 尽可能将案件处理地科学化, 规范化。在考核过程中, 如果遇到有案件错误立案或出现错误量刑等方面的问题时, 应当及时奖励或扣除律师的绩效考核分数, 并给当事人以适度的奖励或惩罚。

参考文献

[1]林睦翔.论律师刑事执业风险及其人身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 01:41-44.

[2]詹安乐.论律师调查取证执业风险与避险[J].法制与社会, 2010, 21:127-128.

[3]杨晓静.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与防范[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 08:34-39.

[4]付奇艺, 沈树强.辩护律师规范操作与执业风险的关系之思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06:100-103.

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为什么这么高 篇3

1月13日,备受瞩目的“彭州乌木案”原告吴高亮以自己的代理律师张敏没有履行代理协议为由,请求金牛法院解除双方的委托代理协议,2月17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同日,杭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房产中介客户告上法庭,索要对方拖欠的200余万律师费。这两个案件看似不相关,但皆为风险代理引发的利益纠葛。

风险代理律师费纠纷频发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吴高亮在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在挖掘期间,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彭州市国资办正式提出乌木归国家,獎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聘请律师张敏风险代理,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2013年6月,吴高亮二审败诉,称将申请再审。

吴高亮解聘律师张敏的原因是,“由于心存拖延,许多证据律师无法及时找到导致案件败诉,并不愿陪同自己到高院申请再审”。对此,张敏回应,成都中院以法律适用问题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并作出裁定中止审理吴高亮的诉讼请求。在没有最新的关键性的证据补充下,他也在等待最高法院的解释,“因为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应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还是‘由所有权人取得’。”另外,在乌木案中,自己前前后后诉讼不下十次,搜集大量资料,吴高亮之前并未表示自己能力有问题,也未付律师费,“如果最高法作出的解释对吴高亮有利,他现在撤销协议,我一分钱都拿不到。”

相比于“彭州乌木案”依然在进行中,律师“被下课”,杭州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的情况是案子已经赢得胜诉,律师费却迟迟不见。据律所介绍,客户某房产中介代理销售桐庐一大型楼盘,可房子卖完后,开发商却没有按期支付所有中介费。中介费七七八八一算上千万。房产中介于是在2012年5月找到律所,由他们负责打官司,向开发商讨要中介费。官司最后打赢了,1000多万元的欠款,中介也大部分拿到手了。本来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房产中介把律师费一算,要200万元,迟迟不付。

这家房产中介的代表潘女士则表示,律所以欺骗的手段和他们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告知律师收费有政府指导价,且风险代理适用对象通常为疑难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而原告代理被告的案子,并不属于须风险代理的疑难复杂、执行困难的案子。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风险代理被我国律师从美国借鉴来以后,这样的纠纷每年都在上演。据《方圆》记者统计,仅2013年,媒体报道过的因风险代理律师与客户对簿公堂的案件就有近20起,其中,数额最大的是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状告上海市外经贸开发有限公司,其律师费用高达千万元。

由此引发的议论则为,风险代理到底是什么?动辄数百、上千万的律师费到底收得有没有道理呢?

对风险代理的严格规定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具体到律所,往往会先收取客户极低的前期费用或分文不取,等到胜诉以后,再按照事前约定的比例提取客户所得的赔偿或挽回的损失,如果败诉,客户不必再支付费用。

在2006年以前,我国对风险代理并无定义,法律界有声音说这属于“扩大收费范围,自立名目乱收费”;也有声音说按照《合同法》规定它属于附条件的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合法。在其他国家,风险代理一般只限于损害赔偿一类,但我国律师的受理范围已经突破到所有领域,风险代理约定的金额也没有限制,有些律所的收费已经高达涉案金额的50%-70%。

不过,法院对这种高额收费并不支持,在律师胜诉后与客户产生费用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案件中,法院往往因“收费金额过高”,只判客户赔付律师部分律师费用,而非约定金额。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律师的高额收费有害客户家庭关系的、有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妨碍客户正常生活的,更扰乱了社会风气,有违职业道德,对这类案件的判决也更加严格。

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风险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四类案件被排除在外;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如此看来,我国对于风险代理的控制已算严格,不过,风险代理引发的种种问题并没有因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行而消亡。

通常情况下,风险代理本身的“风险”在于,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不过这种来自案件败诉的“风险”仅基于诚信原则,一旦遇到现实的挑战,另一种“风险”却令律师更加为难。

为什么客户不按约定付费

律师要面对的另一种“风险”是:在自己不违约的前提下,“耗尽心力了,客户却跑了”。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篇4

地址:电话:

乙方: 承办律师:

地址: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王朝进律师为甲方办理专利侵权法律事务,22家侵权厂家由甲方指定。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1在调解、审理、执行程序中,乙方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2有权代为接受款项和实物。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委托事项完成时止(包括判决、调解、甲方擅自撤诉及案外和解等)。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1、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检索费由乙方承担。但因被告享有先使用权而败诉则甲方分担一半费用。

2乙方在办案中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财产保全时担保物由甲方提供。

五、甲方应选择一家侵权比较明显的、索赔款数额较大的先行起诉,一求得双方利益最大化。

六、利益分享

赔偿净数额甲方分享 成,乙方 成。甲方应出具发票以便甲方抵扣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有权对乙方律师违纪或失职行为举报或投诉;

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妥善保管好有关证据原件,如在风险式收费项下,甲方丢失证据原件或因其他原因拒不按乙方要求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致使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者,应支付违约金贰仟元,并按标的10%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不得擅自放弃实体或程序上的权利,不得做出不利于委托事项的行为;

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及通讯费等其他办案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案件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代理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于赔偿;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九、乙方律师代理案件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法律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意见,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及对案件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如实陈述案情及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是绝对的。如因陈述不实,前后不一;或对于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证据,甲方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取证线索;或提供的取证线索不是切合实际的;或被取证着拒绝出证;或以律师的勤奋勉慎无法取到;或法院拒绝以职权取证等而使案件审理结果对甲方不利,其结果由甲方自负。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律师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律师关于案件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叁分,双方各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

签定地址

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篇5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_______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积极主动收集有关证据,保守甲方有关秘密,妥善保管有关案卷材料,并按时出庭。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预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手续费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手续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篇6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二、委托权限范围:

三、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及担任上述委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家庭)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电话:。

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

1.按收费标准收取;( )

2.双方协商收费;( )

五、代理费用的收取:(依人民币计算)

1.代理费用为元;

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办法为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须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计为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提供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

六、甲方郑重承诺:以上委托事项未经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委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况绝对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情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委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七、乙方对委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委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项的变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

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承担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项终止(以授权委托合同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论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篇7

摘要:律师是当今社会一个高度职业化的行业,一方面是正义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具有特殊商人的本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业务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随着业务的扩展,律师在职执业方面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对于律师而言,积极主动了解并避免执业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自觉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关键词:律师执业 风险 原因 防范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众所周知,律师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在职业的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绝对不可能是一种,也不可能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或后果。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

(一)人身风险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人身自由风险和人身伤害风险。

1、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触犯《刑法》第306条,有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在刑事庭审之前,故意或过失将案件卷宗内容泄露出去,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之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权利风险。权利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因该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关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真相。(4)指使证人作伪证。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经济风险。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经济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和从事民、商事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如下:

1、律师从事企业设立、变更、改制、重组及证券业务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业务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对利益人损失所产生的经济风险。

2、律师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因给企业出具了错误的调查分析报告或提供了错误的决策意见而产生的经济风险。

3、律师从事诉讼及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损害相关人的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使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权利或机会、超越代理权限等导致的经济风险。

(四)人格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受到的人格损毁的风险。(1)来自司法机关的个别司法人员, 这些人员执法素质较为低下, 权力意识重而法律意识轻,当律师与其意见不统一时,有些不懂法律的执法人员就当面辱骂律师,使律师下了台。(2)来自律师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抱怨。如果律师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没有打赢官司,那么当事人就会埋怨律师没有尽心尽力,怪罪律师没用,说律师就是法院的附庸等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语。(3)来自对方当事人的辱骂。比如:一位律师为黑社会老大进行辩护,对方当事人甚至是广大人民群众都会唾弃这种“没有良心”的人。

二、引起律师执业风险的原因

对于律师的职业来说,引起他们执业风险的原因可谓多个方面。

(一)对于律师个人来言

律师自身职业素质的原因。一方面,律师队伍中确有少,数人员素质不高,不能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谋求私利,接受当事人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做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变以及许多新业务的出现,在办案的过程中,要求律师必须要具有准确敏锐的思维判断能力,能恰当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如果办案经验不足,就很容易出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引发矛盾。

(二)法律以及社会主流政治力量对律师的歧视性规定和认识。

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一些法律条款都带有对律师行业的深深歧视,从而在司法制度上造成了律师执业风险。对律师调查权的限制反映出有关部门对整个律师事务所业的不信任,使律师在执业当中承担了无法达到预期办案效果的风险。

(三)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因。

有些执法者认为律师是与司法机关对立的群体,认为他们处处与自己作对,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他们处处刁难律师,甚至伤害律师的人格。有些执法者的道德低下。即以权力压人,向律师索贿,或者强迫律师与自己同流合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如过律师不这么做,那么律师的工作就会举步维艰,更谈不上维护当事权益了。

(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

1、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2、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应该对症下药,作为风险的规避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就是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完善立法。(1)《律师法》第32 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专门强调了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成为相关特殊犯罪主体的界定, 以及律师权利的保护局限性较强, 客观方面又过于模糊、宽泛。导致《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难以得到使用。所以应该废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合理的规定,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律师法》原则性强, 可操作性弱,也亟待改善。(2)建立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防止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因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而获罪。

第二,对于来自律师本身的风险,律师应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即使成为了一名律师,也应该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对于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更应该积极消化吸收,从而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使身处社会这个大泥潭,也应洁身自好,应该时刻谨记律师是个神圣的职业,是为了维护来百姓的利益而存在的,更是为了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而存在的。

第三,对于来自当事人的风险,首先,律师应该增强自我保护、预防在先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其次,应该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建议行政机关建立和健全律师执业保险制度,这是防范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方式,律师执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个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控制和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作为强化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1)加强对律师的考核,完善对律师的评估标准。(2)定期对律师进行培训,是律师时刻保持较强的战斗力.(3)加强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作行为的监督,问清律师所审理的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律师也应该对自己随审理的案件如实向律师事务所进行汇报。

第五,要正确行使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会见。一定要找个人陪同。如果担心找人陪就把费用分走了,可以找个助理陪同,要全程做笔录,不说危险的话,比如“你要说受到刑讯逼供,我就帮你打非法证据排除。”这有引诱之嫌。一定要用权利告知的方式。规范就意味着安全。调查。任何国家都不能容忍威胁证人改变证言的行为。尤其在当下的中国。要时刻记得:自己在从事世界上最危险的职业,阅卷。当事人不得阅卷要在一开始就写入合同,或者联合全律所制定一份格式合同。

四、结语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制度 篇8

一、为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效用,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根据本人的业务经验、知识水平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

三、应当事人询问或案件需要,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如下风险:

1、诉讼请求不当负担诉讼费用和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依法被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超期提供证据有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将承担无证据效力的败诉风险;

6、不按规定申请评估鉴定、调查收集证据败诉风险

7、证人不能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8、不依法参加庭审将承担被按撤诉或缺席审理风险;

9、一方下落不明将会承担中止诉讼,无法执行风险;

10、一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11、不做诉讼保全,胜诉后可能导致无财产执行风险;

12、逾期上诉、逾期申请执行导致合法权益丧失风险;

13、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案件发展变化的败诉风险。

四、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一般案件,律师有权决定不予受理;

五、执行案件属于风险较大案件,必须经本所专业部门讨论受案;

六、诉讼风险明显,但当事人仍然要委托的,律师应当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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