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十篇

2024-09-13

加强保障 篇1

卫生装备三级检修站是指承担维修保障任务医院的医学工程技术科室[1,2]。其机构建立的意义在于平时可延长基层卫生装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卫生装备的利用率;战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战斗减员,挽救更多的伤患者。总之,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使保障设备处于一种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近几年来检修站的保障工作及经验,要真正做到节约型保障,应从以下几点加以改善:

1 重视检修需求,加强信息沟通

根据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的计划,与对检修站保障的单位进行电话、传真、贺卡等多种形式的联系。一方面,可以掌握卫生装备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单位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由于现阶段检修站的区域保障对象多,巡检周期一般超过半年,保障点的负责人经常发生变动,及时与新任负责人取得联系,可以为今后的检修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可以进行检修需求计划统计(包括待修装备名称、型号、厂家及故障描述),并及时收取反馈意见,做出有关检修计划落实安排,例如可能需要的配件情况,技术图纸资料的收集,检修人员的配备及巡修时间等。通过检修前与管理负责人的充分沟通协调,到达保障部队后就可以迅速展开工作,既节约了时间,又减少了浪费。

2 强调检修质量,建立节约型保障体系

卫生装备三级检修站所保障单位的卫生装备多具有使用寿命长、性能较落后的特点,专业操作设备人员少,且1人负责多台装备,无人操作、无人保养的现象非常普遍[3]。这些现状直接影响到卫生装备的使用寿命,更影响了为官兵服务的质量。卫生装备三级检修站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做好保障,必须强调检修质量:(1)彻底排除故障,反复试用细心观察,坚决杜绝同台设备同类故障再次发生。在早期的检修工作中,曾发生过在同一单位的多次巡检中同台设备反复出现类似故障的现象。工程人员在对其进行仔细检查后,发现这些故障均由一个非常隐秘的隐性软故障引发的。这使检修人员认识到检修质量的重要性。(2)主动检查,及早发现故障苗头,将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易损耗件该更换的提前更换,对连接处进行必要的焊接或紧固。由于检修小组在巡修点检修卫生装备的时间只有半天到1天,而巡修间隔周期又相对较长,被保障单位的装备若在非巡检期内出现故障,往往需要检修站重新安排时间并推迟其他保障计划前往抢修,不仅影响了基层单位为兵服务保障的顺利进行,也严重阻碍了巡修计划的按期落实,极大地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只有将被动维修转变为主动预防性维修,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3)根据常见故障,指导使用人员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及主要事项。基层单位卫生装备的保管使用人员中,非专业人员居多,业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对设备的认识、保养以及操作上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操作不当引起的设备故障比较常见。这就要求检修站在做好检修工作的同时应当注重对管理人员相关技术知识的简单培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举办“基层单位使用检修人员培训班”。近几年来,检修站对个别基层单位的检修人员进行短期进修培训,集中强化训练,效果非常显著,受到基层单位的广泛好评。综上所述,检修站今后的工作应当从源头上重视节约,要从保管、使用、维护3个环节建立一个完整的节约型保障体系。

3 提高响应速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卫生装备三级检修站大都设在医院的医学工程科,既要负责本院的设备检修工作,又要承担基层保障服务。这种双重职责,要求卫生装备三级检修站必须协调好医院与所保障单位的关系,处理好院内、外的工作任务,快速响应,及时保障。针对所保障单位地理位置远、偏的特点,要求在保障时,人员、配件、车辆等必须做到“拉得出、打得赢”。即在检修时根据需求,派出专业对口的检修工程师,根据装备故障分析,携带相对适合的配件前往维修。总结多年检修经验,检修站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了《卫生装备检修需求登记表》,并发放至各保障单位,由其随时登记待修装备故障情况,汇总后向检修站提出检修需求。接到检修需求后,检修站详细分析并有针对地派出相关检修人员携带相应配件,前往保障维修。通过实施以上措施,既解决了院内工作与院外保障任务在人员分配上的冲突,又在节约人力、物力资源的前提下完成了保障任务。

4 积极开展技术人才培训,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几年来,虽然卫生装备三级检修站的建立为基层单位解决了许多问题,但是被保障部队中大多数装备的故障仅仅是由于操作不当和缺乏日常维护所致,每年仅靠检修机构巡修、下修等方式进行保障,不能快速解决装备工作中遇到的简单故障及小问题。因此,举办装备使用维护短期培训班,对操作人员进行使用操作及日常维护培训,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之一。这样,从根本上减少了装备的故障率,节约了军费,建立了长效保障机制。

三级检修体制是我军三军联勤保障的重要体现[4],卫生装备三级检修站在保障服务中要本着节约经费、快速反应、扎实工作的原则,整合各类检修资源,提高检修质量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真正为基层单位带来实惠。

参考文献

[1]傅征.军队卫生装备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

[2]潘伟,韩丕忠.新时期我军卫生装备建设跨越式发展对策探讨[J].医疗卫生装备,2006,27(2):49-51.

[3]郭萍,漆家学.浅谈基层医院设备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医疗卫生装备,2005,26(9):38.

加强保障 篇2

所谓保障性住房, 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1]。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切实解决群众困难, 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同时, 有助于分流商品房市场需求, 使群众住房消费预期趋向合理化, 对房地产市场起到降温、镇静的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城市整体发展也有一定的带动效应, 是带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 我国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 2011—2015年, 将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 600万套, 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达到20%以上。[2]根据中央和各省市关于“十二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议, 在3 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中, 廉租房和公租房可能达到50%, 即1 800万套,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约700万套, 棚户区改造住房1100万套。据此测算, “十二五”期间, 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土地和资金约14.4万公顷、4.93万亿元。其中, 廉租房和公租房需要土地6万公顷, 资金1.8万亿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需要土地3.27万公顷, 资金1.75万亿元[3]。

二、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管中承担的责任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当中, 地方政府承担着重要责任, 各地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度, 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由地方政府承担。

(一) 地方政府承担着规划设计责任

保障性住房建设受地域性限制, 各地方政府需根据自身实际, 因地制宜, 做好顶层规划, 包括合理选址、定好建设标准等。

(二) 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负有责任

地方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充足的土地供应, 保证房屋的质量,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信誉好的建筑商来施工建设, 同时对建筑商负有监督责任, 坚决杜绝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出现“豆腐渣”工程。

(三) 地方政府应在筹集建设资金上发挥作用

在中央政府不断增加补助资金基础之上, 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市、县财政应按照建设任务相应增加配套资金, 做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积极吸引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

(四) 地方政府承担保障性住房分配职责

各地因自身条件不同存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政策制度的差别, 但都必须遵循“改善民生、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的原则, 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 公平合理分配住房。

三、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建设规划不严谨, 供需矛盾突出

一些地方政府的顶层规划不完备。一方面,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居民需求不符, 不能够量体裁衣。中收入家庭在住房困难的同时, 还面临收入低、就业不充分等其他困难, 而一些地方却在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区为保障性住房选址, 无形中加大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成本, 致使一些居民不愿入住。另一方面, 一些地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不合理, 建设标准不规范, 有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80m2, 一些摇号中签的居民因无法承受高房价而退房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而导致供求不平衡。同时, 少数地方政府受财力限制, 只是按照中央财政拨款情况和地方的一己之愿建设保障性住房, 没有对群众需求和建设规模做出分级、详细的规划, 从而出现供需偏差。

(二) 建管责任不明确, 地方政府建设动力不足

一是在一些地方, 开发商成为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主体, 而当地政府却以财力不足为由推脱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责任, 完全依靠社会资金来解决, 给今后保障性住房建设乃至区域住房市场发展带来隐患。二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执行力较差, 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占用相当的土地资源和财政资金, 减少了土地收入和房地产税费收入, 不能带来GDP的大幅增长, 尚未成为政绩考核中的“硬指标”, 从而造成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 使得管理主体在职能上缺位, 没有高度认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职责所在, 不能全面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管理缺乏系统性, 地方政府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 保障性住房的基层管理力量薄弱, 而恰恰是街道、社区等基层部门才最了解本辖区内中低收入群体的情况。整个管理体系的不完备造成信息不对称, 导致各项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三) 审核标准不明确, 缺乏监督问责机制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历程中, 由于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审查、申请、审批和退出机制, 因此在交易、分配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灰色区域”, 特别是基层的审批核准权限缺乏有效制约, 在分配中经常出现高收入家庭挤占住房名额, 造成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得不到保障。同时, 动态审核管理不完善, 很多已经进入高收入的家庭仍占有保障性住房, 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策, 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有时会成为贪腐和公权寻租的工具[4]。

(四) 存在挤出效应, 与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协调

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房地产市场具有“挤出效应”, 每当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增加5%, 将导致商品房售价降低3%左右。一些地方政府依赖房地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 从土地财政中获得经济收益, 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减少, 进而导致一些地方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欠佳, 形成房价过快上涨, 相当一部分群众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恶性循环。

(五) 地方财力制约, 建设资金供应不到位

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个重要部分。虽然国家大力倡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但在租赁类房屋资金回收跨期太长、没有相应的税收和金融优惠政策支撑的前提下, 地方政府建设大量公共租赁房的财力有限。而对于收入较低的居民来讲, 公共租赁房又是其一项重要的住房选择, 其建设与需求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四、地方政府解决保障性住房建管问题的对策

(一) 转变观念, 思想认识到位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实践, 是实现“住有所居”、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 各地方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者, 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转变传统的唯GDP观念, 纠正地方政府执政理念的偏差,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按照民生优先的原则, 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去抓落实, 切实把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 从思想和行动上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 科学规划, 保障供应到位

地方政府应始终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提供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的住房, 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合理配置住房内部空间。此外, 还应全面考虑医疗、教育、就业等多种需求, 尽可能在交通便捷、配套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区域选址建设。同时, 各地要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类型, 形成以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为主, 以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为补充的建设格局。

(三) 积极运作, 资金供应到位

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建设, 单靠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逐步拓展融资渠道, 以弥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各地方政府应加大力度落实税费减免、金融信贷等政策, 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用于保障房建设, 吸引金融机构贷款,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只有多渠道、多领域的筹集资金, 才能打破制约各地保障性住房发展的“瓶颈”。

(四) 理顺机制, 责任落实到位

确立科学有效的建设运营机制, 明确职责, 是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的必要条件。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事先做好顶层规划, 形成一套科学的制度和标准, 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经验, 逐步改进和完善。在住房建设中, 地方政府要创新机制, 可利用单独储备、划拨和商品房配建等方式, 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充足;通过招投标方式, 选择信誉好、技术高的企业进行开发, 加强管理,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只有各方明确责任, 形成合力, 才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优质工程。

(五) 严格审核, 监督问责到位

一是要强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地方政府应与中央政府紧密配合, 对政策落实到位、建设进度滞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实行问责;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查管理, 坚决杜绝寻租和腐败现象, 对违法违纪者要严肃处理。二是要加强住房分配监督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 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专门的保障性管理机构,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监管职能, 做好辖区内居民、房屋、收入、就业等信息的基础统计工作, 依靠基层力量抓好动态监管;严把“准入退出关”, 做到以机制规范行为, 以制度堵塞漏洞。

总之,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好坏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地方政府职责的发挥, 只有地方政府下大力气, 做好规划、建设、管理、分配、监督等各环节的工作, 才能使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真正惠及于民。

参考文献

[1]邓卫, 张杰, 庄惟敏.2009年中国城市住宅发展报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2]中国社会科学院.住房绿皮书——中国住房发展报告 (2009—2010) [M].北京: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 2009.

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篇3

关键词:人权 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

自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最早宣示人权及人权原则以来,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其间人类两次遭遇世界大战的浩劫。时至今日,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算得上一个流行的词汇”。[1]

人权是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了宪法。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绘制了蓝图。其中在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特别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包括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贯彻党的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必须要推进司法改革,更好更加积极地发挥司法机关保障人权的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也是指导司法改革的一个根本标准。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即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从而改变了过去强调以打击为主,保护为辅的刑事诉讼思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而且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予以落实、体现和保障,如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加强了人权保障,还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权事业新的发展进步,人权司法保障新的发展进步。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特别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方面处于特殊的地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限于篇幅,本文将以新法为视角,主要从非法证据排除、辩护制度等两个方面探讨检察机关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职责,以求教同仁。

一、非法证据排除与人权保障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根据新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因此,证据被赋予了合法性的属性,即证据应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而非法取得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精神折磨的行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是对人权的蔑视和践踏。根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定案,极易造成冤假错案。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如云南的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也有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机制保障和排除规则。

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次新法的修改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具体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标准、主体和程序,从法律层面建构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定位,即明确了检察机关在证明指控犯罪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上,负有“特殊的责任”。[2]根据新法,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在开庭审理前的庭前意见交换程序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即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法庭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具体来说,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3]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排除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2.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调查核实,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采取相应措施。新法第55条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力,是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具体方式可以是询问有关证人、被害人等人员,也可以调阅有关的检验报告、录音录像资料等,以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4]如侦查机关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机关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既包括提出纠正意见,也包括追究刑事责任。以刑事事件追究为后盾,无疑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

3.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尤其是要重视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新法实施之后,检察机关切实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义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406人。[5]

二、辩护制度与人权保障

强化律师辩护职能、完善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更是有效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环节。1997年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特别提到:“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我国辩护制度在发展中遭遇到“三难”的问题,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但由于与刑事诉讼制度没能很好地衔接,在实践中落实得不够好”,[6]“三难”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新法对辩护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回应了2007年《律师法》的修订,坚持了有效辩护原则,从而为人权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谓有效辩护原则,依宋英辉教授的观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思:[7]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帮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基于有效辩护原则,新法完善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辩护权以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了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以及辩护人权利的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保障义务。新法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另外,无论是侦查案件还是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告知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并进一步明确了辩护人的权利。一方面,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另一方面,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对此,检察机关应予保障。

2.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要求会见嫌犯时还要办理很多手续,“实际上演变成了律师会见必须得经‘批准”。[8]新法完善了会见权,规定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涵,无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的时间限制,且行使会见权时不被监听。另外,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告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3.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为了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能,新法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利。新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4.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法律共同体通过理性对话所获得的共识。张千帆将这种对话界定为:“它是一种‘对话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心平气和的说理过程,而不是通过暴力、压制、漫骂或以其他方式相互攻击来完成的。”[9]通过对话,法律共同体共同探索并决定法律的意义。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积极和律师沟通,认真听取律师提出的意见和犯罪嫌疑人辩解,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案件的顺利处理。因此,新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自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为律师参与诉讼,行使辩护权提供了良好的环境。2013年7月16日,在与律师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座谈时,曹建明检察长充分肯定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他讲道:“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通过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制裁和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0]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几点建议

四中全会提出“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的新要求,要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新要求,需要转变观念,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机制。

1.司法人员必须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新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虽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但是,在两年多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方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落实的不是太好,到目前为止,无一例因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例;律师会见难仍大量存在,尤其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监视居住基本上不让会见等,这些都反映出司法人员的理念没有跟上法律的发展,国家的法律在现实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必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增强司法人员的人权观念。

2.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非法证据排除是根治刑讯逼供痼疾的猛药,其通过“排除”而发挥药效。发现非法证据的能力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增强检察人员发现能力,多管齐下。首先要建立非法证据发现机制,具体包括:一是审查案卷材料;二是审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要求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做说明,必要时应对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侦查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发现非法证据线索;五是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其次,应建立和完善非法取证行为的惩戒体系,对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取证的,不能只是对非法证据排除了事,“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应该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对被侵害人予以适度的救济”。[11]另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委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疲劳审讯为刑讯逼供的行为,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连续讯问超过8小时作为硬性规定。

3.在辩护制度方面,建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见证权和收集证据权。虽然新法修改后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但在理论上,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一方面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是无法实现阅卷权的;另一方面,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对证据进行核实的。[12]这种非完整意义上的辩护权不仅影响了辩护人自身权益的完整性,也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完整性。建议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嫌疑人被讯问时有在场见证权。同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收集证据。

除此之外,在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还有许多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人权司法保障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注释:

[1]夏勇著:《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

[3]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58页-59页。

[4]参见同[2]。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

[6]同[2]。

[7]参见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8]刘玉民:《人权保障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2期(下)。

[9]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71页。

[10]曹建明:《构建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载《检察日报》2013年12月22日。

[11]任海新、蔡艺生:《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析评——排除的是事实、证据抑或非法行为》,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第八届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第161页。

加强保障 篇4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又是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目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与改善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制度下,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同时,住房消费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居民是否拥有良好或社会所认同的最基本的居住条件,会影响其道德水平、社会行为规范,乃至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更好落实调控房价的政策。目前,我国商品房市场房价收入比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大量低收入家庭甚至部分中等收入家庭无力承担过高房价,房地产业已聚集巨大风险。这不仅严重影响居民消费预期和投资环境,阻碍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而且将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挤占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4月以来,政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工具,连续出台“国十一条”、“国五条”、“国八条”等重磅调控政策,但房价上涨压力依然存在,调控形势依然严峻。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调控政策,能够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供给数量,抑制居民对商品房的刚性需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抑制商品房房价的进一步上涨,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加强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的探讨 篇5

一、浅谈消防装备运行保障的现实情况

1. 消防装备维修养护设备相对缺乏

主要是指在对设备维修之时存在不熟悉、不会修的现象;此外, 设备售后服务制度的不健全使损坏的消防装备不能及时的返厂维修。

2. 消防装备技术人员的匮乏

现阶段, 消防部队中车辆维修工、装备技术工程师数目极少, 而消防装备运行保障工作难度又大, 部队官兵逐年更替, 使技术人员更加的缺乏。

3. 消防装备零配件储备不足

消防装备运行保障工作作为消防部队重要的后勤环节, 因为重视度不够, 再加上配件规格不同、种类繁多等要素, 有些人员发现零件损坏问题时却没有及时的对其进行维修, 这势必会使消防装备零配件处于短缺的模式中。

4. 管理体制缺乏完善性

主要受“重使用、轻维护;重采购、轻保养”这一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 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使消防装备过度的使用, 甚至有违章使用现象的发生, 这对强化装备运行保障能力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二、探究加强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的有效对策

1. 建立健全实体, 积极开展消防装备维修中心的建设工作

践行“部队建实体、员, 厂商出技术、搞培训、供配件”的整体路线, 在各个地区的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建设车辆装备维修中心, 组织专业的消防装备维护保养团队。此时的车辆装备维修中心是由全国各地消防总队管辖的, 它们统一投资建设, 具体的工作落到消防战勤保障大队, 技术与管理人员均是以现役与外聘的形式获得的。该维修中心应该与消防车辆、器具装备的制造厂家签订特约维修服务协议, 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备勤的工作体制, 通过用户送修、上门维修、现场抢修和定期巡检等形式达到提高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的工作目标;。

2. 创新体制, 最终建立健全消防装备运行保障管理制度

消防大队建立健全车辆装备全寿命管理体制、贯彻落实消防车辆与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检测校验标定体制、对消防车辆实行定期逐量检测的管理与维修体制。此外, 对消防装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实的、全程的记录, 例如可以将与消防设备相关的购置、使用、保养、维修信息做成装备 (电子) 履历表, 建立健全消防装备与主要装备技术维修档案, 这样消防大队对于消防装备的采购验收、配备使用、维护保养、检修抢修、退役报废有整体的掌握。为了建立健全消防装备运行保障管理制度, 消防大队应该积极的与囯内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生产和维修厂家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在个人防护装备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的大力辅助下, 将消防装备的安全隐患问题扼杀在萌芽之中, 破损的设备得到及时的维护, 此时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消防装备的运行保障能力得以增强。

3. 落实培训工作, 加强消防装备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

消防大队积极开展消防装备专家人才库的建设工作, 广泛的招揽部队退役精英骨干, 安置他们于在职装备、战训、通信等岗位, 也可以将其引进到化工、机械、修理、科研、院校等单位去参与消防装备专家与人才的培养工作。总之, 人才库的建立, 在很大程度上能为消防设备的建设规划、采购、应用、维修、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运行提供技术性的支持。此外, 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等培训机制的拟定与实施, 使基层消防装备技术力量更加雄厚;为达到专业性消防装备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培训考核是极为有效的手段, 对那些合格的装备技师以及设备质检员给予额外的岗位津贴, 以示鼓励;自训与外训模式的启用, 使一支专业性强的消防技术装备人才团队打造出来, 为提高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提供辅助动力。

4. 重视实战, 达到人与装备有机结合的目标

优质的装备只有在技术高超的使用者手中才会将自身的战斗力发挥出来, 消防人员与消防装备的有机结合, 是提高装备运行保障能力的最佳方式。人与装备的结合, 使消防人员在接触进口、高端的设施之时对其性能有更深入的了解, 在实战中及时而有效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的消防设备, 只有实战演习的路径, 消防人员才会对其操作方法有更为全面的把握, 对其操作的规则有更为确切的了解。总之实战环节的开展, 才能够使消防装备与消防队员整合为一, 此时操作者的技术水平才会大大的提升, 那么由此可以推断的是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有所强化, 车辆装备的作战效能实现最大化。

三、分析强化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的重要性

一是通过强化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是协助消防部队顺利有效完成灭火、救援等实际任务的基础性需求;二是这一强化工作的落实, 是使消防装备发挥作战效能的根本, 这主要是因为电子技术、液压技术等新型技术与新型工艺的应用, 协助消防队伍应对各种复杂的任务。

四、结语

总之, 积极开展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强化工作是极为必要的, 可以使消防人员掌握更多的消防装备技术, 为消防车辆战斗效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条件;与此同时, 为其消防任务的顺利、高效完成提供基础性保障。

摘要:消防装备作为消防人员在消防工作进程中手中最主要的利器之一, 对其运行保障情况进行探究是确保消防装备稳定性与安全性的基础。本篇文章的写作思路是首先浅谈目前消防装备运行保障的现实状况, 并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联系实践经验提出了强化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的可行措施, 最后论述了提高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的意义。

关键词:消防装备,运行,保障能力,探讨

参考文献

加强保障 篇6

食品从生产到最后摆上消费者的餐桌, 经历了生产加工、冷冻贮藏、运输及配送、冷冻销售等很多环节, 每一个环节都是影响食品品质的因素, 只有每个环节都有足够的品质保证, 人们吃到嘴里的冷冻冷藏食品才具有真正的品质。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安全工作, 但在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上问题频频发生。

在生产加工环节, 比如生鲜食品 (如水果、蔬菜、冷却肉、冰鲜鱼) 在采摘、捕获、宰杀后进行冷却, 预冷到5摄氏度以下, 再进入低温, 而收购点基本上不会注意到这个温控要求;国内大多数的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自我封闭型的仓储运输物流方式和理念上, 而且相当多的食品生产企业物流运作水平还停留在运输车队的阶段, 根本没有专业的技术以及相关设施可言。

在运输储藏环节, 目前整个国内冷链物流行业无法回避的一个尴尬是, 许多国内食品企业在采用成本相对高昂的冷链运输方式上并不积极。由于冷链物流成本大, 农业物流企业宁愿把损失掉20%的利润在卖出产品的价格上找回来, 也不愿在冷链物流上进行投入。很多商家为了追求短期的眼前利益参与市场恶性竞争, 在商品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使用常温车运送冷货, 或者冷藏车不制冷, 或者租用廉价冷库贮存食品, 导致食品质量严重受损, 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在销售环节, 大部分企业没有专用的食品和非食品销售平台, 同时平台中间也没有温度隔离, 外界温度干扰着冷藏温度, 而冷藏温度也向外散发。既造成了能源上的浪费, 也无法保证食品质量。

鲜牛奶保质要求一般为10℃以下, 若要绝对保证在保质期内保鲜, 必须要保证它在出厂、运输、销售直到消费者饮用的各个环节基本都在10℃以下。然而, 在炎热的夏天, 这条“冷链”难以保证连续。冷链滞后, 牛奶保鲜成了问题, 企业不得不以降价方式来消化过剩的牛奶, 成为残酷的现实。牛奶企业发展“冷链”物流成为了企业是否可以脱离“价格战”的关键。

对于食品物流中最基本的温度控制, 国内都基本上没有达到。

二、加强冷链物流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物流中的污染和腐烂变质向来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潮中, 必须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全程管理和监管体系构建, 加强冷链物流的硬件设施建设, 推进食品冷链物流市场化进程。

1、构建冷链物流的监管机制

第一, 尽快建立冷链食品标准和食品冷链标准, 以及有效的监管机制, 严密监测易腐食品在冷链各环节中的运行状况。目前我国的冷链食品既无统一的质量标准, 又无对贮藏、运输、销售的规范要求。因此, 有关部门应逐步健全有利于冷链健康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标准监管实施体系, 加强行业的宏观管理和调控。除了在冷链各环节都必须建立和实施合适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体系外, 还需要注重对冷链的全程质量管理, 不断完善和改进冷链的建设。

第二, 规范冷链各个环节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标准。我国冷链缺乏统一的作业管理和规范的作业标准, 直接导致了我国冷链效率低下, 浪费惊人。政府应加大对行业的管理力度, 对食品的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要有严格的执行标准, 有规范的管理条例和明确的管理分工, 相关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实施条件和管理措施, 完善的质量控制标准, 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的设施等一系列的措施。

第三, 加强对食品冷链物流实行认证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等制度, 进一步整顿、规范冷链食品认证活动, 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结合起来, 严格市场准入审查, 切实加强对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四,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和冷链物流的相关法规。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商业中欺诈行为惩戒力度不够, 没有相应的惩罚体系和诚信体系, 这直接影响着食品冷链物流合作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因此, 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支持食品流通企业建设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 比如对冷链食品因非冷链造成的垃圾收取高额环保费用, 建立食品物流企业的社会信用评价与管理体系。

第五, 加强对冷链操作标准执行的监督力度。国外的冷链物流之所以做得好, 一方面是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和行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 是企业受到了来自社会多方面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是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手段之一。此外, 还要实施HACCP (危害分析及关键点的控制) 控制, 确保冷藏食品在各环节中的质量保证。

2、加强冷链物流的硬件设施建设

冷链硬件设施的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 也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其投资收回的周期较长, 运营时的维护资金需求也较多, 仅仅依靠企业不能完成建设需要。这就要求政府与企业联合起来, 共同投资, 共同管理。

其一, 鼓励企业建立区域性的现代化物流中心, 增加物流中心的覆盖范围;鼓励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支持食品流通企业建设配送中心。

其二, 扩大冷藏运输装备的拥有量。我国公路现有保温车辆3万辆, 占货运车辆的比例仅为0.3%。铁路方面全国总运行车辆33.8万辆, 冷藏车只有6970辆, 仅占2%, 而且都是陈旧的机械式速度车皮, 规范的冷藏车辆极其缺乏, 冷藏运输量仅占易腐货物运量的25%, 不到铁路货物运输总量的1%。

其三, 发展先进的冷藏运输装备。国外冷冻冷藏物流之所以迅速发展, 冷藏运输装备的发展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为此, 在冷藏运输装备开发中, 应加强与先进国家的技术合作, 尽快提升冷藏运输装备的技术水平;大力发展新型冷藏装备。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冷藏运输的市场需求, 我国冷藏运输装备应发展能够适应冷藏快运业务的快速冷藏车, 能够适应货物品类多样化及长距离运输的冷藏集装箱, 以及灵活机动、控温范围广、能满足小批量货物运输的单节及小组份机冷车。

3、提高冷链物流的市场化程度, 树立全程物流的概念

(1) 提高冷链物流的市场化程度。一个模式就是让那些虽有资金实力却并不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和市场客户资源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 与目前已初具规模的食品冷链物流第三方企业合作, 融资也罢, 投资也罢, 合资也罢, 都比像现在百胜这样自己单干要好;另一个模式就是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已建成的食品全过程冷链的设备、技术和资金得到最大效率的发挥, 也就是说, 让其独立成为专业的第三方的冷链物流企业, 从而为更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这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先例, 如河南双汇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康新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光明领鲜物流有限公司等等。由于冷冻冷藏产品的特性, 对于物流配送的要求较高, 从单个企业来讲要实现多方位、门到门的配送服务则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 同时企业的产品想要辐射全国, 就必须借助于提供完整服务的第三方物流, 使冷冻冷藏产品配送服务更大限度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解决企业冷冻冷藏物流的发展瓶颈。作为物流的先进模式, 独立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第三方物流, 是社会化分工和现代化物流发展的方向。

(2) 树立全程物流的概念。改变传统意义上“上游 (生产) -中游 (物流) -下游 (销售) ”各自独立的概念, 树立“上游 (原料生产物流) -中游 (仓储运输物流) -下游 (超市配送物流) ”全程物流的概念。即, 应当是由同一家物流企业对同一家食品企业的冷链食品实施全程物流的服务和监管。这样做, 不仅便于明确对冷链食品在供应链各阶段的安全责任追究, 也便于物流企业更好地对食品供应链的全程实施安全追溯管理。用一句老百姓的俗话说就是, 不至于因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而在关键时刻掉 (断) 链子!

参考文献

[1]刘铮铮.我国食品行业冷链探微[J].物流技术, 2006, (8) :67-68.

[2]毕晓娜.食品物流潜行[J].中国物流与采购, 2007, (2) :17-19.

加强基本医疗保障金管理的思考 篇7

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财务制度, 全部基金均在各统筹地区财政局基金专户储存, 统一管理, 封闭运行, 专款专用。二是在基金周转方面, 基金经办机构每月按预算向财政局提交基金拨付申请, 由财政局审核批准后, 拨付到支出户用于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补偿; 这些基金分别用于对县内医院周转金的预拨、县外直补医院垫付资金的结算和需要在经办机构直接报销手续的结算等三个方面。三是综合考虑住院率、物价上涨等因素科学测算, 按照“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 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出台补偿方案, 并通过发放宣传页、制作版面、网站公开等多渠道、多场所开展宣传。四是按照补偿方案和省定报销目录, 审核各类报销手续, 较好地确保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努力搞好各项监管工作

尽管监管工作是一项“老大难”工作, 但要长期坚持“防治并举、以防为先”原则, 通过“常敲警钟”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医疗保障基金的“高压线”性质, 要求他们“管好自己”, 掌握界限、守住底线。一是制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 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和违约责任, 严查违规服务行为建立长效约束机制。二是对监管中发现的不规范的诊疗行为和就医行为及时纠正, 扣押有关医院的不合规手续, 扣减相关费用, 对违规就医行为作拒报处理。

三、规范和严格各类手续审核

一是建立“多人参与、流水作业”机制。无论是直补还是现场审核, 都需经经办、复核、监管、财务等多人多科室共同参与, 防止办“人情手续”。二是明确审批权限。努力做到既保证服务效率、又确保基金安全。三是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经办人员培训, 认真学习报销目录, 细化政策把握, 规范审核流程, 使广大审核人员熟悉政策、把握原则、热情服务。四是严格手续的查验落实。除基本手续外, 大额手续需提供整套病历甚至住院一日清单; 外伤手续需填写统一格式的外伤登记表, 经调查公示后方可进入正常审核报销程序; 为防止重复报销, 在增加相关手续查验的基础上, 应建立外调制度, 经核实后方可使用原件报销。五是成立会审专家组。对疑难手续和比较复杂的外伤手续每周组织一次会审, 充分听取各类意见, 推动审核报销规范化。六是定期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制度要求, 要进一步规范票据审核管理、现金支出管理和资金划拨流程, 做到日清月结, 并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 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截留, 不得用于医疗费用以外的任何支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要做到进一步加强, 每年的十二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基金预算, 年初做出决算。每季度要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通报, 与往年同期进行比较, 防范基金风险, 确保基金安全, 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五、规范内部监督机制

合理设置单位内部科室, 建立“多人参与、流水作业”机制。无论是直补还是现场审核, 都需经经办、复核、监管、财务等多人多科室共同参与, 做到互相牵制, 互相监督的作用, 避免人情手续发生。制定内部监督制度, 让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规范设置科室内部岗位, 尤其是涉及基金的财务部门。出纳、会计、复核、审核、稽查等岗位, 要明确职责, 具体分工, 做到岗位职责不相容。会计、出纳、审核不得相互兼任, 涉及权限的印章也要有专人保管, 审核和复核不能由一人办理基金支付的全过程。严格票据审核, 必须使用就诊医疗机构的原始单据报销。建立健全稽查制度, 规范审核流程, 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对病人身份进行确认并审核手续, 对能够直补的患者进行直补。再由监督机构进行二次审核, 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是否擅自变更支付项目、扩大报销范围、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 严禁虚列支出、提取或变相提取管理费。并采取网络实时审核与费用清单事后审核双重措施, 定期抽查报销手续, 对病人、病历、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的真实性、合理性、一致性进行综合复核, 尤其是对外伤患者、异地就医患者及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患者, 通过电话查询、入户回访等方式进行跟踪核查, 调查其真实性确保基金安全。

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 推广总额预付、单病种定额付费、开展重大疾病和限价付费制度, 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积极探索通过合理规定大型设备检查结果阳性率、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方式, 严格控制医疗保障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按照医疗保障基金均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原则, 科学合理地结算医疗费用, 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正常使用和运行,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 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 确保基金安全。

七、充分利用网络技术, 强化网上监管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 很多地区已经开始使用“一卡通”进行看病, 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加快推进, 给参合患者带来了便利, 但同时也带来安全隐患, 为确保基金安全, 确保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就至关重要。为防范参合信息泄露,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和网络安全。成立网络安全小组, 做好网络平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标准化数据接口无缝连接,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按规定向信息平台上传参合就诊规范化数据信息, 保证病人在出院时即时结报。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推广使用参合“一卡通”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化凭证等方式, 防范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审核人员要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审核, 变“事后处理”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八、强化外部监督

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 不仅要规范内部监督机制, 还要加强外部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作为主要外部监督者, 要作为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补充, 定期与单位之间沟通与联系, 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组织与指导, 逐步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核算监督职责, 杜绝单位违规操作, 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摘要:基本医疗保障金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救命钱。应始终紧绷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这根弦, 做到掌握界限、守住底线、阳光无限, 着力健全各项监管制度, 竭尽全力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障金,保障政策,基金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R].2008

加强保障 篇8

预防原则:

有效监测、危机干预、及时转介

中小学生的心理问题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等特点,如果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就有可能导致其心理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致阻碍身心健康成长,甚至做出自伤、他伤等极端行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中小学生的心理问题,必须及早发现,有效干预,防患于未然。

《指南》要求了解和监测全体师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监控、防范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小危机事件对师生的消极影响。

在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该及时进行危机干预和转介。

在危机干预方面,《指南》指出,心理辅导室应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明确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够做到发现及时、处理得当,给予师生适当的心理干预,预防因心理危机引发的自伤、他伤等极端事件的发生。

在及时转介方面,《指南》指出,心理辅导室应与相关的心理诊治部门建立畅通、快速的转介渠道,对个别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或发现其他需要转介的情况,能够识别并及时转介到相关心理诊治部门。转介过程记录详实,并建立跟踪反馈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心理辅导室的功用,《指南》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心理辅导室原则上每天均应开放,课间、课后等非上课时间应有一定时间向学生开放,并安排专人值班。

专家指出,中小学生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应给予积极的心理治疗,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矫正为辅”的方针,防患于未然。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课程体系,努力提高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辅导伦理:

遵循保密原则,禁止给学生贴“标签”

在日常教育过程中,给学生个体和群体贴“标签”的做法并不少见,如:在对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时,往往会把学生的心理问题与“心理疾病”联系在一起;在谈及“留守儿童”“独生子女”的培养教育时,往往会把“自闭”“自私”等弱点和问题与他们“划等号”。这种贴“标签”的做法,明显不够科学和严谨,不仅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没有正面促进作用,相反还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指南》要求心理辅导工作要遵循辅导伦理。

《指南》指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坚持育人为本,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在学生出现价值偏差时,要突破“价值中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具体辅导过程中,《指南》提出保密原则和“三个禁止”:在辅导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但在学生可能出现自伤、他伤等极端行为时,应突破保密原则,及时告知班主任及其监护人,并记录在案;谨慎使用心理测评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并要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自愿基础上进行,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疾病”标签,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仪器设备。

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室主任汪明指出,给学生贴“标签”,从本意上看,似乎是为了更好地找到病症,然后对症施治,但如果没有科学性作为支撑,所找的病症不准确,在施治过程中就难免不对症。更为重要的是,随意给学生贴“标签”,会让他们背负莫名的压力,甚至使之成为众矢之的。从关心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应当少贴一点“标签”,多一些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只有这样,对学生的认知才更准确,培养教育才更有效,对学生的发展也才更有利。

功能定位:

重在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

《指南》指出,心理辅导室是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个别辅导和团体辅导,帮助学生疏导与解决学习、生活、自我意识、情绪调适、人际交往和升学就业中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排解心理困扰和防范心理障碍的专门场所,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

在开展团体心理辅导时,《指南》要求,关注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在进行个别心理辅导时,《指南》提出两项要求:一是对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个别辅导,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支持;二是根据情况及时将其转介到相关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诊治部门,并做好协同合作、回归保健和后续心理支持工作。

《指南》强调营造积极、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要求心理辅导室经常举办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帮助家长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的特点、规律以及教育方法,协助家长共同解决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心理行为问题。利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资源服务社区,发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辐射作用。

心理辅导室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设心理辅导室所需的硬件设施,短期内可以配置完善,但要使心理辅导室发挥长期效用,还需切实加强心理辅导室的软件建设。为此,《指南》提出,心理辅导室应定期组织教研活动和典型案例讨论,组织参加专家督导,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健康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心理辅导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保障机制:

在经费、场地、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

当前国内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心理辅导室师资力量严重不足、心理辅导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心理辅导室建设经费投入不足等。此外,心理辅导人员待遇较低、培训滞后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尤其是心理教师在学校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岗位,尚未建立起与之匹配的考核评价和职称晋级制度,使得心理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奖金福利等方面不能享受到与其他教师同等的待遇。

针对以上问题,《指南》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

在经费投入方面,《指南》指出,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辅导室工作正常开展。心理辅导室应免费为本校师生、家长提供心理辅导。

在基本配置方面,《指南》提出,心理辅导室应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和办公接待区等基本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单独设置心理测量区、放松室、自主自助活动区等心理健康教育拓展区域。

在人员配备方面,《指南》要求,心理辅导室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专兼职教师原则上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经过岗前培训,具备心理辅导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定期接受一定数量的专业培训。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中国人民大学心理研究所所长俞国良指出,为了确保中小学心理辅导室有效发挥作用,除了严格遵循《指南》中的共性问题与配置标准外,还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加强学校心理辅导制度建设,编制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指标,提供适合中小学生发展需要的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服务。

加强监管 着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篇9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食品药品行业也逐渐趋于繁荣,为满足我国人民对生活生平不断增长的迫切要求提供了切实的保障。然而,速度是一把双刃剑,在食品药品行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的建设完善、企业责任意识的提高、各级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等诸多事项的滞后发展造成了我国食品药品行业中“毒胶囊”、“皮鞋果冻”、“皮鞋酸奶”等种种怪象的出现。

我国食品药品行业怪象丛生,究其原因则是多方面的。从制度上说,我国药监行政问责制度、药品招标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亟待完善。比如说,有药企披露,国家层面一直没有GMP认证,容易出现以次充好。在制度存质疑、监管有缺陷的情况下,让公众对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恢复信心确实很难。从企业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角度上看,同样不能给公众信心。“毒胶囊”涉事药企被爆9家,目前没有一家公开道歉,企业家连最基本的态度都没有,更不要说社会责任。当然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能完全靠企业自觉,需要制度、监管、监督等手段共同倒逼企业提升企业提升社会责任感。除此之外,政府监管不力和滞后现状也是造就今天行业局面的原因之一。

食品是延续生命的必须物,药品是挽回健康的救命物。食品和药品的安全保障是监管和执法部门的首要工作。打击食品和药品安全犯罪,不只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更是在打一场形势严峻的公众健康保卫战。针对食品药品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完善行业标准制定机制,制定科学、符合公众利益的行业标准。由于我国的标准制定机制并不完善,一些标准甚至于是行业内的企业主导制定的。为了迎合已经是一团劣质企业挤占行业的局面,一些行业形成的已有标准持续走低,开始无标准或低标准的恶性循环。

其次,主动严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有关部门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决心,为保民众健康,严格执法,不遗余力。我们食品药品为何难绝隐患,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在食品药品管理中,瞻前顾后,总害怕执法太严太重,会损害地方经济,危及行业利益,因此,一些堪称地方经济支柱和产业龙头的企业被卷入食品药品丑闻时,有的地方监管部门往往“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敢主动出击,严查严办,造成那些不法企业违法成本低,不用担心倒闭关门,有恃无恐的局面。

最后,依法惩治,让食品药品企业对安全事件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对那些为了商业利润而至民众健康于不顾,视国家法律为无物的不法商贩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办。

加强保障 篇10

其特点表现在:结构基本合理, 但发展尚不平衡;网络基本健全, 但运行尚不能高效;服务已经尽力, 但尚不能达到优质。例如:定兴县16个乡镇均建有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站, 有较充裕的群众文化活动阵地, 而玉田等个别县大部分文化站仍然处在有站无舍、待建状态。沧州市103年文化站 (2004年) 计指导文化户7255个, 而邢台市195年文化站 (2004年) 仅计指导文化户72个。邯郸、沧州等市大部分文化站为兼职人员, 缺乏群众文化知识、文艺技能和群文工作经验, 很多文化站工作人员不会使用文艺器材, 没有能力发挥有文化设施、设备及“阵地”的功能作用。

造成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县 (乡、镇) 政府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缺乏行政规范, 随意性大。例如:省委、省政府对于基层文化建设年年都出台新文件, 向各地方政府布置新任务, 提出新要求, 但总是显得苍白无力, 政令不得畅通。因为一些县 (乡、镇) 政府总能以本地区所谓的特殊县情、乡情、镇情、村情为由拒绝执行, 而没有问责。这些地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总能显露出党政领导个人的意志在起着作用, 也就是说, 他们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思想态度决定了所在的地方的基层文化建设命运, 同进也暴露了这些县 (乡、镇) 政府封建“人治”的残余色彩依然浓重, 与当今现代意识的现代社会文明格格不入。这是我们在基层文化建设中面临着最大障碍之一, 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文化建设没有搞好, 通常的说辞是“经济欠发达”、“加财政匮乏”等, 实践证明, 这些理由都是站不脚的。例如, 地处西北山区的易县是个较贫困的“财政县”, 但该县党政领导能够认真遵循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 经过调研和专家谁, 确定了依附东陵、西陵这一宝贵、珍稀文化资源作为突破口, 大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工作力度, 张扬全县的文化氛围, 努力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发展旅游文化经济。于是, 在全县28个乡镇全部建有文化站, 文化站设有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 所有文化站站长全部由县财政开支。尤其在近几年里, 该县对于文化投资粗略计算就达1300余万元, 其中为建文化馆投资了260多万元, 从而营造了这个县良好的文化环境, 使得该县28个文化站中涌现出了8个先进文化站, 包括3个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的文化站。好的文化环境必须产生好的文化效应, 这个县新畔石村就是一个很好范例。该村除了拥有能满足村民一般性文艺活动必要的乐器外, 还建有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 并且还依照“小康文化建设规划设计蓝图”, 动员村民搬迁以腾出场地建设了两人处文化广场。该村村民拥有了充裕的文化活动场所, 群众文化活动搞得红红火火。村民们在闲暇时间唱歌、跳舞、练习乐器、自编自演文艺节目、自娱自乐、寓教于乐, 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从而杜绝了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

基于上述, 当前必须着力解决关键环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才能把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加强基层文化建设, 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落实到实处。

1.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与时俱进, 更新思维方式、端正思想观念, 协商好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执政地位的视角审视基层文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战略意义,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致力于使基层文化建设速度迅速赶上来与经济建设并驾齐驱。

2.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本地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 纳入扶贫攻坚计划, 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 切实做到思想认识、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和经费投入“四到位”、“四落实”。

3.各地方要把每一项确定了基层文化建设项目以及基层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计划, 及时报送当地“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群众团体、媒体征求监督, 做到面向社会、公开透明。对凡是不能如期完成或落实的文化建设项目, 都要公开召开“答辩会”, 建立健全问责制度。

4.把对于基层文化建设绩效的“评判权”移交给当地人民群众, 以防止发生“浮夸风”。各级党委、政府都必须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民意, 促使基层文化建设始终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高速可持续性地健康发展。

5.尽快为基层文化建设立法, 为政府在这方面的行政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才能使得各级政府在基层文化建设中有法可依, 切实做到行政规范、杜绝封建“人治”残余思想的滋生, 从根本上避免行政随意性给基层文化建设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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