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八篇

2024-08-11

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 篇1

下面, 结合我们实际工作就索赔的防范谈谈我们的体会。

1 发包人方面预防和减少承包人索赔事件的发生

发包人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导方, 关键问题的决策要由发包人掌握。有经验的发包人总是预先采取措施防止索赔的发生, 还善于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为自己辩护, 以减少责任。此外, 发包人还经常主动提出反索赔, 以抵消、反击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在实际工作中, 发包人方面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1.1 增加限制索赔的合同条款

发包人最常用的方式是通过对某些常用合同条件的修改, 增加一些限制索赔条款, 以减少责任, 将工程中的风险转移到承包人一方, 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由于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一般由发包人准备并提供, 发包人往往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 并在合同中加入限制索赔条款, 如:发包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地质资料和实验数据的准确性不负责任, 要求承包人自己进行勘察和试验:发包人对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工程延误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等等。

1.2 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发包人可通过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委托技术力量强的咨询公司准备招标文件, 以提高图纸的质量, 减少设计错误和缺陷, 防止漏项, 并减少规范和图纸的矛盾和冲突, 避免承包人由此而提出的索赔。

发包人还可通过咨询公司, 提高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准确性, 防止承包人提出的因实际工程量变化过大引起合同总价的变化超过合同规定的限度而产生的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的索赔。

1.3 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发包人要做好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如按时移交无障碍物的工地, 支付预付款, 移交图纸) , 并按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等) , 防止和减少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违约而引起的索赔。

发包人对自身的失误, 通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以减少承包人的损失, 防止损失扩大出现重大索赔问题。

1.4 改变建设工程承包方式和合同形式

在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 通常是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供图纸, 并委托工程师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承包人只负责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规范施工。在这种承包方式中, 往往由于图纸变更和图纸缺陷产生大量索赔。因此, 近些年来在英, 美一些国家, 发包人为了减少索赔, 增加建设项目成本的确定性, 减少风险, 往往将设计和施工一并委托一家承包人总承包, 由承包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负责, 达到预防和减少索赔, 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的目的。

1.5 建立索赔信号系统

发包人预防并减少索赔的一个有效办法, 就是尽早发现索赔征兆和信号, 及时采取准备措施, 有针对性的做好详细记录, 以便提出索赔和反索赔, 避免延误索赔时机, 使索赔权利受到限制。常见的索赔信号有: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过低或工程出现亏损, 工程中变更频繁, 或工程变更通知单对工程范围规定不详等。通过对这些索赔信号的分析辨识, 发现其产生的原因, 并预测其产生的后果, 防止并减少工程索赔, 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依据。

2 承包人方面预防和减少发包人反索赔事件的发生

依据合同条件规定, 为了维护承包人应得的经济利益, 赋予了承包人的索赔权利, 所以承包人是索赔事件的发起者。但是, 为了承包人自身的利益和信誉, 承包人应慎重使用自己的权利。一方面要建好工程, 加强合同管理和成本管理, 控制好工程进度, 预防发包人的反索赔:另一方面要善于申报和处理索赔事项, 尽量减少索赔的数量, 并实事求是地进行索赔。一般地讲, 承包人在预防和减少索赔与反索赔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2.1 严肃认真地对待投标报价

在每项工程投标与报价过程中, 承包人都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 全面细致地进行施工现场查勘, 认真地进行投标估算, 正确地决定报价。切不可疏忽大意进行报价, 或者为了中标, 故意压低标价, 企图在中标后靠索赔弥补赢利, 这样在投标时即留下冒险和亏损的根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千方百计去寻找索赔的机会。实际上这种索赔很难成功, 并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经济效益和承包信誉。

2.2 注意签定合同时的协商与谈判

承包人在中标后, 在与发包人正式签订合同的谈判过程中, 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疑问进行澄清, 并对重大工程风险问题, 提出来与发包人协商谈判, 以修改合同中不适当的地方。特别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条款, 如不允许索赔, 付款无限制期限, 无利息等, 都要据理力争, 促成对这些合同条款的修改, 以"合同谈判纪要"的形式写成书面内容, 作为本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这样, 对合同中的问题都补充为明文条款, 也可预防和避免施工中不必要的索赔争端。

2.3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设计, 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工作, 并注意按设计图施工, 对原材料到各工艺工序严格把关, 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尽量避免和消除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 避免发包人对施工缺陷的反索赔事项发生。

2.4 加强施工进度计划与控制

承包人应尽力做好施工组织与管理, 从各个方面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 防止由于承包人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进度拖延。若由于发包人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 承包人应及时申报延期索赔申请, 以获得合理的工期延长, 预防和减少发包人的因"拖延竣工的赔偿金"的反索赔。

2.5 注意发包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及扩大工程范围

承包人应注意发包人不能随意扩大工程范围。另外, 所有工程变更都必须有书面的工程变更指令, 以便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口头变更指令, 要求承包人执行变更工作, 承包人可以予以书面记录, 并请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不愿确认, 承包人可以不执行该变更工程, 以免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2.6 加强工程成本的核算与控制

承包人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是保证实现施工经济效益的关键工作, 也是避免和减少索赔与反索赔工作的关键所在。承包人自身要加强工程成本核算, 严格控制工程开支, 使施工成本不超过投标报价时的成本计划, 当成本中某项直接费的支出款额超过计划成本时, 要立即进行分析, 查清原因, 若属于自己方面原因, 要对成本进行分指标分工艺工序控制:若属于发包人方原因或其它客观原因, 就要熟悉施工单价调整方法, 熟悉和掌握索赔款具体计价方法, 采用实际工程成本法, 总费用法或修正的总费用法等, 使索赔款额的计算比较符合实际, 切不可抬高过多, 反而导致索赔失败或发包人的反索赔发生。

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 篇2

合同是一种契约, 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的竞争, 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法则”、运行的“轨道”。

工程合同管理包含两个层次: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作为第一层次;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作为第二层次。

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制定法规;2) 授权专业人士组织 (学会) 编制标准合同条件;3) 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4) 调节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 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师对工程合同实施的管理。对工程合同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 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有具体规定, 如FIDIC条款。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的工程师,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 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的实施。

2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工程管理的关键, 其实质是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 是市场经济特征在建设工程中的体现。通过立法确定索赔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应有的地位, 制定索赔处理和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方式, 是政府对合同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2.1 工程索赔的原则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索赔意向书, 索赔意向书应包括索赔建筑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计算从事件发生计算日期和估算索赔费用 (无须计算资料和证明) , 以便于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能把整个事件的起因、范围及索赔方向有所了解。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 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及主管监理工程师一起到现场核对。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 要及时收集理由充分的确凿证据, 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2 索赔的操作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

2.2.1 索赔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 应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 并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的计算方法:1) 延期发出图纸引发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 d内, 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的由业主或其委托设计单位提供并由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延时未收到时, 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间为从接到中标通知后29 d算起至收到资料的日期为止。由于此时处于施工前的准备阶段, 所以需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并具备施工条件因没有详细图纸而不能施工时, 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机械台班停滞费= (机械折旧费+经常性维修费) ×50%。2) 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工程损失索赔。建设方一般应对在建工程进行投保, 索赔款项则由保险机构承担, 反之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索赔。索赔时间即为恶劣气候条件的持续时间。3) 工程变更引发的索赔:可分为已施工项目的变更、工程项目的增加或尺寸、数量的变化等。索赔时间为从提出变更指令至变更工程完成所经历的时间。4) 外部环境变化而引发的索赔:属业主原因而出现的, 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引起的索赔。一般进行工程索赔和工程机械停滞费用两项索赔。索赔时间为从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受影响的第1天算起, 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消失为止的时间区域。5) 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遇见引发的索赔:由于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 有些承包商无法做出正确计算, 如地质情况、软土处理等。这些都需要实际工程施工增加或重新投入新设备和采用新工艺来完成。索赔时间为从未预见的情况出现算起至该项施工结束。6)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其他原因导致的索赔:从收到该项错误指令算起到完成该项指令为止的时间区域。其他原因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2.2.2 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 必须做好索赔时间内的有关索赔项目的每天记录, 必要完整的现场图片、录像资料, 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作为索赔时的有利证据。其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人员、机械、材料等。每隔一定时间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 注明目前的损失情况及费用索赔依据, 并抄送、报送相关单位。

2.2.3 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的详细报告, 并抄送、报送相关单位。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的正规文件;索赔申请表、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批复的索赔意向书;编制说明 (索赔事件的起因和全过程的详细描述) ;附件 (与索赔相关的各种往来文件、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

2.2.4 常见工程索赔存在的几大误区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 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长期合作而不敢提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索赔意识不足, 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往来文件理解不到位, 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提出;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 由于忽略索赔过程中有利证据的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而得不到索赔。

2.2.5 工程索赔的管理及意义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索赔情况,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账或档案, 其内容包括:索赔发生的原因、时间;索赔意向书的提交时间及索赔结束时间;索赔金额和工期;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及业主审批结果等, 作为上级主管单位的复查内容。

3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 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加大, 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 施工企业会发生越来越多的索赔事件。只要我们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注重索赔, 并做到有理有据, 一定会为本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从而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的竞争实力。

摘要:就工程合同及如何对工程合同进行管理作了论述, 分析了工程索赔的原则, 总结了索赔的操作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 并指出只要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注重合同与索赔管理, 一定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从而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的竞争力。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管理,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董自才, 李鸿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与反索赔[J].云南建筑, 2005 (6) :14-15.

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 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索赔;反索赔

前言

项目工程合同是商业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对于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也是合同管理体系当中的一个小分支。企业对于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即便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上出现了一点小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当下,我国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存在着索赔与反索赔的现象,当然,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促进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人们对于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偏差,导致合同双方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达到共识,从而产生分歧。所以本文针对这种现象对合同管理中所培育的反索赔问题做出研究,为各个利益方在争夺合法利益提供依据。

1.概念

索赔是现代商业合同当中必须具备的一项规定,合同中的索赔管理也是商业合同管理的一部分。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索赔可以分为索赔与反索赔两种。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反索赔一般是指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即对合同另一方要求的各种索赔请求予以严格的审核和修正,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在一般的合同管理中可以得知,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制定双方,也就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双方面的行为,这种双方面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是一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在地位和身份上都压过承包商一头,所以在合同管理中,索赔发生的机率要比反索赔要大很多。一个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标时,业主和承包商都会将合同中索赔与反索赔相关条款的制定当做重中之重。因此,对于工程建设管理来说,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对于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已经成了整个合同管理的重心,只有加强合同管理中对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建筑业。

2.作用及意义

2.1索赔与反索赔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市场选择承包商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当下比较流行的是招投标竞争机制,由于我国进入这种机制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整个招投标机制还不是很成熟,更由于业主和承包商在相关合同制定时的规定和条款不是很明确,以及我国相关招投标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很健全,对合同在制定初期的重视度不够,甚至有的承包商会将这种有利于双方的合同机制错误的理解为这是业主在争利等,造成了通过招投标承包方式中标的承包商在之后的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以后,不能有效的利用工程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越来越频繁的参与进了一些大型的国际工程建设项目当中,逐渐了解并接受了这种形式。国内对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研究和实践之后发现了项目工程管理当中索赔管理的重要地位,这个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中具体规定了工程项目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国内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实质性的突破。近年来,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出台了有关索赔方面的法律依据,比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专门提出了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等。实践证明,对索赔和反索赔的管理以及制定,是建设项目合同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

2.2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合同中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在于:首先,索赔与反索赔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和有关信息的搜集。不管建立合同的哪一方需要进行索赔和反索赔申请,都必须搜集对方违反合同条约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具备真实可靠性、及时性。对于违反了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索赔与反索赔规定的一方需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对于提出索赔的一方,证据搜集需要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方面入手,这些文件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以便将来当做申请赔偿的有力证据,工程建设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对相关信息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证据不足的话都是一种损失;其次,索赔与反索赔有利于整个项目能够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于当前常见的一些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现象,索赔与反索赔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种现象。因为这样类似于“拍脑袋”的建设项目,对于施工方来说,很容易能在当中抓住索赔的机会,让业主方蒙受经济损失。所以,作为业主的一方需要认真研究索赔与反索赔的相关条款,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事;但作为施工方的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确保工程质量。

3.提高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国际化的大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中应用索赔与反索赔的手段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在当前的环境下形成了一种新形势的获取更大利益的竞标模式。由于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实施面临诸多风险,有合同自身原因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各方自身造成,也有外部原因造成。承包商不愿承担过多风险,因而以各种理由向发包方提出权力主张,以期通过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担风险,实现己方利益。应用这种招标模式之后,很多的承包商都为了争夺一个建设项目的承建合同,不惜加大对自身实力的提升和投入,比如:强化管理水平,购买先进的施工设施等。与此同时,竞标企业也会对竞标的项目做出详尽的分析和评判,让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以及索赔机会进行研究。

4.总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也正处于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工程建设也在迅速发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一条连接承包商与业主关系的纽带,承包商更加信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合同制度。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当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合同管理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对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合同双方清晰的认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作用以及意义,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叶喜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J],建筑工人,2009.

[2]柳邦振.如何搞好对外承包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J].中国工程咨询网,2004.

[3]王洪涛,刘大海.论建筑工程索赔与效益[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

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 篇4

基本案例

某学校于2006年4月22日和某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教学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教学楼土建、水电安装施工,该工程建筑面积为5368.66平方米,框架五层,质量标准为合格,要求2006年4月26日开工,200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220天(日历天),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本进行签订,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中间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5%。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进行施工,但在工程主体封顶后(封顶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学校的工程款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合同规定封顶后7日内付款,即付款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学校答应承包人工程款会马上到位,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但经承包人多次催要,工程款仍未到帐,因此承包人于2006年8月23日给学校打了一份书面报告,报告中称若学校在七日内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将不得不停工。七日后学校仍未付款也未给予答复,承包人又于2006年8月30日给学校打了第二份报告,该报告中明确表态,因学校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本承包人将于2006年9月1日停工,停工期间的所有损失由学校承担,随即承包人对工地进行了全面停工,在停工期间承包人也多次及时地向学校发出了索赔报告。两月后,学校筹到了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承包人全面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学校的工程款后却给学校发了一份索赔报告,报告中说学校应对该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赔偿,否则不能开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学校仅对延误的工期进行了确认,但对费用索赔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承包人拒绝复工。工程一直拖了一年,一年后承包人向学校发出《关于补偿教学楼停工期间损失函件》的律师函,要求学校给予赔偿这一年零两个多月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否则将提起诉讼。争议焦点

1、承包人的停工是否有依据?

2、承包人所要求的停工期间对工期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3、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简要评析 1、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双方又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在主体完工七日内未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以此为据在向学校发出了书面通知而学校仍不履行的情况下进行停工是有依据的。

但是在学校支付了该笔进度款后,承包人以学校不同意该期间的损失为由仍然停工是无法律依据的。发包人支付了进度款,承包人就应该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至于发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停工期间的损失应另行处理,如未达一致意见,可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承包人不能以未达成一意见为由拒绝继续施工的要求。

2、承包人停工确实是由学校迟付工程款引起的,因此承包人向学校要求进度款支付之前的延误费用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根据上面第1条的分析,自学校已付进度款之日以后的停工,学校是不需要负责的,因此该停工期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也不能补偿,相反学校还可以就该段时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向承包人进行反索赔。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在本案中该笔进度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即2006年8月22日起至已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简评:

本文简要评析中的观点正确。

2007年版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此情况有更明确的规定: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按上述规定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浅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及管理 篇5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当今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中, 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关系利益的保障, 同时也是理清庞大工程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并列为工程管理职能, 合同管理是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中容易被忽视、亟需重视的一环。在建设施工合同中, 基于历史因素, 一般合同由业主制定, 这对于承包商的合法利益以及保护有很大的缺失, 对于在施工期间由于业主或其他非承包商造成的失误, 承包商则在合同中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在当今中国进入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 建设工程市场过度竞争情况严重, 承包商为争取市场常常以买方市场的角度争取工程项目, 不平等合同条件等一系列情况屡见不鲜, 一旦在工程施工中出现问题, 不平等的合同也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隐患, 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 索赔经验缺乏, 索赔对象时间拖沓, 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没有在公路工程承包中体现, 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 进而对工程完工时间、工程主体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1 我国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中的问题

由于社会条件、人事管理、自然环境情况的不稳定性, 公路业是一个索赔情况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 是通过合同争取自身利益的合法途径, 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 是指在执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商根据法律法规、合同条款等, 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利, 对并非由自己的过错造成, 而由工程中业主所承担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承包商有权利向业主索取费用、工期补偿的权利要求, 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承包商希望通过工程承包获得利润, 工程变更和索赔往往成为承包商获得经济利益甚至项目扭亏为赢的突破口和关键点。因此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希望通过变更设计改变部分工程项目的结构类型或新增加分项工程, 或通过工程索赔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而作为投资方的业主为尽量避免发生妨碍或拖延工期、增加工程总造价的事件发生, 在工程变更管理方面已经加大了管理力度, 对于变更的管理已经趋于合理化。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人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必要手段, 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合法手段。但是由于我国公路市场政府行政干预过多, 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 在复杂的工程问题的责任对象的寻找中常常采取简单粗放的方式, 导致合同索赔责任的不公平分担, 因此承包人往往是工程问题索赔的最大受损害者。同时当施工出现问题时, 业主不能以较为有力且科学的观点支持监理工程师对公正合理索赔的处理, 往往缺乏反索赔意识。

2 针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及管理的建议和策略

2.1 政府的建设部门需设立专门施工合同管理部门

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对施工合同有着直接的监管责任, 务必以合同为约、诚信为本, 确保合同任务按期完成。同时也要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打造一支高管理、高素质、高专业知识的管理人才队伍, 近一步提高我国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执行, 企业应配备负责合同日常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通过对项目部内部网络, 实现合同管理信息化, 力求达到重合同守信用的目的。从过往经验借鉴,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合同的评审和签订:它要求制定的合同条款明确严谨, 评审人员需按2000版的ISO9001质量体系要求认真考虑各条款的实行性, 各个环节紧密相连, 不出漏洞;另一方面是合同的实施和跟进:它要求企业内部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 能理解合同, 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 认真履行合同, 并且随时跟踪工程的进度, 及时解决问题。其次,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积极进行索赔, 在合同中推行合同担保制度, 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合同风险, 随时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 尽早发现索赔机会, 维护各项正常权力。

2.2 严格按照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 即成为约束合同双方的最严格的法律文件, 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所以在签订合同时, 如对其中合同条款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 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 即草率签订, 则容易导致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 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 公路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

2.3 加强工程量清单复核工作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相关条约, 做到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内容进行相符的工程计量工作, 重视合同的条款措辞。施工合同一旦签订, 就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因此, 在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上应仔细斟酌, 反复推敲, 防止出现歧义, 从而导致日后竣工结算出现争议。认真组织开展施工, 确保工期。竣工工程量清单也以支付细目清单为基础, 再根据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增补和删减, 这样有利于合同管理。由于设计文件中的错误直接影响工程造价, 因此在清单工程量的填写前一定要认真复核设计文件图纸的工程量, 避免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实施过程中过大的变更量, 再根据清单中的细目将图纸工程量细化成清单中的对应细目中, 该项工作工作量大, 并且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造价, 因而需认真计算, 并仔细复核, 确保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 从而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 结束语

只有在实际工作中创造、累积经验, 才能使我国公路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增加索赔机会, 使企业获利, 使承包商获得更多的机会。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当前工程合同索赔管理中存在的错误和不足, 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多方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平稳改革当前工程施工合作中的不合理情况, 着力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 创造科学、规范、合理、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合作环境。

参考文献

[1]钱芳蓉, 钱启鸿.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认识[J].科学之友, 2010 (22) :91.

[2]苏帅钦.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众科技, 2006 (6) :88.

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 篇6

锦屏二级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盐源、冕宁三县交界处的雅砻江干流锦屏大河湾上, 是雅砻江干流上的重要梯级电站, 与上游的锦屏一级水电站交相辉映组成著名的双子星座电站。

锦屏二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4 800 MW, 单机容量600 MW, 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5.08亿元, 工期78个月。工程主要由上游调压室、高压管道、地下厂房系统、尾水系统等建筑物组成。锦屏二级水电站是国家重点工程, 工程建设环境复杂, 质量标准要求高, 厂房洞室群开挖、砼衬砌、深度达250 m的竖井开挖、支护、压力钢管安装是具有挑战性的项目。

本标段地质情况复杂, 厂房洞室群高地应力、岩爆、涌水量大等特点为施工增加了难度。在这种条件下, 履约期的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是项目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 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方法

想方设法干好工程让业主满意是作好变更索赔工作的必要条件, 项目部自2007年5月开工以来, 根据集团公司、二公司和业主要求, 我们提出了打造“锦屏精品工程”的项目目标和“项项铸精品、事事讲规范、样样工作争第一”的理念,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 只有加强项目“三化”建设, 才能实现打造锦屏精品工程的目标。

优化施工方案, 抓好技术创新工作。通过地下厂房施工通风系统工艺创新, 在主厂房Ⅰ、Ⅱ层开挖过程中, 充分利用原地质勘探2#探洞, 把探洞与地下厂房连通, 形成地下厂房循环风道, 节约风带250 m, 通风散烟时间节省一半以上, 提高了施工效率, 加快了施工进度, 减少了风机运行时间, 节省投资20多万元, 节省工期15天。同时有效地解决了洞室通风散烟问题, 改善了现场文明施工条件;锚索施工取消了波纹管并将钢筋混凝土垫墩改为钢垫墩。主厂房共有1 000多根锚索, 锚索外部包波纹管, 在施工过程中穿锚非常困难, 30个人4个小时无法将锚索穿入锚索孔内, 送索成为锚索施工的瓶颈。经过多次试验并与监理、设计和业主协商, 将锚索结构改为压力分散式锚索, 20个人就顺利将锚索送到位, 同时将钢筋混凝土垫墩改为钢垫墩, 节省投资100多万元, 锚索在主厂房下部施工过程中占用大量的直线工期, 因此也节约工期2个月。项目部大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 建立健全了科学、有效的技术保障措施。项目部先后推广应用了大跨度地下厂房控制爆破施工技术, 岩锚梁二序开挖法、双向爆破开挖技术、混凝土双渗技术、锚索穿拉技术等十多项新技术、新工艺。大胆使用中空预应力、TKM全螺纹增强树脂锚杆、聚羧酸高效减水剂、纳米材料、聚丙烯微纤维等新型材料, 提高了施工进度, 保证了施工质量, 节约了施工成本;在工法创新上, 主要是立足于突破难题, 降低造价, 加快进度。如高压竖井开挖后, 利用Φ1.4 m直径的导井作溜碴井, 省去了一条溜碴井的开挖及支护, 节约工期一个月, 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安全隐患, 保证了250 m深井施工安全;在岩锚梁开挖、锚杆施工、混凝土浇筑中, 根据地下厂房围岩出露的断层多, 碎裂岩多, 裂隙发育, 岩体完整性、稳定性较差的特点进行技术攻关, 创新施工工艺。在因地质原因岩台成型困难的情况下, 先行对开挖爆破、预应力锚杆、锚索等施工工艺进行几十次实验, 形成大型跨度地下厂房高轮压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岩锚梁施工综合技术, 克服了上、下游边墙岩体破碎和陡倾角等不利地质条件影响, 使成型率达到90%, 远远大于业主达到70%以上要求, 创出全优质岩锚梁工程。

地下厂房岩锚梁施工提前25天实现节点工期目标, 并获得锦屏二级电站第一个“锦屏工程A级样板工程”称号。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均满足业主要求。

2007年7月, 因锦屏工区连降暴雨, 引起巨大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导致锦屏一级水电站对外公路S215省道江口至许家沟段路基、路面、桥梁多处被冲毁, 对外交通完全中断。险情发生后, 项目部积极响应业主抢险施工要求, 于2007年7月5日成立抢险施工指挥部, 紧急组织人员、物资、机械投入抢险施工;经过葛洲坝人的艰苦努力, 按时完成了业主抢险保通任务, 受到了业主的好评。

主变洞开挖、支护施工于2009年2月25日提前3天实现节点工期目标。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均满足业主要求。

干好在建工程, 为变更项目创造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到了困难和问题, 在干好在建工程的前提下, 业主一般容易接受和商量。

3 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依据

领导高度重视, 责任明确落实, 是做好变更索赔工作的关键, 为加强项目部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 推进项目部变更索赔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锦屏二级厂房项目部自工程开工伊始就把变更索赔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于2007年8月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 商务经理、施工经理、总工为副组长的工程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 其成员为项目部班子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项目部工程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并明确计划合同部是项目部变更索赔工作归口管理和执行部门。

与此同时, 注重变更索赔制度建设。项目部根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在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在建工程变更索赔工作管理办法》和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2007修订版) 》 (葛集团二工管[2007]33号) 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 制定了《葛洲坝集团锦屏二级项目部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及奖励实施细则》, 以此作为项目部变更索赔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实际的变更索赔工作中,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 建立变更索赔台账、及时向公司报送各种统计报表;每月召开变更索赔会议, 对上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同时讨论下月变更索赔计划, 并落实责任和责任人, 会后将会议纪要发到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变更工作领导小组;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变更索赔职责, 向变更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各种基础资料。

对于变更索赔责任人及时进行奖励及处罚, 目前, 项目部正对2008年度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 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从2009年5月起后续的变更项目争取做到一项目一奖惩, 及时落实变更索赔奖励及处罚办法, 努力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 以提高项目部全体人员对变更索赔工作的积极性, 使变更索赔工作得以有序展开。

4 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解决方法

严格工作程序, 抓好计量签证, 是作好变更索赔的重要基础。

第一、明确变更索赔项目工作程序, 对合同内变更项目, 计划合同部先会同项目部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查看, 看和合同相同或类似项目施工工艺、工序是否完全一致, 能否找到突破点;在编制施工方案时注重细节, 指导现场人员进行有利签证, 然后根据方案作价, 进行目标成本分解, 确定该项目的亏盈情况, 明确该项目的亏损盈利点, 为今后相同或类似项目指明方向。

第二、注重合同外新增变更项目。对合同外新增变更项目, 会同业主、监理到施工现场查看, 明确施工难点, 说明施工难度, 提出初步施工方案和计量报价原则, 和业主、监理作好沟通, 和业主、监理达成一致后再申报施工方案和预算报价。

第三, 做好变更索赔项目亏盈分析。

第四, 及时做好计量签证工作。变更索赔项目的时效性很强, 如不及时做好计量签证工作, 监理人员流动, 时过境迁, 将影响变更索赔的实现和项目部的经济效益。

第五、要收集整理详细的变更索赔资料, 变更索赔应按业主提供的统一的格式要求, 并附上详细的图纸、计算式、照片、施工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所依据的文件、会议纪要、合同条款等。

施工变更索赔工作通常要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并通过反复的协商和谈判, 才能得到解决, 在进行变更索赔的过程中, 除了编好变更索赔报告以外, 也要善于进行变更索赔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双方均应信守一个原则, 力争通过协商和谈判友好地解决变更索赔争端, 力戒把谈判引入尖锐对抗的死胡同。

5 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策划

通过学习研究招标文件, 提前策划, 主动树立“变更索赔决定效益”的观念。找准变更索赔突破口, 合理合法提出变更索赔理由。如锦屏二级电站EL1560平台至低线公路边坡治理变更项目, 就是通过仔细研究合同, 成功策划了一次大型变更。首先, 是寻找变更的突破口。EL1560平台至低线公路边坡治理项目,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了解, 分析认为业主为了避免因交叉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和工期延误, 会将此项目交与我方施工的几率很大。经过与业主反复沟通, 业主按照我方预见最终将此项目交与我方施工。此事表明对一个工程变更项目发生的原因, 要有非常清晰的判断, 明确业主的意图和变更项目在整个工程的重要性, 就能寻求到对合同双方都有利的结果;该项目业主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委托我部施工, 扩大了我部的市场份额, 我部精心管理, 精细施工, 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均满足业主要求, 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再如, 依据投标文件, 尾水出口围堰是总价承包项目200多万元。我部进场施工后, 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调查现场实际情况, 发现了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的事实, 作了主动变更的策划工作, 推进该项目的变更工作, 尾水出口围堰变更金额约1200多万元。

6 变更索赔中地质情况对比分析

招标文件中关于尾水出口围堰工程地质条件及评价如下:

(1) 围堰长约215 m, 地势较平坦, 勘探线一带大多有基岩出露。围堰处基岩顶板高程一般为1 332~1 335 m。

(2) 据钻孔DK11~DK19揭示, 覆盖层一般厚度为0.00~3.50 m, 按物质组成及颗粒大小由上至下大致可分为三层:表部堆积有大量的近期人工开挖石渣, 上部为滚块石、漂砾石及少量浮土;中部为褐黄色壤土夹碎石;下部则为灰色碎块石夹壤土。

(3) 招标设计图地形线是根据招标文件《尾水隧洞及出口开挖支护图》 (1/4~4/4) 推算, 尾水围堰处地形线高程在EL.1330左右。

6.1 变更索赔中实际地质情况分析

围堰实际长度约320m, 因1560平台抛渣在尾水出口堆积, 导致尾水出口覆盖层较招标文件中描述有较大出入。根据已施工4个先导孔 (灌浆孔为垂直孔, 孔深为入岩5m) 钻孔取芯情况实际覆盖层一般厚度为10.9~14.2 m。, 较原招标文件中描述的尾水围堰覆盖层 (0.00~3.50 m) 深很多, 实际尾水围堰覆盖层厚度为12.5 m。由上至下大致可分为三层:表部堆积有大量的近期人工开挖石渣, 上部为滚块石、漂砾石及少量浮土;中部为河沙夹碎石;下部则为灰色碎块石夹壤土。

6.2 变更索赔中水文资料分析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尾水出口围堰设计挡水按不低于12~4月洪水频率P=20%设计, 相应洪峰流量为942 m3/s。经分析计算, 相应河水位高程1 328.50 m, 考虑河水壅高及围堰安全超高, 堰顶高程确定为1 329.2 m,

实际根据《厂区枢纽工程技术讨论会议》 (MSCC-JPGL-CQ/HJ/67/2008) 纪要:“尾水出口分为四个枯水期施工, 计划第二个枯水期完成围堰修筑。围堰设计长度约320 m, 围堰设计挡水按不低于12~4月洪水频率P=20%设计, 相应洪峰流量942 m3/s, 根据《水位与流量关系曲线》 (调整后的) , 对应水位高程为1 330.7 m, 较招标文件抬高了2.2 m。考虑河水壅高及围堰安全超高, 堰顶高程确定为1 331.4m, 最大堰高7.4m。枯水期围堰挡水, 汛期围堰过水。参会专家和代表对方案进行了审查和讨论, 意见如下:

围堰布置方面。由于实际水位抬升和尾水出口线形的修改, 使围堰较投标阶段有所调整, 原位于水位线下围堰水下高度增加, 致使水下混凝土量和围堰高度增加, 同时加大了水下开挖量;上下游的导墙也使围堰轴线需向江心处外移, 施工难度较大。按照布置紧凑、符合实际、挡水安全和不占压尾水出口施工部位等原则, 会议基本同意该轴线布置方案。

因水位升高, 位于水下的围堰长度增加, 原位于水位线下围堰水下高度增加, 致使水下混凝土量和围堰高度增大, 同时加大了水下开挖量。

6.3 变更索赔中设计图纸变更分析

原招标文件中所述围堰长约215 m, 尾水出口没有左右导墙的设计, 我部本着尾水出口围堰布置紧密结合实际地形, 在满足挡水的前提下, 以不占压尾水出口施工部位为原则进行尾水出口围堰布置, 围堰紧贴拦沙坎布置, 因为《厂区枢纽水道系统技施设计图册 (第五册) 》技施图纸在尾水出口上下游两侧增加了左右导墙, 导致该处围堰轴线须向江心处外移, 对围堰布置进行调整, 围堰外移后造成水下混凝土增大, 为保证混凝土围堰施工质量和安全, 在部分混凝土围堰水下埋深较大部位施工前, 在其外部增加临时土石围堰。现围堰实际长度为320 m, 较原招标文件中增加了105m。

综上所述, 由于招标文件和实际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使施工难度增加并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内容, 因此我部及时申请业主将尾水出口围堰 (包括浇筑、灌浆、加固、抽水等工作) 作为变更项目处理, 以实际工程量计量结算。

因为尾水出口围堰在投标文件是总价承包项目, 要变更是很难的, 业主、监理、设计, 施工四方多次开会讨论, 此项变更业主正在审核中。目前业主对尾水出口围堰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了部分结算支付。尾水出口围堰变更是项目部提前策划主动变更的一个实例。

我们要仔细研究合同文件, 多和业主、设计、监理沟通, 发现机会就要做好提前策划工作, 要敢于主动变更, 加大主动变更的比例, 掌握变更索赔的主动权。

7 施工合同变更索赔的分析

7.1 施工合同33.8支付调整的分析

我们通过认真学习研究合同文件, 做好支付调整基础工作, 业主在本标段设立了一个创新的合同条款:33.8支付调整, 具体如下:

(1) 实际产值与计划产值。月支付按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根据合同价格计算的并经监理人审核的产值与前两月完成产值的平均值与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该月产值的一定比例修正该月支付额后进行支付。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应的各月产值作为考核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 修正系数计算方法。修正系数根据产值完成情况与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对比调整, 修正系数为产值变化的1/3。

7.2 施工合同33.9计量支付的进度计划调整的分析

施工合同33.9计量支付的进度计划调整具体如下:

(1) 作为计量支付依据的进度计划为承包商进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为考核基础, 通过实际完成的合同单价确定的产值作为计量支付修正的依据。

(2) 承包商当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当月实际日历天数的进度计划,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损失时, 施工进度计划按实际施工天数的比例进行调整。

(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 对剩余工程量的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与原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原施工总进度计划同时作为支付考核依据.

由于在其他的工程未用过这种条款, 业主、监理、承包商都有一段时间不适应, 经过一段时间摸索试用, 逐渐加深了对支付调整的理解, 到2009年7月业主已结算支付调整金额877万元。

8 结束语

加强项目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 对提高项目部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项目部只有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严格成本控制, 才能提高经济效益, 如何加强内部施工合同管理, 成为每个施工项目的根本目标。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在项目部竞争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必须作好如下几点:

(1) 要精心组织施工, 按时实现或提前实现业主节点目标, 多完成实物工程量, 完成或超额完成月计划;

(2) 要以业主的节点工期为目标, 精心编制生产进度计划, 保质量, 保安全, 保形象进度, 搞好文明施工;

(3) 在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损失时, 事件发生时每日做好事件的详细记录, 报监理审核签证;同时向业主报告, 为以后调整当月计划打好基础;

(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 精心编制调整后的生产进度计划, 精心组织施工, 完成调整后的生产进度计划。

以上是我们在工作中的作法和体会, 变更索赔不仅仅是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的事, 也不仅仅是合同管理部门的事, 是项目部全体人员的事。只有大家共同不懈努力, 才能干好工程, 达到业主的目标, 使项目部取得应有的效益。

当前, 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成为每个施工项目部取得经济效益的根本目标。合同变更索赔在项目部竞争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是当前各个项目部赢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是建立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并形成了一个闭合的环路, 使成本发生的全过程都处在受控状态, 从管理制度上杜绝了“事中不管, 事后算账”的现象。

摘要:以如何加强施工合同变更索赔工作为线索, 项目部通过施工方案科学组织和严密管理, 严格监控考核, 加强项目成本控制等措施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使项目部自身获得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 对提高项目部的竞争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 篇7

工程分包是相对于工程总承包而言的, 是指承包人将总承包工程中设计、采购、施工等的一项或若干项的具体实施工作交给其他单位, 通过另一种合同关系在自己的管理下由其他单位实施的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 工程分包有不同的分类。按照工程分包的内容, 工程分包可以分为设计分包、施工分包、材料供应分包、设备供应分包等需, 其中施工分包又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按照工程分包是否需要经过发包人指定, 工程分包分为发包人指定分包、承包人自愿分包。

工程分包是工程建设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 是加快工程进度和提供生产效率的必然要求, 是转移和减少承包人风险的重要举措。工程分包集中众多承包人的优势和特点, 全力为工程建设服务, 有利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的提高;专业的分包队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从而可以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通过工程分包, 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担风险, 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分包工程是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 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直接影响着总承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一旦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势必就会影响总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给工程总承包带来风险。因此,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具体约定工程分包的内容是防范工程总承包中工程分包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之一。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工程分包的风险, 主要有:一是工程分包的权限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二是工程分包的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清的风险;三是工程分包人的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四是工程分包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五是工程分包的责任约定不清的风险。

防范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工程分包的风险, 应当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 关于工程分包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因此, 国内工程分包是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的, 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约定分包, 也可以在工程实施阶段报发包人批准, 示范文本也是如此规定的。在黄皮书中, 承包人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总承包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 无需取得发包人同意;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 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同意。在银皮书中, 承包人有权自行选择分包商, 无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

关于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雇佣的分包人。指定分包是国际惯例, 在黄皮书、银皮书中均有明确规定, 但在我国的法律及示范文本中未对此作出规定。在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 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方式包括发包人独立招标方式、与承包人联合招标方式、发包人独立直接发包或与承包人共同直接发包方式等。

关于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 承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劳务分包人, 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或批准。

(二) 关于工程分包的范围与内容

首先,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此内容, 在示范文本、黄皮书、银皮书中也均明确了此内容。

其次, 工程中主体工作、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 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以上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在黄皮书、银皮书中对此作出规定。

第三, 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范围与内容只限于列入总承包合同中暂估价的内容。“暂估价”是指工程总承包在招标或直接发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四, 劳务分包的范围与内容仅限于工程中的劳务包括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作业。

(三) 关于工程分包人的要求

首先, 工程分包人的资质、资格要求。在国内工程总承包中, 国家有关法律和示范文本中, 对施工分包, 均要求施工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施工资质或劳务资质。对设备供应分包, 国家规定设备供应单位需要相应资质或资格证书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

其次, 工程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三, 对工程分包人的具体要求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潜在分包商和供货商范围是否应当事先经过发包人批准等。

(四) 关于工程分包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分包事项的申请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

其次, 承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在黄皮书中, 承包人应至少提前28天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在银皮书中, 除以上内容外, 通知内容还包括拟雇用的分包商, 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在示范文本中, 对此未进行规定。

第三, 在指定分包中, 承包人应当对指定分包人拥有一定否决权。黄皮书、银皮书中均规定:如果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尽快向雇主发出通知, 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 并附有详细的依据资料, 承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的义务。在示范文本中, 没有对此进行规定, 但在国内工程总承包实际操作中, 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分包时往往没有参与权, 上述国际惯例值得借鉴。

第四,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发包人参与工程分包人确定的范围、内容、阶段、权限及程序等内容, 具体包括:发包人对工程分包有监督权和批准权;对分包工程款的支付, 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向指定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及代为支付的条件, 除此以外,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对分包人在质量、HSE、工期等方面对工程目标产生重大影响时,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终止该分包合同并清理出场等。

(五) 关于工程分包的责任

首先,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我国有关法律及示范文本中, 均如此规定的。黄皮书、银皮书中均规定: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 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其次, 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包括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 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分包合同中, 应当明确约定: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义务情形下, 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应当保证免除承包人因其未全面履行合同所引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的责任, 并且还应当约定由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未全面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损失的, 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期间建设工程合同 篇8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99版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承包人逾期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其在19.1款“承包人的索赔”第(1)项中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即2013版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过期索赔作废的后果。

该约定是一种视为“放弃/认可”的默示条款,如果承包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没有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视为放弃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权利。对此,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加强管理,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提交索赔相应材料,以保护自身权益,否则,极有可能导致非常不利的后果(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请求都得不到保护)。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及索赔报告,避免逾期丧失索赔的权利。这样也有利于相关各方及时准确地确认索赔事件对施工的影响及明确相应的责任方,避免迟延提交难以查清事实、导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准确,索赔报告应明确具体,并附详细的计算过程、相应依据等;必要时会同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索赔事件给施工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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