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决策十篇

2024-04-30

重大经济决策 篇1

一、当前重大经济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 违背科学规律错误决策

重大经济决策要遵循科学规律, 事前需进行充分的咨询、调研和科学论证, 慎重决定并实施才能达到科学发展的目的, 但是不尊重客观规律、错误决策的事件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缺少对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一是部分干部权力太大, 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越大, 失误的潜在可能性也就越大;二是责任追究制度缺位, 错误决策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

2. 决策水平低, 盲目决策

有的领导追求面子和政绩, 贪大求洋, 靠想当然的“前景”上项目, 不经事前论证, 不顾民众利益, 不管不顾超前引资发展,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例如某企业主管局为了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在生产技术还不成熟、企业又缺乏科学的市场定位的情况下, 盲目决策, 投资设立公司投入生产线建设, 由于产品不达技术要求, 导致项目不能验收投产, 企业陷入困境。又如, 某国有公司发展煤矸石电厂项目, 由于前期调研论证中未能充分考虑和预测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和公司经济实力, 最终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强制下马, 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究其原因是求成心切、不深入调查研究, 在情况不明、问题不清的情况下盲目决策, 没有前瞻性, 决策水平低。

3. 利用决策失误之名, 搞权钱交易

有的领导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 趁企业对外合作经营、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经济决策之机进行权力寻租、以权谋私, 抱着项目的招标权进行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受贿等。这种腐败隐蔽性强, 往往以决策“失误”之名, 行腐败之实, 逃脱法律追究, 危害性大、造成的损失更大, 领导的决策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决策。究其原因是权力监督的失效, 由于对决策及相关信息的垄断, 使社会公众对决策的过程、内容知之甚少, 监督也无从谈起, 腐败就相随之而生。

二、如何有效开展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

1. 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1) 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收集、审阅审计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审查是否明确了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和标准, 以及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是否存在决策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 掌握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的关键环节和控制点。重点审查重大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检查和评价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 重大经济决策的总体情况。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的会议记录和纪要, 批办单、收发文件记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领导干部对有关经济事项的重要批示等, 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征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度资金分配管理等决策事项, 并按照资金、资产、资源、土地、民生等类别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进行分类, 检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作出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数量、涉及金额等总体情况。

⑶抽查重大经济决策事项。一是检查决策事项前是否按照管理制度落实, 是否进行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特别是对决策过程中的不同意见是否予以考虑, 作出正式答复;重点检查签订的合同、协议有无显失公平、损害单位利益问题。二是检查具体经济事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对照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审查决策内容是否依规依法。三是审查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依据的科学性。审查重大经济事项是否按照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坚持会议讨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 是否做到科学、民主决策, 要审查经济决策是否公开化;有无存在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和擅自决策等问题;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有无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四是检查有关决策执行的有效性。综合运用收集的财务和统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 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审计方法, 检查决策事项的执行是否及时;决策权和执行权是否真正分离;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和保障措施是否有效, 特别是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决策事项的预期效益是否实现, 对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问题, 是否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2. 对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审计评价

根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重点内容的审计情况, 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效益情况等进行分析, 明确划分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效果。同时注意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抽查的范围内进行, 并说明审计抽查的范围。审计评价本着权力责任对等、定性定量结合的原则, 选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区域重大经济决策的有关重要指标, 也可以采取定性说明或者列举事实等方式, 借鉴委托部门的指标和标准, 找准领导决策、管理的实质性环节, 厘清责任界限, 实化责任内容, 使审计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三、做好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建议

1. 重点监督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决策

坚持全面审计, 突出重点的原则, 探索建立经责审计对象数据库, 对审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 对掌握大量资金的重点领域、重要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实行任中和离任必审制度。如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国资公司等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2. 各部门要协作配合监督重大经济决策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发挥监督合力, 充分利用纪检、组织部门的职能优势, 加强信息沟通, 收集重大经济决策方面的信访举报材料和相关情况, 形成资源共享, 实时监督, 将审计关口前移, 改变事后监督的常态并形成长效机制, 这样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采取措施, 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

3. 积极探索创新, 提升审计监督成效

对重大经济决策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工作人员在政策、技术方面的要求都比较高, 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 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经济决策评价体系, 规范经济决策的审计监督, 以达到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科学、客观、规范评价的目的。另外要建立审计监控预警机制, 着重对决策的执行过程中重要措施的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重大开支、重大变更等事项的合理、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反馈, 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践, 提出了对重大经济决策进行审计应当关注的内容和方法, 就如何加强重大经济决策审计提出了建议。

重大经济决策 篇2

关键词: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独立性原则,制度

现实表明, 我国已经进入了乌尔里希·贝克 (Ulrich Beck) 所描述的“风险社会”之中。在高风险社会中, 政府除了需要满足一般的社会稳定需求, 还需要尽可能地降低自身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以实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试图通过增强决策行为的科学理性, 进而将行政决策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接受范围内。具体的制度规范早在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法治政府的意见》) 和2012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 的通知》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就已经开始部署。但必须看到的是, 风险评估需要独立于风险决策, 当前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规范要么没有对独立性进行规定要么规定的过于原则化, 并不能保证风险评估的独立性, 导致风险评估结果并不受到公众甚至是其他专家的信任, 这样一来, 风险评估制度非但不能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的决策根据, 还会引发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危机, 进而冲击了行政决策风险规制的合法性。

面对以上诸多困境, 行政法学界对风险评估制度进行了反思, 普遍的认为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危机的症结在于评估主体的独立性缺失引发制度理性不足。独立性的不足导致了制度信任与风险评估科学性缺失, 引发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规制合法性危机。而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任务是为行政活动提供一种合法性的评价与理解框架, 显然无论是从规范层面还是描述层面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一个合法性的理解框架是现代行政法的内在使命。为确保风险评估能够为决策提供科学卓越的评估, 需要保证风险评估的独立性。

一、风险评估独立性原则的基本含义

从独立性的一般含义出发, 当前行政法学者将该独立性概念引入到风险评估制度之中, 认为风险评估治理主体所遵守的独立性原则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一是组织主体的独立性, 评估主体不依附于决策主体, 特别是政府行政机关, 而是一个依据法律规定, 独立履行风险评估职能,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享有独立的经费、人员编制和设备保障的组织;二是所追求的目标上, 评估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利益独立实施风险评估, 忠实于科学事实, 特别是要保持专家的价值中立。具体到评估主体内部, 评估主体成员不存在上下级依附关系, 而是一种合作关系, 个人或小组作出活动的唯一依据只有公共利益;三是实施评估时独立于其他外在主体, 风险评估主体一般由专家组成, 其名称可以称为科学 (专家) 委员会, 其需要独立于企业和公众等主体, 避免其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受到干扰。

虽然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法律规范也规定了风险评估主体应具有独立性, 例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试行) 第6条就明确规定了独立性内容, 一是风险评估工作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应规定开展;二是其他部门主体不得干预风险评估主体的评估工作, 显然这两点内容都是为了保障专家委员会在风险评估工作中的独立性。但有学者从评估任务来源、风险评估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和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等角度对该规范性难以保证评估主体的独立性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 在我国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之间并非分离, 相反的是, 风险评估主体过于依附于决策主体, 导致了风险评估独立性严重不足甚至是缺失。显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想实现该制度的设计初衷, 即为决策提供科学根据, 必须保障风险评估的独立性, 而这需要从独立性的一般含义出发, 风险评估制度设计需要在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分离的基础上, 满足上文所述的独立性内容三个层面, 才能确保风险评估所提供的评估结果具有卓越的科学性。

二、风险评估独立性原则的功能作用

之所以将独立性原则作为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 是由于独立性原则一方面能应对当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中存在诸多问题, 根据美国学者孙斯坦的观点, 独立性原则的构建与完善, 能满足“行政法渴望将理性带入行政决定过程之中”的需求。另一方面独立性原则的确定无疑是对当前制度的反思结果, 特别是在一次又一次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之后, 社会公众对当前风险评估制度产生质疑, 这种制度信任缺失会冲击行政决策的风险规制能力, 进而使行政决策风险规制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

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 都寄希望风险评估制度能够指向一个目标, 即尽可能为行政决策提供卓越的科学性建议, 进而提高决策者的“决策能力”, 维护行政效能。具体来说, 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首先独立性原则能厘清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关系, 促使评估主体完成风险评估的内在使命, 即为风险决策提供科学的决策根据。必须看到的是,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是两个不同的过程, 而我国长期以来, 在规范层面所规定的是, 让风险评估主体依附于风险决策主体, 或者将风险评估的职能与风险规制的职能混为一团, 那么专家委员会所做出的风险评估建议必将是不公正的和不科学的, 科学也将被“滥用”或“操纵”, 自然不能完成该制度的内在使命。

(二) 更为实际点的功能是独立性原则能切中问题的核心。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风险评估制度也不例外, 独立性原则的规定能够保障该制度的科学理性, 从而实现该制度的设立的良好初衷。虽然目前我国有关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法律规范层面, 也试图通过程序的设计来避免评估的失效, 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该制度的运行, 由于未理顺风险决策与风险评估的关系, 存在的诸多问题并不是通过个别环节的修补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的。除此之外风险评估制度的独立性能够应对现实中出现的制度信任问题, 独立性原则具体化能让不同主体实现精诚合作关系。

三、风险评估制度独立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提出的一项研究结论, 即组织治理结构决定组织功能发挥, 独立性原则可以保障评估组织功能的发挥。而风险评估独立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结合独立性一般含义, 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 独立性原则之外在维度内容

外在维度强调科学委员会与科学小组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上保持独立性内容, 具体内容为:

1. 风险评估主体, 即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 不依附国家行政机关, 特别是独立于行政决策机关。

该层独立性内容主要是为了说明评估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 学者已经分别厘清了专家委员会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包括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务院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关系, 然而具体到其他行政决策, 相同的, 该评估科学委员会的独立性首先必须体现在与行政机关 (行政决策者) 的关系上, 强调该组织的独立性并非意味着该组织独自承担一切风险评估工作, 恰恰相反的是, 考虑到国家行政机关掌握着评估对象的数据资料, 需要在评估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建构一种精诚合作的关系, 为了方便合作关系的开展, 可以构建评估工作的合作平台。在克服评估主体对行政机关的依赖方面, 可以构建一整套专家遴选、主体合作等制度来保障评估主体的独立性, 并且从制度层面保障其享有独立的经费、人员编制和设备保障。

2. 风险评估主体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 应独立于外部影响, 特别是应该独立于与之有关的企业和利害关系人。

该层独立性原则内容体现两个层面:一是利益保障制度, 该项制度是为了增强评估主体对外部利益诱惑的抵抗力, 欧美发达国家, 除了建构一整套惩罚制度,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国家还为他们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二是构建合作制度, 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利害关系主体协商平台方式, 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该平台的具体制度进行规定, 合作制度的构建在有助于科学委员会更为有效的完成风险评估的任务的同时, 还可以规范二者的行为, 实现风险评估行为的独立性。

(二) 独立性原则之内在维度内容

如果说独立性原则的外在维度内容是解决风险评估主体在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时保持独立性的问题, 那么, 该原则的内在维度内容则主要描述风险评估主体内部各要素的职能配置以及评估主体的运行机制, 具体则是指科学委员会内部各要素的职能配置和评估活动的运行机制, 其具体内容主要为:

1. 明确科学委员会独立的行政法律身份。

根据风险决策与风险评估分离原则, 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行政法律地位。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属于行使风险评估的组织, 但这一规定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卫生部) 制定的《实施办法》中并没有体现, 而是将专家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内设机构对待, 这种定位模糊与偏差导致了在现实中, 专家委员会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大多依赖于卫生部门。显然, 风险评估独立性原则内在维度内容首先需要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即明确风险评估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 从行政法上而言, 该组织的性质应该属于依据国家法律规范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和职责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如此定位, 评估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规范所授予的职权和职责, 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权和职责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 以法律形式赋予其开展风险评估的行政职能, 并从具体规则上保障其实施职能的主动性。

对《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草案) 》第7条规定分析可以发现, 启动风险评估程序的主体是决策者, 也就意味着风险评估主体无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风险评估的申请, 加之风险评估主体无权主动获取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 导致评估主体不得不依附于行政决策机关。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保障其风险评估的主动性, 该组织既可以依据职权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还可以根据包括公民、法人在内的主体申请对决策开展风险评估。

3. 保障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和委员会成员独立活动的运行机制设计。

虽然独立性原则一般含义要求风险评估主体只能根据公共利益独立实施风险评估, 忠实于科学事实, 但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个难题是:如何才能使得风险评估主体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制度学的理论给了我们一定的思考, 必须从行政法上建构相应的制度, 特别是重构相应的程序制度, 例如独立的财政预算作为该组织运行的物质保障可以促进该组织独立完成评估职能。

四、独立性原则的制度保障

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界一再强调独立性原则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意义, 但对具体的保障机制, 却较少有所论及。笔者针对当前风险评估独立性不足的症结, 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制度的基础上, 规定以下几种主要制度保障机制, 来确保独立性的实现。

(一) 通过设计一套规则来确保科学委员会成员选择上的独立性, 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独立性原则的实现首先需要专家个体的独立性实现。根据对风险评估的界定, 由于该过程涉及选择、评价和提供“科学信息”, 科学能力与专业知识是选择为评估主体服务的外部专家的主要内容, 并且该选择过程应客观和公开, 通过公开的选择, 可以较大程度避免专家独立性散失, 特别是专家被利益集团所绑架和被行政官员所利用。相同的, 为了保证这一选择的一致性, 由独立的外部专家对科学委员会成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 确立一套利益声明制度, 确保风险评估主体 (科学委员会) 根据公共利益来行动。

独立性原则要求风险评估主体从事风险评估工作必须依据公共利益来开展工作, 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可借鉴欧盟的做法, 并制定了《关于利益声明的独立和科学决策规则》、《关于利益声明的政策》的内部指引文件, 来规范成员的行为, 并且该规范文件可操作性较强。具体到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中, 可以要求成员制作利益声明和承诺宣言, 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利益声明信息需要对社会公众公开, 公众可以对具体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每一个专家成员做的利益声明和审查结果进行监督。

(三) 构建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则以确保科学方案的采纳具有独立性。

首先该规则要求成员之间享有平等的发言权, 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风险评估意见时, 每一个专家成员的意见受平等对待, 没有一位成员能够不合理的影响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的决定。考虑到风险评估意见存在的不一致性, 需要将少数派的意见记录在案。其次专家成员独立的评估责任要求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 (副) 主席注意任何带有偏见的意见。最后也需要设置惩罚性的措施, 对于成员与特定决策事项存在不合理的利害关系, 该成员的观点会被记录在案。

(四) 建立一套合理的保障风险评估主体利益的物质保障制度。

如果没有独立的财政物质保障的话, 那么期待科学委员会独立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并提供科学卓越的决策根据的愿望必定落空。该项物质保障制度能够保障专家成员有相对充分的经费来开展工作。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 除了上面提到的四项保障机制, 还有其他运行保障机制需要落实, 例如信息公开制度, 该制度无疑使得科学委员会的风险评估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监督, 最终确保其独立性的实现, 从而为风险决策提供科学的决策根据。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4:12.

[2]王锡锌.我国公共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悖论及其克服——以美国<联邦咨询委员会法>为借鉴[J].法商研究, 2007 (2) .

[3]See Richard B.Stewart, 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 88 Harvard L.Rev, 1975.

重大经济决策 篇3

[关键词]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

贵州高原属于旅游条件好,区位条件差,经济基础欠发达的地区。其旅游资源具有独特性、原始性、古老性和丰富性。加快发展贵州旅游业,全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核心、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是科学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旅游业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大有作为。

一、旅游业的本质属性和产业特征,契合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科学内涵

所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个核心,真正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经济发展朝着有利于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前进。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本质特征。

(一)旅游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产物,体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从粗放增长向集约增长转变”的内涵。粗放增长以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量的增加为前提,达到外延式增长的目的,资本的聚集与投入虽然可以推动社会经济在短期内实现几何级数的增长,但由于这种增长是由大规模的物质投入来支撑的,因而难以为继。而集约增长则是依靠技术、知识等力量,达到内涵式增长的目的,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越来越替代资本而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现代旅游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旅游业是最早对外开放、并与国际接轨的产业之一,是在现代经济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新型服务业;同时,旅游业本身的产业特征,适应集约型经济发展的趋势。

(二)旅游业综合性强,关联度大,体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从单项指标向多元目标转变”的内涵。传统经济增长方式过分强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而现在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是要用综合的目标体系来考察经济运行情况,更加注重绿色GDP、人文GDP,并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真正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旅游业的发展目标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将在促进GDP增长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群众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保持社会稳定,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有助于经济社会多元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旅游业是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从重增长速度向质量和效益并举转变”的内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要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而且要更加注重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旅游业不仅是发展前景广阔的朝阳产业,更是“综合效益好”、能够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产业。现代旅游业一直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超过石油、汽车、钢铁,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同时越来越走上一条内涵式发展道路,在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实现了自身可持续发展,运行质量和综合效益进一步提高。

(四)旅游业统筹作用突出,体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从重传统城市工业向经济结构全面优化转变”的内涵。传统观念认为,只有不断加快工业化,才能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从而实现城市化,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过分依赖工业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不相适应,与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其大规模的资源需求和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当今社会所难以承载的。如何使社会经济结构、一二二次产业结构、区域发展结构全面优化,最终实现经济增长的效率最大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旅游业广泛延伸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可以很好地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统筹二次产业协调发展,统筹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重要选择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旅游业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从忽视资源环境保护向建设两型社会转变”的内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之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旅游业作为“无烟工业”,不仅资源消耗低,而且其发展本身又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基础,通过保护资源和环境来生产高品质的旅游产品,而不是把发展建立在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从而反映了“两型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旅游业发展可以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环境的良性发展,使资源和环境双双呈现出再生性,从而体现了“两型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三个转变”的战略方针,按照转变的要求,贵州省在分析产业结构亟待优化、投资拉动型特征明显、区域发展不平衡、能源资源压力大、科教人才优势发挥不够等基本省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六个坚持”。其中,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关键性作用。旅游业又是适应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产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毋庸置疑,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二、旅游业地位和作用凸显,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

实践证明,旅游业为保持金融危机形势下贵州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就业、满足人民需求、增加群众收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引发了生态环境、经济结构、社会关系、城市形象、乡村面貌和精神文明的一系列新变化,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

(一)旅游业带动了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逐步优化。2008年,我省旅游总收入创下了653.13亿元的好成绩,较2007年净增140亿元,增长27.50%,旅游总收入在全国的排名由18位上升至17位;接待总人数8190.23万人次,同比增长30.77%。2009年,旅游总收入突破800亿。我省重点放在“加快精品建设、努力优化产品结构,将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方向上来”,力争在国内游和省内游上大做文章,深入打造温泉旅游、避暑休闲、康体健身等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休闲产品,并大力提升一批精品旅游区的档次,加快部分大中型旅游企业的改制工作,为国内外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旅游接待环境。旅游业还很好地拉动了全省服务业的加快发展,促进二次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

(二)旅游业还有效促进了全省城乡经济布局的进一步优化。在创建优秀旅游城市、打造国内知名旅游目的地和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过程中,遵义、凯里、铜仁等一大批城市经济生机蓬勃,社会持续发展。在实施或跟进“1211”创建工程的过程中,一大批县区进一步壮大了县域经济,加快了新农村建设

步伐,使城乡经济统筹向前推进。

与此同时,旅游业积极承接“两个转移”,促进了全省经济省内发展和外向发展的有机结合。2009年,贵州省引进项目近100多个,总投资额1000多亿元,使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充满活力。

(二)旅游业促进了人民群众就业机会的增加和收入的提高。

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且简便易行,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因之而脱贫致富创造了良好条件。2009年,全省新增旅游直接就业5.6万人,占全省新增就业的十分之一;截至目前,全省旅游直接和间接就业人数达到300多万人,旅游带动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凸显。依托景区大力实施乡村旅游工程,即景区+乡村文化+农家乐经济,促进了农民增收,找到了脱贫奔小康的新途径。

另外,全省旅游业所产生的综合社会功能也不容忽视。公民外出旅游越来越活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省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广大农村地区,旅游流带来了信息流、观念流,激发了农民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提高了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乡风文明建设。

(四)旅游业探索了一条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实践表明,很多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停止了乱采乱挖和乱砍乱伐,遏制了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加强了植被恢复和维护,使山川得到了绿化和美化,当地人居环境不断改善。过去靠砍树、卖树来维持,不仅经济效益上不去,而且资源大量消耗、环境遭到破坏;发展旅游后,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很好地实现了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相协调。

(五)旅游业在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

综合前面所述,贵州省旅游业不仅实现了加快发展,而且很好地实现了“两个统一”。一是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旅游业要素结构、产品结构、区域布局明显优化,运行质量、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不断好转,带动作用、辐射功能、关联效应进一步发挥。二是旅游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统一。旅游业发展速度既大大高于全省经济平均增长幅度,又实现了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生态、文化环境的有效保护。可以说,旅游业已经发挥出示范带头作用,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发展方式尽快实现根本性转变。

三、重视和推动旅游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加快转变全省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作用,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认识旅游业的综合功能,为旅游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思想武器。旅游业能否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更大作用,对旅游业功能和地位的理性认识是基本前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向前推进,各地各部门对旅游业的认识正在逐步加强,但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深化。首先,旅游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功能,发展潜力大,产业链条长。其次,旅游业是一项关乎民生的社会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功能,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改善社会就业和增加人民收入,提高人民的文明素质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再次,旅游业是一个覆盖广泛的综合行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功能,能够发挥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综合效应,推动一个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后,旅游业是一项维系各方的战略载体,具有较强的兼容功能,能够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关系,推动一个地区多元发展目标的实现。总之,旅游业与科学发展的关系、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地位、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作用,都必须在全省尽快达成共识,以提供思想先导。

(二)将旅游业全方位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旅游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广阔舞台。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程度和效力,集中体现在旅游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紧密度。首先,要把旅游业发展与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紧密结合起来。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服务业发展滞后是贵州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面临的重大问题,要把发展旅游业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突破口,努力实现二次产业组成结构的优化。其次,要把旅游业发展与扩内需、促消费、保增长紧密结合起来。变投资主导型经济向消费主导型经济转变是全省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旅游业是促进最终消费的有效途径、扩大社会投资的重要内容、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更要通过发展旅游业闯出一条新路。再次,要把旅游业发展和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紧密结合起来。就业是民生之本,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要通过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最后,要把旅游业发展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发展旅游业全面贯穿于社会建设、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县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中,不断强化旅游业的引擎功能和带动功能。

(二)建立以旅游业为引擎的行业联动机制,为旅游业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良好条件。行业联动机制的建立,是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直接体现。一方面,要推动产业融合,大力发展旅游新业态,在旅游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推动全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要促进事业协作,使旅游业紧密切入社会事业、文化事业、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促进全省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各地各行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是以旅游业为引擎,还是以旅游业为抓手,可以结合实际探索不同的联动之路。

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 篇4

为了规范我院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维护医院资产的安全、完整。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促进医院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

纳入本制度规范管理的医院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包括:

(一)财务预算、决算;

(二)对外合作,包括利用医院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

(三)资金筹集,包括申请贷款、借款和各种形式的资金筹集等;

(四)院内基础建设投资;

(五)设备购置;

(六)经济分配方案,主要指医院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工资、绩效工资、劳保及福利待遇的分配等;

(八)万元以上的非正常经济(资产)损失的处置;

(九)医院的长远规划;

(十)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上述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需按以下程序逐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缜密考虑,慎重决策。

(一)由医院党政领导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进行调研,取得客观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家)管理小组论证;

(四)必要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重大经济决策 篇5

(一)山特维克公司背景及其业务介绍

山特维克,1862年创立于瑞典,总部位于斯德哥尔摩。经过150余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一家高科技工业集团,在相关业务领域占据全球领先对位。山特维克业务范围遍及全球,在130多个国家有代表处,员工人数达到47000人,年销售额近1000亿人民币。早在1985年,山特维克就进入中国。2014年,山特维克在大中华区的销售量超过了80亿人民币,拥有员工近5000人, 生产基地14个,销售人员遍布全国100多个城市。

(二)山特维克材料科技业务介绍

材料科技是集团核心业务单元之一,利用其世界领先的研发和冶金工艺,为诸多要求最为严苛的行业提供高附加值的高级金属材料。无缝不锈钢管材业务在材料科技当中占据半壁江山。不同制造形式,多种合金组合,配以世界顶级生产工艺的无缝不锈钢管材,比如热蒸发器管,液压仪表管,换热器管,高压管等等,在石化、化工、核电、航空航天、造船等领域,为中国工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山特维克无缝不锈钢管材业务覆盖全球130多个国家,现有四个生产基地,主要集中分布在欧洲和美国。亚洲,作为山特维克业务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却并没有生产基地来服务本地客户。

山特维克进入中国20多年,业务模式相对单一和古板。客户如果有意购买产品,需要先联系在上海的办事处,然后再由销售部门联系瑞典总部下单生产。这种模式虽然运行了20多年, 但是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沟通。因为存在时差,语言和文化不同,沟通上面存在误差和不到位现象,体现在工作中就是效率低下和沟通失误导致的生产误差;第二,交货期。因为地理区域关系,产品交货期相对较长。动辄半年或者一年的交货期,让很多客户不得不选择其它公司的产品;第三,产品创新。生产基地不在本地,很多产品创新业务发展缓慢。一些针对生产工艺,技术以及材料的客户沟通交流,也因此很难成行。

面对这些问题,山特维克高层意识到本地化生产似乎是最好的答案。同时,他们认为,本地化生产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好处,比如工厂搬至中国,人力资源和生产成本可以大大降低;比如更加接近当地客户,能够更好了解他们的需求;再比如兴建新的工厂,可以帮助当地解决剩余劳动力,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品牌知名度等等。

2006年初,山特维克董事会初步决定在中国兴建一个全新的无缝不锈钢管材生产基地,服务对象主要面向中国和其它亚洲市场。在高层眼中,本地化生产成为山特维克推动亚洲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

(三)市场调查实施计划

新工厂建设需要行之有效的市场信息做依据,这样能够实现最快速度接轨中国市场。为此,山特维克高层决定以一年为周期,从两方面实施市场调查:

第一,从企业外部出发,聘请麦肯锡,利用其丰富的市场资源和突出的市场调查能力。调查方向集中在宏观经济,比如:宏观经济发展(经济增速,未来重点扶持行业和投资水平),不锈钢行业摸底(发展趋势,增速和未来发展方向)和竞争对手现状分析(国内和国外竞争对手状况分析)。

第二,从企业内部出发,任命Lars Thoren组建市场调查小组。Lars在山特维克工作接近20年,又在中国和新加坡工作超过10年,对亚洲市场非常了解。调查方向专注于行业和竞争对手:比如不锈钢行业摸底(产能,生产厂家和技术水平)和主要竞争对手分析(生产工艺,产品组合,销售模式以及价格水平等)。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采访相关行业人员,走访相关行业单位,以及实地拜访相关竞争对手和主要客户。

此外,两个小组每个月都会向高层汇报进展情况。这样有助于决策层对未来工厂产能设计有更深层次的考虑。

二、市场调查基本原理

Charles Coolidge Pcorlin,市场调查先驱,在其编写的《销售机会》一书中,将市场调查定义为运用科学方法,有目的地,有系统地,搜集、记录、整理有关市场信息和资料,分析市场情况,了解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为市场预测、战略决定和营销决策提供客观的、正确的资料。

市场调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市场调查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科学和坚实可靠的依据;第二,市场调查有助于企业发现新增长点,开拓新的市场和客户;第三,市场调查帮助企业更加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第四,市场调查利于企业发现自身问题改善管理,从而在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三、市场调查结果分析

经过一年努力调查,山特维克收集了很多宝贵信息。如果将这些信息分门归类,决策层主要关注的信息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宏观经济和市场需求调查

2005年,中国GDP增速达到9%以上。经济快速发展,让各行各业都以迅猛的姿态向前挺进。根据麦肯锡的报告,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未来十年,中国的GDP增速仍然可以保持在7% 以上。

石油、化工、核电、航空航天、汽车以及工业制造等都是国家重点扶持行业,投资水平也一直呈现稳步上升趋势。随着国家产业升级,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些行业对于高级特种合金管材的需求出现爆炸式增长。麦肯锡在报告中指出,2005年,中国市场对于高级特种合金无缝不锈钢管材的需求大概在5万吨左右。同时,他们认为市场会以每年超过8%的速度向前递增。这样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无疑为新工厂建设计划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二)无缝不锈钢管材行业摸底

在麦肯锡的调查当中,2005年中国整体不锈钢管材产能在60万吨左右,其中70%为焊接不锈钢管,剩余的30%为无缝不锈钢管。这30%里面,22%是按照中国标准生产的,只有8%是按照国际标准生产,预估数量大概在5万吨左右。

这8%的无缝不锈钢管,95%集中生产在一些低合金的300系列上,比如304和316。更高级别的合金,比如超级奥氏体合金、双相钢、镍基合金等很少有国内厂家可以生产。主要原因就是技术水平低下和生产工艺落后。

随着中国产业升级,生产工艺与国际标准对接成为必然趋势。很多客户对于按照国际标准生产的产品需求非常迫切。比如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这样的客户,每年需求量巨大。因为国内没有厂家可以稳定供货,他们只能花巨资从国外进口。麦肯锡相信,如果新工厂产品组合定位在高级特种合金上面,无疑可以填补国内很多需求空白,未来销量和产品利润应该非常可观。

(三)竞争状况分析

1.竞争对手摸底。2005年,中国可以生产无缝不锈钢管的厂家达到200家,大部分分布在江浙沪一带。该地区发达的经济环境,优秀的交通状况,以及以高新制造业为主的经济形态,滋润着这些企业的蓬勃发展。麦肯锡在报告中建议,未来投资建厂的选址可以考虑上海周边和江苏地区。

调查结果显示,如果这200家工厂按照产品质量和国际标准的对接程度来划分,只有5家具备相对较强的竞争实力,分别是:久立、华兴、宝钢、水晶宫和长城。这5家当中,业务95%都集中在国内。真正出口到国外,能够得到国外客户认可的厂家只有华兴和久立两家。因此,在国内竞争对手当中,久立和华兴是最重要的两家。

山特维克管材业务在国际上主要竞争对手包含日本的住友和德国的DMV,这两家在华都有销售机构,但是短期之内并没有投资建厂进行本地化生产的计划,主要还是依靠进口,普遍存在价格昂贵,客户满意度较低以及交货期长的问题。

2.产能和产品组合调查。2005年,久立和华兴无缝不锈钢生产产能设计在年产万吨左右。两者都十分看好中国的无缝不锈钢管市场,都有计划在未来5年之内至少扩充一倍产能。

产品组合方面,两者主要是以300系列的无缝不锈钢管为主,98%的业务集中在304和316钢号上面,只有不到2%的产能出自其它高级特种合金。两个公司每年都投入过亿的资金在研发新的合金上面,但是因为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国际上对新技术的保护,研发新产品步履维艰。

日本的住友和德国的DMV在产能和产品组合上面与山特维克不相上下,但是如果山特维克进行本地化生产,无疑会在竞争当中占据上风。

3.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调查。在当时,久立和华兴代表中国无缝不锈钢管制造业的最高水平。然而,在内部调查发现,他们发现山特维克现有的技术水平还是要领先对手不少,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生产工艺。在最核心的热轧,冷轧和退火工艺上面,山特维克所采用的是世界最先进的热挤压,冷轧和光亮退火工艺,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材率高,尺寸精确,质量极其稳定。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久立和华兴的工艺,他们所采用的是比较落后的热穿孔,冷拔和酸洗工艺,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但是成材率低,尺寸不够精确和质量层次不齐;第二,质量管控。山特维克从钢铁冶炼到最终成品,都由自己生产。一体化生产,每个环节都严格把控,让钢管质量具备可追溯性。而华兴和久立, 都不具备冶炼能力。原材料主要从宝钢和太钢购买,每个批次的原材料质量都存在差异;第三,生产经验。山特维克从事钢铁冶炼和不锈钢生产超过140年,积累了丰富经验。而久立和华兴只有10年左右,因此山特维克占据绝对领先地位。

4. 销售模式调查。久立和华兴的销售主要是以人员销售和渠道销售为主。销售人员按照区域分布,定期做客户拜访,发掘订单和新的应用。渠道销售则主要体现在选择合适的经销商加入营销网络,利用他们的资源去覆盖到更大的市场范围。同时, 经销商还必须具备建立和管理库存的能力,这样客户可以在最短时间之内购买到一些常用规格的管材。

国外竞争对手住友和DMV在华销售模式,主要是以人员销售为主。与久立和华兴只有一般销售人员不同,住友和DMV同时配备了技术支持和应用分析人员,这些职能的设置,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四、决策后续跟踪

在深入研究市场调查报告之后,2007年年初,山特维克高层做出最终决定,在中国江苏镇江投资建设一个无缝不锈钢管材生产基地。初期投资10个亿,产能8000吨,配备世界一流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组合主要以国内非常欠缺的双相钢和高镍合金为主。同时,为了更好地服务本地客户,发掘新的应用,在产品创新上实现大的突破,镇江工厂同时配备了一个世界领先的研发中心。

山特维克镇江工厂于2008年3月份建成投产。过去7年多时间,基本上是以满负荷运转,为山特维克集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因为前期充分的市场调查,集团在镇江工厂产品组合上面做了很多前瞻性设计,即使过去7年多时间,这些产品在市场上仍然属于高附加值产品,领先众多竞争对手。

新工厂的建立,让山特维克实现了在华本地化生产。以往沟通困难,创新缓慢和交货期较长的问题,得到了最好解决。通过山特维克的案例,我们充分学习到,在企业进行重大战略决策时,行之有效的市场调查,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帮助企业减少失误,避免盲目投资,在公司运营上实现最大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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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决策 篇6

一、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框架有待建立

从实际情况来看,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顶层设计缺失,制度框架未有效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无法有效地嵌入原有的政府决策模式,使得评估由“战略地位”沦为“略占地位”。

一是顶层制度框架设计缺失。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央2号文件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地方人社部门在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指导下也相应制定了省一级或地市一级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总体来看,这些文件的出台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框架建设的起点与尝试,但尚未出台整体的规范性文件,未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际运行过程中“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

二是制度规范性不足,在一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就目前状况而言,我国还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概念、原则、范围、程序、主体、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明确规定下来,存在制度规范性不强、权威性不够等问题。如制度框架中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决策哪个环节进行并没有规定,只是规定“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做出决策”。具体评估是在政策酝酿环节还是在决策框架成形后进行语焉不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极易成为可有可无的装饰机制。从决策与风险评估的时序来看,目前一般都是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决策在前,然后再进行相关政策和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极少是先进行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后再进行决策。也就是说,一般都是把风险评估当作决策以后补充进行的一个程序“走一走”,而极少把风险评估当作相关政策和建设项目决策前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体系不力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开展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存在“三重三轻”的现象,即“重领导意志,轻风险预判;重评估形式,轻评估过程;重决策部门意见,轻社会参与”。这些现象的存在,主要都是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力所导致的。

一是“稳评”工作重要性认识程度不一,未建立战略思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终结点不是风险定级,而是最终实现风险控制,为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级部门的领导对于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参差不齐,许多领导尚未真正认识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也未建立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战略思维。

二是评估多来自领导部署,工作开展缺乏预见性。当前政府管理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日益复杂,未来的风险决定我们今天的选择,因此越来越要求公共政策以前瞻性或预防性为导向。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际操作看,有的干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看作是党政机关内部自我评估,根据领导的需要来决定风险等级以及应对措施,一般是上级要求哪个问题就评估哪个问题;哪个领域出现重大问题,就评估哪个领域。“应评尽评”多来自领导部署,而非业务部门或决策部门从政策科学性本身出发,从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的工作需要出发进行,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变成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致使评估流于形式。

三是地方被动地以决策后的实施可行性评估为主,缺乏预前评估。实际工作中,地方人社系统主要是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将中央的各项决策在本地贯彻实施,因此决策的空间不大,更准确地说,当前部分地方的“稳评”工作多的是对某项政策实施方案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用来最终确定实施方案。

(三)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队伍培训不足,疲于应付评估工作。中央出台的《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实施办法》,都提出对于重大决策要做到“应评尽评”,这个工作量对于各部门来讲还是比较大的,最重要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期,工作人员对于如何才能更好地实施评估,怎样才能把结果真正用于科学决策还存在能力上的不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过程中,没有对决策制定部门的人员开展过专门培训或辅导,相关工作人员业务熟练不等于能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已有的知识和能力无法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相匹配。迫切需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关键环节、重点技术、风险分析等方面给予辅导和支持。

二是评估开展以工作便利性为主,分析研判严重不足。调研发现,有的部门开展的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走过场,为了迎合决策需要做出评估结论,偏离了评估的初衷。中央要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四大方面进行评估。实际工作中,评估报告分析的重点一般是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合法性和可控性的分析、研判严重不足;如合法性方面,主要是缺乏对改革决策涉及依据的说明和相应分析,对于是否存在被公民、法人提起合法性审查的风险缺少研究。

三是评估方法与工具落后,创新和探索匮乏。公共政策的风险评估主要是考虑社会稳定和民众拥护方面的风险,既不能完全照搬企业风险管理的评估方法,也不能僵化固守于政府传统的工作方式。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出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充分获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和确定风险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据此进行了评估工作安排。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领域范围较广,因此不同政策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本是在原有政策流程中增加了部分意见听取环节,做出了风险分析结果;但总体来看,评估所采用的工具与方法匮乏,舆情民意调查、相关利益群体协商、利用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作为载体收集风险点等等手段使用不到位,评估结果也基本以定性分析为主,缺少对风险数据的合理收集和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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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元参与严重不足

一是单一部门评估为主,尚未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中央要求评估工作可由政法、综合、维稳、法治、信访等部门联合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提出重大决策事项的部属司局单位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部内两个以上司级单位的,由牵头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负责评估”。这些政策规定对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出了要求。实际上,完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链条还需要立法部门、信息部门以及宣传和舆情监测部门的参与,对评估过程给予支撑。实际工作中,一方面,指定或允许重大决策拟定部门成为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如果兼有决策和评估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商请维稳、信访部门参与,而不是强制性地要求维稳、信访部门一定得参与。评估工作基本由决策提出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参与程度较低,严重影响了评估效果的发挥。另一方面,评估结果的运用也仅限于本部门,评估结论在决策中的运用环节运行不佳,缺少相关部门对某项重大决策实施后的效果反馈。

二是缺少专业机构和专家协助,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有待建立。在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中,一般由重大决策拟定部门作为承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单位。同一个部门既负责重大政策决策的出台又负责风险评估和判定,体现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单一,评估主体的权威性和中立性不足。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部分地方规定“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委托中介机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时一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价,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单独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价”,如此的“可委托”“也可委托”显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当前的评估工作基本由政府部分负责,第三方参与不足;即使有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三方机构的评价也只侧重于外部社会风险指标的定量计算,对政府体系内运作过程因职责交叉、利益阻碍所产生的社会风险认识和评估不足,无法实现科学、完善、系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是公众和利益相关群体参与不够,社会公众互动机制有待建立。未来整个公共政策都是面向社会风险的,政府的治理方式也应由单一治理向合作治理与动态治理转变,构建与社会其他部门、公众的协作关系。当前,从运行情况看,公众以及政策利益相关群体对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参与严重不足,缺少政府决策与社会诉求之间的有效互动。中央出台的《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实施办法》,都提到了群众代表可以参加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但是对群众如何参与、在哪些环节参与没有细化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因此,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本应受到重视的群众意见却成了“最弱音”甚至没有声音,最终导致决策与社会互动缺失,难以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策出发点。

(五)全局性动态评估机制缺失

当前的实际要求政府改变实际工作方式,从关注内部转变为关注全局。风险评估工作不仅应考虑本部门、本系统重大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也要关注其他部门决策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带来的风险以及相关决策实施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的影响和冲击,针对这些外来决策风险建立起相应的预警与风险评估联动机制。

一方面,目前开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要针对的是自身重大决策,顾“上下”而轻“左右”,全局性评估预警机制缺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还缺乏全局视野,不能跳出圈子看风险,因此出现外部联动跟不上,对系统外决策带来的风险控制失灵的问题。其他部门决策和工作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带来风险,如失地农民由拆迁引起,其保障问题却属于人社部门职能。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来自“左右”的政策风险常常被忽略,与外部决策联动的风险评估机制跟不上,导致对其他系统决策带来的风险控制失灵。

另一方面,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开展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孤立地、一过性地开展工作,动态评估机制不足。如果说以前的政策评价标准是“成本—收益”之比,那么现在及以后的政策评价标准将是“收益—风险”之比。我国当前转型过程中,政策领域特别是民生领域的政策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日益复杂,重大决策的政策空间与社会承受力间的“单一平衡”受“互动平衡”挑战,各系统的决策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强,任何一个部门的政策决策都可能引发其他部门的政策决策失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重大决策的互动,不再只是限于本系统、本部门的某项决策之间的互动,而是与涉及某一群体、某些利益相关方的多维政策组合的互动,如“两卫”单位绩效工资与“医改”之间的风险联动关系,就要求建立起与时俱进、着眼全局的,能够处理评估静态性与稳定动态性的工作机制。

(六)结果运用成效不佳

当前政策框架中关于评估结果运用的规定中,只是停留在根据风险等级做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部分实施、可实施的决定”,未就决策实施后的跟踪和调整未明确评估结果的运用做出系统规定,更未就决策出台的法律在立法后评估方面做出任何规定或说明。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际操作中,稳评的目的和作用从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简化为归列风险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焦点是对重大决策相关领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但这项工作的根本任务是要在政策决策过程中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但是当前的政策框架关于“稳评”工作的部署,强调的是评估结果的三类风险等级以及对应的处理结果,缺乏对风险情况的深入分析以及相应的决策方案设计。业务部门因此简单地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仅是为了通过分析列出风险等级。

二、三个亟待重视的难点

(一)顶层与基层关系处理难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顶层”与“基层”的作用空间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中办指导文件要求,凡是涉及重大利益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广,目前的政策规定对各业务领域中重大决策的针对性不够,政策文件规定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领域和标的与各地、各业务部门实际情况有出入,最终哪些决策需要评估由各地确定。另一方面,实际工作中,地方是对中央制定政策的执行,决策的空间非常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多的是政策实施的风险估测。如2011年63号文关于退休职教、幼教职工工资问题,许多地方实施过程当中非常困难,有些市甚至想抵制不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无从谈起。

(二)风险识别测量难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社会稳定风险的来源也日益复杂,识别难度增加。历史的因素和现实的因素,人为的因素和政策、法律因素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风险点既有群众的利益诉求过高所引发的,也有现有的政策、规章和法律滞后于现实发展的原因,还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诱发的。这些需要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加以区分,才能真正对重大决策起到保障和支撑作用。

此外,社会稳定风险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尤其是政府的公信力对风险起到决定性作用,测量难度上升。“一个系统需要信任作为输入条件,缺乏信任会形成恶性循环,系统就无法在不确定性和有风险的环境中激发起支持行动”。在政府与公众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如果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无论地方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具有多大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公众都会提出质疑。因此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要客观看待社会评价,合理分析政策风险。

(三)责任追究落实难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嵌入到了我国政府的原有决策模式之中,对地方政府的决策起到了一定的纠错功能。但是由于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导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决策与评估职责划分不清,问责机制形同虚设,难以真正落实。

一是上级要求地方必须贯彻落实的项目和政策,“稳评”责任追究难。这类事项如果在评估中存在风险,为了保证顺利推进,地方政府往往采取提高利益补偿标准的方式,为其他重大项目和政策的推进埋下了风险隐患。一旦社会风险产生“翻烧饼”或“涟漪”效应,风险产生的责任就难以界定。

二是多个部门联合推动的重大事项,“稳评”责任落实难。由于重大事项由各部门共同推进,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职责交叉,风险的界定难以清晰,这就导致在进行责任倒查的过程中各部之间相互推诿。

三是具有高度变动性的社会稳定风险,“稳评”责任追究难。对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在评估阶段风险低,但在执行中却产生极高的风险的情形,造成责任倒查中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目前,我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停留在部门性、地方性的制度层面,还未进行立法,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界定和倒查,还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力,这必然会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7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侍庄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侍庄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和计划。

3、研究决定侍庄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4、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拆迁、安臵方案,以及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讨论研究财政预决算及其重要调整事项;讨论决定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安排、重要国有资产处臵等问题;讨论研究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安排。

6、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乡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8、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9、审定侍庄乡投资项目立项方案;审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乡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排方案。

10、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11、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

─侍庄乡三套班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和所属职能部门提出,但职能部门提出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所有需在三套班会议上讨论的议题须经党政办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授权委托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三套班会议召开前通过班子成员个别酝酿、专题会等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准备和酝酿。讨论重大事项,须党委书记、乡长以及其他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研究讨论议题时,均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要认真、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提前1至2天送给每位与会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作好充分准备。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臵,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三)会议表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人事、大额资金安排、拆迁、安臵、重大工程建

设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会议记录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执行程序

(一)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四)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三套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

新的决定执行。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侍庄乡纪委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2、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3、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4、相关人员未向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5、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6、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

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监督人员发现监督对象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提出意见、建议或隐瞒不报的。

重大经济决策 篇8

英国公共服务官方网显示,截至2012年底,在英国一共有600万人服务于公共服务机构,但其中只有40万人是政府公务员,所以对于政府公务员的工资支出实际上只占了整个公共服务部门支出的一小部分而已。但是在英国财政部新出台的2012—2013年度公共服务工资指南上显示,该国的公务员工资支出仍然超出了各部门一半以上的资源,所以在未来几年政府的财政整顿重心依然是放在如何把公共服务部门工资的支出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各工种井然有序地持续服务大众。在近几年经济危机的条件下,英国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如何应对呢?

一、英国现行工资制度及应对措施

在英国,公务员工资调整及发放一共有三个步骤,首先由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统一负责公务员工资的大方向调整,以确保公共服务的支出和政府所预期的目标同步。其次由内阁办公室(Cabinet Office)承担公共服务的规范管理职责,和各部门一起把政府的战斗策略宣传到各个岗位上,以此来加深了解各岗位的需求以及更好地完善工资福利等赏罚制度。内阁办公室要求各部门每三年上交一份报告阐述如何把工资制度做到符合市场需求。最后才到各部门,各部门有执行工资发放的权利,但必须参照财政部的公务员工资发放指南来进行,并确保所发放的工资和该工种的付出是相吻合的,每一笔工资支出必须由该部门的负责人同意并由部门的财会部统一发放到职员手上。

政府公务员的工资和大多数私人企业的薪资是大致相同的,在2009年3月政府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个英国全职政府公务员的年薪约为22100英镑(一英镑约合为人民币10元),但是高级政府公务员的薪资和其他私人企业类似级别相比就明显低很多。除了高级政府官员的工资标准以外,英国的财政部门并没有对公务员的工资制定一个大范围标准。只要财政部批准,各部门可针对自己部门所需来建立赏罚机制及工资的尺度,再把加薪幅度上交财政部审核。但政府的各个主要部门之间在加薪幅度上要尽量做到一致以避免人才流失。所有的公共服务部门的工资标准在全国的部门内是统一的,有人提出质疑说这个做法非常损伤国库,特别是英国东南部及一些偏远地区,因为这个做法导致了一些贫穷地区的私人企业必须提高他们在工人工资上的支出以确保人员充足,但因此也降低了当地的就业机会。

英国政府的工资标准是依据级别来定的,一般的政府部门分为6—8个等级,见表1:

从2012年初开始,有一些部门开始尝试鼓励一些高级公务员用个人公司的名义来领工资,这样的做法有以下几点原因:

(1)让政府按照市场价来对各工种付工资,而非单纯地付公共服务费。

(2)让个人可避免付个人所得税和国家强制性的保险贡献;

(3)让政府来灵活选择雇佣合同的期限,以避免一些合同终止所可能演变出来的法律问题。

政府这几年也推出了一些工资改革,工资改革包括:

据英国公务员2012—2013工资指南指出,政府在2010年6月的财政预算中宣布对部分公共服务机构的工资出台一个两年的“工资冷冻”计划。该计划实施的对象为年薪在21000英镑及以上的公务员。工资在21000英镑以下的公务员每年可拿250英镑的补贴。和政府没有达成工资协议的部分公务员在2010—2011年的财政年度中也会自动进入“工资冷冻”计划直到他们的工种发生变化为止。在2010年6月实施了该计划以后,政府于2010年10月发表的财政支出书中证实了该项措施确实有效减少了政府的支出,该项计划预计会实施到2014—2015年。

紧接着在2011年秋季报告中,英国政府推出了以下一些新举措以节省开支应对经济危机:

(1)公共服务部门的涨薪将会是每两年的“工资冷冻”后就会上涨1%,也就是两年上涨1%。

(2)政府会聘请私人的工资审核团队来评估,以便让公共服务部门在用人方面能更加贴近当地的就业市场需求,被政府聘请的私人团队必须把评估报告在2012年7月份之前递交政府。

(3)内阁办公室将会配合各个部门一起探索如何把当地的就业市场以及工资状况更好地融入到公务员工资的调整上。

二、英国现行公务员福利制度及应对措施

公务员现有的福利包括:

(1)失业救济金、育儿津贴等。

(2)休假:第一年为22天,第二年开始为25天,10年服务后可享有30天的服务长假。还包括公共假期。

(3)灵活的工作时间。

(4)养老计划。

(5)不断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公共服务部门的养老机制是非常完善的。除了雇员年薪3%的养老基金以外,雇主每年还必须再加22%的养老基金,这一点就让政府公务员的优势明显地体现出来。政府一直不断改进工资福利调整机制。最近这几年英国政府开始推出针对公务员的非福利性奖金,而非传统的加薪,这个政策从长远来讲又有利于减少国库的负担。但是有利有弊,这个做法一直被媒体过分宣传及批评,特别是国防部受到的抨击是最多的,媒体一直不断放大在阿富汗奋战的拿低薪的士兵和坐在英国办公室里的国防部高级公务员的对比写照。

英国政府从2007年7月起,对福利体系进行重新改革。新的方案包括从2010年6月份开始福利将根据CPI(消费物价指数)来上调,这将导致所有福利体系价值的下调达15%。政府也认识到必须降低用在公务员福利体系上的纳税人的钱,最直接的办法就是鼓励公务员自己为养老金多作贡献。

英国政府的“后2012时代福利体系”已经开始启动,新改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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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改革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这项改革并不影响所有的公务员。如果到2012年4月1日为止还有10年或以下就退休的公务员将继续保留原有的养老计划。如果到2012年4月1日为止还有多过10年但是少于13.5年就退休的公务员将继续保留原有的养老计划直到2015年4月再启动新养老计划。新改革包括启动新的养老金计算法,那就是按照每年的工资平均值来累计,而非像以前的老方法(按退休前的最后一年的工资来计算)。新计算法是按每年工资2.32%的数目来逐年算,然后再把总数相加。

(2)福利将会依照CPI(消费物价指数)来调整,而非以前旧体系的RPI(零售物价指数)。

(3)个人对福利的贡献将会上调。平均个人对福利的贡献将提升至3.2%,高薪阶层将会被要求对个人的福利贡献提升至多过年薪5%的幅度,这个目标预期在3年内达到。

(4)政府还宣布新退休计划的年龄为68岁,而老的退休计划年龄为65岁。

(5)今年七月中旬,英国推出了新的福利政策——每周最高福利限额500英镑(约合4616元人民币)。这项针对16至64岁的英国人的福利政策带来的影响,正席卷整个英国。一对夫妇或单亲父母每周的福利将不超过500英镑,如果是单身,数字将降至350英镑。据估计,将有约4万个英国家庭会受到此项政策的影响。这是英国政府力度最大的一次福利制度政策,福利上限中包括了失业救济金、育儿补贴和住房补贴等。政府希望新的福利上限能节省每年一亿一千万英镑的开支。

这些新的福利改革对于那些短暂工作的雇员而言是有利的,但是对于那些忠实的老雇员来讲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的工资是由刚进岗位的低薪才到后来的高薪,而每年累积的福利却是按照消费物价指数来进行调整,福利机制对所有发达国家来讲都是一个大问题,因为人口老龄化和出生率的下降。在英国,平均寿命正在以每4年上涨1岁的惊人速度在递增,这就意味着英国拿福利者和工作者的比率将由2004年的27%上涨到2050年的48%,除非有一些其他未知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了雇主们必须把雇员们一大部分的工资放在一边以用作将来的福利,不然退休年龄只能不断押后。

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很大部分的公务员把福利看做是他们工资福利套餐最重要的部分,特别是高级政府公务员,因为如果只把他们的工资和私人企业比较,那么他们就损失得太多了,像公家车、私人医疗保险等等都享受不到,所以养老福利对他们来讲就相当重要,这也是吸引这些高级政府公务员的一个因素。而政府在2007年7月新出台的福利制度变相地把高级公务员的“福利享用”押后,让他们必须多为政府效力。

参考文献:

[1]英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11人口普查”,http://www.ons.gov.uk/ons/guide-method/census/2011/uk-census/index.html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2年国家GDP报告,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eo/2012/02/weodata/weorept.aspx?pr.x=56&pr.y=7&sy=2012&ey=2012&scsm=1&ssd=1&sort=country&ds=.&br=1&c=112&s=NGDP%2CNGDPD%2CNGDPPC%2CNGDPDPC%2CPPPGDP%2CPPPPC&grp=0&a=

[3]英国财政部2012—2013年度公共服务工资指南。

[4]英国政府公务员官方网,http://www.civilservants.org.uk/pay.shtml

(作者系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9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教师工作安排;

10、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策;

11教研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12、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

13、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14、乡村青少年宫的建设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篇10

第一条 咨询的决策内容

1、对全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2、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村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施行;

4、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5、其它需要法律咨询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规定。第二条 法律咨询的重点

拟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规划,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村民的利益等。第三条 法律咨询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拟在本村施行的关系本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村民委员会提交给本村法律顾问,征询意见。第四条 法律咨询的要求

1、本村法律顾问必须从村全局利益出发,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提出见解或修改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事项。

2、法律咨询所需经费,列入本村财务预算。第五条 法律咨询的责任

1、本村法律顾问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并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

2、根据咨询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的效果,对有显著贡献的法律顾问,可给予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六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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