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法益六篇

2024-09-12

保护的法益 篇1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 由客观上、法所保护的可能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人的生活利益。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人们与其对应的环境所享有的生态利益、精神利益、生命健康利益和财产利益。近年来, 我国许多学者对环境刑法的应然法益进行了积极探索, 建设将生态发展纳入环境刑法的保护范围。

二、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

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主要来自于环境利益的相关内容, 二者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刑法的确认及保护以后才可能将社会的环境利益上升使之成为环境刑法法益。一般情况下, 我们把环境刑法法益分为非环境生态法益和环境生态法益。

环境生态法益是环境刑法规范保护的生态方面的价值利益去衡量与维护其作为生态系统最基本的结构、功能、体系去发展的秩序, 旨在保护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保证其生态平衡。我国现行刑法条文侧重于环境刑法法益的人身生命健康法益与社会发展相关的经济性价值利益, 突显了我国环境刑法对环境生态法益保护的严重欠缺, 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严重脱节。现有的环境刑法无法合理地保护我国生态多样性, 无法维持资源的再生能力。应对严重破坏生态平衡、资源再生能力、生物多样性、降低资源量的行为, 给予论定罪以扩大环境刑法的保护效力, 从而避免环境刑法法益与结构的严重缺陷的情况继续存在, 阻碍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非环境生态法益主要是依据不同的主体而划分的, 包括有法人组织环境权益、国家所有及管理权益、自然人环境权益几大类。

自然人环境权益是指自然人享有良好生活的环境与适宜健康的权益。他人破坏环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侵害都应该因其侵害其他公民环境权益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可持续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下, 自然人环境权益可以更多地体现为公平,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明确提出了要保护自然人的环境权益, 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得到法律救济和保护。

法人组织与公民一样, 都享有在适宜的环境中合理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三十九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当法人组织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 目前, 在我国的环境刑法当中对法人更多是以资源污染及破坏环境的行为者来体现的。而在《刑法》中对于法人组织更多体现出来的而是惩戒。因此, 可以从其环境利益的保护的基础上使之能对自己的行为加以自我约束, 以避免进一步造成环境污染及破坏。

国家所有及管理权益是指国家所享有的对资源的处理与监督权益、资源管理权益同样受环境刑法规范。任何人危害国家的任何行为及管理权益都可能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 必然应受到环境刑法的规范与控制。而对于国家的权益的保护更多地体现在《物权法》中, 在我国刑法中缺乏环境生态法益规范。和国家所有及管理权益相比, 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的保护不管范围上看还是从程度看都体现得相对较低, 其对国家的定位很模糊, 更多的认为政府是管理组织者, 从而没有其相关权益的规范, 因此, 应当在国际环境刑法的大环境下对国家进行定位, 在参与国际性的保护当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时, 可以通过刑事手段来加以保护和规范。

三、环境刑法法益的保护

1、将环境刑法法益的犯罪独立成章。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把环境犯罪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单独提出来, 表明政府意识到环境犯罪不是一般的经济犯罪, 环境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环境犯罪在本质上具有独特类型,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及社会组织甚至个人享有的良好质量的环境, 享有资源所带来的利益。因此, 把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在刑法典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 即破坏环境资源罪之中, 但也未能正确反映环境犯罪的客体。故我国刑法应把危害环境法益的犯罪独立成章。把环境法益定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以生态影响为标准对环境犯罪的制裁, 而不仅仅只考虑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2、显化环境法益, 将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独立化。

环境给人类带来的生态利益很难以经济价值加以衡量, 但并不是无法衡量, 生态经济学中生态足迹的计算方法就是一种生态利益科学的衡量方式。例如:在危害环境的犯罪中, 可将受危害环境恢复的费用作为生态利益的加以衡量, 把其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环境犯罪日益复杂多样, 环境刑法随之出现诸多空白, 比如现行刑法没有对草原、湿地、海洋等方面环境要素的保护。因此, 要将环境法益的保护独立化, 显化环境法益。

3、增设法人危险犯, 加强对法人环境犯罪的防控。

原刑法基于当时对于犯罪及社会条件的认识, 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 为适应当前新的社会形势, 新刑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环境犯罪主体, 并且在第346条, 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单位的处罚, 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规定要对单位环境犯罪实行“双罚制”。在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犯, 也涉及到单位 (法人) 危险犯, 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双罚制”也体现出法条仍然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 在今后刑法修订时, 要在环境犯罪中大量适用罚金刑, 大幅度地提高罚金的数额, 扼制危害环境罪的再犯。另外, 对单位环境犯罪所规定的刑种过于单一, 不能真正的控制和预防环境犯罪。一方面, 应对单位犯罪增加几种刑罚, 如:剥夺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解散其组织等措施;另一方面, 可在刑法中运用非刑罚措施来治理环境犯罪, 如责令限期治理、补救、再建、恢复等方法, 既增强这些非刑罚措施的威慑力, 又可以督促单位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有效地控制单位环境犯罪。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广范关注的社会问题, 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各国都在积极地寻找一种能有效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措施, 甚至是用环境刑事立法予以调控。但鉴于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自工业文明发展之后, 在各地区经济建设进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传统的犯罪理论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文明时代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这对矛盾。

关键词:法益,保护,环境刑法

参考文献

[1]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181.

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篇2

关键词:生态法益;刑法;法益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环境保护的效果、生态建设的成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刑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存在这样一种矛盾,即在对于生态法益保护的过程中存在执法严格却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前段时间,一则“大学生掏鸟”而被判十年重刑的新闻使得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事情的缘由是河南的一名大学生在暑期,因与他人共同猎捕16只鹰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①该案是因为本案是否刑罚过于太重而引起热议,认为就是因为捕猎了16只鹰隼就判处10年徒刑,但是该案却引发另一个问题就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刑法对生态法益的有效保护,如何有效的利用刑法保护生态法益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二、生态法益概述

法益(Legal Interest,德文Rechtsgut),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刑法法益,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和价值。②法益需要从三个方面去界定,一是现有法律条文有哪些? 二是这些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三是保护的利益是什么?③只有从这三方面去解释,才能得出法益的科学内涵。因此对于生态法益的界定我们需要从上诉三个方面对生态法益进行限定。对于保护法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资源环境为例,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保护环境资源。所以在保护资源环境中我国法律是有对该法益的保护的。对于保护的对象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对于上述法律来说保护的对象就是环境资源,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最后法益利益的内涵。在使用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时,首先要分析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是什么。以环境资源为例,我们保护的利益就是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通过上述分析,生态环境法益是受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的利益,保护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大气、水和土壤等生态本身,保护的利益是维护生态环境在“时间、空间和承载”三维尺度上的自然规律免遭破坏。

三、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效果

(一)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与日益严重的生态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比,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生态遭受破坏与责任主体的责任还没有形成一个平衡,并且随着生态法益主体多元、内容丰富以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除“污染环境”外,其它类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也将凸显出来,比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严重虐待或侵害动物的行为、严重破坏气候的行为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正在或已经建立起来的以“污染环境”行为规制为主、其它侵害生态法益行为的规制相配合的立体化生态法益刑事立法体系值得我们关注,也值得我们去关注。比如对于生态法益受侵害后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生态法益刑事立法的效果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益也处于变动之中,新的法益不断生成。对于良好生态环境需求的正当性越来越得到法律的认可,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享有的利益应被法律所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公民个人的法益中不仅包括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也还应包括生态法益。而刑法作为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其在保护生态法益中有着独特的效果。

刑法的目的是在于保护法益其本质就是法益保护法,并且刑法保护生态法益主要是对人的正当利益的保护。对人类而言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多种属性,能满足其多种需要。但不同的利益或需求在实现时往往针对同一种环境要素或环境要素的同一种功能,致使环境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之间、生态功能相互之间发生冲突。而刑法以保护人之权益为首要出发,在法益保护上也以保护人的法益为主要目的,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生态法益是对人在生态领域的正当利益的保护,这既是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正常逻辑,也是生态文明先进国家刑法已经或正在承担的使命。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生态法益保护的成效。④

四、完善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是实现生态文明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国家所必然经历的过程。加强生态法益的刑事保护,促进刑事立法的生态化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起点,也是生态法益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支点。

(一)完善生态保护的刑事立法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迈出了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一步,但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的道路才刚刚开始,诸多侵害与威胁生态法益的行为还有待刑法规制。

(二)优化保护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规制

生态法益与其它类型法益既存在紧密联系也存在重大差别。作为一种新型法益,生态法益与传统的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具有紧密联系。⑤以上述“大学生掏鸟”案为例,刑法对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罚设置过重。刑法忽视了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侵犯的动物法益具有可修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能一味注重严厉的人身罚,而要注重添加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罚,并把这些财产用于动物法益的修复。”因此,在生态法益保护的法律资源配置上,我国刑法还存在着较大的优化空间。

(三)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

我们知道刑法目的的实现不仅包括刑事立法对相关利益保护的法律设定,还包括通过有效的刑事司法使法益保护得以实现,因此有效的刑事司法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生态法益的刑法司法保护也是生态法益刑事保护的重要一环。(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参见(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

②参见杨春洗 苗生明:《论刑罚法益》,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12页。

③参见陈珊利子平:《生态环境法益探微》,载《求索》2015年第5期,第82页。

④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1页。

⑤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第94页。

参考文献:

[1]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

[2]杨春洗 苗生明:论刑罚法益[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3]陈珊利子平:生态环境法益探微[J],求索2015(5).

保护的法益 篇3

那么怎样做到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呢?首先我们应该提高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遵守社会功德和具备良好品德,也是一种公共道德,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存的时候,整个人类都应具有行为规范,在地球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爱护地球的环境,是地球上每一个人的责任,每个人应具有这种功德,而有的人,为了自己的私力,来破坏环境,就不具备这种功德,同时保护环境,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存储部分,保护环境,即使物质文明的内容,又是精神文明的内容,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一定的投资,保护环境就是一句空话,但是如果人们精神不文明,哪怕再多的投资,哪怕最好的设备,也搞不好环境的保护,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了这种认识,也都具备了这种美德,也会自觉爱护树木,草地和野生动物,就会与不爱护环境的行为做斗争,从而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社会风气。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就是要把保护环境时刻铭记在心,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几乎每时每刻各行各业全国各地都在发生,只要我们每个人,立足本身时刻想到保护环境,我们就会从大局出发,自觉的保护环境,养成爱护环境的好习惯。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就是要随时随地,为保护环境尽自己的一份努力,保护环境不仅在工作岗位

上能做出贡献,在日常生活中也同样能做出贡献,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减少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减少或不使用一次性筷子和饭盒,不使用纸巾,而使用手绢,不随便乱丢使用过的电池,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使用录音机电视机乐器时音量不过大,不为了自己的一时的方便或乐趣,践踏草地,采摘花木,不随便丢弃垃圾,不贪图享受和赶时髦去吃野生动物,如果人人的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我们的生活环境就会有很大改善。世界上有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环境公害的困扰,经过二三十年的努力,才使环境有了较大的改观,人们已经养成爱护环境的习惯。作为具有传统美德的中华民族的成员,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也能做到,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们也能做到,而且比他们做的更好。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还要有主人翁的精神,具有一种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对那些随意污染的行为敢于斗争,敢于制止。例如:一个外国人初到中国,人生地不熟的,他有一次停车在街道旁,一位妇女走了过来,严肃的对他说,要么把车开走要么把“火”熄灭。他问为什么?这位妇女的行为就是体现出热爱和保护自己生存环境的美德和责任感。

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到“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才能抑制目前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我们的生存环境才会有较大的改观。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这样,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也是这样。

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保护自己

保护动物的作文:保护青蛙 篇4

“杀好。”那买主面无表情地答。

青蛙贩子熟练地操起一把罪恶的刀,对准青蛙的肚子,用力下去。刚才还拼命挣扎的青蛙一下子安静下来。青蛙贩子用手挖出青蛙的内脏,手上顿时沾满了无辜的青蛙的鲜血。这样的过程又持续了十来次,那血淋淋的双手让我不禁打了个寒噤。青蛙贩子把杀好的青蛙放在秤上称了称,抬起头对买主说到:“8斤4两,算你70元。”然后他把剖杀好的青蛙装到袋子里,买主依旧面无表情地伸手,接过袋子,递钱。

这样血腥的场面使我毛骨悚然,我急忙拉着爸爸走开了。

回到家里,我一直在思考着,不是说要保护青蛙的吗?为什么现在还有人在市场里大卖青蛙呢?那个青蛙贩子身后装青蛙的袋子大大的`,鼓鼓的,看样子一定装了不少青蛙吧。青蛙是庄稼的卫士,是人类的朋友,为什么人类却要这样恩将仇报呢?一只青蛙一年约能消灭害虫10000条,10000条害虫能使我们损失粮食60千克。光我刚才看到的那个人买了17只青蛙,这17只青蛙能一年能吃掉害虫约130000条。杀掉这17只青蛙,我们就损失了约1020千克的粮食。1020千克!这可以供多少人吃一年啊!

保护的法益 篇5

我们学习了《只有一个地球》这篇课文,它介绍了我们人类居住的地球的有关知识。现在,我国的水土流失严重,据1992年卫星遥感测算,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为179。4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8。7%。沙化迅速发展,沙化土地已达到14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5。5%。水源污染也在明显加重,有42%的城市水源受到污染。

我家附近的大堤上有一条小河。原来,小河里的水清澈见底,水里还有自由自在游来游去的小鱼儿。好景不长,人们经常把垃圾往河里到,一点也不爱护环境。所以导致河水变浑了,还发出阵阵难闻的气味,河里的小鱼也死了。地球的这些水资源,森林资源,生物资源,大气资源……本来可以不断再生,长期给人类作贡献的。但是人们随意毁坏自然资源,使它们不但不能再生,还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如:森林资源将长期工人类一代一代用下去,可是人们只坎树不栽树,不久后山秃了,还会带来水土流失,影响到水资源的保存。如果没有水,我们能活下来吗?

保护的法益 篇6

随着天气逐渐变暖,有的人喜欢结伴到山上野炊,可是走之前却没想到把那些残火完全扑灭如果刮来一阵风,没有完全熄灭的小火就会随着风慢慢变大,“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不错,那么森林就会慢慢烧起来,那后果可想而知了;还有的人一起去山上玩时,喜欢把他们抽完的烟头随手乱丢。微风就可以吹大小火苗可想而知会发生怎样可怕的后果。

下面是我在网上搞录到的一起可怕的森林火灾案例黑龙江省大兴安岭1988年5月6日发生了一场可怕的特大森林大火,这场大火共计燃烧了28天,直到6月2日才扑灭。这次大火是我国建国以来,烧林面积最大,伤亡最惨,损失最重的一次。过火面积101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70w公顷烧毁储木场存数85w立方米。烧毁各种设备2484台其中汽车、拖拉机等大型设备617台。烧毁桥涵67座铁路专用线9.2公里,通讯线路543公里,输变电线路284公里。烧毁粮食325万斤。烧毁房屋61.4万平方米,其中民房40万平方米。受灾群众10807户,56092人,伤226人上述几项损失达5亿多元,且不包含扑火所用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以及停工停产的损失和森林资源的损失至于火灾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更是无法用金钱能够计算出来的。造成这次森林大火的原因就是人们扔烟头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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