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政策三篇

2024-08-12

欧盟竞争政策 篇1

欧盟竞争法的产生与组成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 竞争法最早体现在《欧洲煤刚联营条约中》, 在此条约中主要涉及限制竞争、企业集中、不当价格惯例等内容。

后来, 在为建立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所签订的《罗马条约》中, 保护竞争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了该条约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条约主要包括对限制性商业做法以及滥用优势地位等行为所做的原则行规定以及特别禁止行为。

而后, 欧共体又根据需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竞争方面的单行法令以及事实细则

最后, 长期以来, 处理竞争纠纷的司法判例又从不同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竞争法律制度的内容。

以上四个部分, 即组成了现代欧盟的竞争法及其竞争的主干。[1]

二、欧盟竞争法的特点

欧盟竞争法的特点包括四个方面:

(一) 欧盟的竞争法是以保护欧盟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

欧盟从成立以来, 一直都在谋求建立共同的经济市场, 也就是将各国市场逐步变成超国界的完全竞争的市场, 排除因国界及经济组织对贸易的组织对贸易的不利影响, 从而实现商品、经济、人员、劳务和资本在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欧盟目前已经实现了关税同盟、经济和货币同盟及共同的农业政策, 建立了一系列的共同市场。既然有了共同的市场, 就要制定相关的竞争法来维护共同市场整体利益。所以竞争法从开始形成到后来的发展, 都是讲制止各种反竞争行为作为维护欧盟共同市场利益的重要的手段。[2]

(二) 欧盟竞争法将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

欧盟的竞争法所禁止的比如:限制性商业做法、滥用优势地位、企业兼并, 不当价格惯例等反竞争行为多属于企业行为, 执法机构也多是将企业或企业组织作为其调查和处罚的对象, 反竞争行为的责任直接由实施这一行为的特定企业或企业组织来承担。

(三) 实行域内和域外双重效力原则

即一方面, 欧盟的竞争规则是适用于整个共同市场的, 同时成员国是可以直接在其国内运用的, 若国内法与欧盟竞争法在规定上相抵触时, 应优先适用欧盟竞争法;另一方面, 欧盟竞争法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 即尽管一方非欧盟成员国企业, 仍应对其享有管辖权。[3]

(四) 侧重对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整

这与《巴黎公约》中的竞争法律制度主要调整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不同。欧盟竞争法中的“竞争”它指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强调的是“垄断以及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 换句话说, 欧盟竞争立法的目的, 是要保护竞争, 保护市场, 进而最终保护消费者。[4]

三、欧盟竞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 限制性商业做法

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 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凡是影响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以阻碍、限制过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产生或产生此项结果的一切企业的嫌孩子竞争协议, 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联合一致的行为, 由于限制性商业的做法影响或成员国之间的正常贸易与欧共体的共同市场相抵触, 因而为《罗马条约》所禁止。

根据欧共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限制性商业做法具有四个构成要件[5]:

一是若干个企业之间或协同实施的经营行为。

二是具有扭曲共同市场的竞争目的或者效果。

三是可能造成影响成员国贸易的后果。

四是其行为或者结果达到了“显著”的程度。

同时, 该条约也有例外规定, 如果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营组织的决议或企业联合一致的做法, 能够使消费者适当地分享因此而产生的利益, 能够改善商品的生产、分配或者促进经济发展, 技术进步, 同时, 参与的企业不可能在相关产品的重要部分消除竞争, 或者参与企业所受限制仅在为实现上述经济、社会利益所必不可少的范围之内, 则这种限制做法是合法的。

(二) 滥用优势地位

《罗马条约》第86条规定, 一个或几个企业在共同市场或共同市场的重要部分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 如果可能损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则这种滥用与共同市场相抵触, 应予以禁止。

从条约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 滥用优势地位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企业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优势地位;

二是实施了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

三是可能造成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结果。

(三) 企业合并

有关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最早出现在《欧洲煤刚联营条约》中, 此条约主要是为了限制欧共体内部的钢铁企业的合并, 后来到了1989年12月, 欧共体理事会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企业合并问题, 专门颁布了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单行法规, 即《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行为的4096/89法规》。主要内容就包括:

第一, 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共体内的以及合并后在全球的经营额的限制;

第二, 对于合并程序的规定;

第三, 对企业合并后的总的市场占有率的规定。

所以, 它和《关于申报合并与或得控制行为的2367/90号法规》、《关于聚合与合并行为的通告》和《关于从属性限制的通令》等三个法规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合并与获得控制的法律体系, 成为欧盟委员会监管共同市场合并活动, 从市场结构上调整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四) 破坏竞争的国家援助

为维护本国的工业和市场, 加强本国产品在共同市场上的竞争力, 有的成员国通过各种方式援助本国企业。如出口补贴、关税优2011年第9期中旬刊 (总第456期) Times惠、提供低息贷款, 高价收购企业的产品, 低于市场价向企业提供原料或土地等。

具体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第87、88和89条《理事会关于欧共体条约第93条具体实施细则的第659/1999号条例》、《理事会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92和93条 (现为第87和88条) 某些类型的水平国家补贴的第994/98号条例》、2007年《欧委会关于成员国如何有效实施欧委会消除非法及与欧共体利益不相容的国家补贴的决定的通知》以及2007年《公共服务补偿实施规则》等。此外, 欧盟对广播、煤炭、电影及视听作品、电力、邮政、造船、钢铁、汽车等行业的国家补贴均做出特别规定。

欧盟竞争法对于推动单一市场、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欧盟扩大的需要, 欧盟从1999年开始对竞争法的一揽子改革方案提交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讨论, 2002年在欧盟竞争法中引入了卡特尔宽大处理制度, 制定了《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的第1/2003号决议》和《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决议》。上述两个决议对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即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进行了修改, 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6]

四、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从严格约束走向逐步松动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 在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了一场意义深远的管制改革, 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 (deregulation) , 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 加之随着欧盟成员国由6个扩大到今天的27个, 地域范围的扩大和竞争案件的增多, 也使得欧盟不得不对已实施四十多年的竞争法进行改革。欧盟的竞争法从严格走向松动。这主要体现第1/2003号规则中确立的直接适用制度即直接适用欧盟条约第81条、82条的制度, 同时取消了否定性制度, 在该规则实施前, 欧盟委员会的工作主要侧重于在行为实施之前的把关。也就是说企业要实施合并或要成立卡特尔时, 常需向欧盟委员会申报, 由委员会审查。但是按照1/2003年直接适用制度的规定, 企业将自行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欧盟委员会仅在企业出现了违法行为时, 对企业进行处罚。这表明了欧盟竞争政策的侧重点开始向事后监管转变。这种从事前控制到事后监管的转变体现了欧盟竞争法的一大进步。

因为, 一方面, 事前申报和审查制度容易给企业一种心理暗示:协议或方案一旦被欧盟委员会审查通过, 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做, 而不必约束自己的行为。但即使委员会已审查通过的协议或方案, 企业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不会限制竞争, 何况委员会也有审查失误的时候。但是如果由企业自己作决定, 那么企业在任何时候都会认真权衡是否违反了法律, 以免违法时受到处罚。另一方面, 如果法律规定企业在实施行为之前向政府报告, 由政府来审查, 那么企业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 必须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民事主体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民事义务, 而这种事先控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政府替企业作决定, 剥夺了企业独立作决定的权力, 限制了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从集权开始走向分权

第1/2003号规则将原来集中于委员会的事先审查的权力予以取消, 使委员会和成员国共同负担起实施欧盟竞争规则的责任。这就是分权体制。它使得欧盟委员会和其成员国共同负担起实施欧盟竞争规则的责任。这种以委员会为核心, 同时尽可能发挥成员国作用的实施体制是欧盟竞争法的另一大进步。

(三) 从偏向产业政策走向竞争政策优先

欧共体成立之初, 为了使共同体的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状况, 欧共体往往会批准成员国在某些产业领域实施国家补贴, 但产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往往会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由于缺乏竞争, 许多企业由辉煌走向了不景气, 例如欧洲钢铁企业由兴到衰就是最好的例证。于是欧盟委员会逐步开始采取竞争优先的政策。从欧盟委员会自1989年连续7次发布的国家援助行为看, 国家援助水平呈递减趋势, 这表明欧盟对国家援助的控制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ance (Cumu (四) 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变化

欧盟有关合并审查的立法主要有《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决议》、《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的理事会条例下评估横向合并的指南》、《关于实施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及其附件包括CO申报表, 简化CO申报表和简化RS申报表》

有关合并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变化主要有三方面[7]:

1. 实体上的变化。

欧盟委员会采取新的评估合并的标准, 更强调合并对竞争的影响, 而非市场支配地位本身。第139/2004号决议第2条规定:“集中如果在共同市场或其大部分将严重妨碍有效竞争, 特别是通过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 将被宣布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该决议将一切严重妨碍有效竞争的合并交易纳入规制范围, 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这就是说, 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大, 合并不会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 合并就可以在第一阶段得到通过;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盟市场的份额不超过25%, 在不影响适用条约第81、82条的前提条件下, 合并可以通过审查;如果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在25~40%之间, 除非特殊情况, 一般也认为不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在委员会的实践中, 绝大多数的市场支配地位产生于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40%~75%之间。如果超过75%, 虽然不是绝对垄断, 但一般会被认为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除了根据市场份额评估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外, 还要结合消费者的需求、产品供应、潜在的竞争对手、市场进入障碍等因素作出分析。这种实体上的变化, 更加合理、灵活, 这与美国的标准也趋于一致。

2. 程序上的变化。

合并审查各阶段的具体时间限制发生一些变化。第一阶段从收到完整的申报资料之日起算。在欧盟委员会收到提交案件或当事方作出修改承诺的情况下, 可以延长10日。第二阶段从欧盟委员会做出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之日起算。在当时方请求或委员会要求并经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延长15日;在开始进一步审查54日后当事方作出修改承诺的, 可延长20日。程序上的变化, 更大体现在更具灵活性的审查期间。申报者欲提前合并申报的时间, 不再需要有约束力的协议, 只需要意向书和当事人完成交易的诚信 (Good Faith) 即可。这样给予当事人更多的灵活性来选择什么时候将交易提交委员会或竞争当局审查, 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合并交易的限制依然未变。

3. 管辖权上的变化。

即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的案件划分。通常情况下, 欧盟委员会只对具有共同体意义的合并交易具有管辖权, 即所有合并当事方世界范围内销售总和超过50、亿欧元, 且至少两个合并当事方中任何一方在欧盟范围内的销售额超过2.5亿欧元。第139/2004号决议除继续沿用这一规定外, 还赋予当事方选择的权利, 即合并当事方可以在申报前请求将交易提交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竞争当局。如果一项交易需要在至少三个以上成员国予以申报, 合并当事方可以请求将交易提交欧盟委员会, 经有关竞争当局同意, 欧盟委员会行使排他管辖权。该决议强化了“一站式申报”, 即向欧盟委员会申报会在所有25个员国中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使合并当事人降低交易成本, 减少体制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五、结语

由此可见, 欧盟新竞争法赋予了成员国竞争主管机关和成员国法院执行欧盟竞争法的权力, 强化了私人推动竞争法实施的救济途径, 并且在企业合并控制规则方面加强了灵活性、可预见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英]约翰.亚格纽.竞争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2]阮为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213.

[3]Council R egulation NO.1/200, Article, 14.

[4]Council R egulation NO.I/2003, Article, 7.

[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 (第二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6]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M].孙秋宁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探讨 篇2

关键词:航运服务; 航运立法; 竞争规则; 指导规则

中图分类号:F55; U692文献标志码:A

New system of EU shipping competition rules

JIA Binggui1,2

(1. School of Law, Dalian Maritime Univ., Dalian Liaoning 116026, China;

2. School of Law, Shanghai Maritime Univ., Shanghai 200135, China)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embodiment and new development that modernized EU competition rule policy in shipping industry causes the EU shipping competition regulation to have significant changes, the issues such as a variety of operating cooperation agreements in shipping industries, repealing the exemption of antitrust of line conference by EU Council, publishing the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C Treaty to shipping services by EU Commission, are discussed. EU shipping competition rule will mainly be composed of the rule of Consortia and the Guidelines. It will bring out far-reaching influence on shipping market competi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hipping legislation.

Key words: shipping service; shipping legislation; competition rule; guideline

0 引 言

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4月28日公布《〈欧共体条约〉第85和86条实施规则现代化的白皮书》[1].根据该白皮书的建议,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颁布《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竞争规则的规定》(第1/2003号条例).近年来,欧盟航运竞争规则发生重大变化,这是欧盟竞争规则的现代化政策在航运业的体现和发展.2006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止赋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第4056/86号条例.2008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欧共体条约〉第81条适用于海运服务业的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旨在解决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后,一般竞争规则如何直接适用于航运业的问题.在航运竞争规则适用范围上,传统航运竞争规则只适用于国际班轮运输,第1419/2006号条例将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因此,需要《指导规则》解决如何适用的问题.《指导规则》的颁布实施,表明欧盟建立起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形成与目前主要航运国家不同的航运竞争制度.

1 欧盟传统航运竞争规则体系

欧盟传统航运竞争规则体系由3个层次构成,其核心内容是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1.1 《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规定

这两条规定在《罗马条约》中分别是第85和86条,虽然简单,却起到统帅欧盟竞争法律制度的作用.第81条1款规定,以排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为目的或产生这些结果的企业协议、协会决定和协同行为与共同市场相抵触,应予以禁止.第81条3款规定,在有助于促进产品生产和流通以及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消费者能够合理分享这些利益、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是必须的且没有完全取消竞争的条件下,这些协议、决定和协同行为享有不适用第81条1款规定的反垄断豁免.第82条是关于禁止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则.

1.2 《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规定的实施规则根据这两条规定制定的实施规则分为2类:一类是实施这两条规定的程序性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业;另一类是关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享有反垄断豁免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是对反垄断豁免条件的规定.在实施程序方面,目前主要有第1/2003号条例.另外,欧盟委员会还制定关于如何认定垄断行为对贸易的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以及如何确定罚款金额等方面的实施规则.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属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反垄断豁免类型.

1.3 国际航运业具体竞争规则

包括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3国之间自由提供海运服务的第4055/86号条例、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5和86条适用于海运业的第4056/86号条例、关于海运业不公平定价行为的第4057/86号条例、关于协调远洋货物运输市场自由准入的第4058/86号条例以及欧盟委员会关于联营体的第823/2000号条例.其中,第4056/86号条例、第4057/86号条例和第823/2000号条例是《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在海运业的实施细则,第4055/86号条例和第4058/86号条例是航运市场准入规则.

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规则和联营体反垄断豁免规则是欧盟国际航运业竞争规则的核心.在国际航运市场中,国际船舶经营者组成的协商协议组织达成的有关运价和运力方面的协议对其成员没有强制约束力,与班轮公会和联营体存在明显区别.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加拿大等国给予协商协议反垄断豁免,欧盟的制度与其他国家不同,没有给予协商协议反垄断豁免.欧盟认为,班轮公会对欧盟进出口航线市场的影响已经很大,如果允许协商协议享受反垄断豁免,那么班轮公会与独立承运人之间达成协商协议后,市场竞争将大大减少.

联营体规则自颁布实施后经过多次修改.1995年欧盟委员会根据1992年理事会第479/92号条例的授权,制定第870/95号联营体条例,有效期为5 a.在该条例失效前,欧盟委员会制定颁布第823/2000号条例,对第870/95号条例稍作修改后重新颁布,第870/95号条例失效.2004年,在第823/2000号条例失效前,欧盟委员会颁布第463/2000号条例,对联营体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取消异议程序和要求当事人提交争议裁决结果的义务、增加联营体备案义务以及根据第1/2003号条例的规定取消联营体反垄断豁免的条件.2005年,欧盟委员会颁布第611/2005号条例,对联营体规则再次进行修改,强调联营体成员独立行动权的重要性,对联营体成员退出协议的权利和条件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并将联营体规则的有效期延长至

2010年4月25日.

2 航运业直接适用一般竞争规则的指导规则2.1 概述

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第1419/2006号条例,废止第4056/86号条例,规定班轮公会自2008年10月18日起不再享受反垄断豁免,同时,将一般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由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规定非常原则,因此,有必要制定具体的指导规则,解决航运业如何适用一般竞争规则的问题.

2008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指导规则》.该规则有效期为5 a,表明其具有试行和过渡的性质.《指导规则》的目的是帮助船公司恰当地评估各种市场协议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1款关于反垄断的规定,或者是否符合该条3款关于反垄断豁免的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指导规则》有以下3个特点:(1)适用于各种海运服务,包括国际班轮运输、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和沿海运输(指同一欧盟成员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包括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2)由于联营体规则仍然有效,联营体继续享受反垄断豁免,因此,船公司之间达成的符合联营体规则的协议不适用于《指导规则》;(3)针对船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1款的规定,这些协议包括技术协议(Technical Agreements)、信息交流协议(Exchanges of Information)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中的航运分摊协议(Shipping Pools).

2.2 相关市场的界定

在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由相关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垄断行为的认定以及垄断行为影响及其处罚的确定等都离不开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具有可替代性的产品的总称,产品对于消费者(使用者)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取决于产品的性质、价格和用途等因素.相关市场的界定虽然有一般规则,但通常依赖于个案分析.在班轮运输市场和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法不同.《指导规则》对此提供一般性的界定规则.

在班轮运输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中,不同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主要取决于货物种类.如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从事非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之间也具有竞争关系.班轮运输相关地理市场的界定主要从分析一定范围内的港口入手,在同一范围内的港口从事运输的承运人具有竞争关系.港口范围的大小与经济腹地和航线分布等因素有关.

在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比较复杂,传统上实行不干预政策,完全由市场调节,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美国《1984年航运法》(经《1998年航运改革法》修正)和欧盟航运法律等都采用类似立场.欧盟《指导规则》将一般竞争规则引入不定期船运输市场,前提是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指导规则》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2方面界定不定期船运输的相关产品市场.从需求替代来说,运输服务需求方的特定目的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是基本认定标准.如能满足需求方特定目的的同类船舶或者一定载货量的船舶构成相关市场,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包运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可替代性,构成相关市场;从供给替代来说,如果船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从事特定货物运输,那么这些船舶具有竞争关系,构成相关市场.对于特种运输船舶而言,由于技术或用途上的特殊性,除同类船舶构成相关市场外,一般与其他种类船舶不构成相关市场.

不定期船运输相关地理市场的基本界定标准是一定地理范围内的装卸港.地理市场界定一般从需求方的角度进行,需求方所在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构成相关地理市场.

2.3 横向限制竞争协议

2.3.1 概述

《指导规则》的核心部分是关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在航运市场中,船公司之间达成经营合作协议是普遍现象.这些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垄断协议或限制竞争协议,受反垄断法管制.第1419/2006号条例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后,欧盟理事会没有宣布班轮公会的存在不合法,也没有禁止船公司之间达成合作协议.随着一般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技术协议、沿海运输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有必要对这些领域内的限制竞争协议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

《指导规则》在界定航运服务相关市场的基础上,重点对如何评估技术协议、信息交流协议和航运分摊协议的影响提出指导性规则,包括运价、成本、服务质量、航班密度、服务差异、创新性、市场营销和商业化等方面.通过评估,船公司和行业主管机关可以确定协议是否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1款禁止之列.

2.3.2 技术协议

大部分技术协议属于反垄断豁免范围,航运技术协议也不例外,如实施技术改进的协议、实现技术合作的协议以及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的协议等均可享受反垄断豁免.但是,具有竞争关系的船公司之间达成的涉及运价、运力或其他具有竞争性质事项的技术协议属于禁止之列.

2.3.3 信息交流协议

信息交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判断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比较复杂.在欧盟委员会评议第4056/86号条例的过程中,欧洲班轮事务协会极力主张欧盟允许船公司订立信息交流协议.信息交流协议的典型形式是目前国际班轮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协商协议.船公司以此为平台,就特定航线的运价、运力进行交流、协商,达成没有约束力的决定.[2]从广义上说,信息交流协议包括以行业协会名义发布的行业信息,包括行业统计信息和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具有积极意义,一般不违反反垄断法.《指导规则》规范的信息交流协议不包括联营体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这方面问题由联营体规则调整.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市场信息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是《指导规则》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确定信息交流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需要考虑以下2个因素:(1)市场不确定程度.如果信息交流的结果减少或消除市场的不确定性,则信息交流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竞争的存在通常要求市场维持一定程度的不透明性和不确定性,如果竞争对手的信息完全公开,会削弱市场竞争.(2)市场集中程度.在寡头市场结构中,市场过于透明会削弱竞争,因此,竞争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利于竞争的开展.《指导规则》提出从市场结构、信息内容的性质和个案情况3个方面分析信息交流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市场结构主要通过市场集中度反映.在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信息交流协议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竞争者相互依赖的程度,削弱市场竞争.交流的信息内容如果具有商业敏感性(如涉及运价、运力和成本等信息),则信息交流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2.3.4 航运分摊协议

《指导规则》规定的分摊协议是指不定期船运输市场领域的航运分摊协议,这是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中船公司的主要合作形式.航运分摊协议没有普遍适用的形式,通常由经营同种类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就统一经营管理达成协议.分摊协议的管理人负责商业管理,如市场营销、费率谈判、收入和成本管理、船队管理、指定港口代理人、客户管理、签发发票和收入分配等.虽然航运分摊协议没有固定的合作模式,但共同营销、共同经营是其基本特征.

航运分摊协议在性质上类似于联营体协议.目前,各国航运法律仅调整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中船公司之间的经营合作协议,所以通常所说的联营体协议并不包括航运分摊协议.《指导规则》将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中的航运分摊协议纳入竞争法律的规制范围,是立法层面的进步.

此外,航运分摊协议在性质上与合营企业也有相似之处.如果从事不定期船运输的船公司通过签订航运分摊协议成立具有合营性质的企业,且该企业具有一定自主经营资格,则法律将其视为经营者,而不是协议;如果船公司通过航运分摊协议实现某些业务、收入和风险的公摊,不具备实体性质,则被视为协议.

《指导规则》规定,如果参与协议的船公司不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关系,那么这样的航运分摊协议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1款禁止之列;如果参与协议的船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则需要考虑合作内容、市场集中度和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禁止之列.一般而言,如果航运分摊协议具有共同营销内容,对价格、成本、服务差异、服务质量和创新性等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则违反反垄断法;如果航运分摊协议不具有共同营销内容,只是在船期、联合采购等方面达成协议,那么只有在该协议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量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指导规则》最后重申《欧共体条约》第81条3款规定的反垄断豁免条件.如果航运分摊协议具备该款规定的4个条件,即提高运输服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或经济发展、运输服务接受者获得公平回报以及对竞争的限制是必须的且实质上并没有取消市场竞争,那么该协议基于个案分析可获得反垄断豁免.

3 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的特点

(1)法律形式.联营体规则和《指导规则》是基本规则,前者的适用范围限于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的联营协议,后者的适用范围较广泛.《欧共体条约》第81和82条仍然是航运竞争规则的基础,这两条规定的一般性实施规则同样适用于航运业.

(2)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在航运服务领域,只有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中的联营体协议才能享受欧盟传统的反垄断整体豁免,其他航运协议不享受反垄断整体豁免.在这种情况下,特定的航运协议究竟属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1款的禁止之列,还是能够享受该条3款规定的豁免,需要基于个案分析才能确定.从一般情况看,航运协议属于禁止之列的可能性要大于享受豁免的可能性.

(3)适用范围.传统航运竞争规则主要规范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秩序,不适用于国内航运市场;在国际航运市场中,以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为规制对象,不适用于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市场.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航运市场和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市场,从而建立起统一的航运市场竞争规则体系.

(4)调整对象.限制竞争协议分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目前,欧盟航运竞争规则体系以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为直接调整对象,该类型的协议数量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大,但并不意味着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不受约束,只是适用其他规则而已.

(5)价值理念.欧盟传统航运竞争规则体系遵循国际航运惯例,以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为核心;新体系则更强调市场竞争对航运资源的配置作用,尽可能消除限制竞争协议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反垄断豁免的适用有限.

(6)实施期间.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的制度安排与主要航运国家不同,具有超前性.目前,只有欧盟制定单独的联营体规则,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规定航运业直接适用一般竞争规则.为谨慎起见,目前,联营体规则和《指导规则》的有效期只有5 a,目的是在此期间对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修改以及如何修改,以不断完善规则.欧盟航运竞争规则的发展方向明确、肯定,联营体规则和《指导规则》将成为航运竞争的基本规则并不断完善.

4 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的影响

欧盟理事会第1419/2006号条例废止第4056/86号条例,宣告后班轮公会时代的来临.[3]历史悠久的远东班轮公会在2008年10月17日终止运营.近年来,欧盟航运竞争规则的变化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可能会影响主要航运国家的立法,其中原因可概括为以下3点:(1)船公司之间包含运价、运力协调内容的协议(尤其是班轮公会),对航运市场竞争的影响利大于弊,这已成为普遍共识;(2)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经营特定航线需要以航线所涉国家同时给予其合法地位为前提;(3)放松经济管制的改革,推动航运管理制度发生变革.

欧盟航运竞争规则新体系对国际航运管理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由于欧盟只承认联营体以及符合《欧共体条约》第81条3款反垄断豁免条件的协议具有合法地位,因此,其他国家反垄断豁免的适用范围将直接受到限制,只能在与欧盟无关的航线上实施,而在与欧盟有关的航线上,只有联营体和少数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协议具有合法地位.

(2)具有运价和运力协调内容、对航运市场竞争有较大限制作用的协议将来可能会丧失反垄断豁免地位.[4]船公司之间达成的各种协议对航运市场的影响如何,长期以来业内没有统一的认识,船货双方分歧巨大.从一般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具有统一运价、运力内容的协议无疑是对市场竞争限制最大的垄断行为,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如果这些协议不能为市场带来额外的利益(如提高航运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那么维持这些协议反垄断豁免的地位就失去客观的经济基础.

(3)航运竞争法律的实施将比以往复杂.在对国际航运全面实施反垄断豁免的情况下,各国航运主管机关通过建立备案制度对享受反垄断豁免的协议实施监管.[5]虽然备案制度对备案的内容和程序有一定要求,但相对来说并不复杂,有时只是形式审查.在对大部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取消反垄断豁免后,需要基于个案对协议进行市场、经济等方面的复杂分析,才能确定某一协议是否享受反垄断豁免.

(4)欧盟将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市场纳入一般竞争规则的适用范围,打破目前各国以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为管制对象的传统制度.鉴于国际不定期船运输市场广泛存在各种协议,纳入竞争法范围的确有必要,但具体立法形式不一定与欧盟相同.

(5)欧盟航运竞争新规则将影响我国的航运立法.首先,虽然我国《国际海运条例》赋予班轮公会合法地位,但由于欧盟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原先经营我国与欧洲之间航线的班轮公会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其次,我国欧洲航线市场的竞争程度将有所提高,联营体协议的数量从长远看也会增加;最后,我国《反垄断法》已实施,在国际上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呼声渐高的背景下,我国需要重新考虑是否保留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正在拟定的《航运法》需要解决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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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e European Liner Affairs Association(ELAA). Revised ELAA proposal[R/OL]. (2006-06-16)[2008-08-15]. 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legislation/maritime/rev-elaa-prop.pdf.

[3]郏丙贵, 王学锋. 后班轮公会时代班轮公司之间合作问题前瞻[J].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07, 28(4): 68-73.

[4]郏丙贵. 后班轮公会时代国际班轮市场管制[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 6(5): 6-10.

欧盟农业政策 篇3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是在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欧共体的两大支柱之一(另一支柱为关税同盟)。它由一整套规则和机制所组成,是欧盟最重要的共同政策之一,主要目的是用来规范欧盟内部农产品的生产、贸易和加工。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特点是:对内实行价格支持,对外实行贸易保护。

建立:早在1956年进行的欧共体谈判中,法国就坚决主张农产品也应该包含在关税同盟中。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分析,关税同盟所带来的自由贸易效益可使德国制造商获益,建立CAP对法国农民也有同样的效果。法国、意大利、荷兰是CAP的积极支持者。CAP 最早由《罗马条约》提出,1960 年欧委会正式提出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1962年欧共体六国通过了《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折衷协议》,这个协议成为CAP的最初框架。

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 :

1、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tipped, and we seem increasingly dependent on work for our sense of self.我并不认为这种社区概念的变

2、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合理的生活水平。

3、稳定农产品市场,保证供应的可靠性。

4、保护生态环境和动物生存环境,保证食品安全。

5、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共同农业政策的原则

欧共体为了协调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制定了三条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一、共同体市场统一原则,即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实现共同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商品、劳动力和资本自由流通;协调成员国之间防疫和兽医等条例;制定共同的经营法则和竞争法则等。

二、共同体优先原则,即实行进口征税、出口补贴的双重体制。当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共同内部价格,实行进口征税;当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共同内部价格,实行价格补贴,控制从共同体外部进口,避免受到世界市场波动的影响。

三、价格和预算统一原则,即制定统一的农产品价格和财政预算,由各成员国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农业指导金和保证基金,用以进行补贴和支持欧盟的农业发展。

共同农业政策的运行机制

1、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共同农业政策运行机制的核心。共同农业政策的价格机制有三部分组成: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目标价格是价格机制的中心,是根据一种农产品在共同体内部最供不应求的地区所形成的市场价格而确定的,是农民有望在公开市场上得到的价格。干预价格也叫保护价格或保证价格,是低于目标价格的共同体农产品的最低保证价格。一旦共用体内的市场价格降到目标价格以下某一点时,共同体就用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以维持市场价格的稳定。门槛价格是对欧共体之外的国家设立的,是第三国农产品进入欧共体的最低进口价。门槛价格的目的在于为了保证欧共体进口农产品的价格能与欧共体的目标价格一致。门槛价格与进口农产品的到岸价格之差作为关税收入(差价关税: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2、货币补偿金机制由于欧共体成立之初没有统一的货币,当各国货币汇率出现频繁波动时,会对共同价格体系的稳定造成很大威胁,为了维持农产品的共同价格,1969年,欧共体又创立了货币补偿金制度,对货币升值国的出口和进口农产品分别按其货币升值幅度提供补贴或征税,对货币贬值国则按价值幅度对其出口进行征税,进口给予补贴。

3、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 分为两个部分:用于农产品市场管理的保证部分和用于农业结构改革的指导部分。保证部分主要开支项目为:为支持农产品出口而发放的出口补贴;农产品市场的干预费用;因货币汇率波动引起的货币补偿金。指导部分主要用于欧共体在农业结构政策范围内采取的各项措施、理事会决定的特别开支及改进生产设施和农产品销售工程。

4、共同市场组织(COM)是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机制,因不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条件而变化。有以下四种类型: 1)、按照生产要素对生产者提供的直接资助。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有谷物、油菜籽、蛋白质作物、绵羊肉和牛肉。2)、根据生产水平的一定比例提供资助,主要涉及橄榄油、烟草、棉花、某些被处理过的水果和蔬菜,还包括葡萄酒。3)、对成本主要由消费者承担的产品提供支持,主要涉及奶制品和糖类。4)、允许市场自身调节供求波动而只有极少的干预,主要涉及水果蔬菜、高档葡萄酒、猪肉、家禽等。

CAP实施的意义

CAP实施以来,不仅对促进欧洲农业发展、稳定农产品市场,也对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迅速提高了成员国的农产品质量,保证了农产品市场的供给。1983年,欧共体成为世界第三大小麦出口国,同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糖料供给国和奶制品的主要供给国。到1984年,欧共体成为世界第二大牛肉净出口国。

2、CAP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极大地刺激了各成员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居优势的成员国竭力发展农业生产,取得较多的价格支持费用。农业居劣势的成员竭力采取措施发展农业生产,以减少从其他成员国进口农产品,不仅节省外汇支出,也增加了其农产品在共同体市场上的竞争力。

3、统一对外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壁垒保护了内部农产品市场,使得内部的农产品贸易迅速发展,贸易大幅增长。自二战到20世纪60年代初,西欧一直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的农产品出口市场。1958年,欧共体中的一些国家共进口谷物1180万吨,其中只有8%是从成员国购买的。从1961年到1974年,内部农产品贸易额从34亿美元剧增到204亿美元,增长了近7倍。CAP为欧洲经济一体化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问题:共同农业政策在实施额发挥作用的同时,自身隐藏着的一些弊端和不足并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CAP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农业生产补贴,导致农业产出增长超过市场对农产品的吸收能力。在1973—1988年间,欧共体的农业产量年均增长2%,而内部消费年均增长只有0.5%。1984—1985年度,欧共体主要农畜产品过剩严重,在过剩消费能力中小麦为24%,大麦为20%,糖料为34%,奶粉及奶制品达到242%。

2、巨大开支给成员国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加大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1980年,欧共体农业政策开支占总支出比例的73%。

3、增加了大农户的收入,却不能增加小农户的收入。由于共同农业政策补贴和产量挂钩,大量的补贴被大农场主享受,大量的中小家庭农场则获益不多。

4、成员国内部利益分配不均。如德国虽然承担了总体预算的29.2%,却只能从欧共体得到14.8%的回报。

5、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影响了世界农产品价格和其他农产品出口国在世界市场的份额,加剧了欧共体同其贸易伙伴尤其是美国在农产品出口领域的摩擦和纠纷。

二、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进程CAP自产生以来,经历了几次大的变革。

1、20世纪60年代重组农业结构的改革CAP 建立的最初目的主要是应对战后食品供应的短缺,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以及农产品产量。为此,当时的欧洲委员会于1968 年公布了以欧委会副主席曼斯霍尔特命名的《欧洲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备忘录》即“曼斯霍尔特计划”,并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鼓励兼并小农场以形成大农场,实现农业的大规模生产;让老年生产者退出生产等。由于改革过于激进,给大量家庭农场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许多措施最终未能付诸于实践。

2、20世纪70年代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改革1972 年CAP 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加快实现欧洲农业的现代化,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进农业职业培训,鼓励青年从事农业生产,让年老农民提前退休以更新农业生产的劳动力。1975 年又推行了“贫困地区计划”,向生产条件较恶劣的地区如山区农民提供补贴。此后,欧洲一些农产品生产部门已经出现了生产过剩的现象。为保证农民收入水平,政府对农产品实行价格

支持,从而又产生了财政预算负担过重的问题,这些都成为下一阶段CAP 改革的重点。

3、20世纪80年代解决农产品过剩及预算制度的改革为了解决生产过剩问题,欧洲委员会于1985 年颁布了《共同农业政策展望》绿皮书,分析了CAP 的未来发展路径,提出了削减生产的新方法,其实在这之前政府就已经开始针对过剩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如1979 年建立“共同责任税”,要求奶制品部门生产严重过剩的农民必须支付罚金;1981 年规定食糖生产者应该承担全部出口费用;1984 年为控制牛奶产量建立了牛奶生产配额制等。为了解决财政预算问题,1988 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个一揽子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农业开支指导”原则。通过限定欧共体农业支出的最高额度,规定主要农产品的最高产量以获得补贴支付等措施,CAP 预算支出在总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开始下降。如1985 年,这一比重为75%,到80 年代末下降到了65%的水平。

总结:综观90年代以前CAP的改革,从最初的“曼斯霍尔特计划”到80年代末的一揽子改革措施,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农产品过剩以及削减CAP预算开支,但这些改革方案涉及的内容有限,取得的成效也不甚明显。

4、1992年的麦克萨里改革背景:20世纪的80年代,严重的农产品过剩问题依然存在,农业开支一直居高不下。即将到来的90年代CAP还将面临诸如新成员国的加入、协调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立场等问题,因此,CAP的改革又一次提上日程。1992年,当时负责农业问题的欧盟委员会委员麦克萨里提出了一项基础性的改革措施,并于1992年5月21日由欧洲理事会通过。主要内容包括:1)降低支持价格水平、控制生产。它包括:粮食和牛肉的价格3 年内降到接近国际市场的水平(例如,谷类价格降低29 %,牛肉价格降低15 %);实施耕地面积削减计划,冻结15 %的谷物耕种面积。2)收入支持,对农场主进行直接补贴。它包括:对那些冻结了耕种面积的农业生产者,根据种植面积给予补贴。3)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它包括:通过建立基金,鼓励保护环境;对55 岁以上农业生产者实行提前退休制度,以便安置青年;扶持山区和条件差的地区发展农业等。

此次的CAP改革是第一次由外部力量推动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是一次较为系统的改革。欧盟在解决农产品过剩和财政负担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此次改革使共同农业政策从价格支持转向直接补贴,不再单纯依靠价格来支持农民收入,缓和了欧共体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冲突。

5、《欧盟2000议程》

背景:20世纪90年代末期,WTO提出了新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要求,来自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压力也在增大。欧盟东扩后,中东欧国家农业比重较高,届时欧盟的CAP预算负担将更加不堪重负。在此形势下,1999年欧盟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决定对农业政策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

改革措施:(1)确定将2000年—2006年的农业预算支出保持在420亿欧元的水平。(2)降低价格支持,鼓励竞争。(3)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通过提高直接收入补偿农民因降低价格支持遭受的损失。(4)注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5)建立新的农村发展计划,以支付酬金或创建农场贷款利息补贴的方法支持青年农民创建农场、提供培训、提前退休,鼓励农业环境保护。《2000年议程》是CAP最为全面的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几乎涵盖了CAP所有的功能,包括经济、环境、农村发展等,既促进欧盟农业经济朝着贸易自由化方向发展,又为新成员的加入创造了有利局面。

6、2003年改革新方案 这次的改革其实是对《2000年议程》的一个中期考察, 但却是有史以来最深刻的一次改革,主要措施即采取与产量脱钩的农场单一支付。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CAP 向农民进行补贴的方式,从而满足了WTO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使农业生产及贸易更趋向于市场化;为了给农村发展政策提供资金,这次的改革还减少了向大农场支付的直接补贴;

7、2007年CAP“健康检查”CAP“健康检查“就是继续采用2003 年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基于2003 年改革以来总结的经验,使CAP 能更好的适应一个拥有27 个成员国的欧盟所面临的新的机遇与挑战。其关心的主要问题有:怎样才能使直接补贴机制更有效率,更简单化;怎样使那些一开始为一个仅拥有6 个成员国的共同体所设置的市场支持工具适应当前情况;怎样面对来自环境变化、生物燃料、水资源管理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新挑战。

8、2008 年欧盟农业补贴政策改革2008 年7 月2 日永久性结束自1992 年开始实行的休耕政策,目的在于应对食品价格飙升。11 月20 日,欧盟成员国就农业补贴等共同农业政策问题达成妥协。此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即是不再依产量多少来决定农户领取的补贴数额,并综合考虑环保、动物福利和食品安全等因素。虽然在2003 年的改革中欧盟就已经提出了农业补贴与产量脱钩,但当时的改革并不彻底,这次达成的妥协意味着欧盟在农业补贴上的政策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将有利于欧盟农业生产更好的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此次改革节约下来的本来用于补贴的资金将被用于支持落后地区的发展与环境保护。

9、2011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2011年10月12日欧委会公布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法律草案,草案包括直接支付、单一共同市场组织、农村发展和监督管理等四大要素。草案要求自2019年始,所有成员国将在国家或区域一级实施统一标准的直接支付。

总的来说,CAP到目前为止的改革提高了农业生产率,稳定了农产品市场,保障了农产品的正常供给,使农业从业人口的收入免受世界市场的波动,使欧盟的农业政策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共同农业政策对欧盟的影响及未来展望

1.共同农业政策对欧盟的影响

四十多年来,由于CAP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而倍受欧洲内外的广泛关注。首先,共同农业政策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强劲驱动力。战后初期,西欧被美国作为与社会主义阵营抗衡的主力军。美国借助《马歇尔条约》、《布鲁塞尔条约》积极推动欧洲国家在各方面的联合。而此时西欧各国的农业生产规模小,产量低,农业收入水平也低,很多西欧国家的食品供应严重不足。因此,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国内食品的供应是当时西欧各国在磋商联合议题时必须优先考虑的目标。出于现实的政治、经济考虑,欧共体首先在农业部门确立了共同政策。罗马条约第38条很清楚的阐明了共同市场必须包括农业和农产品贸易。鉴于当时欧共体各创始国的国内政策中没有把农业部门纳入市场经济,罗马条约还特别强调了共同市场在建立的同时应该考虑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对别的经济部门却没有提及共同政策的制定。CAP最早由《罗马条约》提出,1960年6月30日欧委会又正式提出了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并于1962年起逐步予以实施。正如委员会首任主席哈尔斯坦所说,共同体对共同农业政策目标的权衡实际上是一个政治决定。而CAP日后一些重要改革的直接动因也是出于维系、推动欧洲一体化的需要。从CAP的发展历程来看,欧洲共同体的诞生催生了共同农业政策,而共同农业政策也推动了欧洲一体化不断发展的进程。

第二,欧共体的其他政策曾长期受到共同农业政策的制约。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共同体内部剩余农产品的增加,大量的资金不得不用于补贴向国外销售的农产品,共同农业政策的开支逐年攀升,预算费用急剧增加,共同农业政策支出在共同体总预算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整个财政预算都受到了共同农业政策的牵制,成员国之间由于共同体预算的增加所导致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都和共同农业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想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分歧,也往往需要在共同农业政策中去寻找解决的办法。

第三,共同农业政策导致的利益转移是各成员国关注的焦点。最显著的例子是20世纪后期的关于货币补偿数量体系(Monetary Compensatory Amounts)的争议。由于德国是一个主要的工业品出口国,需要从一个自由的贸易体系中获得机会,而德国长期以来在CAP中一直扮演净出资国的角色。以1999年为例,德国在EAGGF(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中的出资是100亿欧元,消费却只占了57亿欧元,净出资43亿欧元。所以,德国希望削减CAP开支,是这一体系的坚决拥护者;而其他国家如丹麦、西班牙、希腊、法国、爱尔兰、葡萄牙等国由于从CAP中的获利大于支出,是净受益国,所以都不愿意实施该体系。因此形成利益对立的两派。共同体各成员国在共同农业政策实施中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得失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在其他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

第四,共同农业政策为成员国的经济结构变迁及欧盟的扩大奠定了稳定的基础。欧共体成立以来,经济一体化的规模不断扩大,其表现之

一是成员国不断增加。长时间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共同农业政策变革的动力和压力是来自于新成员国的不断加入,而共同农业政策也为候选国进入欧盟提供了必要的缓冲。例如,为了帮助十个中东欧国家平稳过渡到2004年,欧盟根据《2000议程》的框架,制定了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援助计划(SAPARD,Special Accession Program for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在这份计划中,为候选国在过渡期制定了年度预算,用于结构和农村发展项目,包括对农业的投资、农村加工业和营销业的发展、鼓励农村经济多样化、改善和控制动植物的健康等。现在欧盟的农业已成为一个资本集约化的部门,农业生产活动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1960-1990年间,欧共体成员国的农业、渔业部门劳动力减少了2/3。到2004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实体。这种以“无震荡”方式在欧洲实现的社会变革在相当程度上归功于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为成员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及社会变革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五,共同农业政策倍受世界关注。由于欧盟在世界农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共同农业政策实施的出口补贴导致了严重扭曲世界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结果,遭到所有主要农业出口国家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抱怨,常常引发欧盟与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大国的贸易冲突,欧盟与美国及凯恩斯集团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也纠纷不断。多年的事实表明,共同农业政策的调整、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欧盟对外贸易政策的走向,同时,共同农业政策长期以来的改革也受到外部世界的高度关注。2003年6月欧盟农业部长最终达成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中,提出了要废除过去某些传统的农业补贴的做法,世界贸易组织立即对此作出反应,表示欢迎。

2.未来的挑战

共同农业政策作为欧洲——体化的基石,在促进欧共体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进入21世纪后的世界经济、政治形势及欧盟内部环境也使共同农业政策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从全球范围看,农业政策与环境问题、竞争政策、贸易政策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它们都将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控之下。当前,CAP改革的外部压力主要来源于WTO谈判所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欧盟在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的农业协议中,做出了若干承诺,其中的一些部分是现在正在或才开始逐步实施。如何协调各成员国的步伐,以及协调在新一轮世界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立场,是共同农业政策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欧盟内部存在的问题来看,有一些将是影响共同农业政策演变的重要决定因素。一个是环境问题。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的农业发生了巨变,但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破坏。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导致土质的严重下降,过度的使用土地降低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地下水被农业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污染,由于农业生产周围环境的变化导致一些自然物种的消失以及生物多样化的减少等等。所以,如何使欧盟的农业发展和环境相协调,维持现有的环境以及保护现有的自然遗产,在共同农业政策中纳入对环境有利的规章制度,是未来一段时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另一问题是由欧盟再次东扩引出的新老成员国的利益协调。2003年1月欧盟提出CAP改革方案。6月,农业部长会议经过多次讨论,对该方案最终达成了一致。这个方案突出了三个优先,即把农业生产的质量放在优先地位;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地位;把农业食品安全放在优先地位。此次欧盟农业改革步骤将在2005年起分阶段推进。但是具体实施起来会有不少困难。2004年5月起,东欧十国已成为欧盟的新成员,从最初的六个创始国到2004年的25个成员国,欧盟的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次东扩是欧盟的第5次扩大,对欧盟来

讲意义非凡,欧盟成员国从15国增加为25国,领土面积扩大23%,总人口增加7500万,达到4.5亿。但是,此次加入欧盟的新成员国中多数国家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也较低。欧盟的农业人口和农村面积因此而扩大,农村的发展、农产品的供给以及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影响。从预算的角度来看,欧盟东扩对现有成员国将产生两个方面的直接影响:一方面,现有成员国的平均收入水平将下降10%-15%;另一方面,对新成员国的净预算转移每年约为50-100亿欧元。从目前来看,农业对于中东欧国家而言要比原欧盟成员国重要得多,这些新成员国将会对农业补贴提出各种要求。在欧盟扩大的初期,相比老成员国,新成员国获得的利益或许会更多些。欧盟原成员国的农民及农业利益集团很可能会因为农业补贴这个“蛋糕”被瓜分而产生抵触情绪,而将中东欧国家统一到欧盟现在的价格水平也是一笔不小开支。对于CAP来讲,面对2004年以后的欧盟,不仅仅是考虑人口、耕种面积的几何增加,更重要的是要考虑成员国之间在市场、体制和利益方面的整合协调,使共同农业政策的规则更加有效地运作。新的历史条件下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预示着它的未来改革之路将如它曾经历过的那样风风雨雨伴征程。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是指在生产中完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而采用有机肥满足作物营养需求的种植业,或采用有机饲料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养殖业。

(一)可向社会提供无污染、好口味、食用安全环保食品,有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

(二)可以减轻环境污染,有利恢复生态平衡。

(三)有利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增加外汇收入

(四)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生态农业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的,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它要求把发展粮食与多种经济作物生产,发展大田种植与林、牧、副、渔业,发展大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结合起来,利用传统农业精华和现代科技成果,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协调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形成生态上与经济上两个良性循环,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中国生态农业”与西方那种完全回归自然、摒弃现代投入的“生态农业”主张完全不同。它强调的是继承中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废弃物质循环利用;规避常规现代农业的弊病(单一连作,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品, 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等);通过用系统学和生态学规律指导农业和农业生态系统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如推行立体种植, 病虫害生物防治), 改善其功能;以及推进农户庭院经济等。

无机农业(inorganic agriculture):又称石油农业,高能农业。主要靠输入农业以外的无机能量和无机物质,以推动农业生产中物质能量循环的速度,来提高产量的农业生产技术体系。其特点是:以石油、煤等作为能源和原料,大量生产和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及机电动力。无机农业对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有显著的作用。但如果使用化肥、农药过量,忽视有机肥料,会使生产成本上升,并易造成土壤,大气、水源和农产品的污染,使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坏,危害人畜健康,并对水土保持、土壤结构、土壤肥力等造成不良后果,所以一些学者强调,无机农业要与有机农业相结合。

集约农业是农业中的一种经营方式。是把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集中投入较少的土地上,采用集约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的农业。同粗放农业相对应,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通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措施来增加农业品产量的农业,称“集约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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