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事权三篇

2024-09-12

政府间事权 篇1

一、“简政放权”的内涵

简政放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马前卒”和宏观调控的“当头炮”,作为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的创新举措,是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其目的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职能配置,厘清和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权力运行,压缩政府活动空间,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资源要素价格的干预,从经济主导型政府向主要经营与管理公共性资产的服务型政府转变,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权力与职责实为一体两面,简政不等于放权。简政是必须的,关键在于放权,放、管结合才是“放权”的实质内容。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宏观的控制和微观的规制,一边坚决放、一边加强管是这次改革的两个轮子。简政放权要求的是政府瘦身,不是让政府无身和无声,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是常态下驾驭宏观经济的基本方略。

二、以简政放权为依托,促进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刚性联系

转轨时期,我国政府职能定位表现出明显的“转轨性”或“过渡性”特征,政府职能以公权他律为主,市场几近缺乏有效自律自治空间,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按照有限政府学说,作为公民公共权利的让渡者,经济体制改革主要体现在“改”政府:把“万能”的政府改为“有限”的政府和“服务型”的政府。

(一)政府间合理分权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一个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财力匹配的两个方向,许多国家都在集权和分权之间不断进行变革,力图找寻出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这既是一个权力分配的政治过程,也是一个资源配置的经济过程,既需要体现政府间政治权力均衡的原则,也要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若中央政府将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过高的监督和信息成本必然导致效率损失;基于地域上的便利性和执行上的灵活性等原因,由地方政府承担一定的公共支出职责会更有效率;但若地方的积极性过度,又会使得传统体制下被掩盖了的地方自发的趋利性日益暴露并不断增强。因此,要将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合理划分,使中央与地方在不同的利益动机及利益与义务相一致的基础上,实现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彻底转变,实现集权与分权的平衡,建立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非对称的双向型良性互动关系。

(二)政府对市场放权

中国梦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一个致力于改革的政府,而且还取决于能否形成一个融入世界经济的市场体系,形成公权他律与市场自律自治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因此,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落地实施路径实现,促使政府淡出对市场机制的行政干预,退出以盈利为目的的一般竞争性领域,增加对市场失灵负面效应的纠正和调控,防止随意行政行为,向小政府大服务过渡,当好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环境的维护者,确保政府资产恪守公共产品和公共产业领域,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形成要素无壁垒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的制度安排,让价格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让竞争和契约来处理市场交易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使政府市场博弈相融。

(三)部门还权于地方政府

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给中央各部委借财政转移支付之机干涉地方事务留下制度通道,由于固有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有其内在的惯性和利益驱动,必然会在运行中具有利用公共权力资源谋求经济利益的激励,出现权力滥用、权力寻租等异化现象,政府权力配置部门化、利益化使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可能会偏离公共利益目标,使得横向上部门肢解政府权力,形成财力割据与固化,并引发纵向上的财权上收,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性丧失,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对资源分配和经济效率造成扭曲。因此,要从基础性制度上来减少初始界定的不平等,就得用新的制度安排来阻止既得利益集团把部门和个人利益制度化与合法化,就得用新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制度设立的效率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消除部门职责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的基础。

(四)政府放权于社会

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既包括实现政社分开、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促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还包括加强政府的社会政策和社会治理职能。但目前,政府包揽了许多社会可以自主治理的事务,政府与社会边界不清晰。政府放权于社会主要是实现民治,在国家的精细化和民主化的财政管理中融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权体系与公民之间的财力、资源、利益分配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最终实现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价值,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如卡尔·波兰尼所指出的,一个完全市场化的社会终将走向毁灭,市场只有镶嵌在社会之中,通过商品化与非商品化的双向运动,建立起市场交换和非市场行政扶持的双重关系,促进政府和市场和谐相融。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Z].2013.

[2]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R].2014.

[3]李克强.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求是,2014,(9):4-5.

[4]于刃刚.简政放权: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J].领导之友,2014,(3):12-13.

政府间事权 篇2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事权;财权

一、明确政府事权的内涵

政府事权的研究是公共财政学和公共行政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领域,对其概念和内涵的明确是研究政府事权配置首先面临的重大问题。关于政府事权内涵的认识国内外学者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认为政府事权是政府职能的具体化政府支出责任是指与事权相对应的财政支出保障范围、规模与结构比例。

二、我国对政府事权研究的现状综述

我国学者对政府事权的研究中,主要集中在我国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匹配性问题的研究、我国政府事权划分现状及划分原则的分析、国外政府事权划分的比较介绍等方面。在财力与事权不匹配的表现方面:李齐云,马万里(2012)在《中国式财政分权体制下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研究》中认为我国事权过多下放,财权过多上移,财政收支责任不对等。各级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应由中央承担的事权,而国家财力却大部分集中于中央政府。事权负担过重,多数地方用于维持自身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明显不足。基层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不对称,财政运行困难。我国政府事权划分现状及划分原则的分析方面,谢庆奎、王懂棋二人在《中国府际财政关系研究——宪政分权的视角》中认为,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是以宪政建设来指导府际财政关系,通过“建立、管理或约束政府的规则”,来推动宪政这一种具有可操作性政治制度设计的实现。学者钟琦在《我国政府间事权配置的研究》中认为,事权配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政府间恰当地划分公共产品支出责任,并分析了政府间事权配置的理论依据。另外随着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以及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对事权问题的研究有逐渐定量化的趋势。

三、政府事权划分的主要研究视角

(一)历史学角度,主张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传统和历史经验,在此基础上对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进行分配。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事权与财权不断向中央集中的过程,这也使各种形式矛盾也集中于中央,最终使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不堪重负,最终崩溃。同时从东汉末年战乱、安史之乱、太平天国运动后的军阀混战也应该看到,中央权威的丧失及军权的下放往往是导致国家分裂混战的重要因素。在军权以及权威集中于中央的前提下,事权与财权尽量下放可以更好地藏富于民,增加社会的张力,促使社会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如国内学者李景平在《地方政府管理》一书中提到的“艾伦模式 ”,此模式将不同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作型;一是代理型。主要是是从国家起源来看,政府间事权配置的合作型的国家往往由一些自治小社区最初本着互助帮助和支持的目的而结成一体而形成的国家。代理型关系的国家形成历史是直接或间接被控制在强有力的君主制度之下。此外还有学者翁礼华《中国古代中央地方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等文章都是从历史学的角度对政府间的事权配置进行研究,认为政府事权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一国的具体历史国情。

(二)行政管理的角度

分税制改革以前,我国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是依据行政隶属关系来划分,而各个单位、部门的行政明确隶属关系一般而言是非常明确的。如国内学者唐在富在《我国政府事权划分的历史演迸与改革建议》中就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1950年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这一时期政府间事权配置进行分析,认为不论1950开始实行的“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改革,还是这一时期进行的其它有关府际间关系调整的改革总体上都是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并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大小进行划分。

(三)马斯格雷夫的分权理论角度

马斯格雷夫从财政职能的角度入手,探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问题。马斯格雷夫认为,中央政府应主要负责分配收入和稳定经济,地方政府应主要负责资源配置;此外,可以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分配税种,保证分配的公正性,提高公共品的供给效率。马斯格雷夫认为,最佳的公共服务水平应在遵循效率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公共品可根据其受益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全国性公共品和区域性公共品,全国性公共品需由中央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品需由地方政府提供。

(四)地缘政治角度

地缘因素也是影响一个国家政府事权划分的重要因素,往往是我们做国际比较时常忽略的一个因素。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0年在《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国际比较研究》一文中认为从引入地缘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各国政府间事权发展变化的历史脉络和形成现状的原因就可以看得更加清楚,还解释了为什么同是单一制国家,却分为单一制集权型国家和单一制分权型国家,为什么同是联邦制国家,却分为联邦分权型国家和联邦集权型国家。另外,在具体的事权配置方面,地缘关系角度的分析也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四、结论

以上仅仅是对政府事权配置的主要研究角度进行了简单的综述,但是这些研究角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政府间事权划分必须要考虑的原则和依据。关于政府间事权的研究依然如火如荼,结合国内外研究的现状。我对中国学术界关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做出以下总结和展望:

(一)随着政府事权一般性理论研究的日臻成熟,具体政府事权如何分配的研究将成为下一步研究的热点。

(二)随着统计学理论以及一些统计技术的发展,关于政府事权的量化研究越来越多,他们将更加关注于政府事权配置的最优比重的研究。

(三)关于政府事权配置的国际比较研究将一改之前的单纯的比较,转而总结一些典型的模式。

(四)研究重心将由某一国家事权配置的缺陷是什么,逐步转向为什么,进而转向怎么做,最终转向为什么这样做即理论依据和实证依据。

最后,事权配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政府间恰当地划分公共产品支出责任。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边界不清晰、各级政府间事权错位以及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对称是我国当前事权配置的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为委托)代理机制下地方政府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事权划分和调整缺乏法律保障以及准财政联邦制下的政府间财税竞争,我国应按照公共产品层次理论和财政职能分工理论,推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扁平化改革,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事权,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权划分,完善转移支付体系。

参考文献:

[1]唐在富.我国政府事权划分的历史演迸与改革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10(05):8-11.

[2]唐琳.我国政府间交叉事权配置合理化研究[J]. 西南财经大学,2008.

政府间事权 篇3

作者:魏加宁 李桂林

转贴自:《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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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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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日本政府是由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三个层级的行政组织所组成。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而地方政府则包括作为广域自治体的都道府县和作为基础自治体的市町村两级。本文从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和主要事权在各级政府间的配置两个角度考察了日本政府间的事权划分。

关键词:日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事权划分

一、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及其原则

(一)中央政府负责“国家的事务”

日本的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的事务”,主要包括:法律、司法、外交、国防与货币发行等国家(在国际社会上)存立所必须的事务;需要全国统一处理的事务;需要站在全国的角度制定计划和方案的事务;需要高技术或者需要巨额财政资金的事务。

根据《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10款的有关规定,中央政府承担的“国家的事务”具体包括:司法;刑罚以及国家的惩戒;国家的运输、通信;邮政;国立教育及研究设施;国立医院及疗养设施;国家的航空、气象及水路设施;国立博物馆及图书馆。

(二)地方政府负责“自治事务”和“非自治事务”

除了外交、国防和司法等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事务以外,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教育、福利、卫生保健、土木建设、产业振兴、消防、警察等工作实际上都是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共同承担的。并且这些事务的具体实施工作大部分是由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负责的。

1.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日本地方自治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凡直接与居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行政工作都尽可能由居民身边的地方公共团体来处置。地方公共团体不能处理的问题才由中央政府来照管。

为了推行地方自治,战后初期发布的《肖普劝告》确立了中央政府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之间事务配置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点:行政责任明确化原则;地方公共团体,尤其是市町村优先原则;效率原则。

近年来,修订后的《地方自治法》对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之间的行政事务分工作出了如下规定:首先,作为统管市町村的广域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负责处理广域(跨地区)事务、与市町村相关的联络协调事务以及在规模和性质上超出一般市町村处理范围的事务。其次,市町村负责处理都道府县政府管辖事务以外的其他事务。

但是,实际上,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之间的行政事务划分,并不是根据地方公共团体层级对各个事务领域进行划分,而绝大多数都是以在同一事务领域发挥各层级地方公共团体职能的形式进行分工的。

2.地方负责事务的分类

地方公共团体的主要职责是为了增进当地居民的福利,自主并综合地实施区域内行政工作。其事务内容可以分为自治事务和非自治事务(机关委任事务)两大类。

(1)自治事务,是指那些属于地方公共团体自己的事务。自治事务又可分为:公共事务,即基于地方公共团体的决策或计划来实施的事务,又称固有事务;团体委任事务,即根据法律或政令属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行政事务,即在区域内那些不属于国家的其他行政事务。

(2)非自治事务,主要指的是机关委任事务,也就是说,这些事务本来属于国家的工作,应由中央政府来负责实施,但是考虑到这类事务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如果委托给地方公共团体来实施的话效率会更高,于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这些事务转变为地方公共团体首长或其他执行机构所应承担的工作。

3.都道府县负责的事务

都道府县是包括市町村在内的地方公共团体,负责处理以下事务:“广域事务”:超越市町村行政辖区范围,涉及广泛地域(跨地区)的事务(如制定地方综合开发计划、治山·治水事业等);“统一事务”:需要统一处理的事务(如维持义务教育以及其他教育水平、警察的管理及运用等);“联络调整事务”:有关中央政府与市町村之间的联络事务,以及对市町村的行政工作进行提议、指导(如对市町村的组织及其运营的合理化提供建议、劝告、指导等);“补充事务”:不适于由一般的(单个)市町村来处理的大规模事务(如高中、医院、研究所和美术馆等)。

4.市町村负责的事务

市町村是基层地方自治体,也是和居民关系最为紧密的一级政府,承担着与居民日常生活最直接相关的行政工作,负责处理除都道府县所负责的行政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主要有: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基础性事务(例如办理户籍、居民登记、开具各种证明等);有关居民安全、保健以及环境保护等的事务(例如消防、垃圾和粪便的处理以及上水道、下水道、公园等的修建);有关街区建设的事务(例如城市规划以及道路、河川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有关各种设施的建设、管理事务(例如公民会馆、市民会馆、保育所、中小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

但是,对于前述都道府县所负责事务中的“补充事务”,如果某个市町村的规模及能力许可的话,也可以由该市町村来负责。

5.有关大城市的一些特殊制度安排

(1)关于“政令指定都市”的特殊制度安排。在大城市,通过“政令指定都市”的特殊制度安排,将一些原本由都道府县负责的事务转移到大城市的市政府来承担。一些与民生行政、卫生保健、城市规划等有关的事务,虽然原本是由都道府县负责的,但是人口在50万以上的“政令指定都市”,可以依据《地方自治法》第252条第19款的有关规定来自行处置其全部或部分事务。在社会福利、公共卫生、城市规划等19个项目的事务分配上具有与府县同等的权限。同时,根据其它单项相关法律,它们在对国道的管理、义务教育等领域也具有与府县同等的权限。

(2)关于“核心市”的特殊制度安排。作为“核心市”,在经过自主申请并通过行政程序,可以获得与“政令指定都市”大体相同的事务和权限,并可以设立保健所。但是,那些涉及都道府县区域范围并由都道府县进行一体化处理更具效率的事务,以及一些与《道路法》有关的事务和“儿童心理咨询所”的设置等事项除外。

(3)关于“特例市”的特殊制度安排。所谓“特例市”的特殊制度安排,就是把授权给“核心市”的事务,减去那些由都道府县整体处理效率更高的事务之后,授权给“特例市”去处置。

二、主要事权在各级政府间的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事务及权限主要可以分为:外交·国防·安全(治安·消防·防灾减灾)、国土·土地利用、交通·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活动·劳动、福利·保健·环境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六个大的方面。如何将这些事权在各级政府间进行配置,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行政效率的问题。限于篇幅,我们择要介绍一下与国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行政事务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情况。

(一)安全·治安·防灾减灾

国家安全通常属于中央政府的事务及职权范围,而社会治安则主要属于地方政府的事务。社会治安方面的事务主要包括警务行政及消防行政。

1.警务行政

二战以前,日本的警察工作一直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掌管的,但是在战后初期,警察工作一度下放到市町村负责,后来又重新向上收权,现在几乎全部由都道府县政府来承担。

目前,日本在中央政府仅设有“国家公安委员会”,主要负责掌管国家公安有关的警务运营事务。在“国家公安委员会”的管理下,警察厅负责有关警察制度的全盘计划和调整、警察培训、警务通信、犯罪鉴定、案件统计、警务装备和与警务行政有关的协调事务。

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警察工作,则完全由都道府县负责。在都道府县一级政府,通常在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管理下设有道府县警察本部,负责辖区内的警务行政事务,为调动警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而向警察厅长官请示的警务行政事务。

2.消防行政

二战以前,日本的消防工作是作为“国家的消防”而由警察来承担的。但是在战后,消防工作几乎全都成为市町村(东京则由东京都负责)政府的事务范围。

目前在中央政府,作为自治省(现总务省)的外局(直属总局)设有消防厅,负责研究制定消防制度,研究消防职员及消防团员的培训标准,消防统计,与消防相关的试验研究,研究救生工作的标准,对市町村的消防进行劝告、指导、建议,但不从事实际的消防活动。

消防工作的责任原则上属市町村负责。市町村设置有消防本部、消防署和消防团,负责在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灾害中保护居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市町村的消防系统大致分为常设消防和作为自卫消防的非常设性消防团。不过,近年来,非常设的消防团也已经基本上常备化了。市町村之间可以达成相互援助的有关协议,或由数个市町村联合组成消防组织。

此外,与中央政府一样,都道府县政府仅限于对市町村政府进行指导和建议,除了非常事态场合的紧急指示权以外,对于市町村的消防行政不拥有指挥命令权。

3.防灾救灾

在灾害频繁发生的日本,灾害对策也是地方公共团体的重要工作之一。灾害对策大致分为灾害发生前的“灾害预防”、灾害发生时的“紧急应急对策”、防止灾害扩大的“灾害修复”。

在防灾方面,在灾害发生地区或有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内、对不适合居民居住的区域范围以内的居民区进行整体搬迁的“整体搬迁事业”,设立了国库补助制度。

在灾害救助方面,救助工作属于中央政府的责任,负责实施的是作为“中央政府机关”的知事。救助所需要的费用原则上是由都道府县来支付,当都道府县支付的金额超过100万日元时,中央政府根据该项灾害救助费用额度,采用超额累进费率由国库负担。

作为救济援助措施,对因自然灾害受灾的个人(或遗属)有灾害慰问金、灾害障碍探视金的发放、灾害救助资金贷款(灾害慰问金的发放等相关法律)、家庭重建资金贷款、母子(孤儿寡母)福利资金贷款、灾害修复住宅资金贷款等。

(二)国土·土地利用

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日本的河流行政。日本的河流分为一级河流、二级河流、准用河流以及其他河川等。根据《河流法》,一级河流是指在国土保护或国民经济方面具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水系,并通过政令指定的河流。日本现共有109条这样的水系。一级河流由中央政府的建设大臣负责管理,在建设大臣指定的区间内,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管理。二级河流是指一级河流以外的、对公共利益有着重要关系的、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河流。二级河流由都道府县首长负责管理。准用河流由市町村首长负责依据《河流法》第100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关于下水道,通常被分为公共下水道、城市下水道以及流域下水道三类。按照规定,公共下水道以及城市下水道的设置、维修管理原则上由市町村负责,而流域下水道的设置、维修管理原则上由都道府县负责。

(三)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建设)

在社会资本形成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的事权主要包括道路行政、城市规划等事务。

1.道路行政

依据《道路法》的有关规定,道路分为高速国道、一般国道、都道府县道、市町村道。国道的新建和改建工作原则上由中央政府的建设大臣负责管理,其中规模较小的工程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有关维修、灾后修复及其他管理工作,在指定区间内的由建设大臣负责,其余的则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都道府县道的管理由都道府县负责,市町村道的管理由市町村负责。

另外,在大城市区域内的国道的管理工作,原属于都道府县知事管理的事务转移至该大城市的市长负责;大城市区域内的都道府县道的管理工作,转由该大城市负责。

2.城市规划行政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域的指定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决策原则上属于都道府县知事的权限。此外,街道事业、土地区域规划整治事业、下水道事业、公园事业等城市规划事业的实施,大部分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原则上由市町村负责实施。

(四)产业经济

与产业经济有关的行政事务涉及农业、森林、水产、工商等诸多方面,中央政府从全国的角度出发,进行计划、调整、指导、研究以及资金供给,地方公共团体则负责实施中央政府的政策,负责振兴适合当地经济实际的个别产业,并为此进行相应的扶持、指导和研究等等。

1.农林水产行政

国家除负责管理粮食,经营国有森林,调整远洋渔业,进出口管制等全国性的农林水产事务以外,还负责有关农林渔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设计,以及对地方公共团体、农林渔业团体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共团体除负责土地改良、农用道路、村庄道路、渔港整修、生产基础设施改进以外,还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金融、利息补贴、各种试验场的经营、病虫害防治等发展农林渔业的行政,以及制定有关调整耕地利用,管理森林,调整渔业等规章。

2.工商行政

国家负责实施振兴贸易、能源政策等产业政策和开发技术政策等。地方公共团体负责地区性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指导、工业用地的建设、消费流通的对策,以及旅游设施的修建等。

(五)福利·卫生

1.社会福利

在社会福利行政中,中央政府掌管部分健康保险、临时工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国民年金等;还负责社会福利设施标准的设定、民生委员的委托、聋哑人康复设施的设置等社会福利行政的一部分;此外,对社会福利行政进行全面的计划与指导。所有与居民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行政统统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

与生活保护、儿童福利、母子福利、老年人福利、身心残疾人福利有关的援助、教育、康复等事务由都道府县、市、特别区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町村所设立的福利事务来负责(主要承担社会福利、身心残疾人福利等事务)。

关于其他社会福利行政,如妇女心理咨询所的设置、母子福利资金的放款等由都道府县负责,国民健康保险事业、公益当铺的经营等由市町村负责。

2.医疗卫生

卫生行政的内容极其复杂,其中,中央政府负责与医生、牙科医生、保健士、助产士、护士等有关的国家考试、执照发放,以及麻风病疗养所设置、医药品、兴奋剂、有毒物品、麻药生产等特殊事务的许可。

除了上述部分与医药有关的行政以外,中央政府只不过是对卫生行政进行全面的计划和指导,那些直接与国民生活相关的卫生行政,尤其是与公共卫生有关的事务则几乎全部由地方公共团体来负责。尤其是最近,因公害行政、环保行政日益重要,其实施几乎都是由地方公共团体来负责,中央政府只负责环境标准的设定、公害防治计划的批准、指导和财政援助。

作为卫生行政的核心机关,在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的市,共设置了保健所848个,从事着内容极为广泛的公共卫生工作。此外,都道府县与市町村的卫生行政所负责的领域有着大致相同的分工,前者负责结核病预防、传染病预防等卫生防疫工作,后者则负责粪便处理、灰尘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

从公共医疗设施来看,在医院中,有中央政府办的国立医院392家、地方公共团体所办的公立医院1375家;在一般诊疗所中,有中央政府办的国立医院583家、地方公共团体办的公立医院4000家,由地方政府办的公立医院要比中央政府办的国立医院多得多(1995年)。

(六)教育·文化

1.幼儿园教育。在日本,幼儿园中58.2%是私立的、41.5%是公立的,因此私立的幼儿园相对较多(1995年)。

2.小学、初中教育。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其学校设置是市町村的义务。小学和初中的学校设置、综合管理、设施维修由市町村负责,而教职员工的任命、工资的负担和支付则由都道府县负责。但是,教职工工资所需经费中有1/2是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交付给都道府县的。因此,从小学和初中的学校数量、儿童和学生数量来看,小学、初中几乎全部是公立学校(小学为99%,中学为94.3%),儿童和学生数也大都集中在公立学校(达97.6%),国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只不过是极为特殊的例外而已(1995年)。

3.高中(高等学校)教育。高等中学也要按照文部大臣所规定的《设置标准》来设置。日本的高中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共有4164所、私立学校1320所、国立学校17所(1995年)。在举办高中的地方公共团体中,都道府县占绝大多数,而学生也大都集中在都道府县所办的高中学校。对于高中学校,公立学校由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私立学校由都道府县知事行使一般监管权,中央政府并不拥有直接的管理权限。另外,按照2005年5月1日的统计,小学、中学、高中的国公私立比例为:小学国立为0.3%,公立为98.8%,私立为0.8%;中学国立为0.7%,公立为92.8%,私立为6.5%;高中国立为0.3%,公立为75.3%,私立为24.4%。其中,公立高中由都道府县设置的学校最多。

4.大学教育。日本的大学教育是在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中进行的。从设置数量上看,私立大学最多,占到73.3%;其次是国立大学,占到18.7%;由地方公共团体兴办的公立大学仅为7.8%。此外,学生数量所占比例也大致相同(1992年)。但是不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必须遵守《大学设置标准》,而这一标准是由中央政府的文部省所颁布的。并且,中央政府还拥有有关设立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批准权以及对私立大学法人代表的监管权,但是无权对教育内容、教职员工人事等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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