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标准资料三篇

2024-09-12

粮食标准资料 篇1

关键词:粮食标准资料,管理有效性,粮食检测实验室

目前, 我国粮食质量标准近三年修改变化的数量很大, 原粮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在2008年至2009年两年中变更和修改的标准已占现行有效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由于标准变更和修改的数量太大, 加上我省一些粮食质检机构小, 人员少, 无法像国家大的质检机构那样配有专门的标准工作人员, 因此在标准资料管理检索和标准查新方面管理力量比较弱, 而多年, 一些粮食检验机构往往习惯于多偏重于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而忽略了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及时查新及采用粮食标准的有效性、合法性, 因而易造成采用过期失效、作废的粮食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粮食质量标准是粮食检测实验室检测粮食产品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若依据不清, 则粮食质量检测过程控制得再好也是徒劳, 检测结论也就失去了真实意义, 而且会引发检测争议, 直至经济赔偿。在这方面我省也有过比较深的教训。下面我就结合自已多年来管理粮食质量标准以及在标准的收集、建档、发放、控制、保管、查新等方面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1 粮食质量标准资料的管理

粮食质量标准资料的管理是粮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粮标准资料管理工作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提供信息的作用, 及时地将所发布、出版的粮食质量标准以及对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代替、作废标准的信息准确无误地提供给检验标准使用者, 这是我们每个标准信息工作者应负的职责。然而, 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出现误用作废标准。这种情况, 一是与粮食质量标准资料管理部门不能为使用者提供准确的标准信息有关, 二是标准使用者对标准信息不够重视所导致的。作为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者如何做好本职工作, 以及如何及时、有效、准确地提供标准信息, 在粮食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显得十分重要。所以, 要保证所采用的粮食标准现行有效, 是粮食质量检测实验室标准化工作的首要内容。粮食检测实验室要按照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配备一名标准管理员, 及时更换作废、无效的粮食标准, 做到“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资料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取阅”。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合法、科学、权威。

1.1 粮食质量标准来源的控制:

我省现有十个粮食质检机构是取得国家资质认定的实验室, 同时也是国家粮食局区域性检测分中心, 省站是全省粮食检测龙头也是全省粮食行业的综合性检验单位。所需的粮食标准数量多、范围广, 涉及许多粮食品种, 省站的标准管理工作会影响到全省各检测分中心的检测工作的质量, 所以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也是我站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们采取的标准管理控制程序是, 先在国家标准网及相关标准网 (国家标准网、工标网、食品伙伴网、浙江质量标准网) 上查新出的需要的现行有效标准名称及代号, 经实验室确定了所需购买的粮食标准后, 要填写标准申购单, 经工作室主任及分管站领导审核站长批准后, 交给站质保室标准管理员进行统一采购。购买回来的标准入库后应首先盖上受控章及发放编号, 然后才可以发放给需用工作室。同时在标准数据库中记录发放人及借阅人, 一旦标准变更, 标准管理人员可以及时告知借阅者, 并做好回收和更换工作。但是, 对于非统一采购的标准, 可按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可以建立《外来标准登记本》, 由标准员进行注册登记。进行受控管理。

1.2 粮食质量标准的标识和建档:

我站拥有各类标准和资料2000多册, 能覆盖全部粮食检测业务范围, 为了便于管理, 更好地控制标准资料的有效性, 我站建立了专用粮食标准数据库, 并由标准员具体负责。数据库的信息包括:标准组织代码 (如GB、SJ、JB、GJB、GY等)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发放号、发布日期、存放位置 (上架编号、借阅人等) 、有效性 (作废、更新、替换 (等) 信息)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等效、等同哪些标准) 、采购时间等。在将其信息录入计算机数据库之后, 将粮食质量标准资料书等排序上架, 就是把已经整理好的标准资料书按一定次序排列在书架上, 使每一册标准文献都有一个确定的位置, 使粮食标准管理人员能迅速、准确的取书、归架和清点, 便于保管。并对粮食标准进行准确标识, 提高对标准信息的识别、处理和加工的能力, 达到标准标识唯一性的要求。通过计算机标准数据库中提供的各种信息进行检索, 可迅速有效地查全查准所需的粮食质量标准。在粮食标准的动态管理中, 标准员还可以通过使用电脑的数据库, 方便地对标准信息进行修改和编排, 缩短更新周期, 准确及时地指导检测工作。

1.3 粮食质量标准的检索和查新:

运用电脑可以很方便地进行检索和统计。根据已建立的粮食标准数据库, 每一册粮食标准都有唯一的标识, 在粮食标准数据库中每一册粮食标准的信息都一目了然, 只要输入关键信息, 就会得到要检索的标准的相关信息, 如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与哪些国际标准等同等效、是否有库中存档 (被谁借阅) 、如果作废被什么标准替代等。可以根据设定的参数, 按需要以各种方式对标准信息进行多途径全方位的检索和查询, 并确保查准率和查全率。对于某一标准的作废、替代, 可通过标准数据库进行检索, 查看这份标准是否发放在外以及被谁借阅, 以便及时回收、更换。另外, 所建立的标准数据库还可准确无误地统计出当年订购与发放标准文献的类别和数量, 全面掌握全所的标准状况和库存。

1.4 粮食质量标准的发放与借阅控制:

粮食标准作为受控文件, 其发放与借阅应严格控制。为了有效地管理标准发放, 应建立标准发放单、借阅登记本, 作好记录, 严格履行收件人签字手续。并在标准数据库中标识该标准的发放、借阅人。一旦该标准作废, 可及时收回、更换。通过用数据库掌握标准发放的对象、数量、时间, 有效地进行标准文献的发放控制。粮食标准数据库要实现站内电脑联网, 检测人员都可以通过站内电脑方便地访问标准数据库, 查找标准信息。粮食标准数据库的维护工作也由质保室标准员负责, 为保证粮食标准数据库的正确运行, 内部局域网系统设置了标准更新权限, 规定只有标准管理员才有权对标准信息进行输入、修改, 其他部门只能读取系统中的标准信息, 而不能随意更改。

1.5 粮食质量标准时效性的控制:

粮食标准作为特种科技文献之一, 具有严格的时效性, 有现行与作废被代替之分, 具有明确的实施日期和废止日期。标准员应通过各种渠道与国家、省、市级标准管理机构、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股份信息公司、质量权威刊物等标准制定、管理机构经常保持联系, 沟通信息, 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并利用网络, 掌握国内外标准动向。及时了解有关标准降级、升级、更改、代替、不断地对标准信息和数据库进行核对、查新, 以保证粮食标准的时效性。对过了有效期的作废标准, 要及时通报、标识、回收、隔离。按照《标准发放、借阅登记本》上发放的份数、科室及签收人, 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回收、更换。回收所有场所的失效标准, 只有细致地做到以上的各个环节, 才能保证粮食标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2 对标准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粮食质量标准文献管理是单位贯彻国家资质认定和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质量体系中的基础工作, 责任十分重大。由于粮食质量标准涉及学科比较广泛, 具体管理工作又很细致、繁杂、耗费精力, 要求粮食质量标准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标准文献管理业务, 还要具备一定的粮食科技检测知识和计算机技术,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 才能不断提高标准管理水平, 适应粮食质量标准文献现代化管理的发展, 为粮食质量检测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参考文献

粮食标准资料 篇2

基本农田是国家从战略角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在去年的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及造福子孙后代的高度,提出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这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政府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和政治任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实现我省粮食稳产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

我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我省以农村土地整治为抓手,积极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2006年,省人大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权益维护和资金管理等各方面的要求;2009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提出了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从2001年到2011年,全省共安排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近2000个,投入资金160余亿元,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500余万亩,极大地改善了农业生产设施和耕作条件,大幅提高了粮食产能,湖南粮食产量已实现“八连增”,且连续两年突破600亿斤,其中稻谷产量稳居全国第一,创造了以占全国3.2%的耕地产出占全国6%的粮食的奇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这些成绩的取得,可谓“功不可没”。

国家提出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我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一些地方财力有限,长期以来对基本农田建设投入不足,导致大量灌排沟渠、田间道路等农业生产设施得不到有效改善。虽近年来资金投入大量增加,建设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至目前为止,全省4885万亩基本农田中,仍有85%以上达不到旱涝保收的条件。当前,国家提出要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新建一批基本农田示范县,新上一批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对我们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快推进基本农田建设,是难得的契机。

“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给我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是1495万亩,今年的任务是419万亩。而从2011年的情况来看,我省基本农田建设规模为150万亩,即2012-2015年的年平均建设规模将是2011年的近3倍。同时,国土资源部于去年9月印发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对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更高的技术标准和更严的建设要求。可以说,今后一段时期内我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在迎来难得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以务实的举措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广泛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加大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意义、作用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和掌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政策和制度,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和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科学编制规划。全省各级都要根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级规划。省级规划重点分解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明确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资金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市级规划重点提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分解落实本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本地区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县级规划重点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布局和工程措施,明确安排时序。

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各级政府要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国土、财政、农业、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保障资金投入。在保持现有资金渠道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发挥综合效益。要积极探索激励机制,鼓励民间资金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不断拓宽资金渠道。

加强实施管理。在项目立项、设计和预算编审、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尤其要注重发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优良,资金运行安全,干部不出问题。

粮食直补调研资料 篇3

2004年,我国将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对生产粮食的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于该通过何种方式实行直补,目前,全国各省的做法不一。为做好江西省的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改革工作,近期,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企业和种粮农户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就粮食直补到了五个设区市17个县进行了反复调研,广泛听取并综合了市、县地方党政领导、部门领导、乡(镇)、村干部、以及企业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粮食风险基金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直接补贴农民粮食生产的基本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具体办法

在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对粮食生产实行直接补贴,符合中央1号文件精神,符合广大种粮农民的利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国家改善和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政策性用粮的需要,如退耕还林用粮、军供、大的自然灾害等;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体办法如下:

1、补贴品种范围

本省农民及粮食生产单位自己种植的早、中、晚稻谷。

2、补贴数量

有两种方案:

第一:按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年实际收购量进行补贴。也就是当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多少,按确定的标准补贴多少。其优点是只要是出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均能得到补贴。缺点是这种敞开补贴收购量的办法,一方面有可能突破用于直补的资金总额,使部分售粮农民有可能得不到补贴,而对政府产生意见,使本意为农民办的好事没办好。另一方面,在收购过程中容易产生二手倒买倒卖和虚开、多开收购数量,套取补贴等违规收购问题。

第二:按订单定量收购的办法进行补贴。即按规定的数量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合同,订单内粮食享受直补。实行这一办法,一是不会突破补贴总金额,在实施直补时不会发生农民得不到补贴的情况,直接补贴完全取信于农民;二是将粮食直补与粮食产业化经营联系起来,有利于推动和发展我省订单粮食,加快粮食产业化经营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由于实行粮食订单收购,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农民的种粮利益;四是由于实行定量补贴,而定量小于全省商品粮食总量(全省商品粮食总量约为100—120亿斤),有利于个体和私营粮食企业参与粮食经营,促进粮食流通;五是受“订单”合同约束,可以有效地防止购销企业虚开、多开收购数量,套取补贴情况的发生,防止购销企业与私商勾结“买大户”情况的发生,使直补政策实实在在给种粮农民。因此,在调研中,大家对这一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

3、“订单定量”数量的下达

根据“订单定量”收购办法,由省粮食局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前三年或五年年平均收购量,除以各设区市年均收购量为权数,乘以“订单定量”商品粮数量下达至各设区市粮食局,各设区市再按此办法下达至所辖县级粮食局,再由县通过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合同订单方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农户。

4、“订单”签订

(1)“订单”合同书由省粮食局提供规范样本,各县级粮食部门按规范样本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2)签订“订单”工作,在县、尤其是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和村、组相互配合,做好“订单”合同的签订工作。

(3)“订单”合同书由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直接与农户签订。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签订“订单”合同之前,要在村、组的配合下,建立农户粮食生产、消费情况底册,掌握农户的生产面积、产量、自用粮、可提供商品粮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将“订单”定量收购数量落实到户,与农户签订粮食订单合同。

(4)“订单”合同数量可以是“定量”的数量,也可以大于“定量”数量,由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共同商定。但大于“定量”的数量不享受补贴,在合同书中应予说明。

该办法实行属地管理,跨界售粮不享受直补。

5、粮食收购

新粮上市时,农民到当地粮食购销企业或由粮食购销企业派人到村、组设点收购粮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同品种、同质量、同价格随行就市和农民自愿的原则,与售粮农民协商定价。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中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改进服务方式,搞好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诚信和优质服务取信于民。

6、补贴标准

根据我省用于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挂钩直补部分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和“订单”定量的数量,确定每百斤“订单定量”商品粮补贴标准应不低于4元。

7、补贴使用的凭证

以国家税务总局推行使用的“粮食收购发票”,作为收购和发放粮食补贴的凭证。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粮食购销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按印制成本购买粮食收购发票。在粮食收购时,根据实际收购粮食数量,给售粮农户开具收购发票。农户售粮时应当向收购企业索取收购发票作为领取粮食补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好。

8、补贴的发放

农民凭粮食购销企业开出的收购凭证和订单合同,到当地财政所领取补贴款。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款,在收购旺季期间,财政所应在各粮食主要收购网点设立窗口,由财政所派人或委托人向农民发放售粮补贴。向农民发放补贴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农民的售粮补贴款,确保补贴资金据实全部补贴给农民。

二、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在调研中,大家认为,将粮食风险基金由主要用于补贴在流通环节改为直接补贴给农民,这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购政策,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完善各种服务措施,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兼顾企业和农民的利益,绝不允许有故意为难售粮农民,尤其要坚决防止收购中的压价行为。为确保国家的直接补贴政策完整地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必须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加强对直补工作的监督。

1、法律监督

通过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户签订的粮食“订单”合同,实行对粮食收购的法律监督。“订单”合同除明确双方一般的权利义务外,一条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明确不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农民出售的粮食。违反该条款的,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提出控告,并索取赔偿。

2、行政监督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监督。一是在当地物价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压价收购行为。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出现的压价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警告、批评,直至撤消职务,取消承包资格等。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除没收压价部分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3、社会监督

为确保粮农利益,要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一是要聘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农民代表,为粮食收购监督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张榜公布收购价格,实行价格公开;三是对农户的补贴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内部监督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直补方式的改革,进一步严格收购管理制度,严肃收购工作纪律,要

经常教育粮食干部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对收购中出现的内外勾结,虚开、多开粮食收购凭证,对故意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为保护售粮农户的利益,消除农户的惜售心理,以及防止企业压价收购,建立与农户利益共享机制,实行“二次结算”。即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收购的粮食经营纯利润达到5%时,超过部分按50%让利于农户。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1、补贴资金来源和拨补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补贴资金由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农民补贴资金的兑付,由乡(镇)财政所承担,直接兑付给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上实行 “征补两条线”,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手中。对各地的直补资金,由省财政分早、晚稻各一次拨付给市、县,再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对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直补资金。

2、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

对订单定量收购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保障收购资金的供应,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贷款要求,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订单之外的粮食收购,各有关银行要给予信贷支持。各银行在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信贷支持的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企业正常的收购经营活动。

3、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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