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项目十篇

2024-05-05

拆迁项目 篇1

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重要性

第一,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费用总金额较大, 且往往存在超概的情况。众所周知, 高速公路的造价很高, 其中建安工程是占比最大的部分, 除此之外, 征地拆迁费用也是一项不小的支出, 从我公司已完成的一些项目来看, 征地拆迁费用往往动辄上亿元, 甚至有的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超过10亿元, 而且往往超概较为严重, 有的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实际使用超过概算征地拆迁费用的100%以上, 因此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往往是国家审计和检查的重点。

第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和被拆迁老百姓的利息息息相关。征地拆迁的对象往往是农户, 且被征地拆迁后往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因此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分配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如果处理不好, 会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 与国家倡导的“和谐社会”相违背。所以, 一直以来国家对这方面的问题也很重视。

一般是由项目业主或其主管政府机关与高速公路建设所在地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合同, 由地方政府成立临时机构对项目所需要占用的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进行补偿后, 将建设用地交付项目业主用于建设项目。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原则和目标

在审计中, 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维护征地拆迁业主、实施机构及被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检查, 确保资金流向清晰, 费用发生真实, 款项支付及时, 付款依据充分, 最终对征地拆迁费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确认。

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

审计机构应当获取项目建设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征地拆迁合同, 以确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根据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征地拆迁合同, 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当编制《××公路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公路征地补偿方案》、《××公路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其中《××公路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公路征地补偿方案》经业主和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双方共同审定并经地方政府公布实施, 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公路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公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业主和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双方共同审议, 由地方政府下发执行 (本例是我公司部分公路征地拆迁协议规定的内容, 不同项目相关程序或有不同) 。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征地拆迁业务约定书的约定, 获取上述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方案, 在确认其发布实施的相关程序符合规定后, 将上述方案作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依据, 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审计。

2. 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审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审计拆迁协议和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要求, 对征地拆迁补偿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中有补偿标准的项目, 应检查兑付资料和勘丈资料是否能够一一对应, 相关的签字手续和附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补偿标准是否按照补偿方案执行, 未按照补偿方案执行的是否有特殊审批程序的确认;

(2)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中没有补偿标准的项目, 除了也应检查兑付资料和勘丈资料是否能够一一对应, 相关的签字手续和附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外, 还应对其补偿标准的确定程序进行审计;

(3) 对于协议拆迁等一事一议的补偿项目, 应当了解该类项目的补偿程序, 并按照补偿程序对补偿过程, 尤其是补偿金额的确定程序进行审计。

(4) 对于征地拆迁补偿财务核算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财务付款的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善, 财务付款金额和兑付资料的兑付金额是否定期核对相符, 往来款项的产生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5) 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工作经费是否单独进行核算, 有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的情况, 工作经费的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征地拆迁审计中的重点

1. 征地拆迁公告方面

根据规定, 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当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并在征地拆迁勘丈工作完成后对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明细情况进行公告, 将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公开透明化。通过公告可以防止暗箱操作, 保护被征地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能够通过公告大大提高勘丈资料的可信程度, 因此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告程序是征地拆迁审计的一个重点。

2. 征地拆迁的勘测丈量方面

征地拆迁勘丈形成的原始数据资料和补偿标准是合法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主要依据。如果丈量数据不准确很容易造成费用的不真实。被征地拆迁户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套取业主下拨的补偿资金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这个环节。因此, 对勘丈资料真实性的确认是征地拆迁审计的重中之重。

3. 协议补偿方面

由于协议补偿往往涉及金额较大, 且相关的补偿费用确认没有严格的标准, 因此对于协议拆迁等一事一议的补偿项目, 应该了解这类项目的补偿程序, 采用穿行测试等审计程序对相关流程进行审核, 取得过程中的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的资产评估的报告等, 从而确认相关的补偿金额的合法合规性。

综上所属,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审计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 结合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开展审计工作。由于该工作政策性强, 且较为繁杂琐碎, 就需要审计人员不断探索, 认真负责, 总结和归纳相关的审计经验, 并通过审计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

摘要: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 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是项目建设能够完成的重要一环, 而且征地拆迁工作主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且工作量大, 政策性强, 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审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审计

参考文献

拆迁项目 篇2

人们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理解为两个方面:征地和拆迁。征地工作的内容包括土地征收、回收铁路已征地和临时用地。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回收铁路已征地是铁路部门在铁路建设需要时有权收回由承种人耕种的铁路土地;临时用地是土地使用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补偿费用后临时使用土地。拆迁工作的内容主要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补偿、安置和拆除,包括农村的农宅、城镇居民住房、企业用房、临街铺面等。

除了上述内容,征地拆迁工作其实还应包括另外两个方面:一是由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村民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部分。包括:农村道路、水渠的改移;通道涵积水的解决方案;涵洞增设的大小;新安置宅基地的诸多问题;企业补偿安置;施工引起的淹地、房屋裂缝、遮阴等损失补偿。

另一方面就是建设协调工作。各自标段或所辖行政区内的各单位部门如何协调解决铁路建设引起的各类具体问题,单位部门之间如何建立密切诚信的协作配合关系、保持沟通,怎样组织现场办公,研究、解决方案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又一重要内容。

土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作保障,就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容易引起人民不满,甚至危害社会稳定。所以,亟待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征收程序。

1 土地批复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开始的基本条件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必须批复后使用。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就应当对建设用地正式批复,但由于铁路建设程序复杂、线长点多、占地面广而分散的特点,线路方案、技术标准不断发生变化,土地数量、位置相应从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正式施工的阶段中不断的更新,土地报件的内容无法最终形成,直接影响了建设用地的正式批复。

能否保证用地按程序审批、项目按计划开工就成了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在这种工程既已开工建设但土地又未正式批复的状况下,地方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只能采取默许认可的态度,为了保证作为国家工程的铁路建设,开行“特事特办”、“一路开绿灯”的优先政策,这种特殊的用地方式使得征地工作开展起来颇费力气。

2 征地法规的亟待完善是降低矛盾的重要手段

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对于征地拆迁法规和政策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比如《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继出台,弥补了土地法的征地工作程序上的不足,国家制订政策的初衷是好的,有时却与实际大相径庭,利益双方的矛盾依然存在,阻挡工程建设的现象没有扭转。主要表现在极少数人对于政府告知置之不理,他们认为国家既然实行了土地承包政策,征地又先行公告和听证,就说明土地的补偿和提供的决定权在他们的手中,就应该由他们说了算,对于政府颁布的标准不予认可,所以政府对于这些人的拒绝丈量、拒领补偿款、拒绝供地的行为束手无策,致使工程施工一拖再拖,直至工程后期,政府部门才能下定决心,履行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土地征收的实施带有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各方处于不平等地位,加上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不足,导致土地征收中屡屡发生利益冲突无法保护的现象,难以真正实现公正公平,导致土地使用者和被征收土地者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法规和程序可以规范征收者的行为,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决策、执行依据和步骤等信息,增强征收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缓解两者间的矛盾,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征收目的的实现。

3 主体明确,分工负责是征地工作的必须环节

土地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也签订铁路建设项目的《部省纪要》,明确项目的征地工作由省级政府包干,为此省、市一级的政府大都成立了征地事务机构,是征地工作的合法执行者,他们认为铁路建设项目的产权归属铁路企业,征地事务机构是政府的管理机构,所以铁路建设部门应该服从政府征地部门的领导,这就要求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主动的请示和邀请。铁路建设部门认为工程是国家批准的,征地工作由地方政府实施的,政府征地部门理应根据用地计划牵头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则认为征地工作是政府的事,协调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事,施工单位只是按照施工用地图负责施放用地界线。造成以上认识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建立明确的责任划分制度和监督监管制度,使得征地工作推诿扯皮。

4 机构成立,知识专业是征迁工作的有力保障

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完善和农民地位的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逐渐成为铁路建设内容的一部分、一个篇章,甚至是建设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征地拆迁的进展快慢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和总工期。以前人们对征地拆迁的理解可以说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首先涉及的是土地,国家对土地使用有严格要求,对 “三农”问题高度关注,铁路建设占用大量的土地,必然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土地补偿的合理、失地农民的保障、土地纠纷的协调,这些都需要工作人员来解释,那么就必须熟悉国家的政策和规定。其次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较为混杂,公路、道路改移涉及到交通相关专业,公铁立交桥涵的孔径、方位设置与当地道路标准是否一致,涉及到桥涵相关专业,铁路行车对附近农户、学校是否带来影响,涉及到环保相关专业,这些内容都需要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掌握。综上所述,学习征地拆迁知识是十分必要的,重点是学习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铁路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等。另外还要懂得铁道工程的路基、线路、桥涵、通信信号、电力、房建、概预算等专业相关知识,在实践中了解所在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风气民俗,学习掌握公共关系,以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单位部门之间的很多工作关系。

大批铁路建设项目的涌现已经引起地方各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高度重视,相继成立了征地事务机构、建设协调机构,专门处理相关业务。铁路建设、施工单位也应相应成立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与政府的征地部门步调相一致,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专业培训,便于开展工作。

5 涵洞设计施工应符合当地的合理发展要求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相继通车把我国的铁路建设事业带入跨越式发展的时代,但也带来诸多矛盾和问题,如平交改立交使得通道涵普遍积水,迫使行人翻越线路,机动车辆强行通过,很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行车事故。

铁路工程设计不仅考虑铁路的技术标准,很多地方还要结合当地群众的长远利益和地方规划,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如果设计图纸在很多地方没有设置通道涵,或者孔径过小,就会限制当地出行,制约地方经济发展,同时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麻烦,既浪费建设资金,又引起群众不满,现在要求解决铁路涵洞的群众信件、上访、阻工等事件普遍存在,地方政府也是头痛不已,铁路涵洞问题逐渐成为征地的主要矛盾之一。

6 房屋拆迁的稳妥安置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钢材、水泥、沙石料等各种材料的价格也在不断的变化,尤其在2007~2008年间涨跌明显。而政府颁布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按照几年前政府颁布的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人难以接受,百般阻挠施工。

还有房屋拆迁的安置存在一些问题:农户新选址取得土地标准和铁路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存在价差;占用部分宅基地的,搬迁后原宅基地未占用的部分已经失去原有的功能和作用,农户无法继续使用,应该如何处理;新安置宅基地的“三通一平”(水路、电路、道路、场地平整)等配套设施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果新安置宅基地占用的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开垦费、耕地使用税应如何解决。以上问题如果不解决,被拆迁人必定拒绝搬迁,施工必然中断。如兰青铁路增建二线工程柳家河湾湟水河特大桥19#~26# 8个墩台的建设用地因红古区花庄镇17户被拆迁农民提出的安置问题政府迟迟无法确定,自2006年4月开工到2008年4月农宅一直未拆迁,严重影响了2008年6月30日通车的总工期。

7 “三抢”行为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铁路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阶段的时限较长,设计部门要现场放样,开工前进行控制桩的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测闭合,现场的桩位把用地范围充分暴露给当地村民,致使“三抢”(抢栽、抢种、抢建)行为发生,有的甚至达到泛滥失控的状态。兰青铁路增建二线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庭院、边坡、河滩都栽满了树,抢建的简易竹棍大棚随处可见,庭院的围墙四周内外抢建房屋,“三抢”面积已占到用地面积的大部,成了兰青铁路线上“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8 结语

关于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思考 篇3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现状

宏观来看,主要是“五个两”的问题。一是存在两种不同土地所有制性质。征地拆迁涉及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性质不同导致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方面也不同,容易给拆迁户错觉和误解。二是存在新老两种政策交替。由于当前正处于新老文件执行的时间分水岭,导致不同项目补偿标准的不一致,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无形中给老百姓留下“早签协议早吃亏”的印象。三是存在两个主管拆迁业务部门。按相关政策法规,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由房产部门主管。房产和国土资源部门在适用政策、估价办法、计量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客观上造成拆迁标准不一、拆迁户互相攀比,增加了工作难度。四是存在两种拆迁安置方式。一为分散安置,一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不能自由选址,受总体规划、征地置换等诸多因素制约,往往造成集中安置点难落实,基础设施难推进,老百姓顾虑很重。除衡桂高速公路拆迁为分散安置外,其他项目的安置多为集中安置。在城郊结合部进行分散安置,实施起来困难重重。五是存在两种对拆迁安置概念的不同理解。拆迁方认为领取了过渡安置费就是进行了过渡安置,房屋就可以拆除;被拆迁人则认为选好安置地、建好安置点,实现“房等人”才是安置,不安置就可以不拆除房屋。

从微观来看,也有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拆迁户高期望值与拆迁补偿现实有矛盾。有人说,要想富,先成拆迁户。部分拆迁户对拆迁法律法规理解片面,期望过高,要求过多,总想观望等待,甚至签了协议不愿拆除房屋。如群英东路现有的“钉子户”就是要价太高,难以接受,造成久拖不决拆不下。二是安置工作与工程进展有矛盾。项目工程进展慢,导致群众对征地拆迁项目没无底。尤其是拆迁安置滞后,安置区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部分拆迁户居无定所,拆了很久不能建。三是建成项目的遗留问题影响项目建设。政府在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后,社保基金未足额缴纳,直接将农民推向市场,同时,社保资金受益周期長,农民对受益度没底,普遍担忧生活保障问题。项目遗留问题给老百姓形成惯性思维,拖得越久,问题越多。四是一些家族势力、带黑恶势力倾向的群体暗中操纵。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以达到个人目的。有人为制造事端,以此阻工达到个人承揽工程的目的。五是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工作难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按常理必须先征地后拆迁。但弄反了程序,贻误了时机,工作就容易陷入被动。如有的项目拆迁协议基本签了,但征地进展不快,导致工作被动,工程停滞。部分工作人员方法不对。一个工作组的人表态不一,让群众抓到口实,人为造成工作被动。

对做好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对策

规划先行,要一张好图纸管到底。好城市要有好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下开展。“先规划、后建设”。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进行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做到哪里,土地储备就到哪里。各类规划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方案科学,要一套好班子抓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拆迁工作的纲,必须切实可行。草案拿出来后,要征求党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意见,从中争取更多数村民支持。方案敲定后,要抽调精干的工作班子,从国土、房产、征地所在乡镇办事处抽调作风硬、有实践经验的干部,分工到岗,责任到人。根据经验,去做签拆迁协议工作的人数,进一个自然村的组一般以3-4人为宜,太多人嘴杂,太少人不够,其中要以一个经验丰富的人为主。工作队要坚持方案要求,不乱开口子,不乱表态,但有适当的调控权。通过扎实的作风,放下干部架子,俯下身子做群众工作,为征地拆迁打下坚实基础。

舆论造势,要一种声音做宣传。当今信息时代,网络容易把局部矛盾、即时矛盾放大成全局矛盾,激发社会矛盾。群众最有智慧,群众也懂政策,因此,要公开透明做宣传,大公无私做工作。在多个项目征地拆迁的大背景下,务必要让拆迁户了解相关政策、项目的规划、开发的过程,自己被安置在什么地方、原来的居住地将会作何用途等。坚决杜绝乱开政策口子、乱表态和乱承诺的行为,做到一个政策执行到底、一个标准面向群众、一个口径宣传解释,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依法依规,要一把尺子量到底。现在是熟人社会,到处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因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程序到位,主体合法,手续到位,手段合法坚持以德拆迁,文明拆迁,杜绝野蛮拆迁和侵犯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的不法行为,敞开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的“前门”,堵住导致政策不公的“后门”。

机动灵活,要一盘棋服务大局。正如前文所述,与拆迁户签拆迁协议,方法多样。既要要抓中间,又要促两头,做到典型示范带头拆,提前介入推动拆,算好账目主动拆,一鼓作气坚持拆。在补偿办法上要灵活多样,坚持拆一补一和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历史的因素和地段的土地价值,避免“一刀切”,坚持予民以利,不与民争利。征地拆迁工作往往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需要各部门统一认识,服务大局,避免推诿问题,上交矛盾。同时,由于我市开工建设的项目较多,各项目指挥部之间平日联系不够,发生同一地段不同补偿标准,统一问题在不同项目出现,原来经验只限内部交流,信息只限内部互通,教训和问题得不到综合研究,没有统一的机构和部门互通情况。建议市委、市政府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互通项目情况,有利项目发展。

(作者系常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 篇4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布尔津步行街旧城改造项目片区旧城改造工程建设。需拆除该片区规划红线划定的住宅、非住宅及其它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据《拆迁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依据批准划定的拆迁红线图,该工程拆迁范围为:详见拆迁红线图划定范围。拆迁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约平方米,营业用房平方米,教委办公用房平方米,住户约118户。

二、房屋拆迁补偿于安置

根据《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形式,其补偿形式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

本工程由拆迁人委托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作为补偿安置的结算依据。被拆迁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估,也可委托另一家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但必须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复估或重估报告。

被拆房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复核),按“一个产权证一户”执行。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住宅、非住宅由评估公司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由拆迁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收购,其收购总价为: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

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应按件规定获得以下费用:

搬迁补助费:住宅一次性搬迁补助费450元/户、非住宅一次搬迁补助费20元/平方米;

提前搬迁奖: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按住宅30元/户·日,非住宅3元/平方米·日,计发提前搬迁奖;

房屋设施补偿:普通闭路设施每户元,光钎闭路设施每户元,电话移机费每户元,照明用电设施每户补偿元,供水设施每户补偿元。

此外,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按2000元/户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住宅、非住宅在拆迁范围内划定的安置区域新建安置(详见安置图)。住宅用房原则上每户只安置一套,若要选择第二套,其余下的旧房面积必须达到所选房面积50%以上,否则只能安置一套,如选择两套安置房,应补交一套的水设施费200元、电设施费500元。营业用房按营业自然开间还房安置,余下的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一律实行先搬家、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2、住宅、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一换一”的方式。

3、本工程拆迁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天然气、电话、闭路设施、照明、动力用电由拆迁人按原户头给予恢复不予补偿。

三、房屋的搬迁与过渡

(一)、房屋的搬迁期限按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执

行。

(二)、本工程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一律自行过渡,住宅、非住宅过渡期自搬迁之日起至满24个月止。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还应按规定获得:

搬迁补助费:住宅一次性搬迁补助费450元/户、非住宅一次搬迁补助费20元/平方米·次;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1-4人户)500元/户·月,4人以上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15元;

非住宅经济损失补助费:为140元/平方米。

提前搬迁奖: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按住宅30元/户·日,非住宅3元/平方米·日,计发提前搬迁奖;

拆迁项目 篇5

一、强化领导, 健全机制, 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组织程度

我们成立了“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专项工作小组”, 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拆迁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成员主要由房管、土地、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建立了五项制度:

一是重要敏感时期定期“碰头”制。重要敏感时期工作小组成员做到定期“碰头”, 对拆迁情况、突出问题、突发事件等及时沟通, 发现苗头, 及时处理。二是重要敏感时期信息日报制。我们建立了由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组成的信息网络, 对拆迁现场的群众意见、要求、异常情况等实行全天候的动态联络、每日一报, 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信息,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处理拆迁问题的协调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县 (市) 拆迁信访问题, 我们积极配合, 主动服务,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市区范围的上访问题, 及时认真地作出处理, 做到“五不”:即发现集访、越级上访苗头不放过;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过夜;一般问题不上交;职能范围内事情不推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升级。四是拆迁专项督查制。对拆迁来访的突出问题及上级交办的工作, 根据案由和责任主体, 实行个案及专项工作责任制, 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 及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对不依法拆迁、违规操作、侵害群众利益, 引发矛盾纠纷的, 坚决依法查处。五是重要敏感时期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在重要敏感时期, 安排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 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二、明确重点, 细化措施, 努力将拆迁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 严格依法行政,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我们严格坚持“五个不准”:即无论是什么项目, 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没有办全的, 不予受理,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按照规定通过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或经过公证机关确定评估机构的, 不予启动拆迁, 在程序上确保被拆迁群众的权益不受侵犯;拆迁补偿资金没有到位的, 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确保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落到实处;商品房开发项目, 拆迁安置方案中可供被拆迁人选购的房源等措施不落实的, 不予实施拆迁, 确保被拆迁群众对安置房的选购不留后患;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没有到位, 过渡用房没有落实不准裁决, 确保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依法行政。为使“五个不准”落到实处, 我们明确已启动拆迁和矛盾比较突出的拆迁工程, 所在工程的拆迁实施单位及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亲临拆迁现场, 落实项目责任人, 努力做到拆迁政策的释疑解难在现场, 拆迁纠纷的处理在现场, 一般的上访接待在现场。凡未落实到位的, 在考核上实行一票否决, 暂缓准入市场从事拆迁业务。

2. 超前做好预案, 强化项目管理

对每一个拆迁项目、裁决对象、集访人员、上访原因等进行全面的梳理, 对集访的组织串联者做到心中有数;对已经发生的上访案件研究好处置办法, 对可能出现的信访案件做好预案;同时, 对借拆迁上访之名蓄意组织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或制造不良社会影响的少数为首分子, 及时通报公安部门进行法制教育。如本市某饭店扩建工程, 作为市重点项目工程之一, 在拆迁许可前, 当地住户因不同意异地安置等原因先后3次, 120多人次到市拆迁办上访, 我们耐心接待并与拆迁业主单位反复协调沟通, 并要求拆迁业主单位、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先进场进行调查摸底, 在认真了解群众对补偿安置的要求的同时, 掌握被拆迁群体的成份结构, 分析梳理矛盾隐患, 进一步完善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有关同志先后4次到现场协调纠纷指导工作。由于信息及时准备, 预案针对性强, 经过反复耐心工作后, 及时化解了矛盾, 平息了集访, 有效防止了事态的升级扩大, 实现了拆迁实施过程中无上访、无裁决、无诉讼的“三无”目标。拆迁户由起初的闹访到搬迁后给主管部门送锦旗, 拆迁工期提前了3个月结束。同时, 还降低了拆迁成本, 市重大项目办给予了充分肯定。

3. 加强工作沟通, 化解遗留问题

我们与信访局建立了经常的联系沟通机制, 对那些经常越级上访或无理缠访的对象, 进行专题会商, 派专人主动与他们接触沟通, 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对要求合理又能够给予解决的, 给予妥善解决。对一些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 近期能解决的, 力争解决。今年以来, 我们先后多次与市信访部门专题研究拆迁信访遗留问题, 共议相关方案措施。同时与街办、居委会等联系, 努力使上访人员正常的要求, 通过正当的途径, 在可以解决的范围内解决。如拆迁户程某因司法执行后房屋落实问题上访达4年之久, 为妥善处置这一疑难问题, 我们先后10多次召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方面进行协调, 在市区不同区域落实了3处房源供其选择, 最终在政策框架内落实了其安置问题, 使其息访。

三、完善机制, 长效管理, 实现“平安拆迁”与社会稳定的良性互动

1. 坚持拆迁规模宏观调控机制

科学合理地确定拆迁规模, 使拆迁总量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是缓解当前拆迁矛盾的有效措施。为逐步建立起拆迁规模的宏观调控机制, 我们对市区的土地出让、市政建设、各工业园区及社会开发工程等拆迁项目实行了年度计划备案制, 凡临时动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 努力做到全年拆迁总量与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及社会能够吸纳安置的容量相适应。在切实加强对全年拆迁总体规模宏观规划和调控的同时, 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时跟进, 及早介入, 对需要的安置房源进行科学预测, 防止拆迁安置影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全面推行“十公示一监督”制度, 推进“平安拆迁”

阳光拆迁、公平拆迁是依法和谐拆迁、防止矛盾纠纷的保障。2007年起, 我们推行了拆迁补偿安置“十公示一监督”制度 (即公示项目批文、拆迁期限、拆迁程序、政策依据和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奖励措施、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上岗人员、估价初评结果以及政策补助情况) , 将拆迁工作各个环节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在拆迁过程中实行了“三个结合”, 即把推行“十公示一监督”制度与“平安拆迁”考核体系相结合, 与构筑惩防体系的要求相结合, 与行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通过行业“目标管理考核”的方式, 督促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在拆迁现场对拆迁的政策依据、补偿标准、拆迁主体、实施单位及上岗人员等进行公示, 做到阳光拆迁。今年, 我局根据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要求, 与市监察局联合下了《关于深化2009年城市房屋拆迁“十公示一监督”制度的工作意见》, 对“十公示一监督”制度的落实作了进一步深化, 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 对群众切身利益和补偿安置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突出了对拆迁安置房面积等审批环节和结果的规范与公示, 改变了以往边拆迁边审批的状况, 使“阳光拆迁”、“规范拆迁”的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

3. 发挥三大优势, 建立推进依法和谐拆迁的三项机制

拆迁项目 篇6

一、权利保障机制

城中村改造本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但是,必须建立在保障被征收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取得被征收人的认可与支持。临清市人民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

1.获得公平补偿权。街道办通过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查,了解到被征收户对按宅基地面积70%的补偿标准总体上还是认可的,所以,征收方案规定按回迁安置和货币两种方式进行补偿,由被征收户自主选择。在回迁安置补偿方面,按各户实占宅基地面积的70%确定应安置面积,确保被征收户不花钱或少花钱即可住上新楼房;在货币补偿方面,住宅户按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补偿,沿街户按应安置沿街面积每平方米3700元补偿。

2.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凡制定改造规划、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重大事项,都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充分倾听群众意见,在征得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同意后实施,有效避免了“强迫命令”、“强行征收”现象发生。比如,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还通过接收被征收人口头或书面意见建议,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群众代表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及时回复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在拆迁过程中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确保房屋征收符合群众利益。

3.保障被征收人民主选择评估公司。2013年9月19日,临清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临清市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房屋征收项目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就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告诉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如果没有协商出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 从三家评估机构中投票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最后,超过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经自主投票选定山东某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临清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及时对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予以公告。

二、公开公平公正机制

公开是取信于民的金钥匙,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公平公正是顺利实施征收拆迁的捷径。街道办制作了《曙光片区征收与补偿手册》,并且对每个手册进行编号,发放给每户居民;同时,还在片区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刊登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全部内容。对征收的每一个步骤都以通知、公告、广播等形式提前告知被征收户,对每一户的丈量情况、安置情况、补助项目、补偿金额等都及时进行张榜公示,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彻底杜绝了“先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少得、后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多占”的现象。丈量评估工作是落实公平公正原则的关键。他们的丈量评估工作甚至细化到太阳能迁移补偿都要分管式、盒式、自制三类,分别进行评估测算。面对复杂的居民群体,街道办严格做到普通百姓与厅级干部一个标准。对来自各方面的“说情风”、“关照风”和一切不正当要求,合理解释、绝不松口,真正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执行到底”。

三、奖励保底对比机制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楼房进行双向评估结算差价,不享受任何优惠。”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保底条款。但为了鼓励被征收户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尽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分三个阶段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没有奖励,真正实现了“先走吃糖,晚走吃亏”的承诺。同时,坚持先搬迁验收先挑选楼号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群众早签约、早搬迁的积极性,出现了“几千人排队签协议”、“数百人排队验房屋”的感人场景。

四、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该条款规定执行,就会出现执行难的困局。为了实现通过违法建筑处理带动合法房屋征收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设置了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处理宽严对比机制,即规定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无证件的,不予补偿。但是,一揽子签订协议的,按照每平方米80至480元6个等级进行货币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如果没有一揽子签订协议,作出征收决定后,不予补偿。这样,通过激励机制和压力机制共同促进征收拆迁进程和违法建筑的消化。

五、全方位动员群众支持机制

宣传引导是房屋征收的一项基础工作。街道办坚持把争取群众支持摆在突出位置,按照“广泛、深入、耐心、细致”的原则,多措并举,全面动员,积极引导,营造声势,把项目实施的意义和各种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做到以情动人、以诚感人、以理服人,使群众由“要我拆”变为“我要拆”,形成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1.召开会议层层动员。街道办按照市委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的要求,及时召开党委班子会议进行研究,对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改造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动员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片区改造中,集中力量打好房屋征收攻坚战。改造片区涉及的居委会都召开了居民代表会、居民小组会议、全体居民大会,反复动员,给群众算清经济账、长远账,使广大居民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带来的长远利益,赢得了群众的支持。

2.专业宣传队广泛宣传。街道办出动宣传车,在大街小巷流动宣传,并且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房屋征收的目的意义、补偿标准,让群众明明白白、家喻户晓,使群众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惠民工程。临清市每天都有该片区征收工作的电视新闻。由于造就了强大的舆论声势,激发了群众建设新居的热情。

3.全力做好被征收户的思想动员工作。对部分思想有顾虑的居民,工作组上门入户不少于20次,一遍一遍地讲解,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化解了居民的抵触情绪。

4.营造争先恐后签订协议的氛围。该片区征收工作从9月12日开始启动,按说从启动之日就可以签订协议,但街道办领导将签订协议时间有意延至9月23日,利用这10天时间进行大规模的深入广泛宣传,形成蓄势待发的局面。在9月23日这一天,就形成了几百人连夜排队要求签订协议的动人场面。该情景经媒体报道以后,带动了许多犹豫观望的人加入了排队签协议的长蛇阵中。

六、强力借力机制

征收拆迁需要许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街道办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例如,在街道办努力下,临清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将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列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计划的说明》,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了《关于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符合临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说明》,市国土资源局作了《关于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符合临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市城市规划局作了《关于曙光路中段暨南门杨桥片区旧城改造符合临清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说明》,市公安机关及时打击了征收拆迁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对涉及征收的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动员并提出明确要求,增强他们的表率意识,提倡他们在房屋征收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涉及市域以外单位的被征收户,积极与其单位进行沟通。比如,有一个被征收户,无论怎样讲解,都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经多方了解,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就是他的儿子在部队当兵。随后街道办负责同志驱车1000余里,专程到该部队拜访,把有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说明,得到了部队和他儿子的支持。通过他儿子做工作,该户很快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内外监督机制

街道办自觉接受市纪委、市征收办和各类新闻媒体的监督,将各个敏感环节及时进行视频录像、资料存档、社会公示,对涉及征收群众的各项调查数据、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安置结果等资料,都建立了“一户一档”备查,大大提升了社会公信力和群众信任度。街道办建立了内部监督机构,比如复核组,对每一份补偿安置合同进行审核。群众代表还自由选择了专业律师团,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法律监督。街道办的整个征收工作都经受住了内外监督机制的考验。

八、多途径强制机制

协议拆迁,是指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实现的非强制的房屋拆迁。但是不实行强制手段,并不等于没有强制手段。政府将这些强制手段告诉被征收人也是为了对其负责,避免被征收人存在当“钉子户”会有好处的幻想,而错过奖励期。因此,《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规定,为确保安置楼房按计划开工建设,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处理:(1)市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2)市国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3)村民小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立他字第23号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市住建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5)市纪委、监察局或者检察院对公职身份的被征收人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及财产核查力度;(6)市公安部门对被征收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被征收人非法经营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被征收人伪造证件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7)市税务部门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加大税收监管和稽查力度;(8)市工商、质检、教育、卫生和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加大打击违法的力度;(9)其他合法有效方法。《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还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方法:(1)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支出;(3)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证明,将强制的法律风险告诉被征收人,有利于引导被征收人积极签约。

九、齐心协力的团队运作机制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再科学合理,也需要强有力的团队贯彻执行,街道办就是一支精诚团结、恪尽职守、敢打硬仗、不做到最好决不罢休的“铁军”团队。街道办共成立了核算、协议、协调等9个职能科室和9个入户征收工作组,配备139名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主任带队,副书记、纪委书记、分管副主任参加,全部入住片区改造指挥部一线办公,靠前工作,为工作快速开展提供了坚强保障。这个团队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责任意识。各征收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认真细致做好入户动员、房屋丈量、补偿评估等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做到瞪起眼来、较起真来,做到宅基丈量一厘不差、补偿登记一件不落,将属于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全部落实到位。同时,通过建立房屋征收评比台等措施,每天公布工作进度,排出先后名次,切实鼓舞了士气、激发了干劲,形成了“每组一把号、共谱一个调”的良好局面。

2.具有攻坚意识。所有工作人员不分周末节假日,不论白天黑夜,全部盯在工作一线。特别是在宣传发动初期,部分群众受个别人指使,悬挂黑条幅,张贴抵制性标语,甚至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这些都没有使工作组后退一步,而是顶住压力开展正面宣传,挨家挨户反复做思想工作,最终将矛盾隐患妥善化解。在排队验房阶段,街道办100余名工作人员从10月1日早上7点开始整理资料,下午5点搭建验收排队场地,稳定理顺排队群众,按顺序发放验收号码,一直工作到2日凌晨5点;随后早7点又开始按顺序进行房屋验收,直到晚上8点全部验收完毕,连续作战36个小时。正是靠着这样一支步调高度一致、面对困难勇往直前、无私奉献的优秀团队,才攻克了一道道难关,推动了片区改造的快速实施。

3.具有服务意识。工作人员坚持深入到每一户、服务到每一家,充分了解群众所需所困,帮助居民搬家、联系租房的事例随处可见,真正做到不离不弃、周到服务。在居民排队领取验收房屋顺序号过程中,街道办工作人员及时为群众发放面包、牛奶等食品,全程搞好外围服务,以真诚举措感动了群众,为片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赢得了主动。

4.具有纪律意识。街道办工作人员统一佩戴工作牌,坚持一天两次点名,严格做到“工作期间不饮酒、作息时间看任务”,杜绝任何迟到早退、工作期间串岗等现象,人均工作强度达到每天12个小时以上。在开展入户宣传、丈量评估等工作过程中,严禁发生接受群众宴请、以权谋私等现象。特别是全体干部职工上下同心,严格按照各项部署要求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没有任何杂音和怨言,做到了有令必行、令行禁止,使团队精神发挥到极致,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极大地激发了工作快速推进的正能量。

关注城市拆迁用电管理 篇7

1 城市折迁用电管理中的重头戏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电力4大风险:(1)用电设备安全风险。在拆迁区域内电力线路混乱老化,存在较大的用电安全隐患,且拆迁的时间较长,拆迁户的搬迁较随机。有时拆迁办和房地产开发商通知不及时,在拆迁过程中,不少拆迁户由于忙于拆迁安置费的评估、家具搬迁,而忽视了用电安全。拆迁时,有的连接用户的电线自行剪断,带电的一段线挂在杆上随风晃动,存在着一定的危险。(2)电费回收风险。由于拆迁户的拆迁时间不一致,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电表不能及时收回,电量难以准确统计,部分用电户欠费未及时清缴,给电费回收带来困难。一些拆迁户住房离开原址,而给电费回收带来不确定因素,一些拆迁户以没有拿到补偿款为由搪塞,拒交电费。(3)服务问题。拆迁过程中,现场还留有少数未拆住户,用电出现问题,开发商为促使个别户尽快拆迁,往往单方终止供电,造成少数未拆迁用电户无电,引发投诉,为供电公司带来了不良社会影响。(4)电力设施在拆迁过程中,失去了应有的带电保护,容易被偷盗,造成电力资产的遗失。

这些拆迁中存在潜在的和现实的风险,都给用电管理工作增加了大量的负荷。

城市拆迁区域的用电问题,客观上,由于拆迁工作涉及到政府、开发商、拆迁户和供电部门多家,往往在拆迁中的所处的位置不同,利益不同,缺乏统一性。对此,需要专门成立拆迁区域用电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建立起城市拆迁区域用电管理的档案,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分析管理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建立城市拆迁区域用电管理机制,把好安全保障、电费及时回收、电力资产保全及服务紧紧跟上等4个关口,实施常态化管理,才能较好地解决问题。

城市拆迁区域的用电是关系着城市建设、社会稳定和各方利益的综合性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协调各方,统筹安排,相互兼顾,作为政府要负责各项工作的筹化和衔接,做好指导性的工作,保证拆迁区域的用电问题妥善解决。

2 加强沟通确保拆迁区域用电管理高效率

城市拆迁区域用电问题的矛盾的主要交点,就是各个主体的利益不一致,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和相互沟通,需要达成相关的协议,兼顾各方的利益。

蚌埠供电公司领导谈到城市区域拆迁中的用电管理时认为,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在做好内部各个环节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加强外部的沟通和联系。该公司专门建立了与拆迁区域相关联的信息沟通网,具体保持3个方面的联系:(1)保持与政府拆迁办公室的联系,了解相关拆迁的信息和计划。(2)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及时了解拆迁中的用电方面的问题和相关数据,根据情况做好妥善解决的工作。(3)密切与相关拆迁住户的联系,及时地做好电量采集、电费回收和表计等供电设备的清理和回收。对于联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矛盾,公司认真研究,预先建立了处理的具体方法。

开发商谈到拆迁区域的用电风险时说,作为开发商当然想着以小的成本办好大事情,但是,用电方面就不能图节约成本而投机取巧忽略该做而没做的事。如用电方面的安全,与开发商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在用电方面出现了安全事故,开发商也不能脱离干系,因此必须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用电方面的安全,拆迁时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同时,一些用电户的电费没有按时补缴,开发商也有责任帮助供电企业一起做好电费的如数上缴工作。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和谐,开发工作也会顺利。

蚌埠供电公司对拆迁区域的用电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责任制,实施有职有责的工作规范,建立必要的分析、检查、督促整改及总结提高全过程管理,使拆迁区域用电管理达到规范化。该公司对拆迁区域用电业务处理建立了具体流程管理办法,制作了业务处理流程图,实施科学管理。(1)做好拆迁区域的跟踪调查,掌握拆迁的动向,提前介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公司营销部组织电费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中心和配电工区等单位联合办公,进行明确分工,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防范拆迁中因人为因素而造成工作滞后,产生各种不良影响,把工作做深做细。(3)树立良好的服务作风,克服被动应付,把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公司各相关部门不等、不靠、不拖,实施灵活的处置方法,积极地处理好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实施人性化管理,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难事会办,畅通办事渠道。

在蚌埠供电公司的努力下,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区域供电安全协议书》,作为与拆迁区域开发商共同建立的一种安全承诺。协议中,详细说明城市拆迁区域供用电安全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从拆迁开始到区域拆迁完毕有效防范拆迁引起的供用电安全风险、设备风险和电费风险,从而共同承担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拆迁区域的用电安全风险不仅仅是供电部门的责任,而是包括开发商、拆迁户和政府拆迁部门等多方共同的责任。蚌埠供电公司在政府拆迁办公室的通知到达后,迅速签订这一协议,以法律的约束力,做好拆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蚌埠供电公司积极主动地与拆迁区域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实施主动联系,确保拆迁信息及时收到,做好停运电力设施的按时拆回,同时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因工作滞后,造成人员触电事故。数据显示,2007年,蚌埠市拆迁近千户电力设施,由于防范工作到位,没出现一例触电事故,有效保证了拆迁区域的安全。

3 加强电费风险防范确保拆迁区域电费颗粒归仓

城市拆迁区域电费风险防范,作为蚌埠供电公司用电管理中的重点,2007年拆迁区域产生的旧欠电费近30万元,经过努力,全部回收。

电费是国家的,必须分文不差的上交国库,这是供电营销人员的神圣职责。尽管难度较大,2007年以来,在防范电费风险方面,蚌埠供电公司有效地采取了4项举措:(1)由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拆迁区域的信息,通过跟开发商联系,了解拆迁具体计划,掌握拆迁动向,及时上门催收电费。(2)组织相关人员提前介入,采集电量,收取电费。电费管理中心的抄表人员,对拆迁区域的信息及时掌握,对拆迁的进度进行跟踪调查,事先抄表和催费。(3)客户服务中心人员、用电检查人员按月填报《拆迁区域一览表》,进行拆迁区域用电专项检查,了解拆迁涉及的范围、拆迁的方式对用电管理的影响,及时做好拆迁区域的销户业务办理。特别是对未交纳足额电费的客户,不予办理新的用电业务。(4)对拆迁区域的电费欠费户未交齐电费,则采取先通过开发商及时垫支电费,然后通过开发商对拆迁户进行欠费收缴。

为避免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居民户和单位的电费拖欠风险,在与开发商签订的相关协议中,也明确了欠费、拆表余度的结算及收缴办法、拆表销户、电能计量装置丢失的赔偿及电量电费的追补等事项。同时,还请拆迁办公室在办理拆迁户拆迁补助费中代扣电费,有效防止电费的流失,提高电费回收的效率,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4 拆迁区域用电服务让客户满意

拆迁开始后,进度较快,有时全蚌埠市几个拆迁区域同时进行,每拆迁一户,供电公司抄表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都要及时上门抄见电表电量和拆除电表、电线,办理相关手续。在某些拆迁区域,拆迁的用户范围只是配电变压器用电负荷的一部分,而不在拆迁范围内的用户则需正常用电,供电公司仍要为其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但由于有的用电设备(如变压器、线路路径等)在拆迁区域范围内,拆迁会使这部分用户用电受到影响,若不提前规划好迁移变压器的位置、线路路径等,中断供电会引起客户的投诉。因此在进行拆迁安全用电管理的同时,必须在确保安全和服务的前提下将这部分用电设备进行迁移和重新进行线路路径的整改。

一些老城区,线路复杂,电表安装不规范,上杆拆线,进户拆表,费事费力。有时,蚌埠供电公司的员工一天下来,要往返十几次,积极地做好服务,做到了服务紧跟拆迁走,受到了客户的赞扬。拆迁中,一些小区线路老化,电压低,空调、电饭锅等家用电器无法使用,公司立即派专人重新更换线路,使客户正常用电。一些拆迁区域边缘的用电户受拆迁的影响没有电了,供电公司想办法帮助解决这些用户的用电问题。

商街拆迁机遇版 篇8

商业街的拆迁,让一些商户们流连,但是对于新的商业街的发展以及商圈的调整,也许有着更进一步的意义。

随着历山路、山师东路相继改造,文化西路的改造又开始了。随着这条有十几年历史的商业街的消失,对于这些曾经顾客盈门的店铺,他们虽然也有留恋,但是,当城市建设需要他们离开,多数店主还是表示理解和支持。

他们在寻求新的去处的同时,也对城市商业街的发展和商圈的调整,留下自己了最真实的体验。

一铺难求

笔者的朋友Fin时常怀念已经拆迁了的山师东路,因为在那里他能5块钱就理一次发,而且理发技术还不错,笔者则像很多常常喜欢逛山师东路、文化路的人一样,现在经常想逛街不知道去什么地方。去了老东门,经四路人防商城看了看,人满为患,东西比以前贵了不少,卖主们都无可奈何地说,没办法,现在进价高了,租金更高了。

拆迁在即,在文化西路开店的吴女士正在为寻求新的商铺绞尽脑汁。去哪里开店好呢7她曾经到老东门、韩国城、经四路人防商城考察过,租金都贵得吓人,在不确定这么高的租金是否还能赚钱的情况下,吴女士在历经两个多月之后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商铺。

与此同时,在韩国城开店的王女士也受到了涨价的影响,虽然这里并没有拆迁。合约到期了,房东说要涨价,接受就继续租,反正现在要租商铺的人很多。

从北园路、历山路改造,人民商场附近拆迁,到最近的山师东路、文化路改造,不少临街小店要么拆迁,要么因为受影响经营难以维系,纷纷外流。临街商铺供不应求成了涨价的主要原因。由于拆迁改造,大量临街商铺被拆,临街商铺数量减少,而寻找商铺的人在增加,这些人挑选铺子的主要去向是成熟商圈,导致这些地方商铺很紧张。

进入2008年,商铺租金蹿升,经四路人防、佛山街、朝山街等成熟商铺云集的地段年租金涨过万元,后来居上的山大、洪楼商圈也是一铺难求。

在花园路、山大北路、山大南路附近,空置的临街商铺几乎没有,人防商城2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都很难找到。在这些成熟的商业地段,有些铺子都已经是转租了三手的。据说,在老东门,管委会手中多年已无房可租,多次转手让东门的租金水涨船高,虽然价格高,但好铺位只要出租一般一两天内就能租出去。

以15平方米临街旺铺为参考,老东门市场2007年年租金6.8万元,到了2008年涨到了8万元,花园路山大附近2007年年租金6万,2008年7万,经四路人防由7.5万涨到了9万:佛山街由5.5万涨到了6.5万,韩国城由4.5万涨到了5.25万,英雄山路人防涨幅相对较小,由3.2万涨到了3.6万。

在洪楼,朝山街、佛山街,老东门、经四路人防商城、泉城路等成熟的商业街,由于拆迁商业街的商户大量流入,这些成熟商街目前已经到了“饱和”状态,“一铺难求”。

新兴商业街的机遇

身处泺源大街的圣凯·摩登城却在经历着另外一种考验与机遇。圣凯·摩登城将传统商场的平面消费格局升级为现代购物中心的立体消费空间,在硬件设施上营造3个室内景观中庭和12部扶手电梯,促使人流互动,商业基础设施、购物环境远远好于文化西路的沿街商铺,而且平均租金不到文化西路的1/2,但很多商户都不愿意考虑这里,主要是这里客流量太小,人气不够旺。

无独有偶,经十一路人防商城的购物环境也远远优于文化西路和山师东路,由于在地下,夏冬两季有空调,冬暖夏凉,但是虽然有商铺在招租,商户们对此的兴趣并不浓,宁可争破了头去抢那些已经成熟的。

成熟市场的培育 般需要3年到5年时间,所以这些新兴室内商业街如圣凯·摩登城、海蔚广场、经十路人防商城都存在人气不旺的问题,但业内人士分析,传统商街的拆迁、成熟商街的饱和或许会缩短这些新兴室内商业街的市场培育期。

同时这些新兴商业街也趁此机会寻求新的经营思路,这也许是他们最好的时机。圣凯·摩登城正是一个案例。由于它的商业品牌的定位和文化西路差不多,最近也有不少原文化西路的商户来谈落户的事,面对这个契机,圣凯·摩登城新出台了一个办法来吸引更多的商户入驻,就是入驻品牌半年之内可以免租金。从去年10月开业之初,商业定位于中高档品牌,但市场培育的难度超过预期,现在已经调低了品牌定位,在经营思路上也做了调整,如果能把握住城市多条商街拆迁的机遇,也许就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城市的规划中,历山路、山师东路都是退商还路的道路,就是把这些商业街还原为行人通行的道路,为了还给市民购物场所,干佛山路至山东大学(西校区)之间的南侧门头房将全部拆除,山东大学(南校区)北门东侧的大片平房棚户区也将拆迁,建成大型商业设施。此外,泉城广场北侧将建大型购物中心一一恒隆广场。恒隆广场分为地下两层、地上七层,集百货店、超市、专卖店、电影院、书店、商务办公、餐饮等为一体,将成为济南最大的“摩尔”式购物中心。这些规划中的商业设施都是室内商业街模式,不受天气条件的影响,冬暖夏凉,体现了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商圈的启示

关于大规模拆迁后的济南,商业街应该会是什么模样?该形成什么样的商圈?

文西商业街拥有诸如“九羚”羊毛衫店、“第一街”时装店、“富贵鸟”鞋店等一大批已有10年甚至以上店龄的店铺,而一条商业街要稳定繁荣,一定要有一批稳定的商户。文西附近有不少医院、学校、银行,有收入稳定且薪金较高的工薪阶层,是消费力的支撑。另外,文西的位置优越,通过泺文路、朝山街、佛山街等几条街和泉城广场、银座相连,旅游旺季,常有游客过来。文西商业街的繁华是各个商户都能深切体会到的。

越来越多的室内商业街,在体现城市的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对于不同定位的人群,似乎还有些不足。

专家认为,并不是单有几幢大楼,几个高档的综合商场就能称为商业圈。真正的商圈应该是大商场与小店铺构成多样性组合,从而形成个有影响力、有活力的商业中心。城市终究还是为人的生活而设计的,参差错落的各类商圈正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而文西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能够与附近的银座商城形成参差的定位互补。同一个商圈内,不同种类商业模式的互补性很重要。

关于加速推进项目拆迁工作的报告 篇9

我公司于2010年6月承接了楚古兰办事处乌兰牧骑社区西起杭盖路,东至乌兰牧骑小区东大门,南至那达慕大街,北至牧业学校南墙(原109区块)的危旧房拆迁改造项目,2010年底开始动迁工作。

一年多来的拆迁工作异常困难,项目拆迁进展非常不顺,至今年七月底308户的拆迁户只签约动迁了108户,仍有200户未能签约动迁。主要原因:安置补偿要求过高,拆迁户之间相互等待观望,对企业的拆迁行为抱着只要“等、耗、磨”肯定能多占便宜的思想。这样一来,随着拆迁时间的拉长,给项目的安置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首先目前已动迁的108户(安置房套数194套)合同签定的回迁安置时间均为今年底,如果今年项目建设不能开工,势必造成这些在外临时过渡的住户对拆迁安置失去信心,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其次,为了本项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公司已签约引进的中国义乌小商品商贸城项目,也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延误交付开业,从而可能导致该项目流产,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政府工作组已于近期进入协助工作,根据工作组的入户调查及拆迁摸底情况看,为了打消拆迁户的“等、耗、磨” 相互观望思想,统一政策,限期动迁。针对群众对政府拆迁公平公正的信赖,我们请求政府能对该项目的后期拆迁以文件形式明确政策,便于工作组能加快推进拆迁进度,拆迁办法按照政府的拆迁征收模式执行,使项目能在年内开工建设。

拆迁恶性事件背后的问题 篇10

一、财产的社会性决定了私有财产权益的使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德国学者耶林早就指出:“并没有什么绝对的财产, 特别是独立于社会利益之外的财产。历史已经反复向我们说明了这一点。”社会公共利益内涵是近现代所有权观念中的一个突出特点。

财产权系自法国大革命以来与平等权、自由权并称的三大古典人权之一, 是个人生存的基本权之一, 如同自由、平等一样。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 如非因法规定之公共需要, 并给予适当补偿, 不得剥夺之。”即保障私有财产权, 只在有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且给付相当补偿, 始可征收为公用。20世纪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过度发达, 而引起贫富不均现象, 造成劳资对立等社会问题, 各国对财产权之看法不再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而是要加以限制。

正如学者们所言:财产权是由社会产生的, 人们只有经过分享他们作为公民的政治和社会生活才能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财产所有权人, 也就是说财富的拥有者, 基于其占有的事实, 要履行一种社会责任, 如果他没有履行这种社会责任, 国家就会干预并强制他履行以使财产的使用合乎其本性。享有土地和房屋本身就意味着对社会和自然承担义务, 这种义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应当受到强制性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同时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每个人都应有一个道德是非感———都应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和执行者。

二、法律是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里促进公民幸福的道德规范

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者, 征收权也就成为政府或主权范围内全体人民手中最高最直接的财产权。它赋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法律的规定重新占有财产的权力。

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在宪法的基础上, 从民法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征收权的法律特征:

1. 公益性。

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 补偿性。

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应当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

3. 正当性。

第42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4. 强制性。

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应当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 可救济性。

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 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从这些法律条款里, 我们不难得出城市房屋征收的结构要件:

1.征收房屋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征收房屋的客体是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3.征收房屋的补偿权利人是拥有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单位和个人;

4.征收房屋的补偿义务人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其他征收房屋的收益主体) 。

也就是说, 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主要是社会的发展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物权, 并给予其公平补偿。

三、公平补偿不是以自己意愿为转移的市场评估价格

房屋征收行为中, 在回答了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之后, 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征收房屋的价格是否是公平补偿。

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标准是一致的———房屋被征收时的合理市场价格。合理市场价格不是每个房屋所有权人赋予其财产的价值, 而是被征收房屋所在的经济社会范围所赋予的价值, 也就是说, 合理市场价格指愿意购买人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愿意出售人的金额。其目的是把所有人置于财产没有被征收时的经济地位, 而不是自愿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时的地位。合理市场价格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或者与被征收房屋同区位、同结构可比房屋的出售价格予以证明 (房地产市场比较法) 。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很少有可比的案例而难以确定合理市场价格, 一般将使用其他合理公平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方法予以计算, 如取得替代物的成本。

一般意义上,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也不应高于其市场评估价。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 确有另一种高于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情景———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在一个文明社会里, 政府以及生活富裕的社会成员都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去救助穷人。我们现行的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最低安置标准和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救助等都在逐步完善。

综上所述, 拆迁问题不单是《房屋征收条例》何时出台和怎样出台的问题, 更有政府和民众需要反省自身行为的道德问题。但是, 政府和民众相比, 更应有所作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而言, 本人认为应从三个方面作为出发点来考虑:

1.发展是首要的公共利益。要处理好发展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顺应城市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 在发展中解决变革期出现的社会矛盾。

2.公众参与是充分体现公共利益的方式。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是, 过度参与甚至替代是世界发展史证明失败的社会变革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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