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治六篇

2024-09-12

资本市场法治 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在中国民事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是成为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后中国民事立法的又一里程碑, 尽管从立法角度来说, “留有余地、留待后决”的立法范式在宅基地流转、农地入市等传统民事领域的规定, 不过它对《物权法》在规定范畴上的精益求精未产生消极作用, 也没有削弱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和创新性地位及意义。《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就其价值体系而论, 无疑是对中国社会历史转轨法制化过程的全面摹写, 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计民生理想的必然路径。

市场经济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经济运行系统, 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主体是经过人格抽象后的平等实体。物权立法并非泛泛地采取法律形式对所有制关系予以简单确认, 实质上它具有极为丰富的经济内涵与政治内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经济运行过程的确认。它的实现过程依赖于合同制度,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 主要体现在合同制度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制定了能够无限循环利用的博弈规则;其二是对经济运行结果的确认。它的实现过程则依赖于物权制度, 主要体现在它给市场经济主体追求长期利益制定了一个较为稳定的预期目标。评判一种法律制度的好坏的主要标准在于一方面博弈规则的制定应当具有科学性, 另一方面当事人不存在权利模糊, 产权关系不清现象, 而物权制度正是对产权关系的归属和权利边界的划分给予了详细的界定。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 《物权法》主要在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 (动产或不动产) 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精神实质就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物权法》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时, 也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予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和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属于民法, 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更在于赋予所有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参与市场竞争的机遇。

作为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一是有独立的人格意志, 二是有稳定的独立的可支配财产。物权法就是民本思想最集中体现的法律之一, 是对中国现行经济体制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认知与立法建构。物权制度或产权界定的基本功效就是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 物权法的制定使人们对财产的价值收益及所获得的财富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也极大增强了社会公众积极创造财富的信心和热情。市场行为中所有主体的立法平等不仅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也为中国未来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物权法就是实现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工具。

中国证券市场要想持续、健康发展, 就离不开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上市资源的培育。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已成长为一支能够和国有经济与外资经济三分天下的重要经济力量。各种市场主体都应该享有相同权利, 承担相同责任, 处于平等地位, 这是实现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先决条件。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公有制经济是主体, 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里的平等保护并非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同。主要反映在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等方面, 在涉及到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但这与《物权法》的保护私有财产精神并不相悖。《物权法》以民法的形式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而且将保护私人财产上升到与国有、集体财产平等保护的相同地位, 这一法制理念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际上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权不能凌驾于私权之上,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充分体现, 这有助于在法律上消除民营企业家对法律保护其私人财产的疑虑, 以便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加入到我国的上市资源储备大军。充分体现了中国国情, 为中国改革发展提供有效保护。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物权法》一方面扩大了当事人投融资的权利范围与力度, 极大提高了人们的平等自由意识, 另一方面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建设良好的资本市场法制环境, 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规定:国家保护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违反国家规定, 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 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这些规定, 无疑都直接或间接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是对整个资本市场法治环境水平的提高和再造。

因此就某种意义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对传统观念上一次积极的扬弃, 是对我国现行经济体制转轨法制化过程的全方位摹写, 它肯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享有平等权利, 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私有财产保护的精神, 特别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私人权利相冲突的时候, 如何清晰裁定、明确划分私人权利的边界以防御公权侵害, 物权法的地位与作用不言而喻, 使得人们的财产安全感有了极大的提升。《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一个新的大发展, 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这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同时也是实现国计民生理想的必然路径。

参考文献

以法治烟 净化市场 篇2

神木县烟草公司领导班子上任以来,始终把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班子的凝聚力,作为党 建工作的核心来抓。在正确处理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上做到了职责上分,思想上合 ;工作上分,目标上合;制度上分,关系上合的三分三合原则。形成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心 齐风正,步调一致干事业的局面。学习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神木县烟草公司 通过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的能力,建立了一支思想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党员骨干队伍。同时十分重视人才的教育培 训,下大力气培训法律、电脑、市场营销等专业人才,来满足烟草业和市场的需要,并在“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竞聘上岗,将一批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职工充实到中 层负责人的岗位。从而保证了在思想观念上与时俱进,在综合素质上与时俱进。

企业的基本资源,就其性质而言就是两大类,人和物的资源,人是活的,能动的;物是 死的,被动的,一切物的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神木县烟草公司能够发 展到今天的规模,是对人力资源的重视和开发的结果。

专卖是专营的基础和保证,在某种意义上讲,专卖管理是销售市场的晴雨表。自1998年 以来,烟草行业出现库存过大,价格低迷,利润下滑的情况,神木县烟草公司也不例外。加 之多年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内部经营不规范,导致部分零售户不按规定进货,严重扰乱烟 草市场秩序。领导班子通过了深入市场调研,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摆正专卖与销售的关系,确立了以专卖管市场,以市场带销售,以销售创利润的工作思路 ,转变过去重销售轻专卖的思想观念,推行全员专卖。借国家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之机 ,及时调配了10个专职专卖人员,配备了两辆稽查车,成立了三个稽查中队和四个专卖管理 所,与公安协商,组建了公安驻烟草特派室,壮大了专卖力量。对全县市场实行划片包干, 责任到人,对重点户、“钉子户”实行设防监控,有效打击了不法烟贩的违法行为。在坚持 “内管外打,以法治烟”的方针下,通过努力,八年来共查处违法案件1379起,没收卷烟18 538条,罚款646430元,有效地净化了卷烟市场。牢牢地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使全县的卷 烟经营户持证率上升到98%,入网率达95%,市场净化率达98%。

网络建设,是销售体制上的一场革命。没有稳定的销售网络作保证。就没有良好的经济 效益。神木县烟草公司的领导班子先后投资109万元购置了店塔、尔林兔、大保当、高家堡 四个网点,投资384万元购置了7辆送货车,投资40万元购置了电脑,实现了卷烟销售、稽 查专卖的信息管理。同时不遗余力的向网建一线输送人才,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激发他们 的工作热情,建立起以入网销售率、市场占有率、送货率和市场控制力作为考核网建工作的 标准。为了充分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将工资与销售挂钩,奖金与利润挂钩的“双挂”考 核办法,多劳多得。把计划任务分解到各个网点,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人身上,千方百计地扩大销量。树立“服务”就是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增强网点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从专卖、销售、促销三条线为零售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高标 准、高质量地完成了建网任务,构筑出一个布局合理,充满活力、盈利稳定的营销网络体系 。公司的卷烟已全部实现网点销售,扩大了卷烟销量,神木烟草公司的网点建设也受到了省 、市局的一致好评。

资本市场法治 篇3

“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9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二报告厅隆重召开。

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领导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吉林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武汉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PE界、PE行业协会与法律实务界等相关方面的180余名嘉宾代表出席了论坛,并围绕PE立法、监管与司法救济体系的建立健全展开了深入讨论。

盈余管理的资本市场动机 篇4

1.提高发行价格的盈余管理动机

根据我国相关条例法规的要求,在我国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近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连续三年盈利的话就没有资格申请上市。因此不难理解,一些企业为了上市就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使得自身连续三年盈利。相关学者通过观测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发现,我国企业在IPO的前两年、前一年跟上市当年的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处于较高的水平,而在其它年份显著下降。

同样的,企业不仅仅在IPO的时候希望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股价,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企业为了避免报告亏损,也同样会采取各种盈余手段提高股价,扭转自身形象。这里所指的亏损公司既包括那些已经报告亏损的企业,还包括濒临亏损的企业。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的不够成熟、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亏损企业的退市制度等一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亏损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就不难理解了。

2.为了获得配股融资的资格

很多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条件无一例外的都准备上市,因为上市可以给企业带来相当的资金和其他好处。通过上市直接融资这种方式成本较低周转还快。在我国,上市公司所需要的配股融资成本低于企业的举债,再加上实现的可能性又比较大。所以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都存在有配股的动机。那些具有配股权资格且处在临界值的企业应计利润比处在非临界值企业的应计利润明显要大。也就是说处在具有配股融资的资格的临界公司的应计利润总额指标明显大于其他的上市公司。这就意味了该上市公司很可能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因此说上市公司业绩的下滑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为了达到配股的资格而参与了盈余管理。

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论文 篇5

新修订的《证券法》增强了对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由于一个国度要促进证券市场的安康开展,就必需使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得到维护。就新《证券法》而言,增强对投资者,特别是针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买卖和证券的监管方面都有表现。

首先,新《证券法》设立了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道平安门。能否能对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维护是判别一个国度资本市场能否健全与成熟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显露挪用、质押客户买卖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目前的理想状况,新《证券法》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在一百三十四条规则“国度设立证券投资者维护基金。证券投资者维护基金由证券公司交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运用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并且,同年发布的《证券投资者维护基金管理方法》,定义了证券投资者维护基金的用处,即第十四条规则的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施行行政接收、托管运营等强迫性监管措施时,依照国度有关政策规则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这种布置能够在一定水平上维护投资者,扫除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防止了仅仅由于局部证券公司发作危机,却招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自信心,进而引发股市**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作。因而,在这个层面上来讲,证券投资者维护基金的设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也标明了我国曾经从立法上和政策上健全并完善了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

其次,新《证券法》完善了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制度,改善了投资环境。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白规则了民事赔偿制度。第六十九条详细规则了赔偿义务人与义务事情:“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阐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报告、中期报告、暂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买卖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当赔偿义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当连带赔偿义务,但是可以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当连带赔偿义务”。损伤赔偿制度确实立,防止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自信心,从而优化了证券投资环境。

再者,新《证券法》进步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请求,明白了对中小投资者的维护。在证券市场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行情与稳定有很大的影响,特别对投资者的投资判别有直接的影响。因而,证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要实行严厉的规则和检查。我国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表现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原则》。另外,证监会还不定期发布一些相关文件对上述规则做出补充。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强迫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易于留下人为支配信息的空间。此次新《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阐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报告、中期报告、暂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者严重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买卖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当赔偿义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当连带赔偿义务。但是可以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当连带赔偿义务。”并且,也制止了国度相关工作人员与新闻媒体参与、辅佐分布虚假的信息,否则如成为扰乱证券市场的要素,也要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

最后,新《证券法》还规则了针对公司收买行为中,对小股东权益的特别维护。在公司收买买卖中,当收买人持有或者经过协议与别人共同持有的被收买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曾经到达30%时,就意味着收买人实践上曾经成为了被收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践控制人,其他仍持有被收买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曾经处于明显的少数位置。此时,收买人就有可能会应用其强势位置,损伤小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被收买的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法律就授予了小股东“强迫受让股份提起权”。所以,新《证券法》第97条规则:“收买期限届满,被收买公司股权散布不契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买卖所依法终止上市买卖;其他仍持有被收买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买人以收买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卖其股票,收买人应当收买。”这就向小股东提供了一个在该公司被终止上市以后,再次卖出其所持有的股票的时机。

资本市场法治 篇6

何诚颖:新三板市场的战略定位与发展建议|资本市场

文/国信证券监事会主席何诚颖纳斯达克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建设带来了启示。本文建议,新三板要做到既具有接受区域股权市场优质企业的功能,又具备为创业板提供储备资源的能力;在交易制度与发行制度上要尽快建立摘牌制度。新三板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已经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其成长路径涵盖了中国场外股份交易从“两网”到“三板”再到“新三板”的漫长历程。2012年新三板扩容后,目前已经正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公司数量呈几何增长。截至2016年9月30日,上市企业有9182家,其中做市企业1637家,协议转让企业7545家,做市券商85家。挂牌企业集中在沿海发达省市和一线城市,并主要以工业和信息技术为主,其中部分企业已经摘牌,已有12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成功转板至中小板或创业板,包括合纵科技、康斯特、双杰电气、安控科技等企业。然而当前并没有转板的绿色通道,这些企业是先从新三板摘牌,再通过IPO实现上市。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2016年6月正式实施的新三板市场分层机制相当于是建立了一种筛选机制,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风险特征的企业分类管理,为流动性创造、投资者标的选择以及未来公司成长等设置差异化的机制。不过,自分层制度实施以来,新三板市场并未表现得更活跃,市场整体的流动性没有实质性改善甚至略有萎缩,分层以后市场交易量不升反降,被业内寄予厚望的创新层交易也略显清冷。新三板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新三板市场发展历程较短,市场核心机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首当其冲的最大问题在于市场缺乏流动性,使得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融资功能也未能较好发挥。其次,做市商制度与分层制度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做市商和挂牌企业数量供需失衡,做市商形成类垄断性做市,做市交易尚未发挥在大额交易流动性方面的优势,且做市商权利义务的不匹配形成自我循环的流动性枯竭机制。且分层制度实施后,若市场供求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企业融资及服务不足,创新层也将面临着流动性逐渐被侵蚀的问题,基础层的企业流动性也将更加恶化,甚至变成“僵尸企业”。因此分层制度并没有在本质上带来流动性,只是改变了市场的`流动性结构。再次,对于转板的预期是众多新三板企业挂牌的重要动力,特别是注册制尚不能实施的情况下,转板成为企业寄希望于绕开IPO排队、实现上市的“曲线战略”。然而当前新三板转板制度尚未明确。监管机构仅仅是对转板有笼统的表态,而尚未有明确的转变计划及时间表。此外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要让企业“能上能下”,才能够“流水不腐”,但新三板尚没有建立摘牌制度,没有和区域股权市场对接的系统制度安排,仅通过分层不能充分实现对企业的筛选机制。目前,针对此问题,股转系统已开始就新三板企业退市制度征求意见。预计未来不久将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摘牌机制。新三板发展战略定位:承上启下纳斯达克一直是新三板学习和比较的对象,创新和包容是其核心和精髓。纳斯达克为了充分发挥其融资平台作用,采用灵活多元的上市标准、明确可预期的上市流程以及系统规范的监管等创新体系,以及对上市企业的高度包容性,不仅成就了谷歌、苹果、微软、Facebook等一批世界级科技企业,也造就了今日纳斯达克比肩纽交所的地位。而纳斯达克的成功经验,为新三板提供了至少以下两方面的经验和思考:第一,新三板是否应该改革做市商制度,引入混合做市商制度?1997年以后的纳斯达克出现了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即让做市商和其他投资者一起参与竞价交易,目的在于防止传统做市商利用自身做市的优势地位侵害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然而新三板目前尚不具备立刻采取混合做市商制度的条件,但应该认识到传统做市商制度的局限性。从垄断性做市商到竞争性做市商、从传统做市商到混合做市商制度,代表着交易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也是新三板做市制度未来改革的方向。第二,新三板是否有可能实现从场外到场内的转变,上升到交易所的高度?这一大胆设想取决于市场的发达程度。场外市场内化的要求一般都是在场外市场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的情况才发展出来的,现阶段新三板仍处于发展初期,将市场培育壮大仍是主要的任务,所以一方面不能设置太多条条框框,以保证市场的灵活性以应对个性化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对于市场进行引导,从近期看保证市场风险可控;从中期看使市场规范运行,为实现跨市场的合作对接做好准备;从长期看,为可能的场外市场的内化打下坚实基础。反观新三板自身发展来看,与沪深市场相比,新三板是标准较低、风险较高的场外市场;与以大宗产权、固定资产、土地等非标准化产品为交易对象的产权交易所相比,它又是标准化(股票)的交易市场。因此,新三板日后发展的市场定位是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应满足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新三板与创业板既有竞争又有所区分。新三板可逐步在内部最高层级分层(如创新层)引入竞价交易制度、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等改革,这样不仅可以留住资质好的企业,而且还可以与创业板进行一定程度的互相竞争。但新三板属于场外市场,要坚持自己的功能定位,且有些挂牌企业只适合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发展,并不适合在创业板市场等IPO上市。如果新三板一味只是追求向创业板等板块看齐而求同,放弃自己本身的特色,反而对某些新三板已挂牌或意向挂牌企业造成影响,也改变了创办这个市场的初衷。第二,新三板与区域股权市场既有竞争又有联系。新三板与区域股权市场的服务对象都是为中小企业服务,服务对象上的共同性从而使得两个市场必然存在相互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相对区域股权市场来说,新三板发展较早,市场较成熟,资源也较多,因而当前有部分企业选择从区域股权市场退出后挂牌新三板。如果不将两个市场割裂来看的话,其实采用退出区域股权市场再挂牌新三板的方式已让两个市场初步形成了合作对接:资质弱的企业先在区域股权市场发展,等时机成熟再挂牌新三板,这样不仅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加强了新三板与区域股权市场之间的合作,两个市场发展前景也较为乐观。新三板转板制度构想:互联互通若未来肩负着场外与场内市场承上启下的特殊责任,则新三板应当具有顺畅的转板机制。转板机制要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首先要实现不同板块之间的协调对接,还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通过在相对低层次的市场挂牌参与到资本市场当中。这时,新三板有了接受区域股权市场优秀资源的功能,即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至新三板,那么不仅新三板的发展将得到极大促进,区域股权市场的吸引力也将大大增强。只有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实现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整体效率才能大大提高,同时新三板作为连接场内与场外市场的重要桥梁,也为创业板提供了储备资源的能力。就目前来看,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与公司直接IPO在程序上没有任何区别。之前热议的转板“绿色通道”暂未出台,鉴于目前普通企业IPO通道中排队的企业非常多,转板机制出台之后肯定会大大加速新三板企业挂牌效率。因此,新三板要长期可持续发展,应完善其运行机制,对现有制度进行改进,或新设相关制度安排:第一,完善交易制度与发行制度。新三板流动性问题的本质是市场供求的匹配问题,与交易制度和发行制度密切相关。在交易制度上,要注重流动性创造和定价机制的合理性。从做市商制度着手改革,可以考虑分阶段逐步实施以下方案:扩大做市商的主体范围,以市场化的竞争促进做市服务提升;完善做市商的权利义务体系,鼓励做市积极性;当风险防控比较稳定、发展阶段较为成熟后,适时引入竞价交易制度,考虑实施混合做市商制度。在发行制度上,要注重投资供求的平衡,避免过多企业滑入无人问津的底部。第二,尽快建立摘牌制度。转板机制的建立离不开市场化的上市和退市制度。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中新三板市场是最接近注册制的市场。然而现阶段出于市场信心的考虑,仅设置了从创新层降为基础层的制度,还尚未正式出台从基础层摘牌的制度。新三板如果没有摘牌制度,一方面造成挂牌企业只出不进,无限制地增加;另一方面大量无法满足创新层标准的企业堆积在基础层,投资者争抢创新层企业,基础层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进一步造成市场的流动性分化。因此,新三板理应出台摘牌制度,明确各层次的准入和退出标准、摘牌流程,建立常态化的退出机制。从新三板摘牌的企业,可以选择到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这样可以保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筛选功能,使得基础层不成为“差生”的回收场,同时也使得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避免重复竞争。本文刊于《清华金融评论》2016年11月刊,编辑王蕾欢 迎 订 阅深刻|思想|前瞻|实践专注于经济金融政策解读与建言的智库型全媒体平台更多原创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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