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思考五篇

2024-06-08

商业贿赂犯罪思考 篇1

关键词:商业贿赂,表现形式

近年来, 商业贿赂犯罪在我国频频发生, 并且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在经济活动中蔓延开来, 严重影响了行业风气、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更加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1 商业贿赂的概述

所谓的商业贿赂罪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以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交易或者从中促成贿赂交易, 进行不正当竞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 包括纯正的商业贿赂罪, 也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另外还有一些不纯正的商业贿赂罪, 如“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商业贿赂的手段有两类, 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1.1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是经营者, 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 除法人外, 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 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 商业贿赂即为达到商业目的, 通过贿赂手段, 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 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1.2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 给予或者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折扣或者佣金, 以及以赞助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利益好处。 (2) 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 (3) 提供境内境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其他手段。 (4) 交易对象即受贿方索贿。例如一些单位利用垄断地位或者在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公开索要各种好处, 索取不当利益。

2 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

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进行研究, 有助于了解这类犯罪实施者的心态及其人格状态, 可以分析其人身危险性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正确定罪量刑, 做到司法公正。具体分析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社会原因分析

(1) 社会变革中浊流的影响。

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 不论国家大小, 社会制度如何, 在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经济结构调整时期, 各种社会问题, 包括腐败现象也相对比较突出。我国建国以来,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是伟大的社会进步运动, 但不是直线的, 有成功和曲折;也不是纯粹的, 有主流和支流, 清流和浊流, 腐败现象就是浊流。思想上, 国门打开了, 某些腐朽细想和生活方式就可能乘虚而入, 一些意志薄弱者就会经不起考验。

(2) 市场意识错误延伸。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是历史和现实经验的科学总结。但同时也应看到, 市场经济也有双重性, 正效应是主要的, 但负效应也是客观存在的, 它主要表现在:①市场经济的等价性提倡公平交易, 有利于经济的有序运行, 但也容易使人斤斤计较, 自私自利。②市场经济的重利性促使人们追求正当利益, 调动积极性, 有利于社会进步, 但也容易诱发拜金主义, 一切向钱看, 见利忘义。③市场经济的竞争性, 有利于激发人们重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增强实力, 公平竞争, 但也容易诱发不正当的甚至违法的竞争行为。④市场经济的风险性, 鼓励人们大胆创新, 开拓进取, 但也容易刺激人们的投机取巧, 侥幸心理等。

(3) 政府角色错位。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侧重宏观调控, 而现实中, 政府的规划、调控、监督角色过弱而执行角色过强, 在行政许可、行政合同领域发生商业贿赂的机率比其他地方大, 从根本上反映了这一点。

(4) 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不到位。

虽然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早在193年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但整个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然十分模糊, 不少企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回扣行为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在工商部门查处时, 拒不承认自己的回扣事实, 对回扣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以为然。有的企业甚至把工商部门的正常执法行为告上法庭。

2.2 经济学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来决定商品的价格以及商品的供给。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商品的价格取决于供给与需求的状态。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 因产品供大于求, 卖方的产品价值的实现比较困难, 众多的卖者竞争数量相对较少的买者, 卖者在自身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 自然有了使用一切可能手段达到此目的的动力;而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 就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因此, 无论在买方还是在卖方市场的情况下, 都会出现商业贿赂的现象。

经济学是人类如何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上为满足其欲望而做的选择的科学。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 可以使我们从一个新的法律视角去深入审视, 从而获得新的收获。犯罪原因的经济学理论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经济学理论不仅包括用经济学分析犯罪的理论观念, 还包括犯罪的产生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狭义的经济学理论仅指用经济学原理解释犯罪现象和各种理论观念。用经济学理论分析犯罪原因, 也是假设犯罪人是具备足够理智对外来刺激做出反应的人, 犯罪人在犯罪前都要进行利弊的权衡, 得失的计算。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高科技田间下的犯罪人在犯罪前, 往往会权衡犯罪行为的得与失。

经济学理论解释商业贿赂犯罪, 可以这样假设:商业贿赂犯罪是行为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 权衡各种不同牟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之后做出理性选择, 其中各种不同牟利方式既包括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牟利, 也包括以非法方式进行的牟利活动, 亦即商业贿赂犯罪的实施者把合法途径同非法途径可能获得的收益和要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 如果采取非法途径更容易达到目的, 则选择实施商业贿赂犯罪。

竞争压力和利益的驱动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 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它始终激烈地贯穿于商品交易的始终。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 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 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 以获取交易机会, 从而取得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 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 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供大于求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 我国的市场成为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

利润也是商业贿赂犯罪实施者考虑的一个因素, 行为人从实施商业贿赂犯罪中获得的利润包括有形利润和无形利润。犯罪的预期利益越高, 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越大, 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和预期利益成正比。

2.3 个体原因分析

任何商业贿赂犯罪, 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其自身的因素.因而认真分析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个体原因, 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唯利是图的思想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 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 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 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 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 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 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 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本位主义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帮凶。现阶段, 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 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 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 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 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 大量获取回扣, 为小团体谋取利益。

2.4 道德文化原因分析

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影响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道德因素, 虽然是无形的, 但却也对犯罪显示出了其特殊的影响. 中国人强调人际关系, 延续几千年的儒学伦理将“人情”理念深植于中国人的心理和处世现实中, 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虽然今天整个社会的宗族势力已经瓦解, 但乡土社会的差异理念却在以“己”为中心的小圈子内被普遍实践着。一种过渡性的人际关系模式— 熟人网, 就是转型期乡土社会的关系要素与市场经济的利益要素相碰撞的产物。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 也逐渐适应了这种与西方观念完全不同的“本土环境”, 学会了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交易对象采取“特殊沟通”的方式, 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手段构筑自己的关系网。

2.5 法律方面的原因分析

法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不够严厉。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执法过于宽松。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 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法律体制没有理顺。市场法制不健全, 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界定不清, 导致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差, 使商业贿赂大行其道。管理部门的责权不明则导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贿赂的弱化处理, 如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因此, 制定专门的法律, 整合相关的规定, 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手段, 将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3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思考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 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 维护党的形象, 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 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 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 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 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相适应,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 努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相信通过今后的努力和摸索, 商业贿赂将不再成为桎梏中国经济发展的枷锁。

参考文献

[1]朱有明, 张薛梅.我国商业贿赂现状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2]刘修德.商业贿赂犯罪研究[J].阜阳市司法网, 2006-07-04.

商业贿赂犯罪思考 篇2

一、商业贿赂的概述及不良影响

商业贿赂, 是指为谋取商业利益而发生的贿赂, 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属于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消极影响。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4类:一是以招标方为主体的权力部门和以客户为主体的企业, 利用手中的权力向执业机构索贿的行为;二是执业机构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 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回扣、实物回扣和提供培训旅游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三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但执业机构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 或有意避重就轻, 或有意不予披露, 或被迫出具不实报告, 以博取客户满意或认可等出卖专业准则的行为;四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执业机构披露, 对相关执业人员给予现金、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贿行为。

正是由于商业贿赂在上述方面的种种表现, 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甚至危害:一是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加剧了社会诚信的危机;三是商业贿赂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四是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五是败坏了官员政治道德;六是败坏了社会风气, 也损害了公众利益;七是商业贿赂还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投资环境。

二、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 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 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产生的原因, 归纳起来大致如下:

1. 法律不健全, 行政监控不力是国家难以构建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最根本原因。

一方面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 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 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 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 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 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 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 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 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 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 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 企业与权力部门对执业机构具有绝对的选择权, 掌握着执业机构的“生杀大权”, 而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对这种权力的监督十分乏力, 造成“寻租”和索贿等丑恶现象的出现。

2. 商业贿赂是经济体制不成熟的一种表现。

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由于管理经验不足, 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 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此时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发展中市场不成熟, 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 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 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 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 为推销商品, 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 争取交易机会, 加上一些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 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3. 深层次的文化原因

在经济交往中讲人情、重情谊是东方儒家文化的一大特色。正常的人际关系可以密切和维持交易双方的协作、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过程, 对整个社会经济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但这种重人情的文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是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网。人情交往畸形发展, 使得商业贿赂成为促进经济运行的“润滑剂”和潜规则。

一方面由于权力过分集中, 市场发展缺乏公平的竞争环境, 信息不对称、行业垄断、行政权力集中、部门分割、地区封闭导致属于卖方市场的两师行业处于弱势群体, 造成“权钱交易”的产生。

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 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 但互相冲突, 处处留下空隙, 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 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 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 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 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 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 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 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 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 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 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 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此外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也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一种情况。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 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 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 获取不正当利益时, 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三、关于构建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方法的探讨

我们必须致力于清除商业贿赂所滋生的土壤, 铲除“潜规则”赖以发挥作用的根基。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 而应当防患于未然, 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治理商业贿赂的措施有许多方面, 比如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贿赂行为主管机关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惩治力度、减少政府的寻租行为等。对此, 可以对商业贿赂采取以下会计治理措施。

1. 法律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应当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首先必须完善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国家要从社会大环境治理商业贿赂,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快建立适合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 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 加大从源头上防止商业贿赂的力度;增强招投标和企业选择执业机构过程的透明性、竞争的公平性、监督的公开性, 营造公平执业的环境。

完善现行《会计法》的着眼点:第一, 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 大幅度提高对实施商业贿赂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经济处罚的力度, 使受处罚者不敢铤而走险。第二, 明确商业贿赂的判断标准, 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 杜绝商业贿赂者的侥幸心理。

其次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 要完善举报制度, 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包括: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等。

目前应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 应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部门大力推行《公益举报制度》, 鼓励员工揭发、透露公司、企业主管或分管人员的违法舞弊行为, 并对举报人予以切实保护, 使商业贿赂行为能及时被发现;第二, 加大对商业贿赂双方的经济制裁力度, 使行为人在经济方面无法占便宜,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制定相关监督举报制度, 完善举报措施。将监督举报工作与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执业质量检查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检查中, 要把商业贿赂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执业机构的报告为检查对象, 通过对项目收费、项目的人力投入、报告的意见类型、报告应披露的问题的披露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以及对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及有关资产的重点检查, 发现或判断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收费偏低、人力投入少, 以及重大问题不披露的报告要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深入检查。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审计报告要进行追踪调查, 监督其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净化两师行业执业环境。

再次制定海外反腐败法。目前, 我国经济正在实施“走出去”战略, 大量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这种趋势下如果我国个别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旦被外国政府发现, 就可能受到外国政府的严厉处罚并损害我国企业的整体形象。因此, 我国必须制定一部海外反商业贿赂法, 禁止我国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商业贿赂手段, 确保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商业道德环境, 保护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安全, 维护我国国际形象, 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最后加入国际公约, 承担国际责任。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 我国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加强国际合作, 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以减少世界对中国崛起的疑虑。如2003年底, 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该公约不仅超越以往类似法律文件的规定, 将基本的腐败方式, 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 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规定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

2. 行政手段

要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 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具体包括:健全监管机构;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等。特别是, 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 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 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 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 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 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3. 经济措施

商业贿赂妨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转, 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 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应该结合自身实际, 从经济方面下大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

第一, 深化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企业治理机构。其中包括:一是加强内部监督, 健全企业自律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 健全会计人员的监督机制;

第二, 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构筑严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体系, 需要把握好三个相互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 把“产、供、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 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 严格禁止由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全过程。第二, 设立事后监督, 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 以稽核、审计、纪检监察为手段, 建立监督防线。这三个层次对于及时发现商业贿赂, 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 完善会计账目管理方面的责任规定及奖励举报制度。任何商业贿赂都会存有做假账的会计行为。未来的《反商业贿赂法》应规定与公司会计账目管理、审查相关的一切机构及工作人员, 对知道或应知道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报都构成违法或犯罪;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必然涉及行贿受贿双方主体及知情人, 可规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举报, 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责任, 对于无法定义务的举报者, 可按举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得奖励。完善监督举报机制, 加强执业质量、财务会计检查工作。制定督举报制度, 完善举报措施。将监督举报工作与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执业质量检查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检查中, 要把商业贿赂列为重点检查的内容。选取有代表性的执业机构的报告为检查对象, 通过对项目收费、项目的人力投入、报告的意见类型、报告应披露的问题的披露情况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以及对收入、成本费用、往来款及有关资产的重点检查, 发现或判断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收费偏低、人力投入少, 以及重大问题不披露的报告要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深入检查。对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审计报告要进行追踪调查, 监督其是否有商业贿赂行为。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 净化两师行业执业环境。

第四, 加强商业贿赂的财务审计。从销售方来讲, 要加强对销售费用支付和销售折扣形成的审计监督, 关注结算方式和结算对象的合理性;从采购方来说, 要注意审查采购物资价格的真实性。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查账等手段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非法支出, 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基本建设管理专项审计、财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大宗物品采购审计等, 发现和查找商业贿赂的行为。

治理重点包括:直接给客户或委托人或介绍人现金回扣、项目提成等;直接与有客户资源的政府机关进行业务收入分成;直接给为本单位介绍客户的当事人送礼卡、财物或组织他们及其家属外出旅游;允许非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报销费用;给非本单位合伙人或股东进行分红或支付红利等参与收益分配;在执业活动中收受客户 (或委托人) 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单位负责人在收费标准以外收受客户钱物等等。

以上行为中, 对于情节轻微的, 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 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 一经查实, 从严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结合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对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 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可以将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成立了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 切实抓好了工作机制的落实, 有效地避免了敷衍了事, 消极被动, 措施不到位, 工作不力等情况出现。此外对有关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 对可能存在隐患和问题的重点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督查, 可以确保防患于未然和及时发现处理问题。还应该把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要将此项工作提到很高层面来认识, 洁身自好, 身体力行, 加强执业机构自身管理, 各个环节从严把关, 要做到环环相扣, 特别要防范委托单位出现问题后而引出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4. 加强诚信建设

要加强商业道德环境建设, 倡导和鼓励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文化。同时, 还要尽快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包括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 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 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一, 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商业贿赂涉及的方面比较广, 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要遏制商业贿赂, 必须首先树立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 使他们自觉抵制会计造假。其次, 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使会计人员增强意识,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另外, 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媒体等宣传渠道, 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

第二, 建立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 建立会计信用档案, 加强信用轨迹跟踪。

企业进行商业贿赂时, 总是伴随着做假账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 如设立账外账户、虚列支出、入账去向不明的债务和使用虚假账簿、故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前销毁账簿等以隐瞒行贿行为。因此, 禁止企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 必须有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的支持。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在我国反商业贿赂法中设立严格的会计信用监督、评价系统, 包括会计账簿管理、财务状况披露和会计审计标准等。

第三, 建立会计人员信用公开制度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诚信的管理制度, 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定期对会计的信用进行公示, 实施会计人员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如果会计人员对商业贿赂视而不见, 一旦被发现, 就公开曝光。

由于企业本身没有反贿赂的内发动力, 因此国家必须建立会计人员信用公开制度, 以约束企业主管人员及员工的行为, 禁止他们使用商业贿赂手段。如果企业违反该义务, 因信用公开不足而发生商业贿赂行为, 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 应制定关于企业主动报告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某些主管人员或员工使用商业贿赂手段, 企业负有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四, 执业机构要以做强作大、诚信执业, 译稿执业质量为目标,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执业机构要从强化外部监督、内部控制入手, 改进对执业诚信和质量的判断, 使之科学化、现代化, 与客户建立一种在市场经济中互相需要、互相补充的和平和谐的委托、受委托关系;找准市场定位, 实现差异化经营, 减缓竞争强度;加强宣传,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气候, 以中央大力宣传“八荣八耻”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契机, 突出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不断探索创新, 充实完善, 继续认真研究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方式, 结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 开拓思路, 加紧建立与时俱进, 符合行业建设发展的规章制度。加强同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加大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执业机构执业行为, 努力在制度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工作中, 推进法制化、制度化进程, 坚持依法执业, 恪守执业原则。

5. 文化手段

第一,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国家可以利用专业网站、杂志等媒体宣传渠道, 加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使会计人员弄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 明确监督工作的重点。积极宣传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项文件精神, 广泛利用协会组织培训、执业机构内部培训、网上培训、专业论坛等手段,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增强防治商业贿赂意识, 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充分利用各执业机构内部刊物, 大力宣传各执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积极主动抵制商业贿赂的行为, 树立正面典型;刊登国家关于预防商业贿赂途径、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罚责等相关文件、文章, 转载社会各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及处理结果, 使两师行业从业人员警钟长鸣, 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坚持诚信为本, 坚持依靠。

各事务所要组织广大执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和警示教育, 增强注册会计师预防、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积极参加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 恪守职业道德, 依法执业, 诚信执业, 以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求生存、求发展, 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总之, 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的自觉性。

第二, 注册会计师行业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到商业贿赂的行为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在提供审计鉴证等专业服务过程中, 为达成交易,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违反有关规定, 换取个人或本事务所的利益, 为客户或其他有关方面提供财物的行为;事务所客户或客户关联方以提供业务为诱因, 向会计师事务所索要回扣、佣金的行为;有关客户为改变审计结果或其他服务成果,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正常收费之外的财物的行为。

重点治理的四类行为包括:恶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行为, 破坏行业改革和建设的行为, 干扰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行为, 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结合实际情况, 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可采取如下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三, 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一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通过在网站上的进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宣传, 并在网站上公布举报电子邮箱和举报电话, 以建立专门的举报通道, 畅通举报渠道, 从而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

另一方面把握政策, 稳步有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要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 确定治理的重点领域, 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把握政策, 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 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最后健全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本单位实际, 逐步完善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服务承诺制、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通过建设不断规范办事程序、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服务效率, 做到职责明确, 流程规范, 标准统一, 衔接有序, 切实做到不压事、不误事、不漏事, 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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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略论 篇3

关键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8-0109-03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其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导致商业贿赂行为泛滥。在中国现行经济运行当中,商业贿赂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有效遏止和制裁商业贿赂犯罪,保障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和迫切。

1 中国商业贿赂犯罪产生原因及其危害

1.1 产生原因

(1)从事商业贿赂主观上是为了达到自己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导致一些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渴望通过别种手段来为自己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谋得更多的利益,这种想法使得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视法律与市场规则于不顾,进行商业贿赂行为。

(2)由于当今市场货物的极大丰富,导致供货商竞争激烈,供求失衡。许多供货商不择手段,想尽一切办法希望可以得到更多的货物或者服务销售机会。这个将长期存在的供求关系矛盾,直接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屡禁不止。

(3)社会腐败风气悄然蔓延,有的行业、部门以及少数不廉洁者利用职权来满足私念,使得商业贿赂现象适时而生。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滋生的土壤。

(4)现阶段,由于两种经济体制的交叉,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打着公平合理的旗帜,大肆收受回扣,从中牟利。这个现象成为商业贿赂的新特点,同时逐渐被公众所察觉,引起社会极大不满。

(5)商业贿赂中有一大部分人存在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认为行贿无罪而受贿有罪,或者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行贿无罪,这些都是错误的思想。

1.2 社会危害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正常交易次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最终导致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由于商业贿赂是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行贿者和受贿者不会依法纳税,造成国家和私人财产被大量的侵吞。

(3)商业贿赂犯罪直接影响了中国的经济环境,导致影响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阻碍中国对外资的引进。

(4)商业贿赂犯罪成为产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近几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中导致中国市场腐败的重要因素,阻碍了国家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健康经济秩序。

2 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

2.1 中国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对策的探讨

经过近些年来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识和研究,许多学者对商业贿赂的治理都提出了有效而切实可行的办法。有的学者认为要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有的学者认为要尽快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商业贿赂中做假账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机制完善;有的学者认为应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廉政,各行各业要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预防的同时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分析商业贿赂犯罪者的心理不难发现,犯罪主体往往本身素质或者思想道德水平低下,渴望以权谋私,达到一己私利,或者因为一些制度体制的不完善,这种非法行为本身不易被人察觉而产生了投机心理。由此,可以从“不想”、“不敢”、“不值”、“不能”4个方面遏止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遏制贿赂源头:

(1)大力开展正面教育,提高人员的素质,提升他们的道德水平和修养。通过思想教育,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使得商业贿赂这种本身非法的恶劣行为受到一致的唾弃和鄙视。通过对执政党、政府、公务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加强对他们的约束,提高他们的廉洁性,使他们本身不想不愿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的活动,自觉的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2)加大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惩罚措施。商业贿赂犯罪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贿赂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从而使犯罪主体心存侥幸。因此,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执法机关侦察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的降低商业贿赂犯罪行为逃避打击的可能性。此外,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处罚较轻,其规定也比较笼统和简单,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能详尽囊括大多数商业贿赂行为。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式也变得更多样起来,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更使得法律不能更好的发挥它应有的效能。为此,通过加大刑法中对商业贿赂罪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起到一定的社会震慑作用,是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方法之一。

(3)健全市场综合管理惩戒机制,加大商业贿赂中行贿犯罪的风险和成本。由于在现阶段中国商业贿赂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利益甘愿冒着风险贿赂他人。因此,通过市场管理的惩戒机制,大大提高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据了解,中国有相当多的省在建筑市场准入方面规定,凡在项目承包、材料采购投招标过程中因行贿受到查处的承包商、供应商,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次进入该省市场。通过违法记录、信用记录等多方面形成市场综合管理惩戒机制,使经济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不值得为了一单交易而去冒行贿犯罪的风险。

(4)通过在立法上、制度建设上的完善,加强监督,使得商业贿赂受贿者不能收受贿赂。这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最高境界,也是最难达到的目标。治理商业贿赂必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不论如何治理,都应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坚强的后盾保障。一方面,治理商业贿赂的方式方法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作为指导;另一方面,必须将治理商业贿赂与国家强制力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运用国家权力惩罚商业贿赂行为者,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加强政务透明度;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加强各类财务报表、帐薄、票据的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对于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通过对这种制度的建立,受贿者必定没有受贿的机会,不能受贿,从而有效的遏制了商业贿赂违法活动的产生。同时,通过对商业贿赂行贿者心理的考察也不难发现,行贿者往往是处于一种迫于无奈的心理进行行贿,在无法公平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的背景下,行贿者渴望通过行贿争取到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为此,一方面,通过对受贿源头的控制,有效避免了受贿,行贿也就自然而然无处可行;另一方面,更应该通过社会制度、法律、监督体系等相关体制的完善,使得行贿成为不可能产生或者存在的行为,因为真正的公平直接导致行贿没有必要。较为成功的案例是在今年广州政府公开医药采购活动中,各供货商采用竞价的方式,将出价最低者定为供货企业。这样的政府医药采购方式,不仅避免了医药采购这个商业贿赂最严重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更好的维护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起到两全其美的作用,值得充分推广并为广大行业所学习与实践。

3 刑法修正案(六)中对于商业贿赂罪的修改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中,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的原有主体,将《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

首先,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贿赂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解决了先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追究该种行为刑事责任的局面。中国《刑法》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外的主体实施的贿赂行为是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例如,先前在商业贿赂活动最为猖獗的医药领域,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犯罪处罚没有明确、充分的根据,而《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和第164条的修改,对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的行为以犯罪处罚则有了明确、充分的根据。另外,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遭遇在商业领域内,商业主体常常通过实施商业贿赂来谋取商业利益,这样不仅排挤了其他竞争的平等主体,同时还会影响由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经济发展的优势,最终导致经济的不健康发展。《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正是弥补了对医药、零售业、房地产行业、旅游行业、银行业、建筑行业等行业中商业贿赂行为无法管辖这一缺陷,有利于更好更全面的打击犯罪。可以说,修正案中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对于现阶段中国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肯定和帮助作用是巨大的。同时,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从而使公约规定的控制贿赂犯罪的法律措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以适用。中国必须通过适当扩大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来遵守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善意履行条约义务。

4 结论

(1)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综合的工程。商业贿赂犯罪是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所导致的一种社会现象,对它的治理也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过程。这就要求全国从上到下、各行各业形成统一认识,综合治理,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2)治理商业贿赂必须对症下药。要针对产生商业贿赂犯罪的背景、原因等准确分析、合理定位、全面认识,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等社会制度,从根源上消除滋生商业贿赂产生的土壤。

(3)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孤立的工作,它是与中国该阶段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现状、人民素质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治理商业贿赂犯罪要将其放到整个社会环境和背景中去,与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真正消除商业贿赂犯罪这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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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若轩,女,1985年出生,山西太原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郭文清,男,1984年出生,山西太原人,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

Commerce Bribery to Commit a Crime and Governs Summary Theory

Wang Ruoxuan,Guo Wenqing

Abstract: Commercial bribery is a widespread social phenomenon,the development of commodity economy is adversely affected.The author in this,the only personal point of vie,from the commercial bribery demonstrated by the problems,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of commercial bribery causes of crime,social harm,such as treatment response to superficial aspects of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商业贿赂犯罪思考 篇4

一、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特点和产生原因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以争取交易机会排斥对手为目的,采用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贿赂包括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等;二是回扣;三是佣金。当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发案呈以下特点:

1、案件多发于行政审批领域和行政控制行业,犯罪后果侵犯的不明显。这些行业要么控制公共资源、要么有垄断利润弥补损失,商业贿赂损害的利益无明确的受害者,也不容易被大众知悉,成为商业贿赂的多发领域。

2、案件主要发生在采购与招投标、付款、企业改制与资产处置等三个环节。这些环节都涉及较大的经济往来规模,受贿人又有较大的自由决定权,形成了商业贿赂的可能空间。

3、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取贿赂或以测量费、设计费、协调费、借款、宣传推广费、手续费、礼金等方式收取贿赂,以形式上的合理或合规来掩盖贿赂犯罪事实。

4、受贿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文化程度高。受贿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拥有单位全部事务或某类事务的决定性权力。

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多发且容易得逞,其原因有:

1、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2、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3、腐败孳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基础。当前,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4、滥用优势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现阶段,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

当前,商业贿赂不断滋生蔓延、危害严重,在经济方面,贿赂潜规则盛行,影响交易秩序破坏市场资源的正常配置,导致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在政治方面,导致群众对政府不满,腐蚀干部队伍。具体表现为: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有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而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风气受到极大破坏。

关于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的思考 篇5

当前,要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着力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解决民生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下大气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

一、治理贿赂工作是当前解决民生问题的有效途径。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案件查处和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同时,建章立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一是领导重视,确保专项工作不走过场。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规范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二是认真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出版墙报、写心得体会文章,以及上治理商业贿赂专题辅导课,使广大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受到警示教育,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增强抵御商业贿赂的自觉性,筑牢反对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形成以廉洁守法为荣,贿赂违法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三是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对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引导、约束和监管,严厉查处市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对涉案企业和个人实行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甚至吊销证照。加强企 业、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形成健康商业文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用治贿工作来夯实民生基础。改善民生,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来实现。只有不断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为改善民生提供物质基础。而要发展,大力开展治贿工作是方法之一。谋划民生大计,需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针对茂港区实际,着眼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夯实民生物质基础,提出“工业兴区,农业立区、旅游旺区”的发展战略。同时,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重点实施就业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等惠民行动,努力办好群众急需、群众受益的事。实行区镇村三级联动,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使惠民之举进村入户,落实到社区、落实到村组、落实到人头,让惠民行动成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载体,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必须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基本方略,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协调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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