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均衡机制论文八篇

2024-05-11

利益均衡机制论文 篇1

弗里曼在对公司治理理论中, 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1]国内学者陈宏辉等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承担了一定风险并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个体和群体, 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 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的人。”[2]国内学者吴必虎、张伟认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是区域和城市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并将这一利益主体理论成功应用到四川省乐山市旅游发展规划中。[3]旅游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目的是通过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 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 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最终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4]

1996年, Iane Roberson和Ian Bobsan将旅游活动中的的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初步分类;[5]2002年Ryan将旅游利益相关者细分为股东、游客、居民、政府、媒体等12类, 并论述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6]在我国, 古镇旅游发展迟缓于其他旅游类别, 从吕勤和黄敏的研究中发现, 古镇旅游的研究呈现出阶段性特点。从古镇旅游资源价值得到肯定到古镇旅游研究面展开, 人们注重古镇的保护和文化的传承, 并将目光转向其可持续性。[7]国内外对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研究集中在它的分类及界定, 管理与营销、旅游规划, 可持续发展旅游和社区旅游及其协作问题。[8]后期, 旅游利益相关者权力格局及关系演化研究和区域旅游合作中的利益相关者研究成为研究的重点。[9]旅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运用将在协调和平衡旅游活动环境与社会的关系方面起到积极作用。[10]但是根据古镇旅游利益相关者具体利益冲突, 如何构建利益均衡机制的问题少有涉及, 现在对青木川古镇居民参与旅游现状的基础上展开, 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从各个主要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 提出构建利益均衡机制的措施, 为旅游可持续发展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撑。

二、研究区概况

(一) 青木川古镇发展现状

近年来, 随着古镇旅游的兴起, 作为明清古镇的青木川古镇自然以其古色古香的建筑群落, 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和重要的地理位置吸引着国内外游客。青木川古镇的特色之一在于民国时期独特的“草莽文化”和“羌族文化”, 古镇客观地还原了历史原貌, 结合多种文化汇集情况下, 青木川古镇地区产生的双面影响, 发掘出标有“青木川古镇”印迹的旅游产品才是古镇生存的硬道理。[12]~[13]2013年以来, 宁强县政府抢抓古镇被列入全省旅游名镇的机遇, 深层次实施文化旅游资源开发, 注重对古镇旅游资源的保护, 进一步推进文化旅游名镇建设, 使青木川古镇成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古镇旅游人数从2000年起开始增长, 除了受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影响到访人数稍有减少外, 古镇游客数量不断增加, 截止2014年末, 青木川古镇旅游收入已接近宁强县旅游收入的一半, 旅游人数再创历史新高。宁强县旅游收入情况如图1所示。

(二) 青木川古镇客源结构现状

青木川古镇的特色在于其“原生态”以及厚重的文化底蕴, 生态旅游应是青木川古镇在旅游中倡导的模式。青木川古镇现为4A级景区。从2009年至2014年是青木川古镇旅游发展突飞猛进的时期, 客源结构也从单一的本县居民构成发展到吸纳全国各地多元的游客构成, 对旅游地的投入也从局部的宣传到面向全国广泛传播。

资料来源:宁强县旅游局

三、青木川古镇旅游开发利益相关者分析

在古镇旅游开发的过程中, 如果完全依赖于市场的博弈机制, 会逐渐地走向两个极端, 也会产生市场失灵的局面, 随着旅游活动的深入进行和利益相关者的增加, 旅游资源很难实现优化配置。[11]

(一) 政府与投资开发商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会采取旅游先行策略, 以此来促使旅游资源聚集地经济振兴和财政增收。政府通过对外旅游宣传和招商引资, 以优厚的条件吸引更多的开发商进入开发旅游, 但为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的有序进行, 他们会对投资开发商进行一定的约束与制约, 投资开发商在对项目的实施开发中需要照顾到各项政策规定, 通常难以实现企业愿景, 在其利益无法保证的情况下, 旅游企业多会选择撤资或者重新投资。

(二) 投资开发商与当地居民

开发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与古镇旅游有限开发的要求之间必然存在矛盾。投资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利益点不同, 必定会在行为上产生冲突。投资开发商期望能垄断经营景区食宿、购物、娱乐等配套服务, 以获取更多利润, 但青木川古镇居民的农用土地流转为保护用地或旅游开发用地后, 农民并没有其他赖以生存的基础, 这将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因而他们希望参与到旅游活动中 (如开设家庭旅馆) , 但是投资开发商垄断经营, 古镇居民经营中遇到的资金、卫生、安全等问题, 使得当地居民的参与状况大受影响。当地居民参与旅游经营活动的强烈愿望与现实状况的矛盾会导致双方的行为冲突。

(三) 政府与当地居民

政府管理部门通过旅游开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居民家庭收入得以增加, 但青木川古镇旅游开发后的物价上涨过快, 无形中抬高了当地居民的生存成本, 一些本来以当街买卖谋生的居民失去了谋生手段, 当地居民的生活成本也因此增高, 加之游客涌入所带来的新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都会对古镇居民的生活产生冲击。虽然目前青木川古镇居民对旅游业态度趋于支持, 旅游活动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感受强烈, 但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主要由政府决策, 居民不能算是真正参与其中, 更不能表达经营活动的真实诉求, 再加上当地居民自身素质的局限性, 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时就会产生利益冲突。

(四) 旅游者与政府、投资开发商和当地居民

随着游客旅游需求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开始关注风景区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过程中古镇的旅游资源、旅游提供商的服务、旅游服务设施、当地居民的态度等都会影响他们对古镇旅游产品的感知与评价。[14]投资开发商往往急功近利,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忽略了社会效益和旅游者对产品价格的接受程度, 会导致利益冲突。进入古镇的游客, 不仅仅只是为了满足游览需求, 更多的是想融入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而居民参与的目的只是为了眼前的营利, 并未考虑旅游的可持续情况, 很多情况下, 游客与古镇居民都未能实现其利益目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宣传, 扩大古镇的吸引力, 提高当地服务水平, 但游客涌入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治安问题, 也是许多旅游地已经出现的问题, 游客与当地居民间的利益纠纷问题屡屡曝光, 也影响着旅游地的形象, 如不加以整治, 此类问题会严重制约旅游目的地的发展。

四、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机制构建

(一) 从政府的角度来协调利益冲突

1. 强化服务意识, 优化投资环境

政府服务环境在吸引投资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借鉴旅游先发地区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青木川古镇实际情况, 在实践中树立并强化发展理念。招商引资要取得实效, 就必须大力优化投资环境, 另外, 应积极引导居民, 组织专门的培训活动, 强化服务意识, 以提高他们的旅游从业整体素质, 为青木川旅游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软环境。加强投资平台建设 (如合作制) , 通过多种渠道集聚资金, 优化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2. 主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在青木川古镇旅游开发过程中, 政府、开发商、青木川村村委会、青木川古镇集体组织等利益主体应从整体利益出发, 进行充分协商, 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补偿机制, 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 照顾周边居民生活状况, 改变目前古镇利益分配中的弱势群体地位, 保证古镇旅游开发中被“边缘化”人群的利益, 从旅游开发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权利, 从而提高全体利益相关者保护古镇传统文化和参与古镇保护的自觉性。同时, 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实现青木川古镇旅游可持续发展。

3. 加大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协调部门或区域间经济利益行为

政府必须运用多种手段, 加强与各个社会团体的合作 (如新闻媒体、学者、考察团队等) , 在大力对外宣传的同时, 注重游客的口碑效应。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大力推进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法律、生态等各项建设, 为青木川古镇乃至汉中市旅游业的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成立专门青木川古镇民间传统艺术、技能传承人和技艺的研究和保护机构。

(二) 从旅游企业的角度来协调利益冲突

1. 承担起尊重和保护当地旅游资源的责任

在旅游开发活动中, 旅游企业管理者不能只为了企业短期利益而忽略当地旅游景区的环境承载力, 甚至以牺牲当地社会的文化资源为代价。对当地自然人文资源和独特的文化风俗带来的过度冲击和破坏, 从长远看也会破坏企业的长远利益。旅游企业应主动了解当地文化风俗和自然人文资源的特点, 在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科学规划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 以保证旅游活动良性发展。

2. 加强与当地居民的合作, 增加其受益机会

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二者在经济利益上有着共同的心理诉求。旅游企业必须注意从“共生论”的视角研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古镇居民是古镇旅游资源开发的重要部分, 旅游企业应支持当地居民参与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 采取合作共赢的方式, 品牌共建, 通过使当地居民受益, 提高居民的经营参与性和自觉性, 最终实现互惠一体化共生模式。

3. 诚信经营,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的关键, 在青木川古镇投资开发的旅游企业应组建旅游股份公司, 形成以旅游企业开发为主体, 经营、促销、管理、维护为一体的旅游现代化立体网络体系, 以旅游产品为当地核心, 加快发展旅游产业化的路程;更进一步推进饭店、宾馆、市场等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 把旅游地的游览区域与当地城市的食、住、行、游、购、娱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真正实现旅游地和城市联系紧密起来。

(三) 从当地居民的角度来协调利益冲突

在青木川古镇旅游开发中, 当地居民参与性和保护意识相对缺乏, 主要依靠政府等外力的干预来提高。因此, 政府应该加强宣传教育, 使当地居民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本地区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增加其主人翁的自豪感, 明确自己参与旅游活动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同时, 居民自身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强化服务意识, 他们应认识到旅游资源的开发是能够使其生活方式改善的重要手段之一, 旅游发展能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给当地总体经济和个人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四) 从旅游者的角度来协调利益冲突

旅游者出行的目的在于满足自身不同的旅游感受。为了获得最佳旅游效果, 他们自身需要“扮演”好游客的角色。旅游者必须要尊重当地的文化, 通过与旅游地的接触, 促进不同文化间的了解和欣赏;景区服务区可发放旅游出行行为规范相关材料, 加入奖惩手段予以推行。对于旅游团队, 可要求导游宣读相关行为规范, 如《文明旅游行为准则》。旅游者来青木川古镇旅游, 其实也可以看作是地区之间交流的一种方式, 在旅游过程中, 旅游者也可通过其自身的经历, 给政府、旅游企业及当地居民提出旅游开发的建议, 这样也能进一步促进当地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从客观角度出发, 提出真实的利益诉求, 也有助于缓解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五、结论

在旅游保护工作进程中, 当地政府应该注意传统特色保留和市井文化的传承, 扮演好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主导角色, 找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契合点, 实现古镇旅游可持续发展。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完善青木川古镇的管理体制, 明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职责, 寻找各利益主体间的共同目标, 建立和谐的协作均衡机制。扶持对与古镇旅游业关系密切的行业, 吸引更多的从业和就业人员, 完善接待设施。增加具有当地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新项目, 延长游客在当地的逗留时间, 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 均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才能实现古镇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Robson J, Robson I.From shareholders to stakeholders:critical issues for tourism marketers[J].Tourism Management, 1996, 17 (7) :533-540.

[2]Freeman RE.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M].Boston:Pitman/Ballinger, 1984.46.

[3]张伟, 吴必虎.利益主体 (Stakeholder) 理论在区域旅游规划中的应用——以四川省乐山市为例[J].旅游学刊, 2002 (4) :63-64.

[4]姚国荣, 陆林.旅游风景区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以安徽九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1) :102-105.

[5]Marwick M C.Golf tourism development, stakeholders, differing discourse and alternative agendas:the case of Malta[J].Tourism Management, 2000, 21 (5) :515-524.

[6]Ryan C.Equity, management, power sharing and sustain ability:issue of“new tourism”[J].Tourism Management, 2002, 23 (1) :17-26.

[7]周雨.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国内古镇旅游研究综述[J].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报, 2012 (4) :33-38.

[8]孔璎红, 廖蓓.古镇旅游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运用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 2013 (10) :87-90.

[9]张碧星, 赵瑞.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乡村旅游开发研究[J].宜春学院学报, 2010 (3) :50-51, 72.

[10]王纯阳, 黄福才.村落遗产地利益相关者界定与分类的实证研究——以开平碉楼与村落为例[J].旅游学刊, 2012 (8) :88-94.

利益均衡机制论文 篇2

1 景区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构成及其关系

旅游景区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相当复杂, 包括政府部门、旅游企业、旅游者、媒体部门、当地社区、社会公众、非政府部门、学术界和其他一些组织结构。这些利益相关者与旅游景区的关系密切程度和影响程度不同。有的群体或组织对景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有的则相对较弱。本文主要分析那些对景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或具有绝对影响的群体或组织, 即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地方政府、旅行社、当地社区和旅游者, 关系如图1。

1.1 旅游景区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

“旅游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常被视为旅游景区所有者的实质性代表, 在国家政策法规框架内, 行使对景区公共资源的管辖权与处置权, 依法享有景区经营收益权。”地方政府对旅游景区的利益诉求, 是希望通过旅游景区的开发和经营, 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环境持续、协调发展。因此, 当地政府既要加强与旅游景区的合作, 依赖于他们的资金来发展当地经济, 又要制定有关旅游景区开发经营的各项措施, 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 并积极参与监督和管理, 防止“两败俱伤”。

1.2 旅游景区与旅游者间的利益关系

旅游者是旅游景区产品的需求方。旅游景区经营效益如何, 根本上取决于旅游者的满意度、规模、结构与水平, 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旅游者的门票和消费。因此, 向旅游者提供满意的旅游景区产品和服务, 是景区经营的主要目标。然而一些旅游景区经营者往往只追求自身利益, 只顾埋头开发, 同时受到行业背景的限制, 很难准确把握旅游者真正的需求, 从而出现尽管出发点是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要, 但实际上却恰恰可能提供了旅游者不需要的辅助功能忽略了旅游者最需要的主要功能。我国主题公园的开发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1.3 旅游景区与旅行社间的利益关系

游客总量是衡量旅游景区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在旅游产品流通链中, 旅行社扮演着中间桥梁作用。一方面, 旅行社出售的产品线路, 必须以旅游景区为前提, 所以旅行社的生存, 必须依赖旅游景区;另一方面, 旅游景区产品的不可储存性、以及游客的普遍购买习惯, 决定了旅游景区的发展, 离不开旅行社的支持。两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

1.4 旅游景区与当地社区间的利益关系

当地居民参与旅游的类型很多, 比如参与旅游开发与规划, 参与旅游决策, 参与旅游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还有与旅游相关的非正式部门中的经营活动。很多研究表明, 居民只有参与到比较高级的活动中才能真正的从旅游业中获利。这就使得处于弱势的当地居民, 当他们世代生存的地方被开发成旅游区后, 自己却未能从中得到所期望的利益, 他们感到得不到足够重视和平等对待。虽然景区经营者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但是他们在资源占有状况和经济方面极不相称。当地居民土生土长的风景区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进入之后, 都成为环境的最大受益者, 而当地居民虽然也从中获利, 但同时也是旅游负面影响最直接的承受者。

2 旅游景区及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均衡发展对策

2.1 当地政府——角色转换促和谐

由于我国公共资源类旅游景区实行的是属地管理, 因此景区所在的当地政府对景区具有控制力度和管理导向。政府是旅游行业内部间利益的协调者, 是旅游企业行为规范的监督者, 景区的很多市场行为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才能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 当地政府要在规划招商、立法执法、配套政策、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 旅游信息服务、资源环境的保护、旅游教育与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等方面对旅游景区进行有效的指导, 避免旅游资源的无序开发和破坏性开发等短视行为的出现。当地政府与景区要协商合作, 对景区提出政策倾斜的同时要提出责任要求, 实现各自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很多城市公园性质的风景区都应该施行门票免费制或者象征性的收费, 为本地人和游客创造一个广场性质的活动空间, 同时为本地人和外地人开辟一个公共的信息和文化交流平台。

2.2 旅游者——理性需求树健康

旅游者的逐渐成熟形成了一个日新月异的需求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 景区的产品和服务将受到旅游者的裁决。在这个需求决定供给的市场游戏中, 如果某个景区的产品或服务因其质量、形式深受旅游者的欢迎, 那么该景区的市场占有率将会上升, 并同时获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走入良性循环轨道。因此, 广大旅游者都要积极树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观, 强调旅游的自然性、健康性、生态性和环保性, 促使旅游消费健康发展。这样才能从需求上给予最大的动力, 促使旅游景区走入良性发展轨道。

2.3 旅行社——共赢机制创双赢

景区是收钱做公告, 旅行社则是花钱做广告。景区资源具有垄断性, 而旅行社市场没有垄断性, 因此旅行社与景区合作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地位。为提高旅行社为景区招徕游客的积极性, 必须提倡旅行社与景区之间良性互动, 实现双赢。景区应当在一段时间内给予合作旅行社最优惠的门票价格, 承担一定的市场推广费用, 合作旅行社则要大力开拓客源市场, 保证输送相当数量的客源。如四川峨眉山与广之旅的合作, 开创了我国旅行社与景区品牌联合, 联动营销的先例, 实现了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的互动双赢。

2.4 社区居民——利益补偿重参与

要让当地居民具有归属感, 必须让更多居民参与景区经营与管理。首先, 要让当地居民了解景区发展规划的进行情况, 征求意见, 以调动当地居民参与谋求自身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其次, 要尽量由社区居民担任旅游接待服务和经营管理工作, 得到当地居民的支持和配合。最后采用公积金、公益金、股金分红等多种分配方式, 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偿, 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多投入多得”的原则, 保证社区居民的合法利益, 维护其参与旅游经营和保护旅游资源积极性, 实现社区参与的深层次转变。

2.5 旅游景区——社会责任助发展

景区经营者作为经营管理方, 首先应尽可能的对景区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成为“社会人企业”, 不能只追求景区经营管理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其次, 旅游景区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部门披露景区经营管理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景区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事项、景区产品、政策等, 以便于当地政府做出合理有效的政策扶持。最后, 旅游景区并非一般的商品, 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性质。旅游资源除用作旅游开发外, 还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息息相关, 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大于经济效益, 要注重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要将旅游活动的一部分收益回馈环境、补偿生态, 使旅游活动与环境共生, 使旅游者的进入成为当地生态良性循环的一环。

3 结论与思考

旅游景区作为一个盈利性企业, 核心利益相关者是其永恒的话题, 并呈现多主体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的相关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及多方式的利益实现途径, 构成了旅游景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而当地政府、旅游者、旅行社及当地社区作为旅游景区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这要求旅游景区有效的寻找各方利益均衡的制高点, 是实现自身和谐发展的制胜之道。

参考文献

[1]贾生华, 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管理:新经济时代的管理哲学[J].软科学.2003. (1) :41.

[2]宋瑞.我国生态旅游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人口.2005. (1) :36-41.

[3]夏赞才.利益相关者理论及旅行社利益相关者基本国谱[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报.2003 (3) :72-77.

[4]郭鲁芳, 金慧君.旅行社及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均衡发展机制探究[J].旅游学刊.2006.21 (12) :58-64.

[5]彭德成.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178.

[6]钟永德, 方世敏, 李丰生.旅游景区管理[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345.

[7]阎友兵, 肖瑶.旅游景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经济型治理模式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7. (3) :108-112.

利益均衡机制论文 篇3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利益均衡 和谐社会

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党校,正式向外界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理论。两年多来,“和谐社会”的口号已经响彻中国大地,对于和谐社会的认识与研究,从中央到地方,从学者到百姓已蔚然成风。在这其中有一种声音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之所以提出和谐社会,是因为社会不和谐造成的。

一、建设“和谐社会”提出的背景

和谐社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因而其含义无疑是相当广泛的。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个概念的提出有一个相当现实的背景:通过过去四分之一世纪的改革,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理应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种种利益均衡机制却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结果就是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以及由于利益格局失衡引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大量出现。

过去20多年改革实践表明,市场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和经济整合的机制,同时也是利益格局形成的机制,亦是社会结构的生成机制之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伴随,在过去20多年中,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在不断加深: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形成,同时,贫富悬殊的问题日益突出。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在此前后,国内外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与这个结论大体类似。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我国的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报告指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如果短期内没有政策来调节的话,还会继续恶化。

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同时也由于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由利益关系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明显增加。可以说,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正在进入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时代。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如何形成一种使得利益格局能够大体均衡的机制,将成为一个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应当说,“和谐社会”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現的。

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

要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和谐社会,首先就政府而言,要把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能力,看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除此之外,怎样做才能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

总的来说,一是政府转型。在目前我国具体情况下谈利益格局的均衡,谈社会公平,不可避免涉及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公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而言,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困难的抉择。从一个方面来说,面对经济高速增长而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社会公平上来是完全必要的。但从另一个方面看,目前的中国仍然处在一个经济的时代,如果社会公平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简单地说用社会发展为中心取代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不恰当的。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应当是重心的多元化。这种重心的多元化突出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当承认,在市场经济建立的初期,由于民间经济要素特别是民间企业家的弱小,政府往往在起企业家的作用,经济工作一度成了政府工作的重点。而整个社会利益格局的失衡,与此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重心的多元化意味着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分化。社会公平决不是也不应该牺牲市场中的效率原则,更不能改变20多年的市场取向改革的方向。但同时,政府过多承担经济职能的现象则应当发生根本的改变。这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具有超越性的、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转型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转变为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促进社会公平将成为政府的一种基本职能。

二是再分配政策的调整。再分配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对企业的征税。就目前的情况说,我国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名义税率是不轻的。但问题是,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税逃税现象严重,相反,国家征税成本很高,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家可以用于再分配的财力。第二,个人所得税,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高收人群体税收征缴存在很多漏洞,个税很难成为调节贫富差别的有效机制,甚至起的是相反的作用。如果将农民的负担看作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人所得税的话,可以看出,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在城乡之间是反向的。而在城市内部,工薪阶层与非工薪阶层之间的情况也是如此。第三,是国家财政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较小,大量的资金用在政府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1990年~2001年间,我国行政管理费用年均增速为29.2%,12年间增长了7.3倍。在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有350万辆公务车,一年耗费3000亿人民币。而在2001年,用于低保的费用只有100亿元,失业保险业只有190亿元。因此,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首先是要改善国家的再分配。在最近的两年中,国家再分配有向农村和城市弱势群体倾斜的迹象,但力度仍然有限。现在迫切的问题是要增加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和农村义务教育及医疗的投入。

三是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资强劳弱是世界上一种普遍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在目前的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劳动者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因此,要建立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劳资关系。

利益均衡机制论文 篇4

近年来,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力前行,极大提高了居民生活的便利程度。然而,与红火的网购形成尴尬对比的是,农村网购过程中的收发货品存在不少障碍,“快递下乡”往往止步于乡镇,难以到村里。(11月15日 中国经济网)

顾名思义,“快递下乡”就是将快递服务链延伸至农村。在“双11”网购如潮的互联网时代,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对快递服务自然少不了一份依赖。伴随着网络终端在农村地区的日益普及,也让很多农村人具备了网购的可能条件。但由于运输成本高、业务量小等层层障碍,农村人很难享受到真正稳定持久的快递服务。实施乡村战略,这也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好在,“快递下乡”并非零起点。除去无所不达的中国邮政,“三通一达”和顺丰等民营快递也早早向农村伸出触角。数据显示,目前在区县一级这两家网点的覆盖率已经超过90%,在农村一级也达到了80%,且密度和广度在不断扩大。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农村地区的快递产业确有一份市场,一些快递企业的不断入驻,也在增添着市场的生机活力。

但问题是,再过欣欣向荣的市场景象也需要时间的沉淀和正确的商业模式来打开。农村地区人口居住密度低,快递市场进入必然面临派送成本过高的问题。与此同时,如果市场预估不准确、网点配备不均衡,就容易出现扎堆经营现象。甚至在竞争过后,一些快递网店变的“门前冷落鞍马稀”。相比于城市的稠密人口,一个小区内、或者一所大学中的快递公司就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因为庞大的市场需求总共能让快递公司争得一隅。这在农村,显然行不通。

此外,一些农村快递网点在经营过程中也出现操作不规范、中转费用高、服务质量低等问题。倘若对这些问题追根溯源,不难发现还是利益难以得到均衡。因为快递量少,一些网点的设立尚不能自给自足,更何谈优质正规的服务。所以,“快递下乡”必须直面可能亏本运营的问题。同样,“快递下乡”也不能只由快递公司单方面进行尝试。

“快递下乡”的推进不能再去模仿大市场下的竞争关系,而应该转向小市场下的合作模式。有人建议,促进快递企业与交通运输部门合作,利用农村运输车辆搭载快件,实现客货运输站点、农资配送点、村邮站和快递服务点“多点合一”。这样的好处在于,既能为运输车辆增收,也降低了快递企业的运输成本。

中公教育

这展现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思路,即先由当地政府部门和快递企业联合制定合作协议,划片经营,防止扎堆。在此基础上由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让快递企业和公共服务部门联合经营,并结合已有的公共运输设施,融合政策倾斜、制度规范和亏本网点的成本补贴,多方合力,将快递“更快”送到农民家门口。

文/强德平(陕西师范大学)

利益均衡机制论文 篇5

一、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行为的准则。虽然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者利益的获得取决于相互间的合作与努力,但由于他们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相互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1.中小企业与贷款银行的利益冲突。由于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规模小、实力弱、信用低、经营风险大等弱点,使其在发展中对融资的需求更加迫切,但由于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对中小企业贷款充满风险。面对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与管理的角度出发,不愿意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即使在民营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的市场盈利前景很好,对其融资是有利的情况下,银行也为回避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的风险,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资产少,能满足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更少,只得面临着融资困境。

2.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的利益冲突。信用担保的出现很大地弥补了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缺陷,降低了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分散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贷款风险,但两者间也有利益冲突。商业性信用担保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即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和互助性的担保公司,也要维持收支平衡和微利,否则连续亏损会导致担保公司自身因供血不足而倒闭,更无从谈起扶持中小企业了。因此担保机构出于利益的考虑,在实践中通常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通过提高中小企业担保标准来减少违约损失,如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风险金或按担保资金的比例缴纳风险基金、担保费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倍数收取等,而这却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与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二是为促使中小企业积极还款,信用担保公司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利用反担保措施分散风险,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不仅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大,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而且中小企业规模小,能用于反担保的资产少,一旦出现代偿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从中小企业处获得的补偿也极为有限。随着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条件和担保费率的提高,中小企业“逆向选择”行为出现了,那些愿意负担较高信用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往往倾向于投资那些低成功率但成功时收益较高的项目,具有较高的违约风险。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或项目)赶走了低风险的中小企业(或项目),中小企业的平均风险程度上升,最终影响到融资信用担保公司的收益。

3.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利益冲突。融资信用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三者之间,银行是资金供给者,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没有贷款银行的合作,担保公司的经营业务根本无法开展。而在担保公司介入后,银行管理费用降低,放贷失误责任减轻,不再独自面对市场风险。所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应成为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合作原则,特别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分担上。但在现实中,由于它们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所起作用的差异,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也由于协作贷款银行与融资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会隐瞒不利于其信用评级的信息。当协作银行难以获得对担保机构全面真实的信息时,出于对风险的规避,往往不愿意与担保机构分担贷款风险;或提出苛刻的条件,要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限制担保的放大倍数,使担保的杠杆作用难以发挥。担保机构在这种不平等合作中承受了较大的风险。随着风险的增加,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降低,转而经营其他业务。担保机构的退出反作用于贷款银行,银行又回到最初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中。

4.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的利益冲突。融资信用担保业是一个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业。担保机构通过提供一种特殊的社会产品—信用,有效解决了金融交易中因中小企业信用不足而产生的金融阻塞问题,使中小企业获得了贷款,社会资金的使用率得到了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它只获得有限的担保费收入却要承担巨大的贷款代偿风险。私人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称性使私人部门不愿多介入,以致无法靠市场达到最有效的供给,因此政府应该出资扶持担保机构。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形式有多种,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再担保机制等。再担保机制是担保公司分散和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形式,起着为担保公司“增信、分险”的作用,其建立和健康运转将促进整个融资担保体系的良性循环。虽然利润最大化不应是再担保公司的首要目标,但再担保机构在经营中也存在风险:一是当担保机构向同一再担保机构转移较多风险时,再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增大,如果缺乏持续的财政资金注入,会影响再担保系统持续发展[1]。二是随着政府对再担保机构财政补偿的不断增加,对利益的忽视使其疏于对担保机构的调查和筛选,而一些担保机构在接受了再担保后,放松对中小企业的选择标准和过程监督,企业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加,再担保机构的赔偿率随之增大,政府成为担保赔偿的名副其实的最后买单者,对担保机构的扶持作用无法持续[2]。

二、反映参与主体间利益关系的主要指标

融资信用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参与主体———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甚至是再担保机构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因此对风险的尽力规避成为他们在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行为选择的准则,这一准则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比例、贷款银行愿意提供的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间的再担保费率、再担保比例等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指标的制定上得到了充分反映。

1.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担保总规模是指担保机构按照资本金倍数放大功能所能得到的可能担保总额。通过放大倍数可以控制担保规模,从而有效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3]。如果担保倍数太小,担保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有限,不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效率,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也有限;如果担保倍数太大,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资不抵债的风险就很大,银行与其合作的风险就大,所以世界各国都通过法律对担保放大倍数进行了规定。我国财政部发布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虽然法律对合适的担保放大倍数进行了规定,但在现实中,放大倍数实际上是银行与担保机构不断博弈的结果。在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一般规模大、实力雄厚、资金较充足,而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实力弱、资金相对不足,风险控制水平有限,且信息不透明。在两者的担保协作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协作银行,对担保公司的信用缺乏信任。因此协作贷款银行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即使有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也不愿意冒险向中小企业,尤其是经营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希望担保放大倍数越小越好,所承担的风险越少越好。2010年全国融资性担保的信用放大倍数只有2.1倍,远未达到10倍的上限,由于信用放大倍数不高,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盈利能力不高(通常担保行业的信用放大倍数要达到5倍才会盈利)[4]。但从长期看,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并不符合银行的长远利益,银行获取利润的机会是建立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基础之上的,特别是在外资银行进入,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

2.风险分担比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主体间的合作一定要建立在两者利益均衡的基础之上。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也是如此,只有达到一定的均衡,它们的合作博弈才能重复,它们之间合作的正效应才能实现,即银行和担保机构都能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获利,而中小企业也得到了所需的金融支持。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是银保双方合作的基础,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它们到底要各自承担多少风险比例,是由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之间从各自利益出发博弈的结果。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博弈中担保机构处在明显的下风,一般要承担100%信用风险,并且在满足其他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才愿意成为其协作银行。学者们分析了银行不愿承担风险的原因是我国的银行业在巨额的不良资产的压力下,加强了信贷管理责任制和信贷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以不良贷款的绝对和相对指标作为考核银行业绩的重要指标。由此形成了银行业通行的风险偏好———追求风险最小化的市场定位,追求安全系数最大化的抵押贷款,追求风险转嫁最大化的担保程序”[5]。而担保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商业银行对等谈判风险比例问题,银行在没有受到社会(如法律、法规)强大压力下自然也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风险控制原则[6]。

银行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参与者,必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这是市场赋予的责任,否则会产生许多负效应。贷款银行如果把风险全部转移到担保机构将会使担保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对担保业务的开展形成直接的挤出效果,担保机构的退出反作用于银行,银行的最终利益受损。而且,贷款银行把全部风险都转移给担保机构以后,由于没有风险的压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市场参与能力,长期下去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7]。可见最终受损的是双方的利益。

3.担保费率。金融担保属于信用商品,和其它普通商品一样具有价格。金融担保费率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担保价格,是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向接受融资担保服务的企业所收取的报酬。这个报酬既是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成本的补偿,也是对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的回报。担保机构通常会依据项目风险系数确定相应的担保费率。费率定价太低,中小企业金融信用担保机构无法获得合理的风险补偿,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费率定价太高,不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导致企业转而寻求其他不规范的融资方式,如地下钱庄等,而且会产生负面逆向选择效应,促使风险厌恶的中小企业因融资成本高而退出金融担保市场,担保贷款流向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企业,增加了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和对协作银行的违约风险。因此担保费率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影响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三方利益的重要指标。

目前,我国金融担保市场尚处于严重的“卖方市场”,这种卖方市场所呈现出的“担保权利寻租效应”是极其明显的,我国金融担保市场费率价格失衡已成为一种常态。金融担保市场费率价格的严重失衡,将不仅从根本上制约我国中小企业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的优化与提升,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8]。因此探索均衡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利益的科学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定价机制成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一个研究视角,出现了先进的担保费率定价模型,如Va R风险模型、期权定价模型等。

4.再担保分担比例和再担保费率。再担保机构是指对担保机构所承担风险的担保,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所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担保,由再担保机构承担该部分的风险,通过这样的转担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地转移。在我国,按照“政策性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一般由政府经营信用再担保机构,以达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但是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信用再担保机构也有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要重视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再担保费率、再担保代偿概率等指标。有学者对这些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如黄楠(2007)运用期望模型分析得出结论: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与信用再担保费率正相关,随着信用再担保费率的上升,担保机构的逆向选择出现,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增大。同时,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与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负相关,随着风险分担比例的提高,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赔偿概率将减小。因此建议信用再担保机构加强对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审查和监督,信用再担保机构投入的审查和监督成本越多,越易于限制信用担保机构的行动,促使其努力筛选服务的中小企业并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才能使好的中小企业得到融资,又使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赔偿率降低,实现多赢[9]。

由于再担保是各国政府支持本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措施之一,再担保费率普遍很低,如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仅就每一笔再担保业务按年0.87%的费率向承办该笔业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收取再担保费;韩国信用保证基金联合会对地方信用保证基金收取再担保费,基准费率为0.8%[10]。我国第一个再担保公司———北京市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就规定在第一年将根据担保贷款金额按照年率0.8%以下计收再担保费;从第二年开始,再担保机构可考虑根据担保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情况实行差别化再担保费率[11]。

三、参与主体合理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均衡

以经营风险为主要业务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相应的经济利益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必要手段,是保证信用担保体系有效运作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适当的风险分担比例、代偿率、放大倍数、担保与再担保费率等指标既是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参与各方合理分担融资风险的需要,也是均衡各方经济效益的关键。

(一)最优担保放大倍数的确定与影响因素

1. 基本假设。

假设担保公司的资本金为K,全部存入贷款协作银行,并按期计息;R1、R2分别为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T表示担保倍数,担保贷款总额为KT;F1表示担保费率;R3表示担保贷款代偿率,信用担保机构代偿贷款追回率为零;I1表示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比例,同时贷款协作银行也分担了相应的风险,比例为1-I1;V为反担保抵押品变现价值占担保资金比例;C1、C2分别表示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发放担保贷款产生的成本费用;I2为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承担的再担保比例;不考虑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的税金;再担保机构没有其他费用,且假定对范围内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行为执行强制再担保,再担保费率忽略不计。

2. 模型建立与分析。在上述假设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公司和贷款协作银行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担保倍数越大,获得的资金支持越多,而担保倍数的决定者是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最优的担保倍数必须同时满足两者的利益需求,所以,

由于担保代偿率与担保放大倍数成正比,因此设R3=φT(φ>0),并代入(3)式得:

得出满足担保机构和银行利益需求的最优担保放大倍数为:

由于φ为常数,R1、R2为外生变量,由(6)式可以看到在一定的代偿率下,担保放大倍数T和担保费率F1、反担保品的充足率V、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I1、再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I2成正相关关系。这也证明了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以风险规避为首要准则,当中小企业愿意提供较多的反担保和较高的保费,当担保机构愿意承担更高的融资风险、再担保机构愿意分担部分风险时,银行愿意提供的担保倍数就越大。

(二)最优担保比例的确定及影响因素

从理论上讲,信用担保机构的最优担保比例应是满足担保机构实现担保风险最小、担保预期收益最大目标下的担保比例。但在我国的担保实践中,如前所述,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在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协作银行基于担保贷款安全的考虑,总是力图将担保贷款风险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承担。所以,这里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考察最优担保比例的确定及影响因素。

由于担保倍数随着担保比例的提高而增大,所以设T=AI1,将其带入(2)式得:

由(8)式求出使担保机构收益最优的担保比例为:

由(9)式得知:由于R1、R2为外生变量,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最终由代偿率决定,当代偿率R3越大时,银行要求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I1越大。而代偿率与中小企业的诚信度高度相关,因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担保机构和银行风险分担比例的根本之策。

(三)最优担保费率的确定及影响因素

担保费既是担保公司的收入来源,也是中小企业的寻求融资担保的成本支出。已有的研究文献多从担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出发求解最优担保费率,但本文认为担保公司并不是决定担保费率的关键。因为如前所述,担保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倾向于制定较高的担保费率,但高担保费率会引起中小企业的逆向选择,加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造成利益损失。因此只有中小企业认可的担保费率,才能发挥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也只有中小企业融资所投的项目成功了,担保公司才能获取可靠的保费收益。因此本文从中小企业的角度分析最优担保费率的影响因素。

在前述已有假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假定:(1)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有多个投资项目,这些投资项目风险各不相同,风险函数由低到高是连续的,每个项目都有成功或失败两种可能结果,成功时的收益为S,概率为p,失败时的收益为0,概率为1-p;(2)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具有相同的收益均值M,M=p×S,且为信用担保机构所知;(3)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投资所需资金的唯一来源,担保总额为D(D=KT);(4)担保机构要求的反担保额为W(W=DI1V)。在这些假定下,中小企业期望利润函数为:

对(11)式求,由于(1+R2)DI1>0,故担保费率与企业项目成功概率的关系取决于W与(1+R2)D的对比关系,即当W>(1+R2)D时,,说明在企业提供足够的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费率越高,企业项目成功概率越高,担保公司的风险就越小;当W<(1+R2)D时,,在企业反担保不足时,担保费率越高,企业项目成功的概率越低,逆向选择行为越严重,担保公司的风险越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中,担保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品。在当前许多中小企业无力提供担保公司需要的担保物的情况下,要实现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的共赢,策略选择有二:一是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政府给予财政补偿和再担保等支持;二是担保公司探求更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反担保方式。

四、结论

利益机制、农商关系与农业绩效 篇6

理顺并合理确定农业产业组织内部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机制,重塑农业产业链各环节间、产业主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以此拓展农业产业经营的边界,是提升农业绩效、规范农业产业秩序和促进农业产业稳健成长的关键,也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个案例:土地经营的双重委托代理

近年来,全国各地遵循农业产业化的思路,以土地流转为依托,加快现代农业创新型产业组织的培育,为有效构建现代农业产业治理秩序和合理的农商关系提供了新的方向。

在四川省崇州市,当地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实践探索中,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了以充分承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特征的新型产业组织,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称这种新型组织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崇州市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户的土地按照自愿、自由、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归并到村集体,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对村集体形成一级委托代理。

“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形成以确权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其股东。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按0.01亩为一股,同时每股出资1元作为生产启动资金,股权可以继承,经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抵押,但在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土地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合作社”章程由其社员大会制定,并由全体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制定完备的农业生产经营计划;监事会负责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章程同时规定,“合作社”年终收益一般在提取10%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按股分配,具体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土地经营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由“合作社”理事会聘请农村能人、农村带头人或农业技术员为生产经理,形成土地经营的二级委托代理关系。

为了谋求“合作社”的土地经营,职业经理人需要经过多轮答辩竞聘的形式取得。职业经理人必须满足“合作社”大多数社员的种植意愿,不得改变土地的种植方向。在此基础上,“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生产经营合同,明确产量指标、生产费用、盈亏奖赔、工资报酬等具体事项,生产经理按合同要求组织农业生产,按市场化运作购买劳务、农资、农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组织绩效:收益分配中的农民主体地位

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此前风靡各地的“公司制”农业发展治理范式(见本刊总1-2期“现代农业的微观重构”一文)。在“公司制”的农业治理范式下,龙头企业内部的农民和公司资本方难以形成内在利益一致化的契约机制。而且,农户由于丧失了对于土地经营的支配权,在利益分配机制中,一般处于从属和依附地位。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蓝田模式”的灰飞烟灭,即昭示了这种产业治理模式不适应中国国情。

在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合作社”内部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得到明确界定。农户收益以土地的常年经营收益为基础进行测算,职业经理人的报酬主要通过为“合作社”代购种子、肥料、农药等批零差价以及超过合同产量的产品分成来解决,“合作社”则从当年全社土地规模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中提取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此外,“合作社”还对风险灾害损失规定了一个救济条款,规定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双方还可以对风险分担进行进一步协商。

2011年,崇州市杨柳村的一个“合作社”与职业经理人周维松的合同约定:“合作社”种植富硒稻亩产800斤,机具、种子、肥料、农药、人工、管理等生产费用每亩平均控制在510元以内,超产、短产部份分别按50%奖励、赔付。从运行实践看,2011年当地合作社大春种植作物——富硒稻亩产达820斤,周维松从种植富硒稻超产分配中亩均获得收入30元,农户亩均获得纯收入约1200元。

这种基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创新型组织,形成了内部主体如职业经理人、农户之间博弈双赢的利益分配机制,显示出较强生命力。其深层原因,在于没有否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大程度地坚持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因此,农民在组织创新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最大程度地消解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而且,通过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引入,一些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同时转入农村的二、三产业,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工资性收入。这种模式与“公司制”农业治理秩序下资本与单个农户逐一谈判相比,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和履约风险,使农业产业组织的运行处于相对稳态。

农民主体:重塑农商关系的经济伦理基础

虽然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使“合作社”显示出比“公司制”更强的生命力,但是,其利益分配机制只是农业内部产业剩余的有限挖潜,空间相对是有限的。从这个角度看,以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的“合作社”治理模式,只能成为中国农商关系构建的一种过渡形态。

比如,由于农业产业边界未能得到有效拓展,因此在农产品销售上,“合作社”通过与粮食储备公司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走订单式生产的商业物流模式,以确保农产品的市场销路。显然,这还只是一种松散的农商关系的治理模式,农产品生产者和贸易商之间未能形成一体化的运作思路。

合理的农商关系的构建,需要在继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业的产业边界,并逐步实现农业产业治理绩效的跃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了农产品价格,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农业市场化进程逐步加深,农业产业的主体地位逐步加强,使建国后以统购统销为主体特征的“剪刀差”机制受到严峻挑战,传统的农商关系面临重新调整。然而,在经济惯性的作用下,中国农业一直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农户作为生产主体需要以市场价值购买农业投入品,凸显农业产业主体性特征的农商关系始终未能得到科学确定,农产品价值也始终未能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农商关系逐步恶化。

其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具体表现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处于割裂状态,农业物流配送领域一般为城市资本所掌控,农产品配送渠道等旁落他人,农户因此丧失对农产品的定价权。虽然农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持续攀升,但农民从中所得极为菲薄,这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转型的痼疾,也是合理农商关系得以确立的重大障碍。

事实上,农业现代化先行的发达经济体都十分重视农商关系的顶层设计,并且在这个体系中坚持农户的主体地位。发达经济体通过构建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美国、荷兰的合作社、日本的农协,以雄厚的经济实力、强大的市场和品牌影响力,在农业物流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凸显农民主体地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合理农商关系的重要基础。在这种农商关系中,农户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一般在自愿基础上联合投资,组建规模更大的农业合作组织。农业合作组织不仅在农资采购、农业生产等方面实行联合以达成降本增效,更将农业的经营边界进一步外延,在农产品运输、仓储、包装、加工、销售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等环节上展开合作经营,从而降低物流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抗风险能力,最终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

发达经济体的农业产业治理模式,使农商关系得到了合理确定,农户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公平地获取了劳动价值的等价交换权和入社资本的社会平均利润索取权。有关资料显示,日本、韩国等国的农民收入和城镇居民收入比接近1:1,而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的差距却连年攀升,2011年两者之比达到3.13:1。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农民在农商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势必成为构建合理农商关系的伦理基础。

农商关系:现代农业治理必须完成的改革

构建新型的农商关系是我国重塑现代农业治理秩序的重要一环。在这种新型的农业治理秩序中,首先需要坚持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实现农业生产者的大规模联合,以农业微观基础的创新,凸显农民在农业利益分配机制中的主体地位。

遵循这种思路,凸显农民主体地位的创新型农业产业组织——一般是农业合作组织,成为农产品物流体系中的市场主体。当前,由于我国农业物流主体的规模较小、服务能力差、竞争力不强,城市资本在其中同样具备巨大的成长空间。

城市资本可以通过技术、物流渠道等创新,与农业合作组织通过横向联合或资本合作等形式组建新型的物流主体,共同参与农产品物流体系的构建,完善物流服务和推动物流业态创新,促进物流领域的竞争,降低物流成本,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通过资本整合加快农业经营的对外开放步伐,加强与域外农业物流企业在物流与配送技术、教育、管理咨询等领域的联系和合作,实现农产品交换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演进,进一步提升农业绩效,优化农商关系。

从发达经济体的成功经验,以及农商关系的内在发展要求看,政府在构建新型物流体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当前,在逐步实现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现代化的基础上,政府要鼓励和培育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产品物流企业的发展;通过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步伐,为实现农产品的货畅其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来约束农商关系相关主体,协调和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潜在纠纷。

此外,政府还负有对农业产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规避的责任。实际上,在上述微观经营机制的构建中,虽然对职业经理人遭受农业自然灾害规定了相关的救济条款和协商机制,但客观而言,这种风险规避机制还存在较大的运行缺陷。因为职业经理人的竞争者,一般是与“合作社”成员较为熟悉的农村能人和农业技术人员,他们缺乏较强的风险规避能力,缴纳极少的甚至不缴纳风险保证金。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职业经理人很难承担风险损失,导致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难以为继。为此,建立以政府、创新型合作组织和城市资本共同参与,并实行风险共担、损益共享的农业保险机制,以强化现代农业产业主体的经济预期,增强其生产积极性,也是重构现代农商关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更为关键的是,政府要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强化现代农业的安全预警,对相关产业的生产进行有针对性的反周期调节,平抑农产品供求形势,消解农产品价格蛛网波动对农业生产的错误指导,确保农户在增产的同时能够增收,使合理农商关系在多周期农业生产中持续升华。

利益均衡机制论文 篇7

【关键词】 中小企业; 融资; 合作博弈; 最小核心算法; 风险因子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2-0037-04

一、引言

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组成合作联盟,如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化的融资机构从银行获得资金的联盟模式,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解决途径。在中小企业三方合作联盟构建过程中,三方往往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总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但由于中小企业合作联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各参与主体地位不对等,具有话语权的一方往往会利用其主导地位尽可能地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做法必然对未来的合作产生消极影响。适合中小企业三方合作联盟的合理利益分配方法能有效维持三方联盟合作的稳定性和效率性。

现阶段关于企业合作联盟利益分配问题,多是用Shapley值来进行研究的,吕萍等[1]用基于改进的Shapley值法对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供应链利益分配进行研究;马士华和王鹏[2]利用Shapley值法来解决供应链伙伴间收益分配问题。也有学者运用协商方法解决中小企业利益分配问题,刘丽华[3]基于协商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投入、风险模型来研究中小企业合作伙伴利益分配问题。有学者运用最小核心模型进行了相关研究,张华等[4]给出了最小核心公式的证明过程并用最小核心算法来研究联盟合作利润分配;令狐克睿[5]用最小核心与GQP法研究联盟采购费用的分摊。但是用考虑风险因子的修正最小核心方法研究中小企业联盟间利益分配问题的文章比较少。

利益均衡机制论文 篇8

【摘 要】地方高校校企合作中由于多主体的利益差异,导致校企深度合作利益共同体构建的难度增加。本文通过分析校企合作四方利益诉求、合作动因、影响因素和路径选择,以期实现校企合作区域联动,达到区域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校企合作 多方利益诉求 区域联动机制 路径选择

地方高等教育的目标是为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基础技术应用培育高素质的人才;地方高校具有明显的行业背景,对于培养具有特色的人才优势显著。因此,构建校企合作的长效联动机制,成为地方高校办学模式的必然选择。

一、校企合作利益主体及诉求分析

校企合作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主要途径。对于地方高校而言,根据利益诉求差异可以将校企合作利益主体分成地方高校、学生、政府和企业四方。

(一)从功能的角度分析,政府是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秩序的维护者、法律法规的执行者,运用政策和措施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

(二)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经济发展的基础,在追求最大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企业价值,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2]。

(三)地方高校通过教育知识的传授和人才培养将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是社会进步的推进器和助推器[3]。

(四)学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培养的好坏成为衡量高等教育的标准[4]。

二、校企合作联动的动因分析

校企合作系统是一个典型的系统动力学系统,符合该系统的“内力—推力—拉力—压力”耦合驱动特征[5]。因此,下面将从四个方面研究校企合作的动因:

(一)内力为主体发展需求。地方高校作为高级人才培养的基地,通过合作可以扩充高校的培养经费和将技术在实践中进行运用。企业通过人才和技术的运用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的利润。

(二)推力为技术创新发展需求。

(三)拉力为应对市场变化需求。随着消费者需求变化,企业生产的产品与之变化。在市场的需求拉动下,企业需寻求更新产品的机会,通过与高校进行合作可降低更新产品的机会成本;高校通过合作可提升自身的办学水平和条件。

(四)压力为市场竞争需求。技术因素决定该企业在竞争中的地位,我国企业由于发展年限较短,在竞争中需依赖外力的作用。实现校企合作联动可产生合力效果,增强双方的竞争能力。

三、政校企利益差异对校企合作联动的影响

从理论上看,校企合作中政府、高校和企业都是获利者,但在实现体制和市场机制中,每个主体对利益诉求的思维并非如此。

(一)政校企的功利思维阻碍校企合作联动。地方政府在财政状况限制下,对于高校的投入相对滞后,使得政府在指导办学中力不从心,削弱了合作的紧密程度;高校一方面希望政府加大投入,另一方面希望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同时希望政府在实现校企联系充当牵线搭桥的作用;企业更加关心经济效益,在地方高校整体水平不高的现状下,企业更多考虑高校和政府能给其带来的效益。

(二)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难以构建。利益是多方开展合作的最原始的驱动力和源泉。校企合作中政府、地方高校和企业三方利益难以形成共同思维的根本原因在于缺少合作的利益共同体。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主要指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地方高校的优势专业或者优势学科群体选择区域相关行业领域内产业链长、发展好的企业成立人才培养实体,开展长效多元合作,实现多方盈利局面[6]。

四、校企合作区域联动机制路径选择

(一)强化合作信息化建设

校企合作区域联动机制构建的关键性问题是实现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对校企合作过程研究发现,校企合作的促发是高校技术供给和企业技术需求引起的,对于双方的真实情况了解需要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自由传递。

(二)建立校企合作激励和制约机制

激励和制约机制能促进合作的长久化。校企合作在区域可持续发展上可做出较大的贡献,政府应该制定政策引导和维持校企合作,为校企合作营造宽松的合作环境,推动校企合作顺利进行。

(三)构建第三方服务平台

校企合作第三方服务平台既可以是地方高校的二级机构,如科技处、科学研究院等,也可以是企业中的对应于高校的管理机构,第三方平台作为外部资源,在推动双方的合作共赢上起到润滑的作用。政府在第三方平台构建上应起到协调作用,建立起“指导—服务”的运行机制促成校企合作。

从多方利益诉求的角度分析校企合作区域联动机制发现,真正的校企合作应该在政府的主导或者协调下,通过构建多方利益平台或者利益驱动,发挥多方在平台中的社会功能和社会责任,针对高校学生的全面发展、企业的利润、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指导和服务的运行机制,通过政策的制定和服务推广,引导校企合作向深度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洪,邵建东.构建利益共同体 推进校企深度合作[J].中国高等教育,2011(03):61-63.

[2]刘洪一.“官校企行”四方联动“产学创用”立体推进——关于高职教育有效运行机制的思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03):115-120.

[3]姚春梅.“产学研”结合:提升地方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06):110-113.

[4]徐文俊.产学研合作的五元三层结构分析[J].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01):95-97.

[5]黄亚妮.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国际比较[J].高教探索,2004(04):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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