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演变五篇

2024-09-12

政府行为演变 篇1

自2000年广东省启动实施专业镇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来,广东省专业镇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基层公共创新服务体系,形成了具有广东特色的乡镇集群经济形态。2011年,全省专业镇GDP总值1.64万亿元,占全省GDP总量的31.1%(数据来源:“广东省专项科技调查数据汇编,广东科技统计数据”,下同),家电产品、服装纺织、食品饮料、建筑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实践证明,专业镇能在短短11年内彻底改变建设初期的“四无”(无研发机构、无科技人员、无创新活动、无创新成果)状态,获得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是与其发展各阶段的政府行为分不开的。

1 专业镇发展历程中的政府行为

研究2000年到2012年与专业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典型事件发现,这些典型事件既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又真实反映了在推动专业镇发展各个阶段中的政府工作重点,极富鲜明的阶段特征。本节拟以这些典型事件的发生时间为起点,以它们的作用年限为终点,将广东专业镇的发展分为试点示范期、快速发展期和转型升级期三个阶段,并探讨在专业镇发展各阶段中政府行为的演变。

1.1 专业镇发展阶段划分

1.1.1 试点示范期(2000—2005)。

1999年底,广东省组织专家深入各专业镇调研,形成了“建立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专业镇经济登上新台阶”的调研报告,为开展专业镇创新工作提供了充分的科学依据。2000年出台的《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专业镇技术进步试点工作,同年出台的《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十五”期间开展专业镇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在《方案》的推动下,全省确定了以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重点推动专业镇建设的工作思路,专业镇发展由原来的零星散乱逐渐变得规范起来,经过短短几年的努力,至2005年末,全省专业镇数量达159个,技术创新平台达103个。初步呈现出“一镇一平台”、平台助推专业镇发展的良好势头。

1.1.2 快速发展期(2006—2010)。

2006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专业镇的意见》,更进一步确立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以支柱产业为支撑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快专业镇发展的宗旨。在总结“十五”期间推进专业镇建设与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进以技术创新平台为载体的产学研合作,并提出到“十一五”期末的发展目标——专业镇技术创新体系和产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专业镇发展质量与产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形成对区域经济有强大辐射带动效应的专业镇发展格局。至2010年底,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达196个,专业镇数量迅速增至309个,全省专业镇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1万亿元,工农业总产值占全省的比重接近1/3,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4.1万件和2.7万件,占全省的比重均在30%以上。专业镇已然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1.1.3 转型升级期(2011—)。

广东专业镇经过1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大部分专业镇仍处于要素驱动阶段,整体科技创新水平较低,自主研发能力薄弱,产品对外依存度高,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专业镇发展遭受了严重的冲击,亟待转型升级。2008年3月26日,汪洋书记在东莞调研时就寄语东莞“坚定推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型升级,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并留下“今天不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明天就会被产业结构所调整”的精辟论断。2010年,汪洋书记进一步提出“依托专业镇,实行一镇一策的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将专业镇工作正式作为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际举措内容提到省委战略高度。2010年10月,全省专业镇转型升级工作部署会议召开,部署专业镇“一镇一策”的产业转型升级改造。2011年专业镇转型升级现场会召开,在对“十二五”时期专业镇转型升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后,确定了“放”、“调”、“投”、“转”、“保”“五措并举”的发展思路。这标志着全省专业镇转型升级的序幕全面拉开,专业镇正式步入转型升级阶段。

1.2 专业镇发展各阶段的政府行为

1.2.1 试点示范期的典型政府行为

(1)加强顶层设计,引导试点示范

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各专业镇调研了解专业镇技术创新瓶颈后,根据镇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省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力量,与试点镇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进步规划和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发展目标、凝练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试点镇的选择坚持“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的原则,在选好的30—50个镇推进“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重点支持一批对地区经济有着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引进和开发,通过技术创新推进专业镇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了乡镇政府发展观念的转变,带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同时出台《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试点示范专业镇的高标准管理。

(2)搭建创新平台,推动试点示范

围绕专业镇特色产业技术创新的需求,省市科技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多次召开技术创新试点工作会,为各镇搭建技术创新平台提供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引导地方政府与其他社会机构联合组建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制定技术创新平台的运行规则、明确平台定位和业务范围,规范和调节以技术创新平台为核心的各创新主体活动,以促其服务镇区特色产业或中小企业。专业镇创新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截止至2004年,南海区18个镇就有9个镇建立了技术创新平台。另外,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专业镇创新人才的培育与引进、创新网络的搭建以及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也逐步开始取得成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得以初步建立。如在此期间的南海、中山、东莞等地的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已基本具备技术研发、物流、电子商务、融资、信息化等方面的综合功能。

(3)营造创新环境,支撑试点示范

政府一方面通过改善交通、通讯等创新基础设施、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支持,营造专业镇发展的硬环境,另一方面营造一种适合创新主体发展的氛围和软环境,包括开始着手建立有效的人才培训机制,合理的投融资机制和健全的法律法规等。2005年,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联合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在香港举行了专业镇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学习考察活动,并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同时,省内部分地市政府有意识地从政策上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有的政府甚至高瞻远瞩,跳出农村视野局限,提出立足本地优势,实施不同的政策,正确导向和培育发展主导产业,从而使得专业镇发展呈现出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征,专业镇由此进入实质性的建设发展阶段。

1.2.2 快速发展期的典型政府行为

(1)组织产学研合作,提升发展速度

设立加快发展专业镇科技专项计划,鼓励专业镇整合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专业镇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检测机构等合作,共同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开展产业技术项目合作,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专业镇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检测机构等在专业镇设立服务机构。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向专业镇企业开放。截止到2010年底,全省专业镇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总计1540项,累计专利授权量15万件,研究开发项目达1028项,成果转化项目产值17.5亿元,为13386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专业镇的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发展步入前所未有的快车道。如古镇镇在建立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后,充分整合“三部两院一省”的创新要素,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人才交流培训等,推动了古镇灯饰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年产近100亿元的新能源(LED)产业规模,辐射范围覆盖邻近三市11个镇区。

(2)优化服务体系,引领发展方向

针对各镇产业相对集中,但产品生产的上下游配套不完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偏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弊端,各专业镇纷纷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围绕主导产业进行分工协作,促进专业镇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和横向拓展,引导专业镇生产制造优势突出的产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延伸,完善配套产业链,推动制造业服务化。2009年以来,广东省积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专业镇企业加强沟通联系,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大力推进专业镇中介服务平台、设计创新平台、教育培训平台、信息化服务平台、监测和质量认证体系、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等平台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制定和推行专业镇特色产业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际标准,并通过政府担保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专业镇技术创新与金融的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专业镇引进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多种形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如中山小榄镇LED产业在省科技厅和镇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推动下发展日趋成熟。至2010年底已发展成为集聚国内半导体照明产业链上中下游各大厂家,行业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专业学术机构、经销商、节能服务中心、监测中心、行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相关媒体服务单位、行业用户、村镇银行等为主要参与单位的产业服务体系。

(3)实施名牌战略,强化发展能力

各专业镇政府结合“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高度重视实施名牌战略,制定奖励政策支持企业创名创优和上市,引导专业镇注册集体商标,强化行政执法力度,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品牌形象。通过推动专业镇产品以企业品牌或区域品牌的形象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加大品牌的推广和宣传,打造品牌产业。引导专业镇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信用体系,推进龙头企业拟定申报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鼓励企业广泛采标生产,鼓励专业镇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镇。大力推进“广货全国行”活动,加快广东商贸城等内销平台建设,以若干单项产品为突破口创建一批国际采购中心,提升行业话语权。2010年,全省专业镇名牌产品已超过1500个,著名驰名商标超过1000个。全省涌现出大沥铝型材、西樵布料、小榄五金等一大批区域品牌,扩大了专业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专业镇的产品走出广东、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1.2.3 转型升级期的典型政府行为

(1)实施“一镇一策”,引导转型升级

2011年上半年,广东省迅速推动专业镇加快战略规划研究,实施“一镇一策”,有针对性的指导专业镇科学转型。一是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摸清全省专业镇基本情况和发展潜力后,应用产业生态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科学定位、决策,已完成的100多个产业生态发展规划,全面规划专业镇的整体发展,确立了从技术和服务两个层面引导专业镇转型升级的思路。二是设立“专业镇转型升级建设专项计划”,统筹省重大科技专项、对外科技合作计划、农业领域科技计划等科技计划,加大对专业镇的投入,从技术攻关、创新网络建设、科技服务业培育等方面全方位支撑专业镇转型升级。

(2)完善创新网络,支撑转型升级

在原有平台网络的基础上,广东省自2011年起加大优势创新资源整合力度,加速推动科技服务业研究院和专业镇技术创新支援中心、区域创新网络交互中心的建设,并成立了专业镇产业生态发展决策咨询中心,全面提升和发展专业镇创新网络的服务能力和网络资源,促进专业镇产业可持续、生态化发展。目前,全省基本建成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为核心的一个专业镇省级交互平台和4个资源平台(省工研院、省农科院、省电科院和省科学院),以及一个服务产品交易平台(广东现代服务交易中心),并通过专业镇创新驿站进行对接,形成了覆盖专业镇的集群创新网络。

(3)制定配套政策,保障转型升级

自2011年专业镇现场会以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专业镇转型升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专业镇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专业镇发展“十二五”规划》、《广东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一系列促进专业镇转型升级的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的制定,以及各地市镇配套出台的规划政策和实施方案,为引导资源要素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集聚,加快完善政府服务、金融服务,大力引进和培养高技能、高层次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提供了切实的保障,扫清了专业镇转型升级的制度障碍。

2 推进专业镇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薄弱环节

2.1 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重视不够

一方面,广东省虽然已开展大量产业技术路线图的编制工作,主动寻找和挖掘满足多个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瓶颈,但政府在研发项目选取上,一般从大量的、来自不同企业、高校和研究所的申报项目中选取研究项目,而企业往往不会主动申报研究具有“外溢性”的共性技术,即使申报获得资助,也容易导致对单个企业资助所获得的技术不能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有所提升。另一方面,从全省的科技成果统计不难看出,新产品的研究比例远远高于基础研究。而在发达国家乃至许多发展中国家,基础研究的比例通常在20%左右,我省专业镇的平均水平却不够5%,这对加快专业镇转型升级无疑形成了一道门槛。

2.2 技术创新投入不足、结构错位

一方面是投入总量不足,科技投入长期偏低。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资金,研发经费投入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从投资总量上看,全省专业镇与发达国家在研发投入的总量上和研发投入强度上还存在巨大的差距。另一方面是投入结构错位。从经费的分配看,政府大部分的科研经费分配给了政府所属的创新平台或科研机构,而仅有极小的部分分配给了专业镇企业属技术创新平台,但发达国家的科研经费主要分给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只有10%分给了政府所属的创新平台或科研机构。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企业既是科技的主要投入者,又是主要承担者,而专业镇恰好错位,企业在创新中的核心主体地位仍未确立。

2.3 软环境营造不合理

在专业镇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均比较重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实验室、中试平台等技术设施硬环境的建设,而在科技创新的软环境方面建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环境不规范。专业镇对知识产权的系统保护力度不够,使得专业镇许多企业研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导致市场竞争不规范、不公平,极大地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二是政策环境不完善。虽然省政府为加快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主要集中于财政税收及金融等方面,而缺乏对专业镇企业创新的全方位支持。三是文化环境有待提升。虽然有些企业是承接世界技术转移、国际产业垂直分工生产,但由于专业镇的发展还未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之势,专业镇内产业无实质性关联的创新互动,使得镇区难以形成具有创新热情的文化环境,企业间信任度不高,合作程度相对较低。

2.4 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扶持力度不足

一方面,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缺乏全局性的统一规划和有效部署,导致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功能不完善、主营业务不突出、基本上处于自行其是的发展状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缺少相互沟通的联系平台,难以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紧密联系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缺少强有力的扶持措施,没有像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建立专项扶持基金,导致此类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尤其缺乏既懂技术又懂市场、营销、管理等综合性人才,往往不能提供专业服务。广东乃至全国高校每年都有大量论文发表、专利授权,但能引导这些科技成果在专业镇最终实现技术扩散和成果转化的能力却表现出明显不足。

2.5 科学发展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一方面,地市级以下科学发展考核机制还不完善,一些产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的标准和要求没有充分考虑行业和区域的差异性,“双转移”政策对转出地的考核激励不够。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考核机制的缺位导致有的专业镇和企业习惯于传统发展模式带来的种种“好处”,小进则满不愿转;有的专业镇害怕转型升及带来的短期“阵痛”,缺少忧患不敢转;有的专业镇缺乏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得过且过不快转。

3 强化政府行为促进专业镇转型升级的对策建议

当前,专业镇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期,如何优化政府职能、强化政府行为,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已成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实现专业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3.1 制定专业镇发展战略,指导“一镇一策”转型升级

围绕专业镇“一镇一策”转型升级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广东省专业镇转型升级“十二五”规划》,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编制专业镇五年总体发展规划,实现产业对接和协同发展,形成上下游配套、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一镇一策”的要求,结合各专业镇产业发展现状,应用产业技术路线图、产业生态地理信息系统等科学工具研究编制专业镇产业发展规划,抓紧制定系列分类指导政策实操指南,从战略的高度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明确专业镇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向。珠三角地区和东西北对口地区联合编制产业集群转移规划,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乡镇发展飞地型专业镇和转移型专业镇,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快珠三角专业镇转型升级。

3.2 努力营造良好软环境,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

深入推进省部院产学研合作、加强区域与国际科技合作,重点推进“一镇一院”、“一镇一校”合作建设。建立健全以《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基础的覆盖专业镇转型升级全过程的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财税费政策、金融政策和土地政策,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流入创新平台创造良好的政策软环境,尤其需要加强全球范围内创新人才、管理人才的引进和交流力度,特别是要重视本地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以强化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对产业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去伪存真,加强专业镇产业共性技术的突破性研究,实现平台升级。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典型专业镇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力推介企业、产品和集群品牌,树立专业镇企业协同发展的良好形象。

3.3 加大平台建设的财政投入,完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建议省级财政每年设立2亿元专业镇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从优化升级专业镇创新平台的角度出发,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如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同时,更多地支持各省级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联合行业协会(商会)、高校或科研机构申报每年的专业镇专项计划,从完善省市镇平台联动机制建设的角度连续多年对平台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扶持。

重点推进广东省现代服务交易中心、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研究院及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支援中心、专业镇创新驿站的建设,强化省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专业镇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延伸,形成纵横相连、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专业镇公共创新服务体系,有效支撑专业镇的转型升级。

3.4 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专业镇政府必须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前提下,用新的思维与观念正确对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把推动科技中介服务业市场化改革作为发展的主要途径,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等多方面着手,统一制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度。

一要加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资金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宣传和推广力度,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氛围;二要积极制定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镇区内外机构、企业、个人介入科技中介服务业,向现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投资、参股,实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济成份的多元化;三要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制度创新,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和采用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在岗培训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允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允许他们购买或获取所服务企业的期权股份或认股权。

3.5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

省市级党委、政府应把加快推进专业镇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坚持县、镇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转型升级工作。组建转型升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团,选择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优秀干部和科技人才挂任专业镇副镇长,形成与镇所在地市的科技副市长为团长,科技副镇长和企业科技特派员为成员的转型升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团,专职从事专业镇转型升级组织管理工作。

制定专业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评估实施办法,纳入到党政班子及干部考核内容,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专业镇,可优先申报认定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享受国家科技部等相关部委的各项扶持政策。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业镇发展统计和评估,对专业镇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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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涛.技术路线图方法在广东专业镇中的战略集成作用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9):47-50

[6]谢惠芳,潘子欣,刘佐菁.产学研趋势下广东省专业镇转型升级的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12(9):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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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演变 篇2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变

在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研究中, 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其理论体系演变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一) 重商主义

随着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和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航海的地理大发现, 新兴资产阶级在商业资本方面逐步强大起来, 但封建割据势力依然是其发展的主要障碍, 因此, 商业资本家们强烈要求政府对商业流通领域和关税进行干预, 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这一时期政府干预思想占主导地位。

(二) 自由主义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这一时期主张自由经济, 发挥市场本身的经济职能, 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特别是在产业革命时, 资产阶级相信他们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发展经济。“ (政府) 不管也罢, 管也罢, 世界总是在自行运转”成为当时经济自由的经典言论。“看不见的手”理论提出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人类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政府应扮演“守夜人”角色, 即把职能仅限于维护市场秩序, 提供扶助, 防御外敌和保卫公共安全上。

(三) 政府干预主义

1929年的经济危机, 使得自由市场的种种弊端逐步暴露出来, 人们看到市场力量的局限性, 意识到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凯恩斯认为, 自由放任不能摆脱资本主义固有的失业和危机, 主张政府应该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 所以此时又称为“凯恩斯主义”。此后, 政府开始取代市场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成功地将资本主义制度从经济大萧条中拯救出来, 但一些国家所推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 使得政府职能急剧扩张, 政府部门的数量和公共支出也随之迅速膨胀, 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四) 新自由主义

面对“政府失灵”, 尤其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 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严重的经济“滞胀”, 而此时的凯恩斯主义却显得束手无策, 人们开始重新呼吁自由主义的回归。新自由主义反对政府的全面干预, 要求恢复市场的自然秩序, 认为只有市场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善的, 应“把政府活动限制在应有的范围内”。在实践中, 新自由主义逐渐成为指引国家发展的主导理论, 修复‘看不见的手’”成为经济界的主要呼声, 目的是寻求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 在强化市场机制的同时肯定政府介入的必要性。

(五) 新凯恩斯主义

在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低通膨率和高失业率, 新自由主义显得办法不多。这为新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契机。新凯恩斯主义者继承了传统凯恩斯主义关于国家应该干预经济的基本主张, 既吸收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些合理的理论和政策主张, 又在吸取80年代以来一些宏观经济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发展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 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体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新凯恩斯认为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并非完全排斥, 目前其正在逐步地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同时, 社会经济环境大背景对二者的此消彼长有很大关联, 若经济稳定, 危机和失业不太严重时, 容易产生自由主义的倾向, 而情况相反时, 政府干预就会有更多的支持者。

二、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梳理

(一) 全能政府时期

解放初期, 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对于当时恢复生产, 百业待兴的国家来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那时是“大政府、无市场”时期, 政府把所有权力集中在手中, 人民生活所需要由政府统一计划和管理, 市场服从于政府分配, 没有自主权利, 经济发展十分缓慢, 政府机构却日益膨胀。

(二) 过渡转型时期

由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实践中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因此, 我国政府开始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经济市场化的探讨和摸索, 政府职能也从服务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而政府的经济职能也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 开始把部分职能还原给了市场和社会。但在市场经济初期,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不完全的政府计划干预和不完全的市场同时对经济发挥作用”, 产生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等许多问题, 使我们从中得到了许多教训。

(三) 不断探索时期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虽然国家通过政企分开、宏观调控、财政、金融、货币改革等措施确定了“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合法地位, 但由于我国市场发育程度和自我管理水平较低, 政府仍然需要在一定领域内对市场进行有条件的干预, 以达到能够充分发挥二者共同作用的效能, 因此, 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发展的启示

(一) 政府与市场是一种“共生”关系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迁轨迹可看出, 市场不是万能的, 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会出现“失灵”;同样政府本身的行为也有其内在局限性, 也会“失效”。事实上, 政府与市场之间并非一种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 而是一种保持适当距离的共生关系。“适当距离”, 一方面指两者所涉及的社会领域不同;另一方面, 二者虽可借用对方的某些机制和手段, 但它们不能以自身的意愿全面地涉及和改造另一方;而“共生”就是说它们谁也离不开谁。因此, 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当前国情的基础上, 努力寻求二者间的平衡。

(二) 要明晰政府干预的领域、因势利导

政府干预的领域, 本质上就是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为了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必须明晰政府究竟在哪些领域进行干预。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领域, 政府需要不失时机地退出, 使市场机制对于资源的调节占据主导地位;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里, 则需要政府介入, 弥补市场缺陷。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静态一成不变的, 而是不断发内容、手方式都应有所不同, 因势利导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如当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某一特殊时期哄抬物价, 谋取暴利, 造成了市场价格的混乱时, 则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建立预防及监督机制, 保证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的稳定。

(三) 加强政府机构改革, 树立有限政府理念

当前我国政府机构庞大、职能定位不清、相互交叉、运转低效, 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在提高效率、节约财政、制衡权力等方面进行改革, 尤其是在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法律的监督上, 政府更应加大力度去创新和落实。当前市场经济时代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显得尤为重要。“有限”主要指政府权力行为作用的程度范围。首先, 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 建立有限责任的政府, 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使政府行为动态最优;其次, 建立有限政府, 对政府权力和行为做出限制, 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不合理干预, 是打击政府腐败行为的有利途径;最后, 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诉求, 明确政府权力、责任和能力限度, 有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摘要: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重点。相比西方国家, 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探索和研究还不是很成熟。因此, 学习和借鉴国外理论成果, 立足国情, 以期为我国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指导, 在党的十八大后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

关键词:政府,市场,理论演变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

住房保障政府行为逻辑演变(二) 篇3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首相威廉·皮特),这句广为流传的名言,道出了住房权对每位公民的重要性和神圣性。住房权又称为适足住房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或住宅权,国际会议和组织很早就关注到人们基本的住房问题,并将之作为基本人权的内容写入了国际公约条款。

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1969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第二部分第十条规定:为一切人,特别是为低收入的各部分人和人口多的家庭提供足够的住房和社会服务。1981年4月通过的联合国《住宅人权宣言》也指出:“我们确认居住在良好的适宜人居住的住处,是所有人民的基本权利。”1987年12月7日,联合国通过了题为《适当住房权》的 42/146 号决议,系统规定了住房权实现过程中的国家、国际义务以及定期审查问题。1985年12月17日,第四十届联大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为世界人居日(World Habitat Day),并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同年,英国建造与社会住房基金会创立“世界人居奖”,每年评出两个项目,旨在发现可持续发展人居项目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解决住房问题切实办法的项目,还延伸到人居的相关领域,如失业、能源等。自1985年起该奖每年都在“世界人居日”全球庆典上颁发。199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对适当住房权的内容作了更具体的解释,包括七个方面:一是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二是获得必要服务、设施尤其是基础设施如学校教育的便利性;三是价格的适宜性;四是环境的居住适宜性;五是弱势群体的可获得性;六是居住的便捷性;七是文化的适宜性。1996年6月,国际人居大会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确立为《人居议程》的核心目标。

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共同遵守国际上关于住房权的有关公约,因此,它们是我国健全法律体系的重要依据,对于政府行为具有约束力和重要的指导意义。余睿(2014)将《行政法》中的公物权理论引入住房保障法理领域,指出土地作为全民所有的财产就应当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分享,公民作为土地收益金的受益权人,享有通过合理与合法的途径分享这笔财富的公法权利,地方政府及有关利益方不能将土地收益等归于非公共领域,为公民享有平等的公物权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法理视角。黎晓武(2010)分析了住房权重大的实践意义,包括住房权是一项影响公民许多重要权利实现的基本人权;住房权的实现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住房权的实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住房权的实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显然,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现实需要来说,维护和保障公民的住房权都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义务,是建设人人平等、和谐稳定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解决群众住房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力度大、成效明显。对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是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强调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2013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专门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讨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指出,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并用“四个关系”强调其重要性,即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使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但在保障方式和保障能力上受到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财力、政府保障思路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各地区、各时期却不尽相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板。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历史简述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以公房为代表的住房保障形式,主要由单位包办,住房福利直接与就业单位挂钩。由于受“一大二公”思维的影响,人们收入水平比较接近且均处于较低水平,住房保障也限于低水平的保障。这一时期的住房保障顶层设计从属于政治经济体制,表现为政府和单位承担的福利分房制度,个人能动性较小。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住房市场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1998年之后,住房保障承担了发展经济,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拉动内需,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等更多的经济功能,同时为实现福利分房制度到市场化购房的转变,以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为标志,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制度构架。200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 号),明确指出“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供应目标是“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同时,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并做好其住房供应保障工作”。这一时期的23号文和18号文从表述方式上看,越来越倾向通过市场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实践中也是如此。廉租房供应面窄量少,经济适用房被纳入房地产市场发展渠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了大规模建设,政策设计初衷是通过大量提供经济适用房,实现调控房价和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双重目的。

以经济适用房为主要供应品种的保障方式并不象看上去那么美好,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诚信价值观也经受着考验,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巨大利差的双轨制面前,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应、管理等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和政府对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反思。2007年后,“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的呼声越来越多地得到了赞同,2007年国务院的24号文正本清源,将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保障房严格限定用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试图矫正经济适用房“污名化”的现象。各地出台了保障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使用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推出了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棚户区安置房,以及租购房补贴等多个保障品种,在界定市场和保障界限的同时,尝试通过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夹心层”、过渡性住房等多样化需求。这一时期人们对住房保障的认识不断深入,意识到政府不可能对住房保障大包大揽,也不可能全部让市场去解决,政府必须履行好公共服务管理职责,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把好建设、审核、分配等关键环节。

2010年后国家提倡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租赁型保障房的品种,具有以下优点:牟利空间小,可以有效减少公共产品“搭便车”现象;便于发挥社会机构作用,加大保障力度;退出较容易,使保障资源进行流转等。因此,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另外,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能扩大有效投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时兼顾稳增长和惠民生的特点。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大量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三、其他国家和我国香港住房保障经验的启示

1.住房保障立法

美国于1934年就出台了《国家住房法》(National Housing Act of 1934),1949年进行了修订,1961年、1968年又进行了增补完善;1968年颁布《住房与城市发展法》(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g Act of 1968);1974年颁布《住房与社区发展法案》(Housing and community Developming Act);1990年颁布《国民可承受住房法案》(National Affordable Housing Act);1997年颁布《多员家庭资助性住房改革及承受能力法案》(Multifamily Assisted Housing Reform and Affordability Act of 1997)。英国的《住宅法》(Housing Act)也经历了1969年、1974年、1980年、1985年、1988年、1996年、2004年、2010年等修订,另外还颁布了《住宅与建筑法》(Housing and Building Control Act)、《住宅与规划法》(Housing and planning Act of 1986)等重要法规。

2.住房保障方式

新加坡是政府主导实施普惠制住房保障的代表,致力于“居者有其屋”的保障方式,85%的公民都居住在政府组屋,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得到了普遍的支持,也为新加坡在国际上赢得了美誉。我国香港地区有47%的人口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屋或居屋中,60年的公共住房实践为香港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美国是“大社会、小政府”保障的住房保障的代表,美国金融产业发达,政府主要为家庭购买住房提供多种金融和税收支持,包括贴息贷款、担保和贷款利息抵扣等,提高了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

在具体保障方式上,一些国家主要通过间接的法律、金融、税费等政策为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支持。比如德国自2003年议会决定停止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补贴起,主要出台法律措施保障租客利益,对市场房租水平、租客权益、低收入居民租房补贴等进行保障,通过稳定租赁市场关系,发挥市场存量房作用,也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

在不同时期的保障方式演变上,美国和英国经历了政府保障思路的较大转变,美国自1929年经济危机时实施罗斯福新政起,由政府通过提供优惠住房贷款等,大力主导给低收入家庭及工人盖房。1934年专门成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1937年颁布《住房法案》,大力介入住房保障问题。二战后,美英两国为解决战争带来的房荒,更掀起了建设公共住房的高潮。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两国政府受自由主义哲学主导,主张“大社会、小政府”,经济社会政策趋向保守,减少了对公共住房建设的投入,并力图摆脱建设管理财政负担较重、运作效率低下、公共住房品质下降及社区贫民化、治安恶劣等问题。1980年英国制定《住宅法》,鼓励租客购买其所租住的公共住房,实行住房私有化。美国大幅削减用于城市改造计划项目和公共住房的建设投入,导致公共住房建设规模锐减。德国受经济下行影响,也一度将福利住房出售给外国企业和个人。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于保障方式和规模并无统一标准,是根据各国实际的资源禀赋、经济能力、政府保障意图等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我国由于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人口流入地区和人口输出地区的住房需求、区域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因此应允许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发展适合当地特点的住房保障方式。

3.保障房监管和惩处

在“双轨制”的住房保障和供应模式下,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公共资源的错配风险,严格的准入、退出制度是防止公共资源滥用,避免保障资源用于牟利的必要措施。为保障准入、退出制度的执行,各国和地区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美国的《住房法》《城市重建法》《住宅与城市发展法》,新加坡的《建屋居住法》《特别物产法》,我国香港的《房屋条例》,等等。新加坡对于骗购骗租者,将处以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香港对申请公营房屋时蓄意虚报资料的违法行为,现时最高罚款为港币5万元及监禁6个月。

政府行为演变 篇4

关键词:政府投资;民间投资;民营经济

一、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推动作用的演变

政府投资是由政府决策并由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或由代表政府的国有 企业 进行的投资活动。其投资主体是政府,产权属于国家,形成国有资产,构成国有经济,因此,政府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又称国有投资。民间投资在我国通常是指由集体、私人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主体是个人,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构成民营经济。外商投资是由国外政府或私人进行的投资,形成外资经济。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外商投资共同构成我国 社会 的总投资。在我国,政府投资又分为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这样,目前 我国投资主体是由政府及代理人、个人、外商组成的。政府投资在我国建国后很长时期,一直是投资的主要力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的国有经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投资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日益减少,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日益壮大。

依靠政府投资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在我国经历了建国以后到确立改革开发基本国策近30年的历史。这个做法既促进了我国建立起完整的 工业 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一定的成绩,又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一系列至今尚难以消除的后患。与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推动作用的主导地位的确立相对应,民间投资也经历了由艰难生存、限制发展和逐步削弱甚至消亡的命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营经济逐步得到肯定,民间投资也日益活跃。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例显著降低,而民间投资的比例明显上升,二者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

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它与消费、政府支出和进出口共同构成一国经济发展的发动机。2002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8%,其中有3.77个百分点为投资所做的贡献。在过去几年里,为了遏止通货紧缩,政府主要运用了利用国债进行投资的财政政策,通过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拉动内需,从近三年实施财政政策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投资的地区上,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沿海及中部地区。房地产投资是民间投资的主要领域。房地产投资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比如人们购房之前节衣缩食进行储蓄,贷款购房后减少消费还贷款;而政府投资为主的西部开发,因民间投资未能及时跟上,其带动投资需求的作用也并不明显。由于启动居民消费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限制,短期内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拉动内需的措施已被证明难以奏效。政府投资被用来作为增加投资需求的主要手段。但政府投资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并存,这一点已为实践所证明。

民间投资是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支重要的社会投资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正在加强。2002年在社会总投资对经济增长的3.77个百分点的贡献中,政府投资占2个百分点,而民间投资占1.77个百分点。加快民间投资的发展,是我国在当前国际经济前景不明朗、国债投资拉动社会需求的政策作用有限的情况下,能否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势头的关键因素。

二、为什么必须改变政府在社会投资中的主导地位和转变政府投资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投融资制度,这种状况直到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才有所改变。这种制度是当时的经济环境决定的,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形成了我国巨大的国有资产,奠定了我国的工业基础,完善了国民经济体系。近年来的政府投资活动,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只依赖政府投资,忽视民间投资,也给我国经济建设造成了一定不良后果。

在投资决策上,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由于社会经济形势比较复杂,判断困难,认识往往存在偏差,常常容易出现失误,而一旦失误,就会给国民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政府投资往往造成产权不清晰,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我国国有企业虽然近年来为明晰产权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大多数企业仍然存在类似的 问题。多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高,管理不善,主要的原因在于政府投资而形成的国有产权,缺乏真正负责的产权主体。国有企业的管理人,是国家所委托的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要为自己的利益打算。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必然产生一些机会主义的行为。在监督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就会愈演愈烈。正因为这样,西方国家通常不提倡发展国有企业。

政府投资过多,还会挤占民间投资,减少社会总财富。在社会投资机会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增加,民间投资就会减少。政府投资会从几个方面减少民间投资:(1)挤占民间可投资领域。目前我国在 金融、保险、教育、公共设施、邮电、通信、民航等领域还存在着国家垄断经营,民间投资或者尚未进入或者较少进入。金融、保险、新闻出版等领域还有待于对民间投资扩大开放。(2)政府投资引起税收增加,税负增加将妨碍民间投资。用于政府投资的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为了弥补财政资金缺口,政府通常要增加居民的税负,在过高的税负压力下,必将降低民间投资热情。(3)政府投资过多不利于民间财富的迅速积累,因为投资活动是创造财富的必要前提,是获得财富的重要依据。民间财富积累缓慢将减少居民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进一步恶化投资的经济环境。

政府是社会投资的主体,占主导地位,不仅会与民争利,还会妨碍履行自身的职责。政府要为社会经济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包括社会安定、法制健全、优质的服务、良好的社会保障等。政府在投资方面花费的精力过多,就会分散为经济提供服务的精力。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投资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 学习。美国、英国政府也进行投资,但投资领域仅在于个人不愿投资或没有实力投资的领域,以及那些关系到国家生存与安全的领域。其他绝大多数领域都由私人投资。而且,政府投资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日本、德国、韩国政府投资较多,但现在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民营化。

三、民间投资的发展形势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出台,民间资本投资增长的势头十分良好,对拉动国民经济、刺激消费、增加投资、扩大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民间投资增长加快

政府行为演变 篇5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变

在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研究中, 许多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其理论体系演变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一) 重商主义

随着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和西、葡等国航海的地理大发现, 新兴资产阶级在商业资本方面逐步强大起来, 但封建割据势力依然是其发展的主要障碍, 因此, 商业资本家们强烈要求政府对商业流通领域和关税进行干预, 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这一时期政府干预思想占主导地位。

(二) 自由主义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这一时期主张自由经济, 发挥市场本身的经济职能, 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特别是在产业革命时, 资产阶级相信他们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发展经济。“ (政府) 不管也罢, 管也罢, 世界总是在自行运转”成为当时经济自由的经典言论。“看不见的手”理论提出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人类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政府应扮演“守夜人”角色, 即把职能仅限于维护市场秩序, 提供扶助, 防御外敌和保卫公共安全上。

(三) 政府干预主义

1929年的经济危机, 使得自由市场的种种弊端逐步暴露出来, 人们看到市场力量的局限性, 意识到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凯恩斯认为, 自由放任不能摆脱资本主义固有的失业和危机, 主张政府应该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 所以此时又称为“凯恩斯主义”。此后, 政府开始取代市场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成功地将资本主义制度从经济大萧条中拯救出来, 但一些国家所推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 使得政府职能急剧扩张, 政府部门的数量和公共支出也随之迅速膨胀, 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四) 新自由主义

面对“政府失灵”, 尤其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 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严重的经济“滞胀”, 而此时的凯恩斯主义却显得束手无策, 人们开始重新呼吁自由主义的回归。新自由主义反对政府的全面干预, 要求恢复市场的自然秩序, 认为只有市场才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善的, 应“把政府活动限制在应有的范围内”。在实践中, 新自由主义逐渐成为指引国家发展的主导理论, 修复‘看不见的手’”成为经济界的主要呼声, 目的是寻求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 在强化市场机制的同时肯定政府介入的必要性。

(五) 新凯恩斯主义

在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低通膨率和高失业率, 新自由主义显得办法不多。这为新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契机。新凯恩斯主义者继承了传统凯恩斯主义关于国家应该干预经济的基本主张, 既吸收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些合理的理论和政策主张, 又在吸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宏观经济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发展了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 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体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新凯恩斯认为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并非完全排斥, 目前其正在逐步地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同时, 社会经济环境大背景对二者的此消彼长有很大关联, 若经济稳定, 危机和失业不太严重时, 容易产生自由主义的倾向, 而情况相反时, 政府干预就会有更多的支持者。

二、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梳理

(一) 全能政府时期

解放初期, 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对于当时恢复生产, 百业待兴的国家来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那时是“大政府、无市场”时期, 政府把所有权力集中在手中, 人民生活所需要由政府统一计划和管理, 市场服从于政府分配, 没有自主权利, 经济发展十分缓慢, 政府机构却日益膨胀。

(二) 过渡转型时期

由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实践中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因此, 我国政府开始了长达二十多年的经济市场化的探讨和摸索, 政府职能也从服务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而政府的经济职能也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 开始把部分职能还原给了市场和社会。但在市场经济初期,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不完全的政府计划干预和不完全的市场同时对经济发挥作用”, 产生出“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等许多问题, 使我们从中得到了许多教训。

(三) 不断探索时期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虽然国家通过政企分开、宏观调控、财政、金融、货币改革等措施确定了“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合法地位, 但由于我国市场发育程度和自我管理水平较低, 政府仍然需要在一定领域内对市场进行有条件的干预, 以达到能够充分发挥二者共同作用的效能, 因此, 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 政府与市场是一种“共生”关系

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变迁轨迹可看出, 市场不是万能的, 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会出现“失灵”;同样政府本身的行为也有其内在局限性, 也会“失效”。事实上, 政府与市场之间并非一种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 而是一种保持适当距离的共生关系。“适当距离”, 一方面指两者所涉及的社会领域不同;另一方面, 二者虽可借用对方的某些机制和手段, 但它们不能以自身的意愿全面地涉及和改造另一方;而“共生”就是说它们谁也离不开谁。因此, 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当前国情的基础上, 努力寻求二者间的平衡。

(二) 要明晰政府干预的领域、因势利导

政府干预的领域, 本质上就是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为了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必须明晰政府究竟在哪些领域进行干预。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领域, 政府需要不失时机地退出, 使市场机制对于资源的调节占据主导地位;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里, 则需要政府介入, 弥补市场缺陷。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静态一成不变的, 而是不断发展的动态平衡。在市场经济的不同时期, 政府干预的范围、内容、手方式都应有所不同, 因势利导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如当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某一特殊时期哄抬物价, 谋取暴利, 造成了市场价格的混乱时, 则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建立预防及监督机制, 保证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的稳定。

(三) 加强政府机构改革, 树立有限政府理念

当前我国政府机构庞大、职能定位不清、相互交叉、运转低效, 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在提高效率、节约财政、制衡权力等方面进行改革, 尤其是在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法律的监督上, 政府更应加大力度去创新和落实。当前市场经济时代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显得尤为重要。“有限”主要指政府权力行为作用的程度范围。首先, 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 建立有限责任的政府, 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使政府行为动态最优;其次, 建立有限政府, 对政府权力和行为做出限制, 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不合理干预, 是打击政府腐败行为的有利途径;最后, 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诉求, 明确政府权力、责任和能力限度, 有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摘要: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重点。相比西方国家, 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探索和研究还不是很成熟。因此, 学习和借鉴国外理论成果, 立足国情, 以期为我国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指导, 在党的十八大后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意义。

关键词:政府,市场,理论演变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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