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精英三篇

2024-09-13

乡村精英 篇1

关键词:精英主义,精英民主理论,中国乡村治理

一、精英主义的理论价值

精英主义作为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流派, 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到20世纪50代引起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界的广泛关注。首先, 民主并非意味着人民亲自统治, 而是精英或政治家统治。人民统治只能是一个魅力十足的海市蜃楼, 传统的政治制度度忽视了所有政治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共同点, 即所有这些政体都是由少数人或精英统治的。

其次, 精英的选择强烈依赖着一种民主的制度, 公民定期投票选举出自己的决策者, 而精英们为了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就必须尊重选民的意志, 因为获得决定权力的政治精英仍受制于选民。否则, 在未来的选举中将丧失选票。这也是对民主价值的一种变相维护。

再次, 精英群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精英的行列。民主充当了精英的筛选机制。这就无形中揭示了精英的存在基础——民主的价值。可以说精英原则是平等与自由的高度均衡, 是一种融合了制衡精神在内的一种经验型民主。

二、我国乡村治理运用当代精英民主理论的合理性

事实上对于我国来说, 不管精英主义是一种怎样的学说、态度或价值体系, 对精英主义的研究应主要关注的是:精英是如何获得权力的?精英体制的开明开放程度如何?流动性如何?是谁使他们获得了权力?精英的背景、信仰、教育、意志如何影响其统治?其重点应当是精英循环和流动。在这个层面上, 现阶段中国的村民自治可以在此中吸取很多营养。

从历史传统来看, 一直以来中国都是皇权统治, 最高统治者通过各级官吏进行管理, 人治色彩浓厚, 在农村中还要包括乡绅的统治, 所以在中国农民看来, “能人”治理天经地义, 这一思想根深蒂固。而另一方面, 中国农村需要精英。这是因为:农民的素质比较低, 心理保守, 对农村精英有一种神秘感和崇尚心理;农民接受新事物的最有效的方式是示范和模仿, 农村精英的发展路子是农民模仿的主要对象;农村精英在农民中有崇高威望和号召力, 他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 政治稳定的中坚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

因此可以说, 我国农村政治的发展与农村中政治精英息息相关, 在当前农村, 政治精英事实上就是农村政治生活的主要参与者和主导者。农村政治发展是分阶段的, 并非一蹴而就, 需要循序渐进, 所以政治精英分子在一段时间主导政治生活是必经的, 这没有好坏优劣之分。中国农村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需要农村政治精英分子的参与。

三、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治理——现阶段最为有效的治理模式

本人在读过董江爱教授的《权威与民主关系视野下的村治模式探索——村民参与村级治理的类型及效果分析》一文后深受启发。根据各地农村条件的巨大差异和基层政府执法力度的不同, 现阶段村民参与村级治理可以分为自主性、动员性、抗议性和鼓动性四种类型, 通过对比不同参与类型的村治效果, 最终提出了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从本质上来说, 精英主导下的参与式治理是权威与民主平衡状态下的村治模式的理想选择。这种村治模式强调精英主导和村民参与在村级治理中的双重作用, 要求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规范精英产生的程序。同时, 村治精英必须按照民主的方式治理村庄, 通过民主化的治理方式, 与村民建立牢固的信任关系, 培养村民的合作能力, 最终达到村庄内部的和谐、文明与富裕。

具体来说, 精英主导下的村民自主型参与模式, 是由精英主导着村庄的发展方向, 有健全的村级组织, 如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这种治理模式中, 村民参与村级治理的程度深、范围广。严格规定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资格 (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办事能力和行为规范等) , 制定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村委会和企业负责人定期通过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向村民公布村务和财务。这样, 尽管有利于村庄发展的重大决策最初大都由村治精英提出, 但由于有广泛的参与, 村集体要做什么, 不做什么, 先做什么, 后做什么等, 村民都非常清楚, 他们对村干部决策建议是经过理性选择的主动接受, 进而变成自觉行动。

正是由于精英主导作用和村民参与作用的发挥, 这种治理模式已经进入实质民主的治理阶段, 达到了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理想目标。在这种治理模式中, 村民参与是一种目标性参与, 大多数村民的参与不仅是利益分配的需要, 更是村庄发展的需要。这里的参与不仅是一种政治权利, 更是对村集体的义务和责任。

参考文献

[1]熊彼特, 吴良健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商务印书馆, 2000年版, 第21章。

[2]加塔诺·莫斯卡, 贾鹤鹏译:《统治阶级》, 译林出版社, 2002年版。

[3]波普, 傅季重等译:《猜想与反驳》,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6年版。

乡村精英 篇2

关键词:社区;乡村精英;公共产品;底层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5-0005-04

一、引言

“统”“分”之间的接洽与融合,一直是困扰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核心难题。而作为村社政治民主、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发展的缩影与制动力量,村社公共产品供给更是集中反映了这一困扰。尤其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推开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直接消解了乡村经济中“统”的层面,从而致使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整体性与农户生产经营的分散性之间的内在冲突不断凸现,并以制度外无序供给的方式放大呈现出来。国家出于解决制度外无序供给引致的问题,又确立了“一事一议”制度,希期通过“村社自治”的民主道路化解矛盾。然而,从推开情况看,“一事一议”制度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分散的小农生产经营与社区公共产品需求的整体性特征之间的冲突,在一片“去村社化”的改革呼唤声中愈演愈烈。乡村社区公共产品,面临着自建国以来最尴尬的供给“真空”。一方面,传统的“村社”组织在税费改革、土地承包长期化的政策变更中失去了农业收益的分享,从而缺失了供给公共产品的动力与能力;另一方面,“一事一议”制度框架由于离开了带有公权力性质的法律或行政强制力,该制度本身无法克服“搭便车”行为,从而使其难以履行为社区公共产品筹资的使命。

至此,人们不懈探索的村社公共产品供给的长效机制到底何在?在国家化强制供给与市场化踟蹰发展均失范之后,有没有一条适于衔接两端的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路径可供选择?如果这一路径存在,那么,什么样的组织可堪此重任?本文试图根植于中国乡村内在生成逻辑与底层治理机制,在理解中国乡村“场域”、内生秩序的基础上,从村社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

二、“场域”下的乡村社区内生秩序与公共产品供给

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缘起于对应范围的公共需要。公共需要作为产品属性的抽象概括,它在同质性框架内无法完成产品彼此之间的界分。是以,理解乡村社区公共产品,关键在于理解中国乡村层面的“社区”,正是乡村“社区”这一特定“场域”的内生秩序,构成了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生成逻辑与种种外在表征。解析乡村“社区”的信任结构、组织建设、底层治理机制之种种。实为打开村社公共产品供给纷争、窘境的一把钥匙。

关于“社区”的生成解析,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指的是建立在自然意志例如情感、习惯、记忆等基础上,是人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场所,它不能够再造或重建(滕尼斯,1887);是在相互影响密切的基础上通过相互信任联系在一起的一组人,其中以血缘联系为基础的部落和以位置联系为基础的村庄是发展中国家最典型的乡村社区(速水佑次郎,2003)。另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是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而结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可能被意识地创造出来,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善或公共利益(麦基弗,1917)。

观测中国乡村“社区”的生成与建构,它既不是简单的滕尼斯情结,也不是单纯的麦基弗式的利益导向。中国乡村“社区”,既是自然意志的形成,也是国家化权力干预的结果。乡村“社区”这两股力量的存在,直接使得“社区”的信任关系、权力运行,一直处于不可替代的交叉性影响与渗透之中,它催生出中国乡村有别于欧美“社区”的基层治理机制,即“国家”“法理”权威在乡村的实现,需要建立在社区自发型权力尤其是家族与宗教权力基础上。这既是封建时期乡绅、族长等精英群体乡村治理格局的延续,更是血缘、地域、精神、熟人信任的村庄记忆的认同逻辑。即便是重大的历史变迁,包括建国后的社区“国家化”运动也不曾将其泯灭。尽管新中国以“社会形态”变更的革命道路完成了中国传统乡村社区的改造,全盘“国家化”的乡村建设也确实带有实质性的社区“再造”功能,但是,“组织”与“形态”变更并不能根除人们根深蒂固的“血缘”“情感”“习惯”等自然意志。建国后“国家化”的乡村建设,与其说是“正式”权力对传统治理的彻底颠覆,不如说是“法理”权威对自然意志的超常规抑制。一旦超越正常边界的控制工具与制度束缚解体,那么,“自然意志”便会复苏并渗透到社区生活中。事实上,即便是国家权力渗透最深入的时期,我们也可以看到,基层治理也带有浓厚的“熟人”色彩,家族领袖、宗教精英、党员等积极分子在村社中的威信,一直在国家政令传达与贯彻中起着枢纽性影响,他们事实上烫平了个体成员在共同体中的不合作行为,这恰是乡村治理中最基础却也最难处理的问题。

当然,单纯的“能人治村”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强,确实被不同程度地消解;但当下中国乡村社区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场域,体制变革、人口流动尽管对传统的信任结构、权力运行有所削弱,但能够流出乡村并在城市定居的人口毕竟只是少数,乡村依然是农民的情感归属与生活栖息地。这使得国家对乡村的治理,需要承认并善于利用“能人治村”。也只有依托“能人”、“精英”,分散农户、自由意志才可能被有效整合。而只要乡村社区“熟人社会”场域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那么,这一治理逻辑并不会改变。

乡村社区场域的“熟人社会”特征与基层治理逻辑,也在内生秩序意义上决定了村社公共产品供给,既不可能走上纯粹的“国家化”道路,也不可能走上欧美式的“第三方部门”道路。“熟人社会”下稳定的“信任结构”,虽然降低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确保了公共产品供给,但是,这种价值认同与对“不合作者”的规避,需要建立在“乡村精英”群体基础上,只有他们最清楚作为世代居所和人生归处的“社区”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产品,又该怎么整合内部意见。这恰是“政权”力量无法浸入的地方,由此决定了“国家化”道路尚且不具备实现村社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末梢”渗透功能。另一方面,“乡村精英”在经历了社区“国家化”再造之后,其权力边界与运行方式受到制约,他们对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动性发挥,已经不具备过去的那种“自然授意”逻辑与独立性,“法理性”、国家授权在不同程度上成为了其工作开展的依据。“国家”身份认同的客观存在,对于生活于社区之中的居民而言,它同样是一道约束“自然意志”的枷锁,村社居民从来就不曾有机会去发展“独立性”,也由于“独立性”不足,乡村社区没有发育出欧美式的“第三方部门”,自然,村社公共产品

供给也不具备走上独立供给的道路。所以,从乡村社区的内生秩序看,村社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实现,与其期待国家或市场力量的完善,不如寻找融合“国家”与“居民”意志的介质,后者才是与乡村社区“生成逻辑”与基层治理机制相契合的出路。而倘若撇开“介质”的组织化概念,“政权”力量在乡村治理上无一例外地瞄准了“乡村精英”群体。可以说,“乡村精英”群体的功效发挥,已经内生为乡村社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必然主体。

三、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

如上,“乡村精英”在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这仅仅在微观视角上诠释了中国乡村基层治理的个体特殊性,它无法涵盖制度演进与社会变迁中的“组织结构”支点。组织化,既是政府、社会和个人合力形成的需要,也是农户生成经营的“分散性”与社区公共产品需求的“整体性”冲突化解的需要。理解中国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协调与承载变迁,既是寻找公众与政府、宪政体制与自治体制之间的介质,也是发现国家、社会、私域(家庭)三者之间那种交叉又可独立自治的空间区位,更是捕捉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逻辑。

回溯村社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进程,自20世纪50年代乡村基层建制确立算起,大致上经历50--70年代以“工分集权制”为特征的人民公社时期、80--90年代末以“提留集权制”为代表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21300年来以“一事一议”为标志的税费改革三个阶段的变化。而在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这个动态过程中,社区组织对公共产品的承载形式也经历了较大的变迁。

人民公社时期。在20世纪50--70年代,“人民公社”既是政权实体,又是乡村社区的经济组织,国家通过“政社合一”不仅实现了政权对乡村基层的“控制”,也实现了理论上应带有村民“自治”色彩的社区“组织”框架的架构。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层建制下,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作为乡村社区的基本单位,成为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承载主体。它借助“一体化”、“强制性”的非自主合作制度设计,直接以工分的形式生产公共产品,从而实现了“泛化”的公共产品村社集体自主供给。小至社区内部的私人品,大至县域内的公共产品,甚至理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供给,事实上有赖于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即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而透视“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对公共产品的承载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其组织效能的发挥,主要来自村集体收入分配上的绝对优势,而非国家化的财政来源。尽管该时期建立了公社财政,但公社财政所负责的村社公共产品供给也仅限于公社一级的部分项目,更没有针对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两级的支出项目;即便是将国家从乡村中获取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公共产品供给,也不会比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供给高多少;可以肯定,社区集体在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正是依托于村社集体的这种强制集权供给模式,在建国初期乃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它对乡村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修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断言,尽管人民公社是一段典型的“国家化”社区建设阶段,但是,在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筹资问题上,它事实上没有也不可能完成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国家化”,与其说人民公社的贡献在于国家承担了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不如说,它更多的贡献在于从组织框架上借助“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解决了农户分散性与公共产品整体性的矛盾。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其实并没有突破俱乐部产品属性下的社区居民集体自主供给的理论逻辑。

家庭承包责任制时期。20世纪80年代始,随着人民公社制的废除,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承载组织有了新的变化,村委会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开始替代原来的生产大队、生产队承担起了部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然而,由于该时期农户实际上支配了乡村中的大部分资产,并有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尽管赋予村委会收取村提留的权力,但它并没有为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加上村委会本身没有发育成独立的自治组织,该时期的乡村社区公共产品在集体组织层面上并没有被有效提供。村委会只能保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最低限度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更大程度上,家庭或个体成员的集资或缴费成为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后盾。所以,从筹资主体来看,无论是村提留还是家庭集资或缴费,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承载仍然在社区范围之内,国家财政并没有随着乡镇一级财政的建立而承担起主导责任。然而,尽管如此,好在村委会毕竟还可以借助收取“村提留”动力与强制力来威慑“非合作者”,从而在底线意义上部分化解村社公共产品需求“整体性”与“分散农户”之间的冲突。但从组织视角看,确实可以说,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社“统的功能很少得到发挥,也缺乏发挥的空间”,“农民家庭又是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这致使“乡村社区组织不能在‘统’的方面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供给的服务”。

税费改革时期。2000年后税费改革的推开,使得国家与社区之间互动结构发生更深刻的调整和变化,它直接影响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承载。伴随着“三提五统”和非法集资的免除,原来靠其支撑的村级福利、义务教育、基础设施、计划生育和民兵训练等开始朝向“国家投入”格局转变。义务教育、合作医疗、五保供养等被纳入到公共财政中,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缓和了社区公共产品制度外筹资的困境。但乡村组织因为既没有强制征税的权力,也没有从村社集体所有土地收租的权力,村社并无足够资源用于建设公共产品,从而使本来有可能克服村社居民搭便车的一个可用办法不再能用,村社事实上退出了乡村共同生产事务。而村社公共产品,不只包括水电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五保供养,而且包括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务。在物质性与非物质性公共产品这个容纳甚广的框架下,虽然国家可以主导部分公共产品,但财政不可能渗入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能力代替村民表达他们的偏好。在“一事一议”制度框架无法完成公共产品筹资责任的情况下,从村委会、村民小组到其背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弱化,致使不少地区村社公共产品供给陷入“国难主”与“民难辅”的两难处境。可以说,税费改革是建立在削弱甚至剥夺村社组织的农业收益分享与必要的强制性与威慑力基础上,这两个条件的缺失致使村社组织既无经济基础去提供社区公共产品,也缺乏强制力来规范“不合作者”,从而加剧了“分散”农户与公共产品“整体性”之间的内在冲突,以至于乡村社区陷入了外在与内部力量皆不能为其提供所需公共产品的困境。

四、乡村社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机制发现与选择

以上可见,建国至今,“民主”“自治”理念确实在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上得到强化,农户也终于拥有了公共产品上的话语权。但是,透过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逻辑却可以看到,乡村社区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绝不仅仅是单纯强调“民主”“自治”

“农户权利”就可以达成的,从人民公社到税费改革,乡村社区经历了一个“组织化”“强制化”到“原子化”“自主化”的转变,其间,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也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历程,乡村社区“组织性”每被削弱,社区公共产品的集体供给元气就不断递减。反向逆推,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最需要解决的其实是社区的“组织化”问题。以村委会为代表的村社组织,尽管没有发育成“独立”“自治”部门,但它毕竟是社区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场所,直接决定着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状况。进一步讲,中国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本身所需要的也并非纯粹代表社区利益的“独立”性村社组织,乡村社区“结构互动”的生成逻辑决定了一个沟通“国家”与“农户”的村社组织才是其所需。

农民首先是村社的居民,强有力的村社组织,包括必要的经济基础、强制力、乡村精英,才是小农经济形势下乡村社区居民享有公共产品的基础,也只有村社组织是既可以表达偏好(相对于职能部门),又有供给公共产品能力(相对于农户)的一级。更何况,迄今为止,乡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并没有完成根本转型,国家政策为主导、社区资源为基础、消费范围社区化仍是其基本特征,村庄社区公共产品供应仍主要通过自给来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内化为村社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渠道,这不仅是国家无力出资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无法满足以村社为基础的公共产品的复杂要求的问题,过去如此,估计在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同样不会有大的改变。既然村社公共产品始终都没有突破集体自主供给的框架,那么,带有强制性政府权力的村社组织也必然是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承载主体与基本保障。

而且,从承载效能来看,也只有村社组织才可容纳并整合乡村精英,乡村精英也只有依托村社组织才能完成“亦国亦家”的身份转换。失去了村社组织的本土环境支撑,乡村精英将不再是乡村精英;同理,缺乏村社组织背后的强制性后盾,乡村精英威慑“非合作者”“搭便车者”的能力将大大降低,而若这个最基础性的将“搭便车”者边缘化问题都解决不好,那么,乡村精英强有力的舆论能力、道德光环也将停留于话语层面,他们在村社公共产品供给上完全可能陷入“推而不动”的境况。我们不缺乏乡村精英,但我们缺乏发现、整合乡村精英的机制。

综上,乡村社区内生秩序与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决定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乡村精英与村社组织承载机制。构建强有力的村社组织,既是化解社区公共产品“整体性”与农户“分散性”的内在冲突需要,也是制度外筹资模式主导下社区农户享有公共产品的基本保障。我们当前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由国家来包揽社区公共产品供给,而是借助国家在乡村的转移支付来激活村社内部的组织力量,通过强有力村社组织来实现农户的“组织化”,从而在“统”的层面上确保村社基本公共产品供给。

强有力的村社组织,应是同时具备道德光环、舆论能力与国家法理权力的载体;强有力的村社组织,也应是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组织。可惜的是,经过家庭承包责任制与税费改革,村社组织在这两个方面的权力都被大大削弱。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强调农户权利的分配机制瓦解了村社组织对集体经济剩余的索取能力;而税费改革则直接剥夺了村社组织依托农业税来筹集资金的权力。这致使村社组织既无动力也无能力再介入到公共产品供给事务中。同时,税费改革的推开,使得国家赋予乡村干部收取“税费”的权力被剥夺,村社干部也缺乏“合法性”权力去干预内部的“不合作”者,这也使得乡村精英不再热衷于社区公共事务,也难怪从乡间到学界,人们发出了“党员不再党员”“干部混同于一般群众”的感慨。当乡村精英不再发挥带头、表率作用,那么,村社公共产品供给将最终陷入“个体自我实现”的困境。

是以,当务之急,我们需要重启村社组织的效能,这不仅包括国家制度安排及资源的下沉,还包括乡村精英的整合。具体来说,国家一是正视村社组织对社区生产生活的意义,在乡村土地调整、转移支付等政策制定中确保村社组织对土地、集体经济与国家资源的收益分享机制,夯实村社组织供给社区公共产品的经济基础;二是要实现组织重塑,在村社内部发现、培育可以接应外部资源的力量,疏通乡村精英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渠道,引领党员、退伍军人、退休干部、经济能手、宗族领袖、大学生等进入村社组织和基层治理体系;三是在村委会等正式机构后,重新启动农业技术推广站、供销合作社、水利站等农业生产、经营、流通机构以及文化站、广播站、卫生所等精神文化和医疗保健服务机构,通过类似于“七站八所”式的基层组织建构实现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四是放宽乡村结社限制,鼓励蔬菜产销协会、社区志愿者组织、专业经济技术协会、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组织发展,并借助这些组织逐步实现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中心治理格局。

参考文献:

[1][6]柴洪辉,顾海英,公共产品筹资的底层机制与内在冲突发现[J],改革,2009(0I):123--128.

[2]贺学峰,土地与乡村公共品供给[J],江西社会科学,2009,(01):20

[3][13]贺雪峰,罗兴佐乡村公共品供给:税费改革前后的比较与评述[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05):28--33.

[4]速水佑次郎发展经济学一从贫困到富裕[M]李周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82--317.

[5][16]高鉴国,高功敬,中国乡村公共品的社区供给制度变迁与结构互动[J]社会科学,2008,(03):68 76.

[7][9]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J],中国乡村经济,2002,(0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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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王雅林,乡村基层的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1998,(05):51.

[14]刘建平,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公共品供给能力下降的现象及对策分析——基于湖北省部分地区的调查[J],中国行政管理,2006,(05):20.

乡村精英 篇3

李万忠

“现在村干部根本不听我们驻村干部的了,你(指乡镇干部)多管一点村里的事,他们(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就不高兴。”驻村乡镇干部们说。从1980年代到2006年取消农业税前,驻村乡镇干部是村庄治理主体或者至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成员,而现在仅仅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取消农业税后,村庄治理主体很快演变成乡村精英。这标志着乡镇的行政权力从村庄治理中大步退出,乡村地方势力的权力日益增大,其代表人物——乡村精英不仅是村庄治理的主体,而且其影响也正在不断延伸到整个乡镇区域内,他们也许将成为未来乡镇区域内的治理主体。

为什么“农业税费时代”村庄治理的主体是乡镇干部?

一是从1983年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时期,向农民收粮、收款、计划生育是乡镇政府也是乡镇干部的三大主要任务。这个时期农民不富裕,向农民征收税费是件比较困难的事。这类得罪人的差事,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干部是不愿做的。在此种情况下,村干部甘愿当配角,于是乡镇干部成了治村主体。同时驻村乡镇干部要负责完成收粮、收款的任务,也必须成为治村主体,这样就能够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集中在自己手中来完成任务。如发放民政救济钱物与收粮、收款结合起来,村民参军、办结婚证、办各种证件都得先过驻村干部这一关。

二是当时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村委会干部本来应该由村民选举,可那时的选举还不太规范,由谁当村干部主要取决于乡镇党委意图,也就是说其权力实际来源于乡镇党委、政府授权。为了开展工作,乡镇党委非常注重选用能与自己保持一致的村干部。这样的村干部一般会听命于驻村乡镇干部,驻村乡镇干部自然也就成为了治村主体。

为什么后农业税时期乡村精英能够成为治村主体?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减少了与村民直接打交道的机会。加之当前的村委会选举是一种竞争性选举,选举法规有严格规定,乡镇党委、政府不能操纵,也不好再为自己寻找那种代理人一类的村干部。这为有政治欲望的乡村精英进入村级政治舞台提供了制度性的通道。各种实力人物(包括宗族家族势力、灰色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表人物)纷纷通过竞争性选举登上村级政治舞台。此外,虽然村党支部书记的任命权还在乡镇党委手中,但也得综合考虑任命有实力的村民党员当村党支部书记,不然,即使有乡镇党委支持,一般村民党员也当不成。因此,现在无论村委会还是村党支部的负责人大都是地方权威人士,这样一来乡村精英就成为了村庄治理主体。

为什么后农业税时期乡村精英非常渴望当村干部,掌控村庄呢?

政治因素:一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村干部工作量减少,不像以前那样得罪人了。现在村干部的任务主要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如修路等公共事务,这些工作村民支持,又可以获得好名声。二是现在推行村民自治,乡镇行政权力大幅度退出村庄,村干部对村里的事务有了决定权。部分村干部同时还是乡镇、县、市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有了这层身份,也就能更多地参与当地政治。三是现在农村社会情况复杂,乡镇的各项工作必须得到村干部支持才能正常开展,乡镇领导在很多事情上都会给村干部面子,以换取他们对乡镇工作的支持。现在的村干部备受乡镇党委、政府重视,可以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在乡镇党委书记心目中的地位不低于副乡(镇)长,这样就提高了村干部在村民中的权威。这为乡村精英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环境。

经济利益:一是村干部工资待遇大为提高。县里发一份工资,有的村里还会发一份工资,数额的多少根据村集体经济强弱决定。二是有调控村级资源的权力。当上村里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也就拥有了支配村内资源的权力,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此外,不少乡村精英也是经济能人,有自己的经济实体,当上村干部,在与乡镇、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时更方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乡村精英治村的利与弊

乡村精英,是指那些有政治头脑、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交际圈广、在村子里有一定势力(也就是有一定数量的铁杆支持者)、热心村里的公共事务、在村庄乃至乡域内有一定威信的人。从正面意义上来讲,如果他们与乡镇党委、政府合作,能帮乡镇政府解决不少棘手的问题;从负面意义上来讲,他们有能量给乡镇政府制造麻烦,把一些简单的事情弄复杂。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幕后大都有他们的影子。

乡村精英治村的好处:

一是改变了农业税时代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之间那种“命令——服从”的乡村关系,但没有形成“法治——遵守”的模式,而是形成了符合农村政治经济现状的“协商——合作”的新乡村关系(具体体现在乡镇主要领导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之间的关系)。

乡镇党委、政府面对乡村精英型村干部,以前那种科层制的“命令——服从”已经不灵了。现在村委主任等村委会成员的权力来源于选民的选举而非乡镇党委的授予。村党支部书记虽然还是乡镇党委任命,但必须先在村党支部选举中选上党支部委员才有机会,其权力可以说更多来自农村党员的选举。谁授权,对谁负责这条基本的政治运行规则在这里同样适用。因此,乡村精英在接受乡镇党委、政府安排工作时会更多地考虑村庄与村民的利益,不再像原来农业税时代村干部事事无条件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现在乡镇领导的话不再是不可违抗的,摒弃了原来那种唯上是从的弊端。现在村里的钱大多数乡镇无法管到,甚至无法监督。虽然推行村财乡管,但那只是形式而已。因此,现在乡镇党委、政府只有采用政治上关怀、生活上关心、工作上协商的办法,注重听取村干部的意见,以协商的方式让村干部接受乡里布置的工作,才能获得村干部的支持,从而形成“协商——合作”的新乡村关系。

二是乡村精英比乡镇干部有更多的治村资源、更好的群众基础、更熟悉情况。乡镇干部治村主要靠乡镇党委、政府赋予的行政权力,而乡村精英除行政权外,还可以利用村集体经济支配权也就是财权,调控村级资源权,宗族、家族、亲朋好友等熟人社会的种种资源进行治理。一项工作也许乡镇干部要动用行政权力强

制执行才能办成,而乡村精英可能几句话就能搞定。毕竟是熟人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村民今后还有用得着乡村精英的地方。乡村精英作为本村人,比乡镇干部在熟悉村情方面有天然的优势。

三是乡村经济精英在发展村级经济方面确实比乡镇干部有利。这是因为经济精英本身经营成功,在村民中有威信,推动经济发展有独到的优势。2008年,笔者所在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新屋背村,经济能人夏明益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根据本地优势动员村民养鱼。在发展之初,村民顾虑重重,但通过他本人说服并带头投资,进展得很顺利。

乡村精英治村的弊端:

一是乡村精英治村后乡镇党委、政府在村庄治理中的影响力大为下降,在一些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事件中控制力大为减弱。平常的工作都是通过村干部,乡镇干部与村民之间隔着村干部这一层关系,结果与村民是互不熟悉,使得驻村乡镇干部失去了在村民中的直接影响力。在一些重大事件中难以直接向村民做工作,不得不求助于村干部。村干部因此身价倍增,不少人借此向乡镇主要领导提出种种有理或者无理的要求,以谋取村庄或个人的利益。这一点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尤为明显。可以说,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幕后都有在任村干部及乡村精英的影子。但是,乡镇干部明知道这种情况,却不得不求助于他们去平息事件,对策划这些事件的乡村精英本人却无可奈何,表面上还得尊重。

二是对乡村精英治村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很多农村还无法做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四个民主”,尤其在村级财务管理、村内资源调控方面,由于乡村精英对利益的追求而难以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当前的村集体经济是乡镇干部管不到,普通村民管不了。虽然说是集体财产,实际上是几个主要村干部说了算,普通老百姓无权参与,资金使用过程无人监督,集体经济成了村干部经济。

三是乡村精英治村导致一个村庄长期处于一个或者几个家族(宗族)的控制之下,这些家族缺乏优秀人才时,宁愿推出德才都差的人出任村干部,也不愿别的家族的人上任,结果出现“劣绅”治村现象。当然“劣绅”并不是那种一看就

面目可憎的人,他们在乡镇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面前,多数时候表现得很好,非常注意融洽与领导的关系,在村民面前也有其伪善的一面,只有面对重大利益时才会显示出“青面獠牙”的一面。非局中人很难体会到这一点。

怎样应对乡村精英治村?

在乡村精英治村的过程中,乡镇党委、政府应该起到指导、支持和保障作用。一是严把村干部的入口关,保证让合格的乡村精英也就是“良绅”出任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是村庄治理的第一把手,乡镇党委要对村党支部书记人选认真考察,掌握好选举。严格按照有关选举法律法规,规范村委会选举,严把候选人资格审查关,严厉打击贿选等不良行为,阻止乡村灰色、黑恶势力也就是 “劣绅”登上村级政治舞台。

二是驻村乡镇干部要监督乡村精英治村过程,制约乡村精英治村的负面作用。由于普通村民的力量根本无法与乡村精英抗衡,尤其在村级财务上,靠老百姓自己监督村干部比较难,这就需要驻村乡镇干部形成监督团,以保证多数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然而这要赋予乡镇干部及监督团相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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