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产权交易问题五篇

2024-09-10

洛阳市产权交易问题 篇1

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009 年绵阳市通过了四川省人民政府“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将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与企业融资相联系,促进了企业知识产权向资本的转化,但与此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部分企业也涌现出一定的弊端。

(一)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机构人员建设力度欠缺

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于2011 年对全国57 个高新区的企业知识产权状况作出了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缺乏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运作,大部分是由其他部门,例如法务部进行分管。这就导致了企业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滞后性,往往是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后被动的安排法务部门进行处理,失去了保护过程中的主动性。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往往较一般企业更注重对科技成果的保护,由此可得出其他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更加不容乐观。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软科学项目“国家高新区知识产权状况问卷调查”(SS09-B-04)。

(二)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缺少产权化意识

中国相当多的科研成果出自国有企业与科研院所,但是相当多的企业由于受传统科研体制的影响,对于研究成果没有第一时间申请专利保护,更多渴望通过上级行政单位的奖励表彰、鉴定评审,而不善于对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营与保护,忽视了利用知识产权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无形中造成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损失。根据中国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中国只有大约30%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5%的小型企业拥有专利。具体到城市来看,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该市截至11 月年度知识产权申请数量达到50 763 件,绵阳市截至8 月份知识产权申请数量还不及3 000 件。

中国民营科技型企业与国有科技型企业相比较,知识产权问题更加严峻,民营企业受限于自身实力,科技研发能力较国企较弱。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重视更加不够,大部分没有自身知识产权,仅仅是靠仿制市场领先产品进行拓展市场,特别对于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民营企业进入壁垒高,自身实力又不够,在没有自身知识产权的背景下,山寨和抄袭似乎成了唯一选择。

此外对知识产权的认定上还存在固有思维,中国大部分企业思维还局限在产品上,申请的知识产权往往是以整个产品为单位,而没有注重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所蕴含的科技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使技术的市场价值与权利没有得到最充分的有效保护。

(三)人才流动造成知识产权损失

企业员工流动造成知识产权外流不仅绵阳地区在整个全国范围内都存在。流动是劳动者自由择业在市场经济的体现,能促进资源与人才优化配置,有利于人才分流的基本措施。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监管,特别是对科研成果归属权问题上的缺陷,部分员工在跳槽进入新企业不顾原有企业的利益,将企业的核心技术作为“投诚令”,给原有的企业造成知识产权流失。这种情况对于员工相对稳定的国有企业尚不明显,但大部分民营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员工在知识产权归属上不明晰、人员流动频繁,又缺乏对员工流动后续性追踪,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时有发生。

(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不健全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评估公司数量较少且起步晚,2002 年在上海才出现首家知识产权评估公司。绵阳是中国西部的二级城市,通过对知识产权评估公司检索以及查阅当地知识产权局资料,绵阳市尚未有知识产权评估公司出现,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当地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的难度,提升了其保护成本,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评估和保护知识产权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没有委托专业机构,导致知识产权被低估,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经济价值。

(五)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严重不足

目前法律手段是中国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手段。根据绵阳市知识产权局资料显示两年来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1 件,结案113 件。受理、审判案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法律维权过程程序化,往往费时费力,因此大部分企业面对涉及金额较小的侵权行为选择不予处理。与此相对的侵权行为却成本较低,甚至不付出生产外的其他成本,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恶性循环无形中助长了侵权等不良的企业经营行为。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政府要加强民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改变中国人传统的重实体资产,轻无形资产的理念,树立民众正确的版权意识、专利意识,积极侵权的法律责任,摒弃购买盗版、山寨产品的消费习惯。

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彻底贯彻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既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开发,也要注重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后的保护。作为科技型企业需要向员工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理念,从产品设计、专利申请、立项制造、市场推广的一体化流程要进行专利法律状态监控,特别是跟踪市场化后专利运行状态,及时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

针对绵阳市的实际情况,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定期针对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数量密集的高新区,可以先从高新区开展培训试点工作,与辖区内的高校进行知识产权的培训与合作研究。

(二)利用专利文献,重视专利情报

在国家知识产权网上可以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通过专利文献可以获得重要信息资源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更重要能体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透过文献可以得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了解核心技术的归属,可以让企业选择研发方向,避免重复研发,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的特点,透过专利文献能了解技术此时的法律状态,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能通过对专利的时效性进行分析研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企业内部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运作,引进培养专业人才

企业需要改变过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监管,人员混杂的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设置专员进行专业管理,需要既懂得知识产权实务又懂得一定专业技术的成员,培养能力素质过硬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将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决定作用。因此科技型企业需要加大力度引进知识产权人才,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培养教育,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与实务水平,在知识产权培训上积极与高校、研究院所的合作。

(四)选择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对内加强企业信息管理,和员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划分规定,与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员工签定保密协议,以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方式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关键技术研发部门员工需要在此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信息保密协定。

对外选择符合经济情况与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灵活运用专利保护、版权归属、商业秘密、注册商标保护等多种保护方法,强化知识产权登记意识,以免法律诉讼取证困难,减少法律维权时间成本。

针对绵阳辖区内军转民性质的科技型企业较多,该类型的企业应当将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军工秘密结合起来,保证国家安全信息不流失。

(五)政府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生长土壤

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绵阳市政府可以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有效途径。

一是行政保护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绵阳市政府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政策、税收、费用、奖励等手段探索促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选择性扶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效应,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九院、西科大等科研院所与企业知识产权孵化保护的有力平台。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填补辖区内知识产权申请、评估、保护等中介公司的空白。

二是在司法保护上,政府应当完善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绵阳司法系统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侵害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快对侵权案件的审查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知识产权研发成本高,侵权成本相对较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公民、企业、政府的共同任务。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更是其企业命脉所在,以绵阳市科技型企业为研究蓝本,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与相应对策。

洛阳市产权交易问题 篇2

关键词:农村消费,农民收入,消费结构,消费环境

启动消费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重要基础, 是完成“十一五”规划重要目标的必要组成部分, 也是“十二五”规划制定的前提和基础。要全面启动消费, 应把增加农民消费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点, 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开拓农村市场, 统筹城乡发展。而如何启动洛阳市农村消费市场, 使其成为拉动消费的新增长点, 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

1 当前洛阳市农村消费的现状

1.1 农村消费市场增速慢于城市消费市场

2007年1~8月,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95.5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17.4%。城市完成零售额164.9亿元, 同比增长18.7%, 县及县以下完成零售额130.6亿元, 同比增长15.7%, 其中县级零售额完成57.4亿元, 增长16.1%, 县以下完成73.2亿元, 增长15.4%。从增速上看, 县及县以下零售额增幅比城市低3个百分点, 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增速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8和1.2个百分点, 城乡市场增速的差距比上年同期扩大了0.6个百分点, 城市消费市场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农村市场。

1.2 农民收入增加, 消费信心增强

2000年以来, 洛阳市农村人均纯收入呈现抛物线发展趋势。2001~2006年, 农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1.2%,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均增长11.9%, 平均支出高于收入0.7个百分点。

2007年上半年, 洛阳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97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21.7%,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24元, 比上年增长16.6%, 可以说收入的增加直接拉动了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

1.3 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生活质量显著提升

今年上半年, 洛阳市农民在保障基本生活支出的同时, 人均用于居住、家庭设备和交通通讯的支出快速增长, 其中人均用于居住支出309元, 同比增长51.5%, 主要是装修生活用房、维修生活用房以及购买建筑用房材料支出大幅增加。而随着家电产品价格的不断走低, 人均用于家庭设备支出99元, 同比增长34.3%。, 家电产品开始普及农户, 洗衣机、空调、冰箱等新型家电逐步进入一些农户家庭。人均用于交通和通讯支出132元, 同比增长16.8%。随着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加, 农民消费能力得到不断增强, 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农民消费正由生存型向享受型和发展型转变。

2 当前洛阳市农村消费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制约因素

2.1 消费观念相对落后是影响消费增长的主观因素

受消费心理、消费习惯及文化素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多数农村住户的消费观念仍比较保守, 积累性消费特点突出, 一年的大项消费集中在卖粮得到收入后及重大节日等;一生中的消费主要集中在嫁娶、建房、子女教育等方面, 常常是多年积累, 一次性大量消费, 而超前消费、贷款消费的意识不强。求实、求廉的购买动机明显, 价格仍是选购商品时首先考虑的因素, 消费的趋同性和从众心理较为明显。

2.2 农民收入水平不高是影响消费增长的根本性因素

虽然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在不断增长, 增速相对加快, 但农民收入占全社会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依然很低, 今年上半年,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19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15.4%, 农村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997元, 虽然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1.7%, 但比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4922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8.9%, 差距悬殊。这直接影响了农民的购买力, 使消费水平难以提高, 这也反过来影响了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

2.3 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和消费环境欠佳是影响农民消费的重要环节

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农村商业流通组织方式落后, 商品流通不畅、成本过高, 商品价高质次、假冒伪劣等问题, 不能满足农民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和适应农民消费方式的转变。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交通、通讯、自来水等的发展还远远落后于城镇, 限制了农民的消费。三是农村缺乏有效的服务组织, 商品售后服务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能保证, 农民对购买耐用消费品顾虑重重, 消费热情受到抑制。四是农村消费信贷环境欠佳, 使他们几乎不可能进行大额消费。

3 洛阳市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推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以及洛阳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促使洛阳市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农民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从宏观经济政策看, 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农村消费, 并把增加农民消费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点, 不断地拓展消费领域和改善消费环境, 也有利于农村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随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 农村消费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农村连锁零售网点正在逐步扩大, 给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舒适、安全、和谐的购物环境。从消费主体看, 2006年底, 洛阳市农业人口465万人, 占全市总人口的72%, 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消费群体。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 消费欲望不断增强, 农村会逐步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农村消费市场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4 提高农村消费水平的建议

4.1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市场销售滞后, 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民的收入远低于城市居民且差距巨大。不难看出, 城乡收入差距自2001年相差的3794元到2006年相差8082元, 差距有扩大的趋势。

4.2 加大对农村投入, 改善农民消费的软硬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集中改善农村的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环境, 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基本条件以及生态环境, 促进耐用消费品大规模进入农村家庭, 直接拉动农民消费需求, 提升农民消费层次和结构。

4.3 抓住机遇, 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商务部和农业部针对农村消费市场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 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 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趋势, 改善和优化农村消费环境。其对推动农业生产、引导农村消费、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 完善有序竞争的流通秩序有着巨大作用。洛阳市应抓住机遇, 全面推广新安县发展“万村千乡”的经验, 充分利用供销系统在农村的经营网点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 有机整合, 构建以县城为中心, 乡镇店为骨干, 村级店为基础的连锁经营农村市场消费体系, 使之成为农村市场流通的主体, 让农民买到放心、满意、质优价廉的商品。同时要鼓励连锁配售商在经营上尽可能的扩大经营品种, 实行规模采购, 争取厂家最优惠的价格, 并争取一些品牌的总经销、总代理, 切实让利农民, 让农民购买到放心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

4.4 建立和完善农村信贷服务体系

由于农民个人信用不稳定等因素的制约, 目前农村消费信贷困难确实大于城镇, 而部分农民在生产、生活消费中也确有信贷需求, 但现有农村信贷机构在洛阳市发展缓慢, 服务农民的意识不强, 贷款条件过于严格, 农民难以得到或很少得到信贷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应开拓创新, 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 从贷款方式、利率期限等方面积极开发出适应农民特点的信贷品种, 鼓励农民消费。

4.5 鼓励生产企业开发农村市场

现在不少企业看到了农村市场的潜力, 但真正有所动作的并不多。无论是政府还是生产厂家, 关注更多的是城镇市场, 对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关注不够, 造成价格适宜、经久耐用、功能简单、使用方便等适合农民消费水平、消费习惯和消费特点的商品货源相对不足,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购买力的实现。因此洛阳市应加强工商企业对农村消费的引导和示范宣传, 提高农民现代消费意识, 加快农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步伐。

总之, 从长远发展看, 洛阳市应把农村消费市场看成拉动经济增长的“消费金矿”, 并以此不断扩大农村消费, 来促进洛阳市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成光.增加农民收入的四则运算法[EB/OL].中国农村研究网.

洛阳市产权交易问题 篇3

随着贵阳市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层建筑数量迅速增加,2002年贵阳市高层建筑数量不足380栋,而贵阳市现有高层建筑929栋(投入使用705栋,在建224栋),其中超高层建筑12栋,一类高层建筑330栋,二类高层建筑587栋,随之而来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笔者通过多年连续不断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逐渐剖析出贵阳市高层建筑火灾防控的一些特点,并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1 贵阳市高层建筑多产权、乱改建的消防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

1.1贵阳市经济欠发达,城市建设起步较晚,旧城改造难度较大

贵阳现在市内仍有不少区域为老旧房区,房屋建筑结构耐火等级较低,火灾荷载较大,缺少防火间距,居民用电乱拉乱搭现象严重,区域内街道狭窄,且常常因拆迁等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建高层建筑相距较近,片区内混乱的居住条件且居住人员普遍缺乏防火意识,一旦过失引起火灾往往火烧连营,蔓延迅速,并较快威胁到周围的高层建筑,且妨碍了消防车的通行,限制了灭火战斗的展开。

1.2多数高层建筑产权所属复杂,出租区域复杂,缺乏统一的物业管理

除宾馆、饭店、单位自用办公楼、有物管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等业主明确、现有管理单位明确的建筑外,大多数高层建筑由于产权所属复杂,出租区域复杂、使用单位多,缺乏统一的物业管理,缺乏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即使刚刚验收合格不久的高层建筑在防火监督检查中也普遍存在停用自动消防设施,消防给水管网缺水,电力设施陈旧老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故障,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或堵塞等重大火灾隐患。更令人忧虑的是这些大楼属于多業主建筑,有的一幢大楼有上百个业主,而且几经租售转让,物业部门连业主是谁都不知道,消防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书无法送达。虽然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应确定负责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但现状中大多数无法落实到位,特别是一些“房龄”长的建筑,由于没有公共维修基金,消防隐患整改无法进行。其中存在较突出的火灾隐患主要有: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在高层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灭火救援和防火间距;屋面疏散通道被业主占用。

1.3高层建筑使用过程中人为的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造成大量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

高层建筑层数多,面积大,使用过程中常常经过多次转租和改造后面目全非,人为的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造成大量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是私自改动原建筑结构存在的问题:如最常见的将大房间隔成小房间导致出现无自然排烟的房间和内走道;将小房间打通连成大房间导致占用疏散走道、占用自然排烟口等;租用者将大空间内的某个区域再次转租、经营时段不同导致营业时间较晚的场所安全出口被封闭等情况。二是私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存在的问题:如将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改建为商场导致疏散宽度不足、缺少机械排烟设施等严重火灾隐患;将居民楼部分改造为商场、办公室、仓库,导致火灾荷载增加,疏散人员数量剧增所需的疏散通道和楼梯宽度超过原计算值数倍;将办公楼改为宾馆或公寓式酒店导致场所使用时间和功能复杂性大大增加等。由于建筑构造设计是基于原使用性质而定,一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现有建筑结构无法满足现有的功能要求则必然导致出现许多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这些改变对于建筑的防火灭火保障体系来讲都是足以致命的。

1.4高层建筑由于自身特点而形成的先天火灾隐患较多

高层建筑由于自身特点而形成的先天火灾隐患比较多,灭火战斗和救援也相对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燃材料与火源集中,诱发火灾因素多;二是火灾蔓延途径多,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可以蔓延,而且发展速度快。高层建筑内有大量的竖向贯穿空间或井道,如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垃圾井等。在烟囱效应作用下,烟气会以极快速度向上蔓延。高层建筑火灾蔓延的渠道还有从外墙窗口向上传播的途径。风力因素也使得高层建筑火灾发展蔓延迅速;三是人员疏散比较困难。高层建筑层数多,垂直安全疏散通道有限而且距离长。一旦发生火灾,烟气的毒性和遮光性等特点使疏散人员产生恐慌心理,容易在疏散通路上造成拥挤堵塞,给安全疏散带来极大困难;四是灭火救援难度大。高层建筑火势蔓延快,而且火灾容易发展成为立体火灾,由于登高困难,消防人员正确判断火情、实施灭火和救援都十分困难。

2 针对贵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现状的对策和建议

2.1消防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部门严把源头关,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同时加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抽查,将相应各施工阶段的隐蔽工程检查结果作为验收的必备资料、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杜绝施工过程中出现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严格查处一些高层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水平不高,工程施工质量粗劣,暗地更改图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劣质次品充当合格品,给工程带来重大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

针对人为改变建筑结构和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问题,形成抓好源头、打基础、专项整治、做好三帮的工作方针:(1)支队防火监督部门及各大队必须严把建筑工程审核关,抓好源头。统一要求所有建筑工程申报消防审核及验收必须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规划资料,特别是装修和改造项目必须提供原大楼规划性质证明,发现现有建筑性质未经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更改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从源头上杜绝漏报瞒报行为;(2)打牢基础。支队防火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将高层建筑列为一个专项,争取对每一栋高层建筑建立完整档案,同时将数据输入贵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数据库,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夯实基础数据,做到实时联动,增强监管力度;(3)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集中消防监督力量消除一批“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对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和建筑使用性质的列为整治重点。涉及停产停业造成影响较大的,提请政府督促相关各部门联动处理;(4)坚持“三帮”原则,在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同时尽一切努力从技术上、协调上、宣传培训上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力争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导思想下努力工作,创造出能发现火灾隐患,更能解决火灾隐患的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加大宣传和防火监督检查力度,既要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性,建立群防群治的火灾防控社会化体系,同时也要发挥消防机构依法监管的有效性和严肃性,对存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消防隐患必须一查到底、坚决整改。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对改变高层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的违法行为应建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将其作为必须处理的重大违法行为,除结合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处理外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以打大仗打恶仗的决心和态度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存在。

2.2各产权单位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样,高层建筑业主作为大楼的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应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机构应与大楼业主或业主代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制度落实有人抓、具体事情有人做,将消防安全制度落到实处,配置好消防设施、器材并检查、維护,确实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加大消防的社会面宣传,让群众认识到自己是社会防火的重要一员,树立“隐患胜于明火,预防为主,消防工作靠大家”的思想,担当起日常义务监督员的重要职责,群防群治,共同建立良好的消防环境。

2.3政府统一领导,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首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出台正式文件,成立相应的联合执法小组办公室,建立规章制度,建成消防、规划、工商、城管、文化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实现部门联动,并且在政府的支持下,完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消防装备、特别是特种装备的配备。在督察组的组织协调下对一些困难地区的消防建设联动各个部门共同克服困难,加强消防灭火救援力量。同时,针对高层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的情况做好相应工作:(1)各部门行政审批时必须将规划等相关部门对高层建筑的定性作为审批依据,审批完后将相关情况同步输入数据库,作为一栋建筑的终生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规划、城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高层建筑登高面、消防车道、室内排烟的户外大型广告牌、电子屏等项目时应先征求消防、交通等部门的意见;(3)消防部门将需联动执法的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并将抄告、回函及执行情况形成跟踪执法情况报政府联合执法小组,由督察组督促各相关部门按时完成;(4)对于多产权的高层建筑,由其所属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动,与各产权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筹措资金,完善消防设施整改火灾隐患。

其次,消防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各自的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更要在督察组的组织下联合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消防部门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同时,在“119宣传日”、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日、高层建筑防火专项治理、改变建筑原使用性质场所专项治理等特殊时期,各部门应在督察组的组织下组成足以辐射全贵阳市的大型宣传队伍深入每一个社区、乡镇进行宣传,尽量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抓好打牢社会化消防的基础,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环境。

岳阳市产权交易合同 篇4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_________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四条 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五条 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_________

3.车辆_________

4.设备_________

5.商标_________

6.专利_________

7.技术项目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

第六条 产权交割的责任

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照《产权交割清单》应在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共同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甲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_________地点将产权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共同配合,由_________方在_________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因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应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本同转让标的的价款,或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的,每逾期_________天,应按总价款的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审核合同的岳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或岳阳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明确仲裁或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方及其委托的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或解除合同书,同时,报请交易所审核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承诺转让的产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没有下列隐匿事实:

(1)法院查封资产的情形;

(2)抵押、担保资产的情形;

(3)隐匿资产的情形;

(4)影响产权真实,可靠、完整的其他事实。

2.乙方向甲方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产权受让,无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及执业产权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生效。

合同成立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执业产权经纪组织各执份,交易所执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其他

“合同使用须知”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让人(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纪组织(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出让人、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1)出资证明;

(2)营业执照。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或审计报告(非公有经济性质价格自行协商除外)。

4.与被转让标的相关的权证。

5.其他。

注:交易中心对合同审核所需的附件,由交易中心自行订立。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岳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按照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条、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岳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指引办法》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签字盖章,并经本中心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本中心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洛阳市产权交易问题 篇5

1 碳排放产权交易研究的现状

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研究相关文献的梳理, 总结得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三个维度:

(1) 以产权理论发展基础为研究的维度:吴健、马中以科斯为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发展起点, 从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和组织形式的关系、产权制度建立如何解决碳排放外部性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兼顾制度变化特点与制度运行成本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科斯定理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理论贡献。杨继通过对碳排放交易理论发展过程中有主要贡献的经济学家庇古、科斯和欧玲所提出理论的梳理,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特点、动机和原则并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2) 以产权交易机制的构建为研究的维度:孙法柏、李晓芬通过对国外典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构建了减排的有效机制, 及通过开设碳排放交易所、促进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建立节能配额制度和严惩排放超标企业等措施实现机制的构建目标。李凯杰、曲如晓通过对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初始排放权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免费分配、拍卖分配的最优设计思路。赵雪、钟定胜等运用基尼系数方法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 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一定成果。

(3) 产权交易的法律研究维度:王志华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现实障碍与法律困境角度入手, 分析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对策问题。刘明明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思路。李静云通过分析国际气候谈判中各主体间的关系及立场, 探索建立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模式。

2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在解决碳排放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2.1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首先, 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 并进一步确定碳排放总量;其次, 要构建碳排放交易的产权机制, 其中包括了产权初始分配机制、产权交易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 完成碳排放市场的构建并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最后, 通过碳排放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体系实现引导排污者的排污决策的效果。

2.2 碳排放市场的构建与运行过程中的缺陷

(1) 碳排放总量估算的困难与测量方法存在的误差。

目前学术界在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时存在方法选择上的分歧, 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 而在这一大系统中又存在若干碳排放的子系统, 所以确定碳排放的总量是极复杂和困难的工作。排放源总体分两大类:可明确测量的具有固定排放点的点源和无法精确测量的非点源, 其中点源中又包含了若干子系统:燃料燃烧排放系统、工业生产排放系统、农业生产排放系统, 交通运输排放系统等等。非点源则包含人类生活过程中随机出现的碳排放活动和自然界中的碳排放情况。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具有固定排放点点源的碳排放测量情况, 而对点源碳排放的每一种测量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劣势。调查法:虽然可以针对污染源作出详细、准确、广泛的调查与精确的估算, 但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材料成本, 同时调查结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实测法:是通过对采集排放气体的流速、流量、浓度等参数的测量计算气体排放总量的方法, 这一方法使用专业的环境测量工具有较高的精确性, 但是采样过程中需要筛选有代表性的样本, 因为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对污染点的逐一采样, 所以会出现成本与测量精确度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只对重点污染监控指标进行监控。申报法:根据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的申报计算出排污总量, 一方面要求对各排污申报单位的排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检验, 另一方面对没有进行排污申报的单位是无法将其排污量计算到总量中去的, 所以这一方法估算的排污总量与实际排污量差距较大。

(2) 市场交易机制构建中的问题。

①产权分配机制构建中的困难。明确产权是构建市场交易机制的根本前提, 因为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 才能让希望使用资源的人向资源的所有者支付货币, 消除资源使用混乱的现象。但在产权界定实践过程中发现很难寻找到一个完美的分配方案。

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指先由管理机构制定标准, 然后依据标准将碳排放量免费分配给各个碳排放单位, 该方法虽然能在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完成碳排放的产权界定, 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对企业的过度补偿问题出现, 同时该方法对拟进入行业的潜在新企业存在制度的不公平, 这些企业可能面临因为没有历史排放记录而不能获得排放许可或排放许可价格过高的问题。

基于最新数据的分配:指根据现有的最新数据 (产量数据、排放量数据、投入量数据等) 对基础许可排放进行定期更新, 而不是仅仅限定一个固定排放基础。该方法虽然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绩效和生产力, 同时有效的减少了免费历史排放产生的碳泄露问题, 但是这一方法形成政府的变相补贴, 会出现错误的投资机制并引导资金流向高污染的行业和企业。

基于拍卖的分配:指碳排放权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统筹管理, 并采取拍卖的方式使各组织机构通过竞价获得碳排放权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采用该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碳排放权拍卖收益并用于减排工程投资、改善税制、降低管制成本等方面, 还能保证各企业在拍卖机制下公平的获得排放权。但事实上,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基于拍卖的分配和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对收入的影响是没有差异的。

②碳排放市场的运作困难。市场运作的关键在于产权的界定和价格机制的形成, 首先在碳排放的产权界定是困难的, 作为具有负生产效果的权利 (碳排放权利) 也是生产要素的一种, 由于碳排放的形态、数量、存在区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 所以要完全清晰的界定是很难做到的。其次虽然存在供求关系这一形成价格机制的基本关系, 但供求矛盾的调合更加复杂, 伴随着碳排放市场制度建立与维护费用、交易费用与协调成本的存在使得碳排放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水平。

2.3 监督与现行法律制度整合的困难

首先,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很难界定, 碳排放权同时具备了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 及缺乏客体的界定工具又存在主体动态性特点, 截止2014年个别省份虽有针对碳排放权的行政法规的设立, 但目前尚无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碳排放法律制度和规则, 现有的相关法律也并未完全解决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 这直接影响到监督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其次, 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制约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 出于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目前多数地方行政法规对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了门槛设置, 以广东省为例, 2014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 (含扩建、改建) 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 (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 纳入配额管理, 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 这一规定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存在局限性, 无法切实反应碳排放市场的供求关系。最后, 监督手段的单一化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 由于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 所以要精准的监督碳排放量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各种监督手段与方法都存在缺陷, 从而导致监督手段的法律化过程的困难。

3 网络治理对于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问题的启示

3.1 改变以政府组织为中心的单一治理主体

通过构建由政府组织起主导作用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碳排放治理主体, 加强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民个人更多等参与到碳排放治理问题的解决中来, 通过各个治理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承担碳排放问题这一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 这样一来有利于政府组织协调各个社会力量运用群测群控的方法解决非点源碳排放测量面临的困难, 使得碳排放总量的核算更加精确。

3.2 在网络治理框架下构建有效的治理工具及适用环境

改变运用政府权威发号施令、制定并实施政策这一传统单向的管理工具, 通过构建合作与协商机制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普通公民纳入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中来, 针对具体公共问题, 通过对强制性、混合性、自愿性工具的综合使用以达到控制目标。由于网络治理更加依赖于工具的激励、沟通、契约等特性, 因此政府在主导网络治理工具构建的同时还应注重网络治理机制的建立。

网络治理工具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的主体间互动而形成的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 首先是信任机制的构建, 这是网络治理工具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 只有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信任才能有效减少分歧和障碍, 约束各主体行为从而促成网络治理主体的有效合作。其次是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 由于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结构使得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这一机制是保障各主体实现良性互动解决公共问题的基础。最后要构建学习机制, 促使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学习并形成统一的价值和知识体系, 从而能正确的认识分歧并解决分歧, 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

3.3 完善多层级的网络治理结构

构建由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 每一治理层次都包括政府、私营企业、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多个治理主体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 通过构建的一系列对话、协商、谈判、决策等集体选择机制弥补监督与现行法律融合的困难问题。

将碳排放治理对象私营企业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来, 一方面, 有利于其增强私营企业在碳排放问题上的社会责任与道德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在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时可以更详尽客观的了解治理方法的选择对治理实际效果的影响, 从而能够做到及时优化方案改善治理效果。通过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的构建, 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督手段单一的缺陷, 构建网络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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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凯杰, 曲如晓.碳排放交易体系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 201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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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郝千婷, 黄明祥, 包刚.碳排放核算方法概述与比较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 2011, (4) .

[10]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Z].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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