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十篇

2024-08-21

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 篇1

一、我国现行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缺陷

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中, 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

1. 缺乏一部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必要的衔接。

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刑法并没有将商业贿赂犯罪作为单独的罪名加以系统规定, 而仅仅是把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利于有力打击此类犯罪。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形式仅作了简单规定, 已无法有效规范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新形式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虽然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定义, 但由于该规定是部门规章, 其法律层级太低, 而且内容陈旧, 无法满足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求。虽然目前很多法律法规都对商业贿赂作出了相应规定,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衔接和内在的统一, 因此直接影响了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效果。

2. 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不够, 违法成本偏低。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力度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刑法对既不属于公司、企业, 又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经营者的行贿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 从而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此外, 附加刑的设置存在缺陷, 如财产刑只是在量刑较重时才能附加适用, 而且不能同时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由于违法成本偏低, 行为人为获得高额利益, 往往对现行法律规定不屑一顾, 从而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3. 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缺乏可操作性。

现有法律规范对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很模糊。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商业贿赂的主体为“经营者”。究竟何为“经营者”?其内涵和外延如何把握?是否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是哪些违法行为形式和危害后果?对以上问题的模糊规定, 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认定的标准难以把握。另外对于一些形式十分隐蔽, 披着合法外衣的以提供色情服务、赞助子女读书、出国考察等为表现形式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应由那类规范进行调整, 人们存在不同认识。由此就产生对同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有的地方追究了刑事责任, 有的地方则给予了行政处分。法律适用的差异给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影响到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成效。

二、我国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完善

针对我国现行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缺陷, 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 应当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我国应当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应当将散见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散条文加以整合, 将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实体性及程序性法律规范规定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 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更加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 应当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中, 应当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 市场参与者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 侵害市场竞争正常秩序的行为。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应当包括行贿和受贿主体, 行贿主体应当涵盖所有参与商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受贿主体应当涵盖所有对商业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在客观方面, 贿赂的手段应当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好处 (如性贿赂) , 贿赂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直接贿赂或者间接贿赂、实际给予或许诺给予的不正当好处;客体应当是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

3. 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商业贿赂行为人是以贪财图利为主要目的, 因此应通过加大经济处罚, 增加其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这样行贿人在行贿时, 会权衡一下行贿的经济成本和获取的利益, 如果得不偿失, 行贿人最终可能会在高额的经济处罚前放弃行贿的打算。因此加大经济处罚能够对商业贿赂行为人形成巨大的威慑力, 从而有效抑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4. 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打击重点领域。

在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基础上, 通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 特别是对涉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电信、金融、旅游、保险、教育、交通、零售行业、社会中介服务等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 要摸清这些领域中商业贿赂的具体表现形式, 以相关法规规章规定详细的处理措施, 以便更有效地打击这些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5. 设置举报制度。

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强, 取证很难, 执法部门发现案源很有限, 在查处上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因此有必要设置举报制度。举报制度可以考虑如下内容:首先, 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通过各种手段隐瞒举报人的身份来充分保护举报人, 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其次, 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条款, 规定举报者有权按照比例分享政府对于商业贿赂者的罚款所得。通过在相关法律中设置商业贿赂举报人激励和保护制度, 将会大大提高举报者的举报积极性, 从而有效调动社会力量进行举报投诉, 这样就能在社会上形成对商业贿赂的有效制约, 进而为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摘要:商业贿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 我国应当对现行立法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完善。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律,治理

参考文献

[1]程宝库:商业贿赂社会危害及其治理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 篇2

关键词:高校,治理,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一、当前高校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高校商业贿赂案件急遽上升, 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在调研过程中, 我们发现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对社会和高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使人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严重扭曲, 高校治理商业贿赂仍任重道远。

1. 认识不到位, 法律观念淡薄

一是对有关高校商业贿赂的情况认识不够。通过对高校商业贿赂的了解程度的调查, 竟有超过1/5的人 (21.88%) 对商业贿赂不了解, 这就很可能造成一部分人不知不觉地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对有关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认识不多。在教书育人氛围浓厚的高校, 竟有超过1/3的教职工还不知道这样的政策法规, 由此可知高校普及法律教育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三是对高校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模糊。调查中, 竟有1/4左右的高校行政人员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模糊, 如果他们集中在商业贿赂易发多发部门, 就可能对防治商业贿赂带来严峻的挑战。四是自身抵御商业贿赂的意识不强。对受贿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 有将近1/3的人思想并不坚定, 他们或收下, 或视情况而定。关于自己作为供应商, 是否会行贿的调查结果使我们感到震惊, 仅有少数人 (36.09%) 选择了“不会”, 而大多数人 (63.91%选择了“会”或“要看情况”。说明商业贿赂这种“潜规则”在社会上的影响面较大, 使相当一部分人习以为常。

2. 信心不够足, 害怕打击报复

关于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态度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 超过1/3的人不会举报 (34.98%) 。在选择“不会举报”的人中, 害怕受到打击报复的占了一半, 还有一半人是因为“事不关己, 何必多事”, 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切实措施, 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同时还应当有一套鼓励群众同商业贿赂作斗争的激励机制。社会对治理高校商业贿赂的信心不足。将近一半的人 (48.84%) 对中纪委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不抱乐观态度, 同样, 也有一半的人 (49.87%) 对高校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信心也不足。说明防治商业贿赂, 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 权力太集中, 缺乏制约机制

调查中, 大多数人认为, 高校近年来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灾区, 与高校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具体来说:高校权力过度集中,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尤其是对高校“一把手”的监督难。校务公开度不高, 财务管理不透明, 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 监督机制不完善, 尤其是群众无法也不能监督。对领导干部的考评和任免工作不规范, 不完善。在制定考评和任免领导干部的政策时, 不能充分听取和尊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部分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上待的时间太长。如石油大学一后勤主任王玉林从1991—2005年长达15年一直在后勤处工作, 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达17.2万元。[1]

4. 监督不畅通, 监督主体缺位

调查结果表明,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有效履行监察监督职责:不愿履行纪检监督职责。履行职责势必得罪一些人, 时间一长, 就势必使纪检监察人员成为众矢之的;纪检监察人员大都由学校领导安排, 受到领导的“恩惠”, 所以也不愿去查处领导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属于学校的一个部门, 和学校有着共同的利益, 发现学校违法的经济创收也不愿多管。不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高校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监督主体, 其人、财、物都受制于学校, 处于这种地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自己的上级领导时, 不能不顾虑这些因素。不能履行纪检监察职责。高校对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够, 缺乏相应的侦察工具和设备, 而且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学校权力运行过程中参与较少, 这就造成高校监督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缺乏有力的发现机制和查处机制。

5. 惩处不到位, 激励机制欠缺

目前, 高校治理商业贿赂缺乏一套有效的奖惩机制。一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在防治商业贿赂方面, 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对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和对商业贿赂的举报者的奖励机制, 这就使他们缺乏揭发和打击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二是惩罚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对纪检、监察以及审计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不作为以及不认真作为没有一个惩罚的标准, 使这些监督人员很容易选择不作为的方式来逃避职责。另一方面对违法违纪的惩处不到位。对违法违纪者, 责任追究缺乏力度, 好人主义盛行, 对参与商业贿赂的违法分子的处理也往往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这样势必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高校防治商业贿赂的建议和思考

高校防治商业贿赂, 不能“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临时抱佛脚”, 而应当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环节入手, 要以责任制为着眼点, 以构建惩防体系为中心, 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紧密结合起来, 统筹安排, 精心谋划, 扎实推进, 建立健全高校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 创新教育形式, 健全教育机制

要认真坚持和不断完善教育制度, 建立长效的教育机制, 使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期, 应该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 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 确保教育效果。为此, 在学校党员干部中, 要坚持和完善党委 (党组) 理论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 坚持和完善廉政党课教育制度, 建立和完善廉政谈话和警示谈话教育制度等, 以增强教育效果。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大力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完善财经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乱纪的严重后果。在全校范围内, 要加强法制教育, 增强高校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进一步增强在经济活动中的自律意识, 从思想源头上堵住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制约机制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要防治商业贿赂, 必须明晰权限范围, 探索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必须从根本上缩小权力、制衡权力、监督权力, 才能切断权力寻租的链条。现为英国诺丁汉大学校长的杨福家说, 在英国, 表面看起来, 大学的每一项决议都只有等校长签了字才能实施, 而实际上校长拥有的只是执行权, 而不是决策权, 所有比较重要的决策都要在校务委员会上讨论通过, 校长有发言权, 但要接受反驳。对于校务会议的决定, 校长即便有不同意见, 也得去执行。切实做到没有权力不受限制, 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 要发生商业贿赂就不太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在防治商业贿赂的工作上, 要逐步建立在干部选拔任用、权力授予以及权力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干部的预警、问责、纠偏和惩戒机制和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同时要积极推进校务公开, 加强对高校经营、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行“阳光操作”,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财务管理, 坚持收支两条线, 坚决清理“小金库”, 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3. 明确领导责任, 规范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要对重点岗位 (涉及人、财、物等) 的干部和职工进行刚性、及时的轮岗换岗, 不仅要对职能部门的干部轮岗换岗, 而且对那些职级不高但有业务处置权的普通职工也要进行轮岗换岗, 相关的校领导也要进行主管工作的轮换。同时对这些人员实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制度。二要规范工作机制。在高校的管理活动中, 引进市场机制, 从机制上杜绝高校商业贿赂的发生。这就要求把握好四个机制建设: (1) 高校集中采购制。 (2) 商业腐败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商业贿赂, 坚决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 高校工程招标投标制。严格把关高校工程招标投标制, 为高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 集体决策机制。在重大问题上采取集体讨论、决策, 避免“一言堂”。只有这样, 才能从人员使用和管理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蔓延。

4. 推进体制改革, 理顺监督机制

要充分激发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首先应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在当前的情况下, 实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制, 但主要是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 包括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应和高校分离, 从而避免高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干扰。实行高校间纪检监察人员的流动制, 定期让纪检监察人员在各高校流动, 从而避免因长期呆在一所高校工作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影响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 纪检监察人员长期在一所高校办案, 可能会得罪许多人, 这无疑增加了纪检监察人员的精神负担。异地工作后, 新的工作环境解除了纪检监察人员的精神负担, 从而有利于他们无所顾虑地开展工作。

5. 加大奖惩力度, 完善奖惩机制

市场经济呼唤奖惩机制, 适当的奖惩机制将会激发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加大查办力度, 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这就需要惩罚分明, 检查机关查处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现的学校腐败案件, 应当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适当的惩罚。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发现并妥当处置的案件应依法给予奖励。反过来, 对于举报人也应加大奖励力度, 给予与涉案金额相应的奖励, 以激励人们勇于揭发商业贿赂的违法违纪行为, 甚至激励社会人员在法律范围内成为专门以搜寻、刺探商业贿赂行为的职业人。这样, 就使商业贿赂行为无处藏身。同时, 要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 直到人们意识到从事商业贿赂行为不划算为止。

参考文献

[1]傅沙沙.石油大学后勤主任受贿17万被判10年[N].京华时报, 2007-06-06 (12版) .

商业贿赂治理的法律对策 篇3

[关键词] 商业贿赂 存在的问题 立法对策

一、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负面经济现象,在人们对其概念还尚未明确之时,就已经在经济、贸易领域大量地发生了,并逐渐地演变成了商业领域的一种潜规则。商业贿赂是指商事活动的参与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 通过给付财物或提供其他利益的手段, 收买、利诱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决定性影响的人, 以获取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对这一概念我们应予以正确的理解,至少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所有的商事活动的参与人及相关人;第二,商业贿赂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而进行;第三,商业贿赂侵犯的是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型的以财产作为贿赂手段的商业贿赂正在逐年减少,相反地以各种合法形式和借口掩盖起来并让人难以分辨的贿赂形式变得名目繁多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回扣和手续费。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 由卖方从收到的价款中, 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典型表现形态。手续费是指多种费用的统称, 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活动费、信息费等。第二,喜庆贿赂。行贿人利用重大节日 或当受贿者家庭有重大活动之时,送红包和贵重礼品。第三,慰问贿赂。借受贿者生病住院或亲人病故之机进行“慰问”。第四, 买卖贿赂。以低价或不付钱,为受贿者购买其看中或喜爱的商品, 并给“卖方”开具销售收据,包括办妥相关证件;或发放购物卡购物(优惠)券。第五,消遣贿赂。即以发放会员卡或直接“买单”高消费活动,如提供包括免费旅游或考察、装修、宴请等满足受贿人物质生活需求的活动。第六,赌博贿赂。以打扑克、玩麻将等娱乐消遣故意输钱。第七,非物质手段贿赂。如安排工作、迁移户口、延期偿付债务、解决子女升学、提供色情服务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要完整阐述商业贿赂的内涵,不仅应明确定义,还需揭示其法律特征,即通过对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研究,分析其具有的特征, 划清商业贿赂与非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实践中加以区别和运用。

二、商业贿赂治理存在的立法问题

1.法律规定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该条没有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高,不能满足执法和诉讼的需求。

2.商业贿赂民法保护缺失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还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做了细化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主要规定了刑事和行政制裁手段,而没有相应的民事制裁手段。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或公平竞争权,这是一项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创设的、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如果不承认正当竞争权,对受损经营者不规定民事救济权利,就会使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难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向违法经营者主张民事权利。

3.现行立法对佣金规定存在漏洞

佣金属于一种居间劳务报酬,从性质上说,只是一般的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但如果它超出了劳务报酬的范围,不管是否如实入账,都可能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合理佣金应占劳务报酬的比率做出明确界定,这给假借佣金之名而行商业贿赂之实的行为留下了法律漏洞。

4.现行刑法对商业贿赂规制存在诸多问题

其一, 介绍贿赂行为法律规制的缺失。介绍贿赂行为是与贿赂行为相伴而生的, 因为一些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是凭借介绍行为作为中介而发生的,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国家更应该将介绍商业贿赂行为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仅仅规定了在公务中的斡旋受贿的情况,而未对商业领域的介绍贿赂的情况给予规定。其二,商业贿赂的对象法律规制不准确。商业贿赂的主体是“经营者”,但对受贿人未做规定。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2条第2款对商业贿赂的界定看,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单位或个人”显然是作为交易行为主体的对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及代表(法定代表人)、代理(职工及其他代理人)他人实施交易行为的个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有时会涉及到商业交往的其他人。其三,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一词界定较窄。《暂行规定》把商业贿赂的内容规定为财物和其他手段,但对其他手段界定不明。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贿赂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但却在罪状表述中明确地使用了财物一词。实践中把贿赂仅理解为可以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的做法不符和社会发展趋势。

三、商业贿赂治理的法律对策

1.在经济立法中细化法律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回扣和一般商业贿赂行为及相关的折扣、佣金、附赠行为的特征、性质。尤其须阐明折扣与回扣的根本区别,经营者之所以给消费者折扣,是因为消费者向其提供了实质意义上的利益,如老客户、现金支付等。因此,给予折扣必须事出有因。这才是折扣与回扣最本质的区别。对于折扣行为,如果经营者不受限制地随意提供折扣,可能導致经营者之间的“折扣竞争”,而“折扣竞争”并不是真正的效率竞争和服务竞争,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填补民事立法漏洞,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经济、行政、刑事等立法中加强反商业贿赂的规定,也应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制度和法律责任。如可借鉴美国的做法,规定佣金占总收益的比例最高为10%,以灵活的方式来限制通过佣金进行贿赂的行为。同时也要建立追究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而不应仅仅依靠行政法和刑法。

3.加强刑法的打击力度,解决现有立法问题

首先,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该两罪只将主体限制在公司企业人员,很显然也应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其次,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刑法不应仅将贿赂理解为财物,非财产性利益(如性贿赂,职位的升迁)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同样也能达到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如果仅仅因为无法用金钱衡量使此类行为免于法律的追究,会有失法律的公正。再次,作为贪利型的犯罪,除了要对被告人判处主刑外,还要适用财产刑,这是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但在现行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刑罚设置上,没有规定并处或单处财产刑。

参考文献:

[1]方明:《论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及立法完善》学海 2006年第4期

[2]王洪青:《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政治与法律 2006年第5期

基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的想法 篇4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其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

1.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在我国,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4.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

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了销售飞机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 篇5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长期被认为是赢得国外合同的润滑剂。美国商务部的调查表明, 有行贿行为的外国公司获得了国际间商务交易的80%。在中国, 麦当劳、家乐福、西门子、大摩、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德普等国际知名跨国公司都卷入了商业贿赂风暴;资料显示, 跨国企业在中国行贿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在于:扰乱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造成资源浪费、税收损失、政府失败;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的发挥, 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导致市场失灵;导致官商勾结、结党营私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严重破坏国家制度建设;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等犯罪, 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加大贫富差距, 加剧社会冲突和动荡。

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比较

(一) 国际组织立法

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规定:任何行贿外国官员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明确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法规, 对贿赂行为采取和贿金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和没收办法进行严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本国法律框架范围内采取措施, 禁止私设帐外帐户和用于贿赂外国官员的任何其他做法;公约还要求成员国间划清对贿赂犯罪的管辖范围。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和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等三类犯罪, 制定了国际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 西方国家立法

美国1977年通过的《反海外腐败法》等法律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 对公司的罚款则高达200万美元;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 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

2001年以来英国先后颁布了《反恐、犯罪和安全法》、《犯罪收益法》等, 加入了欧盟、联合国和经合组织反腐条约对公职人员加强监管, 其中规定:在英国国土之外发生的任何贿赂或腐败行为, 与在英国国内发生同样行为一样受到处罚, 相关程序可以在国内执行;该条款包括在英国的任何国家的公民或根据英国任何地区法律组成的机构。

法国积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共同对付贿赂问题;法国与经合组织签订了《关于反对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对外国公务人员的贿赂条约》;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两个关于反贿赂的条约也适用于法国, 即《关于贿赂的刑事条约》和《关于贿赂的民事条约》。《关于贿赂的刑事条约》是关于对贿赂行为的适用范围、罚金和刑事惩罚等规定。《关于贿赂的民事条约》是关于由于贿赂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期限、合同的效力等规定。

三、中国刑事法律的不足和改进

中国目前很多法律中都涉及到了反商业贿赂, 但过于分散造成查处国际商业贿赂的标准上的冲突;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范围界定不明确, 我国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对象仅限于“财物”;犯罪动机、目的仅限于“非法利益”;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程序法也不够完善。

(一) 完善惩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刑事实体法

增设商业贿赂犯罪罪名, 主要是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将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 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接待等。仅有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

完善惩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范围;加大经济惩罚力度, 罚金应以贿赂所得和贿赂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损害作为基础, 而不仅仅是行贿金额, 降低直至消除商业贿赂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预期收益。增加从刑, 如终止市场准入资格、公示“黑名单”等。

(二) 完善惩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刑事程序法。

明确规定允许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发展“线人”和“污点证人”;明确举报责任及奖励举报制度, 规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举报, 可以减轻、豁免刑事责任;实行“诉辩交易”, 从而破解商业贿赂双方长期博弈形成的攻守联盟, 降低此类犯罪过高的“犯罪黑数”。

实行部分证据举证责任倒置。被指控商业贿赂的跨国公司、人员必须说清楚与其收入不相符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 否则这部分财产就可被当作受贿的证据;一旦受贿事实成立, 即构成犯罪, 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人的收入来源和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振杰.美国反商业贿赂的经验与启示[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6, (6) .

[2]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7, (1) .

[3]程宝库, 林楠南.关于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反思[J].求是学刊, 2006, (3) .

商业贿赂的法律治理 篇6

摘要:本文以治理商业贿赂为背景,坚持行政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以排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展的种种阻力为突破点,从主体、制度两个层面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实障碍进行分析思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目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过去几年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引起学术界对其未来发展的广泛关注。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正面I临着诸如商业贿赂等因素造成的多重发展困境的困扰。作为贿赂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在某些领域出现蔓延、泛滥之势,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严重危害。可以说,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治理商业贿赂联系起来,是对现实的有力回应,更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需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体性障碍因素分析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行行政审批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障碍。

1.思想观念束缚。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深受传统观念和管制思维的影响,传统行政观念中的消极因素如官本位观念、特权观念的消极制约都阻碍着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行政审批制度出现的历史时期来说,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理念遗留的影子。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摸索的过程,我国政府开始了范围广、程度深的管制改革,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理念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突出。但是长期的集权统治而缺乏权力机制的有效监督及制约,注定了权力腐败横行的不可遏制性。

此外,不良的商业伦理价值、潜规则意识泛滥的社会风气、潜规则意识的文化心态,都助长了审批权力异化、商业贿赂大行其道。商业贿赂作为潜规则的一种现实表现形态,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透视潜规则所腐蚀的不仅仅是权力,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践踏从根本上背离了公平的要求,破坏了社会公众正当利益,利益方对于商业贿赂潜规则的默许,是对于公共行政的公正、公平价值的牺牲。

2.部门利益危害。政府部门利益问题由来已久,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其实质就是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本质上审批权力所属主体是社会公众,审批权力部门属于行使主体,权力行使主体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借社会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为途径满足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做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权力异化、贿赂腐败的现象。

从审批制度改革历程看,部门利益的危害表现在不能从公共利益、改革的全局、宏观层面出发。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审批部门深受传统特权观念影响,由于部门利益作祟,不能很好的调节利益关系。保留权力也意味着为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创造弹性空间,就以变通的方式、途径保留权力,对于取消权力百般抵制,造成改革效果不明显。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制度层面阻滞因素分析

1.审批运行机制尚存薄弱环节。审批运行机制属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核心部分,程序不够严密、方式方法不够科学、标准不够完善、过程不够透明的运行机制是不能实现行政审批目标达成审批效果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权力腐败的关键因素。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环节,审查与决定环节及期限环节。当前的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所需求的一些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期限规定、听证制度建设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建设还不够完善,另外制度之间的有效结合还不够紧密,如听证制度的有效开展同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可以进一步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以及部分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复杂、审批事项标准不明,增添了暗箱操作的机会。

同时在审批的手段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电子审批作为现代化审批的手段,行政许可法中明确提出了其功能在于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于电子审批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它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及应有的重视。

2.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对于行政审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及防范权利滥用、治理商业贿赂的必然要求。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与建设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向,一是对审批客体的监督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一直以来,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现场审核和后续的监管或者审批权、监管权、处罚权属于同一机关或其对应的下级机关,相互之间没有制约,审批就难免流于形式。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违规审批的监管缺乏有效措施,审批监管不到位还存在死角。

三、结语

专题治理商业贿赂. 篇7

1、请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答;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教育、医药等方面的表现,突出了商业贿赂的危害。首先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其次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工程建设、医药购销等企业不良行为,败坏了道德风气。最后,商业贿赂导致贪污行为的发生。

2、请用不超过250字的篇幅,概括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方案。

答;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 各相关部门在治理方面应该通力合作。第二,对参与商业贿赂的企业或个人,要在本行业内予以惩治。第三,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立法工作。第四,在市场管理上,政府部门应少插手,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第五,完善举报制度。第六,加强执法力度,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根据上述材料,自选角度,写一篇不超过1200字的文章。

治理商业贿赂之惑

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繁荣,在给人民群众带来幸福生活和给国家带来gdp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尤以商业贿赂现象屡禁不止最为突出。国家自从2006年开始大力治理打击商业贿赂现象,至今为止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究其原因所在,因为如下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主要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仍然严重。二是具有明

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在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手中握有实权的各级领导干部。四是大案比例高,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五是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有人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对此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已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满载着脉脉温情的“红包”,在人情往来之中不动声色、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与操守: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危害了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操守,建筑和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扭曲了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品质、价格、服务胜出,而是致力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面对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中央政府的集中严厉打击自然深得民心。但人们担心的是,在尚未形成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之时,高利益化的权力寻租场里,商业贿赂的各种“收买”依然会暗流不断。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让更多的人认识这“收买”之

害,更要有刚性的制度来遏制“收买”之恶。这恐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篇8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为切实抓好商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入反腐倡廉工作,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分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获取私利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交通建设的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共财产侵吞;为不严格施工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国家的利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山东高速和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公司工程项目分散,职工流动性强,经营开发任务重,涉及的劳务队伍和敏感环节多,治理商业贿赂是我们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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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发展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切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科学发展观,按照《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七公司的实际工作,以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切实开展治理工作,铲除商贸系统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指导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纪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部署,有序推进。通盘考虑,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交通施工建设实际,对各项目部与地方政府、与业主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从严治理。

4、把握政策,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正确区分正常的工作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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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分公司的自查自纠工作从今5月至8月,在分公司各个工地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通过自查互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组织职工深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入学习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及集团公司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上级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让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治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认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一是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分公司和各项目部实际,排查出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明确治理重点。三是边查边改,对自查出的问题不隐不瞒、不等不靠,按照政策界限,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区别对待,认真纠正。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楚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给予处分。

(二)集中整改阶段,在9月和10月两个月内进行。

分公司各项目部对自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认真梳理分公司和各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分析不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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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交易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形成专项治理整顿情况报告,为集团公司建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创造条件。

(三)重点检查阶段,在11月份进行。分公司对自查自纠情况,特别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清理纠正,完善制度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分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会对各项目部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推倒重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保证措施

为开展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几项保证措施: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分公司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分公司经理和书记等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要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营造氛围。通过宣传栏、广播、各项目部的集中学习,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各级领导人员和业务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和廉洁本文来源于文秘知音网站从业相关规定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件开展法制宣传和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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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教育,观看集团公司下发的教育片,筑牢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举报工作,分公司公布的举报电话是**络举报平台是**泛发动干部、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在排查和举报中要注意保护投诉人的安全,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健全制度、源头治理、严肃查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效能监察为抓手,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把专项治理同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认真剖析,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公司在经营运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通过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思想,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商业法规政策,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

二是加强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章,严防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建立跨科室、项目部甚至与其他兄弟分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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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互相结合的反商业贿赂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联防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八大对策 篇9

来源:商业贿赂 作者:gkz6 时间:2010-09-0

3内容摘要:1.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念。以正面典型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廉洁从政的权力观。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观教育,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强化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1.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念。以正面典型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廉洁从政的权力观。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观教育,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强化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齐抓共管。必须认识到商业贿赂是一个社会问题,应由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必须坚持正确的治理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必须采取有效的控防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处理好长期性和阶段性的关系。

3.狠抓案件查处,开展专项打击工作。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不同领域和行业均程度不同程度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应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行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倡导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犯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并通过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突出抓重点领域和行业,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典型并进行暴光。

4.完善法制体系。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完善法律规定,构建惩治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一是要研究修订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调整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修改完善行贿受贿的主客观要件,使其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明确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商业gkz6.net贿赂犯罪的界限。二是要研究现行刑罚体系,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比重,强化刑法的惩治功能;以现行刑法

为基础,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个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的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增设罚金刑,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使用范围。增大商业贿赂行为的成本,使行贿者和受贿者在法律制裁为着得不偿失,使商业贿赂在经济上失去吸引力。三是要调整对治理商业贿赂的授权,解决案件管辖方面的漏洞,增强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5.整顿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着力实行企务公开,对重大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等项目实行“阳光操作”,杜绝幕后交易。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减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要对权力运行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对垄断行业、垄断部门的权力,通过建立有效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轨迹。要增强透明度,扩大公开办事范围,让群众享受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和和监督权。要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6.建立信用准入制度。对从事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查询系统,将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记入档案,以供查询。商业贿赂的主体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从事商业贿赂的企业在经营状况、资质和信用记录方面往往是劣迹斑斑。例如,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不还,银行最后只好划为呆账、坏账一笔勾销,他们往往采用行贿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如果其赖帐、行贿恶行没有被暴光,而且屡试不爽,那么正当经营的企业就会失去信心,很可能转而效仿,必须通过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将其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或者及时将其清理出去,从而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几率。

7.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首先有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不能让个别权力集中;其次要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最后是要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商业改革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措施 篇10

根据厅机关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部署,市场运行与商业改革处全体干部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化认识,制定出本处反商业贿赂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建章立制,进一步从机关自身建设的角度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

会议精神,增强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危害极大,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在商务领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树立我省商务工作良好形象,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治理商业贿赂,将为我省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厅机关若干廉政制度。处负责人抓好本处室的廉政建设,巩固和发扬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通过处内会的学习教育和干部自我教育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廉政勤政观念,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贿赂,做到防微杜渐

(三)、健全完善处内工作制度。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处实际,逐步完善部门内部的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办事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做到职责明确,流程规范,标准统一,衔接有序,切实做到不压事、不误事、不漏事、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四)、牢固树立公仆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本处干部要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观念,在日常工作中要以人为本、热情周到,办事公道,做到“四不准”:不准态度生硬、不准推诿搪塞、不准吃拿卡要,不准索贿受贿,树立商务机关干部的良好工作作风,维护厅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操作规则,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本处室的行政管理行为处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防止商业贿赂事件的发生。本处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了条件、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按本处的职能分工,采取切实措施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一)是要认真查找市场运行监管和商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商品购销领域的“吃回扣”问题,商业企业改制转让过程的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主要检查商业企业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商业企业经营、财务、购销等反商业贿赂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检查商业企业的招投标行为是否规范。

(二)以抓好畜禽定点屠宰,打击私屠滥宰和整顿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履行好市场运行和监管职责。

(三)是要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分别作出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规范经营行为。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抓好部署动员(2006年7至8月)。传达学xxx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调查摸底,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要求企业自查自纠(2006年8月至10月)。要求各商业企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在2006年10月底前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第三阶段:强化检查督办(2006年11月)。深入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关键部门,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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