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三篇

2024-07-29

受益所有人 篇1

“受益所有人”是税收协定中的概念,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如股息、利息所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30号公告规定,非居民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30号公告有关“代理人”受益所有人认定规则的规定或对非居民通过境外的合伙、信托等专业投资实体投资中国来说可能是一个利好,或将意味着非居民合伙或信托背后真正的非居民投资人或“受益所有人”能真正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合伙企业或信托公司的名义来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但由于30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进行定义,30号公告的代理人规则是否对上述非居民申请人带来利好存在不确定性。

2014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澄清。24号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4号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税务处理未完结的事项,按24号公告执行。

◆委托投资的界定及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根据24号公告,“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委托投资界定有两个重要关键点:

1.境外专业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专业投资机构。这可能需要非居民申请人提供境外专业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给该专业机构发布的金融牌照或批准证书来佐证;

2.委托投资期间,受托财产独立于专业投资机构的自有财产,且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而非专业投资机构)取得和承担。

在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委托投资情况下,非居民投资者可以自己而非专业投资机构的名义申请税收协定待遇。这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非居民投资者通过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如合伙制基金或信托机构)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时,难以自己的名义或专业投资机构的名义来申请“受益所有人”的难题。

但是,24号公告对于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如合伙制基金,其获得的部分所得如业绩分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股息或利息性质的所得,以及该类专业投资机构是否可以自己得名义申请是该类股息或利息性质的所得的受益所有人从而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等未予明确。

◆委托投资情况下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2.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3.税务机关为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4.非居民与投资链条上一方或多方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及相关资料。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相关联各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拒绝给予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24号公告首次明确要求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如果在架构安排和交易中涉及关联关系,则需要提供与转让定价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一方面可能大大增加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的资料准备负担和申请难度,另一方面表明,税务机关希望通过更多的途径来获取跨国公司在华的关联交易信息从而更有效地打击反避税行为。

◆委托投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审核及处理要点

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分所得类型进行处理:

1.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过程中所得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有凭据证明该所得实际返回至该非居民,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的待遇;

2.如果投资链条上除该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股息、利息有关,则该非居民不是该部分费用或报酬的受益所有人,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和利息条款规定的待遇;

3.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财产收益,或其他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所得类型,则应按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区分非居民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链条上其他各方报酬的,税务机关应不予批准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免于重复认定的例外情况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认定非居民为受益所有人,且根据税收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的规定,该非居民取得股息或利息应仅在缔约国对方征税的,如果该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在其首次享受股息或利息条款税收协定待遇之日起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免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重复认定,但应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类型进行审核:

1.通过同一架构安排进行委托投资;

2.投资链条上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各方保持不变;

3.投资链条上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各方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保持不变。

该非居民与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该非居民因信息变化不能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法规定申报纳税。

混合所有制谁最受益 篇2

一是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

二是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

三是在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

在本次试点中,这些试点企业下辖的上市公司无疑将成为重点试验平台,这些公司要么会有资产资本结构变化,要么会改变治理方式,而这些在资本市场无疑都将掀起波浪。

那么在上述6家央企下属的21家上市公司中,谁收益最大,谁更会受到资本青睐,《英才》记者为投资者精选十家,做具体分析。

瑞泰科技(002066.SZ)

公司从事熔铸锆刚玉系列耐火材料、熔铸氧化铝系列耐火材料,是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家公司去年甚至出现了亏损。但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公司自身的调整,今年上半年,瑞泰科技的业绩有所回升瑞泰科技集合了船小好调头和需要改革两大优势,未来值得期待。

概念指数:★★★★★

中成股份(000151.SZ)

中成股份是一家历史悠久的企业,原来主要是做援建工作的平台,后划归到国投公司。2014年中成集团整体进行了大改革。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中成集团将成为国投出海投资的重要平台。作为集团的上市公司,中成股份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变化的幅度可能会超过想象。

概念指数:★★★★★

北新建材(000786.SZ)

北新建材集团除了作为中国建材的子公司之外,还是另外一家上市公司中国玻纤(600176.SH)的母公司。这样北新建材似乎就成为了中国建材改革的必由之地。无论对中国玻纤改革还是对北新建材革新,北新建材集团都是重点。只是还不清楚,到底北新建材的动作幅度有多大。

概念指数:★★★★

中粮地产(000031.SZ)

中粮地产是中粮集团旗下的地产上市子公司,这家公司近三年业绩连续增长为什么中粮地产能够脱颖而出,成为概念主体,原因有二:一、地产公司本身就需要有非常强的资本运作能力;二、随着地产行业的变化,地产公司投资多元化的趋势正在形成。

概念指数:★★★★

国药股份(600511.SH)

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包括医药流通、医疗器械制造销售、医药制造三大类。在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中,有直接关系的是医药流通业务。作为中国医药集团的上市子公司,国药股份集合了双试点单位的一些天然特质。其原有的参控股模式将为未来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的试点提供良好平台。

概念指数:★★★★

国药一致(000028.SZ)

公司的主营是医药产品的研发,这其中包括中成药。这是一家有着浓重混合所有制背景的公司。2009年以后,该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境内社会公众持有股份及境外社会公众持有股份均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从这些背景来看,如果在国药一致进行双试点,那么这里既具备群众基础又有一定的制度优势。

概念指数:★★★★

烟台万润(002643.SZ)

煙台万润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液晶材料生产企业之一,主要生产液晶单体和液晶中间体,是全球知名的三大液晶材料生产商Merck、Chisso和DIC的重要供应商。公司2011年上市以来一直秉承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如果能够有效的实现管理、薪酬的进一步市场化改革,那么这家业绩稳健的上市公司一定会迸发出更多能量,但和天坛生物一样,孙公司的情况可能降低改革的效力。

概念指数:★★★

新兴铸管(000778.SZ)

公司是一家跨地区、跨行业、集科工贸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国家520家重点企业之一。公司主营业务为离心球墨铸铁管及配套管件、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铸造制品和机械设备和电子工程等。作为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市子公司,新兴铸管正在寻求新的发展突破,本次成为试点,新兴铸管恐怕不会放过机会。

概念指数:★★★

天坛生物(600161.SH)

公司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生物制品研究和生产基地之一,是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下辖的唯一的上市公司。公司主要从事疫苗、血液制剂、诊断用品等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美中不足的这是一家孙公司,改革的直接效力一开始可能不能充分体现。所以给予公司的整体试点性概念评价稍低。

概念指数:★★

际华集团(601718.SH)

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军需品集成供应商、最大的职业装、职业鞋靴研发生产基地,中国防护装具市场的领导者。公司是国内唯一的全系列军需产品供应商,专注于生产研发供应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需保障类系列产品。革阻力恐怕更多的来自于其军工背景,这将多少影响试点力度。

概念指数:★

受益所有人 篇3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公司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并妥善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资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7]259号),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通知》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制度并嵌入具体操作规范。为有效落实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公司制定本工作指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是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部分,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结合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当地具体监管要求,加强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和管理工作。

一、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235号文中明确要求应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开展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中,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识别判定受益所有人。

(一)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

1、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2)如果第(1)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

(3)如果第(1)、(2)情况不存在或无法判定时,则判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结构识别过程示例如下。如股东为非自然人的,进一步其上一级股东,如仍非自然人的,再应进行逐层核查至自然人。同一自然人的股权应进行累计,统计出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高风险客户应该适用10%的标准。

上述关于股权的追溯识别,部分有关公司的出资信息可从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企业信息公示网等查询获得。

2、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如果不存在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可以将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等主要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如执行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参照23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第1点关于公司类别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判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

3、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基金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如果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可以将基金经理或直接操作管理基金产品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洗钱风险等级高的非自然人客户,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受益所有人,相关更高标准是指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判定标准(股权、控制权、权益份额等比例)从25%降低为10%,并开展必要的客户身份强化尽职调查工作以及风险防控措施。

(二)在充分评估下述非自然人客户风险状况基础上,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2)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三)可以不识别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1)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

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四)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涉及理财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可以参照参照235号文第一项第(三)款第4点基金类别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

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登记

建议各业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收集和登记管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信息至少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内容包括可以考虑如下几种情况:

(一)非自然人客户按照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标准进行自主填报。客户经理应该联系非自然人客户,告知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的标准和要求,让客户填写《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具体见附件一),督促客户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并盖章确认。同时告知客户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人行识别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二)让客户提供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股权架构图、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股东或董事会成员信息等(如业务尽职调查取得的材料中,可以直接调取),经办人员、复核人员

在根据识别标准能够确认客户受益所有人的情况时,可以根据相关材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登记管理。

(三)可以根据可靠公开材料填报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如上市公司年报、监管部门公开披露材料、第三方律师材料等可靠材料中包括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识别和登记受益所有人。

三、受益所有人的核验标准

业务经办人员、业务审核人员应对客户提交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核验。核实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一项

(四)款,可以通过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进行。核验操作建议如下:

(一)对客户提交的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包括材料表面真实性的核查,材料中是否有相关受益所有人的记录或表述、相关受益所有人是否符合识别标准。具体核查标准可参考附件二。

(二)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进行一定核验。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启信宝”、“企查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信息,绘制股权结构图进行核验。

1、对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核查机构客户的股东;如股东为非自然人的,进一步其上一级股东,如仍非自然人的,再应进行逐层核查至自然人。同一自然人的股权应进行累计,统计出超过25%公司股权的自然人,与客户填报或登记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进行核验。高风险客户应适用

10%的标准。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包括有权直接或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任免、或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进行制定或执行的自然人,如部分公司是以董事会主席、法定代表人等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部分公司该类情况也可能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进行一定验证。

3、机构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可以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定验证。

同时,机构客户所属客户经理应对非自然人客户有一定了解,属于明知、应知收集登记的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问题的,应进一步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和核实,有效识别客户受益所有人。

四、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和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将收集到了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在业务系统中。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信息,应扫描妥善保存在客户系统或业务系统中,上传扫描的客户资料应能够证明(或核验)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

(一)《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需加盖公章)

(二)能够体现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的相关材料(需加盖公章),主要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报告、出资证明、上层股权架构图以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等。

(三)能够体现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的相

关材料(需加盖公章),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的投票权类型)等。

(四)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工具进行查询的能够体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相关材料(经办人签字),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启信宝”、“企查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的相关材料(受益所有人查询信息应当截图留存),以及相应股权结构图(可以经办人员根据查询情况绘制留存)。

其中,第(一)项资料原则上为必须项(除非第(二)、(三)内容中已经包括受益所有人的所有登记信息),第(二)、(三)项由客户提供,应确保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第(一)项结论。第(四)项为核实过程的留痕,在(二)、(三)项不能够证明第(一)项情况下,为必须项。

五、新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识别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要求,自该通知下发(2017年10月20日)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非自然人客户,无法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则应拒绝开户。

六、存量客户的识别要求

针对2017年10月20日之前建立业务关系,且目前仍正常存续的非自然人客户,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截至2018年6月30日,如客户不配合提供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采取有效措

施仍无法识别的,或者经评估超过本单位风险管理能力的,应按照当地监管要求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暂停办理新业务、限制取款、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甚至中止交易等措施。同时应识别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应进行分析排查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宣传和存量客户回访,包括在营业部张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公司《关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公告》的相关内容,督促客户配合完成受益所有人识别和补充登记工作。

七、各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关于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海证〔2017〕1462号),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将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要求,融入业务管理制度、嵌入具体操作规范,并组织相关落实执行。

运营中心应补充完善公司账户管理平台中有关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要素,并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识别和登记,以及存量客户的信息补充。运营中心还应完成《客户账户管理办法》和《经纪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客户账户管理制度的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落实做好对各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及运营中心的要求执行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和对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

公司证券金融部应完成《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制度修订和组织实施

公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应完成《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和《贵金属代理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完善本业务系统中有关客户信息登记要素,并进行补充登记客户收益所有人信息;尚未有业务系统的业务部门,应照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填写《客户身份信息登记表》,并定期向合规法务部提交进行落实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应在本部门本业务条线的新客户业务尽职调查中按照以上要求开展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了解、核实、登记和资料保存等尽调措施,并在相关业务办法或业务尽职调查办法中明确相关要求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对存量客户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八、分支机构职责

各分公司、各营业部负责本单位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以及存量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补充登记的相关工作。各分公司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辖属营业部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落实情况,并督促辖属营业部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具体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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