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境执法十篇

2024-09-12

基层环境执法 篇1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原因;对策

1 概述

环境监察执法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环境保护现场的执法行为[1]。环境执法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基层是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平台,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基层环境执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也亟待解决。只有通过转变执法思路、创新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才能保持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取得预期执法成效。

2 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2.1 环保执法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基层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制, 即业务上受上级环保部门领导, 行政上隶属地方政府管辖, 这种管辖体制造成了基层环保部门的人、财、物难免受制于地方。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保护措施无法真正执行到位。他们或是出于单纯的关注GDP的增长或是出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对于企业存在的排污行为或是有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违规生产的行为非但没有在认识上给予重视, 往往在环保执法部门执法时给予干预, 支持的力度不够。

2.2 行政处罚不规范

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 甚至还存在与排污单位“协商收费或协商处罚”的现象, 处罚委托程序不完善, 环保局机关和环境监察机构之间联系不紧密, 容易出现针对同一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多头执法, 重复处罚。

2.3 执法人员综合素能不高

基层环保机构限于编制和财力以及人才观念上的落后, 在人才选取把关上往往不严, 导致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和道德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中。由于他们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往往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相互推诿, 执法不力、执法不当时有发生。

3 存在问题的原因

环境执法并非是单纯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而是与政治、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环境执法中的影响因素较多, 如人为因素、体制因素、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还有法律法规不完备因素[2]。

3.1 环保意识薄弱

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需要, 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眼前利益, 过渡追求经济的增长速度而忽视了环境保护;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来说, 追求经济利益,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规律又使得更多的企业主把经济效益摆在首位。

3.2 环境执法缺乏有效法制保障

由于环境执法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比较普遍的执法随意和盲目性。此外, 虽然我国颁布了大量环境标准, 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待完善, 有的行业环境标准尚未制定, 有的虽已有排放标准却无收费规定等, 这些都导致环境执法缺乏强有力的保障。

3.3 缺少完善的人才引进、培训体系

基层环境执法中专业人员较少,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基层环境执法人、财、物投入的加大, 但人才引进的随意性较大, 没有一个长远的人才引进、培养规划, 许多培训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与基层环境执法实际结合起来。导致的局面是高层次人才引不来或留不住, 普通人才难以成长的尴尬局面。

4 对策

4.1 加大环保法制宣传, 提高社会对环境执法工作认识

环保教育和宣传是加强环保工作的重要手段, 只有强化环境宣传教育, 才能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特别是地方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环境法律意识, 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执法工作氛围。环保事业是全民族的事业, 加强环保教育应重点是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同时也应将环保执法过程中的典型事例进行通报, 发挥正能量, 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出支持环保、支持环境执法的良好氛围。

4.2 完善环保执法体制

政府应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 努力将环境执法主体统一起来, 把分部门的环保执法权力集中到环保行政部门[3]。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和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部分环境管理权则也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 改变现有的较为松散的执法体制, 实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这也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4.3 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能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是全面推进环境执法工作和环境行政监察工作的保障, 也是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的重要保障[4]。为此, 应全方位的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素能:首先是要加强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培育;其次是要加强执法作风建设, 认真研判不同时期环境违法现状及特点, 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工作, 秉公执法;最后是提升业务素能, 除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外, 还要掌握执法技能, 加强环保知识、市场经济以及科技知识的学习, 全方面提升自身素能。

摘要:分析了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针对基层环境执法出现的新变化, 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张艳桥.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探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0 (1) :8-10

[2]王芳.浅议我国基层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08 (20) :180-182

[3]曹振红, 张昊.浅谈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集对策[J]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0, 12 (6) :34-37

基层环境执法 篇2

关键词:基层环保,执法现状,对策

1 问题的提出

汉川市位于湖北省中部偏东, 汉水下游, 汉川市区位优势明显, 地处江汉平原腹地, 紧邻武汉, 境内资源丰富、土地肥沃, 素有“江汉明珠”和江汉平原“鱼米之乡”之美誉。随着我国中部地区的崛起以及武汉城市圈的建立, 汉川市的经济近年来处于高速的发展阶段, 政府不断的招商引资, 吸引了很多大企业来到当地建厂。同时作为江汉平原重要的农业基地, 汉川市的养殖业发展也特别迅猛, 由工业化和农业化带来的人口剧增和环境污染情况问题浮现。环境的破坏给当地居民的生活以及附近农民的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搞好基层环境保护工作, 不仅是新时代中国的社会建设要求, 同时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提高基层环保执法实效, 笔者及其调研小组通过深入汉川实地, 深度访谈基层环保执法部门及其当地普通百姓, 收集到大量一手材料, 并对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2 汉川市环保执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产业概况

近年来, 汉川市政府重视招商引资, 改变了以往粗放式发展策略, 选择性的引进一些对环境污染较小的轻工业, 例如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印染业等产业, 汉川市产业园呈现产业多元化趋势。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重污染企业, 特别是二十多家造纸厂, 近几年来, 已全部被限令关停。

目前汉川市有三个污水处理厂, 分别是马口污水处理厂、川东环能公司、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厂。大部分企业已经加入污水处理官网, 由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工厂排放的污水, 并实行在线监控。部分大型企业, 例如达利园、银鹭等企业自身安置了污水处理设备, 自行处理工厂排放的污水。部分小企业尚未加入排污官网系统, 自行排放污水。

2.2 基层环保执法工作效率低下

(1) 执法人员缺乏现场手段。因为环保人员缺乏现场决定权, 这就使得法律在一定形式上不够严格。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在发现企业违法排污后, 只能先下达整改通知书。如果没有整改的企业, 环保执法人员又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 立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如果告知后还不整改的企业才能由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才能移交法院。这一系列琐碎的程序下来, 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 无疑造成了执法效率低。

(2) 部门职责不清, 存在踢皮球的现象。比如交通运输车产生了噪音, 这个到底是由环保部门来负责还是交通运输部门来负责呢?职责不清的时候, 由于违法交叉的情况很难处理, 一般会导致举报居民也不清楚到底应该交给谁来处理。这样也会造成执法效率低的情况。

(3) 基层环保执法还面临着检测技术不够先进的问题, 不能及时对污染物进行实地检测, 需要借助实验化验的手段, 使得工作开展面临困难。

(4) 基层环保执法的专业人员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因为每天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都要出勤, 奔波于各企业之间。一旦有紧急需要处理的突发事件, 出去监督执法的人员更是疲于奔命。尤其是实施突击检查时更显人手不足。此外环保部门的人很多不具有专业素质, 大多数人员是军转过来的, 没有受过正规的训练, 对环保执法的意识不够强烈。

(5) 环保执法经费不够, 执法人员工资太低。作为基层环保工作人员, 工资收入水平相对于政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而言是比较偏低的。由于取消了过去由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 统一由政府财政拨款支付执法人员工资。是否有可能出现涉污企业行贿执法人员以躲避处罚就不得而知了。

2.3 总体上企业环保意识和行为较过去明显增强

(1) 企业的环保意识较以前已经明显的提高, 部分企业已经主动承担起环保的职责, 对企业生产的污染物进行治理。

(2) 由于基层环保执法缺乏强有力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企业的环保的“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 会导致部分只顾生产利益的企业缺乏对污染物的治理, 导致污染物的直接排放。

(3) 即使引进了污水处理工厂, 但企业生产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同样会导致二次污染。基层环保部门对此显得举手无措。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努力, 引进更先进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 从政策的层面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4) 小作坊式的企业环保意识偏低, 污染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更为隐蔽。使得环保监察和执法工作的难度更为增加。环保部门常常接群众举报, 现场执法时却出现“人去楼空”的现象。

2.4 基层百姓对环保执法工作评价偏低

(1) 由于环保执法的宣传不够到位, 环保执法人员虽然在近些年做了许多努力, 污水处理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老百姓对政府的刻板印象和河流污染的现状, 百姓们对环保执法仍然存在很多不满。他们认为政府没有什么作为, 只会一味的贪污, 以牺牲老百姓的生存环境作为代价。

(2) 基层百姓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足。现阶段汉川市的生活废水污染远超工业废水的污染, 居民的生活污水和畜牧业污水其实对环境也产生了很大的伤害, 但基层百姓并没有觉察到, 并将一切的环境问题都推卸到企业和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身上。

3 造成基层环保执法效率低下的原因

3.1 环境保护立法不够完善

首先环境保护立法相对比较抽象, 缺乏执行层面的相关指导, 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我国环保法律虽然规定了企业的诸多禁止行为, 但是却没有详细说明企业触犯这些禁止行为后的后果, 导致很多企业出现类似问题后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制裁。

其次, 目前对于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 而无强制执行权。面对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除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外, 再无其他措施保证违法行为不再继续发生。而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3个月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违法企业多数属中小型企业, 在做出行政罚3个月后早已人去楼空, 致使很多违法者逃过了法律的惩处。

3.2 环保执法部门内部机制不健全, 体制不适

目前, 环保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仍仅从工作性质上进行块块划分。由于体制和制度不完善, 各内部机构之间往往不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环境监测、监察、法制、管理等内部设置机构不能相互牵制, 职责划分不够科学严谨, 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整体执法效果和执法效率。

此外, 环保执法人才培养机制与环保工作要求也存在差距。基层环保队伍的培训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领导讲话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方面。而对于执行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技术、预测技术、应变技术, 以及执行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学习和培训较少。

3.3 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缺乏, 参与程度不够

环境保护是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是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 群众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可是, 事实上社会大众普遍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 环境保护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大部分的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概念认识十分模糊, 对负面环境问题的敏感程度较高, 对正面环境问题如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区等关注不足。社会公众也普遍缺乏学习环保知识、主动参加公益环保活动的意识。

调查中, 几乎所有当地居民都不了解在我国农村面源污染已经超过了企业造成的点源污染。面源污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化肥、农药和地膜污染;二是畜禽排泄物污染;三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面源污染由于形式上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污染源多样性等特点, 其治理本身也是一个难题。由于基层环保部门对农村面源污染的执法情况基本处于失灵的状态。加之基层百姓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于是就会将环境污染之过完全推卸到企业和政府环保执法部门身上。

4 相应对策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行政强制权

进一步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环境违法处罚标准, 提高法律成本。赋予基层环保部门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如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环境执法强制措施。制定法律来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特别应加强对环保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时, 拒不改正和执行的, 继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此类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处罚方面的立法。如赋予基层执法人员可现场查封设备、责令立即停产等必要的环境执法强制措施, 阻止环境与群众身心健康继续受到侵害。

同时加强地方立法。市、地区人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不仅要惩处违法者的第一次, 还要预防第二次, 杜绝第三次, 为彻底消灭违法行为的继续提供法律支持。

4.2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和环保执法部门内部建设

环境保护事业单靠环保一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污染者治理, 群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支持下, 发挥环保统一监管的职能加强与监察、司法等部门联合行动, 推动各行各业按照环保法的要求, 齐抓共管, 才能使“踢皮球”的现象慢慢消失, 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同时, 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应当对其下属的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此外, 国家财政部门还应该加大环保执法的财政预算, 加大对环保执法人员的资金投入, 设立奖励机制, 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4.3 加大宣传力度, 发挥媒体的作用, 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程度

政府应该把各项工作责任向社会公开承诺, 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澄清误解, 完善环境信访制度。设置环境信访专员与突发事件发言人, 以方便群众投诉、反映情况, 也可以就突发事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以免不良恐慌的发生,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加强政府在环保作为方面的宣传, 改变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负面刻板印象。特别是作为基层的环境保护部门更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如联合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 通过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等一切可利用的机会进行环境保护法的大力宣传工作, 让环保的观念深入人心。

社会公众是环境保护的生力军, 国家要建立起各种相关的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 创造和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 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使公众广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参考文献

[1]钟永森.环境执法现状与对策探讨[J].环境保护, 2013, (2) .

[2]张丹平等.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J].科技论文与案例交流, 2013, (3) .

基层环境执法 篇3

关键词:基层监狱;执法环境;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77-01

一、监狱执法环境与执法维度的概念

(一)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是指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所具有的思想观念和态度,以及产生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活动的社会法治氛围。执法环境涉及文化、思想、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其改善是一个巨大的社会上程。

监狱执法主要表现为对服刑人员执行和教育改造,促其转变犯罪思想,成为守法公民。监狱执法事关整个社会的安宁,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监狱机关愈来愈受到社会瞩目。

(二)执法维度。

维度是指一种视角,而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字;是判断、说明、评价和确定一个事物的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条件和概念。监狱机关科学地把握好执法维度,其核心和本质就是要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当前监狱警察执法面临的困境

当前监狱的管理工作中,监狱民警面临着诸多执法困境,这让基层民警感到困扰并且难以处理。面临的执法困境主要是指监狱警察公正严格执法遇到的阻碍和难度增加,执法环境多元化发展、执法对象复杂化而且监狱警察执法个体能力发展滞后的综合表现。随着法治观念、人权意识及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首要标准”的提出,监狱工作面临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也让监狱民警倍感压力增大。

(一)现行立法与执法脱节,影响执法环境。

监狱警察执法应当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只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后盾才能确保监狱警察执法执行到位。然而,目前我国保障监狱警察执法权的规范不到位,而且关于罪犯减刑假释的制度也存在问题。保障监狱执法权的规范很不健全。《监狱法》的出台以及《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改,不断在在完善我国监狱的法制建设,比过去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我国的监狱管理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当前的法律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也给监狱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复制社会关系,干扰监狱执法环境。

监狱民警作为社会关系中的普通一员,其有同学、朋友、亲属及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在执法过程中,监狱警察不可能完全不顾这些关系的存在,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关系会通过种种途径影响到监狱警察的执法当中。一些服刑人员的家属为了早日将服刑人员弄出监狱,往往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监狱内的警察,设法在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等方面给予关照方便,监狱警察总是面临着各种关系的考验以及金钱物质等的诱惑,如何把握好手中的执法权力,正是监狱警察面临着的一个严峻考验。

(三)监狱警察自身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许多基层监狱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福利待遇低,个人事业发展空间小。那些业务精,专业知识丰富,工作能力强,具备较强的突破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不愿进入监狱系统。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监狱民警因具备公务员身份,职业吸引力增强,但受编制的制约和公务员严格的考录制度,监狱系统多年不进人,无法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年龄偏大,后续力量断层,技能单一,转型能力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集专业法律知识、丰富的狱政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于一身的人更是凤毛麟角,很难带动和促进民警队伍整体执法水平跨越式发展。

三、执法维度视角下,解决基层监狱执法环境困境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对现行《监狱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解决当前监狱警察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对《监狱法》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变化,监狱法需要调整、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现行监狱法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显现,急需加以修改完善,对《监狱法》进行深层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提高监狱警察的执法意识。

要从理论上建立监狱“以改造人为中心”的中心任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其次要制定和实施监狱警察的执法规范,而且要能保障落实到位,将停留在理念和口头上的东西,制定成监狱警察容易掌握的规章制度,解除监狱警察的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

良好的执法意识可以指导监狱警察公正公平以及文明执法,有利于树立监狱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并提高其执法水平,从而可以有效的增加执法的公信力,维护狱警的执法权。首先要加大对监狱警察的培训,提高监狱警察对文明公平公正执法理念的理解。

要加强对监狱警察的形势教育,提高监狱警察对公平公正及科学文明执法意识的理解。教育监狱警察要对形势变化有深刻的认识,要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认识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对维护监狱警察执法权的重要作用,要从思想上树立起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意识。再次,还要经常岗位大练兵等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切实的提高监狱警察的执法水平。将监狱警察在平常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岗位大练兵等活动中集体讨论研究,探索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的途径清除监狱警察工作中遇到的盲点,进而提高监狱警察的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三)帮助服刑人员树立正确权利意识。

一是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教育,使其真正的理解其在监狱中的权利和义务,认真执行监狱的规章制度,为监狱警察的执法权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要加强对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意识、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及纪律意识的教育,强调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一定要从现实、法律的角度进行说服,要将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明晰、细化,落实到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活动中,使服刑人员真正的服从监狱的管理,真正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他人及对自己家人造成的危害,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在对服刑人员的教育过程中,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监狱中的角色,认识到自己在监狱中应该做些什么,应该怎样去做好自己的工作。通过这些方面的教育,让服刑人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三是丰富监狱警察的执法手段。在监狱管理过程当中设置不同级别的管理,根据服刑人员的表现对其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从而在对服刑人员劳动、通信、会见、教育等方面相应的给予不同的待遇,对严管的服刑人员享受的待遇要低些,而宽管的服刑人员则享受较高的待遇,这样就可以激发服刑人员的改造热情,使其积极的投身到改造当中。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服刑人员认识到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并且可以严厉打击服刑人员的投机改造行为和对抗改造行为,为监狱警察行使执法权扫除障碍。

参考文献:

[1]左丹.我国监狱企业生存现状及发展方向的法律探析[D].湘潭大学 2012

[2]李田野.和谐社会视阈下的我国监狱管理制度改革探讨[D].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2012

[2]许太阳.S监狱信息共享的需求分析与对策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 2013

[3]王小哲.监狱应急管理对策研究初探[D].西北大学 2013

基层环境执法 篇4

关于阳关执法化解积案深入推进

解决基层执法单位违规执法突出问题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为民执法,服务发展,争当人民号公仆”的主题教育,以阳光执法化解积案为主线,扎扎实实推进“解决基层执法单位违规执法问题”,用真心,真情,真招提高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经研究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阳光执法化解积案行动以规范基层环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改变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手段,创新执法机制,提升执法实效为目标。以梳理,清查,化解积案为突破口,采取大清理,大扫除的办法,对梳理出的第一批122件重点积案进行逐一回访,分析原因。对基层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甚至出现吃,拿,卡,要严重违纪行为的,要在解决个案中坚决纠正处理,直至群众满意。

二.工作任务及步骤

(一)书里清查(6月10日—6月22日前)

阳光执法化解积案行动梳理清查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共同完成,重点清理群众投诉事件超过姨奶奶,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环境污染投诉积案,由市纠正基层违规执法办公室统一汇总。

目前梳理查的第一批122件积案来源:一是上级领导交办,群众投诉,政府信箱和信访部门转交的案件及新闻媒体报道等其他途径产生的案件;二是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电话调查,走访服务对象,开展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收集到得积案。

对此次行动中故意隐瞒报漏报积案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二)案件办理(6月22日—8月10日前)

建立积案领导挂号制度与积案对症处理销号制度,对群众当年的投诉未得到解决或群众不满意的重点案件应由区县环保局长,局党组成员和支(大)队长包案办理,采取一案一策,对症处理,有效解决都方可销号,并于8月10日前上报积案处理情况。

1.积案挂号:市环保局对清理出的122件积案实行总挂号,有区县

环保局实行片区挂号处理,确保每一个案件由领导包案,落实办理。

2.研究对策:各区县(自治区)环保局包案领导要深入现场调查,科学分析积案产生的原因,研究制定可行的解决对策,确保一案一策,对症处理。

3.跟踪办理: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积案,且近期能够妥善处理的,要尽快予以处理;对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限时予以解决,同事争取投诉人的理解和满意。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条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并跟踪落实办理进展。

4.公开信息:积案化解要及时向脱俗人公开挂号包案领导的姓名和

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与投诉人沟通,通报案件办理进展,将处理过节回复投诉人,对本单位牵头巴黎案件应进行回访。

5.结案归档:对积案办理群众满意的应及时归档结案。对因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或投诉人的诉求不合理等原因导致不满意的,在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后可中介办理,认为投诉人的诉求不合理的,应公开投诉人诉求不合理的依据。

(三)执法评议(10月20日前)

各区县(自治区)环保局阳光执法化解积案解决基层执法单位违规执法突出问题活动结束后,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执法行为组织开展基层执法评议活动,通过执法评议再次查找问题,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本部门执法做工的满意度。各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向市纠正基层执法违规办公室报送开展执法评议的情况。

(四)分析评估(11月20日前)

各区县(自治区)环保局应对本辖区的积案办理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围绕群众对本部门执法单位的投诉率是否下降,下降的件数和下降率是多少;本部门基层执法单位的行政复议决定变更率,行政诉讼率是否下降,下降的件数和下降率是多少;群众中对本部门执法单位的工作满意度是否上升,上升率是否是多少等内容开展评估,并将于评估情况于1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对梳理清查的第一批122件积案办理效果进行分析考评,并形成专门饿评估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化解积案,推进纠正基层违规执法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群众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满意率。各区县(自治区)环保局务必高度重视,落实专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重庆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渝办发{2011}152号)的要求,依法履职,扎实推进。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或作为不到位等违法执法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坚决整改;对发现存在“吃,拿,卡,要”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破坏环境执法队伍形象的要严肃处理。

(二)创新方法,提高实效

各区县(自治区)环保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好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的协调机制,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化解积案的技能培训,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化解积案的方法。要更多地协调相关部门,依靠社会力量,借助新闻媒体,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民间环保组织等,通过开放式的环境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阳光推进积案化解的良好氛围,提高环境保护阳光执法的知名度,美誉度。

(三)强化督查,落实考核

市环保局将从化解个案督查督办入手,指导帮助区县环保局提高积案化解的质量和效果,还将采取现场抽查,问卷调查,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考核。对通过此次积案化解都群众仍不满意的,要实行挂牌督办或区域办理限批,对群众满意率未达到80%及以上的或挂牌督办案

件未完成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基层环境执法 篇5

一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现状

民政部门是集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诸项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机关, 具有职能多、法律法规多、工作范围广、社会性强等特点。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 大多民政执法人员不愿执法、不敢执法和不会执法。

1. 环境缺乏

外界认为民政部门是专门进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的慈善机构, 不是执法部门的错误观念;内部有的民政工作者也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 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 重审批、轻监管, 重服务、轻管理等偏差。加上受传统习俗和管理体制影响以及执法中的种种阻力, 民政执法环境未能形成。随着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 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福利生产管理等一批社会行政事务, 纳入行政执法范畴, 民政工作直接面临依法行政的挑战, 角色向依法审批、依法监管转变, 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由过去的直接组织承办, 逐步转向组织、协调、监管相结合, 依法审批和发放。因此迫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民政执法环境。

2. 手段缺乏

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6部之多。虽然执法依据众多, 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条例刚性不足, 造成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的执行。比如, 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政策只是“优先”而已。特别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 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 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 再加上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统一着装, 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 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 造成执法手段弱化, 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3. 机构缺乏

目前, 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一直较为薄弱, 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还是在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 都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 普遍未能把法制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在多次机构改革中, 全国大多数省级民政部门未设置政策法规处, 未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我省民政厅也是新一轮机构改革才成立法规处。县 (市、区) 级民政部门基本没设立政策法规机构。这种法制机构薄弱, 法制工作人员偏少的局面, 直接导致民政部门无法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培训及检查考核工作, 制约了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 大多数地方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处于被动应付或“虚拟”状态。法制机构建设的滞后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不相适应。

4. 力量缺乏

当前, 各级民政部门普遍存在编制紧、人员少的问题, 这一现象在县级民政部门更为突出, 机关职能科室大都集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于一身, 每个业务股室普遍承担3~5项工作职能, 而工作人员一般也只有2个人, 有的甚至只有科长一人单打独斗, 疲于应付。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程序性强、时限要求高, 执法力量现状很难胜任。还有民政执法受外界阻力较大, 除了民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等原因外, 有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封建习俗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阻力, 造成民政行政执法效果不到位。如农村某些地方出现骨灰“二重葬”, 当地民政部门曾联合地方政府贴出通告, 坚决禁止, 要求在殡仪馆火化后的骨灰必须装盒存放至固定地点 (骨灰堂、楼) , 并对违反规定新建墓、碑者, 责令当事人平毁, 或由政府强行平毁, 并依法予以处理。但是由于坟墓数量众多, 加上部分农民“入土为安”的土葬习俗根深蒂固, 对于实行骨灰寄存一时难以接受, 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从而聚众阻挠正常执法,

5. 制度缺乏

近年来, 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 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 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因制度缺乏, 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 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人有老好人思想, 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 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人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 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 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如在社会团体的年检中, 对部分社团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在办理年检中只要求社团出示财务年度银行对账单, 只求收支平衡, 而对违规收费、违规列支等行为很少予以关注。正是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 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 造成“软执法”的现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施行, 要求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 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 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设规范的民政行政执法是现实需要

1. 职能需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稳步向前推进。适应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政府职能由过去比较单一的行政管理到目前的计划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 依法行政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民政部门切实转变工作职能, 用依法行政统筹各项工作,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 努力实现从传统民政向法治民政的跨越。

2. 社会需要

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妥善安排与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 伴随着社会转型、人口与家庭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逐步扩大、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民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传统领域民政工作的同时, 高度重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等新兴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才能为推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 法规需要

目前适应民政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督法》等一系列规范国家和政府行为的法律, 是民政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作为民政部门执法依据有针对特定人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婚姻家庭的《婚姻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优抚安置的《兵役法》、《军人抚恤优侍条例》;基层政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社会事务和地名管理的《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此外,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制订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势必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

4. 任务需要

目前涉及民政职能的行政审批 (许可) 及其行政监察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福利企业管理、殡葬管理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 要求逐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 经多次清理, 目前我局 (按区级职能进行梳理) 保留4项行政许可、5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14项行政监督检查, 10项其他行政行为、4项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民政审批事项准入门坎的进一步降低或取消, 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 迫切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三破解民政行政执法难的主要途径

目前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来破解民政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从而为民政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镜。

1. 成立机构

结合机构改革, 主动协调, 争取编制, 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尤其是基层民政建设。市民政局可申请行政编制, 增加事业编制, 成立民政执法监察支队, 下设社会组织、殡葬、综合三个执法大队, 纳入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 统一行使全市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 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 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区、市 (县) 民政局也要申请事业编制相应成立法规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即使在一时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 也要从实际出发, 理顺内部人员编制结构, 充分利用现有空余编制, 调整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2. 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与岗位学习相结合的办法, 加强对《宪法》 (修正案)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综合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学习民政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 或派专人到省厅法规处跟班学习培训, 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 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平等对待工作对象, 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不偏私、不歧视、不嫌弃。坚持学以致用, 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自觉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健全制度

成立民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实施方案, 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查制度》, 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考评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职能分离制度》、《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执法回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民政执法工作制度, 大力完善民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做到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行使行政权力时,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 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应该向社会和民政对象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以便民为原则, 严禁“守关设卡”, 要提高办事效率, 遵守法定时限, 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准确、全面, 对公众的承诺切实兑现;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承诺和变更行政决定的, 向当事人说清楚, 并向社会公众解释, 对管理对象造成损失的, 依法补偿, 取信于民;确立权责统一的观念, 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统一, 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需赔偿。

4. 强化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关系, 明确职责, 严格工作程序, 落实岗位责任, 规范执法行为,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各单位内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大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力度。自觉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内外结合的民政执法监督体系, 聘请民政对象、法律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 并把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民政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各种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违法乱纪行为, 切实提高了民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此外, 有条件的地方尝试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考评制度, 由上级负责对下级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 规范服务

基层环境执法 篇6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卫生行政案件查处方面

1.1.1 卫生行政处罚效力问题

2007年全疆卫生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的结果表明,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的意识增强, 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较重视, 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较以往相比质量有所提高, 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比较准确, 但仍然存在被处罚主体认定不清、程序不合法、文书适用不规范的问题, 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效力。

被处罚人是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是客观上违反行政法规的主体, 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 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主体。对被处罚主体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处罚案件的有效性、合法性。一些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常出现被处罚主体无身份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完整, 对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 被处罚主体表述不完整等问题。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 尤其是对被处罚主体的实际身份, 如具体名称、是公民、法人或组织等, 没有明确的证据, 一旦发生身份确认错误, 将会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就处罚程序有明确的界定, 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 应该遵守, 否则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案件常出现程序适用不当的问题, 如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不分, 将应适用于听证程序的案件用一般程序;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等重要程序缺漏等。这些问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如果引起行政诉讼, 将可能因为程序不合法造成行政败诉。

文书书写不规范、填写疏漏仍然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较多案件中没有严格遵守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使用和书写行政执法文书。如文书的文号、编号书写错误, 文书中应书写的内容缺漏, 案由不完整、表达不准确、不精练, 案情摘要不清楚、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较为普遍。究其原因, 与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意识不强有关。

1.1.2 监督执法责任意识不够, 影响监督执法力度

行政处罚中避重就轻, 不予并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单罚与并罚的规则, 但一些监督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 为了尽早结案或碍于人情等原因, 对存在数种违法行为的, 只给予一种处罚, 甚至避重就轻, 对违法事实轻的行为给予处罚, 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者, 也诋毁了法律的严肃性。

追根溯源意识薄弱。国务院及卫生部在食品放心工程及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中, 多次重点强调, 要追根溯源,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但是, 每年的统计结果显示, 卫生行政案件查处违法产品数量小、案件案值较低、案件处罚金额较小, 如在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过程中, 一些地州级报送的食品查处数量仅为几件、甚至是几千克, 案值过低。分析原因,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时, 只重视处理案情现状, 缺乏对案件一查到底的精神, 从而削弱了案件的查办力度, 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的效力和威严。

1.2 卫生行政许可方面

1.2.1 行政许可程序不统一

由于目前对许可材料的种类、式样没有完全统一的要求,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行政许可材料的要求不一致。如对现场审核后, 有的要求对现场有一个详细的现场评价意见, 要求从业人员提供健康证复印件, 而有的则不作任何要求;对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索证、健康证明等材料的申报, 也不一致, 影响了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1.2.2 受理审批不够严格规范

卫生行政审批种类多、内容杂, 由于基层审批人员少、车辆经费检验设备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卫生行政审批没有完全按照规定执行。如对申报材料关键内容的审核不够重视, 对生产单位检验能力的审核时, 检验能力不作为必须的审核项目;申报材料中的生产平面布局图过于粗略, 无法反映被许可场所的面积、内部设施、工艺布局等关键要素的真实性;卫生许可申请表中需申请人填写的内容、审批机构填写的内容, 漏填项目、不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许可编号简写、许可范围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等问题较多。如果监督执法机构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责任, 以确保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 则行政许可功能不能很好体现, 影响了卫生行政部门执法形象, 也违背了行政许可公平、公正的原则。

1.3 卫生执法队伍建设方面

1.3.1 人员缺乏培训, 监督执法水平较低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省级卫生监督所承担着全疆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 但由于受经费、地域辽阔的制约, 很难对全疆卫生监督员进行普遍、系统、高层次的培训。由于监督机构改革, 一些监督机构人员自监督机构成立时聘入, 未从事过监督执法工作, 缺乏监督执法经验, 很少接受过正规、必要的法律法规专业培训, 专业、法律、执法素质较低, 执法能力不强。

1.3.2 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新疆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数量严重偏低, 与监督执法工作、当地发展、区域面积辽阔极相矛盾。例如, 和机构改革完成前相比, 新疆卫生监督人员快速减少, 监督职能却迅速增加。据统计, 2003年全疆卫生监督员近2 247人, 之后各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逐渐完成, 由于监督机构人员编制受当地政府编制的制约, 截至2006年低, 全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 卫生监督人员数量却锐减到编制1 733人 (要编1 508人) , 实际减少800余人。随着经济的发展, 流动人口增多, 综合执法的要求、监督职责和任务也不断扩展,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但要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 还要接受当地政府临时特派的各项任务, 如地方病防治、重大活动卫生安全保障、创建卫生城市等任务;既要做好以往的“五大卫生”监管, 又要履行好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卫生监管职责。监管辖区各种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面积大、人员少、行政成本高、工作难度较大, 是造成监督执法不利的主要问题。

新疆现有人口约2 010万人, 如果按平均每10万人口配置10名卫生监督员的比例, 全疆也仅为2 010人, 与其他执法部门相比, 监督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由于目前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没有明确规定, 新疆现有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配置与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地域面积极不相适应,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执法监督力量严重不足, 执法责任与执法力量极不适应的问题, 难以积极、高效的开展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真正履行保护人民健康, 做好人民健康卫士的职责。

1.4 行政干预、地方保护

依法行政, 一直是要求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座右铭, 但在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许可等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 经常存在政府干预、地方保护的问题, 影响了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甚至合法性。由于人情关系, 可能使一件违法事实严重的行为, 从轻或免予处罚;由于发展经济, 受地方政府保护和干预, 可能存在“滥发证”的现象, 或放松了行政审批的原则和尺度, 使监督执法人员无法做到认真履行职责, 一旦出现食物中毒、重大医疗事故、职业危害或严重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督执法人员将面临责任追究的可能, 并因此削弱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积极性, 也使一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 为一些违法企业享有特权开了“绿灯”。

1.5 卫生行政执法稽查工作力度不够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强化 内部制约机制, 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有稽查职责, 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但实际稽查工作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方面受人情、执法水平、责任的影响;另一方面上级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缺乏实质的监督管理, 稽查工作难以深入进行。

1.6 部门间的规定冲突

一些监督机构反映, 部门间对执法程序、执法档案的要求不一致, 影响监督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如对一些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稽查发现, 行政处罚档案中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等必要程序缺漏;卫生许可申请表的许可项目填写未按照卫生部和卫生厅的统一要求执行, 据反映是当地政府法制办综合执法检查后的规定。

2 建议

2.1 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1.1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卫生监督员是完成卫生监督任务最重要的资源, 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员, 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人员的积极性, 是完成各项卫生监督任务的关键, 合理配置卫生监督人员也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应出台科学、合理的编制方案, 综合考虑辖区人口、辖区面积、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有行政执法编制, 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编制明确规定, 合理配置各级卫生监督执法人力资源, 更高效的开展执法工作。

2.1.2 加强监督培训工作

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建设一支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员队伍, 是实现卫生监督保障人民健康目标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卫生监督员的教育培训是卫生监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的有效手段。卫生部《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提出了卫生监督队伍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及任务、培训方式及内容和保障措施, 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建议应结合新疆实际, 争取财政支持, 扩大教育和培训的广度、深度。借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平台、根据新疆地域辽阔的特点, 分南、北、东疆三个区域, 建立培训基地, 培养一批师资, 由省级统一组织, 拓展培训方式 , 扩大培训范围、培训人群。以实现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 优化知识结构的目标。

2.2 充分发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宏观领导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作用

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发挥行政领导职能,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 进一步与政府法制部门协调,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如统一全疆的卫生行政执法档案, 统一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 网上建立许可信息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申请条件, 统一模式、统一标准, 要求全疆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规范全疆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 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宏观指导和督导作用。

2.3 强化层级稽查和指导作用

各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充分履行职责, 发挥各自的指导作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全疆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地 (州) 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行政执法稽查和指导工作;同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赋予稽查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进一步加强本所内部的稽查, 完善稽查工作程序, 规范执法行为。

2.4 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机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基层环境执法 篇7

一、街头官僚视角下基层执法人员的行动类型

基层执法人员作为公共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对于国家政策的落实、政府形象的塑造有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我国公共政策的过程来讲, 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执行不力, 这与基层执法人员的行动过程有着密切的关系。

基层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大体可以分为积极执行、消极执行和放弃执行三种类型。积极执行指的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 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遵循秉公执法的原则, 热情友善对待群众。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资源配置中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处理问题合法、合理、合情, 表现出积极的工作状态。使政策更符合实际需要, 从而维护了公共利益, 达到政策的既定目标。消极执行指的是基层执法人员虽然会对政府的政策、上级的命令保留一定的执行力度, 但是会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其典型表现为:工作中士气不高, 敷衍塞责, 做事避重就轻, 好做表面文章, 爱搞形式主义, 缺乏责任意识。消极执行还体现在机械的照章办事, 当某些规则有违公平正义时, 依然拿规则说事儿, 最终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总之, 一般情况下, 基层执法人员可能更利己的而不是自动地去服务于公共利益。他们可能忙于“表面事务”, 努力做那些容易处理和让他们的绩效看上去更好的工作。[2]这种执行过程中的消极现象会导致政策执行的不顺畅或者停滞不前。放弃执行指的是街头官僚实际上退离或从心理上直接退出某项工作, 放弃职责。即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事务, 采取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态度, 漠视群众的诉求, 推卸自身的责任等等。最常见的做法就是规避风险、逃离一线、不作为。这种弃权行为使国家的政策、上级的指令在基层无法留下。

二、影响基层执法人员行动的因素

1. 制度性影响因素

(1) 自由裁量权。由于公共事务和工作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随时应对不可预知的突发状况是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常态, 要想使执法行为程序化和系统化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因此, 法律赋予他们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 某些在认知上和道德上高度不够的基层执法人员就会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来管理他们的工作场景, 进行政策执行中的再决策, 从而使自己的工作变得轻松些、安全性高一些, 改善自我的生存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对本来应该查处和惩罚的私营业主和商户不查处、不惩罚, 执法完全随个人意愿而来;某些执法人员向被执法对象索要好处或收受其贿赂;在执法过程中, 对上级政策或敷衍式执行、或替代式执行或附加式执行甚或不执行。

(2) 制度规则。制度规则是处理行政问题的法定准则, 它渗透于官僚组织内的方方面面, 成为影响街头官僚的行为发展的一个重要变量。在民主政治发展的今天, 人们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 维护自身权利意识普遍觉醒, 基层执法人员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越来越多, 有可能引起种种纠纷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 结果可能导致批评、处分、失去晋升机会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基于这些原因, 街头官僚会选择自我庇佑, 打着照章办事、遵守法律法规的幌子退守在安全范围内寻求免责。因为尽管这些规章制度对街头官僚来说是形式化的, 但它所起的作用却不能小觑, 既可以作为街头官僚的执法标准, 又可以成为其避免责任追究、抵制外部压力确保自身安全的防火墙。

(3) 相关法律。通过法律的制定来规范街头官僚的行政行为, 并进一步对其执法的过程与结果产生影响是“行政执法”的应有之义。在我国, 目前法律对于基层人员执法的控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 立法的数量还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 但在行政程序、行政伦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一片, 尤其是缺少一部被证实可以比较有效规制街头官僚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这使得行政领域的许多执法行为因为立法的空白, 为基层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制度空间。其次, 有些法律只做原则性的规定, 非常笼统, 这样一来就会给予行政人员很大施展权力的空间。过度的行政灵活性往往使街头官僚很容易规避法律并突破法律的限制, 这就是法律的简单所昭示的无法掌控的行政方向。

2. 非制度性影响因素

(1) 利益驱动。利益是人们行动的本质因素, 正是对金钱、对权力等的欲望促使人们从事各种活动, 利己主义倾向不仅存在于个人还存在于团体和国家方面。基层执法人员作为拥有这种社会属性的个体, 同样有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性。由于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 基层执法人员常常需要面对来自政策目标、服务群体利益的诱惑, 一旦这种诱惑力达到一定程度, 街头官僚的行动选择就会做出改变。有关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引起冲突的事件时有报道, 无不与利益有关。此外, 街头官僚在政策执行中, 会有自身利益与政策价值目标不一致的时候, 在这种情况下, 一些街头官僚会按照自己的政策偏好, 改变原有的政策目标, 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执行计划, 从而使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2) 行政对象。街头官僚是在工作进程中与公民零距离打交道的政府工作人员, 其行动所指的对象是公民, 所以行政对象的反应会影响街头官僚的行为方式。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 同样是违法问题, 对执法人员示弱或表示恭敬的人可能受到口头警告, 而态度蛮横拒不合作的则可能面临严厉的惩罚。有较高需求的行政对象, 他们获得福利的机会也较大;而有着较低需求或被视为“刺头”的行政对象, 他们获得的福利通常比较少。此外, 公民的个体特征、群体状况也影响的街头官僚的行为选择。比如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政策对象能得到基层执法人员更多的礼遇和尊重,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会被不公平的对待。有些不服执法的公民会采取非常方式迫使基层执法人员改变行动, 如上访乃至上演武力。

(3) 大众传媒。当今社会, 传媒工具日益平民化。当执法对象认为受到不公正裁决时, 诉诸媒体成为其十分方便的选择。街头官僚作为处在最前线的基层执法人员, 工作过程中和群众发生矛盾与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酿成恶性事件, 被各大媒体争先报道, 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样的案例, 使街头官僚必须认真行使被赋予的权力。此外, 现在的媒体对基层执法人员的评价有一种妖魔化的倾向, 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 热衷于报道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并且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 给广大公众呈现出的是一个负面的街头官僚形象, 这种妖魔化给基层执法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阻碍, 极大地挫伤了街头官僚执行政策的信心和勇气, 使其更加缺乏社会责任感、士气低下。

三、街头官僚视角下基层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制度规范

1. 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首先, 完善晋升制度。职务晋升是提升街头官僚政策执行力的最显著方式, 能增加街头官僚的归属感, 有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为此, 在基层执法人员的晋升上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增加透明度。对有着协调沟通能力、专业协作能力等与基层执法工作相关技能的街头官僚或工作表现突出的街头官僚, 应把这些作为晋升的加分条件, 而不是一味的论资排辈。其次, 构建工作激励制度。应实行放权, 即基层执法人员的上级适当放权给他们, 以激发其工作的主动性。此外, 注重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精神激励, 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 提高其职业修养。第三, 完善奖罚制度。合理地奖罚制度的实行能够增强街头官僚的工作责任感, 加大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奖励不仅要有精神上的, 也要有物质上的, 重点是物质上的奖励, 让那些秉公执法、踏实工作、敢于与困难做斗争的基层执法人员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回报。同时, 奖励也要很好地结合惩罚, 对于违反了规章制度、滥用行政权力的基层执法人员, 在事实确认后也一定要严惩不贷。此外, 奖罚制度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 一旦形成制度就要遵守执行, 及时、严格地实施奖惩, 不能让它仅仅停留在形式上。

2. 强化权力规制机制

(1) 制定自由裁量的基准。街头官僚拥有一定的执法“裁量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应该是相对的, “自由”的幅度如果过大, 裁量的方式、种类、范围不明确, 势必会导致随意裁量行为的发生。我国当前就存在着对自由裁量权范围、幅度限定过于宽泛的现象, 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自由裁量权范围作出详细的规定, 以致“自由”过大, 为执法行为的失范埋下了隐患。对此, 我们首先要认识到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这个前提下, 科学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界线, 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 对于“模糊”概念以及“弹性”过大的条款应尽量使之明确化、具体化、细致化, 而对于那些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 应大致归类, 根据不同类型明确给出自由裁量的幅度范围, 使其受到合理的制约, 以避免基层执法人员随意裁量的可能性。从而使基层执法人员合理使用权力, 有效规避因裁量行为不当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2) 完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以减少街头官僚的行为偏离。①强化行政监督。要实行监督部门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 从人事、财政安排方面的改革入手建立行政系统内部独立的监督体系, 使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免受党政机关的干扰, 能够自主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实现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②加强司法监督。我国对街头官僚的司法监督是通过审定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的, 而不审查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基层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只涉及合理性不涉及合法性。因此要把司法监督扩大到对不合理执法行为的监督上, 赋予法院裁定街头官僚是否合理自由裁量权的权力。③扩大公众监督。大力开展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提高公民的民主监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拓展公众监督的渠道, 鼓励公众通过信访、建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督。

3.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1) 要实现同级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制度化。目前我国基层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着职责权限不清的现象, 这会导致在政策执行中出现执行空白或交叉执行的状况, 对政策执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 具有相似职能的基层执法机关应就那些可能会交叉的职能进行沟通协调, 细化各自职责, 消除职责分歧。此外, 同级执法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协调, 这种沟通与协调在政策执行前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都要进行, 并使之制度化, 更好地应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

(2) 优化政策信息的传播和反馈渠道。现行的信息传递的下行沟通渠道过于单一, 因此, 应拓宽政策信息下达的渠道, 使基层执法人员能充分地获取政策信息, 提高政策认知能力。比如可以通过开办政策培训班的方式, 就某项政策对街头官僚培训, 提高他们对该政策的认知能力, 只有充分认知政策, 才能更好地理解政策, 从而提高自身的政策执行力, 在政策执行中不致走偏。至于信息反馈渠道的优化应该从健全政策执行公开制度和建立多种信息反馈渠道两方面入手:扩大政策执行公开的内容 (政策信息、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等) 并通过报纸刊载、网站查阅、媒体报道等方式予以公开, 在群众充分了解政策执行的情况后, 通过听取公众意见的见面会、公共论坛、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政策执行效果的信息, 确保信息真实传递。既有利于政策执行策略的调整以及后继政策的制定, 又有利于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 确保他们在政策执行中能做到依法执行, 公正执行, 确保政策有效执行和贯彻。

参考文献

[1]Lipsky, Michael.Street-level Bureaucracy:Dilemmas of the Individual in Public Services[M].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80.

基层环境执法 篇8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1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全面展现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而基层检察机关理应是发挥基础与主力军作用,具有充分的话语权。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规范司法 执法公信力 执法 制度 队伍 监督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稳定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保持稳定,最根本的办法是实行法治。

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基本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巩固和深化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司法专项工作成果,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于2015年全年开展了为期1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活动的制度化成果,该《方案》对如何规范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指导,并对2015年全年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方案》从司法作风、司法纪律以及司法行为等方面列举了有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便使干警对照自己的行为,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这些不规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司法作风方面

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接待当事人、举报人、辩护人、代理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违反规定使用警车、警具,滥用警灯、警笛、警报器,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编造数据,重数据轻效果,违规办案。发送无实质内容和意义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司法纪律方面

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受人之托、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出庭、提讯不按规定着检察制式服装。违规着检察制式服装到娱乐和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或休闲活动。

(三)司法行为方面

案件线索久拖不查、久查不结,造成缠访缠诉。职务犯罪侦查案件违规“借用”审查逮捕办案时间。搜查工作不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不供不录、先审后录、自问自录、单人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及时归档等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擅自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批捕引导侦查、公诉提前介入侦查、上下级案件请示和指导、检委会研究案件、司法机关之间沟通等工作不规范,责任不清。统一业务系统应用能力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不按规定将案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而“体外循环”。案件信息填录不准确、不完整。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不按规定及时送达和接收法律文书。应当公开的程序性案件信息、法律文书、重大案件信息不及时公开。应当屏蔽的信息未进行处理。办案超期或未及时点击统一业务系统造成系统显示超期以及其他统一业务系统应用不规范问题。办案保密工作亟需加强;案卷材料及电子密钥保管不当。卷宗不及时归档。移动存储介质内外网混用;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不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立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后不严格执行讯问、告权程序。不按规定及时通知家属、辩护人。不严格执行询问程序,询问时间掌握不严格,超时询问。对律师申请会见、阅卷等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违法违规限制律师权利;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搞超时讯问、疲劳审讯、超期羁押,体罚或变相体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扣押财物不及时移送赃证物管理部门。对已结案件的涉案财物不及时发还或处理。

根据《方案》的要求,全院干警在规范执法行为活动中紧紧围绕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对照检查及整改落实。其间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了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触及灵魂、正视矛盾,达到了“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之后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完善了各项具体制度,并确保整改到位。此外,还健全了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制度机制,并将其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成果和考核标准。各部门在查摆问题、研究整改的基础上,对现有办案管理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当立则立、该修则修,使制度规范易懂易记,接地气、可操作。通过上述举措,初步达到了规范司法理念、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水平的效果。

二、对规范行为执法的体会收获

(一)思想建设方面

2015年1月,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用中央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树立改革大局观。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加强对改革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为改革营造环境、凝聚人心、增强合力。根据曹建明检察长讲话精神,我们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点:(1)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规范司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认识、准确把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理念。坚持把以民为本、司法为民,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真正做到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真正把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裁决者,使各项检察工作充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2)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检察机关肩负着预防、查处、惩治犯罪和诉讼监督、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是法治的践行者和守护者。在当今规范执法行为的大潮中,检察干警一定要树立法治思维,这是开展工作的一切前提。

(二)制度建设方面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认为,规范执法行为一定要靠制度,要靠完善的体制机制。从基层检察机关的角度讲,要想健全规范执法行为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司法行为的规范化,首先是程序的规范化。目前的程序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日益科学,但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繁琐,现有的规范制度难以满足实践需要。因此,要在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制度规范框架内,将日常的每一个办案环节进一步细化为制度,让每一项检察职能的行使都有明确的规范可供遵循。因此,我们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详细梳理可能产生办案瑕疵的各个环节,从控申接待、案件管理、公诉、自侦等关键业务部门入手,健全程序性规定,明确操作规范,固化操作流程。促进办案、接待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司法、粗放司法等突出问题,把执法责任明确到每个人、每一个岗位。为了规范司法行为,东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目前针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及易发生的问题组织力量着手编写《侦查活动监督指引》,旨在通过该书及相应的培训提升侦监干警侦查活动监督水平,规范干警执法行为。(2)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充分调研,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虽然效力较法律低,但同立法程序一样,都要经过全面仔细的调查研究、比较借鉴、分析讨论、意见征求等。如果没有大量的前期工作做铺垫,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便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对司法实践起不到很好的规范指导作用,缺乏其应有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需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具体的调研工作应当结合各个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最好由相关部门的资深检察官参与制定。同时,也要考虑到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横向联系的问题,在制定某一具体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尽可能多的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初稿形成后,可以先试行一段时间,通过实践检验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任何瑕疵立即改正,有较好的效果则要坚持。通过制定规范—实践规范—检验规范—完善规范的形式开展工作。(3)健全责任认定与追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虽然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活动正式展开时间并不长,规范执法一直都是众多基层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有些基层院还制定了纪检监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纳入纪检监察的监督范围。

(三)队伍建设方面

基层工商执法的风险及防范 篇9

一、存在的主要执法风险

基层工商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执法风险:

(一)“作为”执法风险。所谓“作为”执法风险,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虽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因行政行为人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完全彻底,而显现出来的执法风险。比如:

1、收取证照费而不予颁发证照,使当事人履行了法定义务,而不能依法获得市场主体资格;

2、收取年检费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使当事人履行了法定义务,而不能得到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

3、延误当事人的登记受理期限,使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不能依法得到登记核准等。此类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因行政行为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将所收款中饱私囊,但其却是在利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的,有损的是工商部门的形象;二是确实存在有部门的问题。无论是何种情形都具有潜在的执法风险,应当严厉禁止。

(二)“不作为”执法风险。所谓“不作为”执法风险,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不作出行政行为而带来的执法风险。诸如:

1、应当对申诉举报案件进行处理而不处理;

2、应当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而不查处;

3、本属职责监管范围而不去监管等。上述情形应当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切不可疏忽大意,从安徽阜阳的奶粉事件中汲取血的教训。

(三)“乱作为”执法风险。所谓“乱作为”执法风险,即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执法风险。譬如:

1、对无照经营户征收工商管理费。缴纳工商管理费是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缴纳工商管理费的前提是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如无照经营网吧,本应是依法取缔的对象却征收其工商管理费,势必造成对其主体资体的一种默认;

2、超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证照费、年检费;

3、对先开业后登记者,采取不缴纳工商管理费,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

4、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而随意颁发证照;

5、越权执法;

6、以罚代刑等。该类情形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具有故意性,即行政行为人懂得法律法规而故意为之,应当在我们的行政工作中加以禁止;二是无意性,即行政行为人根本不懂法律法规或者一知半解而无形中为之,应当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执法风险的防范

(一)建立学法激励机制,学好用好相关法律,防止执法风险。

1、认真坚持每周一法一学一考制度,采取“填压式”的办法督促学;

2、利用奖励办法,鼓励自学;

3、选拔有培养前途的同志到学院深造;

4、选拔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沿海开放城市工商部门带职学;

5、长期坚持执法人员轮岗,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理论联系实际等。

(二)建立制约机制,减少执法风险。

1、要建立健全收费不办证照和不办理年检手续等的相关管理制度;

2、收回基层登记初审权,实行高度集权制,同时建立基层与注册分局登记手续的快速传递制度等。

(三)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搞好市场巡查。要对市场巡查制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坚决追究责任,不能心慈手软。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基层环境执法 篇10

裁判员是足球比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是影响裁判员执法的几个主要因素之一。规范的职业道德是端正执法动机的基础, 良好的身体素质是确保完成各种强度赛事执法的有力保障, 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更加全面灵活控制比赛的前提。只有在专业素质得到全面提升的同时才能克服在业余赛事中各种外来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裁判员执法的内在因素分析

(一) 职业道德素养

道德, 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奉公廉洁是足球裁判员应具备的一种美德, 严格执法是裁判员廉洁奉公的具体表现, 强烈的责任感是一名优秀裁判员应具备的道德素养。[1]它是一名裁判员自身价值与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它是比赛的公平、公正、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二) 专业知识理解与掌握程度

足球裁判的专业理论知识是其从事裁判工作的前提条件, 裁判员的专业知识是指裁判员应具备的特定的竞赛规则和有关足球运动的知识。作为一名足球裁判员只有全面掌握和理解竞赛规则, 才能在临场执法过程中很好地运用规则, 并做出合理的判罚。[2]能否有序地组织赛场次序, 保证比赛的顺利、规范进行, 这与一个裁判员执裁的业务能力是密切相关的, 业务能力是一个裁判员控制、维持赛场次序, 保证比赛公平、流畅进行的行为方式, 更是一个裁判员在规则的运用与掌控能力的综合体现。业余比赛中运动员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 动作不规范,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赛场上屡屡出现球员受伤甚至引发肢体冲突事件。因此, 作为一名裁判员, 在深刻理解与掌握竞赛规则的同时, 也应该对足球技术特点, 技战术概念有直观、详细的了解。那么才能有效地、准确地预判、洞悉场上的各种情况。

(三) 良好的体能状况

足球比赛是一项竞技性非常强的集体运动项目, 快速的攻防转换与频繁的肢体接触及身体对抗, 加之时间长、场地大等特点对裁判员在执法中的跑位、选位的技术性要求比较高, 而快速、准确的跑动选位离不开良好的体能储备。业余比赛中也不乏一些水平较高的足球运动员, 例如一些体校、足校、梯队出身或者退役的足球运动员。他们在给比赛带来精彩表演的同时, 也提高了比赛的攻防节奏。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误判、漏判的频发期往往是临近比赛上半场与下半场终了的时间段。在业余比赛中大多数裁判员出现误判、漏判的原因除了对规则的理解不够透彻之外,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跑位不足, 选位不恰当造成判罚视角的误差。而此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裁判员的体能储备不足所致。

(四) 良好的心理素质

心理状态是人复杂的心理活动的现实存在方式, 在其持续的一定时间段内具有一些相对稳定的特征, 可用一定的心理活动的质和量的指标来规定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心理活动全部要素总和。[3]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作为一名裁判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基于业余比赛场地、次序不规范等特点, 赛场的环境气氛, 球员、教练员、观众的各种表现、行为都会较大地引起裁判员的心态变化。部分裁判员在面对异常情况时惊慌失措、不能稳定心态。甚至惦记着比赛尽快结束, 致使注意力不能集中, 出现反判、漏判甚至错判的局面。

二、影响裁判员执法的外在因素

(一) 赛事管理、组织混乱无序

基层比赛有着自身的娱乐性、健身性等特点, 基于这些特殊的性质往往造成赛事组委会对于赛制规程的实施松散无序。球队迟到、罢赛、中途退赛等现象屡见不鲜, 而事后赛事组委会也屡屡未能做出有力、明确的解决及处理方案。以致此类现象不断恶性循环, 给裁判员的执法规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再者, 基层赛事受资金、人力、场地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限制, 在赛场监管的力度上一直处于一个薄弱环节。观众干扰比赛、球员斗殴、辱骂攻击裁判员等现象屡屡发生。这对于裁判员执法心态的影响、人身安全的保障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二) 裁判员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基层业余足球赛事大多数由部分群众自发组织, 或者由少数商家以商业宣传为目的组织举办, 并没有与相关主管单位及文体教育部门进行磋商协办。裁判员的管理与场次选派都是由主办地或主办方来委派, 甚至个别比赛的裁判员是由参赛队员抽调组成。这样不仅削弱了比赛的规范性, 而且造成个别裁判员执法动机的不端正, 影响了比赛的公平、公正性。

(三) 运动员教练员的主观认识与行为异议

在一场比赛中, 队员与教练员对裁判员判罚的主观认识与行为异议是影响裁判员心理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赛事规范性与赛制的贯彻力度不强, 奖惩制度不严厉, 无形中纵容了球员与教练员对于裁判员权威的无视, 频繁的干扰从而导致裁判员注意力分散, 精神紧张, 临场心理压力增大等。

(四) 观众过激干扰造成执裁精神负担过重

观众是赛场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观众的感官情绪有着自身的趋向性 (如自己喜欢的球队、球员、水平及精彩程度等) , 随着比赛的各种因素的变化, 他们的情绪及行为方式也会发生变化。基层赛事的场地条件、规划往往较差, 没有固定的区域划分与约束, 场地环境比较混杂, 观众、球员就着场地边线、球门线四周围观。对于裁判员的比赛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观众在比赛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些情绪与行为方式更是给裁判员的执法造成了严重的精神负担与心理威胁。

三、对策与建议

(一) 理论与实践相结

认真、细致地分析与理解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则, 加强足球专业技能的实践学习。同时还要结合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相辅助如:教育学, 心理学等。正确把握场上节奏, 科学分析运动员, 教练员场上、场下的活动及心理状态, 对各种突发事件及状况养成良好的预见性, 冷静应对, 使自己在赛事实践中能更加全面、灵活地控制比赛。

(二) 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养

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端正自己的执法动机, 严守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章程, 养成奉公廉洁、严格执法的作风。加强身体锻炼, 保证良好的体能储备, 以应对各种赛事。养成健康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正确认识与评估每一次比赛的客观状况, 在不断的实践中得到身心的进步提升。

(三) 严谨赛风赛纪, 加强赛事管理

严谨执行中国足协竞赛规程, 建立严谨的奖惩制度, 加大对影响赛事有序进行或影响裁判员执法的相关赛事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之风的管制力度。加强安保、合理配置比赛工作人员, 对赛事、赛场实施有效的监管, 以确保比赛的规范、有序进行, 为裁判员提供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 政府与相关文体教育部门提高重视, 正确引导

政府与相关问题部门的重视程度与正确引导对于业余足球赛事体制的完善, 赛事的受关注度以及经济来源渠道等多方面发展起着主导性作用。主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介入, 是赛事权威规范的有力保障, 是各项制度有力实施的保证, 更是裁判员队伍能够公正执法, 有序管理及发展壮大的根本前提。

参考文献

[1]陈易章.足球裁判普及必读[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7.8.[1]陈易章.足球裁判普及必读[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 2007.8.

[2]罗耀华.论足球裁判场上意识的培养[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2, 28 (3) .[2]罗耀华.论足球裁判场上意识的培养[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02, 2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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