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港区七篇

2024-08-20

危化品港区 篇1

2012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先后用第43号、第45号、第53号、第55号、第57号令分别发布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从项目建设、登记、经营许可、使用许可及管道输送等各个环节依据《条例》作了严格的规定, 持续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43号)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加强源头管理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规划的规定, 要求管道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 (跨) 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 (跨) 越公共区域;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 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 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严把准入关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 (使用) 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明确违法处罚机关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

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遵守规定, 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图为涂料企业生产车间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 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并将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 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事权划分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国务院审批 (核准、备案) 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必须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是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 的建设项目, 二是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委托审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不得委托实施;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审查。

安全条件论证

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中增加产业政策与布局、区域规划、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情况、主要技术工艺的可靠性和依托条件的可靠性等要求。

试生产 (使用)

试生产 (使用) 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 (使用) 方案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进行试生产 (使用) 时, 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 (使用) 条件进行确认, 对试生产 (使用) 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建设项目试生产 (使用) 最低期限为30日, 最高期限为1年, 延期两次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 并解决问题。

分步审查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大型联合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分期设计、建设和投入生产, 为避免延误项目进度, 办法中规定对于此类建设项目, 经审查部门同意后, 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53号)

调整主体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进行登记。

明确原则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原则, 即“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两级审核是指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当地登记办公室初审和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证是指经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 由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细化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调整为——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6个方面, 并根据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需要, 对各项内容进行适当细化。

完善程序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一是对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 部分内容进行细化。二是调整了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 增加了进口企业需要提交材料的规定, 删除了提交危险性鉴别报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记变更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核换证程序。

规范应急咨询服务

登记机构的应急咨询服务, 应当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 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 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 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等。

增加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增加监督管理。一是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二是规定登记办公室要及时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和有关情况。三是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要定期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55号)

适用范围调整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包括仓储经营) 活动, 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 不适用本办法。

许可权限调整

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机关由原来的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三款所列6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第五条第三款所列6类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发证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企业选址、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 提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为严格的要求。专门规定了经营剧毒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 设置了较高门槛, 以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衔接

在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条件中增加了“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企业, 应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 (复制件) ”的规定。

行政处罚

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打非治违”重点, 加大处罚力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57号)

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其中,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也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参照我国传统化工行业的分类, 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3个典型的制造业 (大类) 化工行业剔除部分涉及化工工艺普遍简单, 所用危险化学品量一般较少的小类行业后, 作为使用许可范围, 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拟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拟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申请条件

选址布局、规划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 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 (含县级) 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经营危化品的企业应当从企业布局、设备、储存条件、制度和管理人员资质等方面具备严格的安全生产要求

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 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制度和人员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申请和发证程序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如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等11项材料明确作出规定, 并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 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 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 二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三是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细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撤销、注销情况, 要求“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强调了对企业违规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同时, 明确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危化品大爆炸 篇2

这起事故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违反多项安全规定,非法超量、超种类存放危险化学品,给救火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那么,为什么化学品仓库特别危险,一旦出事就很难补救呢?

灭火挑战

在普通的火灾扑救中,最为常见的消防装备就是消防水枪了。大量的水可以降低火焰的温度,隔绝可燃物表面与氧气接触,进而实现灭火的目的。

然而,大家都知道,如果是油锅着火,就不能用水扑救,因为水会使得着火的油飘在水面上,更容易蔓延。对于化学品仓库而言,情况就更加复杂了,因为,许多化学物质其实是“怕”水的。

比如,本次天津港火灾中,就储存有危险品电石。电石学名碳化钙(CaC2),是一种像石块的白色固体,在工业上用途广泛。然而,一旦它碰到水,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生成乙炔(C2H2)气体。乙炔是一种非常易燃的气体,燃烧时火焰温度可高达3000℃,足以让绝大多数建筑中的钢架结构软化,进而发生大面积坍塌。而当乙炔在空气中的浓度足够高时,还很容易发生爆炸,造成更严重的破坏。

还有一些化学品,遇水后虽然不会燃烧,却会严重放热,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比如,本次事故中,瑞海公司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四氯化钛(TiCl4),这种物质遇水之后会放热,并形成浓密的白色烟雾(即生成的二氧化钛),给救援工作带来极大的阻碍。更麻烦的是,这一过程中还会生成盐酸(HCl),这种强酸性的雾气一旦被吸入肺部,就会导致肺水肿等严重损伤,给消防员的生命带来威胁。

因此,对于化学品的救援,基本上是没法用消防水枪了。不过,对于那些装着易燃液体的大型储罐,还是可以用水雾喷射外壁降温以防爆炸的,但这对于消防员而言就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充分的技术保障了。

轰隆一声

对于化学品仓库火灾而言,比火焰更可怕的是剧烈爆炸。本次事故中,牺牲的消防员里有很多就是因为二次爆炸而罹难,爆炸形成的大坑让人触目惊心。

许多常见化学品在受热的情况下容易发生爆炸,比如这次瑞海仓库中存放的800吨硝酸铵(NH4NO3)。2011年,挪威的奥斯陆市政厅发生爆炸案,7人不幸罹难,用的就是硝酸铵;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恐怖袭击案,一座联邦大厦被炸塌,凶手用的也不过是两吨硝酸铵,比这次事故的数量小太多了;1947年,美国德克萨斯城外停泊的一艘货轮起火、爆炸,2300吨硝酸铵的威力甚至引发了一场海啸,直接导致600人丧命,可想而知这种物质有多恐怖。

而仓库中存放的另一种化学品——500吨硝酸钾(KNO3),就更不用说了,黑火药里的“一硝二硫三木炭”指的就是它,不但爆炸威力惊人,敏感程度也很高,稍微加热、摩擦就足以引爆。

由此可见,倘若没有加以控制,光是这两种物质发生爆炸,就足以把港区夷为平地。

浓烟有毒

此外,在瑞海存放的化学品中,有相当多的物质是可以燃烧的,更糟糕的是,燃烧或者受热时,很容易产生有毒气体。

比如,三氯甲烷(又称氯仿,CHCl3)本身的沸点不过61.5℃,一旦受热就很容易变成蒸汽到处弥漫,一旦被吸入则可能导致人体中毒;温度超过450℃后,还会迅速分解生成氯化氢甚至光气,后者是不折不扣的毒气,少量吸入就能损伤人的肺部。如果氯仿接触到强碱(比如本次事故中大量存放的氢氧化钠),上述过程还会进一步加快。

类似的,氢碘酸(HI)在加热时也很容易挥发出碘化氢气体,这种强酸性的物质也会损伤人的呼吸道。

当然,还有大名鼎鼎的氰化钠(NaCN)。它本身并不易燃,但如果被其他物质的爆炸波及,很容易形成极细的粉末悬浮在空气中,一旦吸入则非常容易造成中毒死亡——氰化物中毒不但需要的剂量很小,而且发作极快,基本上是来不及送医院抢救的。

另外,尽管氰化物并不像很多人猜测的那样,遇到雨水就会变成氢氰酸(HCN),但本次事故现场存放的大量强酸、弱酸(如乙酸、氢碘酸等),倘若真的因为包装破损而接触到氰化物,那就会在很短时间内发生反应而生成氢氰酸。

因此,本次事故中,没有发生氰化物泄漏,真的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化学品的仓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然而,作为一个工业国,不可能没有完整的化工体系,也就不可避免会有大量的化学品储存、转运。调和两者的解决之道,就是依照安全法规,做好防范工作。

首先,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任何时候都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数量范围之内。这样,即便发生事故,带来的影响也是可控的。

其次,对于不同的化学品,一定要遵守堆放间距、仓库间隔的规定,以免一个仓库出事,很快波及到其他化学品。

第三,一定要认真对待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在本次瑞海事故中,显然有许多危险化学品在申报时被隐瞒了,导致救火初期根本无法正确评估火灾风险。这让许多消防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让直接责任人承担牢狱之灾,实在是得不偿失。

总之,化工行业注定是充满高风险的,而各种安全措施,就是人类应对风险的最可靠保障。忽视这些措施,将会面临难以承受的代价。

危化品港区 篇3

一、从严从紧要求,筑牢思想认识屏障。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化工企业在园区投产经营,分局将危化品监管工作作为公安管理工作的重点,以“迎庆一号、“扫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为抓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危爆物品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专项整治方案,全警全力推进行动,提升危化品监管工作实效。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分局与危爆物品使用单位、危爆物品使用单位与本单位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把具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部门及具体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突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全责任,定期召开涉危涉爆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存在的问题,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醒敦促企业遵规守法,绷紧“安全第一”这根弦,自觉规范经营。

二、严把审核关口,筑牢源头管理屏障。

严格申报环节管理,明确规定凡是需要购买、使用危化品的企业,必须各项治安防范设施达标、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后方可申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具购买许可证。做实、做细剧毒和易制爆信息管理,从严控制剧毒物品、易制爆使用单位的仓库储存量和使用量。对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限期整改并通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建档留存。

三、堵塞安全漏洞,筑牢隐患整治屏障。

采取联合检查、滚动排查、突击检查、暗访抽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辖区危化单位开展了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从业人员状况以及物品来源、流向、库存情况,全面督促危化物品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度,及时查找薄弱环节,整改隐患漏洞,筑牢了危化物品安全监管的防线。对有条件接触危爆物品的人员,全部纳入工作视线,从“购、运、用、储”等各流程环节积极发现危险化学品监管线索,坚持“查小打早”的工作方针,及时扼杀发生涉危涉爆重特大案事件的隐患苗头,同时按照市反恐办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园区安装使用无人机防御设备,填补园区在“禁空”防御漏洞上的空白,全力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四、着眼长远效益,筑牢制度建设屏障。

积极与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建立协作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交流危爆物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联合开展检查,共同督导整改,实现齐抓共管。对园区危化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危化物品行业单位自我监管水平,切实提高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起“危管无小事”理念。指导、监督各危化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要求各单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危化品管理制度 篇4

1.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商品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d.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商品数量;

b.包装;

c.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

4.8.12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

5.装卸运输

5.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5.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

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

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化钾、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6.报废处理

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危化品贮存管理制度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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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总则

根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出入库管理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要检查验收、登记;

2、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并作好登记,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3、化学危险品出库前严格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本公司部门(车间)所用的物品经审批后方可出库;

三、装卸管理

1、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5、不得中途中断裝卸作业;

6、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7、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8、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公司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9、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取得作业票方可进行;

10、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四、储存管理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4、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并挂好安全周至卡;

5、根据危险物的特性,做好防晒、防潮工作,发现有积水、潮湿,日晒立即组织转移;

6、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人员进入仓库必须交出火种,要穿戴静电防护服和静电拖鞋。

五、防火管理

1、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2、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3、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5、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6、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7、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9、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10、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11、对化学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六、废弃物管理

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并将废弃溶剂收集到指定区域,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4、定时对集液池內及用其他方法收集的废弃溶剂进行清理。

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总结 篇6

根据县教科局《转发关于集中开展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母鑫华

成员: 张荣华 李海 王菊华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14日)。传达教育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动员部署。建立完善的制度。化学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化学仪器室、化学实验室由王菊华老师具体负责,教科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30日前)。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学校实验室、食堂、宿舍、办公区域和仓储设施等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对本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存盲区,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或问题的,建立台账,填写《问题、责任和整改清单》,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排查的主要任务为:

1、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进行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

2、对照《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清单》,对学校实验室现有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存储量进行清点,摸清底细,逐一登记;

3、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置、排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危化品保管室防盗门窗、监控报警装置、危化品专柜、消防等设施是否配备到位;

4、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应急预案等;

5、管理是否严格规范,领用、回收台账是否健全;废弃的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安全处置;“三双”制度(双人保管、双锁、双人使用)是否落实。

(三)检查抽查阶段(9月底前)。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和不定期结合进行检查。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检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现象,将给予批评、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25日前)

根据要求和目标任务,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炼经验,挖掘亮点,研究建立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危化品企业的安全检查 篇7

一、检查项目包括许可证、安全投入、危险化学品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教育、防护用品、危险源管理、安全评价、防护设备设施、储存场所、堆垛码放、堆垛间距等11项。

二、检查内容

1.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一般按照不低于销售额2%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通过查证财务账目、票证,单据,看其安全投入情况。

3.危险化学品企业规章制度 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检修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购销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4.安全教育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分别查合格证书、资格证书以及培训考核记录。

5.防护用品 有应职监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通过现场检查,或者查阅劳保用品的购进账目。

6.危险源管理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有重大危险员台账;有应急预案。查看有无文本和台账。

7.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以评价报告为据。

8.防护设备设施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台安全运行要求。

9.储存场所 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化学危险品贮存是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存干一级耐火库房;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耐火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不得低于三级。库房应报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申领 消防安全经营许可证。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外开。设置高侧窗。库房内不得设休息室、办公室。应用防爆电器。应有报警系统。应有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完好有效。库房内应设温、温度计。

10.堆垛码放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物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检查方式是现场查看。

11.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墙距大于等于30cm,柱距大于等于10cm,垛距大于等于10cm,顶距大于等于50cm。

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 主要是零售场所。

检查内客 店面显著位置应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t。危险化学品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不得混放。店内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店面与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有温度计和湿度计。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应在库外进行。禁止在储存区域堆积可燃性废弃物。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要点

对经营方面的检查要点 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类);剧毒品是否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是否安装防盗报警器;是否实行“五双”管理(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有无销售记录(买主单位、地址,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购买品名、数量、用选)。

对储存管理的检查要点 所有物品是否分垛码放,离地15公分,是否有地垫;是否有温度和温度计;各类剧毒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检查等是否在库外进行。

对防护用品的检查要点 防毒口罩、面具,防护服是否按规定配备等。

、毒害品、腐蚀品安全检查要点

对 的检查要点 爆炸品宜储藏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常见应专库储藏的物品:甲醇、乙醇、丙酮;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分别储藏;硝酸纤维树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别储藏;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对腐蚀品的检查要点 库房应是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防火建筑。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库房应是低温、干燥通风的一,二级耐火建筑,

溴氢酸、碘氢酸要避光储藏。

对毒害品的检查要点 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库门装双锁,双人复核。库区温度币超过35℃,易挥发的毒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易挥发液体毒品库要经常通风排毒,若采用机械通风要有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腔皮手套、胶皮围裙等防护用具;毒害品作业人员要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操作时必须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加油站安全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 经营和储存场所、储油罐、油管线,加油机、电气装置防设施、人员操作等。

对经营和储存场所的检查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熄火加油”、“不准使用手机”等标志。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中表4.0.4的规定。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等于GB50156-2002表4.0.4中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GB50156-2002表4.0.4中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GB50156-2002中表5.0.8的规定。车辆入口与出口应分开设置。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油场地及加油岛设置的罩棚,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应采用非燃烧体建造。站内的采暖通风设施应符合GB50156-2002中第11.1的要求。

对储油罐的检查 汽油罐和柴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油罐的各结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出建筑物顶1.5m及以上,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m,通气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并安装阻火器,通气管管口距离围墙不应小于3m(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不应小于2m)。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铜或铝等有色金属制作的尺槽。油罐的上孔应设操作井。操作孔的上口边缘要高出周围地面20cm,操作孔的盖板及翻起盖的螺杆轴要选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采取其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罐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油罐应有有效的高液位报警装置。

对油管线的检查 油管线应埋地敷设,管道不应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穿过车行道时,应加套管,两端应密封,与管沟,电缆沟、排水沟交叉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卸油软管、油气回收软管应采用导电耐油软管,软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对加油机的检查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自吸式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加油机与储油罐及油管线之间应用导线连接起来并接地。

对电气装置的检查 一、二级加油站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均应设事故照明。加油站设置的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其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应大于5m。埋地油罐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作电气连接并接地。电气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晶、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城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干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独立的加油站或邻近无高大建(构)筑物的加油站,应设可靠的防雷设施,如站房及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要采用避雷带(网)保护。防雷、防静电装置应由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对消防设施的检查 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给水压小应小于0.25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站内宿舍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及电炉。

对操作人员及操作的检查 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气瓶储存单位检查要点

一般气瓶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气瓶放置应整齐,与墙体保持安全间距,配戴好瓶帽。可燃气体应与助燃气体分室存放;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库房内不得设办公室和休息室。库区应设置“仓库重地,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警示标志。库房内照明灯具、线路应防爆。操作工应配备手套、防砸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穿戴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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