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会计理论十篇

2024-09-13

增值会计理论 篇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逐渐开始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到底是谁的?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观点认为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 所以企业应该是股东的, 企业的价值体现在股东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在资本劳动雇佣经济时代是毫无疑问的, 资本家投资购买设备、雇佣工人, 资本的投入者是企业的所有者, 企业是权益资本投入者的企业。这种观点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业主权论 (Proprietary Theory) , 该理论在传统的财务会计实务中是居于主导地位。在业主权论下, 收入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复式记账体系中, 它可以直接增记或减记资本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上, 还应该包括关键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企业论 (Enterprise Theory) 。企业权论是Suojanen在1954年的《会计评论》 (A ccounting R eview) 中提出的, 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主要为诸多权益持有者的利益而从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机构 (Social Institution) , 企业必须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对各相关全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与该理论紧密相连的收益概念就是增值概念 (Value-added Incom e) 。

1 增值的含义及计算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 商品的价值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C, 它包括劳动对象转移的价值C[, 1]和劳动资料转移的价值C[, 2];二是劳动创造新价值用于补偿预付可变资本V的部分;三是劳动创造新价值超可变资本而形成的剩余价值M的部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分析, 明确提出了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是V+M.这个新价值实质上就是商品的增值。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对劳动资料转移价值的处理不同, 因而将得出增值毛额和增值净额两种不同的数额。为此, 商品价值与商品增值之间的关系可表述为:

商品价值 (W) =C[, 1]+C[, 2]+V+M

增值毛额=C[, 2]+V+M

增值净额=V+M

由上式可知:

公式 (1) 和 (2) 是计算商品增值的两个基本公式。这里指明了增值会计的核算内容和范围, 同时也是编制增值表的基础。

2 增值会计的性质

从公式 (1) 、 (2) 可知, 公式左边反映商品增值的形成, 右边反映商品增值的去向, 它包括职工所得、债权人所得、投资者所得、政府所得和企业所得等。职工所得是指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债权人所得是指利息等;投资者所得是指投资分红、股利等;政府所得是指政府依法征收的各种税费;企业所得是指最后剩余的增值。这些所得旨在反映企业受益者的共同得益, 而不在于仅仅反映某个利益主体的利益。

商品增值既反映了企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又反映了社会有关方面与企业利益关系, 这种反映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更有利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 而这种反映的承担者增值会计是最合适的, 也是应该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所以说, 笔者认为, 对商品增值予以反映和报告的增值会计是一种社会责任会计。

3 增值会计的原理

增值会计以增值额为核算对象, 反映增值额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和政府之间进行分配, 以编制和分析增值表为主要内容, 不仅适用于盈利企业还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单位。

增值表基本格式同资产负债表一样分为账户式和报告式, 但是内容都主要包括增值额的形成和增值额的分配两大部分。增值表的左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来源, 主要是销售收入进行扣除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净收入。右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分配, 分为刚性分配和弹性分配。增值表编制的依据是企业论, 同投资者一样债权人、职工向企业投入生产要素如资本 (债务资本) 、土地、劳动因而相应的要从企业获得回报, 它们的利益是以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维系的, 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 只是在获取回报时有利息、租金、工资等方式的不同。如下表所示 (账户式) :

4 增值会计的有效应用

4.1 从增值额的形成看, 有利于促进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经济效益。

增值额的大小, 反映了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 合理的资源配置, 可以提供较大的增值额。反之, 资源利用程度低, 导致销售收入减少, 从而降低增值额。同样, 通过增值额与外购货品和劳务比较, 能说明企业生产效率的高低, 亦即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高低。

4.2 从增值额的分配看, 有利于揭示有关利益主体, 从企业获取所得的情况。

与损益表相见, 扩大了经营成果的范围, 与利润分配表相比, 经营成果的分配, 从原来的政府、投资者为主反映, 扩大到反映职工、债权人、政府、投资者、企业本身等的共同利益, 便于各自确定在企业增值额分配中的地位。这将是会计领域的重大突破。

4.3 从劳动价值角度看, 有利于调动增值创造者的积极性。

增值的本质是劳动创造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为了创造增值, 只有创造增值的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 增值会计要引导职工关心商品增值, 关心自己所得, 对增值产生信心, 信心产生热忱, 而热忱则提高增值额。

4.4 从核算的角度看, 有利于企业增值会计的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有机的联系起来。

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国民生产总值, 它反映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 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的基本指标, 也是分析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效益的基础数据。

增值会计理论 篇2

一、一般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用销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企业的一般购销业务在购进货物进行账务处理时,要将价款和税款分离,依据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金额分别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和进项税额;销售商品时,将不含税销售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计入销项税额。其中,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涉及相关分录为:

进货时:

销售货物时: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或收购废旧物资,按照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或收购金额的一定比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以此作为扣税和记账的依据;企业销售免收增值说项目的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会计处理时,按买价扣除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计入购进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的成本,扣除的进项税额留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而是计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无论其购入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其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即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例1:甲工业企业系小规模纳税企业。20X8年3月5日从某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A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货款已支付,材料已入库(假设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3月12日,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03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货款已收到。则甲企业(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的账务处理为(单位:万元):

购进材料:

销售商品: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可抵扣进项税额。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行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8年2月以自产A产品和外购B产品用于福利发放给公司管理人员。A产品的成本为20万元,市价为30万元;购买B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外购B产品时:

归集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福利时: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

若购入货物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会计上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

四、转出未交增值税和多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加增值税”专栏。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并做会计处理。

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转出多交增值税)

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反应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增值会计理论 篇3

关键词:企业 增值会计 原理 应用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到底是谁的?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观点认为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所以企业应该是股东的,企业的价值体现在股东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在资本劳动雇佣经济时代是毫无疑问的,资本家投资购买设备、雇佣工人,资本的投入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是权益资本投入者的企业。这种观点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业主权论(Proprietary Theory),该理论在传统的财务会计实务中是居于主导地位。在业主权论下,收入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复式记账体系中,它可以直接增记或减记资本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上,还应该包括关键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企业论(Enterprise Theory)。企业权论是Suojanen在1954年的《会计评论》(Accounting Review)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主要为诸多权益持有者的利益而从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机构(Social Institution),企业必须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对各相关全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与该理论紧密相连的收益概念就是增值概念(Value-added Income)。

1 增值的含义及计算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商品的价值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C,它包括劳动对象转移的价值C[,1]和劳动资料转移的价值C[,2];二是劳动创造新价值用于补偿预付可变资本V的部分;三是劳动创造新价值超可变资本而形成的剩余价值M的部分。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分析,明确提出了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是V+M.这个新价值实质上就是商品的增值。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劳动资料转移价值的处理不同,因而将得出增值毛额和增值净额两种不同的数额。为此,商品价值与商品增值之间的关系可表述为:

商品价值(W)=C[,1]+C[,2]+V+M

增值毛额=C[,2]+V+M

增值净额=V+M

由上式可知:

W-C[,1]=C[,2]+V+M……………………………(1)

W-C[,1]-C[,2]=V+M……………………………(2)

公式(1)和(2)是计算商品增值的两个基本公式。这里指明了增值会计的核算内容和范围,同时也是编制增值表的基础。

2 增值会计的性质

从公式(1)、(2)可知,公式左边反映商品增值的形成,右边反映商品增值的去向,它包括职工所得、债权人所得、投资者所得、政府所得和企业所得等。职工所得是指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债权人所得是指利息等;投资者所得是指投资分红、股利等;政府所得是指政府依法征收的各种税费;企业所得是指最后剩余的增值。这些所得旨在反映企业受益者的共同得益,而不在于仅仅反映某个利益主体的利益。

商品增值既反映了企业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又反映了社会有关方面与企业利益关系,这种反映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更有利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而这种反映的承担者增值会计是最合适的,也是应该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所以说,笔者认为,对商品增值予以反映和报告的增值会计是一种社会责任会计。

3 增值会计的原理

增值会计以增值额为核算对象,反映增值额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和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编制和分析增值表为主要内容,不仅适用于盈利企业还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单位。

增值表基本格式同资产负债表一样分为账户式和报告式,但是内容都主要包括增值额的形成和增值额的分配两大部分。增值表的左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来源,主要是销售收入进行扣除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净收入。右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分配,分为刚性分配和弹性分配。增值表编制的依据是企业论,同投资者一样债权人、职工向企业投入生产要素如资本(债务资本)、土地、劳动因而相应的要从企业获得回报,它们的利益是以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维系的,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在获取回报时有利息、租金、工资等方式的不同。如下表所示(账户式):

增值额的形成金额增值额的分配金额

销售收入刚性分配:

减:以销售产品耗用外购材料及劳务债权人所得(利息)

减:管理及销售耗用外购材料及劳务政府所得(流转税)

增值毛额…………

减:折旧弹性分配

增值净额国家所得(所得税)

加:投资收益职工所得(工资、福利)

营业外净收入投资者所的(股利)

企业所得(留存收益)

…………

增值额合计增值额分配合计

4 增值会计的有效应用

4.1 从增值额的形成看,有利于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值额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合理的资源配置,可以提供较大的增值额。反之,资源利用程度低,导致销售收入减少,从而降低增值额。同样,通过增值额与外购货品和劳务比较,能说明企业生产效率的高低,亦即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高低。

4.2 从增值额的分配看,有利于揭示有关利益主体,从企业获取所得的情况。与损益表相见,扩大了经营成果的范围,与利润分配表相比,经营成果的分配,从原来的政府、投资者为主反映,扩大到反映职工、债权人、政府、投资者、企业本身等的共同利益,便于各自确定在企业增值额分配中的地位。这将是会计领域的重大突破。

4.3 从劳动价值角度看,有利于调动增值创造者的积极性。增值的本质是劳动创造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为了创造增值,只有创造增值的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增值会计要引导职工关心商品增值,关心自己所得,对增值产生信心,信心产生热忱,而热忱则提高增值额。

4.4 从核算的角度看,有利于企业增值会计的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有机的联系起来。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主要指标之一是国民生产总值,它反映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的基本指标,也是分析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效益的基础数据。

增值会计理论 篇4

增值会计是以增值额为重心、微观与宏观相结合、核算与管理相结合,旨在为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水平服务的会计。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各类型单位都在逐渐应用ERP管理系统,增值会计理论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基于增值会计理论完善ERP财务管理系统具有显着的优越性。

(一)反映的是共同利益

“增值”一词源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商品价值的分析,他指出由于劳动介入商品,因而创造了商品的增值(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的和)。这个增值在各单位的发展中又会有不同的作用,被多元化的主体分配,它包括职工所得、债权人所得、投资者所得、政府所得和企业所得等。可见,增值旨在反映单位受益者的共同得益,而不在于仅仅反映股东、领导的利益。

(二)一种社会责任会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外部环境要求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应注意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会计形式之一的增值会计反映了各个利益集团的受益情况,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从企业中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所以,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政府机构等都是企业增值的受益者。通过增值会计以货币计量的形式揭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揭示了一定时期内企业经济目标所达到的绩效。因此,对商品增值予以反映和报告的增值会计是一种社会责任会计。

(三)增值概念的深化要求

增值会计的发展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增值已成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为了动态地掌握企业的经营成果,会计部门要用增值会计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增值过程。增值会计的编制既反映了创造价值的源泉,又反映了新创造价值的归属。因而,增值会计的发展正是顺应增值观念要求的体现。

(四)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系统扩大了财务管理的内容

传统的ERP管理系统,主要作用是供应链的管理。而在增值会计理论下改进的ERP环境对会计业务流程改进的过程中,借鉴增值的思想,以会计业务流程中的增值额为中心,通过ERP系统确定哪些会计活动是增值作业,哪些是不增值作业;哪些是关键作业,哪些是一般作业,从而尽可能地消除或者减少“不增值作业”,改进“增值作业”,优化“作业链”和“价值链”,优化会计业务流程,最终增加企业价值,提高决策、计划、控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系统可以更准确地对企业资产进行分析、预测,大大丰富了传统ERP财务管理的内容。

(五)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系统突出了信息服务全面性

传统的ERP系统主要提供必需的财务报表,并且这些必需的财务报表大多适用于商业企业的数据分析,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系统打破了原有的服务模式,将信息服务扩大到了政府、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机构的会计信息核算,而且还提供了多种管理性报表的查询功能,并提供易于使用的财务模型和分析模块,更全面地提供财务管理信息,为战略决策和业务操作等各层次的管理提供服务。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系统中大量规范业务的计量都可以在初始化中加以设置,自动生成相应的凭证,记录工作可由系统自动完成,计算和报告中的大部分工作也能通过系统设置而自动完成。另外,改进后的ERP系统集成了原有ERP系统的全部功能,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保障了财务管理所需信息的质量。

二、增值会计理论与ERP财务管理系统的联系

一方面,随着经济理念的不断深入,企业已逐渐意识到应用ERP系统加强财务管理的必要性,ERP系统不仅能够提高整个企业的管理水平,而且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信誉,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随着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企业意识到增值经营理念的现实意义,而增值会计理论将能帮助企业更好地组织资本运营,充分调动与企业有联系的各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企业供应链竞争能力。由此可见,基于增值会计理论完善ERP财务管理系统势在必行。

(一)劳动所得与ERP财务管理系统

ERP财务管理系统中薪资管理子系统的任务是以企业制定的薪资标准为依据,计算扣款数额、奖金数额、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编制工资结算单并计算所得税费用。增值会计理论中的劳动所得与ERP财务管理系统中薪资管理子系统反映的数据是一样的,通过ERP的薪资管理子系统可以实现与增值会计理论中的劳动所得无缝链接。

(二)增值额与ERP财务管理系统

ERP系统由于业务的高度集成,各个子系统相互协作,采购和销售两大物流系统与财务系统相互集成,增值会计理论中的增值额等于目前财务会计理论上的财务系统核算的利润总额与薪资管理系统核算的工资数额之和。

增值额是指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扣除消耗后的差额,它相当于统计上的企业增加值。从增值额的形成看,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增值额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和员工的利益水平,合理的资源配置、优良的员工待遇,可以提供较大的增值额。反之,资源利用程度低,导致销售收入减少,从而降低增值额。同样,通过增值额与外购货品和劳务比较,能说明企业生产效率的高低,亦即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高低。可见,将增值额反映在ERP财务管理系统中具有现实意义。

(三)增值表与ERP财务管理系统

增值表是企业对外提供的以增值额的计算和分配为中心的一种会计报表,主要反映增值的形成来源及分配去向。上半部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经营毛增值、经营净增值、净增值等项目,结构同利润表类似,反映增值的形成。下半部分包括:净增值的分配、职工所得、债权人所得、政府所得、股东所得、企业留利、增值分配总额等项目,用来反映企业增值的分配情况。

增值表中的项目在ERP财务管理系统中都可以直接获取,项目都是ERP管理系统中所反映的内容。因而,增值表在ERP财务管理系统中将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四)增值分配总额与ERP财务管理系统

从增值额的分配看,有利于揭示有关利益主体,从企业获取所得的情况。与利润表相比,经营成果的分配,从原来的政府、投资者为主,扩大到反映职工、债权人、政府、投资者、企业本身等的共同利益,便于各自确定在企业增值额分配中的地位。增值额数值相当于ERP财务管理系统中利润分配数额+应付职工薪酬+所得税费用的数值之和。

由此可见,增值会计与ERP财务管理系统的联系十分密切,我们可以基于增值会计理论完善ERP财务管理系统,使ERP财务管理系统真正为各类单位服务。

(五)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与原有ERP系统完全融合,实现数据共享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传统会计在基础理论、工作程序、组织方法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按照信息处理的要求,只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改进信息管理系统,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管理要求。

ERP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投资较大,不但要投入大量的软件费、硬件费,还要投入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因此完全放弃原有的ERP系统开发增值会计系统,经济上不可行。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系统,只是在企业原有硬件、软件的基础上的改进,针对财务管理子系统本身的信息集成引入相关增值会计理论作为补充,再造的财务流程只是原有财务流程的升级,工作难度小,系统完全融合可能性很大,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新旧系统数据共享。

三、基于增值会计理论完善ERP财务管理系统的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传统的财务会计评价指标日益显现出它的局限性。将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新的核算指标应用在ERP财务管理系统中,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ERP系统模块功能改进

针对现行ERP系统下的财务模块存在的不足,可以在ERP系统现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功能模块,以适应增值会计理论在ERP系统中的应用。

1.对原有报表资料重新整理

为了使ERP系统更好地应用增值会计理论进行核算分析,需要对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内部明细表等记录重新整理。对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价值需要按照存货类型区分,对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资料,需要按照它们是属于原有价值消耗还是当期新创造价值进行区分。只有详细利用系统区分后,才能准确分析属于增加值的构成要素,再利用会计资料计算增加值各项目。

2.增加值核算功能

在企业核算增加值具有重要意义,它所提供的信息有力地弥补了企业会计核算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局限性。增加值是从总产出扣除原已投入价值后的余值,因此具有净收益的内涵。增加值的核算是对传统利润核算的改进,传统意义上的利润在计算过程中扣除了所有费用支付项目,是以企业所有者立场核算的盈利,增加值是从经济意义上衡量的盈利。由于保留了对劳动的支付,增加值的核算特别有利于全面反映企业收益分配,尤其是它提供了有关劳动与资产间分配关系的资料,这就弥补了传统ERP系统只表现利润分配过程的缺陷。

(二)增加ERP财务分析指标

ERP系统中财务分析的功能是将大量报表的数据通过分析转换成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分析建立在真实数据基础之上,ERP系统可以为分析提供准确而详细的各种财务报表记录。运用增加值资料开展企业经济分析,可以在ERP系统中增加一系列分析指标来反映企业的相关财务能力。

(三)改进ERP系统财务预测功能

ERP数据仓库技术的应用,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全面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利用现有ERP系统的优势,增加相应的增值会计理论预测方法,改进ERP系统财务预测功能意义重大。

1.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预测功能可以剔除传统会计中许多复杂而需要大量判断的内容,将会计信息建立在增值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督促管理者采用股东观念并有明确的目标,更加关注价值及未来。

2.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预测功能是一种有用的战略决策工具和有效的日常管理工具,它面向未来,将未来浓缩为一个价值,可以使用很明确的股东、员工价值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满足对未来财务报告的要求。

3.基于增值会计理论的ERP预测功能可以为股利政策提供简单而直接的指南,如果公司正在发生增值,就不应该支付红利而应该考虑发行新股;如果正在发生减值,就应该给股东分红以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

增值税会计模式浅析及优化 篇5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是“代理说”, 即增值税与“税务代理人”———企业的成本、收入无关, 不在利润表上予以列示。这一做法使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 扭曲了企业财务比例关系, 造成财务报表的不可比, 最终严重影响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一) 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 将增值税排除在利润表之外, 其基本做法是:货物一经购入, 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核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并将其从采购成本中剔除;货物一经销售, 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账户核算销项税并将其从销售收入中剔除;“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应交增值税负债。这样, “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账户, 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应该说,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实质上属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 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 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 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的会计目标相距甚远。

(二) 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弊端

现行增值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处理完全服从了税法的规定, 税法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财务会计就按价外反映。这一会计做法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 破坏了计量的统一性, 扭曲了“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等一系列财务会计概念。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实行价外税, 其“主营业务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定义:“收入是一定期间内, 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 (或核心业务) 活动中, 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 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 (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 因而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同时, 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 使存货成了净额概念, 又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相背离。实际成本原则要求对资产的登记, 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 或者是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代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和增值税。而按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 买价计入存货成本, 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据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的要求。存货计价的不完整, 必然导致“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等的缺陷, 其结果使收入、存货、成本、费用等一系列概念发生了变形, 财务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 财务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 忽视了增值税的费用属性, 不符合配比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现行增值税会计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 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 (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 , 并将其确认为一项对税务当局的负债而不同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但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定义:“费用是指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减少, 其形式表现为由资产流出、资产递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业主产权减少, 但不包括与产权所有者分配有关的类似事项”。显然, 增值税支出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支出一样, 也具有费用的属性。因此对增值税费用, 就需要在会计分期假设下, 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加以确认, 其金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 (而非购货成本) 相关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在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下, 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 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要求完整再现, 财务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 有悖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首先, 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 如果购进货物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存货成本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否则, 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见对同一企业存货的计价有时价税分离, 有时价税合一, 缺乏可比性;其次, 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来看, 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 而小规模纳税人却一律按价税合一核算, 结果导致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再次, 对于缴纳增值税和缴纳营业税的不同企业来看, 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 而增值税采用不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 致使财务报表被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缴纳增值税的企业, 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等项目均不含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利润表中的上述项目却包含营业税。二者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 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二、重构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新模式

现行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 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无法确保财务报表的最大用户——投资人 (股东) 能够得到有助于他们预测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信息。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 有必要用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模式重构增值税会计, 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 以反映企业利润形成的全过程。

(一) 基本思路

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各种弊端主要源于财税合一的传统会计模式。因此, 解决问题的出路必然在于财务会计与增值税会计相分离。在两者分离的基础上, 通过对其关系的协调, 保证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得到完美体现。其基本思路是:一方面, 增值税会计以税法为准绳, 利用财务会计“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账户资料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已交税金、未交税金和多交税金等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向税务机关和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增值税信息;另一方面, 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依据, 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 将销项税纳入销售收入, 增值税则作为一项费用进入利润表。这样, 从费用的角度看, 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一样, 在销售时确认, 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同时, 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又有明显区别。“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当局结算税款的账户, 其核算要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而税法不能再介入会计系统的深层, 对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 会计采用一套前后一贯的核算方法。

(二) 理论基础

现行增值税采用的是扣税法, 进项税和销项税环环相接, 增值税在这个链条上不断传递, 最后转嫁给消费者。但是, 这一传递过程只是名义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的实现过程, 而并非税负转嫁过程。为了说明增值税的真实身份, 必须搞清楚增值税的税负归宿。

财政部重点科研课题《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 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 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 代消费者缴纳税款, 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 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 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 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 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可见,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建立在税负完全转嫁的假设之上的。

尽管增值税确实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 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 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从理论上说, 在价格自由浮动的前提下, 税负转嫁具有必然性, 但税负能否实际转嫁及转嫁多少还要受税种、商品供求弹性、商品供求状况以及生产者的经营目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 其税负的转嫁程度主要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 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 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 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 需求方才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因此, 在通常情况下, 企业都要承担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原本就是一项费用, 与利润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是重构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理论基础。那种认为增值税税负能完全转嫁的观点, 显然是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 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的结果。实际上, 无论增值税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 是采用扣额法还是扣税法, 增值税的费用身份都不会改变, 增值税应当且必须进入利润表。

(三) 账户设置及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处理

在“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模式下, 增值税会计的账户设置主要可以包括: (1) “待转进项税”账户, 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借方发生额为转入损益核算或资本性支出的进项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 “增值税费用”账户, 核算主营业务的增值税费用。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 (销售进项税) ;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 期末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3) “进项税”、“除税成本”明细账户。在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下设置“进项税”和“除税成本”两个明细账户, 分别记录外购货物的进项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外购成本。 (4) “增值税”明细账户。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下设置“增值税”账户, 用于核算这些账户所涉增值税费用。

企业购进货物时, 分别按价、税借记“原材料——除税成本”、“原材料——进项税”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同时, 对于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账户, 贷记“待转进项税”账户。企业销售货物反映销售收入时, 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 贷记“库存商品——除税成本”、“库存商品——进项税”等账户;反映增值税费用时, 根据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 借记“增值税费用”账户,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账户;同时, 根据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借记“待转进项税”账户, 贷记“增值税费用”账户。

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 (如确认的免税项目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借记“待转进项税”账户,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账户;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 (主要是视同销售) , 借记“待转进项税”、“在建工程”等账户,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账户。

经过上述处理, “增值税费用”账户的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 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待转进项税”账户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缴增值税, 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税收与会计是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分支, 两者出于不同的目的, 遵循不同的原则, 规范不同的经济对象。然而它们又不可避免地有着密切的联系, 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 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 对会计核算内容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反言之, 会计核算同样也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 各种税收规定的最终落实都离不开会计核算。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统一还是分离, 首先取决于现阶段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并受制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两者所体现的学科特征, 同时, 两者的统分还将影响会计和税收的规范化与科学性。重构财税分离、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实现增值税费用化, 能纠正现行法规对会计基本概念的曲解, 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使一般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盈利过程, 并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增值税政策提供有用的财务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

[2]汪祥耀:《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版。

浅析不能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 篇6

一、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

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 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六种: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 购进固定资产上的进项税

2009年1月1日以前, 在购进时若取得专用发票, 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但自2009年1月1日以后 (含1月1日) 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若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在购入环节支付的进项税因货物改变了用途, 所以不能通过“销项税”抵扣, 应将外购货物已计算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

例:A公司将购入的钢材,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5100元, 料价款为30000元, 全部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3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100

若自制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本企业货物, 按“视同销售产品减少, 不反映销售收入。若自制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本企业货物, 按“视同

例:A公司将生产的甲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 其成本价10万, 成本利润率10%, 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售价。该种业务若有售价按售价*17%计税, 若无售价以组成计税价: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7%计税。

借:在建工程118700

贷:库存商品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18700[10 (1+10%) *17%]

有两种情况除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 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B公司2006年3月从A公司购进一批货物甲,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 增值税34万元, 货款与税款均已支付。同年6月B公司将购进一批甲产品销售给C公司, 并由B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 取得货款收入100万员, 运输劳务收入3万元, 其中运输成本13万元, 销售毛利率5%

(1) 2006、3借:库存商品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34万贷:银行存款234万

(2) 2006、6借:银行存款12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17.4359万 (100万*17%+25641*17%)

3.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相关的全部进项税*免税项目/免税项目相关收入合计”。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是免税项目, 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应计入采购成本。

例:某粮食加工厂加工政策性粮食玉米粉和非政策性粮食玉米粉, 前者属免税产品, 后者属应税产品, 4月份, 该厂购入玉米原料一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00000元, 税额34000元, 已付款并已验收入库;购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5000元, 税款4250, 已付款并已验收入库;当月支付电费5200元, 税额884。4月份全厂销售额850000元, 其中粮食玉米销售额520000元。

先计算当月全部进项税额:34000+4250+884=39134 (元)

再计算当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39134*520000/850000=23940.80 (元)

最后计算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39134-23940.80=15193.2 (元)

工厂兼营免税项目时, 发生的各类进项税额, 已进行了全部抵扣;月末, 按上述计算, 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算出后,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玉米) 2394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3940.80

4.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是企业内部设置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 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已改变了用途, 成为最终消费品, 因此,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例:某粮食加工厂将外购的食用植物油1000公斤, 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该商品进价7.8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9126

贷:库存商品7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326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视同销售货物将增值税计入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

例:某企业职工俱乐部领用本企业生产的音响2台, 生产成本4800元/台, 售价5500元/台。

借:固定资产11470

贷:库存商品9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 1870

5.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 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购入时发生损失与没有发生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混在一起, 为了能准确计算发生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 实际抵扣的进项税则按以下程序进行:首先, 按照合同或者发票所列示的货物的所开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运费结算单椐所列运费、建设基金项目金额的7%计算得到进项税额。其次, 再乘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占全部货物的比例。

例:某生产企业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材料被盗, 金额40000元, (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3720元) ,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 (40000-3720) *17%+3720/ (1-7%) =6447.6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6447.6

贷:原材料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6447.6

6.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分两种情况: (1) 一次投料, 按照在产品的完工程度乘以投入的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值再乘以税率求得; (2) 分次投料, 直接计算分次投入的货物的价值相应的税金求得。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产成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值乘以相应税率求得, 计算公式: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损失金额× (年度耗用货物金额÷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税率。

参考文献

[1]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9日财税[2008]170号

[2]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协会编:《税法》.经济学出版社, 2008版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篇7

一、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 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 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 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企业 (尤其是国有企业) 改制目的就是想通过改制剥离出非经营 (主要是应由社会承担的如学校、医院等) 和不良资产, 能够与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公平竞争, 准备在A股或H股上市。

(一) 会计上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 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 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 如果不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如果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具体的帐务处理如下: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 并可进行折旧计提。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 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 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 待到实现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例1) A (内资) 企业进行整体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500万元, 已提折旧500万元, 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900万元, 累计折旧500万元, 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00万元, 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假设原企业改组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 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 (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 , 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具体会计处理]

甲企业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其会计分录如下:

l.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2.企业完成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4.企业待到实现后结转资本公积准备

(二) 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处理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7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应相应调整帐户, 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二条规定了使用部分资产进行投资时 (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 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了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8]50号) 文件第二条规定, 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并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税务处理方法, 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 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 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 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 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 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 由企业申请, 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 不得更改。

又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第四条第 (二) 款对将整体资产投入组建股份公司的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 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 (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 (或股本的账面价值) 20%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 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 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 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 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应视同为销售货物行为须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改制企业将存货作为对外投资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应作为投资的存货征收17%增值税。

股份制改造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仅适用于内资企业, 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组的, 税法规定其改组过程中发生的重估价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 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 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本文只对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本文对进行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产生的增值进行讨论, 不考虑投资的不同分类。

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取得权益 (或债权) 时, 即投资交易的发生, 也就是进行了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 是投资 (或交易) 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投资 (或交易) 。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以下三点应特别注意:第一, 与所有者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在实物中, 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属于资本性或权益性交易,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 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 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个企业建造固定资产, 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三, 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难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会计上的处理

在采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 (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分为二种情况: (1) 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原则进行确定。 (2)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企业合并的类型, 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本文将重点论述情况 (1) 。情况 (2) 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论述讨论。实际业务当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分为二种情况: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理;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处理。现分别进行讨论。

第一, 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况下, 不论是否涉及补价, 主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 肯定涉及损益的确认, 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予以实现。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而有所区别: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 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销成本, 即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也就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2.换出资产为资产固定、无形资产的,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如下例:

[例2]甲公司是生产液晶电视屏的企业, 由于市场生产家电产品的企业较多, 竞争激励, 甲公司为持续、稳定的发展, 决定对其下游生产液晶电视的乙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于2009年1月1日以生产的产品液晶电视屏投资于乙公司, 该产品的账面值为300万元, 经评估、双方确认产品公允价值为350万元, 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值, 其中包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409.5万元。最终以409.5万元换取乙企业普通股409.5万股 (每股面值1元) 。假设在其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分析: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 因此, 该项投资 (或交换) 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例是以存货换入股权, 对甲公司来讲, 换入的是对乙公司的股权, 可通过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方式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并增加了从乙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对乙公司来讲, 既能相对稳定产品的生产成本、又能提高产品的技术等级。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 (出) 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 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 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地计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在涉及补价的前提下,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如下例:

在以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 发生补价的, 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应当情况进行处理:

(1) 支付补价方: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白勺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即公式表示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2) 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即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 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即公式表示为:

换入资产成本=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支付的补价-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3]甲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其拥有的全部用于出租经营为目的一幢写字楼与乙企业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进行交换。写字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 企业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 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万元, 已提折旧150万元, 在交换日的评估价值 (公允价值) 和计税价格均为950万元, 不考虑减值准备, 营业税税率为5%,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分别为7%、3%;乙企业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 乙企业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该股票在交换日评估价值 (公允价值) 为750万元, 经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 乙企业在支付给甲企业120万元。换入换出资产的只有目的不变, 假定除营业税 (尚未支付) 外, 交易过程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 即补价120万元。

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后, 应当先判定该项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通常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为: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 的比例低于25% (含25%) , 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本题中收到补价方 (甲企业) 120÷ (750+120) ×100%=13.79%<25%, 支付补价方 (乙企业) 120÷950×100%=12.63%<25%, 所以属于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二,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或虽具有商业实质) , 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 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 无论是否支付补价, 均不确认损益。

[例4]假设[例3]中情况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虽具有商业实, 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二) 所得税及流转税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118号) 和其他相关的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 (或者评估价) 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按照经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对换出资产的存货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换入资产作为存货应当确认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交纳营业税 (营业税及附加)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该损益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其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例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日, 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其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59.5万元, 就增值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税额为 (350-300) X25%-12.5万元。

在[例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发生日, 甲企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应缴纳营业税47.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75万元, 就增值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67.75-47.5-4.75) ×25%=3.875万元。乙企业就增值的部分 (其中计入投资收益部分)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25%=20万元。

三、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清产核资主要针对转型期国有企业进行的, 具有特定的目的性。在会计处理也具有其特殊性规定, 对评估增值的资产, 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 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 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 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税法规定, 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须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在企业改组活动中,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 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 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 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 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 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即也就是说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 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评估增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 企业在清算中,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 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 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 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所谓资产净值, 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 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 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 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 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这是企业的法人形态尚存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就剩余资产分得的部分, 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所得, 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是企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 应冲减投资计税成本;投资方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 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 应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 反之则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并且在企业清算中, 依据财务会计对清算损益通常需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科目, 分别归集核算有关清算费用支出;财产的盘盈和盘亏、债权和债务的清理净损益、财产的重估增 (减) 值以及财产变现的增 (减) 值等, 与税法的规定相比, 表达方式上不同, 但在结果上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参考文献

〔1〕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会计) .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 .

〔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6) .

增值会计理论 篇8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公允价值理论

我国基本准则公允价值是指,在企业公平、自由的交易过程中,自愿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具体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公允价值定义为:其是确定计量日的有序交易,是交易双方之间实现资产或负债之间的转变而需要支付的金额。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在计量日期,交易双方之间有序交易的资产或负债转换金额。虽然对公允价值理论的定义有很多种,但详细分析后能够发现,其根本理论是相同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理论的定义提出,均是针对国际化市场交易的具体金额,且其金额变动会受到市场变化影响。

除此之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也有提出,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且能够可靠计量时,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补价的情况下,支付方应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基础上补价和所需税费,并以此作为该资产成本,而收到补价方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该资产成本。而债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则被定义为,债务人通过非现金资产来进行债务的清偿,债务人将企业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和债务重组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会计主处理,主要针对会计单位的确认方面。

二、公允价值计量中增值税会计处理表现

1.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主要由两方面内容组成:其一是债务人让步产生的经济收益;其二是债务重组发生资产转让而产生的经济损益。债务重组准则中提出,债权人应当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债权重组账面余额和其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实际债务重组过程中,由于债权人非现金资产根据公允价值入账,且资产入账价值不含增值税,所以,债务重组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价格。然而,企业在确定债权重组损益时,其账面余额含有增值税价格。债权重组损益是针对两个重组主体进行的,为了能够达到彼此之间相同,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含有增值税金额,不然,债权人让步损益则无法明确并表示出来。

比如,甲公司出现经营滑坡,经与乙公司商议决定用60000元产品来偿欠前欠款100000元。甲公司产品市价为7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甲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重组债务价值100000元,所转让产品公允价值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计算为81900[70000(1+17%)],而采用债务重组准则为70000元,转让产品账面价值60000;当期损益:转让资产收益70000-60000=10000元,债务重组收益100000-81900=18100元

乙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债权重组账面余额为100000元,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为70000元;当期损益:债权重组损失为100000-81900=18100元。

2.合并表报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合并准则指明,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企业合并所支付的资产、承担的负债均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购入资产所支付的公允价值是包含增值税的;而账面差额由于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其价税是分开的,则其公允价值是不含增值税的,同样其损益也是价税分开的。与此同时,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报表中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的,应当确认并计入商誉科目。

3.租赁资产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增值税处理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分为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两种情况。在营改增前提下,只能确定租赁资产的不含增值税价值。但如果租赁付款额现值偏低,并以此价值入账,那么,该公允价值是含有增值税的,而这种做法违背了价税分开的要求。不仅如此,由于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和会计价税分开既定规范产生同样的影响,承租人未明确融资费用和出租人未产生融资收益的,则其公允价值都含有增值税。

4.非货币资产交易中公允价值的增值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公允价值具有可计量性,在需要补价的情况下,补价支付方应以所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所补差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该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比如:A公司用所生产的甲产品与B公司库存产品进行交换,A公司甲产品的账面成本为70000元,市场销售价为90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5300元。B公司库存产品账面价值为71000元,市场销售价为87000元,应交增值税为14790元,价税合计为101790元,B公司需补价3510元给A公司。

三、总结

公允价值计量中增值税会计处理的不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由美国发源,且美国不征收增值税。这与我国税收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是增值税征收对企业会计处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对公允价值计量也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增值税计量的价税分开特殊性,使得企业入账价值确认公允价值计量单位不同,这也是本文对公允价值计量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情况具体研究。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不同产生的原因,采用具有针对性会计处理措施,提高企业会计处理实质,反映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

参考文献:

[1] 孙富山,王远利.公允价值计量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题[J].财经论丛,2015(4).

[2] 宋王军.浅谈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运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5(4).

作者简介:

退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篇9

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的,可用红字冲销多栏式明细账已登记的同样金额的分录。

未设置多栏式明细账的,可按购进时的会计处理做与对应科目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取得的收人额为60000元(不含税),但时隔不久,产品因与合同要求不符而被对方退回,该产品的销售成本为48000元,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公司还负担了该批商品往返的运杂费5000元。

公司应做的会计分录为(此处考虑用红字冲销法):

借:银行存款 68 600h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600

营业费用 5000

将退回产品入库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产成品—某产品 48000h

增值会计理论 篇10

1 对增值税理论的分析和认识

1.1 增值税的涵义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 (V+M) 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与其他流转税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不重复征税, 但由于增值因素在经济生活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 为此世界各国政府对增值税的操作大多采用间接计算方法, 即以商品销售额 (C+V+M) 为计税依据, 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购进价款 (C) 已经缴纳的税款, 借以实现对增值因素的征税。

1.2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理论分析

将增值税的内涵与我国新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新规定结合起来看, 感到我国采用的增值税提取政策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趋同,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 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税额, 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也就是进项税额, 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如果允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的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如果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则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其中, 消费型增值税是三种类型中相对先进、相对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我国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这种转变主要表现在对增值税税基的缩减, 其核心内容即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计提办法的实质在于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改革, 表现为: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行税额;二是采用全额抵扣方法不再采用试点地区增量抵扣办法, 采用全额抵扣方法;三是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融入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五是其他相关内容修改。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减少增值税税基的情况下, 企业负税大大缩减, 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可进一步提高, 进而, 刺激投资, 拉动内需, 给予高新技术产业以发展的动力, 带动企业技术更新改造,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因而,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旨在出尽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2 我国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2.1 在直接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的基础上, 增加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增值税转型改革可减少增值税的税基, 在直接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的基础上, 提高企业经营收益, 增加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因为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计提方法可提升企业购买设备当年的现金流量;减少购买固定资产当期应交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还增加了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这样企业设备投资与配套投资将大幅增加, 投资周期明显缩短, 并且投资行为也会主动跟随国家政策。从长期看增值税转型, 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同时, 也刺激企业经营决策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 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 为企业适应和抢占市场优势先机奠定基础。

2.2 在企业所做出的投资要求的边界回报率极大降低的基础上, 可以有更多的资金去投资其他的项目

从经济运行规律看, 固定资产投资中, 折旧年数较短的行业受到增值税改革变化, 而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多了、固定资产边界回报率就降低了。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后, 橡胶制品业、印刷业、木材加工及其制品业、纺织业、家具业、等产业的收益将最明显, 重型设备制造业等工业制造业受到固定资产市场需求的拉动, 其销售额也会提升。

3 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经营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在财务方面

企业要设备、技术, 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应加快, 固定资产购入的时机要适当, 对发票管理等内控机制要加强,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 应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以及抵扣增值税时机的选择更应该谨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 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合理的做出财务预算,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更要加以合理规划, 分期分批的进行固定资产的更新, 这样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速度和企业财税目标才能充分配合, 企业的财务活动将建立在高效运转的基础上。

3.2 在投资方面

要注重投资方向, 效率, 质量, 平衡;避免盲目投资, 尽快实现投资回报, 实现效益持续增长, 作到投资计划符合企业自身需求。企业应该认清公司内部和自身所处环境, 进而对目前自身状况做出相应的分析。首先国家政策、市场发展、方向等是着重分析的对象, 要保证企业发展定位符合自身, 最大限度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避免受到政策变化的不良影响。其次企业应给自身定位所处类型还有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投资评价体系的更新, 能够为制订合理投融资计划创造有利条件, 这些更是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保障, 以上工作若运行顺利, 企业的发展才能蒸蒸日上。

3.3 在进出口方面

成立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是企业应对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措施。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新条例的学习, 充分理解和掌握其中的业务规范, 能够适应增值税转型改革情况下, 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益。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层和财务工作人员两个层面, 都应分析调整出口退税率对企业自身产品出口的影响, 拿出应对办法。要做好相关咨询工作, 进行退税相关备案, 调整业务。对于设备进口, 要做好充分调查分析, 国内如有可替代设备, 应尽量采用国内设备争取最大额度的进项税额抵扣, 降低企业成本。

3.4 在对政府宏观调控认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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